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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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7.12•【字号】甘人社通〔2018〕267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267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已经省人社厅2018年7月10日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7月12日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特殊人才实行特殊评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实行特殊人才特殊评价旨在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开辟人才评价“绿色通道”,打破常规、简化手续,一事一议、特事特办,让作出重大贡献人才直接晋升职称,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及时晋升职称,激励人才创新创业创造,助推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

二、评价范围(一)特殊人才范围。

1. 省内特殊人才。

(1)作出重大贡献人才。

主要指在全省范围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平办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平办发〔2011〕47号)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平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0〕88号)精神,按照全市“四三二一”战略思路和“六个集中突破”重点任务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管理,优化配置机构编制资源,现就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平凉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6月30日平凉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切实发挥人才资源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千名领军人才工程”的要求和《甘肃省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以及《甘肃省领军人才选拔工作实施意见》,结合平凉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军人才,是指理想信念坚定,道德素养优良,业务能力过硬,专业贡献显著,团队建设突出,引领作用明显的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市委、市政府直接掌握联系领军人才,实行统一选拔、分类管理、个性服务。

领军人才评选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平凉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平凉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2甘肃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小学教师为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职尽责的能力,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校外教育机构。

社会力量创办的中小学(民办学校)可参照本评审条件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职称(职务)设: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分别对应正高、副高、中级、助理级、员级。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应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

第二章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条件(一)学历、年限要求博士学位,从事教育工作7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职5年以上。

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育工作13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职5年以上。

评审职称甘肃标准

评审职称甘肃标准

评审职称甘肃标准
一、职称定义及分类职称是评定个人工作能力的重要依据,在甘肃省内,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不同的职称等级对应着不同的岗位职责和能力要求。

二、基本条件申报职称的人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相应的学历要求,包括本科、硕士、博士等学历,或相应专业领域的学历。

2. 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定年限,具体年限视岗位需求而定。

3. 遵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三、具体评审标准根据不同职称等级,评审标准有所不同,但大致如下: 1. 初级职称: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工作业绩,能够完成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2. 中级职称: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能够带领团队开展工作,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责。

3. 高级职称: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具有较高的影响力,能够在行业内起到引领作用。

四、论文著作要求申报职称的人员需提供一定数量的论文、著作等成果,以证明个人的学术水平和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1. 论文数量:初级职称需发表一篇论文;中级职称需发表两篇以上论文;高级职称需发表三篇以上论文。

2. 论文质量:论文需符合学术规范,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

五、其他注意事项1. 申报人员需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2. 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将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如有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将不予通过。

3. 评审结果将由相关部门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以上是甘肃省职称评审标准的大致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的职称等级和行业有所不同。

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办法

职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具有竞争激励机制的科学的职称管理体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科技进步与发展,根据国家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包括:管理组织机构、认定(确认)、外语考试要求、计算机水平考试要求、评审程序、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适用范围:甘肃电投辰旭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专业技术资格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确认)、评审、聘任、考核以及职称管理工作。

第三章认定(确认)第五条适用资格认定的范围(一)国家承认的大、中专院校毕业学历(含后续学历)人员;(二)具有以上学历且在专业技术管理岗位或重要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国家承认的大、中专院校毕业学历(含后续学历),专业对口人员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一)员级: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

(二)助理级认定如下:1、中专毕业后,从事员级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

(三)中级认定如下:1、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2、获得博士学位。

(四)副高级认定: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第七条国家承认的大、中专院校毕业学历(含后续学历),专业不对口人员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一)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等国家已开考的系列,必须参加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国家(或省内)有效资格后,方可确认其技术资格。

(二)对于取得非理工科学历(含后续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认定初级技术资格,按以下规定执行:1、员级认定如下:(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2、助理级认定如下:(1)中专毕业后,任员级资格满四年;(2)大学专科毕业后,任员级资格二年或工作满五年;(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6.17•【文号】人社部发〔2019〕53号•【施行日期】2019.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经济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经济领域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健全完善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专业人员,释放经济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服务发展。

