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至1954年安全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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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

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组织法规定政务院设劳动部。

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次会议任命李立三为劳动部部长。

11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成立。

1950年

2月27日河南新豫煤矿公司宜洛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174人、残废2人、轻伤24人。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对此重大事故作了严肃处理,河南省人民政府主席吴芝圃等6人分别受到警告、记过、撤职或送司法机关惩办等处分。

3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通令严查各煤矿发生的工人伤亡事故,究明责任,并立即改进安全制度。

5月3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全国公私营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

5月31日劳动部公布试行《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

6月27日劳动部发出管制爆炸性工厂的通知,要求对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和有毒气体的工厂(军工除外)作一次普查,并制订管理办法。

8月11 政务院发布《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

1951年

1月9日政务院抄发《东北公营工厂、矿山安全责任制度暂行规定》。

2月26日政务院通过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条例实施范围暂定为:(1)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2)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条例规定的保险项目有:疾病、伤残、生育、养老、死亡。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式确立。

3月日全国总工会发布《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通则》。

3月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缴纳劳动保险金的通知》。

3月24日劳动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4月20日劳动部公布《各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9月3日~15日劳动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草案)》、《限制工厂矿场加班加点暂行办法(草案)》和《保护女工暂行条例(草案)》。

10月9日劳动部颁布《关于搬运危险物品的几项办法》。

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

1952年

12月23日~31日劳动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传达了毛泽东主席对劳动部《三年来劳动保护工作总结与今后方针任务》报告的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会议根据这个指示,全面总结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保护工作,进一步阐明了“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安全生产方针。会议还拟定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决定》、《工厂安全卫生条例》、《保护女工暂行条例》、《工时休假条例》等文件草案。

12月31日政务院发出《关于中央各部在北京市招募建筑工人应注意事项的通知》。

12月人事部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各类人员暂行工资等级表》。

1953年

1月2日政务院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同时公布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次修正的主要内容,(1)适当扩大实施范围;(2)酌量提高待遇标准,使该项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1月26日劳动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2月21日劳动部发布《修正公布“劳动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决定》。

11月5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向产业部门提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建议,要求中央各产业部门和所属企业,以及地方较大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单位,把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列入生产技术财务计划,作为生产任务主要组成部分来完成。

1954年

3月~4月全国总工会召开全国劳动保险工作会议,检查总结过去几年的工作,确定今后工作的方针任务。

4月1日政务院批准将劳动部劳动保护工作移交全国总工会统一管理,劳动部劳动保

护局即时撤消。

4月10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做好夏秋季矿下、工地、交通的安全卫生工作的联合通知》。

5月3日全国总工会通过并发布《关于劳动保险金掌管使用办法的规定》。

5月6日政务院发出《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造及合理化建议奖励暂行条例》。

6月12日内务部、劳动部发布《关于经济建设工程民工伤亡抚恤问题的暂行规定》。

8月11日劳动部发布《关于厂矿企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的规定》。

8月23日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劳动部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

9月2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9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第9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9月29日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毛泽东主席任命马文瑞为劳动部部长。

11月18日劳动部发出《关于厂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通知》,对编制计划的项目范围、职责、程序、经费开支等提出明确要求。在此期间,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召开了劳动保护座谈会,明确了各级企业领导人员必须贯彻“管生产的管安全”原则,各企业开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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