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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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活动。

通常情况下,行政执法相对于行政立法而言,是常见的行政行为的表现,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责任原则。

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是依法组成的并享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采取的,执法内容必须合法;在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行政执法的标的物必须是依法能作为该执法行为的物品;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行政执法的程序,因具体的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行政执法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受理与立案,调查与取证,决定与处罚,告知与通告,申述与执行。

2.1.2 行政执法的种类与形式行政执法的种类,一般表现为各种具体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命令、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执法也可以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行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羁束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需执行的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无权自由处置的执法行为;自由裁量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中,执法者可在范围、方式、数额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执法行为。

羁束与自由裁量是相对的。

行政执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属自由裁量。

自由裁量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内进行。

动与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活动。

海事行政执法的业务范围是特定的,独立存在的,不同于其他领域的行政执法范围。

3.海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是海事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海事行政执法法律

海事行政执法法律

03
海事行政执法内容
船舶和船员管理
船舶管理
海事部门负责船舶的注册、登记、检查、发证以及船舶的进出港报告和监督等 管理工作。
船员管理
海事部门对船员进行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和评估,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 和知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港口和航道管理
港口管理
海事部门对港口进行规划、建设、维护 和管理,包括码头、防波堤、锚地等设 施。
06
海事行政执法改进和发展 建议
加强海事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严格选拔和培训
确保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具备专业 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通过严 格的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执法队
伍的整体素质。
优化人员结构
吸引更多具备航海、法律、管理等 专业背景的人才加入海事行政执法 队伍,提升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实施资格认证
建立海事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制度, 保证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和职业素养。
效率性原则
海事行政执法应当注重效 率,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 负担,缩短处理时间,提 高工作效率。
海事行政执法的范围
对海上运输、船舶生产、经营等活动的 监管和管理。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管和管理。 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管和管理。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对船舶及其人员的安全监管和管理。
02
海事行政执法法律体系
05
海事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船员涉嫌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案
案情简介
某船员在驾驶船舶过程中,涉嫌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造成环境 污染。
法律问题
该船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海洋倾倒废弃 物,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案中,该船员涉嫌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事法:第一章 海事法概论

海事法:第一章  海事法概论

➢ 一般法 • 1986年《民法通则》: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 1999年 《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第90条、 第92条 • 2009年《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 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名称多为条例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等颁布 ➢ 《立法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效力顺序
➢ 广义的海事 • 海运事业(maritime adventure)、海上事务(maritime affairs)、海上活动(maritime activities)等的简称。
➢ “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一词在我国的应用实例 • 海事大学 • 海事法院与海事庭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 海事局(MSA)
海事与海事法的概念 海事法的表现形式 海事法的特点 海事法的发展趋势
第一节 海事与海事法的概念
海事的含义
➢ 狭义的海事(maritime accident, maritime casualty, average accident) • 海上事故、海损事故、海难事故或者海上交通事故的 简称。 • 《海上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即“船舶、设施 发生的交通事故”。 • 《内河安全管理条例》:“交通事故”,系指“船舶、 排筏、设施的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 火灾及其他事故”。
新的国际条约和法律或者其修订不断产生 ➢ 重大海事案件的影响
➢ 船舶种类的增加和现代化程度提高
航海技术:信息技术和计算 机技术的应用,实现船舶驾 驶和操作自动化、电子化、 智能化;
➢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连接定位、测深、 计程仪、雷达等设备,以ENC(电子海图/航道图)为基 础,综合反映船舶行驶状态;
➢ 自动识别系统(AIS):提供船舶标识信息和高实时性的 精确的船舶运动参数,应用于船舶避碰和船舶交通管理 系统;

海事法特点

海事法特点

海事法特点海事法,作为调整海上运输和船舶相关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律领域,具有一系列独特的特征。

这些特点不仅体现了海事法的专业性,还反映了其国际性、复杂性和动态发展性。

本文旨在探讨海事法的主要特点,以增进公众对这一法律领域的理解。

国际性海事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国际性。

由于海洋不认国界,海上运输活动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因此海事法必须适应跨国界的商业实践和法律需求。

许多海事法规则是通过国际公约来制定和实施的,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海商法》等。

这些国际规则要求各国在立法时考虑国际标准,以确保全球海上活动的安全、高效和统一。

复杂性海事法的复杂性体现在其调整的法律关系多样且技术性很强。

它不仅包括货物运输合同、船舶租赁、海上保险等传统领域,还涉及海洋环境保护、船员权益保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现代问题。

海事案件的处理往往需要专业的海事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法律专业人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动态发展性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海事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

例如,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使得电子提单成为可能,这对传统的纸质提单制度提出了挑战。

同时,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海事法也在逐步加强对船舶排放的监管。

这些变化要求海事法律体系能够及时适应新的技术和环境要求。

公共性海事法还具有公共性的特点。

由于海上运输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公共利益,因此海事法规往往包含强制性规定,如船舶登记、船员资格认证、航行安全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海上交通的安全和顺畅,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灵活性与稳定性的结合尽管海事法需要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技术进步,但同时也需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稳定的法律环境有助于为海上运输业提供可预测性,降低商业风险。

因此,海事法在发展的同时,也注重保持法律规则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总结而言,海事法是一个具有国际性、复杂性、动态发展性、公共性以及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的法律领域。

