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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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性

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性

当事人到法院来打官司,往往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寻求公正的处理。

而司法是否公正一方面取决于审判程序是否公正,另一方面取决于实体裁决是否正义。

法院要树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要做到胜败皆服,应当力求使这两种公正都能够直接呈现在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面前。

然而,目前我国的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这不仅导致了因当事人怀疑司法不公而缠诉、上访,也使司法权威失落,百姓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降低。

一、裁判文书说理不足自最高法院推行裁判文书改革以来,裁判文书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的问题仍然比较明显。

因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存在多种裁定书、判决书,为增强本文的针对性,笔者在本部分选择了以最常见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分析其说理性不足的问题。

现行民事判决的格式大致如下: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ⅩⅩ(原告姓名)与被告ⅩⅩ(被告姓名)ⅩⅩ纠纷(纠纷种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参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为证(列举认定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法院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简要陈述理由)。

综上,依照ⅩⅩ法第ⅩⅩ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笔者对基层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进行了抽样分析,基本都存在如下问题:1、证据取舍神秘,事实结论突然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证据的采信与否直接影响着案件事实的认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会分别提供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证据,审判者在此基础上居中裁判。

但是,裁判文书中往往缺乏对举证、质证的描述,而只有法院的事实结论,关于证据仅以一句“上述事实,有……为证”带过。

我们无法知道当事人都提供了哪些证据,当时人的证明目的和质证意见如何,证据被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是什么,该证据能证明什么样的事实,证据链条能否完整地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要求,对证据的表述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对主要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制作刑事裁判文书中出现问题的原因1、对制作刑事裁判文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清。

很多刑事法官都有“只要把案子办好了就成了,裁判文书写得好不好没关系的思想”,他们更加看重法庭审理、庭下合议的过程,他们认为这才是采信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关键,而刑事裁判文书是前面一系列工作的附属品,更像是一种形式,只要把握好了庭审、合议的工作,裁判文书的制作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这些同志对制作刑事裁判文书的意义缺乏认识,忽视了它的重要价值。

2、工作责任心的缺失。

前面提到的有些问题其实属于低级错误,并不是审判人员的写作能力和法律知识不行,主要由于工作责任心的问题造成的。

制作时漫不经心,校对时粗枝大叶。

像刑期计算说白了是小学数学中的加减法,哪有说能力不到算不出来的,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解决的。

3、疏于更新知识,法学理论知识不强。

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出现的另一些问题,并不是法官粗心大意导致的,而是法官的业务素质较差的表现。

比如漏引了罪名的修正案,也许在修正案出台后,该法官就没有关注过,自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考虑不到。

还有说理不充分的情况,有些法官分析控辩双方的意见比较简单,并非都是贪图省事,他们也确实想做到说理透彻,逻辑严密,但“非不为也,实不能也”,由于自身的法学理论功底不强,详加分析反而会被当事人抓住判决书的漏洞,倒不如用空话、套话驳斥来的干脆又无破绽。

4、为数不少的法官专业知识过硬,但语言文字功底差,词义辨析、遣词造句,准确使用标点符号这些文字基本功或多或少有所欠缺。

经常词不达意,使被告人不能理解刑事裁判文书上的内容或者产生歧义,无法正确表达法官评断是非的立场和意见,语言表达不清、不当、不准的法律文书,会让整个审判工作大打折扣。

5、工作压力很大。

必须要承认,近些年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而刑事法官的数量却没有相应的增加,这就导致了每位法官承办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在审限的重压之下,加班加点已经成了家常便饭,每个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面对越来越多的案件,为了保证案件质量,法官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保证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等实体方面,以避免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而对于很多细节问题则有意无意的放弃或者忽视了。

审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审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审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本文将重点讨论审判领域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审判是司法机关的核心职能,它对于保障公正、维护法律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我们也必须承认,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与公正和效率相关的问题。

一、审判方面存在的问题1. 司法不公司法不公是指在司法过程中涉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等重大利益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案件被处理不当、裁决不公。

