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程序问题
山西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若干政策问题解答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和解决其纠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有:《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政策依据有: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2015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修定稿) 2014年10月8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一、对“村改居”和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是否开展登记?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鉴于上述规定对“村改居”的土地所有权不予确权,对该地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予登记。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者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鉴于承包方承包的土地不再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的农村土地,不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二、什么情况下实行确权确地,什么情况下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根据国务院领导讲话精神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4〕37号),凡土地已经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户的,原则上都要确地到户,个别情况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即只登记农户承包地面积不确定地块位置,农户凭借确权到户的土地承包面积(股份)分享土地收益:一是村组仍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或实行临时承包的耕地;二是人均耕地少、已列入城镇建设规划范围、不适宜确权确地的城中村、城郊村;三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给新增人口补地人均土地面积较小、不适宜分户耕作;四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到期或者未发包的荒山、荒沟、荒滩、荒丘。
此外,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已成方连片流转、地界不清,经流出承包地的农户同意,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分田到户是怎么分的
分⽥到户是怎么分的我们知道以前都是集体⽥地,现在政策已经发⽣了改变,⽥地是要分户的,这样每家每户都可以分到⽥产了,那么,分⽥到户是怎么分的呢?关于这个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什么是分户⼟地证农村⼆轮⼟地承包后分门⽴户的农户,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对“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有关规定,应由农户家庭成员就承包地分割达成⼀致意见后,向发包⽅提出申请,由发包⽅报经县乡农村⼟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与分⽴后的农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县级农村⼟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分别向分离后的农户换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农户家庭未能就承包地分割达成⼀致的,按原有承包关系进⾏确权登记颁证;待其达成⼀致后,再依法办理⼟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颁证。
⼆、分⽥到户是怎么分的⼟地分户就是承包经营权的分割。
这种情况,⼀般发⽣在承包期内,同⼀家庭兄弟分家,或者⽼⼈要独⽴经营⾃⼰承包地的时候。
⼟地分割时,不应该按照现有的⼈⼝状况分配⼟地。
⽽应该按照签订《承包合同》的时候,家中合计多少⼈⼝,然后按照当时的⼈⼝划分各⾃的承包地份额⽐例。
然后,按照这个⽐例丈量地块的⾯积。
譬如,发包时,兄弟俩都是未婚青年,⽽分户的时候,⽼⼤结婚了,还⽣两个孩⼦,⽽⽼⼆还没有结婚。
这个时候,划分⼟地,不应该让⽼⼆的承包地⾯积占⽼⼤的四分之⼀,⽽应当是,⽼⼤夫妇连同孩⼦所占有的承包地与⽼⼆的承包地⾯积相等,这是从法理上解释的,⽽不是必须这么做的。
现实中,只要分户家庭的各⽅都志愿,那么,分户的时候,不管如何处置,都是合法的。
三、⼟地分户所需的条件农村分户的要求:1.⾸先是年满18周岁,必须是本村户⼝的⼦⼥,准备结婚分开居住,可以申请分户。
2.分户必须要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和⼟地利⽤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难题与破解路径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难题与破解路径作者:张克俊来源:《中州学刊》2016年第11期摘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和最大特色就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稳定承包权,把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独立出来使之放活,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
然而,放活农地经营权,涉及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权利关系、土地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土地流转方式对抵押的影响、实践中可能产生的抵押风险等一系列政策、法律和实践操作难题,只有采取有力措施破解这些难题,才能推进“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三权分置;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中图分类号:F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6)11-0039-07一、引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时期的私有私用、合作化时期的私有共营、人民公社化时期的公有公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的“两权分离”制度。
每一阶段的土地制度变迁都代表当时农业的经营方式和生产方式,其背后都有其动因和制度走向。
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农村土地分离成集体所有权和家庭承包经营权“两权”,实现了我国农地制度的伟大创新,在短时间内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城乡二元格局被逐步打破,农民进城务工导致人地分离的现象越发普遍,人地高度对应的关系已不复存在,农地流转比例快速上升,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成为常态(张红宇,2013)。
家庭均田承包格局下的土地细碎化和小生产经营日益成為制约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突出障碍。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向何种方向变迁,是学术界十分关心的问题,主要有三种看法:一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向私有化方向变革;二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向国有永佃制方向变革;三是继续完善“两权”分离、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制度。
基于土地私有化可能出现的土地兼并、不可预料的社会风险,实行土地国有制的巨大制度转换成本,中央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继续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稳定农民承包权,推进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目的在于破解初次分离下“农地农民用”和“均田承包”的制度局限,进一步解放“人”和“地”,构建一个以“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多元经营”为特征的新型土地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In the future, you only need to be better than one person, and that person is who you are now.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顺序是怎样的?导读: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顺序是父母配偶和子女可以第一时间发生继承。
如果是在上述人员丧失继承权或者是没有上述人员的情况之下,可以有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发生继承。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顺序是怎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顺序是父母配偶和子女可以第一时间发生继承。