了解这些特点有助于更好地把握海事法的精神和适用,对于从事海上运输和相关行业的人士来说尤为重要。

海事行政执法的风险与措施

海事行政执法的风险与措施

缺乏透明度
如果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不 透明,可能会导致公众对 执法结果的质疑和不信任 ,增加风险。
安全风险
事故应对不力
在发生海事事故时,如果海事行政执法部门应对不力,可能会扩 大事故影响,引发更大的安全风险。
安全设施不足
海事行政执法部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因安全设施不足而导致执法人 员面临安全风险。
信息泄露风险
法的效率和精确度。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 段,对海事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 挖掘,为执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海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 ,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
高协同作战能力。
海事行政执法案例
04
分析
案例一:某海事局查处非法采砂行动
事件概述
某海事局接到举报,称有人涉嫌非法采砂。海事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发现采砂船只正 在作业,且未取得合法采砂许可证。
THANKS.
文化差异影响
在不同地区或国家,海事 行政执法可能因文化差异 而面临不同的社会风险。
海事行政执法措施
03
建立健全海事行政执法制度
制定完善的海事行政执法规章制 度,明确执法流程、标准和规范 ,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科学
化和合法化。
建立健全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 明确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和 权限,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
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海事行政执法信息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
优化海事行政执法流程和标准
规范海事行政执法流程
通过制定统一的海事行政执法流程和标准,明确各个环节的 责任和要求,确保海事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标准的质量
通过研究和探索符合实际情况的海事行政执法标准,提高其 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海事行政执法提供更为准确和有力的 支持。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是海事行业的一项重要指导性文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进执法公开透明度,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效率化,使海上安全管理更加有力和有序。

本文将从海事行政执法的定义、海事行政执法的原则、海事行政执法的程序和海事行政执法的结果公开四个方面来阐述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的意义。

一、海事行政执法的定义海事行政执法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船舶、港口、海事设施及相关财产实行日常监管和指导,以及对非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的过程。

其主要职责包括船舶检查、港口管理、海事安全监察、案件调查处理等方面。

海事行政执法是维护海上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海事行政执法的原则海事行政执法的原则是指在执法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些准则和规定。

海事行政执法的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等方面。

其中,公正原则是指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占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公开原则是指执法工作应当尽可能增强公开透明度,让公众了解执法过程和结果。

便民原则是指执法服务应该为公众提供优质的、便民的服务。

三、海事行政执法的程序海事行政执法的程序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前置程序、行政执法中程序和行政执法后程序三个方面。

其中,行政执法前置程序包括行政局补正、听证、询问、调查等程序,旨在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执法中程序重要包括执法文书的制作、执法告知、执法证据保全、现场检查等程序,重点在于确保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和精细化。

行政执法后程序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个程序,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海事行政执法的结果公开海事行政执法的结果公开是指执法机关在完成行政执法之后应当及时公布执法过程和结果的行为。

其主要目的是提高执法公信力和透明度,增强行政执法的可控性和规范性,同时也可以实现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结果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文书、处罚措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首先,海事行政执法具有专属管辖权。

海事行政执法是由国家海事行政机关依法对海上领域进行的执法行为,其管辖范围仅限于海上事务。

海事行政机关根据海洋权力的分工和划定,负责对涉及海上领域的事故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罚。

其次,海事行政执法要求公平公正。

海事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法人员应当公正、客观地进行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利进行申辩和辩护,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海事行政执法具有行政处罚性质。

海事行政执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行政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维护海上秩序和安全。

其处罚方式多为行政处罚,例如罚款、责令整改等,同时也可采取暂扣、没收涉案物品等措施。

第四,海事行政执法具有法定权限。

海事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干预或制裁。

也就是说,海事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应当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符合法定权限的范围和要求。

最后,海事行政执法要求程序正当性。

程序正当性要求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背法定的程序要求。

例如,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时,应当制定调查方案、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等,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海事行政执法具有专属管辖权、公平公正、行政处罚性质、法定权限和程序正当性等特征。

这些特征保障了海事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
公正性,维护了海上秩序和安全,促进了海上事务的有序进行。

关于海事行政法学科体系及其特点初探

关于海事行政法学科体系及其特点初探

关于海事行政法学科体系及其特点初探海事行政法学科是指对海上事务进行管理、调整和监督的法律学科,其研究对象是海上事务的管理和监管体系。

海事行政法学科体系的构建涵盖了海事行政法规、海事行政法律制度、海事行政法律实务等方面,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首先,海事行政法学科是一门交叉学科。

它涉及到法学、海洋学、国际法等多个学科领域的知识,需要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

海事行政法学科既需要借鉴法学理论,又需要运用海洋学知识来分析、解决海上事务的管理和监管问题。

同时,由于海事行政活动具有跨国性特点,海事行政法学科还需要运用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来研究和解决国际海事行政问题。

其次,海事行政法学科具有实践性强的特点。

海事行政法学科关注的是海上事务的具体管理和监管,研究的是海事行政法律制度的实际运行和应用。

因此,海事行政法学科的研究需要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并通过实践中的案例来验证和完善理论。

海事行政法学科的研究成果不仅要具有理论性,同时也要有指导实践的实用性。

第三,海事行政法学科具有国际化的特点。

海上事务具有跨国性特点,涉及到多个国家的船舶、货物、人员以及海域的管理和监管。

海事行政法学科需要运用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研究和解决国际间的海事行政问题。

同时,海事行政法学科的研究还需要关注国际间合作和协调的问题,推动国际间的海事行政制度建设。

最后,海事行政法学科具有法治性的特点。

海事行政法学科研究的是海上事务的管理和监管体系,强调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和约束行政行为。