立足经济领域各行业特点,突出经济活动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引导经济专业人员提高能力素质,提升职称评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契合度,促进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2.坚持科学评价。

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3.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巩固经济领域人才评价改革成果,总结完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健全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体系,创新高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机制,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及新兴产业的人才支撑。

陕西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创新工作,进一步推进陕西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职称(包括“陕民经优秀专家”)申报、评审管理,提高认证工作的质量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陕西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企业下属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有限公司及各项目实施单位、社团、国际组织、企业热心公益活动、在职中年科技工作者,具有技术发明、科技研发、著作创作、社会组织等在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领域有较长时间的从业经历、影响及成就的优秀专家为申报对象。

二、申报工作的安排1.每年以一月份为起点,本年度采取申报分两期实施评审制度,分别以6月30日止和12月30日止为截止日期。

2.申报材料须包括:填写完整的申报表、个人及项目的佐证材料、各类技术发明的成果(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的规定),以及3位以上专家评价意见及建议。

三、评审机构及评审权限1.省、市政府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市政府技术协会以及评审机构组成,专家须具体从业经验、技术考核资质,并享有权威性。

2.评审专家应依据对该专业领域拥有较深造诣、全面、时代性的知识深厚,必须有较长时间的从业经历,丰富的影响力及成就。

3.评审将实行多级考核,在省、市级评审机构审查后,经省级有关部门及省政府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最终审议确认。

四、评审安排1.申报材料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省、市有关部门以及省政府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并交费相关费用。

2.申报材料须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综合评分,得分满足评审标准均可通过,以此决定被评审者的评审结果。

3.评审结果一经批准,获得陕西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职称认证的专家,应被列入省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对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职称有关名册。

以上就是有关陕西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希望考生们能认真学习,及时了解相关的规定及要求,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创新工作,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和科学化水平。

甘肃省职称评审办法

甘肃省职称评审办法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程>的通知》甘职改办[1998]11号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处(局)、职改办,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甘肃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1998年10月8日甘肃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程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聘工作程序,统一评聘工作步骤,建立正常的评聘工作秩序,确保职称评聘工作客观、公正,保证评审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评审时间安排(一)全省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由省职改办统一规划和安排,每三年安排一次。

如无特殊情况,各高评会不得随意变更评审开会时间。

(二)各高评会所在部门和地、州、市可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在规定的评审月份内,确定具体开会日期,并将评审开会时间及时通知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及早准备评审材料,做好选拔推荐等工作,于高评会开会前20天将评审材料报送高评会所在部门(单位)审核。

(三)高评会所在部门(单位)审核后,必须于开会前10天将初审通过人员的材料报送省职改办审查。

超过报送截止时间者,本次会议不再受理。

二、单位推荐(一)各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收受材料的时间、内容,及时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准备有关材料。

(二)单位在评审前,要清理统计本单位现有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数、已评审各级任职资格数、国家和省上下达的职务岗位数(或结构比例数)、单位已聘任职务数及各级职务的空岗数,同时将空岗数填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册》有关栏目,报上级职改办审核后,作为本次评审任职资格的数量。

(三)符合甘职改组[1996]2号文件规定破格晋升高级职务的人员,可不受本单位限额限制,申报评审高级任职资格。

(四)学习政策,公布方案。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2010 年事业单位新进、岗位变动等人员岗位等级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2010 年事业单位新进、岗位变动等人员岗位等级

崇人社发〔2011〕76 号崇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2010 年事业单位新进、岗位变动等人员岗位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快岗位管理制度入轨步伐、规范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根据平凉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平市人改办〔2011〕3号)和《关于认真做好 2010 年事业单位新进和岗位变动的人员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平市人改办〔2011〕2 号)精神,现就事业单位管理和岗位等级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一)事业单位省管岗位管理1、管理范围:事业单位省管岗位包括专业技术五、六级岗位,工勤技能二级岗位。

