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民法学》 马工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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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3
一般认为,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 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法学》编写组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 事 权 利 的 行 使 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 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的一定行为。
民事权利表现为权利人为实现自身合法民事权益而得为一定行为(作 为或不作为)或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并受到法律承认 和保护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行使就是将这一可能转变为现实的过程。
民事义务
第一编 第三章
有权利必有义务。 权利发生,义务即随之发生;权利存在,必伴随 义务的存在;权利消灭,义务随之消灭。
hh
无义务则无权利。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促成义务履行是 保障权利实现的条件。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事权利 救济
民事义务 强制
有权利就有救济。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 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法学》编写组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一编 第三章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编 第三章
民 事 权 利 的 行 使 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 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的一定行为。
民事权利表现为权利人为实现自身合法民事权益而得为一定行为(作 为或不作为)或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并受到法律承认 和保护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行使就是将这一可能转变为现实的过程。
民事义务
第一编 第三章
有权利必有义务。 权利发生,义务即随之发生;权利存在,必伴随 义务的存在;权利消灭,义务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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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义务则无权利。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促成义务履行是 保障权利实现的条件。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民事权利 救济
民事义务 强制
有权利就有救济。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律保护,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5
在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时,代理的效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 代理行为违法导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原则上应当根据过错原则来确定被代理人
本人的责任
《民法学》
第二节 代 理 权
(三)代理权的终止
四、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又称为代理权的消灭,是指代理人与被 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
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民法学》
第三节 无权代理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
第一编 第五章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对代理人的请求权 恶意相对人的责任: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仍然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此时,如果代理行为没有被追认,相对人不能请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不能依据《民法典》第 171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代理人赔偿 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在狭义无权代理人实施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后,如果该行为未获得被代理 人的追认,则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当然,被代理人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 同等基础关系请求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未获得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应对其 无权代理行为向善意相对人承担履行债务或赔偿责任。在无权代理行为未获得被代理人追认时, 如果相对人是恶意的,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根据其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五章
第一节 代理概述
在委托代理中,复代理的产生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 如果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确实需要转委托要取得被代理人本人
的同意。 出现紧急情况,复代理不需要取得被代理人本人的同意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五章
第一节 代理概述
(四)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本人的责任
《民法学》
第二节 代 理 权
(三)代理权的终止
四、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又称为代理权的消灭,是指代理人与被 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
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民法学》
第三节 无权代理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
第一编 第五章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对代理人的请求权 恶意相对人的责任: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仍然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此时,如果代理行为没有被追认,相对人不能请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不能依据《民法典》第 171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代理人赔偿 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在狭义无权代理人实施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后,如果该行为未获得被代理 人的追认,则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当然,被代理人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 同等基础关系请求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未获得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人应对其 无权代理行为向善意相对人承担履行债务或赔偿责任。在无权代理行为未获得被代理人追认时, 如果相对人是恶意的,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根据其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五章
第一节 代理概述
在委托代理中,复代理的产生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 如果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确实需要转委托要取得被代理人本人
的同意。 出现紧急情况,复代理不需要取得被代理人本人的同意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五章
第一节 代理概述
(四)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最新第六章《民法学》马工程精品课件
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
基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或法律事实 而产生。例如,合同的订立、遗嘱的 设立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已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主体、客 体或内容上的变化。例如,合同内容 的变更、债权的转让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指已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例如,合同的履行、债权的实现、债务的清偿等 。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示。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 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条款。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 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 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 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免除其承担 违约责任的情况。常见的免责事 由包括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等 。
07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Chapter
婚姻家庭概述
01
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依法成立的以共同生 活为目的的合法夫妻关系;家庭是以 婚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 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02
婚姻家庭的法律特征
婚姻家庭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定 性、伦理性、社会性等特点。
03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 发展
从群婚制、对偶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 演变过程。
结婚制度
01
02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1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权利主体不同
权利内容不同
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编 第一章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他物权的区分
用 益 物 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担 保 物 权 是指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而对他人提供担保的物或权利的价值所
不动产物权一般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动产则以交付(占有)为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动产、不动产之外其他权利的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民法学》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编 第一章
(二) 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
是指基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 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与登记权利人 进行了交易,对这种信赖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
《民法学》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第一章
财产毁损之后,如果经过修补仍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可以额外要 求补偿。因此,恢复原状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
如果财产造成毁损之后,在经济上可以利用,并且权利人可以继续利用,则行 为人应当采取措施以恢复财产的原状,但如果财产已经造成了灭失或者无法恢复原 状,或者恢复原状费用过高,则不能采取恢复原状的方法。
《民法学》
本编教学重点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本编教学难点
物权法的特征、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质 权、留置权。
《民法学》
