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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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将于2023年1月15日完成ipo,拟公开发行股票4000万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股,总募集资金为人民币4亿元。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承销商为某某证券公司、某某证券公司和某某证券公司。

为了更好地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的价值和发展潜力,本公司将于2023年1月3日至5日通过网络进行网上路演。

网上路演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主要产品和服务、财务状况、发展战略、行业前景等。

公司相关负责人将通过网络进行直播,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本次网上路演将由本公司上市推荐机构某某证券公司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可通过相关证券公司的官方网站登录账户参与网上路演,并观看直播及相关资料。

对于无法实时参与网上路演的投资者,亦可通过重播进行观看。

网上路演期间,欢迎投资者针对公司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

投资者可在网上路演期间将问题发送到指定的邮箱地址。

公司将在网上路演结束后对投资者的问题进行汇总并公布在公司官方网站上。

尽管公司将尽力回答投资者提出的所有问题,但出于商业机密和法律法规的合规考虑,公司可能无法回答涉及商业秘密、未经公开、重大策略性变动或与发行上市相关的问题。

请投资者关注我们公司官方网站上的网上路演具体安排和下载地址。

特此公告。

广州市洛伦时装有限公司董事会日期:2022年12月25日以上为广州市洛伦时装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的公告,准确有效地披露了公司的IPO计划和网上路演的相关细节。

本公告通过明确的语言和清晰的信息传达,向投资者展示了公司的发展前景和价值,有效提高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

首先,公告明确了公司的IPO计划,包括发行股票数量、面值和募集资金总额,为投资者提供了关于公司资本运作的重要信息。

其次,公告详细介绍了公司的网上路演安排,包括路演时间、内容和参与方式,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和参与公司的信息披露活动。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1.07
•【文号】上证发〔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1.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上证发〔2022〕3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上证公字〔2013〕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证上字〔2007〕59号)、《关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段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7号)、《关于扩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范围的通知》(上证发〔2015〕39号)、《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上证发〔2020〕1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尊敬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为了规范及统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的登记分类,根据《上证科创板股票发行与上市审核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特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现将指南内容公告如下:一、公告类别的划分原则1.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及目的,将公告划分为定期报告类、临时报告类和其他类三大类别。

2.定期报告类公告,指根据证监会、上交所及其他有关规定,按期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年度报告等经常性信息的公告。

3.临时报告类公告,指根据证监会、上交所及其他有关规定,因公司发生特定事件而需要及时披露的公告,如重大合同、重大资产重组、大额融资等。

4.其他类公告,指不属于定期报告类和临时报告类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公告、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类别的具体内容1.定期报告类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业绩快报等。

涉及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管理层讨论和分析等内容。

2.临时报告类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合同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公告、股权激励公告、募集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公告等。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披露和及时性的信息更新。

3.其他类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公告、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告、股东权益变动公告等。

主要涉及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股东权益等内容。

三、公告登记要求及程序1.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在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告内容及目的,将公告分类为定期报告类、临时报告类和其他类,并在证监会官方指定的披露平台进行登记。

2.公司应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性审核后再进行登记。

3.在信息披露公告的登记程序中,应对公告所属类别进行清晰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登记表格,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公告登记的监督和检查1.证监会及上交所将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登记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上交所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上交所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上交所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上交所信息披露格式指引是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所制定的,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格式和内容。

该指引包括以下内容:
1.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误导投资者。

2. 具体披露内容:包括公司介绍、财务资料、经营业绩、监管事项、股份变动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需要注意披露时效性和适当性。

3. 披露方式:可以采用公告、报告、通知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并要求在特定媒体或机构上进行公告。

4. 披露格式:指引中还详细说明了信息披露的格式要求,包括文字的字体、大小、行距、页边距等方面的要求,以及表格、图片等材料的处理方法。

5. 监管要求:上交所将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要求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并要对披露的内容承担责任。

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上市公司能够更好地遵守信息披露规定,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便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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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

科创板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
参照《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11.科创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
×
1.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上市申请表
2.*科创板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存托凭证)上市流通申请表
120
12
股东增持或减持股份
1202
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第十九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89
0705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90
0706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91
0707
归还募集资金

92
0708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

93
0709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94
0799
其他与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关的事项

95
08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0801
预盈

18
0310
股东大会决议
《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2.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19
0311
股东大会补充更正公告
《科创板业务指南6号》 8.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更正补充