2、管理程序(1)申报:各有关单位每年将需要调整、核定或增加的省管岗位,以正式文件上报县人社局,每年 7月 31日前截止。

报送的表格和材料:专业技术五、六级岗位——《市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五、六级岗位申报表》(附表 1);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市州事业单位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申报表》(附表 2)、《市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花名册》(附表 3);(2)认定:在核定下达的岗位数额内,各有关单位将省管岗位人员上报县人社局,汇总统一报市人改办。

省管岗位等级认定上报工作每年 8 月31 日前截止。

报送表格和材料:专业技术五、六级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原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业绩材料;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人技术等级资格证。

(二)市、县(区)事业单位市管岗位管理1、管理范围市、县(区)事业单位市管岗位包括专业技术七至十级,工勤技能三、四级岗位。

2、管理办法和程序(1)申报:每年 3 月 15 日前,各有关单位按上年末基本数据,清理并申报事业单位岗位使用情况,填写《平凉市事业单位岗位使用情况登记表》;同时,根据正式设岗情况,清理出符合晋升八、九级岗位人员情况,报县人社局审核。

2011 年申报截至时间为 6月 10日。

甘肃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程(高级、中级、初级)

甘肃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程(高级、中级、初级)

甘肃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程甘职改办〔1998〕11号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评审时间安排(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间由初评会所在的县(市、区)和设有初评会的县级以上单位职改部门统一安排,每年原则上评审一次。

(二)各部门(单位)在确定评审日期后,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及早准备有关评审材料,做好推荐选拔工作,并提前15天将材料报送初评会所在县(市、区)职改办或县级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

(三)委托代评人员材料,先由申报人员所在县(市、区)或县级单位审核同意后,出具委托函,报送代评评委会所在的县(市、区)职改办或县级单位人事、职攻部门审核后送初评会评审。

二、单位推荐(一)根据职改部门安排的评审时间及要求,及时通知专业技术人员准备申报的有关材料。

(二)制定评审工作计划,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同时对岗位的聘任、空缺情况进行清理,确定评审数额。

(三)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推荐工作,推荐办法与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办法相同。

三、评审材料填报申请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评审材料的内容及填写要求,参照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人员的办法。

四、职改部门审核申报评审对象的材料必须经县(市、区)、县级单位职改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提交相应的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审查申报评审人员的材料内容和要求与审查申报中级人员的材料相同。

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后,拟文向初评会通知名单。

五、评委会评审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由初评会所在的县(市区)县级单位职改部门负责组织,相应专业的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实施,采取会议形式。

(一)评审委员会1.设置。

(1)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在地(州、市)系列主管部门设置;在本系列在职高、中级人员达20人以上的县(市、区)系列主管部门或县级单位设置。

(2)已组建了中级评委会的地区、部门或单位,是否另外组建该专业的初评会,可自行确定;如不组建,其初级职务任职资格可由中评会代评。

2.构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7.25•【文号】人社部发〔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4年7月25日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三章监管方式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管,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监管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监管。

职称评审监管要依法有序进行,规范监管行为,推进职称评审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全面监管。

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督,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三)坚持问题导向。

围绕职称评审领域反映突出、易发多发的问题,加强监管指导,督促整改落实,打通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四)坚持公正高效。

职称评审监管要一视同仁,公开公平公正,提升监管效能,减少对正常职称评审活动的干扰,减轻职称评审主体负担。

第三条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个人,以及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单位进行监管适用本办法。

关于进一步完善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提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提案

34 2019.03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标尺,是助推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的重要通道。

改革开放40年来,伴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非公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做好这一人才群体的职称评定工作,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对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非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在《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人才队伍建设,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同等政策。

”;中办、国办在2016年11月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也强调指出,要“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