这可能是由于主观偏见、腐败行为、权力滥用或程序错误等原因引起的。

司法机关应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但实际操作中,成千上万的案件被处理得草草了事或出现明显错误,导致一些人受到了不应有的伤害。

2. 案件办理周期长长时间的审判过程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巨大困扰。

案件进展缓慢意味着当事人要长时间等待结果,这会带来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担。

审判流程冗长的原因可能包括:庭审过程繁琐、案件积压、诉讼程序复杂等等。

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样的问题往往会加剧他们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

3. 管辖权问题管辖权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的地域和层级范围。

在一些情况下,同一案件可能涉及多个司法机关,导致裁判结果和审理周期存在差异。

此外,涉及行政分权和跨国司法合作等特殊情况时,困扰也十分复杂。

这种不一致性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混乱,并且增加了司法系统内部协调的难度。

二、审判问题产生的原因1. 司法体系建设滞后一些地方基层司法机关设施落后、技术条件欠缺,造成办案效率低下。

同时,尽管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程度上的公正标准,但仍存在着地方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之间的不平衡和各省份之间司法工作水平差距不小的现象。

2.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司法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法律技能和道德操守。

然而,一些司法从业者在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大规模失误和滥用权力的情况。

此外,一些地区还面临着司法队伍结构不合理、沟通协调能力差等问题。

3. 司法独立不够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要素之一。

裁判文书问题和质量提升经验做法

裁判文书问题和质量提升经验做法

裁判文书问题和质量提升经验做法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

它不仅记录了案件的事实、理由和结果,而且也是法官权威性和司法公正的象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裁判文书存在一些问题,如格式不规范、语言表达不准确、证据应用不严谨等。

为了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我们需要深入了解裁判文书的问题所在,并探讨一些提升经验做法。

一、裁判文书问题的深度剖析1. 格式不规范在实际工作中,很多裁判文书存在格式不规范的问题。

缺少标题、标号混乱、段落结构杂乱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裁判文书的整体美观度和可读性。

2. 语言表达不准确裁判文书作为法律文件,对语言表达的准确性有很高的要求。

然而,一些裁判文书存在表述模糊、用词不当、语法错误等问题,这不仅影响了裁判文书的权威性,也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

3. 证据应用不严谨裁判文书的逻辑严密性和证据应用的准确性是其重要特点之一。

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未能严格按照证据规则,导致裁判文书的证据应用不够严谨,从而影响了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裁判文书质量提升的经验做法1. 规范化培训为了解决裁判文书问题,司法机关可以加强对法官和书记员的规范化培训。

通过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文书功底,规范裁判文书的格式和语言表达,确保裁判文书的质量。

2. 建立审查和评估机制另外,建立审查和评估机制也是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的关键。

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定期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形成长效机制,促进裁判文书质量的持续提升。

3. 鼓励技术应用鼓励技术应用也是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途径。

借助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对裁判文书进行自动化辅助,能够提高裁判文书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降低裁判文书问题的发生率。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裁判文书的问题是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客观现象,提升裁判文书的质量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通过深入分析裁判文书的问题所在,以及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提升经验做法,相信能够有效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性的实现。

对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问题的调研

对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问题的调研

对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问题的调研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日益增长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越来越频繁地涌现出来。

民事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因此,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和效率也成了关键课题。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工作中,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那么将会给我们的司法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给人民群众带来负面影响。

一、装订和打印简陋民事裁判文书是法院对于诉讼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价值。

但在一些基层法院里,民事裁判文书的打印和装订比较简易,甚至可能只是普通的A4纸张装订。

这样的操作不仅不符合一份法律文件应有的规格,而且也会导致文书易潮易糊,不方便存档查看。

二、文书格式不规范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文书格式不规范是常见的问题。

有些法院在撰写文书时,往往忽视了规范格式的要求,或者没有按照官方格式撰写。

例如,在公民的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等细节处没有标点符号,导致文书的解释不清,行文不畅。