第二编 物权 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民法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2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在指定之前,如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由上述有关组 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一经指定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其责任不予免除。
对被监护人 进行管束的权利
保护被监护人权益 和谨慎管理的义务
监护权在本质上不是自益权而是他益权 其目的不是维护监护人自身的利益而是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二章
第一节 自然人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和行使监护权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编 第二章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
——《民法典》第13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学》
第一节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法律限制性: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能获得其 预期的法律效果
《民法学》
第一节 自然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能够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年龄
精神健康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就是以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作 为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依据。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二章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一编 第二章
民法典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的不同和智力是否正常,将自 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 能力。
第六章 《民法学》 马工程ppt课件
精品课件
第二节 法 定 继 承
精品课件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 范围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
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被 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 第一,法定继承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产生。 • 第二,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 第三,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 第四,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顺序以及遗 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精品课件
二、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 地位,是自然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 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是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精品课件
三、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条件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 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继 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 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 承人。
第六章 继 承 法
精品课件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继承法概述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的处理
精品课件
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继承 法有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把握。
第二节 法 定 继 承
精品课件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 范围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
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被 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 第一,法定继承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产生。 • 第二,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 第三,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 第四,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顺序以及遗 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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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 地位,是自然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 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是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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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条件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 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继 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 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 承人。
第六章 继 承 法
精品课件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继承法概述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的处理
精品课件
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继承 法有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把握。
第二章 《民法学》 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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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
4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1.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 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 标的权利。
2.人格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
如何避免人格利益的过度被侵扰乃至侵害,需考 量以下基本准则: 1.人格利益自治; 2.公序良俗; 3.表达自由。
34
三、自然人死后人格权的保护
强调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必要性: 1.维护良好风尚,促进社会进步。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抚慰死者近亲属,维护其正当权益。
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范依据来讲,虽然我国 《民法总则》和 《侵权责任法》都没有对死者人 格利益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 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死者人格侵害案件的 需要,以判例和司法解释的方式,已为死者人格 利益的保护提供了不少规范上的支持。
17
四、肖像权
(三)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1.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 3.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 4.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 其肖像。 5.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围 内使用他人肖像。 6.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
5
二、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1.支配权 2.利用权 3.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
6
三、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一)人格权与身份权 1.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共性 (1)人格权与身份权都是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2)二者都是非财产性权利。 (3)从法律保护的目的来看,二者表达了共同的
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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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1.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 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 标的权利。
2.人格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
如何避免人格利益的过度被侵扰乃至侵害,需考 量以下基本准则: 1.人格利益自治; 2.公序良俗; 3.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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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人死后人格权的保护
强调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必要性: 1.维护良好风尚,促进社会进步。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抚慰死者近亲属,维护其正当权益。
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范依据来讲,虽然我国 《民法总则》和 《侵权责任法》都没有对死者人 格利益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 中,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死者人格侵害案件的 需要,以判例和司法解释的方式,已为死者人格 利益的保护提供了不少规范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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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肖像权
(三)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1.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 3.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 4.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 其肖像。 5.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围 内使用他人肖像。 6.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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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1.支配权 2.利用权 3.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
6
三、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一)人格权与身份权 1.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共性 (1)人格权与身份权都是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2)二者都是非财产性权利。 (3)从法律保护的目的来看,二者表达了共同的
第七章-《民法学》-马工程课件PPT
侵权责任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和 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在我国,形式意义上 的侵权责任法是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 责任法》。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是指规定侵 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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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功能
