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内容摘要: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建议权、建议纠错权、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关键词: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
但是,近年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
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检察职能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且很不完善,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
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的部分。
[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层民行检察的作用微乎其微。
因此,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的高度。
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的原因。
首先,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抗诉。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是一种消极的监督,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2]其次,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的一种协助力量,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民事抗诉;对策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
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
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
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
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
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近年来,经过全国各级民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通过我们对案件的抗诉工作,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已树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权威,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可。
但在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制度存在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飞速发展的今天,大量的诉讼案件是民事行政诉讼,因此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尤其重要。
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有的地方存在一些缺陷,民事行政监督的内容不全面,范围过窄。
如:《民诉法》第14条和《行诉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问题。
但这一规定把监督权仅限于审判活动,因而严重的制约了民行检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2.民事抗诉案件环节多,审查期限长。
申诉人从申诉开始到检察机关的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审结,一系列期限过长,致使申诉人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现行民诉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使一起申诉案件至少需要经过两级院办理,程序复杂,且不影响执行,有时需要数月方能启动再审程序,使申诉人失去耐心和信心。
而法院的再审程序则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完结。
因此,申诉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
3.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手段比较单一。
民事诉讼大多面向普通群众,涉及面广,通过对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在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也十分明显,监督手段比较单一,对诉讼过程中的某些环节监督乏力,直接影响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4.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没有保障,实际操作举步维艰。
《民诉法》、《行诉法》都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中应该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及依照何种程序行事这些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在审级、调卷、再审出庭、审理期限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上产生争议,以至于监督权的形式、权限完全取决于有关法院的认可程度,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二、搞好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措施1.完善立法,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基层政治当前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检察政治工作及加强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政治当前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检察政治工作及加强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基层政治工作已经成为了各级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
而在基层检察院中,检察政治工作的开展和队伍建设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分析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检察政治工作以及加强队伍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并探讨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提出的对策。
一、基层检察院开展检察政治工作面临的问题1.政治觉悟不足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工作需要具备很强的政治觉悟,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一些干部的政治觉悟不够高,难以忠诚履行职责。
2.工作内容单一由于检察工作与其他行政单位有所区别,因此其开展的工作内容也会比较单一。
在工作中,一些干部往往会只重视文书工作,忽视调查取证等重要步骤,这对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以及与其他行政单位协同作战都是不利的。
3.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基层检察院需要具备面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但是一些基层干部在处理灾难性事件的时候,由于缺乏预见性和规划性,导致工作效率不高,甚至不能得到及时处理。
二、加强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1.队伍稳定性较差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依赖于干部的稳定性。
但是一些干部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离职,导致队伍很难维持稳定,对于检察工作的连续性造成很大的困扰。
2.队伍流动性过大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与其他行政单位非常紧密,因此干部流动性较大,这种流动性不但会影响单位的工作效率,也会影响干部的稳定性,难以进行持续的工作。
3.队伍结构不合理在基层检察院中,由于职位的不同以及干部个人的能力差异,往往会导致队伍结构不够合理,这将会对于检察工作的质量产生不利的影响,难以良好的开展工作。