除此之外的话,第二顺位继承人是指的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以承包收回抵顶欠款。
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是: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调整农村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目的在于保护农户长期稳定的承包关系。
2、属于耕地性质的自留地、口粮田,以及属于林地性质的果树地均以家庭联产形式承包,即以家庭承包户内部全体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单位(简称户)。
3、承包期内并不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但收回承包地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一是作为承包合同相对方的承包户已经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是什么?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论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等农 地 的承包 , 即其 他 方式 的 承包 。关 于承 包 经 营
权继 承 问题 的争议 集 中在家庭 承包 方 面 。本 文 拟从
主要依 靠土 地就 业 和 获取 生 存 保 障 。“ 地作 为 社 土 会 保 障 的物 质 手 段 是 农 村 土 地 制 安 排 的依 据 和 基 础 , 地 的生产 职能 只能 受制 于它 。在一 般情 况下 , 土 这 两种 职 能的要 求是 重合 的 , 当两者产 生矛 盾时 , 但 土地 的保 障 职 能处 于 压倒 地 位 。 _。工 人 与 农 民 、 ”,‘ 2‘
采 取家庭 承包 方式 的农 地 承包 , 即家庭 承包 ; 一种 另 是不 宜采 取家庭 承包 方 式 的荒 山 、 沟 、 丘 、 滩 荒 荒 荒
要依靠财政的生存保障待遇。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水
平 比较 低 , 会 保 障覆 盖 不 到 农 民 , 社 占我 国 总人 口
2 3的农村 人 口缺乏 就业 选 择 机会 , 济 收 入低 下 , / 经
作者 简介 : 玉成 (9 1 , 山东高青人 , 王 17 一) 男, 山东司法警 官职业 学院副教授 , 究方 向为 民商法 。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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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9月 00年 第2 5卷第 3期
城 市人 和农 村人 具 有不 同 的身 份 和 待遇 , 而具 有 从 不 同 的社 会地 位 , 且存 在 着 这 种 身 份 和 地位 的不 而 可 转换 性 。 [2 生者 为农 , ”36 ]7 世代 为 农 ( 少数 被 招 工 、
中国农地 功能 、 家庭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本 质 、 地农 民 无
中国确实承担着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价值。
( ) 地 在 当前 中 国社 会 保 障 功 能 的 具 体 一 农
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但改革中面临四方面问题和困难,亟待关注。
(一)土地经营权权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权利行使条件和程序等规定还不完善,特别是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缺乏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并通过招标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即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可流转,并没有对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所处明确规定。
《物权法》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而耕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担保法》也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虽然中央通过一号文件形式赋予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但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涉及代表人行使所有权的监管、成员权认定、成员权益被侵害的救济、土地流转等还缺乏可操作性,急需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金融机构对“三权”抵押融资积极性不高。
由于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评估机制缺乏,目前尚无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标准和评估参考价值,土地经营权处置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对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性不高。
考虑到农业产业受自然灾害和市场因素影响大、对风险救灾补助和贷款贴息政策措施不明确、借款人不能履约还款后抵押物处理困难等实际问题,一旦出现经营风险,我们金融机构缺乏制度保障和具体的操作指引,而土地经营权的处置变现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我们对不良贷款的考核有一定的担忧。
(三)土地流转推进难度较大。
当前农村土地大多为分散经营,耕种面积小,管理难度大,无法形成规模效益,难以适应市场新变化。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一、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存在的法律问题虽然,我国现有的政策或法律当中已经有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权利的法律规定,但可以看出,这些规定过于宏观,在实践中还存在这以下问题。
(一)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土地权利流转作为一种交易行为,土地权利的出让、转让以及入股合作等行为都需要明确的所有权主体。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但是《宪法》并没有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的”集体”作出明确的法定概念。
而《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则不是所有权主体,它们依法只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利。
虽然看起来我国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集体”这一概念的内涵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这样的法律规定就导致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复杂性,以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不明确。
(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流转主体受限一是农户家庭成员之间的土地划分并不明确,在流转过程中就会出现障碍。
二是家庭成员的变化导致流转主体难以界定。
耕地的承包期是30年,在这30年中家庭成员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发生变化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和划分就难以确定,相应的流转主体也就难以确定。
另外,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转让方必须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而受让方必须是农户。
土地承包经营权种类即承包方式包括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土地作为农业最基础的生产资料、农村最重要的资产和农民最具保障的财富,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作用巨大,土地流转也是新农村建设中的重点话题。
农村土地使用权主要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户与集体间的承包关系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承包者把有限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并收取一定转让费的行为。
目前土地流转存在土地臵换、出租承包、农户退包集体转让、委托转包、集体反租转包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流转形式;土地流转范围逐渐从以耕地为主逐步扩大到林地、草原、水面等整个农用土地;土地流转主体呈现多元化。
总得来说,流转呈现规模化的趋势,为乡村旅游和其他关联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但农村土地流转目前仍缺乏法律法规上的依据,形势还不明朗,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操作程序不够规范;中介服务组织、监管组织不健全;基层政府认识不清,过于保守或粗暴推进工作;“圈地运动”升级损害农民利益等。
