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我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探索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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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探索
摘要长久以来我国金融业长期处于政府高度垄断之下,缺少外部竞争压力,金融市场效率偏低。

然而,在全球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中,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欧洲、日本以及中国香港和台湾,都实行了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业在分业经营体制下明显难以应对竞争对手的挑战。

要想生存和发展,要想做大做强,我国金融业唯有积极应对,主动创新,不断提高金融市场运作效率。

而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回归,作为国际潮流势不可挡,也必然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最终选择。

关键词金融混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制度上市制度金融监管当今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企业兼并、重组风起云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品种不断交叉,金融各业之间的边界日益模糊,客观上,国际金融业已经走上了交叉发展的道路。

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日本、美国等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国家纷纷走上混业道路,混业经营体制逐步成为了国际金融业的主流。

金融混业经营,是指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还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交易、兼并与收购、保险代理等,也就是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全方位金融业务于一身。

混业经营有两种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一个金融机构可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业务,混业程度最为彻底;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控股公司内部成立各子公司,分别独立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业务。

各子公司间设立防火墙,严防各业务间的利益冲突和风险感染,从而达到效率和风险的平衡统一。

分业经营则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内以及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实行相互分离的经营体制。

分业经营制度和混业经营制度各有利弊,其实行的绩效与一国特定的历史、经济阶段密切相关。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坚持分业经营制度。

1993年中央政府在对1992年以来的银证经营混乱、乱拆借、大量违规资金进入股市等状况进行治理整顿的过程中,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明确了分业经营的思想,随后颁布了《商业银行法》,禁止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人为割断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联系。

随后几年,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国内,金融、证券改革不断深化,制度有所完善;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中国开始出现通货紧缩迹象;在国际,经济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明朗并加强。

相应地,国内分业经营政策出现适度调整和放松。

1999年下半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券商融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自6月16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提出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实施有关券商融资的各项政策……之后,8月下旬,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先后下发或转发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时至11月下旬,有关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以及直接发行债券融资的意见草案正在进一步讨论中,有望近期出台。

这些融资方面的措施表明,曾被管理层严令禁止的银证分立的隔火墙已不再紧密,出现缝隙,我国金融市场出现混业经营趋向。

实际上这一趋向不仅表现在券商融资方面,据《证券时报》11月9日3版报道,工商银行广州分行与广州证券正式签署了一项银行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投资者无需将资金从储蓄帐户提出转入保证金帐户即可从事股票交易,从而实现了所谓的存折炒股;自1998年以来,四大商业银行为实施债转股、处置不良资产、有效化解金融风险,先后成立信达、华融、长城及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尽管是一变通做法,实际也已横跨了银行与证券两个领域,无疑为银证加快混业经营准备了条件。

然而,金融混业经营面临许多障碍,混业经营可能引致最大的风险是银行资金大量流入股市,导致工业企业所需资金不足、股市泡沫严重,最终泡沫破裂,银行亏损严重,挤兑破产。

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业历经数百年的发展,制度较为完善,尤其是证券市场包括上市公司良性运行,在有力的政府监管下,相应减少了混业经营的风险,显示
出混业经营的最大优势。

相比之下,目前我国金融业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别不仅体现在监管方面,主要是银行和证券市场制度不完善,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企业病。

这样,就使我国实行混业经营面临巨大风险,也决定了改革必须有序推进,政策配套。

概而言之,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国有金融制度不完善,实行混业经营可能引发较大风险。

1从银行来看,虽然将专业银行变成真正的商业银行的说法已提了多年,但是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离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还存在不小的差距。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较为落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分支机构自成体系,政出多门的现象禁而不止;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不能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控。

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不健全,委托——代理机制形同虚设,在资金运用上存在风险与收益不对称,没有也不可能走出一放即乱,一收即死的怪圈。

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银行将居民储蓄存款投入证券市场中就会很容易引起道德风险,也就是说银行通过这种地位可以只负盈不负亏,因为我国的银行是属于国家的,以国家信用为存在的基础,但国家对银行却无法完全监控起来,所以信贷资金在股票市场上盈利时还好说,如果亏损时最终仍由国家承担起大部分的损失。

这样,银行只追求盈利最大化而忽视证券市场的巨大风险,便会加大股市泡沫和信贷资金的风险。

2从证券公司来看,与银行一样,证券公司也存在经营机制不健全问题,内部人控制现象极为普遍由其国有性所决定,外部监管成本很高且效力有限,存在着追求自身利益尤其是管理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所以证券公司常常利用自己拥有的巨大资金实力在证券市场上坐庄,操纵股价,期望获得最大收益,由股票市场风险所决定这样做也隐含着巨大风险,因为股票价格尽管取决于投资者的预期,但是不可能脱离其实物基础,一旦过度背离,或者相关因素变化,股票价格的波动就往往难以预测,坐庄的机构也难以幸免于难,也就是庄家套牢,而经营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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