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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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添加剂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添加剂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添加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不得含有有害物质,不得超过使用范围和限量。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有关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资质要求。

第六条生产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七条生产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对原料进行严格筛选,确保原料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生产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进行产品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生产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条经营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有关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资质要求。

第十一条经营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的食品安全添加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经营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不得经营无证、无照、过期、变质、伪劣的食品安全添加剂。

第十三条经营食品安全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销售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等内容。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安全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不得超过使用范围和限量。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方法等。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安全添加剂应当进行计量和记录,确保使用符合计量和记录要求。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无证、无照、过期、变质、伪劣的食品安全添加剂。

食品安全及添加剂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及添加剂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及添加剂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2. 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食品原料管理1. 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确保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2. 对于进口食品原料,应索取并保存相关的检疫证明和进口食品准入证明。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1.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未经批准的添加剂。

2. 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安全。

四、食品加工过程控制1. 加工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2. 加工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五、食品储存与运输1. 食品储存应符合相应的温度、湿度等条件,防止食品变质。

2.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避免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六、食品销售管理1. 销售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标签,包括产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2. 对于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有明显的提示,并采取相应的促销措施。

七、食品安全培训1.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

2. 培训应包括食品添加剂的正确使用、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控制等内容。

八、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九、监督检查1. 建立食品安全自检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2. 接受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解释。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是指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保存和运输过程中,为改善食品品质、保持食品稳定性、增加食品营养价值以及为食品加工提供特定技术需要而向食品中添加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使用范围和限量:确定食品添加剂的适用范围和允许添加的限量,对不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明确和规范,以确保食品安全。

2.安全评估:对新型食品添加剂进行安全评估,并对已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定期评估,确保食品添加剂对人体无害。

3.注册管理: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进行注册管理,要求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

4.标签标识:要求食品包装上清楚标注明添加剂的名称、用途、含量以及使用范围,方便消费者了解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5.监督检验: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验,对市场上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抽检,确保其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6.风险评估:对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风险的食品添加剂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7.信息公开: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相关信息的公开和宣传,提高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认识和知识水平。

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5篇)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5篇)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使用食品添加剂既要达到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又要达到不滥用而影响食品安全为目的。

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有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二、食品添加剂采购渠道要正规、合法,采购必须到正规的专卖店购买,并查验或索取供货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质证明,并留存购物凭证,购物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____年。

三、在加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四、正确掌握食品添加剂的用途,做到可用可不用的不用,必须用的少用,尽量做到不用。

五、存放食品添加剂要设专用橱柜,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并详细记录,做到“五专”管理,即: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六、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七、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八、对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相关人员要严肃处理。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2)是指在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范和管理要求。

该制度旨在保障食品安全,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防止食品添加剂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食品添加剂的选择和使用:制定具体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清单和使用范围,明确不同食品类别的添加剂使用限量和使用方式。

2. 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评估:建立科学的食品添加剂安全评估机制,对新添加剂进行安全评估,并对已经使用的添加剂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

3. 添加剂标签和说明: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食品添加剂名称和含量,并提供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二、按照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三、专柜(位)存放食品添加剂,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

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

四、应专册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

使用有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精准称量使用。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应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一旦发现违规管理和使用,须立即纠正,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六、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向供应商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制度(三篇)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制度(三篇)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制度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现场制作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采购、专人进货查验、专人保管、专柜贮存、专人使用、专人记录。

并按照有效期使用。

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主要记录食品添加剂名称、使用量、使用的食品、使用的时间(含年、月、日、时)、使用人等或其他具有同等作用的信息。

3、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

4、.实施进货查验和出入库记录,主要记录食品添加剂名称、批号、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本单位使用的食品、采购日期、数量、保质期、出库数量、出库日期、经手人等信息或其他具有同等追溯作用的信息。

5、食品添加剂贮存专柜,柜体上标识醒目的“食品添加剂”字样。

6、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包括。

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和各种香料。

7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基本信息包括。

品名、生产厂家、添加到何种食品等。

8、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9、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制度(二)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____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现场制作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采购、专人进货查验、专人保管、专柜贮存、专人使用、专人记录。

并按照有效期使用。

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主要记录食品添加剂名称、使用量、使用的食品、使用的时间(含年、月、日、时)、使用人等或其他具有同等作用的信息。

