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书可以由一名公证员出证
证据保全公证 流程
证据保全公证流程一、啥是证据保全公证呢?证据保全公证啊,就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一种活动。
这就像是给证据穿上一层保护罩,让它稳稳当当的,以后要用的时候随时能拿出来,而且还特别有公信力呢。
比如说,你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合同原件,担心它被损坏或者丢失,就可以去做个证据保全公证啦。
二、证据保全公证的流程开始喽。
1. 咨询。
你要是想做证据保全公证,第一步就是去咨询啦。
你可以找一家靠谱的公证机构,这就像找一个贴心的小助手一样。
你可以打电话问问,也可以直接跑到公证机构的办公地点去。
到了那儿,就大大方方地跟公证员说你想要做证据保全公证,然后把你的情况简单说说。
公证员就像你的好朋友一样,会耐心听你讲,然后告诉你大概的流程、需要准备的材料啥的。
这时候你有啥问题也别客气,一股脑儿都问出来,像“这个公证要多少钱呀?”“得多久能办好呢?”之类的。
2. 准备材料。
这一步可重要啦。
不同类型的证据保全公证需要的材料不一样哦。
如果是保全网页证据呢,你可能需要提供网址啦,要是能把网页的相关内容简单描述一下就更好了。
要是保全物证,像某个产品有问题,你得把这个产品带上,还有购买这个产品的凭证,像发票呀、收据之类的。
反正就是要把和这个证据相关的东西都准备好,就像给证据找一群小伙伴陪着它去公证一样。
要是你不确定要准备啥材料,就再给公证员打个电话问问呗,他们肯定不会嫌你烦的。
3. 申请。
材料准备好之后,就可以正式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啦。
你要填一份申请表,这表上的内容要如实填写哦,就像写自己的小日记一样,但是要准确。
你的个人信息啦,申请保全的证据内容啦,为啥要保全这个证据等等,都要写清楚。
填完表之后,把之前准备的材料一并交给公证员。
这时候你可能会有点小紧张,但是别担心,公证员会很细心地检查的。
4. 审查。
公证员收到你的申请和材料之后,就开始审查啦。
他们会仔细看你交的材料全不全、对不对,你写的情况是不是属实。
公证程序规则全文
公证程序规则全文公证程序规则全文为了规范办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了公证程序规则,下面是公证程序规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公证程序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属于公证业务范围的事项,公证处应当给予公证,但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条公证员应当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的其他人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
第五条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公证事务的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和其他公职人员。
第二章当事人第六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
第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第八条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
第九条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回避第十条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增强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保全网上招标和网上拍卖电子证据以及保管电子数据业务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
第三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是承办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
公证人员到现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为便于保全证据,可以不表明身份。
第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载入询问笔录:(一)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保全的方式不得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如果当事人的最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公证。
因当事人最终决定采用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四)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五)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以外的邮件服务器内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仅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时的客观状况,不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之前的客观状况;(六)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对网络订购、支付货款和接收网购物品的全过程办理公证。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来源:中国公证协会作者:2009-03-17(2004年8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第4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5日中国公证协会第5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第1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2条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3条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1)对书证的保全;(2)对物证的保全;(3)对视听资料的保全;(4)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5)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第4条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第5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2)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3)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4)与申请保全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6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1)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2)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3)申请人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机构不宜受理,但经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机关申请或者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1)保全的证据与当事人的权益是否有利害关系;(2)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3)参与保全证据相关人员的身份是否属实、资格是否具备。
证据保全公证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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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公证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手机:(手机)
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地址:(地址)手机:(手机)
鉴于:
1. 委托人因(具体原因)需要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事宜;
2. 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上述事宜。
现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1. 代为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 代为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3. 代为办理与证据保全公证相关的其他事宜。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本授权委托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期限),逾期自动失效。
委托人(签章):___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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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以下是一些撰写授权委托书时需要考虑的要点:
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和联系方式。