三、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1.提高干部政治觉悟和党性教育对于一些基层干部而言,其政治觉悟低下往往要归功于其对于党的教育不够充分。
因此在加强党性教育以及提高干部政治觉悟方面,是我们必须要做的。
2.加强工作内容的协调与互补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复杂多样,因此加强工作内容的协调和互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复杂性,是我们需要注意的。
检察院司法为民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检察院司法为民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检察院司法为民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篇1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政治思想意识不够强。
表现在:对党的思想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贯彻、执行不够坚定,不能做到与时俱进,及时的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
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不足,不善于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来武装自己的头脑,通过事物表象把握事物本质的能力不足,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待提高。
2、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不够牢固。
表现在:对待群众不能始终保持热情服务的态度,当手头工作稍多时,性子就有些急燥,态度不够和蔼,遇到当事人反复询问的问题时,缺乏耐心,没有合理调整自己的情绪。
有时过多考虑个人得失,存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
3、工作作风不够扎实。
表现在:对待工作有时报有应付了事的态度,没有做到脚踏实地,总想在工作中找到捷径,不要花费太多的精力就可以把事情做好。
有时由于私心作怪,存在“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态度,除了自己必需完成的以外,可以不做的就不做,有时因此产生工作效率低的问题。
4、存在好人主义、形式主义思想。
表现在:处理问题时的原则性有待加强,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碍于情面,能不提的就不提,能不管的就不管,好人主义。
有时有只求形式,不求落实的问题,具体制度的落实不够严谨,工作时只求是否做了,不求做得好坏。
5、工作纪律的自我约束方面有待加强。
表现在:有时有迟到早退的问题,工作着装有时不规范,有时在工作时间处理一些私人事务,特别是父亲患病治疗期间,因为照顾父亲部分影响了工作。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思想上对政治学习缺乏正确的认识。
平时虽然经常参加政治学习,但思想上未引起高度的重视,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时缺乏思考,流于形式,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自己思想意识的更新与党的政策、方针脱节。
二是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不足。
对“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的领会不够,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强。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成立以来,认真履行法律赋于的监督职责,成功办理了一大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在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和人们主观上认识的问题,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仍存在着诸多困难和不足,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机制的顺畅运行。
对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p ,以进一步拓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空间。
一、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当前困扰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律规定局限性。
《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85条至188条对民事抗诉制度作了有一定具体内容的规定,但是却相当的原则和简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困难重重,影响监督的效果。
1抗诉权的不完整。
民行抗诉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比较缺少上诉程序上的抗诉权。
这就意味着只能对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而且抗诉至法院裁定再审期间不停止裁定判决的执行。
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检察机关在抗诉期间,申诉人的财产已经被执行,等到法院裁定再审时被申诉人早已不知去向或已不能执行回转,造成了申诉人花费了大量的时间赢了诉讼却输了钱的结果,直接影响了监督的效果。
2抗诉主体的缺陷。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二款规定基层检察院只有提请抗诉权而无抗诉权,在实践中出现越是上级院办案任务越重的现象,使上级院民行部门疲于办案,而对应有的领导和指导作用却无瑕顾及;另一方面这种规定导致办案时间冗长,手续复杂,当事人久受诉讼拖累。
3办理抗诉案件程序的缺陷。
在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借卷的方式与时间、法院受理抗诉后裁定再审的时间、出席再审案件中检察人员的方式等等程序上一直没有具体统一规定,在实践中只有检察系统内部的规定,对法院而言无约束力,而这与些程序与抗诉有着重要的关系,民行检察人员只好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法院协调,往往协调好这这件事却协调不好那件事,协调好这个人却协调不好那个人,让民行检察人员头痛不已。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创新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创新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近几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有效地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效能。
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民行检察工作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
但是,由于基础较为薄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依然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为更好的开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局面,笔者就本院2010年以来三年间民行创新工作的现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并提出几点相应的对策,以供商榷。
一、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情况1.办案情况2008年至2012年4月,我院共办理民行提请抗诉案件42件,市院经审查采纳35件。
这些案件中,人民法院已再审结案35件,其中,改判19件、调解5件、维持7件、法院再审维持后申诉人上诉改判4件。
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10件,法院全部采纳。
办理国有资产流失督促起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共9件,为国家挽回国家经济损失20余万元。
查办民行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4件,使相关审判人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创新工作开展情况办理督促起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共5件,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万余元。
取得了“企业欢迎,法院赞同,被告人服判”的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执行监督和支持起诉案件正在开展还无结果。