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5篇)

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5篇)

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2.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购买时应认明包装标签上“食品添加剂”字样,入库前严格验收。

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使用时认真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

4.不得使用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5.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到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使用的食品添加物质进行备案。

备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食品添加物质的名称、来源、生产企业,企业在生产的各种食品中添加该物质的最大限量等。

6.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保管,并做好入库及出库记录。

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2)是指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保存和运输过程中,为改善食品品质、保持食品稳定性、增加食品营养价值以及为食品加工提供特定技术需要而向食品中添加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使用范围和限量:确定食品添加剂的适用范围和允许添加的限量,对不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明确和规范,以确保食品安全。

2.安全评估:对新型食品添加剂进行安全评估,并对已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定期评估,确保食品添加剂对人体无害。

3.注册管理: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进行注册管理,要求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

4.标签标识:要求食品包装上清楚标注明添加剂的名称、用途、含量以及使用范围,方便消费者了解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食品添加剂使用及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及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及管理制度一、总则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物质或天然物质。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采购与管理1. 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的合法供应商。

2. 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进行严格的索证和验收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资料。

3. 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负责管理,设立专柜(防盗锁柜)存放,出入库要做好严格的登记。

4. 领料必须由分管的饮食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到库房按量进行领取。

5. 各添加剂使用单位必须做好使用登记,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范围等信息。

三、使用与标记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

2. 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剂量、用法和工艺进行,确保食品安全。

3. 在食品包装上应明确标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用量和用途,以便消费者了解和识别。

4. 未使用完的食品添加剂应及时退回库房,禁止使用和保存过期的食品添加剂。

四、培训与监督1. 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添加剂知识的认识。

2. 定期开展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3.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过期食品添加剂的处理1. 过期食品添加剂应及时清理出库房,不得继续使用或存放。

2. 过期的食品添加剂应交有关部门按特殊垃圾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六、制度的修订与解释1. 本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如有变更,应及时修订。

2.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添加剂管理部门所有。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以前制定的与本管理制度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一律废止。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详述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详述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详述一、管理体制和责任1.建立食品添加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管理制度,并监督和检查食品企业的添加剂使用情况。

2.食品企业应设立食品添加剂管理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的购买、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

3.食品添加剂供应商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生产和销售产品。

二、食品添加剂的选择和使用1.食品企业在使用食品添加剂前应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添加剂对人体健康无害。

2.根据食品的种类和用途合理选择食品添加剂,禁止未经允许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添加剂。

3.在食品添加剂使用中,严禁将添加剂作为药物使用,不得把食品添加剂作为保健食品成分。

4.食品企业应严格按照添加剂的用量和使用范围进行使用,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允许量。

1.食品企业在生产食品时应标明使用的添加剂名称和用量,并列明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2.食品添加剂供应商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添加剂的名称、用途和最大允许量,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使用说明。

四、监督检查和处罚2.对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要求整改和罚款等。

3.对严重违规的企业,将予以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信息公开和消费者权益保护1.食品添加剂管理部门应定期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包括新闻发布、宣传教育等。

2.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认识和理解,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3.对于因食品添加剂使用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公开事故信息,并依法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六、配合相关法律法规1.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应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确保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食品添加剂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和销售产品。

3.食品企业应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以上是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和要点。

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添加剂的选择、使用和监管,可以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管理制度(经典完整版)

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管理制度(经典完整版)

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重要性1.1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食品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正确管理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

1.2重要性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中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但不当使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可能导致食品安全风险。

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能够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问题,提高食品质量,维护企业声誉和消费者信任。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涉及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储存、使用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三、食品添加剂的选用与采购3.1选用原则:食品企业在使用食品添加剂之前,必须明确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种类、使用范围,并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采购要求:3.2.1选择合格供应商:优先选择具有合法生产资质和良好信誉的供应商进行食品添加剂采购,并与供应商签订正式采购合同。

3.2.2查验和记录按照《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相关记录保存至少三年。

3.2.3标签和包装:购进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具有完整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食品添加剂的储存与使用4.1储存管理4.1.1储存条件:食品添加剂应储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中,防止阳光直射和潮湿环境,防止与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混存。

4.1.2分区管理按照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性质进行分类储存,并设立明确的标识和分区。

