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聚集场所安全消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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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聚集场所安全消防管理办法

一、主题内容

为了加强公司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原则、职责及建筑及装饰装修、安全通道、灯光及标志、电器设施、消防设施等安全管理内容

二、适用范围

公司招待所、公寓及对外承包用作舞厅、餐饮、网吧、室内游艺、游乐等群众聚集、具有聚集功能的场所。

三、引用标准和文件

公安部《公共聚集场所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四、管理内容及要求

(一)原则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安全部门实施监督。

(二)管理职责

1、公共聚集场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 认真执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负责本单位防火安全的检查、整改工作。

(2)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负责编制和修订本系统用火、用电及防火管理制度。

(3) 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在活动时间和活动结束后,应当制订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4) 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结合实际制订紧急疏散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防火人员开展应急疏散和消防演练,提高全员安全意

识。

(5) 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 负责场所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及管理监护工作。

2、公共聚集场所举办活动或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3、公共聚集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明确职责范围,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全体员工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做到“三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5、公司所属公共聚集场所与其他单位及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在租赁承包合同书上明确消防安全由租赁人或承包人负责。

(三)建筑及装饰装修防火设计

1、凡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场所,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公共聚集场所不得设置在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内,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聚集场所。与其他建筑相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3、公共聚集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必须采用非燃材料;

(2) 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3) 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

(4) 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用防火、隔热措施;

(5) 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四)安全通道、灯光及标志

1、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

计防火规定》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栏、台阶,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公共聚集场所在举行活动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疏散灯光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通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 米。

3、公共聚集场所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灯供电时间不得小于20 分钟。

4、库房、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五)电器设施

1、公共聚集场所的电器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

2、公共聚集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在公共聚集场所举办活动或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六)消防设施

1、公共聚集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及设备。

2、公共聚集场所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专人管理,并制订操作规程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3、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 即: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和管理。不得将消防器材遮挡或移动。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4、公共聚集场所均应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大型公共聚集场所(礼堂)应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必须完好有效。

五、附则

1、违反本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按有

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本制度未涉及的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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