2. 委托事项:明确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的具体事项,如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提交证据材料等。
3. 委托权限:明确受托人享有的授权权限,是否为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
4. 委托期限:规定授权的有效期限。
5. 签字和日期:委托人和受托人需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6. 法律效力:明确本授权委托书的法律效力。
最后,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公证机构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办理保全送达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保全送达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送审稿)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送达文书证据公证事项,增强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全送达文书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派员亲临送达现场,以制作笔录等方式提取、固定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送达人)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数据电文传送等方式送达文书的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送达文书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拟送达的文书内容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拟送达的文书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含有侮辱性语言、或者显然违背常理的内容、或者当事人无法予以合理解释的内容的,公证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当事人所送达的文书涉及房屋拆迁、行政决定、诉讼文书的,公证机构应当对当事人送达文书的权限、送达的程序和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但不对送达文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五条保全送达文书证据的公证申请可以由当事人住所地公证机构受理,也可以由送达目的地公证机构受理。
第六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送达文书证据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是承办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
公证人员在送达现场办理保全送达文书证据公证时,为便于提取、固定证据,可以不表明公证人员身份。
第七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一)公证机构仅保全当事人送达文书的行为和过程,不代理当事人送达文书。
如果因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或者送达人、受送达人发生错误,导致送达行为没有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效力,其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二)公证机构仅是对当事人送达文书的行为和过程的真实性做出证明,不对被送达文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证明;(三)公证机构不对受送达人是否接收所送达的文书作出任何承诺或者担保,也不对送达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中止诉讼时效)作出任何承诺或者担保;(四)公证机构不对受送达人的身份、权限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但受送达人接受公证人员核实其身份的除外;(五)在当事人派员上门送达过程中,公证机构不在送达现场对送达人如何送达提供建议,也不会要求受送达人签收。
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什么是保全证据公证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保存,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证据保全公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保护措施。
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行为的真实性,以确定应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应承担的民事义务及责任,就需向有关机关提出必要的证据来证明其合法、真实性。
但是由于受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如证人可能死亡,或外地出差,也可能由于证人对当时发生的事件遗忘或记不清;有些证据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能会灭失、变形或被破坏失去证明力;有些物品可能变质、腐烂或被自然耗掉;书证可能被篡改;视听资料可能被抹去,而失去价值等等,证据保全公证恰恰是为了可能由于上述的情况发生,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保护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保全证据公证的类型随着社会需求的发展,保全证据的内容及方式日趋多样化,保全证据公证的应用形式也日渐多元化,常见的保全证据公证有: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购买行为保全证据公证、现场保全证据公证、送达行为保全证据公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保全证据公证、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保全证据公证、清点物品保全证据公证等。
(一)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当事人将与自身权益相关的网络数据等电子证据,在公证员的面前通过下载、打印等方式进行保全,并由公证机构证明其保全行为真实性的证明方式。
1、互联网网页保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案件频频发生,如网上域名抢注,商标权、版权、肖像权、名誉权的侵权等,这些侵权行为的证据很容易被毁损、删除,互联网网页保全证据公证能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2、电子邮件保全电子邮箱的所有者、使用者可以对电子邮箱内的邮件申办保全证据,申请人需要提交有关电子邮箱的域名、账户的注册、使用证明等符合申请主体资格的材料。
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有哪些?
Be kind to yourself, don't be swayed by others, don't sway others, confident and gracefu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有哪些?导读:证据保全公证程序首先是当事人依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当事人关于证据保全的申请,受理的法院将对其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
一、证据保全公证程序有哪些?1、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
当事人依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通常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中必须写明申请保全证据的形式、内容,证据存在地点,以及这个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和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和理由。
另外,对于诉讼前向公证机关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可依照有关公证程序进行。
公证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只能依照申请人的申请来进行,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2、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证据保全。
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当事人关于证据保全的申请,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要在裁定中指明应保全那种证据,以及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么方法实施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根据《证据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因此,保全证据的方法,可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采取不同的措施。
例如,对书证,可以复制拍照;对物证,可以录像、拍照、制作勘验笔录;对证人证言,可以预先询问、制作笔录、录音、录像等,不管采取何种方法,均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情况。