侵权责任法具有如下功能: 第一,救济功能。 第二,预防功能。 第三,制裁功能。 第四, 维护行为自由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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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重点: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责任、多数人侵权责任、特 殊侵权责任等。
• 本章教学难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共同危险 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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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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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功能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明确 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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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指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具 体方法。 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 及恢复名誉等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停止侵害、排除 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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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关于侵权责任 “归责”的 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 归责原则不仅确立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了不同 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因此,在侵权责任法 中居于核心地位。 通说认为,当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为停止侵害、排除 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时,以严格责任为归责 原则。 当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为损害赔偿责任时,则 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责任和严 格责任为例外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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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功能
侵权责任法具有如下功能: 第一,救济功能。 第二,预防功能。 第三,制裁功能。 第四, 维护行为自由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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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重点: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责任、多数人侵权责任、特 殊侵权责任等。
• 本章教学难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共同危险 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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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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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功能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明确 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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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指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具 体方法。 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 及恢复名誉等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停止侵害、排除 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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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关于侵权责任 “归责”的 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 归责原则不仅确立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了不同 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因此,在侵权责任法 中居于核心地位。 通说认为,当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为停止侵害、排除 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时,以严格责任为归责 原则。 当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为损害赔偿责任时,则 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责任和严 格责任为例外归责原则。
第六章 《民法学》 马工程 PPT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2.继承法的概念和性质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性质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理 解: 第一,继承法为私法。 第二,继承法为普通法。 第三,继承法为强行法。 第四,继承法为财产法。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二、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继承权可能遭受的非法侵害主要有 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不顾其他继承 人的合法权益而侵占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 第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非法排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 权利; 第三,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非法侵占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四,未经特定继承人允许而处分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 第五,已经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后被依法确认其丧失继承 权的,拒绝将其所得遗产返还给应得该遗产的继承人。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继承基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 第二,继承人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第三,继承的客体是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四,继承人概括地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 根据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方式不同,继承可以区分 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我国继承法上,遗嘱 继承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适用效力。
二、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1.继承权的接受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作出的同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 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接受是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行 使继承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条件。
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虽然取得了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但还须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才能参与遗产的继承。 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 示的。依据 《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只要继承人没有 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视为接受继承权。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6
财产责任
非财产责任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二)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这是依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的多寡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
(三)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这是依承担民事责任的共同责任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的划分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民法学》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民
事
责
任 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 后果。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特点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 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责任承担方式以财产责任为主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一)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这是依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的划分
此外,《民法典》第185条在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 事责任时,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责任构成要件。但这并不意味着, 行为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就无须 承担民事责任。在行为人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符合侵权责任的构 成要件时,其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学》
方式 但不能在此之外来选择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法学》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责任的免责事由
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行为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以下为我国 《民法典》规定的几种主要的免责事由:
第一编 第六章
(四)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这是依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进行的划分
侵权责任
第七章 《民法学》 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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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错
(一)概念与本质
过错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评价,分为故意与过失。 现代侵权法侧重于补偿损害以及预防损害。一方面,通
过与商业保险、责任保险、社会保障等其他补偿制度的 结合,侵权法更好地实现了损害的分散。另一方面,由 于判断标准日益客观化,过错实际上只是一种用于协调 各种法律价值的、纯粹的技术性手段。法官对过错的认 定也往往基于价值的考量、利益的权衡。法官有可能只 是从被告防范损害发生的成本与受害人损害的大小和发 生概率的关系角度出发,确认被告有无过错,进而建立 一种激励经济上更有效率的行为的机制。
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过错
(二)类型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
权益的后果,仍有意为之的种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之结果的发
生,应注意或能注意却未注意的一种心理状态。 过失可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与轻微过失。