要改变这些现象,除了对应上述问题,落实中央土地政策、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法律政策机制、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市场体系外,还应该广泛的开展教育,尤其是对基层干部和农民,推进土地流转健康顺畅进展。
对企业来说,最难解决的就是土地的问题,而通过房地产模式直接解决,是决对行不通的,必须通过一整套方案来解决,对上要让政府满意,对下要让农民也参与进来,通过旅游产权的手法、旅游运营的思路,实现突破。
我们必须注意的是,社会主义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是及其重要物质基础,需要充分运用国土资源政策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也要坚持实行最严格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不动摇。
土地承包经营权种类即承包方式包括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区别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不同。
一、家庭承包:又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家庭承包、内部成员承包经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其成员权以每个农户家庭成员为生产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承包方对集体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一种经营形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解答一、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用途、地类、等级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关系,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根本手段。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有哪些?答:确权,就是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土地台账等资料对农户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展认定的过程。
登记,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可以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依法赋予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承包方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类型如何划分?答:〔一〕土地用途,是指土地权利人依照规定对其权利围的土地的利用方式或功能。
确权登记按照以下方式划分土地用途:1.种植业用地即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和旱地;2.林业用地,包括果园、苗圃、用材林、水土保持林和防护林带等用地;3.牧业用地,包括天然和人工割草地以与放牧地;精饲料和多汁饲料用地〔一般计入耕地中〕;4.渔业用地,包括水库、池塘、湖泊等占地。
〔二〕土地利用类型,指土地利用方式一样的土地资源单元。
确权登记按照以下方式划分土地利用类型:1.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基层反映: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过程中妇女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过程中妇女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陆续出台,种田效益增加,农民争地惜地的现象普遍存在,引发了一些农地矛盾与纠纷,涉及妇女权益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问题一是合理不合法现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正常解读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三十年不变。
农村人口增减变化不能及时进行承包土地调整,而人口增减变化除了生死,最主要的就是妇女婚嫁。
目前,有的村组实行的是3—5年、5-10年调整一次承包土地的村民自治管理方法,尽管不符合承包法,但是,这些小调整能解决大多数妇女在土地承包权益上的问题。
经调查,有部分村实行这种“合理不合法”的管理方法,人口流动快和调田时间长始终还是一个矛盾。
二是婚嫁不落户现象。
有些农户子女婚嫁,由于各种原因,新娘户口不随迁,有的甚至长期不迁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就不能在当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在土地二轮承包前没有迁入的,现在就很难有法律保障,对这类问题,通常只能靠与当地村民协商解决。
三是弃耕又返乡现象。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田负担有了大幅度减少,农村田地有了较明显的收益,而在之前因负担问题弃耕的农民,尽管现在多数仍然在外打工,甚至有的已经有了固定的工作,其中有不少是外出打工妹,他们仍然回乡要田。
在实际工作中,对这类人员的权益是给予保障的,但是,各地均有一定的前提条件,要求其补交一定数额的公益事业费,以弥补当地公益事业支出经费的不足。
四是离婚难维权现象。
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五类妇女中离异的占比较大,这是因为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
通常分田以户为单位,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离婚妇女在外地、在城区打工的占大多数,有的户口空挂本村,因目前有打工收入,暂没有对土地有强烈要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转让规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转让规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形式将农民个人或者家庭的土地承包给其经营并享有经营所得的一种经营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转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农民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
下文将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转让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规则1.承包人资格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承包给农民个人或者家庭,承包人必须是具有农村户籍、有土地经营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农民。
2.承包面积和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面积和期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农民的实际情况和农业生产需要确定,一般为30年至50年。
3.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需要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承包合同应包括承包面积、期限、承包费用、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4.承包费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需要支付一定的承包费用,具体金额由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资源情况和市场价格确定,并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间。
5.承包权的享有和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是指承包人可以依法使用和支配承包的土地资源,并获得经营所得。
然而,承包人在土地使用和支配方面仍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政策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约定的限制。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规则1.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政策的规定,承包人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转让的对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给其他农民或者农业经营主体,也可以转让给非农业经营主体。
然而,对于非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经过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才能转让。
3.转让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出租、转包、出售等方式进行转让。
承包人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转让方式。
