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验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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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换证委托书(3篇)

保险兼业代理换证委托书(3篇)

第1篇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尊敬的监管部门:我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因《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即将到期,现依法向贵局申请换发新证。

鉴于我单位业务繁忙,特委托(以下简称“受托人”)全权办理此次换证手续。

为确保换证过程顺利进行,特此委托书如下:一、委托事项1. 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向贵局提交《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2. 受托人提交换证所需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换证申请文件;(2)换证清单(包括申请机构及代理险种等情况);(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最近两个完整年度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6)最近三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3. 受托人配合贵局对委托人前两年经营情况的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4. 受托人代表委托人接收《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结果及相关通知。

二、委托权限1. 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要求,代表委托人处理与换证相关的一切事宜;2. 受托人有权查阅、复制与换证相关的文件、资料;3. 受托人有权接受贵局对委托人换证申请的审查和综合评价;4. 受托人有权接收《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结果及相关通知。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委托人承诺1. 委托人保证所提交的换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2. 委托人承诺积极配合受托人办理换证手续,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3. 委托人承诺在换证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贵局相关规定。

五、其他事项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2. 本委托书在有效期内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委托!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地址: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地址: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第2篇委托人:[全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地址:[详细地址]受托人:[全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地址:[详细地址]鉴于本人因工作繁忙,无法亲自前往[保监局名称]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换证手续,特委托[受托人姓名]全权代表本人完成以下事项:一、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准备并提交以下材料,以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换发手续:1. 换证申请文件;2. 换证清单,包括申请机构名称、代理险种、代理期限等信息;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 最近两个完整年度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6. 最近三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7. 其他保监局要求提交的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申报与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申报与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申报与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7.27•【字号】晋保监函[2011]85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申报与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保监函〔2011〕85号2011年7月27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促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提高监管效率,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山西实际,现就申报和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格申报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一)银邮类机构银邮类机构省级机构(或法人机构)代其分支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请示文件;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清单,同时提交电子版到***********************(格式见附表1);3、银邮类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表(格式见附表2);4、销售人员持证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表3)以及取得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和有效工作证明材料(由申报机构提供,并加盖公章);5、拟申报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执照年检有效,复印件清晰,标明“复制于原件”及复印日期,在复印件上加盖拟申报机构公章);6、拟申报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代码证年检有效,复印件清晰,标明“复制于原件”及复印日期,在复印件上加盖拟申报机构公章);7、被代理保险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8、代理保险业务有关的内控制度(首次申报按照保监发[2011]10号文要点提供,详见附表4);9、《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持证情况统计表》电子版提交到***********************,格式详见***********************(首次申报提供,以后及时更新上报)。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一、申报方式(一)金融、邮政机构办理资格申请、事项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许可证补发和资格终止等事项,应由法人机构或者北京市级分支机构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二)金融、邮政机构以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办理除资格申请外的申报事项,应委托拟建立或者存在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由行业协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保险公司应指导相关机构准备申报材料。

二、资格申请金融、邮政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1);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2);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一)金融、邮政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4);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6);2.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代理险种变更申请(一)其他机构需变更代理险种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6.18•【文号】保监发[1999]99号•【施行日期】1999.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关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999〕99号1999年6月18日)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做好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保监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方案》(保监发〔1999〕3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6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从1999年7月20日起,保监会将开展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审核工作。

二、保监会将于1999年6月29日分区域召开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会议,会议安排另行通知。

三、请你公司通知下属机构自1999年7月1日至20日按照《方案》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兼业代理人进行资格申报。

申报工作包括书面资料申报和电脑数据录入两个部分。

在申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关书面资料的要求1.申报兼业代理资格应提供以下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见附件一);(2)兼业代理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兼业代理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对于没有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的机构,其申报要求不予受理。

2.《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由各保险公司按照格式要求印制,该表共两页,印制成一张16开正反两面。

填写说明详见附件二。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保监会,另一份留申报公司存档。

(二)录入数据的要求1.《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的内容以地市为单位录入由保监会监制的“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软件的使用要求另行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5•【文号】保监中介〔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类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银行类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银行(含农村信用社)。

二、银行类机构实行法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法人机构持证、营业网点统一登记制度。

银行类机构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其分支机构可凭法人机构的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三、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法人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具有敞开式店面、网点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四)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五)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自2016年6月1日起,法人机构可以通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向注册地保监局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保监局依据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颁发许可证。

五、法人机构未取得许可证、分支机构持有许可证的银行类机构,应当于2016年7月29日前,由法人机构按照首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要求,向注册地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司各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管理,切实提高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效率,不断规范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向河北保监局提出书面申请,以我局实际收到日期计算。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于未在规定时限之前提交申请材料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我局将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对于使用过期或者失效许可证的,我局将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予以行政处罚。