海事行政法学科的研究不仅要关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也要关注行政行为的效果和效率。

海事行政法学科通过研究和制定海事行政法规和制度,为海事行政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

综上所述,海事行政法学科是一门交叉学科,具有实践性强、国际化和法治性等特点。

在海洋发展日益重要的时代背景下,海事行政法学科的研究对于推动海洋法律制度建设以及促进海事行政活动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解读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解读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解读要点一:什么是海事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法律行为。

海事行政检查是海事管理机构履职尽责的重要手段,是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方式。

海事行政检查是具有从法定、依职权、按程序、有结果特征属性的独立行政行为。

要点二:检查的形式海事行政检查包括日常巡查、周期检查和指定检查三种形式。

要点三:检查的内容日常巡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及水上设施(以下统称“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船员情况、通航环境状况等不特定对象实施的外观巡视或者初步检查。

共3个检查对象。

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的日常巡查内容包括:(一)遵守船舶定线制、船舶报告制、避碰规则、船舶引航、交通管制有关规定情况;(二)船舶作业活动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有关规定情况;(三)船舶停泊、锚泊、靠泊秩序情况;(四)船舶法定证书、文书情况;(五)水上无线电通信有关规定遵守情况;(六)船舶协查、规费缴纳情况;(七)船舶配备、使用AIS情况;(八)是否存在超载运输、非法载客以及涂改、遮挡船名的显性违法情况;(九)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对船员情况的日常巡查内容包括:(一)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携带符合法定要求与工作有关的证件、证书情况;(二)船员配备以及任解职动态报告情况;(三)船员遵守值班制度情况;(四)船员在船日常训练和考核情况。

对通航环境状况的日常巡查内容包括:(一)助航标志、警示标志、专用标志(包括电缆标志、桥涵标志、取排水口标志、锚地标志、沉船沉物标志)的状态;(二)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等水域通航安全情况;(三)水域是否存在污染物;(四)通航水域内是否存在漂浮物,以及沉船、沉物、水上养殖、捕捞、采砂是否碍航情况。

周期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船员培训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引航机构、船舶检验机构、防污染作业单位履行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责任情况,按照一定周期实施的监督检查。

海事行政执法的风险与措施

海事行政执法的风险与措施

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02
对于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严肃处理,充分体现法律法
规的威慑力,维护海事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
03
针对海事领域的特定问题,制定更加具体和明确的实施细则,
有助于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加强专业培训
对海事执法人员进行定期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对海事法 律法规、政策以及执法技能的理解和掌握能力。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建议加快海事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修 订和完善,为海事行政执法提供更加明确的 法律依据。
要持续加强海事执法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 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保证公正 、文明执法推广现代科技手段在海事行政执法中的 应用,如无人机巡航、卫星监控等,提高执 法效率和准确性。
风险原因
该风险事件的发生主要原因是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准确,没有充分考虑到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行政处罚缺乏公正性和合理性。此外,执法过程中的程序不规范和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也是导致该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措施建议
为了防范类似风险事件的发生,海事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对法 律法规的理解能力和应用水平。同时,海事部门还应加强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和监督机制的 完善,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案例二:某海事局的执法措施及其效果
背景描述
效果评估
经验总结
为了提高海事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果 ,某海事局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 执法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加强现场执 法人员的培训、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 协调、加强与社会公众的宣传互动等 。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这些执法措施 取得了显著的效果。首先,执法人员 的业务素质得到了提高,能够更加准 确、高效地处理各类海事行政案件。 其次,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协调, 行政处罚的执行率和满意度都得到了 大幅提高。最后,通过与社会公众的 宣传互动,海事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 得到了提升。

海事实用性人才教材之行政执法概要

海事实用性人才教材之行政执法概要

海事实用性人才教材之行政执法概要海事行政执法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为维护海上秩序和保护海洋环境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是海事领域内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在保障海上安全和推进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为此,海事实用性人才必须具备扎实的行政执法概念及实践技能,从而能够更好地履行本职工作,有力地维护海上秩序和保护海洋环境。

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种类行政执法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直接进行的行政行为。

在海事领域,海事行政执法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海事管理机构通过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来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影响海上秩序的违法行为。

海事行政执法种类主要包括行政警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抽样检查等。

海事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海事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程序的要求,维护海上秩序和保护海洋环境。

同时,海事行政执法还应当注重问题导向,严格执法公正、廉洁,坚决打击非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海上秩序和安全。

海事行政执法的实践技能要求实用性人才必须掌握现场调查技巧,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工作判断能力。

在执法过程中,实用性人才还需要在调查、取证、处罚和上诉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实践技能,防止执法过程中出现失误或不当行为。

海事行政执法教材的编写海事行政执法教材应当紧密贴合行政执法的实际需求,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全面深入地介绍海事行政执法的基本知识和实践技能。

教材应当涵盖法律法规、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处罚和上诉等方面的内容,丰富实例、案例和应用练习题,以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海事行政执法教材的应用海事行政执法教材应该由各种培训机构广泛运用,包括海事行政机构内部培训、多媒体网课等方式。

应该通过不同的形式将教材融入到培训中,让学员掌握至少一项海事行政执法的实践技能,让实用性人才在海事行政执法中能够熟练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而不至于迷失方向。