• 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连最普通人的注意都没有尽到; • 一般过失采取的是相对客观的标准,是以 “行为人 (债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是判断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主
流标准。它实际上是分为两个阶段来判断因果关 系的。 首先,依条件说来确认加害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 间有无条件关系,即加害行为是否属于权益受侵 害的原因。 其次,在确认了加害行为是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后, 再判断是否存在相当性,即该加害原因是否属于 权益受侵害的充分原因。
三、因果关系
(二)两个层次的因果关系 第一层是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即加害行为与权
益遭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联。该层次的因果关系 用来解决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问题。 二层是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权益被侵害与损 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侵权责任成立后用于确 定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通过 “责任范围的因果 关系”可以过滤掉不合理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 控制赔偿责任的范围。
四、过错
(一)概念与本质
过错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评价,分为故意与过失。 现代侵权法侧重于补偿损害以及预防损害。一方面,通
过与商业保险、责任保险、社会保障等其他补偿制度的 结合,侵权法更好地实现了损害的分散。另一方面,由 于判断标准日益客观化,过错实际上只是一种用于协调 各种法律价值的、纯粹的技术性手段。法官对过错的认 定也往往基于价值的考量、利益的权衡。法官有可能只 是从被告防范损害发生的成本与受害人损害的大小和发 生概率的关系角度出发,确认被告有无过错,进而建立 一种激励经济上更有效率的行为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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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错
(二)类型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
权益的后果,仍有意为之的种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之结果的发
生,应注意或能注意却未注意的一种心理状态。 过失可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与轻微过失。
• 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连最普通人的注意都没有尽到; • 一般过失采取的是相对客观的标准,是以 “行为人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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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是判断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主
流标准。它实际上是分为两个阶段来判断因果关 系的。 首先,依条件说来确认加害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 间有无条件关系,即加害行为是否属于权益受侵 害的原因。 其次,在确认了加害行为是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后, 再判断是否存在相当性,即该加害原因是否属于 权益受侵害的充分原因。
三、因果关系
(二)两个层次的因果关系 第一层是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即加害行为与权
益遭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联。该层次的因果关系 用来解决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问题。 二层是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权益被侵害与损 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侵权责任成立后用于确 定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通过 “责任范围的因果 关系”可以过滤掉不合理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 控制赔偿责任的范围。
马工程民法学ppt课件
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包括买卖、租赁、借
贷、承揽等。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01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通常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达成协议。
02
合同的效力
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马工程民法学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婚姻家庭法 • 继承法
目录
CONTENTS
01 民法概述
CHAPTER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物权、 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 承等方面的关系。
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5 合同法
CHAPTER
合同概述
合同定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
信用的特点。
合同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诺成合同 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
03 民事主体
CHAPTER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监护制度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监护 制度,依法确定监护人,并对监护人 的职责和权利进行规定。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包括买卖、租赁、借
贷、承揽等。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01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通常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达成协议。
02
合同的效力
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马工程民法学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婚姻家庭法 • 继承法
目录
CONTENTS
01 民法概述
CHAPTER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物权、 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 承等方面的关系。
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5 合同法
CHAPTER
合同概述
合同定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
信用的特点。
合同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诺成合同 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
03 民事主体
CHAPTER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监护制度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监护 制度,依法确定监护人,并对监护人 的职责和权利进行规定。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7
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
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 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象进行勘查
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 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
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 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
包括使用人申请、招标取得和拍卖取得三种。 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持价款缴纳凭证和海域使用 权出让合同,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 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 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民法学》
第四节 准用益物权
(二)海域使用权的效力
第二编 第七章
权利:海域使用权设立后,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对特定海域在批准期限内进行占有、 使用和收益,还可以对海域使用权依法进行出租和转让等处分
《民法学》
第四节 准用益物权
第二编 第七章
养殖权人的义务主要有:
养殖权人应当依法缴纳养殖水域、滩涂的使用费 养殖权人应当按照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围、品种、规模、方式和期限进行养殖生产 养殖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使养殖水域、滩涂荒芜 养殖权人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养殖权人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
《民法学》编写组
《民法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二编 物权 第七章 用益物权概述
《民法学》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功能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特征 第三节 用益物权的行使与保护 第四节 准用益物权
《民法学》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功能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功能
第二编 第七章
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
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 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象进行勘查
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 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
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 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
包括使用人申请、招标取得和拍卖取得三种。 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持价款缴纳凭证和海域使用 权出让合同,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 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 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民法学》
第四节 准用益物权
(二)海域使用权的效力
第二编 第七章
权利:海域使用权设立后,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对特定海域在批准期限内进行占有、 使用和收益,还可以对海域使用权依法进行出租和转让等处分
《民法学》
第四节 准用益物权
第二编 第七章
养殖权人的义务主要有:
养殖权人应当依法缴纳养殖水域、滩涂的使用费 养殖权人应当按照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围、品种、规模、方式和期限进行养殖生产 养殖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使养殖水域、滩涂荒芜 养殖权人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养殖权人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
《民法学》编写组
《民法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 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第二编 物权 第七章 用益物权概述
《民法学》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功能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特征 第三节 用益物权的行使与保护 第四节 准用益物权
《民法学》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功能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功能
第二编 第七章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4
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销
意思表示的撤回
指意思表示在发出以后、到达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之前,表意人将其意思表示撤回 。
意思表示的撤销
指意思表示在发出并生效以后,表意人又撤销其意思表示。
《民法学》
第二节 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解释的概念
意思表示解释