同时,人民法院在进行证据保全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证据保全公证细则ok3w_ads(“s004”);ok3w_ads(“s005”);篇一: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司法部第29号令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以及其他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
第四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
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二)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三)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四)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二)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三)提供本细则第六条所需材料。
简述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
简述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保全证据公证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现场监督公证主要对公司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创立大会以及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开奖、评选、商品抽样、检测、投票选举活动的程序进行现场监督,并对活动给予确认,现场宣布公证结果的活动。
但是在我们实际操作中,个别同志有时可能会把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混为一谈,所以,搞清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对成为一名合格的公证执业人员来说,是很有必要的。
在笔者看来,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相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都是运用证据理论和证据制度,搜集、审查符合申请人需要的证据并加以固定的活动。
证据制度,又称为证据采信制度或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法规中与证据相关的规定或规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份。
(1)证据是“真实的古事之足迹”,是介于过去的事实与裁判者之间,使二者相连接的重要纽带,是事实审理者窥知过去事实的唯一手段。
(2)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其反映、证明事实,但不可能反映客观事实的全部发展过程,其反映的仅是该客观事实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主要部份或关键部分。
保全证据公和证现场监督公证,都是公证机构运用证据理论和证据制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搜集、审查符合申请人需要的证据并加以固定的活动,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的灭失,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对其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证据进行证明、固定。
二、事先都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保全证据公证,需要审查(1)申请保全的证据来源;(2)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3)保全的证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权益有利害关系;(4)参与保全证据的相关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增强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保全网上招标和网上拍卖电子证据以及保管电子数据业务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
第三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是承办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
公证人员到现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为便于保全证据,可以不表明身份。
第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载入询问笔录:(一)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保全的方式不得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如果当事人的最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公证。
因当事人最终决定采用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四)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五)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以外的邮件服务器内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仅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时的客观状况,不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之前的客观状况;(六)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对网络订购、支付货款和接收网购物品的全过程办理公证。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修订)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2004年8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5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9年3月13日印发公协字〔2009〕007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一)对书证的保全;(二)对物证的保全;(三)对视听资料的保全;(四)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五)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第四条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第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二)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三)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四)与申请保全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二)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三)申请人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机构不宜受理,但经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机关申请或者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保全的证据与当事人的权益是否有利害关系;(二)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三)参与保全证据相关人员的身份是否属实、资格是否具备。
简述证据保全公证的发展
简述证据保全公证的发展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也是诉讼事务中最实际的问题。
如果在运用证据上出现差错,那就不可能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
在诉讼活动中怎样才能做到以事实为根据呢?证据保全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所以,不论实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只有保全证据才能使一切案件归于真实。
因此证据保全公证变得尤为重要,它使证据变得更有说服力。
《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二条: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保全证据公证和法院的保全证据有所不同。
公证活动属于非诉性质,公证处只能依申请人的申请启动公证程序。
而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目前在强势职权主义的主导下,强调法院依职权行使公权力为主,那么证据保全公证充其量只是为辅。
因为公证不具有强制执行保全措施,比如查封等。
但是,作为一名公证人我个人认为如果在立法上奉行民事权利基础主义,那么则完全可以将证据保全公证作为保全制度的首选,法院依职权的主动保全为补充。