结语海事行政执法是维护海上秩序、保护海洋环境的关键部分,实用性人才对于海事行政执法的掌握能力是很重要的。

海事行政检查的本质、基本内容分析与执法风险规避

海事行政检查的本质、基本内容分析与执法风险规避

2019 第5期DOI:10.16831/ki.issn1673-2278.2019.05.014The essence, basic content analysis and law enforcement risk prevention of maritime administrative inspection海事行政检查的本质、基本内容分析与执法风险规避邱 奇(舟山海事局,浙江 舟山 316000) QIU Qi(Zhoushan MSA, Zhoushan, Zhejiang 316000, China)摘 要:文中分析了海事行政检查的行政事实行为本质, 较少,《海事行政检查规定》对行政检查的内容与程序介绍了海事行政检查的特点,从队伍性质、保障船舶适 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从内容上仅从大的类别进行航、检查深度等方面明确了海事行政检查的基本定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海事行政检查的类别与基本内容,提出了规避执法风险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海事行政检查;行政事实行为;基本内容;执法风险规避Abstract: The paper studies the nature of maritime administrative inspection as a kind of administrative factual act, introduc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aritime administrative inspection, and defines the basic orientation of maritime administrative inspection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nature of the team, the guarantee of ships’ seaworthiness, and the depth of inspection. On the above basis, it analyzes the categories and basic contents of maritime administrative inspection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avoiding law enforcement risks. Keywords: Maritime administrative inspection; administrative factual behavior; basic content; avoiding law enforcement risk 中图分类号:U69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278(2019)05-0028-04了概述。