指在意思表示不清楚、不明确而发生 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意 思表示进行的解释。
第一编 第四章
第二节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
第一编 第四章
对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整体解释 目的解释 习惯解释 依据诚信原则解释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一编 第四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第一编 第四章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一编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学》
第一编 第四章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编 第四章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非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采取电子数据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民法学》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编 第四章
(三)意思表示的效果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意思表示一旦发出,即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 这种拘束力针对意思表示的发出者和受领人双方 。
意思表示的撤回
指意思表示在发出以后、到达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之前,表意人将其意思表示撤回 。
意思表示的撤销
指意思表示在发出并生效以后,表意人又撤销其意思表示。
《民法学》
第二节 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解释
意思表示解释的概念
意思表示解释
指在意思表示不清楚、不明确而发生 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意 思表示进行的解释。
第一编 第四章
第二节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
第一编 第四章
对用语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整体解释 目的解释 习惯解释 依据诚信原则解释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一编 第四章
《民法学》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第一编 第四章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一编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学》
第一编 第四章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编 第四章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非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采取电子数据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民法学》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编 第四章
(三)意思表示的效果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意思表示一旦发出,即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 这种拘束力针对意思表示的发出者和受领人双方 。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3
所有权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点:
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权人及除所有权人以外的义务人 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 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所有权是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民法学》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二、所有权的限制
所 有 权 的 限 制 指法律对所有权作出的必要限制。
第二编 第三章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编 第三章
《民法学》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编 第三章
一、所有权取得的原因
所有权的取得
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所有权的取得必须是合法的,否则,不 受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 始 取 得 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权 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321条第2款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编 第三章
(二)征收
征 收 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将 组织或者个人的财产移转给国家所有。
征收≠征用
征收应当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征收的主体是国家 征收是移转所有权的行为
征收必须依法作出补偿 征收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
集体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集体所有权没有全国性统一主体,各个劳动群众集体组织都是独立的集体所有权主体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是指属于该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集体所有权的内容是指集体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为了国家利益,集体某些权能受到限制 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民法学》
第三节 所有权的分类
国家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马工程民法学--绪论、第一章 PPT
2.《恩格斯致康拉德·施米特》,《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 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3.《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 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5.朱塞佩·格罗索著: 《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6.吴汉东著: 《罗马法的传播与法律科学的繁荣》,《法商研究》1994年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总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当事人参与 法律关系时,其地位是平等的;第二,适用规则平等; 第三,权利保护平等。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
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二)民法和行政法
本质上来说,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 两者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 2.发挥的作用不同 3.规范的性质不同 4.调整的方法不同
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三)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和经济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民法在性质上属于私法, 采取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调整 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 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调整国家 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这实际上也确立了我国的民商合一体制。
二、民法的任务
依据 《民法总则》第1条,我国民法的任务主要包 括如下几点: (一)保障民事权益 (二)调整民事关系 (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 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5.朱塞佩·格罗索著: 《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6.吴汉东著: 《罗马法的传播与法律科学的繁荣》,《法商研究》1994年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总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当事人参与 法律关系时,其地位是平等的;第二,适用规则平等; 第三,权利保护平等。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
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二)民法和行政法
本质上来说,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 两者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 2.发挥的作用不同 3.规范的性质不同 4.调整的方法不同
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三)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和经济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民法在性质上属于私法, 采取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调整 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 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调整国家 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这实际上也确立了我国的民商合一体制。
二、民法的任务
依据 《民法总则》第1条,我国民法的任务主要包 括如下几点: (一)保障民事权益 (二)调整民事关系 (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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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 (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 高等教育出版社
9
二、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含义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 的有效遗嘱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在继承法上,继承权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含 义,概括起来,继承权有客意义上的继承权和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
.
高等教育出版社 12
二、继承权
2.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 割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 表示。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采取明示的方式。这种明示 的方式原则上应为书面形式, 但口头形式在特殊 条件下也为有效。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 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 高等教育出版社
10
二、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 地位,是自然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 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是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 高等教育出版社
17
二、继承权
(五)继承权的保护 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有权请求法律予以救济,以 使被侵害的继承权得到恢复。可见,继承权的保护实际上 是继承权恢复请求权问题。所谓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指 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 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确认其继承人的地位并恢复继承 遗产权利的权利。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第六章 继 承 法
. 高等教育出版社
1
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 第三节 遗嘱继承 第四节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第五节 遗产的处理
. 高等教育出版社
2
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继承 法有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把握。
• 本章教学要求:简单介绍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 与基本原则、继承权、遗产,系统、深入地分析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使 学生能够准确的理解我国的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
.