二、我院民行检察创新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分析(一)民事督促起诉工作案源少、成案难纠正民事审判、执行、行政诉讼活动案件线索少。
司法实践中,来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大多数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无钱在法院打官司,所以只有到检察院来申诉。
也正是因为不花钱,便导致一些无理申诉、无理缠诉的现象发生。
再有,就是有些当事人,往往是出于对法院或对某一位法官的一腔怨气或者是对法律的不理解、不懂法,来检察机关申诉,往往是来倾诉、咨询或抱着一个试试看的态度。
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
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但近年来,各地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工作开展的很不理想,没有体现应有的监督效果。
关键词:基层;民事检察工作;主要问题;原因;对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但近年来,各地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工作开展的很不理想,没有体现应有的监督效果,有很多共性的问题。
笔者结合工作,就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认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民事抗诉案件少。
近年来,普遍的情况是,各地的民事申诉案件少,抗诉案件更少。
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4年中共提起抗诉的一审民事申诉案件7件,而该县是一个人口超150万的大县,当地法院一年要审结大量的民事案件,但几年来只有7个案件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才有再审的机会。
(二)抗诉效果差。
突出表现是抗诉的案件得不到改判,司法公正难以维护。
前面提到的某基层院提抗的7件案件,虽然表面上都改判了,但在检察机关和申诉人来看,在主要判决内容上与原审基本没有太大差别,判决结果与申诉人的心理预期落差很大。
(三)与法院打交道存在阻力。
与法院打交道存在阻力,法院工作人员有意无意不理解、不配合是多方面的。
笔者仅就调阅法院卷宗举例:在笔者所在检察院,到法院借出卷宗基本上没有;查阅卷宗主要是复印材料,交复印费。
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是不收取费用的,到法院交纳复印费用,无疑增加了办案成本。
(四)再审程序启动后,检察机关大多无所作为。
大多数案件上级检察院抗诉后,中级法院会发回基层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后,基层法院审监庭通常会通知基层检察院派员出庭,甚至这种通知有时还是口头的。
检察人员出庭的工作就是宣读抗诉书,基本上宣读完抗诉书后就会离开。
检察机关的这种无所作为还表现在,案子发回基层法院再审后,法院有时会久拖不审、久拖不决。
曾有一抗诉案,中级法院于2005年7月指定县法院再审,县法院于同年8月开庭再审,没有结果,几年中又陆续开了几次庭,直到2009年12月再次开庭作出判决。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第1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优化社会服务,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制约,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但是,检察建议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结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工作实际,对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思考,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检察建议制发的基本情况经统计,2023年,赣榆区检察院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154份。
从制发部门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制发127份,占制发总数的86.4%,公诉部门5份,未检部门3份,反贪反渎部门8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11份。
从建议类型看,工作类检察建议与案件类检察建议基本持平,分别为68份、86份。
从发送对象看,发送法院36份、公安23份、环保12份、城管13份、卫计委12份、教育部门3份、安监部门6份、镇政府16份,其余比较分散。
从采纳情况看,采纳反馈率为94.8%。
综合来看,检察建议的回复情况总体较好,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尤其是职能部门以办理实际业务为依托,有的放矢地发出的检察建议,大多收到了良好效果。
如未检科向教育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被区教育部门采纳并认真落实整改,效果明显,此检察建议还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检察建议。
二、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从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总体趋向良好,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程序不够规范。
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检察建议编号也是各自为政,五花八门;有的检察建议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环节上有的是检察长,有的是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这样给成文、发送、管理带来凌乱、混淆,并且对被建议单位的查阅、效果反馈、执行等都带来不利影响。
检察院调研报告3篇
检察院调研报告3篇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与同仁商榷。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
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
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
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
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
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
可见,我国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是原则的、有限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限制。
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困境及出路研究
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困境及出路研究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是中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该领域的工作存在着一些困境,需要我们深入分析并寻找解决办法,以推动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一、存在的困境1. 面临法律知识和技能储备不足的挑战。
随着基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拓展,检察干警在调查取证、法律适用、案件办理等诸多环节需要更加深入的法律学识,但目前在基层检察机关,一些干警缺乏充足的法律知识和实践技巧,很难胜任对于那些复杂典型的案件审查,还有法律适用、监督执行等高难度的环节。
2. 惩罚力度较轻,对违规行为的制止效果不佳。
基层检察机关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较轻,很难从根本上切断违法现象,让违法者得到应有惩罚。
这样一来,违法现象和犯罪行为就难以得到有效的治理和制止,导致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发生扭曲。
3. 干部人员素质与等级制度双重制约。
现行的干部人员等级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导致一些干部晋升的主要依据是年限而非素质能力。
同时,由于从政治考核的角度来看,很多干部更加看重其整体工作效果,而对于基层检察干警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全面推进的看法不是很重视,就会产生“表面工作”现象,导致基层检察工作质量有所下滑。
4. 数据化程度不足,很难搜集、处理和利用大量数据,这就导致了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推进和应用效能有限。
二、存在的出路1. 常态化的学习教育。
