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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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的转让,本节所涉及的内容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狭义的合同变更,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经过协商依法对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原已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本无合同关系,则无变更的对象和必要;若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而无效,则不存在合同变更的合法基础,除非当事人重新订立有效合同,否则对无效合同的变更仍然是一种无效行为。
2、当事人之间必须协商一致,才能产生合同变更的效力。
3、合同的内容必须发生变化。在民法的传统理论上,债的变更包括要素的变更和非要素的变更。要素的变更是指合同标的的变更,这是否定原合同建立新合同关系的情况,不是本部分所论述的内容。非要素的变更是指合同标的以外的有关标的的数量、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及价款方面的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者补充。
应当注意,在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时,依法应推定为未变更。
4、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办理;否则,仅有当事人的协议并不发生变更的效力。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1、依法变更后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2、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对有关当事人的损失应依照双方变更合同的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确定承担的赔偿责任。
3、合同的变更是对现有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无溯及力,原履行部分不得撤销。
(四)合同变更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当事人的合意或者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的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类型与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
1、合同的约定解除
所谓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本条规定,合同的约定解除可以分为协商解除和约定合同解除权两种情形。(1)协商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的协商解除是于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之间达成一个新的协议,从而否定原合同效力,因此,是一种事后解除,也有人称解除合同的协议为反对合同。通过协商解除合同效力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只要解除合同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则解除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至于解除合同协议的效力所及的范围,则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确定。
(2)约定合同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权的约定相对于合同的协商解除而言,属于一种事先约定,它是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就在合同中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在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就获得了合同的解除权,拥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只要行使此项权利,实施解除合同的行为,则合同关系被消灭。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只规定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将此项内容作为合同的一个特别条款,其合同本身并不决定合同的解除。这也是约定解除权与协商解除合同的重大区别,在协商解除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则合同二关系消灭。因此,从导致合同解除的行为方式上看,因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是当事一方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协商解除合同则是当事人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一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全部履行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而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与协商解除合同不同,合同的法定解除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行为,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解除形成合意。与约定解除权相比较,法定解除权虽然也是由当事人单方行使,但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则完全不同,合同约定解除行使的条件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而法定解除的行使条件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
可抗力的发生是不依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现象,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暴风雨等)、战争等客观现象,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若不是根本性的。即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则当事人只能采取延期履行等补救措施;只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一方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因此说,不可抗力的发生并不必然地导致合同的解除。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是针对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预期违约行为而规定的,是当事人防范经营风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在民法理论上,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是一种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不必实施催告行为即可解除合同。因此,对于当事人的迟延履行应区分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两种情况。在一般迟延履行的情况下,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当事人一方不能在对方迟延履行时,立刻解除合同,而应首先向对方发出催告,给迟延方一个合理的履行宽展期。对方在宽展期内仍未履行的,方可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四项合同解除条件外,法律规定有其他合同解除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如《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当事人的协议解除和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
1、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
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是当事人订立一个新的解除协议而消灭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解除协议的订立应符合要约承诺制度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
2、当事人单方行使解除权基础合同的程序
当事人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约定解除权的行使,二是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人单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权的行使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二,解除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应按期行使,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也应消灭。
第三,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解除权人不履行通知义务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