保全证据公证成为这种制度的首选理由是:首先,公证属于非诉活动,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更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需求;其次,从社会成本角度考虑,公证保全较之其他制度更为可行,成本更小;第三,从接近客观事实的可能性方面来说,公证保全在时间上离事实最近,甚至有的就是在事件发生的当时,更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及时性;第四,公证介入证据保全,从立场上,更容易保持独立、客观,比起法官来说,公证员更少有其他因素的干扰,更有利于实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目前,我国司法审判制度正在进行改革,特别是《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实现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统一”,基于这种观点,那么适当扩大公证介入证据保全的范围尤为重要。
如何扩大保全证据公证的范围呢?一、我个人认为应当把保全证据公证的概念修正为“诉讼之外”。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诉讼程序尚未开始前,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毁损或难以取得而对其进行保存、保全和鉴定的活动。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是公证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申请人的资格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中,首先要注意申请人的资格。
一般来说,公证的申请人应当是与证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者是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等国家机关。
对于私人的申请人,公证机关需要仔细审查其与证据之间的利害关系,确保申请人是合法的、有权利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的人。
二、保全证据的必要性和紧急性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中,需要针对被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必要性和紧急性进行认真审查。
必要性即该证据是否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价值,紧急性即保全证据的时间紧迫性,即时不保全将会导致证据灭失、毁损或难以取得。
对于必要性和紧急性不够的申请,公证机关应当及时提出补充或者撤销的意见。
三、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对于被申请保全的证据,保全范围应当明确,具体内容和形式也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对于书面证据,应当加盖公证的保全印章、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公司盖章,并保留相关的原件和复印件。
对于物证、电子证据等其他形式的证据,也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四、保全证据的公证材料的保存和归档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对公证材料的保存和归档工作。
公证材料是公证机关对外执照的具体表现,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公证机关应当认真负责地对公证材料进行保存和归档。
保全证据的公证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保存,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全证据公证材料的专门归档,确保保全证据的及时和有效的保存和利用。
五、保全证据公证的结果通知和送达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公证机关应当及时将保全证据的公证结果通知当事人。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1. 引言1.1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我们必须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这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在司法领域,证据的保全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如果证据没有得到妥善保全,那么可能会导致案件审理的不公正,甚至会影响最终的司法判决结果。
在公证保全证据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证据的种类。
不同类型的证据需要采用不同的保全措施,以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我们还需要严格遵守程序要求。
这包括对证据的取证、封存、保管等环节,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时,还需要注意一些具体的事项。
比如在证据封存过程中要保持完整性,避免证据的破损或丢失;在证据保管中要注意安全性,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等等。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喳。
只有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才能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我们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进行保全证据的公证实务操作,以确保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最终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
2. 正文2.1 公证保全证据的重要性在司法实务中,保全证据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保全证据可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删除、篡改或伪造证据,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公证保全证据是非常必要的。
保全证据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的丢失。
有些证据可能涉及到实物或电子记录,如果没有及时保全,可能会因为丢失而影响案件的审理。
保全证据可以确保这些重要的证据不会丢失或损坏。
保全证据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受到其他方的干扰或压力,为了确保证据的安全,公证保全证据是非常必要的。
公证保全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在司法实务中,公证保全证据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和应用。
2.2 保全证据的种类保全证据的种类分为实物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
论证据保全公证
论证据保全公证内容摘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证据保全公证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对于预防纠纷,减轻法院负担,维护社会诚信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而证据保全公证对于诉讼证据保全公证的涵盖更有利于保持证据的客观性,及时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更好维护法院的消极中立地位,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证证据保全证据保全公证在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自身权益被侵害的事情,例如,房屋装修到期没按时交工,网上看到未经自己许可而刊登的自己的照片等等,这些时常发生在生活中的事不仅让人烦心不已,而且人们往往因为缺少足够的证据,而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诉讼是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的方式,而证据即为诉讼的灵魂。
其实生活中到处都是证据,但如何才能成为合法有效而被采纳的证据才是关键。
这就涉及到证据保全的问题。
证据保全的有效办法之一就是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保全公证无疑是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一、证据保全公证概述(一)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有权保全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5项也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在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举证。
(二)概念证据保全就是对证据采取措施加以收取和固定。
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律事实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讼活动。
{1}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
(三)范围以诉讼为界定标尺,证据保全公证既包括诉前证据保全也应包括诉讼证据保全。
此方面的问题在下面的论述中有较详细的阐述。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保全证据公证是指通过公证机构对某些重要的证据进行公证保存,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在未来可能发生的诉讼中起到证明作用。