二、为规范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材料,我局制定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材料指引》(见附件),可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网站中的“政务公开”栏目下载。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申请材料,保证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我局将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一经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予以行政处罚。

接受委托代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报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申请材料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要求对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

附表1-22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申请表

附表1-22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申请表

附表1-22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申请表注:1、本表填写须片面、准确、完整,并加本机构印章;2、本表须与其他央求资料装订成册。

附表2保险兼业代理资历央求表〔事业单位版〕说明:1.企业称号:是指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2.注册资本金:准确到万元,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

3.成立日期:为企业注册注销时间。

4.住所〔营业场所〕:是指如今的详细运营场所。

5.注册地址:是指企业成立的工商注册注销地址。

注册地址原那么上应与营业地址分歧,假设地址变卦后未及时到工商局变卦那么会出现不分歧的状况,工商局将不予操持增项手续。

6.代理业务担任人:是指央求机构中专门担任代理保险业务的人员,是央求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第一责任人。

附表3保险兼业代理资历央求书〔委托申报版〕保监局:本单位现央求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依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则,现将央求«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容许证»的有关资料上报,请审核。

本单位同时作出以下声明:1、本单位赞同委托保险公司支公司代为操持一切央求事项。

2、本单位承诺遵守保险监管规则,自动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停止的监视反省。

3、依照有关规则及时、足额交纳保证金及监管费。

4、自动配兼并接受保险公司专门针对本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品德教育。

5、本单位对央求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担任。

特此央求,请予以审批央求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年月日附件:1.«保险兼业代理资历央求表»;2.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代理业务主要担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任务人员清单及«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历证书»复印件;6.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委托意向书»。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委托意向书〔模版〕我公司拟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为:________________〕展开保险代理业务。

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书范文

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书范文

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书范文尊敬的XXX(申请单位):您好!我是XXX(申请人),目前持有的许可证即将到期。

根据相关规定,我需要办理换证手续,以继续从事相应的工作。

特此致函,申请办理许可证的换证手续,并说明如下理由:一、许可证到期情况我的许可证编号为XXX,签发日期为XXX,有效期为XXX。

根据许可证的规定,我的许可证将于XXX到期。

二、换证的必要性1. 继续开展工作换证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能够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我对这个行业充满热情,致力于提供优质的服务。

在持有许可证期间,我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和认可。

因此,我渴望能够继续在这个领域发展,提升自己的技能和专业素养。

2. 更新法规和政策随着社会和行业的发展,相关法规和政策也在不断变化。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我认为换证是必要且合理的。

换证可以确保我了解最新的法规和政策,从而在工作中能够遵循相关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3. 提高服务质量换证可以促使我对自身的能力和水平进行自省和反思,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

通过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我可以不断更新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和高效的服务。

三、换证的步骤和措施为了尽快办理换证手续,我将按照以下步骤执行:1. 查询相关规定和要求在申请换证之前,我将仔细查询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了解办理换证所需的具体材料和程序,以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

2. 准备申请材料我会按照相关要求,准备和整理好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同时,我也会妥善保存原有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备在需要时提供。

3. 申请材料的递交我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递交给相关部门,包括必要的申请表格、复印件以及申请费用等。

同时,我也将遵守所在地相关部门的指引和要求,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

4. 跟踪办理进展一旦递交了申请材料,我会定期跟踪办理进展,确保申请得到及时审批和处理。

如有需要,我会及时提供补充材料或提供其他支持,以便更顺利地完成换证手续。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二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二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的业务行为和提升行业监管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保险市场发展需求,发挥保险兼业代理的作用,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监管和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是指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在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以外,同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主体。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依法获得许可,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需的条件。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严格遵循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和分类开展业务,并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变更情况。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情况、收费标准等。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与从事相关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场所、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不得误导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与保险企业建立正常的业务关系,不得向保险企业索取不合理的费用或提供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京保监发[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9]139号)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为做好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换发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现将许可证换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需提交的材料(一)许可证换发申请表(见附件一);(二)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名单(见附件二)及《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原许可证正、副本;(四)前2年内本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三);(五)前2年内本机构保险代理业务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六)B、C类机构须提供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七)B、C类机构须提供仍然与其存在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委托代理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见附件四)。

二、许可证换发程序(一)许可证有效期2年,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换发。

(二)A、B、C三类机构分别由A类机构北京地区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A类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业务合作的保险公司向我局提交换证申请材料。

换证申请时应在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机构换证信息,并将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交北京保监局办公室收文岗。

(三)北京保监局对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是否换证批复。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我局依法予以注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4号)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各保监办筹备组,各保险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中介市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二OOO年八月四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二章代理资格管理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14•【文号】保监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14号)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重点解决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的工作部署,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原则,保监会拟加大销售误导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销售误导问题,扎实开展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销售误导是人身保险业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