近年来,不少地方在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法规政策不健全、参评渠道不畅通、政策信息不对称、行政化色彩过浓、职称效用偏低、评价标准与实践应用脱节、以及企业支持力度不够、职工参评动力不足等问题和短板,与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期盼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如何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完善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为此,我们建议。

一、创新体制机制,搞好顶层设计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为指引,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进一步破除人才发展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完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非公领域人才职称评审制度,充分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和职称评审的激励作用,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特点,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搞好顶层设计,明确职责权限,确保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时与公有制领域人才享有同等待遇。

陕西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陕西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陕西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暂行办法(陕人发[2008]2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展人才评价领域,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充分调动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直接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称资格评审条件第四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钻研科学技术,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发展努力工作。

第五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工程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

在评审职称任职资格时,应以实际水平、工作实绩和取得的经济效益为主要考核依据,并参考文化程度、专业基础知识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六条正常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的条件:(一)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须具有本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专2年,本科1年)。

能胜任本职工作,在具有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指导下能独立解决工作中一般性技术问题,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能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二)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须具有本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不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大专8年、本科6年)以上。

具有较丰富的生产、管理经验,能独立承担较复杂的生产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一定成绩;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合理组织生产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三)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具有本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不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大专13年,本科11年、研究生7年)以上。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云人社发[2011]24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49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有关部委办厅局人事处(职改办):现将《云南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服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云南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服务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是我省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充分调动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各类人才到非公经济组织工作,进一步促进我省非公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我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评审通过或考试合格者,颁发统一的资格证书,由单位自主聘任。

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其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的独资、合资、民营、私营、个体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凡在我省非公经济组织工作1年以上,并按规定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的专业技术人员,若具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或职称申报条件的,可不受户口和人事档案是否托管的限制,报名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甘肃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甘肃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甘肃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做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经济系列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本系列新增设正高级职称。

职称层级调整后包括正高、副高、中级、助理4个层级,名称依次是:正高级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

各层级均分别与专业技术内部岗位等级对应。

正高级经济师对应一至四级,高级经济师对应五至七级,经济师对应八至十级,助理经济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

第三条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做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做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

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本系列经济师和助理经济师实行“以考代评”方式,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实行评审方式。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可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条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甘人社通〔2018〕267号)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品德条件标准第六条品德条件标准。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

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评价方式。

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

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中共平凉市委关于印发《平凉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平凉市委关于印发《平凉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平凉市委关于印发《平凉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市委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平凉市委关于印发《平凉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发〔2009〕2号)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平凉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平凉市委2009年3月16日平凉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实绩考核评价体系,改进和加强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甘肃省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评价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期考核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力求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三条考核评价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第四条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吉人社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1〕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现将《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0月20日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推荐第四章受理、审核第五章核准、评审、备案第六章纪律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职称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统称评委会)以及与本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本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审工作。

甘肃省职称评审规定

甘肃省职称评审规定

职称评审(一)工作职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分级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省系列主管部门和组建了高评会的部门组织评审,申报资格的材料报省职改办审核;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省直各厅(局)及其下属单位的中级评审委员会、市(州)系列主管部门和组建了中评会的部门组织评审,申报资格的材料报厅(局)、市(州)职改办审核;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当于县级的单位、县(区)系列主管部门、组建了初评会的部门以及相应的中评会(代评)组织评审。

申报资格的材料报设置初评会的市(州)、县(市、区)、部门、单位的职改办审核。

(二)评审资格条件评审正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学历、专业、工作年限、任职年限、计算机应用能力、外语、年度考核、继续教育等基本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外,还要分别符合《关于印发试行〈甘肃省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硬化条件〉〈甘肃省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答辩办法〉的通知》(甘职改办函字[1994]第5号)、《关于印发试行〈甘肃省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硬化条件〉的通知》(甘职改办函字[1994]第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有本专业量化评审条件的,正高、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按该专业评审条件执行。