关于海事行政法学科体系及其特点初探

关于海事行政法学科体系及其特点初探

关于海事行政法学科体系及其特点初探引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得,规范和操纵行政权得法律规范体系.所谓得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能和同意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得各种关系.行政,为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政策、法律,治理国家内政、外交得活动.与国家得立法、司法相并列得重要职能.一个国家得日常政治、经济生活秩序是靠行政活动来予以维持得,能够讲它与国家权力在存续时刻上是等长得,在空间范围上是等距得,在活动密度上是等量得.由于人类得生产、生活活动起初只限于陆地,因此国家得行政治理活动也只以陆地为主,法律也是以规范陆域活动得“陆法”为主.随着科技得进步及生产力水平得提高,人类对海洋得利用活动越来越多,由海上活动得特点所决定,规范陆域活动得“陆法”并不全部用于调整海上活动关系,由此,调整海域活动得“海法”便逐渐产生.“海法”中得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确实是海事行政法,然而,海事行政法得特点是什么,海事行政法都包括哪些内容等理论咨询题,至今还没有定论,回答这些理论咨询题,关于完善我国得海事行政法体系加强对海洋得行政治理,进展我国得海洋经济,提高我国得综合国力具有重要得意义.因为21世纪为海洋得世纪,自古人们就断言,谁操纵了海洋,谁就操纵了世界.因此本文拟对上述理论咨询题进行初步得探讨,期待对完善我国得海法体系有所裨益.一、人类得海上活动与海法得结构海洋是富饶得资源宝库.也是地球上生命得摇篮和支持系统,人类是从生存在海洋中得有机物,通过千百万年得进展,逐渐演变而来得.wm从那时起,人类就没离开过海洋.能够讲,随着科技得进步,人类越来越认识到海洋对人类得重要价值,同时随着生产力水平得提高,逐渐地把这种认识转化为生产活动.到目前为止,人类对海洋得利用活动可分为如下几种:1航海活动;2水产养殖及捕捞活动;3国防与行政治理活动,4海底资源得开发活动;5环境爱护等.上述活动从产业得角度讲,可作如下种类得划分;第一,按产业属性划分,可分为:海洋第一产业,指海洋水产,包括海洋种殖业、海水养殖业和捕捞业;海洋第二产业,指海、海水淡化、海洋油气、采矿、矿砂、海洋能利用、海洋建筑业、海洋食品加工和海洋药物产业等.海洋第三产业,指与海洋开发有关得流通、服务部分,包括海洋运输、海底仓储、滨海旅游、海洋信息业;海洋服务业(如预警预报、环境监测、防灾救灾、教育科技、技术推广服务、海底考古、海洋文化业等).第二,按海洋产业得形成时刻划分,又可分为:传统海洋产业(如海洋捕捞、海洋运输、海洋盐业等),新兴产业(海洋油气、海水养殖、滨海旅游等);以后产业(如海水化工、海水淡化、海洋能利用、海底采矿、海洋药物、海底建筑、海底仓储业等)除上述要紧生产活动外,还有非生产活动得海上科学考查、国防及海上秩序得维持活动为规范人类得海上活动,调整由该活动所产生得社会关系,沿海国家都制定了完备得海法体系.所谓得海法,是指规范人类从事海域活动,并调整由此产生得社会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由于海洋为连续不断得水域,人类在其领域内得活动自然会超出一国得范围,因此各国往往采取协调得行动,制定并实施统一得海法规范.因此,各国得海法体系均由国内海法和国际海法两部分构成.关于海法,可从如下不同得角度作不同得分类:(一)国际海法与国内海法按海法得适用范围,可分为国际海法与国内海法国际海法为规范国际社会中有关海域活动得法律规范得总称(要紧指海洋法)国内海法,是指一国以内有关规范海域活动得法律规范得总称.(二)海事公法与海事私法就其调整对象,可分为海事公法与海事私法.海事公法,为调整国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得海事社会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通常称为海事行政法或海运行政法;海事私法,是指调整私人间海事社会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通常称为海商法在海法形成得初期,由于科学技术得进展水平比较落后,海上运输多为国内运输,海事公法和海事私法多呈国内法,随着船舶技术和通讯技术得进步及海上交通得发达,海上交往日益频繁,海法中得国际性规则日渐增多.即所谓海法得国际化倾向以至于出现了包含公法和私法内容得国际海法和包含公法和私法内容得国内海法.20世纪中叶,因经济进展和科技得进步,社会安全和环境爱护思想渐处于主导地位.海法中得海事行政法得到了迅速得进展,其中要紧为两个方面,一为海上交通安全方面得立法一为船员福利及海洋环境爱护方面得立法.此外海洋资源得开发利用方面得立法也得到了明显得进展.海事行政法,是指规范相对人得海域活动,调整海事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得过程中所形成得各种海事社会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其中包括海运行政法、渔业法、海洋环境爱护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法等.其中海运行政法为要紧内容,因此,国内在非常多场合多使用海运行政法这一概念,则不使用海事行政法这一概念所谓得海运行政法是指规范相对人得海上运输行为及与海上运输有关得行为,调整国家海运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得过程中所形成得海运行政治理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为了明确海事行政法在海法体索中得法律地位,本文将海法得结构以下图得形式予以表示:二、海事行政法得特点抽象出某一学科领域各组成部分得共性,是该学科体系建立得理论荃础,本文得第二部分对海事行政法得特点予以阐述海事行政法是行政法得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备一般行政法得特点但同时又有其独有得特点其特点是:(一)海事行政法无统一得法典尽管行政法无统一得法典,但并不排除某些部门行政法或其子部门法已有统一得法典,如土地法、环保法、森林法等都有统一得法典海事行政法虽为行政法得一个分支,但无统一得法典之因此如此,是因为海事行政法所调整得社会关系领域广泛而复杂,各种社会关系都有自己得特点,治理对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难以制定一部统一得法典因此该法是由各个单行得规范性文们拒斤构成得.如海上交通安全法、水路运输治理条例、航道条例等(二)海事行政法得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每一种行政治理活动都有自己得专业性和技术性,但海事行政治理活动与其他行政治理活动相比,具有较强得专业性和技术性因而,海事行政法中存在着大量得技术性规范,许多法律规范是国家对技术规范得确认.如船舶建筑、吨位丈量、检验等方面得法律基本上以技术规范为要紧内容得,违反这些规范就构成违法,会受到法律得制裁.(三)海事行政法得稳定性较差.海事行政法得稳定性欠佳,存在着多方面得缘故.其中即有我国整个国家法制进展水平方面得缘故,也有立法者对海上事业得重视程度和经济进展水平方面得缘故,具体为:其一,海事行政法得表现形式绝大多数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也包括地点性法规和地点政府规章,效力等级较低,其制定程序相对简单快捷,因而,其废除和修改频率也较高;其二,海事行政法得调整对象本身具有变化较快得特点,与其相习惯,海事行政法自然就变化较快、稳定性较差尽管行政法都具有这一特点,但海事行政法在这方面得特点尤为突出.(四)海事行政法得内容具有国际性海事行政治理关系中得相对人是以海上为要紧活动舞台得,而海洋在地理上得相通性和其法律地位得特别性,决定了本国相对人得活动领域会超出一国得管辖范围,外国得公民或法人也会成为我国行政治理关系得相对人.因此,规范这种行政相对人得海事行政法律规范必须在某种程度上谋求一致,这种内在得要求表现在法律内容上,确实是海事行政法律规范包含许多国际规则,表现在形式上确实是海事行政法不仅包括国内得法律、法规、规章,还包括国际条约.既使国内法也要考虑国际条约得内容,力求作到与国际相接轨.(五)海事行政法得政策性较强.从法理得角度分析,法要体现政策得精神,但海事行政法与其他部门行政法相比,具有更强得政策性.许多法律制度都直截了当来源于政策如造船方面得政府补贴、船舶登记得条件、海域得治理和开发等都要体现一国得海事政策这是由于海洋这一法律关系得客体,涉及到一国得国家主权,与国家得政治、经济、军事紧密相关.因此,海运、海域使用、海上资源治理等方面得法律、法规都具有非常强得政策性综上,本文对海事行政法得学科体系及其特点进行了初步得分析和探讨在我国,由于行政法学科得研究起步较晚,作为其分支学科得海事行政法更是鲜于研究,本文只是对其基础理论咨询题进行了尝试性得探讨,文中得观点难免浅陋,论述也可能有欠周延,希文章得发表能起到抛砖引玉得作用.注释:①海上运输企业法、海域使用治理法、港口法在我国止在起草过程中。

有代表性海洋国家的海上行政执法模式及启示-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有代表性海洋国家的海上行政执法模式及启示-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

