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聚集场所安全消防管理办法
公共聚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场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安全组织与职责1. 公共聚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2. 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4. 员工应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消防安全活动。
三、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2. 消防安全检查:每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4.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占用、堵塞。
5. 用火用电管理:严格执行用火用电规定,禁止在场所内使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
6. 室内装修材料:室内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7. 灭火器材管理:确保灭火器材数量充足、完好有效,并定期进行检验。
8. 应急预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火灾事故处理1. 发现火灾时,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进行初期扑救。
2. 确保人员安全疏散,严禁人员滞留在火灾现场。
3. 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火灾调查,查明火灾原因。
4. 对火灾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消防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以上制度,本场所将全力保障消防安全,为顾客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众聚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剧院、影院、体育场馆、宾馆、酒店、展览中心、会议中心等。
第三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分类监管,注重科技应用和信息化手段。
第四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应强调主体责任,明确各方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合力,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由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报国家消防局备案。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消防局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统一指导、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等。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制定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并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消防工作顺利推进。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组织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场所内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要求,确保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消防设备检修。
第十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对场所内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地方政府消防部门应定期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督促场所执行防火措施。
第十二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设备检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开展员工消防培训,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一、物业管理要求
1、定期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检查、维修及试运行,确保完好状态;
2、建立消防设施设备维修、试运行、检查及月度演练的记录,以及每年定期消防检查情况的记录,并及时上报公安消防机关;
3、禁止改建消防设施设备,不得拆除及撤除;
4、检查并确保消防安全建筑结构,设施和要求的消防设备,确保完好和有效的运行;
5、定期检查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备,确保有效的运行;
6、定期检查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灭火设施、器材和设备,确保完好有效;
7、定期检查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物,确保它们没有发生隐患;
二、安全管理]
1、建立和实施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管理有效的实施;
2、建立安全管理组织,由消防安全负责人担任组长并担任负责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4、制定安全管理规程,对公众聚集场所实施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管理;
5、定期召开安全管理会议,审查安全管理制度及工作,分析避免火灾风险;。
公众聚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场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安全责任1.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2. 各级管理人员、员工应当树立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三、消防安全管理1. 公众聚集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
2. 公众聚集场所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3. 公众聚集场所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 公众聚集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 公众聚集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公众聚集场所应加强用电、用火、用气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四、消防安全检查1. 公众聚集场所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用火用电等方面。
2. 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3. 消防安全检查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汇报。
五、应急处理1.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
2. 疏散人员时应确保有序、迅速,避免踩踏事故发生。
3. 消防灭火人员应使用灭火器材、设备进行灭火,并确保自身安全。
4. 火灾扑灭后,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配合调查火灾原因。
六、奖励与处罚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为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要求.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㊁饭店㊁商场㊁集贸市场㊁客运车站候车室㊁客运码头候船厅㊁民用机场航站楼㊁体育场馆㊁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㊁录像厅㊁礼堂等演出㊁放映场所;舞厅㊁卡拉O 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㊁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㊁游乐场所;保龄球馆㊁旱冰场㊁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㊁休闲场所.一㊁消防安全责任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全面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一)场所所在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场所在投入使用㊁营业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㊁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法定代表人㊁主要负责人担任,并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安全管理与本场所的经营㊁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6.依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㊁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7.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四)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场所消防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5.组织实施对本场所(责任区域)消防设施㊁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㊁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7.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㊁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8.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消防安全责任人㊁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鼓励公众聚集场所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六)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㊁租赁或者委托经营㊁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应当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人㊁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㊁管理者,在其使用㊁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七)对于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用者的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除应当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还应当明确消防车道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㊁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二㊁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总平面布局㊁平面布置㊁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㊁安全疏散㊁内外部装修㊁消防水源㊁消防设施㊁器材及标志㊁电气线路等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点详见附件 1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的相关要求与新颁布实施的消防技术标准不一致时,执行新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三㊁消防安全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要点详见附件 2 ),提升消防安全水平:1.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2.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3.