20
04
应当披露的交易
0401
购买资产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1
0402
出售资产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一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2
0403
对外投资
《科创板业务指南3号》 第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1.24•【文号】上证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的通知上证发〔2020〕8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深入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提高自律监管效能,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服务实体经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认真履行交易所信息披露一线监管职责,持续提升自律监管效能,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是指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水平、风险严重程度、信息披露事项对投资者利益、证券价格和市场秩序的影响等情况,区分重点公司、重点事项,开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线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所开展信息披露分类监管,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引导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上市公司运用资本市场各类工具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纳入本指引规定的重点监管公司和事项的,本所对其相关信息披露予以重点关注,视情况实行事前审核,并可以结合风险情况暂停其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一般规定1.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南的要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收发函件等。

本指南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指南明确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接受上市公司以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2.上市公司需要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申请配发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报送与发布1.上市公司通过系统“信息披露—公告提交”栏目提交公告及相关文件、通过“信息披露—非公告上网”栏目提交非公告上网文件。

上市公司提交公告时,需要勾选或填写披露时段、拟披露日期、拟披露媒体、公告编号、拟披露公告的类别与标题、相关报备文件的类型与标题等要素。

非公告上网参照直通业务办理。

2.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时间提交信息披露文件:(1)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2)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7:30-12:30);(3)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公告(7:30-19:00)、非直通公告(7:30-17:00);(4)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3.上市公司提交的公告需有公告编号,编号格式为20XX-NNN,其中20XX为披露日期的年份,NNN为当年公告的序列号。

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公告无需编号。

4.公告标题与上网附件标题需与文件内容标题一致,该标题直接用作上网标题,同时公告、上网附件及备查文件的标题需与文件内容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4.04•【文号】上证上字[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4.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上证上字〔2007〕59号)各上市公司: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

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四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指引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格式,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本文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进行指引。

一、公告形式公告应以纸质和电子邮件方式同时发布,同时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布,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广泛性。

二、公告内容公告的文本应该清晰明了,简洁易懂,同时能够满足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的要求。

公告内容应以标题、正文和签名等三个部分组成。

1. 标题公告的标题应该是简短精悍,能够准确概括公告的主题。

标题应该置于公告正文的最前面,使用大号字体,以便读者浏览。

2. 正文公告的正文应包含以下内容:(1)公司的名称以及证券代码;(2)公告发布的日期;(4)公司针对该主题的具体情况、解释和解决方案;(5)公司对外界的建议、承诺和预期;(6)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正文应有明确的段落标记,以方便读者阅读。

3. 签名公告的最后应当有公司的章面和编号,并附有公司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代表的签名。

三、公告要求为了保证公告的质量和准确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告具备以下要求:1. 公告应当公正真实,不得隐瞒或谎报任何事实;2. 公告应当遵守有关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 公告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方向;4. 公告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

四、公告发布时间和方式1. 公司的内部人员应在有关信息披露之前保持沉默,确保公告的信息不泄露;2. 公告应当及时发布,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布;3. 公告应同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权威媒体上刊登,以便更广泛的传播。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格式指引,主要是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格式,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

每个公告都应该包含标题、正文和签名等三个部分。

公告应当及时地发布,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布,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广泛性。

同时,公司内部人员也应在有关信息披露之前保持沉默,确保公告的信息不泄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11•【文号】上证函〔2024〕2391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函〔2024〕239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11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按照分类监管理念,对下列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简化申报、发行及存续期的材料编制和信息披露安排,提高服务效率: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行人),包括知名成熟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及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优质上市公司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起人),指经本所确认适用优化审核安排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发起人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依托其资产收入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并获得融资的主体等。

前款第一项所称优质上市公司,是指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均为A的上市公司。

上交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使用说明

上交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使用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使用说明(2013年8月15日修订)为帮助上市公司正确选择信息披露公告类别,做好信息披露文件电子化报送工作,编制本说明。

一、公告类别的设置1、本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总体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章节,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每一应披露事项的发生、进展和结束的先后顺序设置。

2、本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设置为两级,分别为“一级公告类别”和“二级公告类别”。

上市公司进行公告类别选择时,直接选择相应的二级公告序号和二级公告类别即可。

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应披露事项,目前本所共设置了35个“一级公告类别”和377个“二级公告类别”,具体公告类别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2013年8月15日修订)》。

本所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的实际需求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该公告类别索引。

二、公告类别的选择原则1、一一对应上市公司在选择公告类别时应遵循“一一对应”的原则,即每一项应披露事项应选择一个与之对应的公告类别。

举例说明:例如,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同时决定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选择对应的公告类别“0201 董事会决议”,同时还应单独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选择对应的公告类别“0301 股东大会召开通知”。