有代表性海洋国家的海上行政执法模式及启示-国际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海上行政执法模式1.海上行政执法模式的含义海上行政执法,是国家海上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海洋活动的总称,是一国行政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1]96.海上行政执法的内容丰富,涉及海洋权益维护、海洋资源和环境保护、海域使用管理等.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模式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性形式或固定格式[2]23.我国海上执法模式具体包括执法主体的设置、权限划分和执法活动中职权的运作方式等.海上执法模式是海上行政执法体制的外在表现形式,海上行政执法体制是海上执法模式的内在决定因素.从一定意义上讲,有什么样的海上行政执法体制就有什么样的海上执法模式.在执法模式中,行政职权是核心或实质问题.海上行政执法模式具有规范性和技术性、广泛性、综合性和复杂性.2.海上行政执法模式的分类集中统一的海上行政执法模式.即由单独的执法机构实施集中统一的海上执法.该模式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行政部门专门执法,在海上设立单个机构执法,一般挂靠着或者隶属于政府的某个行政部门;另一种是执法.目前,世界上许多沿海国家,绝大部分都拥有统一的海上执法力量,这些国家包括:美国、日本、韩国等.比如美国的海岸警卫队,几乎涉及所有涉海部门的工作[3].分散多部门的海上行政执法模式.有的国家是多个部门执法,其中部分国家包括执法,如德国.3.两种不同的海上行政执法模式之比较首先在执法机构的设置上有所不同.分散多部门的海上执法模式是针对特定的领域设立相应的执法机构.它的优势之处是,专业的条件、设备和人员能被各执法机构全力配备,而且他们对特定领域、行业内的执法活动非常熟悉,管理效率高.但在实践活动中也存在很多缺点,由于执法机构设置比较分散,各机构的权限较狭窄,不能很好地从宏观上进行全面把握和综合考虑.而集中统一的海上执法模式的海上执法机构是统一、单独的,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和消除分散多部门的海上执法模式下政出多门、职权交叉的弊端,有效提高执法权运作效率.但是,集中统一的海上行政执法模式往往被一国现有的管理体制和立法所限制,需要通过改革管理体制或者进一步修改或制定法律来进行不断提高.其次是海上执法队伍的职能配置不同.分散多部门的海上行政执法模式下各海上执法队伍的职能配备也是趋向于专业化,将缉私、渔政等执法权分配到不同的部门.但在实践中容易产生职权交叉或各机构互相推诿的情形.而集中统一的海上行政执法模式开辟了新的专业执法的权限配置,由一个主要政府机关来集中行使多种海上执法职能,但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具有更高的素质.最后是海上执法资源配置不同.在分散多部门的海上行政执法模式下,有限的经费、资源,如果各部门间没有一个统一领导机关或者协调机制,执法资源只归各部门自己调配和使用,容易造成执法资源的匮乏或浪费.而在集中统一的海上行政执法模式下,执法人员、装备设施等资源是在内部分配,可以较好地避免不同部门间争权夺利现象的发生,有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二、有代表性海洋国家的海上行政执法模式及其分析1.相对集中统一的海上行政执法模式美国海上执法力量主要有四支,分别是海岸警卫队、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移民与海关执行局和海洋渔业局[4].联邦法律规定,海岸警卫队在美国管辖海域执行或协助执行所有法律,主要负责海上治安管理、海难救助、海洋环境保护和海上防灾等,海岸警卫队隶属国土,是美国五大武装力量中唯一拥有平时执法权的队伍.日本负责海上执法工作的是海上保安厅.日本海上保安厅负责执行所有海洋法律、法规,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海上法令,监督海上法令执行,维护海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实施海难救助等.它既是维护海上治安和保障传播安全的专门机构,也是日本防卫体制和海军后备力量的主要组成部分.2.相对分散多部门的海上行政执法模式英国海洋管理事务起步较早,是实行分散管理体制的典型国家.其海洋管理机关主要有4 个:运输部负责铁路、公路、民航和海运运输事务,并主管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海洋污染工作;内政部负责打击恐怖活动,保障边境安全;税务和负责征税和打击走私;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负责海洋渔业管理.此外,英国还成立了海洋管理协调机构即海洋科学技术和海洋地产委员会,协调处理各部门之间的海洋管理事务.俄罗斯属于按行业分部门也即相对分散多部门的海上行政执法模式,涉海部门主要包括:自然资源部、边防总局、海关等.俄罗斯于2001 年成立联邦海洋委员会,作为海洋领域跨部门的高层决策协调机构.海洋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三项:一是制定综合性的海洋发展战略规划,将其中各项工作分派给相关部门和单位,并监督其执行;二是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的海洋事务;三是开展人员培训、提供业务咨询等.俄罗斯各涉海部门作业大都使用自己部门的海上力量进行作业,各海上执法队伍只有一个基础分工,而且俄地方政府没有执法队伍.3.集中统一的海上行政执法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集中统一的海上行政执法模式是实现海洋综合管理的基础,越来越多的国家实施集中统一的海上行政执法模式.该模式一般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化.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例如专门立法,如美国《海岸警卫队法》、日本《海上保安厅法》等,明确海上执法主体的隶属、机构设置、性质、任务等,赋予本国海上统一执法的权限和职能,以及处罚、搜查、扣押、逮捕、起诉等职权.执法区域的广阔性.海上执法的范围覆盖了港口、航道、出海口、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等国家管辖海域.通常可利用远视设备包括雷达、卫星加强对相关海域的监控;有时对重点海域派出船舶与飞机实施巡航,对可疑活动进行监视、跟踪、拦截.机构精简、顺畅高效.据统计,美国海岸警卫队共有38 000 名现役人员,9 000 名预备役人员和34 000 名辅助保障人员,韩国海洋警察厅现有人员近8 000 人,建立海洋情报信息综合处理系统,在内部之间与政府部门之间实行情报信息的高度共享,提高了指挥和控制的效率.装备精良、功能齐全.根据日常海上执勤以及能快速处置应急的需要,装备有各种不同类型、用途的船舰和飞机,既有平时执勤需要的巡逻船舶和飞机,又有专门用于海上灾难处置的海难救助船舶和飞机,还有用于海洋科研和环保的海洋调查船等.三、我国海上行政执法模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1.我国海上行政执法模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重新组建国家,由国土资源部管理.新组建的国家的主要职责是拟定海洋发展规划,实施海上维权执法,监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等,并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推进海上统一执法.但我国主要海上行政执法主体之一的中国海事,仍保留原有建制.在发布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前,我国的海上执法模式是在1998 年政府机构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其中主要有 5 支队伍:中国公安边防海警简称中国海警; 缉私局海上缉私警察;国家的中国海监;国家海事局的中国海事;渔业局(渔政局)的中国渔政.我国之前的海上执法体制是以分散管理为主的模式.我国没有一支海上综合执法力量,其现状主要是:分散立法,因而较易形成有利于本部门的事项则争管,而需要耗费人力财力的则不愿管的现象;执法权较分散,加之诸多部门存在条条块块隶属关系,因而形成群龙闹海的管理格局;海上执法的人员和设备总量不少,但职责重叠,形不成合力;分散了国家财力,增加了执法成本.2.对建立我国集中统一的海上行政执法模式的建议应通过立法明确海上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主体资格、职能、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设立权责层级较高的海洋管理部门.在中央,应建立国家海洋事务领导和协调机构.尽管我国拟重组国家,但中国海事等海上执法力量并未组合进入;况且国家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其级别甚至低于地方政府,条块机制需要中央层级机构的领导和协调.应尽快对综合性海洋行政管理机构的人员队伍、机构建制、运行机制等进行整合.在地方,提高对海洋综合管理的认识,建立相应的海洋统一综合管理机构,配合和协调中央的海洋管理工作.在精兵简政的原则上尽量充实海上行政执法的第一线,队伍建设可以从海军分流一部分,并可持续从海军、武警、海洋等院校培养和选送;乃至舰艇也可以从海军调拨一部分.随着国际海洋法新秩序的建立,国际海洋事务迅猛发展.在此特殊国际环境下,我国应抓住时机,结合国情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宝贵经验,尽快建立相对集中统一的海上行政执法模式,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海洋权益的维护保驾护航.参考文献:[1]李明春.海洋权益与中国崛起[M]. :海洋出版社,2007.[2]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K]. :商务印书馆,2005.[3]何忠龙,任兴平,冯永利.我国海上综合执法的特点及对策[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8(1):31-35.[4]秦虎,石莉.美国的新海洋管理体制[J].海洋信息,2006(3):24-26.。