保全证据公证在实务操作中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下面将对此进行介绍。
需要注意的是选择公证机构。
在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时,选择专业、正规的公证机构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经过国家认可的公证机构才能具备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的资格,而且这些公证机构的公证员都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在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时,应当选择有一定资质和信誉的公证机构进行合作,以保证公证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需要认真核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时,公证员需要对被保全的证据进行认真核对,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这包括对证据的来源、制作时间、内容等方面进行核对,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
如果在核对证据时发现任何疑点,公证员应当及时停止公证操作,并通知委托人协助核实相关情况,以保证公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需要留意保全证据的存储和保护。
在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后,公证机构需要对被保全的证据进行妥善的存储和保护,以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这包括采取防火防水、防盗等措施,以及定期对证据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证据在未来可能发生的诉讼中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需要在公证记录中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在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时,公证员需要在公证记录中详细记录与公证操作相关的信息,包括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被保全证据的具体情况、公证操作的具体过程等。
这些记录将成为未来证据的重要依据,因此需要尽可能详尽和准确,以确保公证结果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
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操作及注意的问题
果; () 3 告知 当事人 申请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过程 中享有的权利 、 承担的义 务及其法律责任 ; () 4 告知证人 、 利害关系、 法规 、 规范性文件对其办理保全证据公 证的特殊要求及 限制性 、 禁止性规定 : f ) 六 公证机构派员外 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的。 由二人共 同办 理 . 办公 证 员 应 当 亲 自外 出 办理 承 在现有的公 证环境和模式下 . 公证机构为尽可能的 自证 和提 高公证书 的证 明力 、公信力 ,可采取两种方式达到 : 是增加人 l 数, 尽可能多的人证 明 ; 是 同时采刚多种技术手段 、 2 设备 固定 证 据。 ( 公证机构办 理保全证据公证 . 以根据具体情况采 取绘 七) 可 图、 照相 、 录像 、 录音 、 复制 、 封存 、 非专业性鉴定和勘验 、 制作 笔录 等方法和措施 , 并制作详细 的工作记录。 保全证据过程 中涉及 到专业技术鉴定 、 评估 的事项 当由 应 当事人 委托专业 机构办理 .或者征得 当事人的同意 南公证机构 代为委托。 ( ) 八 办理保 全书证 、 证和视听资料 的公证 , 物 公证员和公证 机构公证人 员应 当采取现场勘 验和当场提取证据的方式进行 . 并 将相关 的情况制作工作记录。 记录的内容应 当包括 : 勘验 的时间 、 地点 : 理保全证据公证 的公证人员及在场 的相关 人员的人数 、 办 姓名 ; 全对 象 的基 本情 况 ; 保 保全 的方式 、 方法 ; 据取得 的时 证 间、 地点 、 方式或者 证据 的存放 方式 、 地点 、 现状 ; 取得 的证据 数 量、 种类 、 式等 。 形 ( ) 九 办理保全证人证言的公证 , 由使用证人证言 的当事人提 出申请 , 也可 以由提供证 言的证人单独或者与使 用证人证言 的当 事人共 同提出申请 。 ( 办理保全送达文书的公证 , 当做好送 达的现场记录 十) 应 ( 十一 ) 办理保全侵权物证 的公证 . 公证机构可 以根据 当事人 的要求和被保全对象 的不 同特点 。 采取客观记 录当事人购买或者 索取实物 ( 括索 要发票 、 包 凭证 ) 的过程 、 照相 、 录像 、 问证 人等 询 方式 . 保全现场的真实情况 办理侵权物证保全时 , 为便 于申请人 取证 . 公证人 员可以不 公开身份 . 必须亲临现场 . 但 并进行现场记 录或者事后及 时补记 现场记录 。现场记 录应 当载明取证 的时间 、 地点 、 证据名称 、 数量 等. 并交 由申请人或者在场人签名 取证过程 中取得 的票据 、 单据等 凭证 . 公证机构应 当收存原 件, 有正 当理 由无 法收存原件 的 . 当收存经公证人 员核 实无误 应 的复印件 。 ( 十二) 办理保全 互联 网 J实时数据证据 的公证 。 二 应当使用公 证 机构 的计算机或者无利害关 系的第三人的计算机进行 公证 人员或者当事人应 当按 照当事人 提供 的书面操作程序 进行操作 公证人员应当按照操作顺序 记录登录网络 、 进入相关 网址 ( 网页)下载 、 印( 、 打 或者刻录光盘 ) 等整个过程和所使用 的 操作软件的名称与版本 .并要注 意审核下载的 内容是否 与网页 内容相符 . 必要时可 以对保全过程进行录像。 ( 十三) 办理保全 单方收 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 的公证 , 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 () 1 申请人须是房屋或 者其 他物业的所有权人或者管 理人 , 并提交权 属证 书或者授权委托书 ; () 2 提交经公证的承租合 同 , 且其 中必须载 明承租人不履行 或者不完全履行合 同义务时 所彳 权人或 者符 ( 丁 下转第 4 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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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хх字第хх号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与鉴定勘验)ххх(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对保全标的进行了хх、хх(鉴定、勘验、拍照),制作了鉴定(勘验)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张,见证人хх(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
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称)为公证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хххх(具体地点)的照片хх张为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хххх年хх月хх日注:此格式适用于现场保全证据。
篇二:保全证据公证书保全证据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与鉴定勘验)ххх(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对保全标的进行了хх、хх(鉴定、勘验、拍照),制作了鉴定(勘验)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张,见证人хх(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
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称)为公证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хххх(具体地点)的照片хх张为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хх公证处公证员(签名)хххх年хх月хх日注:此格式适用于现场保全证据。
篇三:简述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简述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保全证据公证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现场监督公证主要对公司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创立大会以及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开奖、评选、商品抽样、检测、投票选举活动的程序进行现场监督,并对活动给予确认,现场宣布公证结果的活动。
但是在我们实际操作中,个别同志有时可能会把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混为一谈,所以,搞清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对成为一名合格的公证执业人员来说,是很有必要的。
在笔者看来,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相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都是运用证据理论和证据制度,搜集、审查符合申请人需要的证据并加以固定的活动。
证据制度,又称为证据采信制度或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法规中与证据相关的规定或规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份。