三、文书写作水平参差不齐在基层法院,裁判文书的撰写由工作人员进行,每个人的水平都是有差异的。

有些人因经验不足、文才低下等原因,难以表达自己的意思,从而产生了一些在语言表达和逻辑结构上十分模糊的文书。

这样的文书往往很难满足民事裁判文书的书写标准和质量要求,直接影响了书文的效力。

四、文书撰写速度较慢在一些基层法院,由于文书的书写标准和质量要求较高,加之工作人员能力不足等问题,可能导致裁判文书的撰写速度较慢。

这样会影响诉讼申请人的时间和利益,加重法院工作负担,给人民群众带来了较大的不便。

五、电子化程度不高目前,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文书制作还是以人工为主,电子化程度不高。

这种制作方式虽然可以确保裁判文书的质量,但也增大了人工开支和耗费时间。

而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裁判文书制作,不仅可以大幅降低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还可以增强文书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以上就是对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的调研分析。

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报告

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报告

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报告一、引言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不可忽视法院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报告旨在分析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促进我国司法体制的健康发展。

二、审判程序缓慢1.审判流程冗长目前,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所需时间较久,审判流程冗长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事实上,这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对司法公正性的认可程度。

2.无效诉讼频发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各类纠纷增多,无效诉讼频发已成为当前司法系统一个突出问题。

大量涉民事、商事纠纷等案件被退回或撤诉,导致司法资源浪费严重。

三、裁判结果不公正1.判断标准不明确在某些情况下,裁判员在判断案件时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导致裁判结果存在主观性和不公正性。

这也导致了社会对法院公信力的质疑。

2.审判理念滞后有时候,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仍然固守旧观念,未能及时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这导致裁判结果与现实需求不相符合,无法公正维护当事人权益。

四、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1.地区差异明显司法资源在我国各地分配不均衡,大城市相对拥有较多的司法资源,而农村地区则面临严重缺乏的情况。

这使得基层法院难以有效审理案件,进一步加剧了司法不平等问题。

2.人才缺乏与培养困难我国司法系统普遍存在着人才缺乏的困境。

一方面,在某些领域和专业知识方面具备更高素养的专业人士少之又少;另一方面,由于培养与选拔机制的问题,优秀年轻律师很难进入到法院工作岗位。

五、管理体制落后1.内部管理问题突出目前,一些地方法院的内部管理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权力过于集中、规范性文件制定不及时等。

这导致了一些重要决策难以迅速得到实施,进而影响了法院组织的高效运转。

2.信息化建设滞后与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部分地方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滞后严重。

电子立案系统、庭审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应用不足,无法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六、主要原因分析1.体制机制问题我国司法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行政干预和外部压力等问题。

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引言司法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它的公正性、高效性、权威性和公信力直接关系到社会正义与稳定。

然而,当前我国审判质效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司法体系的有效运行。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改善审判质效的对策。

二、缺乏合理的案件分流机制1. 案件集中导致审判时间拉长目前我国法院普遍采用档案制管理模式,即按照文书大小和结案难易程度进行分类管理。

由于考虑统计工作需求,许多地方法院往往将各类案件集中处理,使得庭审过程繁琐冗长,审核取证等环节时间消耗较大。

这种情况下,机构内部协调困难,呈现出审理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当事人满意度低等问题。

2. 基层法律服务不完善基层法院数量庞大但资源有限,在没有明确分类指导和适当培训的情况下,对于某些简单案件可能过于严格审查,以致流于形式。

而对于复杂的案件来说,基层法院往往缺乏专业人士和技术手段进行适当解决,导致案件需要转至高级法院审理。

这样的转移负担了高级法院工作量,增加了审判周期。

三、审判资源配置不均衡1. 法官数量与权力集中度之间的矛盾我国司法改革中一直存在着法官数量相对稀缺、职能集中度高的问题。

现有的少数几个重要部门或大型中心城市的法官承担了大量案件的审理工作,这不仅导致这些地区或部门负担过多,而且使得其他地区司法资源严重匮乏。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提倡下属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招募合适数量的专业人员,并构建分权化和职能化的审判体系。