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海事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家管辖范围广泛。

海事行政执法是国家对海上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涵盖了海上交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

无论是国内海域还是专属经济区、大陆架,都属于国家的管辖范围。

三、公共利益为导向。

海事行政执法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保护海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执法行为的目标是促进海事事业的发展,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四、行政手段为主。

行政机关的行政手段是海事行政执法的主要手段,其中包括勘查、检查、检测、处罚、责令改正等措施。

相比于司法手段,行政手段的特点是对违法行为采取及时、有效的强制措施,能够更好地保证海上秩序和航运安全。

五、监督与协作机制完善。

海事行政执法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与协作机制,以保证执法公正和执法效果。

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协作机制则是指海事行政执法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共同维护海事秩序和航运安全。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广泛。

海事行政执法是一个国际性的领域,不仅国内海事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还需要与国际社会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这有助于国际间共同维护海上秩序,保障航运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总的来说,海事行政执法是国家海事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和权限,以行政手段进行海事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为。

它具有国家管辖范围广、职责权限明确、公共利益为导向、行政手段为主、监督与协作机制完善、国际合作与交流广泛等特征。

只有通过健全的执法机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才能更好地保护国家的海洋权益,维护海事秩序和航运安全。

海事行政执法

海事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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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调查经过及违法事实” 栏应当注明违法行为发现时间、发 现途径、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发 生地点、违法行为内容等违法事实、 情节和后果,以及开展调查取证的 全部过程;
• (二)“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栏 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 意见。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 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 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 度及法律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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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全国人大会常委会 全国人大会常委会 全国人大会常委会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省人大常委会
实施时间
2004年1月1日 2008年6月1日 2015年3月1日 2002年8月1日 2007年9月1日 1995年1月1日 2003年1月1日 1993年2月14日 2013年2月1日
• (三)“立案依据”栏由受案机构负责人填写 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应写明法律全称, 并具体到款、项、目,不必提出处罚种类和数 额;
• (四)“受案机构意见”栏应当根据案情提出 “建议立案调查”等明确意见,由受案机构负 责人签名并注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 (五)“负责人审批意见”栏应当由交通行政 执法机关负责人根据案情提出明确意见。同意 立案的,应当写明“同意立案”,同时明确两 名以上具体承办人;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 “不予立案”。
• 设定:最低的设定层次为规章,一定数额的罚款 和警告。
• 思考:“一事不再罚” 原则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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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行政强制 • 定义:是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的合称。 • 原则:依法、最小损失(比例)、效率与权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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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活动。

通常情况下,行政执法相对于行政立法而言,是常见的行政行为的表现,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责任原则。

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是依法组成的并享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法定围采取的,执法容必须合法;在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行政执法的标的物必须是依法能作为该执法行为的物品;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行政执法的程序,因具体的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行政执法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受理与立案,调查与取证,决定与处罚,告知与通告,申述与执行。

2.1.2 行政执法的种类与形式行政执法的种类,一般表现为各种具体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命令、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执法也可以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行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羁束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需执行的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无权自由处置的执法行为;自由裁量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中,执法者可在围、方式、数额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执法行为。