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等条件的人员,破格晋升执行《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 [2004]4号文件)的规定。

(三)工作程序1、全省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1)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推荐和公示后,将确定上报人员的表格和申报材料加盖人事职改部门印章,报送市(州)、厅(局)职改办审核;(2)市(州)、厅(局)职改部门将符合条件人员的材料及《评审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审查登记表》报送省职称系列主管部门审核,省系列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材料原件逐一审核后,报省职改办;(3)承办人员对申报人员的条件(年度考核、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学历、现任资格及聘任时间、业绩成果获奖证书是否符合规定的硬化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4)由主任召集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联审会,承办人员汇报初审情况,联审会确定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向分管厅长汇报同意后,由省职改办向评委会通知拟上会人员名单;(5)评委会接到名单,组织拟评审对象答辩,通过答辩的人员再上评委会评审。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工作,高质量推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更好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遵循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开发规律,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三条对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职称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职称体系第五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属于经济职称系列,设初级、中级、高级。

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第六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三章评价标准第七条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弘扬爱国奉献、创新协作、诚实守信的职业精神。

第八条根据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岗位类型特点,科学合理设置职称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

社会组织职称评定标准

社会组织职称评定标准

社会组织职称评定标准是对社会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称评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本条件:对申请职称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要求,包括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经验等。

2. 专业能力:对申请职称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领域内的技能和知识水平的要求,包括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创新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3. 工作业绩:对申请职称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和成果的要求,包括工作成果、项目经验、荣誉奖励等。

4. 综合素质:对申请职称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的要求,包括职业道德、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领导能力等。

5. 评定程序:对职称评定的程序和流程的规定,包括申请、审核、评审、公示、批准等环节。

总之,社会组织职称评定标准是为了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职
业发展和专业水平,对他们的基本条件、专业能力、工作业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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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有效推进职称改革创新,建立更加科学、灵活的人才评价体系,在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开展职称评定工作,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称评定政策,结合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是指包括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个体工商户、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等各类非国有集体独资的经济组织。

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统称,包括学术性社团、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以及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多种经济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也是我市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要大力鼓励和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以促进非公有制组织人才快速成长。

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条件或有关考试的报考条件,都可以申请参加职称评定或申请参加职称考试获取职称任职资格。

第三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职称名称靠用国家各个职务系列名称。

职称的等级与国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等级一致,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

职称等级须逐级晋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报考列入国家统一考试的卫生(包括临床医疗中级,公共卫生管理、药剂、护理等中初级)、经济(包括工商、农业、商业、财政税收、金融、保险、公路铁路水路运输、人力资源管理、邮电、房地产、旅游、建筑专业中初级)、会计、统计、审计、计算机技术及软件(包括程序员、网络管理员、电子商务技术员、信息处理技术员、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信息系统监理师、电子商务设计师、多媒体应用设计师、系统分析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翻译(笔译)等专业技术资格和已经开考的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包括社会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广告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一二级建造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管理咨询师、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等专业。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二)参加职称评定必须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依据,同时也要考虑学历水平和专业工作经历。

(三)凡违法、违纪受到各种处理后仍表现不好者,在技术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者,职业道德败坏泄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者,不得参加职称评定。

第五条申报者可不受单位性质、户籍、档案、身份的限制,只要是与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一年以上,都可以简化申报环节和证明材料,参加我市的职称评审。

各级职称评定部门应一视同仁地提供评审服务。

第六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中高级职称者外语和计算机要求:(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中高级职务时的职称外语要求可按照在乡镇和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属单位人员的要求,免于职称外语考试。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申报晋升中级职称者,职称计算机要求参加3个模块的考试;申报高级职称者,应参加4个模块的考试。

考试成绩可参照县属企事业单位或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人员的要求,成绩不及格,不做为否决条件。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七条评定员(士)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二)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岗位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评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员(士)级职务四年以上。