2. 不合理的案件调度制度在谋求高效率状态下,目前一些地方出台“1111”、“2222”等类似政策规定,即订单制和合议庭制度。

尽管这些政策节约了时间成本,并明确了广大干警的具体指导原则,但在应对特殊情况时,限制了法官灵活性和独立判断的空间。

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必须审慎设计案件调度制度。

四、信息化建设滞后1. 电子数据共享及使用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司法信息化中应用电子证据等手段迫在眉睫。

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与对策:一个实证分析的角度

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与对策:一个实证分析的角度

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与对策:一个实证分析的角度一、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实践中的障碍(一)裁判文书公开的边界不明确1. 法律规定不明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不予公开,其他的内容都要予以公开。

这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首先,不公开内容尤其是商业秘密的判断标准很不清楚;其次,双方当事人能不能申请不公开案件;再者调解书能不能公开;最后,合议庭不同的处理意见能否公开。

2.实务的做法混乱(需要调研)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不公开;公开审理的、书写优秀的裁判文书才公开;民事案件的公开为常态。

这说明实务与法律规定的客观范围不太一致。

(二)裁判文书公开的渠道不畅通公开的主体不明确:裁判文书的公开是否属于办案法官的业务范畴;裁判文书最终由哪一级法院进行公开。

进而导致,公开的网络资源和方式较为分散,缺乏一个集中统一的检索平台。

(三)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不清楚法官是不是只要将事实、法律和审判结论罗列在裁判文书上就行了,如果不是,那么法官的说理义务应该达到一种什么样的标准呢?到底什么样的说理义务才是必要的呢?二、裁判文书公开存在问题的原因:理论的剖析(一)裁判文书公开与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冲突1. 裁判文书公开是公民知情权的内在要求2. 案情保密是当事人隐私权的基本内容3. 知情权与隐私权存在一定的冲突关系网上公开裁判文书在便利知情权实现的同时,也对隐私权造成了重大威胁。

就此而言,化解网上公开裁判文书风险的关键就在于妥当地协调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矛盾。

(二)裁判文书公开与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媒体是公民了解裁判文书的窗口,法院应该借用这个窗口向公民展示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因此,裁判文书的公开离不开新闻媒体的合作,也离不开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法官必要的说理义务1. 说理义务是法官行使裁量权需要遵从的原则。

吴泽勇教授认为,按照德国学者的归纳,自由心证应该受到三个方面的制约。

这三方面的制约包括:1.思维法则、经验法则和自然法则;2.法官的说理义务;3.法定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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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雷鑫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黄文德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文明和公正司法的载体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长期以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

”[1]为规范裁判文书.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今年上半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组织人员对全市两级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了评查。

本文拟结合评查的情况与审判实践.就目前法院裁判文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结合法院裁判文书改革情况进行研究,期望能够对裁判文书的进一步改革和规范有所裨益。

一、民商事案件中案由的确定不准确、不规范所谓民事案由,实际上是对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高度概括,也是对民事案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在整个民事法律大坐标中的准确定位。

准确地确定案由,对于裁判文书事实的叙述、说理、适法能起到一个导向性的作用。

但在评查中却发现民事案由的确定不准确、不规范,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讼争案件的法律关系界定错误与刑事案件的定性相比较,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复杂得多。

关于案由,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

这是民事案件审理以及制作裁判文书中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涉及到对当事人诉的准确把握,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更涉及到法律的准确适用和案件实体的正确处理。

准确地识别和理清法律关系并以此确定案由是审理一个民事案件最基础性的工作。

评查中发现对讼争案件的法律关系界定错误的突出表现在:一是不能正确解读、把握当事人的诉。

只有诉才能启动诉讼程序,没有诉就没有诉讼。

但在评查中发现.很多办案人员往往不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甚至撇开当事人诉讼请求来确定案由。

在实践中,笔者认为不仅要正确解读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还要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确定案由。

二是办案法官能力不够,无法准确识别法律关系。

怎样从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准确地界定所办案件的法律关系.这是最能体现一个办案人员素质和能力高低的水准。