羁束与自由裁量是相对的。

行政执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属自由裁量。

自由裁量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在法定的幅度以进行。

行政执法的表现形式,可以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动作形式。

书面形式是行政执法的常见形式,是要式法律行为的体现。

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属于。

口头形式,在行政执法中不常用,这种形式的优点是简便、效率高,不足是发生争议时缺乏证明力。

海事行政执法2.7.1 海事行政与海事行政执法海事行政是指国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从事海事管理的各种活动,包括制定海事管理规定与海事行政执法两方面。

制定海事行政管理规定,是普遍性的海事行政行为,广义上包括国务院制定有关海事行政管理的法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海事行政管理规章以及部分地方政府制定海事行政规章的活动,也包括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海事行政管理机构制定海事行政管理规的活动。

在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海事行政作为交通行政的组成部分。

海事行政执法,即实施海事行政法律法规的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海事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实施具体的海事行政管理活动的行为。

海事行政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海事行政执法的主要特征是:1.海事行政执法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海事行政执法的主体只能是国家与地方的各级海事行政机构。

国家海事行政机构,是指隶属于中国交通部的中国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的省级海事直属局,具有独立的海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地方海事机构,是指行政编制与人员管理都隶属于地方政府的海事机构。

地方海事机构的海事管理业务统一受中国海事局的领导与管理。

地方海事行政执法机构,包括隶属于省级政府的省海事局、隶属于地市级地方政府的市海事局、省海事局的直属海事分局和直属海事处、隶属于县级政府的海事处。

海事处具有独立海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海事行政执法的最基层机构。

2.海事行政执法的业务围具有特定性。

海事行政执法的业务围,是专门关于海上交通管理活动以及河交通管理活动,不包括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活动与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活动。

海事行政执法的业务围是特定的,独立存在的,不同于其他领域的行政执法围。

3.海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是海事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代表性的海事法律法规有:国务院2002年6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3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国船员条例》、国务院1994年6月2日颁布《中华人民国船舶登记条例》、交通部2004年12月7日颁布《中华人民国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2006年1月9颁布的《中华人民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等。

4.海事行政执法的相对人是与海上交通运输以及河交通运输有关的单位与个人,包括船运公司等法人企业和船员等责任人。

海事行政执法的对象主要针对的是船舶等海上交通运输工具、海上设施。

2.7.2 海事行政执法的种类与措施海事行政执法的种类与措施,包括行政执法的一般种类与措施,也包括海事行政执法的特有种类与措施。

海事行政执法的一般种类与措施,主要包括行政决定中的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类型。

在具体的执法种类上,海事行政执法的一般种类包括常见的行政执法的种类。

在海事行政处罚上,具体的处罚种类首先应当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没收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其中,关于行政拘留的处罚,适用于违反海事行政管理并且又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实施处罚,海事行政执法机构没有行政拘留的处罚权。

海事行政处罚针对的是海事行政行为,海事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又决定着海事行政处罚在种类上又不完全同于一般的行政处罚。

中国海事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国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行为,包括下列行为:(一)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二)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管理秩序的行为;(三)违反海上船舶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四)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的行为;(五)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的行为;(六)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的行为;(七)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八)违反海难救助管理秩序的行为;(九)违反海上打捞管理秩序的行为;(十)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十一)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的行为;(十二)其他海事行政行为。

对于上述特定的行政行为,应当给予的海事行政处罚必然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处罚的种类中,有“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书”的处罚,资格罚是专门针对船员的适任证书。

在海事行政强制方面,海事行政执法中可以适用《行政强制法》中的有关规定,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例如,《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此规定中的海事行政执法,即属于海事行政强制执行。

海事行政执法的特有种类与措施,是指海事行政执法中的专有的行政执法种类与措施,是海事行政执法不同于其他领域合作部门的行政执法的体现。

海事行政管理具有其不同于其他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因此,理论上可以存在不同于相同行政管理的执法措施。

例如,《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第十章法律责任部分规定的海事行政管理机构对于违反河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所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就具有特殊性,具体措施有:“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第六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第六十五条等)、“责令改正”与“禁止船舶进出港口”及“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第六十八条)、“强行拖离”(第六十九条)、“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书”(第七十一条)、“强制拆除或者恢复”(第七十二条)、“强制清除”(第七十四条)。

上述这些海事行政执法措施,又属于不同的海事行政执法的种类。

有的行政执法措施,在分类上比较复杂,对其理解也存在一定的不同。

其中,“责令改正”应当属于行政命令,“强行拖离”与“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强制清除”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应当属于行政处罚。

对于“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有人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2.7.3 海事行政许可海事行政许可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提出的海事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海事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的一种类别,与其他行政许可的主要区别是行政许可的事项与容是特定的相对人的海事活动。

海事活动是指从事海上以及河各种作业的活动,涉及到水上交通安全、水域污染防治、船舶与浮动设施管理、船员管理、水上运载货物安全管理等多方面的具体事项。

海事管理机构的海事行政许可行为,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规定,按照该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与一般程序规定,从事海事行政许可审批活动。

交通部2006年1月9颁布的《中华人民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简称《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对海事行政许可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

海事行政许可法律规的容包括海事行政许可的程序与条件两方面。

该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设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交通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

在海事行政许可程序上,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海事行政许可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特定情况下存在听证、变更与延续程序。

在海事行政许可的期限上,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审查完毕。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在海事行政许可的条件上,应当遵守《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规定。

海事行政许可的条件容包括:通航管理的许可条件、船舶管理的许可条件、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的许可条件、船员管理的许可条件、其他海事行政管理的许可条件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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