4.1.3库存管理建立库存台账,记录食品添加剂的进货、领用、库存数量、有效期等信息,并按先进先出原则进行管理。

4.2使用规范:4.2.1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用量进行使用,不得超量使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4.2.2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确保使用过程的卫生安全和操作规范。

4.2.3记录与监控:操作人员应及时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用量、使用时间等信息,并将记录保存至少三年。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制度(6篇)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制度(6篇)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制度一、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1、购买必须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经公司食品安全卫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方可购买、使用。

2、采购食品添加剂只能向具备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资质,且证件齐全的经营者购买,并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和使用说明书。

并执行严格的验收、登记制度,及时建立台帐。

没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数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3、严格加强食品添加剂的保管。

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保管,做好入库与出库记录。

不得贮存亚硝酸盐。

4、使用添加剂必须保持和改进食品营养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及卫生安全要求。

5、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

加工烹调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必须经批准后,方可按需领取、使用,并做好使用登记。

6、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由两名以上炊事员在场的情况下使用。

7、使用添加剂必须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8、禁止使用和保存过期的食品添加剂,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交有关部门按特殊垃圾处理二、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1、“五专”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做到专人彩购,专人保管、专人添加和准确计量、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食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购销记录、生产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至少保存____年以上。

2、“四上墙”根据实际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牌,将公司责任人,食品添加剂保管人,食品添加剂使用人,产品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称、功能、最大使用量明示在公示牌上,悬挂在公司明显位置。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制度(2)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为了改善食品质量、保持食品稳定性和延长食品保质期等目的而添加的物质。

为了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关的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审批制度:食品添加剂需要经过严格审批才能投入使用,审批机构通常是国家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专门的科研机构。

添加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添加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安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在生产、加工、制作、调味、防腐、保鲜等过程中,为改善食品品质、色、香、味、形态等特性,提高食品营养价值,保护食品稳定性,延长食品保存期,确保食品卫生安全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或天然物质。

第三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风险防控,确保食品添加剂安全。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添加剂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食品添加剂。

第六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七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标准和使用范围生产食品添加剂,不得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超过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第八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质量安全,不得使用劣质原料或添加非法物质。

第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十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追溯体系,记录生产、销售、使用等信息,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可追溯性。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食品添加剂。

第十二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从生产者或其他合法渠道采购食品添加剂,并查验相关证照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不得经营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过期、变质、劣质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管理规章制度5篇

食品添加剂管理规章制度5篇

食品添加剂管理规章制度5篇食品添加剂管理规章制度(篇1)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__《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的物品。

2、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

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3、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禁止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

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于面点、糕点、肉类加工。

4、发酵面制品、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中不得使用明矾或含明矾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

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5、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做到“五专”,即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6、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

食品添加剂管理规章制度(篇2)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专账记录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

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

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

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三、专区存放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四、专器称量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校食堂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校食堂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校食堂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为保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确保师生饮食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与验收1.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2.采购人员应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相关凭证和票据,并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台账。

3.食品添加剂入库前应进行严格验收,包括检查产品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4.验收合格后,应将食品添加剂放置在指定的存放区域,并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与管理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遵循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

2.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称量、调配,并做好使用记录。

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由专人负责,并确保在操作过程中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4.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应详细记录使用时间、使用量、使用对象等信息,并存档备查。

5.定期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食品添加剂的储存与保管1.食品添加剂应储存于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避免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2.储存食品添加剂的容器应完好无损,并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3.定期对食品添加剂的储存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食品添加剂的储存记录应详细记录入库时间、入库数量、出库时间、出库数量等信息,并存档备查。

四、食品添加剂的废弃与处理1.过期、变质、受污染的食品添加剂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特殊垃圾处理。

2.废弃的食品添加剂应进行分类处理,不得随意丢弃,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废弃食品添加剂的处理记录应详细记录废弃时间、废弃数量、处理方式等信息,并存档备查。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禁止采购使用违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
剂。

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品种及其
使用范围、使用量。

3、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必须将使用
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向监管部门备案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

4、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供应商有效合法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
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

查验添加剂包装是否完整,标签是否标注了“食品添加剂”,并注明生产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规格、生产许可证号、质量标准等。