如当事人以劳动争议纠纷起诉,承办法官却把案件作为一般损害赔偿案件来审理;当事人因企业内部承包问题与企业发生纠纷,明明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只因该当事人是企业的职工,就把它作为劳动争议来处理;等等。

三是当一个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结在一起的时候理不清法律关系。

任何一个纠纷,一般不会只存在单一的法律关系,往往是多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体现案件本质的基本的法律关系?这就需要从众多法律关系中进行识别。

譬如,一个案件,公司股东因为股权发生纠纷,但股东之间又有合同在约束彼此的权利义务,很显然,公司的行为是由公司法来调整的,本案是涉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不是简单的合同纠纷。

如果把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就错了。

评查中就有一个案件,把涉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定性为合同纠纷,而且是作为一般的合同案件来处理。

案件存在本诉和反诉的情况下对法律关系的识别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分案和并案审理的问题。

如果本诉与反诉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法律关系,用一个案由可以包容的,那自然要合并审理;如果是两个法律关系,并案审理有利于纠纷解决,可以合并审理;其他的则应分案审理。

(二)案由的内涵把握不准确任何一种法律关系所对应的案由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用法,但实践中我们往往把握不准。

譬如,有一个案件,当事人因被打伤要求赔偿.按照新的案由规定[2]。

应当确定为健康权纠纷,承办法官却把它定为身体权纠纷,出现这样的错误是由于办案人员对于身体权的内涵把握不准,身体权是指自然人有在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保持身体完整的一种权利。

该案保护的显然不是这样一种权利。

有一案件把案由定为样品买卖合同纠纷,而2008年颁布的新《民事案由规定》里没有这样一个案由,只有一个“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它是指当事人约定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所引发的纠纷.而且这一案由也与案件实际的法律关系不相符。

按照婚姻法解释,[3]当事人以解除同居关系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有一个案件.法院就受理了,并以解除同居关系作为案由。

这种案件本质上是同居财产的析产以及小孩的抚育所产生的纠纷,新《民事案由规定》就明确了这类案件的案由即“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案由问题最多最复杂的是。

在案件审理中经常把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混淆了。

劳动关系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关系.就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也就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广义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概念相近似.劳务关系是一个比较笼统而模糊的概念,除去由劳动法调整的这一块,剩下的部分就被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劳动关系所充斥,再剩下的则可称之为劳务关系。

但这些关系的界限都不是很清晰。

怎么去区分它们?笔者认为.一是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来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二是认定雇佣关系要紧紧把握几个特征即基于主体的不平等所形成的人身依附性以及被管理支配和服从的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报酬与工资的支付相对比较固定,雇员与雇主的关系也相对比较稳定:三是加工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所参加的劳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前者所完成的劳动具有较高的技术成分,后者的技术含量则较低。

(三)民事案由适用原则使用不当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应是法律关系的性质加纠纷构成,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新《民事案由规定》将案由分成四级,一级案由由十部分组成,二级案由有三十类,三级案由有三百多种,三级以下有一些四级案由。

案由的确定首先要明确界定法律关系.再由低到高逐级适用,即最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的再适用第三级案由,依此类推;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确定两个案由;法律关系竞合时依当事人自主选择的请求来确定。

(四)习惯性思维定势影响严重2008年2月颁布的《民事案由规定》对2001年颁布实施的旧的案由规定作了较大的改变,但由于思维惯性的作用,在确定案由时仍然经常适用旧的案由名称。

例如,现还经常看到把案件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的情况。

其实。

这一旧的案由,已经细化成若干个案由,包括:人格权纠纷中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以及该三级案由下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七个四级案由;债权纠纷中二级案由下的特殊侵权纠纷中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主损害赔偿纠纷等多个案由。