4.转让的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需要对原承包人进行一定的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纠纷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纠纷的常见问题及对策随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尤其是在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之后,广大农民的权益保护意识显著增强,特别是北京地区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后,“土地经营收益70%分给广大村民,30%归村集体支配。
”土地承包合同将直接关系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纠纷的群体性、复杂性、多样性、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等特点尤为突出,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并认真分析其特点和原因,探寻规律和解决对策,以化解矛盾,定分止争,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概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
因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外部成员的不同,农业承包合同可分为内部承包合同与外部承包合同两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承包方的合同称为内部承包合同;集体经济组织外部成员作为承包方的合同则称为外部承包合同。
并具有以下四方面法律特征:(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成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一般是农村集体的成员,其中包括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包括其他村集体的成员,或者是本村与他村集体的成员的联合。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1年1月26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农村土地财产分割的相关政策解读
农村土地财产分割的相关政策解读农村土地财产分割是指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划分和分割,将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个体化和家庭化的分配。
这一政策旨在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农民的土地权益,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土地基础。
本文将针对农村土地财产分割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影响和作用。
一、农村土地财产分割的政策背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土地利用方式的调整,农村土地财产分割政策应运而生。
过去的集体经营模式由于缺乏产权激励机制,导致农民对土地的积极性不高,农业生产效率低下。
为改变这一状况,农村土地财产分割政策逐渐推行,为农民提供了更大的土地使用权和自主经营权。
二、农村土地财产分割的政策内容农村土地财产分割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政府将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在法律上划分开,彻底消除农民对土地经营的顾虑。
农民可以独立自主地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将原来的集体经营模式改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每个农户都能拥有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并可以将承包责任划分给家庭成员进行经营,增强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和保护的责任感。
3. 农地确权登记:为了明确每个农户的土地使用权,政府进行土地确权登记,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农民可以凭借土地证明进行经营活动,提高了土地的流转效率。
4. 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流转市场的透明度,政府推动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为农民提供更多的经营选择。
同时也加强土地管理,避免土地过度流转和乱象的出现。
三、农村土地财产分割带来的影响农村土地财产分割政策的推行,对农村产业结构、农民收入和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农村土地财产分割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自主经营权后,更有动力进行农业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农产品产量。
其次,农村土地财产分割扩大了农民的收入来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相关问题解答
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相关问题解答为加强政策宣传,确保蒙城县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省内外各地试点实践经验,现就蒙城县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政策要求及问题解答整理归纳如下,供乡镇参考。
1、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含义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种物权登记。
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地的地块、⾯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据实记载于登记薄,颁发⼟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进⼀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地的各项权益。
2、开展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农村⼟地承包经营制度,并依法保护农村⼟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民法典》明确规定,⼟地承包经营权是⽤益物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负责登记。
中央部署开展⼟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主要⽬的是:依法健全⼟地⽤益物权登记制度,明确⼟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发挥⼟地承包经营权效⽤、保护⼟地承包经营权⼈权利,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同时,也是为了在保持现有农村⼟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探索建⽴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规范农村⼟地流转、促进⼟地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奠定基础。
3、开展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作的主要任务开展确权登记颁证⼯作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农村⼟地承包法律政策,以现有⼟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积和空间位置,建⽴健全⼟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妥善解决承包地块⾯积不准、四⾄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薄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积、合同、权属证书全⾯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有保障的⼟地承包经营权,进⼀步完善农村⼟地承包关系。
4、“农村⼟地互换并块”与“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关系去年1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励在农民⾃愿的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式解决⼟地细碎化问题”,开展农村⼟地互换并块,是坚持⼆轮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根本解决⼟地过于零散细碎的重要途径,是做好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家庭承包
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家庭承包家庭承包第⼀节发包⽅和承包⽅的权利和义务第⼗⼆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的农村⼟地,由使⽤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组发包。