5、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或说明书,必须索取进口检验合格证明。

6、添加剂使用完毕,及时将添加剂放入密闭容器中包装,防止吸潮变质。

7、严格按标准量使用添加剂,使用计量器称量添加剂,不得用手或容器随意
添加。

8、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建立台帐,如实查验和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9、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食品
添加剂;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10、不得为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
加剂。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者暂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浮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者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即将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者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 2 年。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第一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二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三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者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者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1 .食品质量合格证明;2 .检验(检疫)证明;3 .销售票据;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6 .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四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1 .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者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3 .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添加剂使用规章制度

添加剂使用规章制度

添加剂使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添加剂的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

第三条添加剂是指能够提高食品质量、改善食品品质以及方便加工、储存、运输等目的的各种物质。

第四条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在使用添加剂时,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添加剂的分类和使用第六条添加剂根据其性质和用途可以分为色素、防腐剂、增稠剂、酸碱调节剂、调味剂等多种类型。

第七条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原则,不能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在使用添加剂时,应当进行添加剂使用计量,确保添加剂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九条添加剂的使用应当标注在食品包装上,并明确添加剂的名称、用量等信息。

第十条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高使用限量。

第三章添加剂的采购和储存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在采购添加剂时,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并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添加剂的储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储存要求,保持干燥、阴凉、通风的储存环境。

第十三条添加剂的储存应当标注清晰的标识,包括添加剂的名称、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信息。

第十四条添加剂的储存应当定期清点、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四章添加剂的使用管理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添加剂使用记录,并保存至少三年。

第十六条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经过专业人员指导,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在使用添加剂时,应当遵守生产工艺流程,确保添加剂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添加剂的使用责任由企业主体承担,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度,确保添加剂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添加剂的监督与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使用食品添加剂既要达到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又要达到不滥用而影响食品安全为目的。

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有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二、食品添加剂采购渠道要正规、合法,采购必须到正规的专卖店购买,并查验或索取供货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质证明,并留存购物凭证,购物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在加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四、正确掌握食品添加剂的用途,做到可用可不用的不用,必须用的少用,尽量做到不用。

五、存放食品添加剂要设专用橱柜,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并详细记录,做到“五专”管理,即: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六、不得使用未经过批准、受污染、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七、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八、对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相关人员要从严处理。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和保持食品长期稳定性等目的,向食品中添加的化学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可以促进食品产业的发展,但如果管理不善,也会带来食品安全隐患。

因此,《食品安全法》和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了规范,建立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一、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遵循安全、必需、合理和限量使用的原则。

为了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保障食品安全,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是针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使用、检测等环节,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目的是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最终维护公众的健康和权益。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质量管理体系,从源头上控制食品添加剂的质量问题。

2. 食品生产企业在购买食品添加剂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认证的质量标准进行选购。

3. 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按照国家规定的量进行添加。

4. 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档案和管理制度,对添加剂的来源、使用量、使用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和备案。

5. 食品生产企业要对产品的添加剂成分进行检测,确保不使用超范围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量。

6. 进行执法检查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由国家权威机构进行检验。

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的实施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生产企业、检测机构等不同方面的配合。

以下是实施过程中的关键流程:1. 监管部门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定以国家标准为基础的监管规则和标准。

同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检测等各个环节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

2. 生产企业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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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第一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二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三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2.检验(检疫)证明;3.销售票据;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四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五条对获得驰名商标、着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六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统称食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合格的产品。

二、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供货票据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供货票据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运输工具,对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的、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温度、湿度条件的、未对散装食品进行有效隔离的等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条件的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格查验食品的包装和感官性状,包装应当清洁、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和受潮,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形状,标签内容完整,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

五、严格查验食品的保质期,对过期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临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销售量确定采购量,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二、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四、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五、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

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要你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六、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进行封存,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

三、应当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防止突发事件恶化。

四、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食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厂家和联系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处置的方式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添加剂使用及公示制度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物品的现象。

2、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

餐饮经营单位加工经营食品为现制现售模式,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3、采购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

4、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并登记台账。

应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5、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禁止餐饮业服务单位(包括食堂、食品摊贩等)及个人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

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于面点、糕点、肉类加工。

6、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

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7、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五专”管理制度,并做出食品添加剂安全承诺。

8、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

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并上锁,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9、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括:(一)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条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二)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供货方(三)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的质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五)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

第四条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五条坚决杜绝未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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