(五)裁判文书中存在案由名称不规范等其他问题在确定案由的过程当中随意性很大,案由经常多一字少一字.甚至杜撰案由。

如有的把“离婚后财产纠纷”定性为“财产分割纠纷”,把“共有纠纷”定为“按份共有纠纷”,把“抚养纠纷”定为“抚养费纠纷”,这都是不规范的。

类似这样的不规范的情形相当多。

评查中就出现了许多稀奇古怪的案由,诸如:返还纠纷、欠款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林木损害赔偿纠纷、合伙侵权纠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等等,不胜枚举。

另外,审判实践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时确定的案由不相符时,应在文书说理部分明确,或直接在案件由来经过中予以明确。

二、查明与认定事实部分存在事实表述不规范、事实认定错误或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事实没有查清,就谈不上正确地处理纠纷。

评查中发现裁判文书中查明与认定事实部分主要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事实表述不规范等问题。

(一)事实要素不完整,表述不规范主要是有事实没有证据.事实缺乏证据的支撑或根本没有证据证明,或只是简单地罗列证据,而没有对证据进行认证分析。

目前裁判文书还有相当一部分仍沿用旧的文书格式。

从评查情况来看,大约还有半数以上的文书是这种模式,这类文书基本上是平铺事实,然后简单地罗列证据,有的甚至连简单的罗列证据都没有,最根本的问题是对证据的分析认证不够.对证据事实的关联性缺乏推理、分析和判断,没有对主要证据的采信与否进行分析说理,对双方争议的关键证据的认定未置可否。

事实问题的核心就是证据,这也是一直以来裁判文书的一个薄弱环节.大多裁判文书或多或少存在这个问题。

过去的裁判文书,由于平铺事实,对证据一笔带过,把最核心的问题,用最简单的方式来处理。

这样也招来了众多的对司法裁判的质疑。

道理很简单:事实不是凭空掉下来的或是捏造出来的,它是通过证据认证分析后所再现的法律真实。

事实是需要证据来证明的。

是通过证据来推断认定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存在,但体现在裁判文书写作上,简简单单,反映不出当事人对证据的举证、质证以及对证据认证分析和事实认定的过程。

(二)事实表述过于简单,案件中的重要、关键事实表述有误或遗漏表述事实表述该繁则繁.该简则简。

但不能过于简单。

如一个贩毒刑事案件,其审理查明的事实不足50个字,其全文为:“某年某月份以来,被告人某某数十次在某地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某某、某某、某某等人吸食”,贩卖的具体时间、地点、数量、次数、卖给了多少人等重要犯罪事实都不很清楚。

还有一个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审理查明“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某某在某某县某某镇竹山坳,将本村村民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事件的起因、经过等一些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也都不清楚。

有些案件中的重要、关键事实是必须表述清楚的,却没有表述。

例如有一个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按理说这样的案件都会有一个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这是案件的一个关键事实和证据,但在该案的裁判文书当中,除了证据罗列中有这样一个证据外.在事实部分遗漏了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的内容,且说理部分完全撇开了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而对事故责任直接进行了认定。

(三)裁判文书中事实叙述与说理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查明的事实与案件没有关联而文书中予以表述,案件查明的事实不能为说理服务,或在事实部分未查明。

但在说理部分却出现未查明的事实。

例如,一个离婚案件.在事实部分,不是查明当事人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和小孩情况等关键事实,却查什么彩礼送了多少以及其他的事实。

说理中出现的事实并未在事实部分查明,许多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中”经常出现“经查”的字样,但不在事实部分查明,却在说理的时候查明。

笔者认为,裁判文书要做到事事清楚、证据确凿,有三点是必须注意的:一是真正发挥庭审应有的查明事实的功能.不要使庭审沦为形式。

庭审中的法庭调查就是为查明事实设置和服务的,庭审的一个很重要的功能。

就是通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然后法院认证,查明案件事实。

要善于抓住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关键事实来展开调查。

在庭审中真正把事实查清。

最后体现在裁判文书中的查明事实就是对法庭调查进行浓缩后的文字再现。

二是强化证据分析意识。

强化对证据规则的运用。

现在普遍存在证据分析意识不强,运用证据规则的能力欠缺,体现在办案中就是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不清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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