2001年以来,为治理销售误导,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采取了包括现场检查等手段在内的监管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由于公司重视不够、制度执行不到位、责任划分不明确等原因,销售误导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在某些领域甚至愈演愈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影响了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销售误导不仅直接侵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其发展到一定程度,还可能引发公众对整个行业的不信任,危及行业长远发展。

因此,全行业要深刻认识开展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认真抓好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经营管理水平,改进服务质量,提高行业诚信意识,改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强化管理,承担起治理销售误导的主体治理责任(一)认真执行相关监管规定,切实做好风险提示工作1.各人身保险公司要认真执行各项监管规定,确保销售管理严格,销售行为规范。

一是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发清单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发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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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
3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
3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
3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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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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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县支行
3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阳桥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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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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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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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
2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
2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3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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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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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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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共和支行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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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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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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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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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衡阳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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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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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并逐步完成以下步骤:
1. 提供必要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社保证明、税务登记证明等个人证明材料,同时还需要提供保险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公司证明材料。

2. 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具体费用根据不同地区而有所差异,需向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缴纳。

3. 向相关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将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后,前往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或者经营保险业务的相关部门,填写申请表格并递交材料。

4. 进行面试和资格审查:根据管理部门的要求,可能需要进行面试和资格审查,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 接受培训和考试:根据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可能需要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以获得相关的职业证书。

6. 等待审批结果: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综合评估,最终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7. 领取许可证:如果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需前往相关部门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步骤可能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具体申请流程请参考当地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确保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指引

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指引

附件1:陕西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指引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一)申请人法人机构住所地在陕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法人机构为申请人;法人机构住所地在陕西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省级分支机构为申请人;陕西省内的各农村信用联社,以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申请人;陕西省内的各邮政企业,以陕西省邮政公司为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1、请示文件;2、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附表1);3、保险代理岗位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持证清单(附表7);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6、申报机构基本情况说明;7、非法人机构申请资格的,应提交上级机构的兼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可代理保险的授权书;8、电子申报数据。

(三)申请材料说明1、请示文件的标题应为“关于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的请示”,应说明申报依据及理由,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中的保险兼业代理人申明签署人栏需申报机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负责人签名,负责人已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申明栏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至少提交2名业务人员的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一次申请2个以上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清单》(附表5)。

5、申请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如为省级机构,应提供法人机构的兼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可代理保险的授权书;如为省级以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省级机构的兼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可代理保险的授权书。

6、申报机构基本情况说明应包括机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范围、近期业务规模及业绩等主要情况。

7、电子申报数据由申请人在网络页面(http//,请按照相关提示进行操作(下同)。

(四)审批条件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5、具有完整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架构和管理制度;6、拟申报的机构应有2人以上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年月)一、申报方式(一)金融、邮政机构办理资格申请、事项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许可证补发和资格终止等事项,应由法人机构或者北京市级分支机构向北京银保监局申报,并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二)金融、邮政机构以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办理除资格申请外的申报事项,应委托拟建立或者存在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向北京银保监局申报,并由行业协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保险公司应指导相关机构准备申报材料。

二、资格申请金融、邮政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一)金融、邮政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代理险种变更申请(一)其他机构需变更代理险种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本表所附材料按以下次序装订: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年检清晰、有效、盖章);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遗失,附公告原件);
3、三年业务规模情况(分年度、分产寿险种);
4、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使用情况说明并分年度每年附两张复印件和购买发票登记簿复印件;
5、代收保费专户开设说明;
6、监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7、如果机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发生变更,同时提交《变更申请表》;
8、本表作为换证资料的封面,要求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2014年第六批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核情况

2014年第六批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核情况

2014年第六批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核情况【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发布日期】2014.06.16【实施日期】2014.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2014年第六批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核情况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依法审查,核准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城信用社等123家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资格,现予以公告。

请各相关单位于2014年6月30日前到宁波保监局中介处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2014年第六批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核情况金融类申请事项1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城信用社内容变更2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中山支行内容变更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内容变更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岳林东路支行内容变更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内容变更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内容变更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内容变更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锦诚支行内容变更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塘支行内容变更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内容变更1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兰江支行内容变更1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遗失补办1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灵桥支行遗失补办14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效期延续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有效期延续1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有效期延续1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榭支行有效期延续1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支行有效期延续1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钱湖支行有效期延续2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明支行有效期延续2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桥支行有效期延续2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有效期延续2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有效期延续2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东支行有效期延续2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厦支行有效期延续2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浦支行有效期延续2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桥支行有效期延续2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园支行有效期延续2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渚支行有效期延续3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门支行有效期延续3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穿支行有效期延续3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有效期延续3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有效期延续3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山支行有效期延续3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曙光支行有效期延续3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有效期延续。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受理机关:所在地保监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3、《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人:拟从事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申报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5、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审查原则及标准:1、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审查期限: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1、《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2、《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内容由于保险兼业代理人名称或主营范围变更而需变更的,应在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事宜。