针对检察干警在法律前途、审查取证、司法适用等方面的不足,应开展长期、常态化的学习教育,并且根据干警工作中的实际需求,采取线上和线下结合的学习方式,通过专题讲座、经验交流等方式提供丰富的实践案例,进一步提升干警法律素质和实践技巧。
2.对违规行为在成本上进行考核。
加大对干警违反规矩惩罚力度力度的同时,可以建立各级合法行为的监督机制,减少违反规矩的概率。
建立合理的制度和标准,使干部按照标准办事,实现规范化、溯源化的治理方式。
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检察机关业务建设的规范,案件质量的提高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检委会工作开展的好坏,指导检察工作得力与否,工作形式活跃与否,检委会成员调查研究得深入与否,检委会办事机构及成员主动性发挥得充分与否,都将直接影响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的高低,决策作用发挥的好坏。
一、基层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1、目前多数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提请案件的接触、了解以及作出决定的依据,仅限于承办人的书面报告,缺乏对案件的来源、证据的获取过程等方面的细致了解。
2、基层院检委会委员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由于受资历、级别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具有较高法律水平的业务骨干难以进入检委会。
目前基层院的检委会委员大多数都资历较深的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虽然他们有着较多的实践经验,但是受学习经历的影响,在讨论案件时,就难免存在一些委员不能很好地从法律角度出发,发表个人意见。
这样,就会影响检委会决议质量,也影响了工作效率。
3、议事范围具有片面性和被动性。
根据规定检委会议事范围应为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但目前基层院检委会议事往往是按规定拟作不诉、抗诉等案件。
同时,案件被动提交上会多,主动发现上会少,只有当有关科室和个人就重大案件和事项申请检委会讨论时,才经检察长批准召开,往往具有被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委会的监督功能。
4、多数基层院检委会办公室,仅承担着检委会的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上传下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这不能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需要。
二、改进基层院检委会工作的建议:1、对需召开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应由检委会办公室通过内网,将各种文书材料、证据目录及案件讨论的焦点发送给检委会成员,以形成“案情全面了解,重点明确突出,讨论结果共享”的良好效果。
2、建立书面发言制度,这样就使检委会委员在开会前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法律运用情况进行认真地分析,考虑问题更加全面。
浅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应该怎么写?你是不是在为这个问题而烦恼?不要急,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范文模板,有需要的小伙伴千万不要错过,一起来看看吧!01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两年多来,对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本文分析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基层民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剖析成因,提出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一、新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方法及手段进行明确和强化。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一是《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民事检察法律监督对象从民事审判活动扩大到民事诉讼;二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和人大授权13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提起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职能之一;三是《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和第207条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列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之中;四是《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五是《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增加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08和第209条规定,除抗诉这一传统监督方式以外,将检察建议也列入监督方式中,并对适用情形明确规定。
(三)增加检察监督的手段《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基层院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受理数下降20XX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常山县检察院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受案数逐年降低(见表一),究其原因是《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民事生效裁判的检察监督受理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加之当事人对民行检察工作缺乏了解。
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两年多来,对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本文分析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基层民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剖析成因,提出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一、新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方法及手段进行明确和强化。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一是《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民事检察法律监督对象从民事审判活动扩大到民事诉讼;二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和人大授权13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提起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职能之一;三是《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和第207条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列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之中;四是《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五是《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增加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08和第209条规定,除抗诉这一传统监督方式以外,将检察建议也列入监督方式中,并对适用情形明确规定。
(三)增加检察监督的手段《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基层院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受理数下降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常山县检察院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受案数逐年降低(见表一),究其原因是《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民事生效裁判的检察监督受理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加之当事人对民行检察工作缺乏了解。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当前检察工作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检察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办案质量、廉政建设和智能化应用等方面探讨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工作打算。