第⼗三条发包⽅享有下列权利:(⼀)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的农村⼟地;(⼆)监督承包⽅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途合理利⽤和保护⼟地;(三)制⽌承包⽅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为;(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发包⽅承担下列义务:(⼀)维护承包⽅的⼟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尊重承包⽅的⽣产经营⾃主权,不得⼲涉承包⽅依法进⾏正常的⽣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提供⽣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县、乡(镇)⼟地利⽤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六条承包⽅享有下列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收益和⼟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主组织⽣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承包⽅承担下列义务:(⼀)维持⼟地的农业⽤途,不得⽤于⾮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地,不得给⼟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条⼟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按照规定统⼀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使承包⼟地的权利,也可以⾃愿放弃承包⼟地的权利;(⼆)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案应当按照本法第⼗⼆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1996年土地分割流程
1996年土地分割流程1996年,是中国土地改革的重要一年。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土地分割成为农村土地流转领域的热点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积极推动土地分割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以1996年的土地分割流程为例,对土地分割的流程和具体实施步骤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一、土地分割的背景和意义199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正是中国农村改革的深化阶段。
土地分割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改革举措,其目的在于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经济收益,推动农村产业的发展。
土地分割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1. 利于发挥土地的生产力。
通过土地分割,可以更加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和效益。
2. 有利于保障农民的权益。
土地分割可以有效保障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权,增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意识和参与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3. 促进农村产业的发展。
土地分割可以促进农村产业的多元化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二、土地分割的基本流程土地分割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合法手续办理、分割方案协商、土地评估和公示、确认意见和签订协议等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1. 合法手续办理在进行土地分割之前,首先需要办理合法手续。
农户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分割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并按要求缴纳相应的手续费用。
2. 分割方案协商土地分割需要由相关方进行方案协商,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分割方案,并与其他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分割方案应当合理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和土地利用规划。
3. 土地评估和公示经过分割方案的协商确定后,需要进行土地评估和公示。
土地评估是为了确定每个农户所分得的土地面积和价值,确保土地分割合理公平。
土地评估结果需要进行公示,让相关利益方进行监督和查看。
4. 确认意见和签订协议在土地评估和公示期间,各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经过确认后,需要签订正式的土地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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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程序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2010-03-20 00:13:11 阅读9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程序问题
(个人观点)
家庭成员之间因为结婚分家立户、离婚夫妻分户等原因引起的家庭成员之间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纠纷时有出现,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笔者以为:
一、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经营户,而非家庭成员个人,也就是家庭成员个人并没有承包经营权;同时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也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是作为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家庭承包户,即家庭成员个人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
二、此类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对于农民来说,是很重要的一项权利。
该项权利在2003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再次对该项权利进行重申。
如果认真审阅,就能够发现,承包方是家庭,而非某一个家庭成员,也就是说不是每一名成员就相对应某块田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家庭成员的土地分配,均未作出明文规定,所解决的纠纷是以一方为承包经营户为主体的矛盾。
在上述两部法律中,没有对承包经营户以外的主体,如家庭成员之间土地分配作出规定。
也可以这样理解,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对土地划分进行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此外,还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法院审理中,如果遇到承包的土地划分,应当尽量采取调解方法,调解成功后,可由当事人凭据调解协议办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确实无法调解,不宜由法院来决定土地田块的归属。
从事实和情理上分析,当初发包土地时,发包方是按照每一户的人数分配土地的,而不是按照每一个成员对应某块田地去分配。
分配过程中,综合考虑多方情况,如地块的肥沃与贫瘠,距离村庄的远与近,是水田还是旱田,交通和水利等多种因素。
法官不是农业方面专家,无法确认上述情况,自己心中无底,又无法律依据,如何能够作出正确而又让人信服的判决结果呢!法院确实不能拒绝裁判,但这不是审判权需要或能够解决的法律问题。
但是,如果拒绝对土地分配作出判决,当事人又应当怎么主张自己权利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由此知之,个人(当含家庭成员之间)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亦即本文所述的土地使用权之一的承包经营权产生争议,当由人民政府处理,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用审判权替代行政权,因此可以说,在离婚的民事判决中,对土地划分的判项,实际已经违背法律规定。
从承包合同作为合同角度来说,合同原理具有相对性,有权力对合同变更的应当是合同双方。
合同一方即发包方是集体土地所有者,合同承包方分立,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重新签订,法院不能在没有发包方介入的情况下,擅自解除承包合同,重新代发包方再订立两份合同,重新确定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从法律规定演绎,从法理上分析,由法院划分土地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的。
正确做法应当是对其他请求依法判决,另行告知当事人对土地划分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需请求发包方调整,对发包方处理不服,再由人民政府处理。
因此,对家庭成员之间要求分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也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告知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