高等教育出版社 11
二、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1.继承权的接受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作出的同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 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接受是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行 使继承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条件。 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虽然取得了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但还须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才能参与遗产的继承。 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 示的。依据 《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只要继承人没有 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视为接受继承权。
.
高等教育出版社 7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2.继承法的概念和性质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性质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理 解: 第一,继承法为私法。 第二,继承法为普通法。 第三,继承法为强行法。 第四,继承法为财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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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出版社 8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 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 财产的法律制度。 在继承中,死亡的自然人称 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 依法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
.
高等教育出版社 6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继承基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 第二,继承人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第三,继承的客体是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四,继承人概括地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 根据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方式不同,继承可以区分 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我国继承法上,遗嘱 继承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适用效力。
14
二、继承权
(三)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权的行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实现自 己的继承权。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可以自己行使继承 权,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不能完全独 立地行使继承权,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 高等教育出版社
15
二、继承权
(四)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 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的丧失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如果继承权的丧 失是于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则人民法院对继承 人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溯. 及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高等教育出版社 16
二、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仅是继承人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 失,仅对于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对继承人的其他被 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发生效力。因此,继承人对于某一被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 权。 同时,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亦发生效力。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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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就不为继承, 退出继承法律关系。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不享有 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也不承担被继承人生 前的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属于单方行为,继承人作出放 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效力。因此,放弃继 承权的行为原则上不得撤销。
. 高等教育出版社
. 高等教育出版社
3
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重点: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与遗 赠抚养协议、遗产的处理。
• 本章教学难点:代位继承、遗嘱的撤回、遗产债 务的清偿。
. 高等教育出版社
4
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
. 高等教育出版社
5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一)继承与继承法概述 1.继承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继承是指在自然人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
. 高等教育出版社
9
二、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含义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 的有效遗嘱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在继承法上,继承权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含 义,概括起来,继承权有客意义上的继承权和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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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
2.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 割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 表示。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采取明示的方式。这种明示 的方式原则上应为书面形式, 但口头形式在特殊 条件下也为有效。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 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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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 地位,是自然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 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是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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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
(五)继承权的保护 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有权请求法律予以救济,以 使被侵害的继承权得到恢复。可见,继承权的保护实际上 是继承权恢复请求权问题。所谓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是指 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 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确认其继承人的地位并恢复继承 遗产权利的权利。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第六章 继 承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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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 第三节 遗嘱继承 第四节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第五节 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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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继承 法有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把握。
• 本章教学要求:简单介绍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 与基本原则、继承权、遗产,系统、深入地分析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使 学生能够准确的理解我国的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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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1.继承权的接受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作出的同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 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接受是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行 使继承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条件。 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虽然取得了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但还须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才能参与遗产的继承。 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 示的。依据 《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只要继承人没有 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视为接受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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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2.继承法的概念和性质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性质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理 解: 第一,继承法为私法。 第二,继承法为普通法。 第三,继承法为强行法。 第四,继承法为财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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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 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 财产的法律制度。 在继承中,死亡的自然人称 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 依法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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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继承基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 第二,继承人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第三,继承的客体是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四,继承人概括地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 根据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方式不同,继承可以区分 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我国继承法上,遗嘱 继承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适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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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
(三)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权的行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实现自 己的继承权。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可以自己行使继承 权,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不能完全独 立地行使继承权,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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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
(四)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 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的丧失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如果继承权的丧 失是于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则人民法院对继承 人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溯. 及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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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仅是继承人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 失,仅对于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对继承人的其他被 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发生效力。因此,继承人对于某一被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 权。 同时,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亦发生效力。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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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就不为继承, 退出继承法律关系。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不享有 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也不承担被继承人生 前的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属于单方行为,继承人作出放 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效力。因此,放弃继 承权的行为原则上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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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重点: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与遗 赠抚养协议、遗产的处理。
• 本章教学难点:代位继承、遗嘱的撤回、遗产债 务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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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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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一)继承与继承法概述 1.继承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继承是指在自然人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