2、当董事会审议二项以上议案时,凡所审议案有单独对应公告类别的,且该议案所涉事项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上市公司均须另行单独公告;若所审议案中某议案无单独对应公告类别的,则仍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该议案所涉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举例说明:(1)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了两项议案:A.审议购买一项资产(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B.审议提供反但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公司应披露三个公告,分别是:0201 董事会决议、 0401 购买资产,0604 提供反担保。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和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6.01.21【实施日期】2016.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和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类别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的重要基础。

为帮助上市公司进一步理解信息披露公告类别设置的目的、一般原则和登记公告类别的基本要求,以便准确选择信息披露公告类别,防范信息披露相关的业务操作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使用说明》(2013年8月15日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以下简称“《索引表》”)。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指南》主要内容《指南》设3节,分别是“公告类别的设置”、“公告类别的登记”和“公告类别登记常见问题”。

其中,“公告类别的设置”和“公告类别的登记”两节主要概括了公告类别设置与登记的基本原则;“公告类别登记常见问题”以问答形式归纳了46个选择公告类别时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索引表》主要修订内容根据业务变化和实践需要,本所对现有公告类别进行适当调整,新增公告类别21个,取消公告类别5个,修改一级公告类别1个、二级公告类别8个,将34个公告类别合并为13个。

经过调整,《索引表》现设一级公告类别36个,二级公告类别412个。

《指南》和修订后的《索引表》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相关文本可至本所网站(http://)查询。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经办人员应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做好信息披露及业务操作申请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公告类别登记指南附件2:公告类别索引表附件3:公告类别调整情况对照表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目录第一节公告类别的设置第二节公告类别的登记第三节公告类别登记常见问题一、一般要求1、公告类别在信息披露电子化工作中的作用是什么?2、公告类别登记不当可能产生什么业务操作风险?3、公告类别与后续审核模式(事前/事后)有何关系?首次登记并提交公告后,再修改公告类别能否改变后续审核模式?4、上市公司如何选择公告类别?5、上市公司如何提交停复牌申请?6、 A股上市公司发行H股或其他境外市场股份,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如何选择公告类别?二、01 定期报告7、披露定期报告时,与定期报告同时提交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专项意见、社会责任报告、内控报告、内控审计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等报告必须选择相应的公告类别单独披露吗?三、03 股东大会8、为什么股东大会通知不能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并披露,具体有何风险?9、股东大会相关公告的补充更正在什么情况下必须选择“311股东大会补充更正”类别?10、与股东大会相关的披露事项无对应公告类别的,应选择什么公告类别?四、04 应当披露的交易11、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有对应的二级公告类别,同时也是关联交易的,如何选择公告类别12、购买理财产品选择类别“403对外投资”还是“404委托理财”?13、如何把握类别“406提供财务资助/407接受财务资助”的应用范围?14、类别“405委托贷款”的应用情形是什么?接受委托贷款如何选择公告类别?15、类别“419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应用范围是什么?16、类别“421新建项目”与“403对外投资”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7、类别“0422 应当披露交易的提示”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五、05 关联交易18、类别“0501日常关联交易”是否仅指年初对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19、上市公司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信息披露总是选择“0501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吗?六、06 对外担保20、选择类别“601年度担保预计”的担保事项披露需具备什么条件?该类别与“602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603其他对外担保”有何关系?21、“606被担保人可能无法清偿担保债务”类别适用于哪些情形?七、08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22、如何正确应用类别“807其他类型业绩预告” ?八、09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3、类别“903股东或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的提议”的适用范围是什么?24、类别“999与利润分配或转增相关的其他事项”一般有哪些应用情形?九、10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25、类别“1003其他股价异常”在何种情形下使用?十、11 股份上市流通与股本变动26、类别“1105 其它股本变动” 是否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导致的股本变动情况?其适用情形有哪些?十一、12 股东增持或减持股份27、类别“1201持股5%以上的股东累计减持1%的股份”的适用情形是什么?28、选择类别“1222股东增持计划”、“1223股东增持进展”、“1224股东增持计划完成”时需如何填写数据采集项?29、什么情形下选择“1299其他股权变动”类别?十二、14 股权型再融资30、类别“1404 再融资预案的补充”和“1405 再融资预案的修改”有何区别?31、上市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预案和公开增发预案都是选择类别“1402 再融资预案”吗?32、再融资相关的延期复牌公告选择“1401与再融资有关的停牌”还是“1406再融资相关进展”?十三、16 重大资产重组33、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披露的重组进展公告可否选择“3301停复牌提示公告”类别?34、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相关公告类别可否选择“1605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进展”?十四、19 可转换公司债券35、选择“1909可转债赎回结果及兑付摘牌”类别,相关的“证券摘牌申请表”、“可转债转股代码摘牌申请表”是否在任何情形下均需提交?十五、20 公司债券36、“2005公司债回售结果”与“2006公司债回售申报结果”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十六、21 股权激励37、“2113股票期权行权结果”在什么情形下使用?十七、24 股东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司法拍卖38、类别“24085%以上股份权利受限或解除”一般指哪些权利?十八、26 其他重大事项39、“2610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其他机关调查”与“2614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应用有何差异?40、“2611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是否仅指上市公司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41、上市公司股东等相关主体被调查或处罚的,选择什么公告类别?42、何种情形下选择“2616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类别?十九、27公司重要基本信息变化43、“204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和“2702变更证券简称”类别有何区别?44、董事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相关修订内容是否必须选择类别“2707公司章程发生修订”单独进行公告?二十、29 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45、选择“2906终止上市公告”类别,不同情形的股票终止上市,相应的业务操作有何差异?二十一、32 中介机构报告46、“3201保荐机构报告”等类别涉及的中介机构报告或意见一般包括哪些适用情形?为了帮助上市公司充分理解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的设置目的、登记原则和具体要求,准确选择信息披露公告类别,做好信息披露文件的电子化报送工作,编制本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剖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剖析