一、办案质量不稳定当前,在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中存在着办案质量不稳定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人力资源配置不均衡以及员额编制的限制,很多基层检察官承担了较为繁重的案件审查与起诉任务。
这导致他们在办案过程中无暇顾及其它重要环节,容易出现粗略查证、简单执纪等情况,影响了办案质量。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化操作流程,各地检察机关之间对同类案件侧重点以及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导致了在类似事实情况下判决结果差异较大的情况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拟定以下工作打算:1. 改革人力资源配置,加强基层检察官数量和能力的培养。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调整员额编制,并通过组织培训、提供岗位晋升机会等方式,提高基层检察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2. 建立统一的办案标准和操作规范。
推动制订全国统一的办案指南,明确审查、起诉程序和证据收集要求,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交流合作,协调类似案件判决结果的异同。
二、廉政建设亟待加强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加强廉政建设成为了当务之急。
然而,在现实中,仍有少数检察干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群众利益,也影响到了广大干警的形象和声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大对检察干警廉洁自律教育的力度。
通过开展廉政教育活动、提供典型案例宣传和培训等方式,引导干警明辨是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2. 加强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和惩处机制的建设。
加强对干警行为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机制,并依法追究涉嫌违纪违法人员的责任,形成有效震慑。
三、智能化应用亟待推进在科技发展的大背景下,智能化应用已经成为了推动各个领域高效运行的重要手段。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公正司法的需求越来越高。
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司法体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
然而,实际上我们也不能忽视目前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较全面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I. 问题分析1. 防污染力度不够目前,环境污染已成为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和生活质量的突出问题。
尽管相关法律法规有所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导致防治效果不佳。
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检察机关在环境案件立案数、起诉数等方面的投入还不够,缺乏专业化人员支撑。
2. 司法独立性受到挑战虽然我国已经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地位,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由于一些干扰因素,检察工作可能面临政治压力、经济利益等外界干预,这严重影响了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3. 案件查办精度有待提高在案件侦查环节,由于一些原因,如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先进的科技手段支持等,在对犯罪线索的筛查、固定证据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问题。
这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查处,对社会安全造成了较大隐患。
4. 信息化程度相对落后信息化技术已经深刻改变了传统产业,并且在司法领域也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目前的检察工作中,仍然存在很多相关业务信息尚未实现信息化管理。
这给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以及数据共享带来诸多困难。
II. 对策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并提升检察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以下是几个对策建议:1. 加强专业人员培养与配置针对环境污染问题,应大力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完善,并着重加强环境科学、化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培养。
此外,还需要在检察机关内部加大对相关岗位的配置力度,确保检察工作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
2. 强化司法独立和监督机制通过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明确政府干预司法的禁止行为,以及加强独立审判组织和内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设,来保障检察工作的独立性。
检察院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检察院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一、基层检察院刑检工作存在的问题虽然近年来,我院在加强刑检部门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人员结构不能适应新时代刑检工作发展的需要。
一是办案力量不足,人员断层情况严重,目前,我院刑检部门共有员额检察官5名,50岁-55周岁的3名,35岁的2名,35-50岁的中坚力量储备不足。
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或某项专项工作时,年轻员额办案经验不足,年龄大的员额体力、精力有限,可供选择的人员捉襟见肘,常常出现不能胜任、胜任人员较少的现象。
二是干警业务素能有待提高。
目前,刑检部门共有人员14人,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的仅有6人,且大部分为90后,年轻干警虽然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敏锐的思维能力,但存在审查案件不够全面、制作法律文书不够规范、出庭经验及应变能力有待提高的问题。
三是办案团队人员不健全。
有的办案组缺少书记员,有的办案组缺少助理,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再加之各项专项活动的开展,也为各办案组增加了不少工作压力。
(二)刑检部门人员法治理念需要更新。
虽然近年来,通过不同渠道的学习,刑检部门人员的依法治国理念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部分人员执法不严格、不规范,在办案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
甚至有的办案人认为只要案件处理公正了,程序正义不正义都无关紧要。
(三)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意识不强。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实行员额制晋升的制度日趋完善。
近几年,通过遴选员额检察官考试,各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已无空缺,可基层员额层级较低、流动性较小,年轻的员额大部分不符合上级遴选的条件,符合遴选条件的资深员额又因为家庭、岗位等原因不愿意动;而一些工作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检察官助理等待进入员额序列至少需要四、五年的时间;聘用制书记由于身份和工资待遇等问题无法解决,在工作上积极性不高。