3、保险兼业代理人因方式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在1个月内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2017-04-24 12:24 | #2楼尊敬的宁夏保监局领导:中卫市苏宁物流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7年5月30日,注册资本金为伍拾万元人民币。

陆建平出资30万元占公司总投资的60%,李永杰出资20万元占公司总投资的40%,公司以出资30万元占公司总投资60%股份的陆建平为法人代表,李永杰分管公司外部事务。

保险业务由王蓉具体负责。

中卫市苏宁物流有限公司,经营普通货物运输,汽车中介信息,货运信息服务,车辆证件代办,纸制品销售等业务。

我公司现有重中型挂靠车辆40余台,年保险业务达100万元左右,并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

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的需求,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依据我公司经营项目的便利条件,为使我公司能够合法的为保险公司代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为扩大公司经营范围,增加公司收入,特向贵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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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
尊敬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XXXXX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注册地在XXXX市,是XXXX市唯一一家从事新旧机动车销售,提供办理车、财、意保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估价、交易、代理其相关手续等多功能一条龙服务的地方明星企业,经过十六年的不断发展现已成为豫北最大的新旧车辆交易中心。

下面,将会对我公司的公司状况、业务内容、下一步保险业务开展规划及管理措施进行介绍:
一、公司状况
我公司原名XXXX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1996年成立,2001年改制为XXXX市隆盛旧机动车登记代理有限公司,2004年又更名为XXXX市隆盛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目前公司占地面积112亩(一个是XXXX市京开大道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另一个是苏北路车管所对面)有固定资产630万元,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在册职工68人, 其中本科12人、大专以上21人、有专业职称15人。

在职职工99%具有驾驶证,现有两个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一个保险超市、一个二手车交易网站、一个机动车驾驶员手续代理经营部、一个华龙区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下设一个分公司七个
经营部,其中XXXX市台前县一个网点、XXXX市南乐县一个网点、XXXX市范县一个网点、XXXX市XXXX县一个、安阳市滑县一个、安阳市内黄县一个、XXXX市中原油田一个。

二、业务内容:
1、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我司是我市唯一一家形成旧机动车销售市场的公司,主要从事车辆的买卖交易。

2、保险超市,包括机动车辆交强险、机动车辆商业险、财产险、意外险,保险超市现在与2家保险公司有直接业务关系,就是根据客户意愿,入那家保险公司均可,客户选择哪家,就出哪家保单,现场办公现场办理。

目前,我司唯一保险营业网点位于XXXX市苏北路车管所旁边,年保费规模420万,其他经营网点均不参与保险业务经营。

3、二手车交易网站,既节省了买车卖车的往返时间和效率,又能买到货真价实的车辆。

4、机动车手续代理,包括新车落户、旧车过户、转籍过户、审车、补证等,新车落户所需要的手续有:保险、新车发票、车主身份证。

旧车过户所需手续:车必须到,保险,双方身份证、行车证、登记证书。

三、下一步保险业务开展规划及管理措施
我司为方便客户的保险需求,开拓公司业务收入,于2006
年开始代理保险业务(主要以车险为主),秉承着合规经营,服务客户的理念,在监督管理机构的帮助下七年时间里没有出现任何违规违法行为,如能顺利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我司下一步保险业务发展规划如下:
1、主营机动车辆交强险和机动车辆商业险,以到XXXX市车辆管理所办理车险业务的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面向固定人群,开展业务。

未来三年内,固化现有业务网点,继续面向固定人群经营保险业务,优化产品机构,但不再增设业务门店,不开设保险代理网点。

2、经营保险超市,在保监会和行业协会的监督下,稳健经营,执行规定的手续费比率,保持与大型保险公司的合作,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杜绝扰乱市场的各项违规行为,公示公司的各项工作模块,阳光经营。

3、定期进行保险知识学习,我司员工现每月参加一次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保险知识学习,对于车险和车辆基础知识掌握扎实。

XXXX市隆盛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秉承着合规经营,服务客户的理念,进行业务活动,如无法如期换证,我司将不能作为保险代理活动的企业主体,原有固定客户或将以个人代理人形式出单,增加了潜在的合规经营风险和合规监管难度,既不利于客户的利益也不利于公司的业务监管和长期经营。

希望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认真考虑我司的换发申请,并予以批准,谢谢。

XXXX市隆盛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
(盖章)
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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