1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1.0版本)24 的交易3451112131415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2 中介机构报告规范运作 30 补充更正公告 2999 3001 3002 3003 3004 3005 31 3101 3102 3103 3104 3105 3106 3107 3108 3109 3110 3111 3112 3199 3201 3202 3203 3204 3205 3206 3207 3208 3209 3299 与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相关的其它事项定期报告的更正临时公告的更正定期报告的补充临时公告的补充通知单更正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治理专项报告收到监管部门函件监管部门检查报告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整改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内控报告内控审计报告内控实施方案业绩说明会投资者关系管理与规范运作有关的其他事项保荐机构年度保荐报告持续督导意见股改总结报告保荐总结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专项法律意见审计报告会计师专项意见评估报告其他中介机构报告见注释 6 见注释 6 见注释 6 见注释 6 见注释 6 见注释 6 见注释 6 16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3 34 停牌提示性公告仅上网披露的文件 /材料 3301 3401 3402 3403 3499 停牌提示性公告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H 股市场公告 XBRL 实例文档其它仅上网披露的文件/材料其他披露事项参照《格式指引第二十二号》 99 其他披露事项 9901 注释: 1、“格式准则”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格式指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四号至第二十号行业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四号至第二十号行业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四号至第二十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上证发[2016]73号【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6.12.02【实施日期】2016.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四号至第二十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6〕73号)各上市公司:为引导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酒制造》《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五号-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六号-环保服务》《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七号-水的生产与供应》《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化工》《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九号-航空运输》《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号-农林牧渔》(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酒制造2.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五号-广播电视传输服务3.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六号-环保服务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七号-水的生产与供应5.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化工6.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九号-航空运输7.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号-农林牧渔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六年十二月二日附件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酒制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酒制造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上市公司,应当比照本指引披露相关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本所酒制造业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

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随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不断发展,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作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根据相关规定,需要遵循指南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

1. 为什么需要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在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过程中,公告类别登记指南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这是科创板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市场的公平和高效运行的关键环节。

2. 公告类别登记指南的具体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科创板公告类别登记指南》,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应当按照规定的类别进行登记,包括财务报告、重大资产重组、股东大会公告、监事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公司债券、利润分配预案、临时公告等多个类别。

不同类别的公告要求内容和形式各有不同,需要公司严格遵守,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3. 对公告类别登记指南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来说,遵循公告类别登记指南是十分重要的。

只有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才能更好地满足投资者获取信息的需求,同时也能提升公司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类别登记指南也为公司提供了一套明确的指引,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和准确度。

4.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深入了解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

了解了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登记指南对于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和保障投资者权益的作用,以及对公司进行了指导的重要意义。

只有遵循公告类别登记指南的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才能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也应该充分认识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切实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的稳定运行做出应有的贡献。

上交所 相关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

上交所 相关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

上交所相关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以上交所相关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为标题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各类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到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

本文将对上交所相关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进行详细介绍。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根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状况、业务运营情况、重大事项、关联交易等内容。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根据上交所的相关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风险,披露特定的信息。

以下是几个行业的信息披露要求的概述。

1. 金融行业金融行业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为严格,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资产质量等方面的披露。

金融类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对措施等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

2. 制造业制造业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公司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披露。

制造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产品的质量控制体系、关键原材料供应情况、市场竞争力等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3. 科技行业科技行业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前景等方面的披露。

科技类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研发投入的情况、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市场前景和竞争对手等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创新能力和市场前景。

