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站运营托管合同模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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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染织实业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站托管
合
同
书
甲方:开平市**染织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珠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站运营托管合同书
甲方:开平市**染织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珠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环保部有关环保设施运营管理的相关规定,乙方拥有环保部颁发甲级运营资质,甲方信任乙方的污水处理运营技术和管理能力,为了能全力以赴地投入企业本身业务的经营开发,决定将一、二期污水处理站和河水净化站发包给乙方托管运营。
乙方认为甲方是良好的合作伙伴,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双方为了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此次就处理站的委托运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内容:
1.1甲方将污水处理站和河水净化站的日常运营管理全权委托乙方负责,主要包括
为处理站配置合格的操作、维修和化验人员,设备维修和设备保养,污水处理站和河水净化站所需药剂,保证污水处理站和河水净化站的正常运行,污水达到第1.2条款要求排放、给水水质达到第1.3条款要求。
1.2污水处理水量:根据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状况和生产的情况,确定最大进水量
5000吨/天(其中染色水量不超过进水量的1/4),保底水量60000吨/月。
污水处理要求:
进水水质
COD=800mg/L、BOD5=200mg/L、色度(稀释倍数)400、SS=700mg/L、PH6~9
出水要求
COD Cr≤90mg/L、BOD5≤20mg/L、色度(稀释倍数)≤40mg/L、SS≤60mg/L、PH6~9 1.3河水净化水量:根据给水站的运行状况和生产的情况,确定最大河水处理量
4200吨/天。
出水水质:浊度(NTU)≤5
1.4基础数据:
电价:0.80元/kW•h
二、运营管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2.1 运营管理费用:给、排水按1.80元/吨计费(不含税);
运营费用包括:药剂费、人工费、电费、设备维护维修费。
2.2 考虑到通货膨胀、国家法律法规变化等因素对运营成本造成的影响,双方商定在运营期内,每年调整一次运营管理费用,即每年年底确定第二年的运营管理费。
2.3 运营管理费支付方式: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于每月10日前支付上一个月的运营管理费。
三、乙方的责权利
3.1 乙方保证密切配合甲方生产,及时处理污水和净化河水;
3.2 详实纪录并妥善保存污水处理站和河水净化站的运行日志、监测记录、
维修记录、污水排放记录,当合同期满后,完整移交给甲方。在运营期内,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做好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
3.3 负责污水处理站的设备日常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如因设
备维修不及时造成不达标排放,乙方负全部责任。
3.4 乙方在运营期间,必须严格按污水处理站和河水净化站设备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污水处理和河水净化过程中乙方人员的安全事
故负责。
3.5 乙方拥有污水处理站和河水进化站技术管理、人员安排、药品材料和
易损件采购的自主权;
3.6 乙方工作人员进入厂区的证件由甲方解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厂区的
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检查和监督。并且要保护好站内的一切
公共设施、消防设施及保持周边环境卫生,违者按甲方规定处罚;
3.7 乙方运营期间废水处理的达标率为90%。
四、甲方的责权利
4.1 保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水电供应和有关条件;
4.2 及时支付污水和河水处理费用,每个月10日支付前一个月的处理费;
4.3 托管运营期间甲方为乙方污水处理的员工免费提供工作场所和就餐条
件(乙方买餐票并付费);
4.4 负责污泥的外运和消纳。
五、其他约定
5.1 原有甲方污水站工作人员,乙方择优录取,未能录用的人员由甲方安排其它工作。
5.2 在运营期间,甲乙双方各自派专人共同管理来水计量(安装电磁流量计)和水质测定,甲乙双方派人按时抄录进水水量和取样测定并会签。
5.3 在运营期间,乙方用于运行管理所产生的电费从运营费中直接扣除。
5.4 在运营期间,每月5号前乙方应将水量及运营费用总额核算清楚,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10号前将运行费用足额划到乙方帐户。甲方每月按时向乙方支付运营费用,甲方若在每月10号前未能将足额处理费划到乙方帐户,应按每月总额的0.3%计缴滞纳金,20号前仍未划到乙方帐户,乙方有权停止污水处理运行,后果甲方自负。甲方若有异议,应于10号前提出并与乙方交涉清楚。
5.5 在运营期间,如甲方生产产品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而引起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进行调整(也可商量调整运营费用),在调整期间,如需增加设备设施,甲乙双方重新协商,乙方有权对此期间出水水质未达到要求而免责。
5.6 在运营期间,如甲方生产污水超过约定规模的1.1倍,乙方尽力对超过部分污水进行处理,由此造成污染事故或造成相关部门罚款,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5.7 污水处理当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乙方应有收集以及临时堆放的义务,甲方负责按环保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5.8 正常环保检查产生的污水监测费和正常排污费由甲方负责;由于乙方管理运营不善,导致污水排放超标所产生的污水监测费和超标排污费由乙方负责。
5.9 如果一方因故与另一方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否则视为违约。
5.10 如果甲方付款,水、电供应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11 如一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赔偿给另一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5.12 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必须对通过本合同从对方处获取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保密,在没有获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上述秘密向任何第三方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