(二)能够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能在工作实践中应用和贯彻执行。

(三)具有完成本岗位一般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解决工作中一般技术问题。

第九条评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学历及工作年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研究生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或只获得硕士学位而无研究生毕业证书者,以及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者,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级职务四年以上;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担任助理级职务四年以上;4.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级职务四年以上。

(二)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定和操作规范。

(三)有独立承担专业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四)具有一定的技术工作组织能力和技术实践经验,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员(士)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五)担任助理级职务期间,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1.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含市级)。

2.任职期内起草并被采用的文字材料(包括:技术报告、设计规划、实施方案和验收总结等),累计在五千字以上(须有单位证明)。

3.在业务技术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任职期间年创利税10万元以上(须提供审计部门的审计书)。

第十条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学历及工作年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4、县属单位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五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二)熟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定和操作规范。

(三)能够解决本专业重大的技术和管理等问题。

(四)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在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能够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六)担任中级职务期间,须具备各个职称系列所要求的其他基本条件和业绩成果条件。

第十一条对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所学专业与从事岗位工作一致、见习期满后的人员,各用人单位可根据他们的专业工作实际情况,将毕业证书及《初次定职表》报送到各县(区)工信委、民政局汇总后,经县(区)人社局审核,报送到市人社(职改)部门审查合格的,及时为他们办理初次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手续,并颁发资格证书。

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临床、口腔等未开考且需执业准入的专业)、经济专业,属于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也可以由人社(职改)部门根据学历水平和有关要求直接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不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应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直接确定职称的学历要求和可以确定的职务是:1.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以直定员(士)级职务;2.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后可以直定助理级职务;3.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后可以直定助理级职务;4.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获得硕士学位前专业年限折半计算),经单位考核合格,可以由市职改办直接确定中级职务;5.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期满合格出站人员,经单位考核可报省职改办直接确定副高级职务;获得博士学位工作满两年的(获得博士学位前专业年限折半计算),可报省职改办直接确定副高级职务。

第十二条先参加工作后取得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者,参加评审时,其上学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上学期间所学专业和上学后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一致的,上学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直接定职的其上学前专业工作年限不折算(博士、硕士毕业并取得相应学位的除外)。

第十三条有特殊专长,在本地、本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技术人才,或对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的发展有突出贡献者,可不受学历和资历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破格晋升职称者参照我省破格中高级职务条件和我市破格晋升初级职务条件执行。

第四章评定机构第十四条平凉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由平凉市职改办统一管理。

市、县(区)工信委、民政局是所属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职称评定的主管单位,分别成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公室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公室,在市、县(区)人社(职改)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推荐工作。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推荐与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符合评审各系列(专业)和等级职称的职称申报材料,须逐级审查推荐到相关专业技术评委会参加评审。

市、县属各级评委会按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评定条件,对申报者逐一评审。

坚持以工作实绩突出、技术水平领先、经济效益提升、科学致富的情况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

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人员技术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质量。

对于谎报成果、弄虚作假、骗取技术职称的,应撤销其技术职称,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评定程序和办法第十六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技术职称评审推荐坚持以下程序和办法:(一)个人申请。

由申报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2份、印制《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情况简表》20份。

并附有能反映本人学历、水平、业绩以及劳动关系续存一年以上的有关原始证件和材料。

(二)单位推荐。

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汇总加盖公章后报送相应的市、县(区)工信委、民政局职改办,由以上机构提出推荐意见,再将材料报送市、县(区)职改办。

(三)核实和审查。

县(区)职改办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按申报等级推荐到相应评委会或上级职改部门。

(四)组织评审。

职称申报材料,经市职改办审查通过后,提交相关评委会进行评审或推荐到上级职改部门。

(五)通知资格。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各级别职称任职资格,由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和相关评审委员会联合发文通知任职资格。

第六章职称管理第十七条对取得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由市职改办统一核发;取得中高级技术职称者,由省职改办核发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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