4. 公共事业公共事业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公司的运营情况、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披露。

公共事业类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运营情况的关键指标、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等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情况。

上交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使用说明

上交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使用说明

上交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使用说明第一篇:上交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使用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使用说明(2013年8月15日修订)为帮助上市公司正确选择信息披露公告类别,做好信息披露文件电子化报送工作,编制本说明。

一、公告类别的设置1、本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总体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章节,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每一应披露事项的发生、进展和结束的先后顺序设置。

2、本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设置为两级,分别为“一级公告类别”和“二级公告类别”。

上市公司进行公告类别选择时,直接选择相应的二级公告序号和二级公告类别即可。

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应披露事项,目前本所共设置了35个“一级公告类别”和377个“二级公告类别”,具体公告类别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2013年8月15日修订)》。

本所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的实际需求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该公告类别索引。

二、公告类别的选择原则1、一一对应上市公司在选择公告类别时应遵循“一一对应”的原则,即每一项应披露事项应选择一个与之对应的公告类别。

举例说明:例如,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同时决定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选择对应的公告类别“0201 董事会决议”,同时还应单独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选择对应的公告类别“0301 股东大会召开通知”。

2、当董事会审议二项以上议案时,凡所审议案有单独对应公告类别的,且该议案所涉事项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上市公司均须另行单独公告;若所审议案中某议案无单独对应公告类别的,则仍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该议案所涉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举例说明:(1)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了两项议案:A.审议购买一项资产(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B.审议提供反但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公司应披露三个公告,分别是:0201 董事会决议、0401 购买资产,0604 提供反担保。

上交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

上交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2013年8月15日修订)1 / 363 / 365 / 367 / 369 / 3611 / 3613 / 3615 / 3617 / 3619 / 3621 / 3623 / 3625 / 3627 / 3629 / 3631 / 3633 / 36注释:1.“格式准则”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格式指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布的《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2.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可能涉及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事项的,应当事前向本所咨询。

3.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无单独对应公告类别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前向本所咨询。

4.上市公司所签订合同金额达到《格式指引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中规定的“特别重大合同”标准的,须按照该格式指引要求编制;未达到该标准的,合同公告格式可以参照上述格式指引酌情编制。

5.“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违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35 / 36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的相关规定。

6.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为非公开发行的,须按照《格式准则第25号》(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编制“1402 再融资预案”公告;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为配股、增发、可转债等公开发行证券的,则须按照《格式指引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预案公告》的要求编制“1402 再融资预案”公告。

7.“1802 前10名公众股东名册”须在审议回购预案的股东大会召开三日前披露。

8.类别“3207 审计报告”、“3208 会计师专项意见”、“3209 评估报告”、“3106 社会责任报告”、“3108内控报告”、“3109 内控审计报告”、“3107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是指将上述报告作为独立公告进行披露时才应选择的公告类别。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四号至第二十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四号至第二十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四号至第二十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6.10.27
•【文号】上证公告〔2016〕20号
•【施行日期】2016.10.2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四号至第二十号行业信息披露指
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证公告〔2016〕20号为引导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和起草了第十四号至第二十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6年11月4日前反馈至本所。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邮编:200120;传真:************,电子邮箱:
***************.cn。

附件:1.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酒制造(征求意见稿)
2.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五号——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征求意见稿)
3.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六号——环保服务(征求意见稿)
4.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七号——水的生产与供应(征求意见稿)
5.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化工(征求意见稿)
6.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九号——航空运输(征求意见稿)
7.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号——农林牧渔(征求意见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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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2013年8月15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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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格式准则”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格式指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布的《上市公
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2.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可能涉及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事项的,应当事前向本所咨询。

3.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无单独对应公告类别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前向本所咨询。

4.上市公司所签订合同金额达到《格式指引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中规定的“特别重大合同”标准的,须按照该格式指引要求编制;未达到该标准的,合同公告格式可以参照上述格式指引酌情编制。

5.“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违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的相关规定。

6.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为非公开发行的,须按照《格式准则第25号》(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编制“1402 再融资预案”公告;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为配股、增发、可转债等公开发行证券的,则须按照《格式指引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预案公告》的要求编制“1402 再融资预案”公告。

7.“1802 前10名公众股东名册”须在审议回购预案的股东大会召开三日前披露。

8.类别“3207 审计报告”、“3208 会计师专项意见”、“3209 评估报告”、“3106 社会责任报告”、“3108内控报告”、“3109 内控审计报告”、“3107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是指将上述报告作为独立公告进行披露时才应选择的公告类别。

上市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披露上述报告书的,只须以定期报告附件的形式上网披露,无需一一选择单独的公告类别以独立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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