(1)证据是“真实的古事之足迹”,是介于过去的事实与裁判者之间,使二者相连接的重要纽带,是事实审理者窥知过去事实的唯一手段。
(2)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其反映、证明事实,但不可能反映客观事实的全部发展过程,其反映的仅是该客观事实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主要部份或关键部分。
保全证据公和证现场监督公证,都是公证机构运用证据理论和证据制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搜集、审查符合申请人需要的证据并加以固定的活动,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的灭失,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对其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证据进行证明、固定。
二、事先都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保全证据公证,需要审查(1)申请保全的证据来源;(2)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3)保全的证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权益有利害关系;(4)参与保全证据的相关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而对于现场监督公证,应当审查(1)当事人是否具备合法身份以及进行相关活动的资格;(2)预先制定的程序、原则、方法是否合法;(3)预先制定的程序、原则、方法是否公正、合理、可行。
三、都需要公证机构派员亲临现场进行监督,由二人共同办理《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
由此可以看出,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一样,都需要公证机构委派两名工作人员亲临现场进行公证,现场监督公证要求两名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公证员,而外出保全证据公证的,不仅必须派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其中承办公证员还应当亲自办理。
四、都具有时间的不可逆转性,证据有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客观可能性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可能随着时间的变迁、周围环境的变化、人员的流动等出现变化,具有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客观可能性。
而现场监督公证,是由特定人组织,由不特定的多数人参加的活动,一般都预先规定好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具有不可复原的特点。
正是由于此类公证具有时间上的不可逆转性,所以我们在办证过程中一定要格外地小心谨慎,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以防对当事人造成不利的后果。
而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申办公证的主体有所区别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首先要审查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有利害关系。
就保全证据公证和现场监督公证而言,在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深度方面,往往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保全证据公证中,公证员审查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是否存在真正的利害关系比较难以判断,这往往需要申请人依据申请结果以及其他证据去寻求司法的最终确认。
公证处在受理保全证据公证之初,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进行确定性审查,当事人只要能够向公证处提供与申办的事项有一定利害关系的证明,公证处就可以受理。
而现场监督公证中,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相当明确,公证员比较容易作出正确的判断。
二、办证目的、程序及对抗对象的差异保全证据公证主要是申请人出于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今后难以取得而提前申请公证处进行提取、固定,公证书主要用于诉讼、投诉及与相对人协商等,其对抗的对象一般为侵权的向对方,公证处在保全证据过程中一般无现成的规则可依据,也无需要求申请人预先制定好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则,公证处在保全过程中只需遵循取证方法的合法性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
而现场监督公证则需要由申请人预先制定好详细的规则,确定详细的时间和地点,监督过程中不允许临时改变规则及活动内容,这是现场监督公证的一个显著特点。
现场监督公证对抗的对象为此类活动的所有参加人。
三、办证方法、细节的差异保全证据公证采取的办证方法一般有:(1)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记录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并妥善保存为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书面形式;(2)勘验或封存需要保全的书证、物证,并将情况记录在案。
对不易收存的物证还可以采取记录、制图、拍照、录像、复制等方式;(3)鉴定。
对于特殊的证据还可以聘请专门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而现场监督公证中公证员一般都是对活动的整个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方法较为单一。
在保全证据公证中,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公证员不能亲自实施取证行为,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基于对公证员这一法律专业人才的信任,将越来越多的取证行为交给公证员实施,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而在现场监督公证中,公证员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置身于当事人行为以外,实施单纯的监督。
五、公证结论的差异保全证据公证的结论是证明通过实施了怎样的行为,取得、固定了怎样的证据。
其结论不是直接定性的,取得的证据是证明事实的全部还是部分环节、证据与欲证事实是否存在关联性以及取得的证据今后是否能作为证明事实的有效证据,都不属于公证定性的范围。
而现场监督公证的结论是公证证明当事人实施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预先制定的活动规则的规定,其形成的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其结论应该是明确、具体的,是直接定性的。
六、出具公证结论的时间不同《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此对于保全证据公证而言,如果没有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保全证据公证书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给申请人,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按照《公证程序规则》五十二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公证,应当现场宣读公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
篇四:保全证据公证书保全证据公证书保全证据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与鉴定勘验)ххх(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对保全标的进行了хх、хх(鉴定、勘验、拍照),制作了鉴定(勘验)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张,见证人хх(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
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称)为公证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хххх(具体地点)的照片хх张为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хххх年хх月хх日注:此格式适用于现场保全证据。
篇五:保全证据公证书保全证据公证书保全证据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与鉴定勘验)ххх(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对保全标的进行了хх、хх(鉴定、勘验、拍照),制作了鉴定(勘验)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张,见证人хх(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
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称)为公证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хххх(具体地点)的照片хх张为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хххх年хх月хх日注:此格式适用于现场保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