表现在部分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懈怠,上急下不急、上抓下不抓等,而在具体落实上由于人手紧缺等因素,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三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三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成语大全、谜语大全、汉语拼音、美文、教案大全、实用模板、话题作文、写作指导、试题题库、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this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for everyone, such as idioms, riddles, pinyin, American writing, lesson plans, practical templates, topic essays, writing instructions, test question banks, other materials, etc. If you want to know different materials Format and writing, please pay attention!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三篇【经典美文】对策的意思是:指古时就政事、经义等设问,由应试者对答。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检察工作在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和问题。
本文将分析当前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人员素质不高造成办案水平参差不齐1. 人才招聘方式落后:传统的招聘方式导致选拔出来的人员无法满足现代社会需求。
2. 培训体系不完善:检察机关未能建立有效的培训体系,导致办案人员无法及时掌握新知识和技能。
解决对策:1. 积极创新人才选拔模式:通过开展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突破传统招聘渠道限制,吸引更多有潜力和能力的优秀人才。
2. 加强培训机制建设:建立系统完善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体系,使办案人员能够持续学习、适应新情况。
二、案件办理周期长导致公众满意度下降1. 办案流程繁杂:检察机关内部各环节合作不够紧密,导致案件办理时间拖延。
2. 案件负荷过重:人力资源分配不均衡,一些地区和部门面临较大工作压力。
解决对策:1. 简化办案流程:建立规范的协同工作机制,优化办案流程,提高效率与准确性。
2. 合理分配资源:按照实际情况配置人力资源,加强对各地区和部门的支持和指导。
三、调查手段单一限制取证能力1. 传统取证技术滞后:缺乏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使得在调查中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证据。
2. 取证难度增加:犯罪手段日趋复杂,从而使得侦查取证更加困难。
解决对策:1. 加快科技创新步伐:积极引入先进科技手段,如云计算、大数据等,在取证方面提升效率。
2. 增强多元合作能力:加强与其他执法机构的合作与沟通,充分利用各方资源提高取证水平。
四、执法依据不足影响办案公正性1. 法律规范滞后:现行法律无法完全覆盖并适应社会变革和创新。
2. 实施中存在漏洞:个别检察机关在执行时可能出现程序操作不当或主观意识对决策产生偏差。
解决对策:1. 完善立法系统:加强对相关领域的法律修订工作,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2.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监督机构,实施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防范和纠正违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容摘要: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建议权、建议纠错权、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关键词: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
但是,近年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
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检察职能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且很不完善,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
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的部分。
[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层民行检察的作用微乎其微。
因此,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的高度。
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的原因。
首先,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抗诉。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是一种消极的监督,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2] 其次,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的一种协助力量,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
基层院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上级院决定抗诉到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诉讼过程漫长,司法资源耗用大,办案周期长,效率低,当事人得到的往往是“迟到的公正”。
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也对基层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作用产生了质疑。
虽然办案期限在不同的环节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多数案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当年提、建抗的案件很少在当年见效。
从检察机关办理民行申诉案件的法定期限来看,自受理到立案审查期限为1个月,自立案到建议或提请抗诉,审查期限为3个月,这其中还要扣除向法院调卷的时间,因此一件申诉案件从受理申诉到最终结案将历时4个月有余。
嗣后如基层院提请上级院抗诉,上级院又需要3个月甚至更长的审查期限,如建议提请抗诉,更要经过两层上级院的法定审查期限,单单累计正常的审查期限,理论上是超过1年。
但根据我院建议提请抗诉的二审案件情况来看,从我院受理到法院再审结案一般在3—5年。
最为典型的是我院2002年办理的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定作合同纠纷案,原审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80多万余元加工款,我院在受理后经立案审查,认为申诉人甲公司的申诉理由成立,建议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20xx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此案再审后改判,此案从我院受理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期4年。
此外,一些正在办理的抗诉案件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被迫执行和解,而事实上一些被错误执行的案件往往也很难执行回转。
上述弊端,无疑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再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行抗诉案件应由做出生效裁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法院对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基本上发回原审法院再审,其结果就是上级检察院抗诉,下级法院再审,基层检察院受上级院委托出席再审法庭,形成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不对等关系。
且再审法院与原审法院为同一单位,只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同,想纠正本院错误裁判的难度可以想象,检察机关正确的主张不易得到支持。
总之,基层民行检察在现行抗诉体制框架内难以有所作为。
(二)基层检察院对法院最终维持错误的判决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抗诉
的案件,久拖不审、久审不决,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导致很多当事人对抗诉失去耐心,这也是当前民行检察案源不足的重要原因。
对此虽然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更高一级检察院来监督,但操作起来又是何等的艰难,更何况最终还是要在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