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㊁维修,确保完好有效;4.保障疏散通道㊁安全出口㊁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㊁防火间距不被破坏㊁占用;5.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6.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7.开展防火巡查㊁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8.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10.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11.依照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点3.相关消防法律㊁规章及技术标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本要点为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中具有普遍性的规定,除本要点外,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其他防火要求应当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采取特殊消防设计时,其防火要求可按特殊消防设计确定的相关技术措施执行.一㊁总平面布局(一)防火间距1.为防止着火建筑的火势向相邻建筑蔓延,两幢高层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高层建筑与一㊁二级耐火等级的单㊁多层建筑(包括高层建筑裙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两幢一㊁二级耐火等级的单㊁多层建筑(包括高层建筑裙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2.建筑周边扩建附属用房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两幢建筑之间不应存在扩建屋顶㊁雨棚㊁围栏,堆放可燃物,设置封闭连廊等改变或占用防火间距的情况.(二)消防车道1.为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建筑火灾的需要,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2.消防车道路面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停车泊位㊁路桩㊁隔离墩㊁地锁等障碍物,并设有 严禁占用 等标志.3.消防车道两侧㊁上方不应有影响消防车通行和作业的电力设施㊁架空管线㊁广告牌㊁围墙㊁栅栏㊁树木等障碍物.4.回车场地面及周围不应设置有妨碍消防车回车操作的障碍物.5.控制车辆㊁人员进出的栅栏㊁栏杆等应具有紧急情况下开启的措施.(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1.为满足扑救建筑火灾和救助建筑中遇困人员需要,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2.为方便消防救援人员进入建筑内部实施灭火救援,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位置,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间距不宜大于20m,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3.为使消防救援人员能尽快安全到达着火层,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直通室外的楼梯或者直通楼梯间的入口不应被占用㊁堵塞㊁封闭,并应设有警示标志.4.不应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改变用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㊁架空管线等障碍物.二㊁平面布置(一)一般要求1.不应在公众聚集场所(旅馆除外)的经营㊁储存等区域设置人员居住场所.2.为避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众聚集场所内严禁附设经营㊁存放和使用甲㊁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㊁作坊和储藏间等.3.公众聚集场所内不应设置生产场所和库房(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除外).4.公众聚集场所的上一层㊁下一层或贴邻,不应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㊁油浸变压器㊁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5.液化石油气火灾危险性大,为防止燃气积聚在室内产生火灾或爆炸隐患,设置在地下㊁半地下室的公众聚集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6.为减少气体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因素,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7.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8.公众聚集场所附属的冷库应设置在地上,确需设在地下时,只允许设置在地下一层.冷库的隔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采用难燃材料时应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穿过隔热材料的电气线路应采取金属管保护.(二)商店1.三㊁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耐火性能较低,商店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2.为便于人员快速疏散,营业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3.为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和便于火灾扑救,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不应经营㊁储存和展示甲㊁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4.商店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与营业㊁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三)儿童活动场所1.儿童的行为能力较弱,需要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为便于火灾时快速疏散人员,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在一㊁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㊁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2.为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多层建筑内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至少1个独立设置.(四)剧场㊁电影院㊁礼堂1.剧院㊁电影院和礼堂人员密集,需重点考虑安全疏散,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2.剧院㊁电影院和礼堂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要采用防火隔墙将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分隔,疏散楼梯尽量独立设置,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4.设置在一㊁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且观众厅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为方便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一个厅㊁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为提高场所的消防安全性,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五)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集,人员组成复杂,为便于人员安全疏散,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㊁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3.为避免火灾在不同厅㊁室之间或在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蔓延,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厅㊁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㊁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六)餐饮场所1.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㊁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㊁窗或防火卷帘.2.供厨房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置在一㊁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中间罐下部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3.厨房区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㊁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4.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七)设备用房1.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㊁变压器室㊁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2.锅炉房㊁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3.锅炉房㊁变压器室㊁柴油发电机房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燃油锅炉房㊁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总储油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㊁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5.油浸变压器㊁多油开关室㊁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6.燃油或燃气锅炉房㊁油浸变压器室㊁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灭火设施.7.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三㊁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一)一般要求1.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为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2.为保证防火分区的完整性,不应破坏防火分区,擅自拆除防火墙及墙上防火门窗㊁防火卷帘等围护构件或改变其位置及类型.3.防火门开启方向上不应有影响开启的障碍物,常闭防火门门扇不应使用插销㊁门吸㊁木楔等物件保持开启状态,常开防火门不应采用插销将门扇固定在开启位置.4.防火卷帘导轨应无变形㊁轨道内无阻碍卷帘下降的障碍物,防火卷帘下方不应有影响卷帘正常下降的障碍物,地面应标注明显的警示标志.5.不得采用夹芯材料为易燃㊁可燃㊁难燃的彩钢板作为室内分隔或搭建临时建(构)筑物.非承重外墙㊁房间隔墙㊁屋面板采用金属夹芯板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要求.(二)防火分区1.为将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建筑应划分防火分区,高层建筑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耐火等级为一㊁二级的单㊁多层建筑,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单㊁多层建筑,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m2;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单㊁多层建筑,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0m2;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上述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一㊁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根据使用功能及消防设施和建筑装修情况对其防火分区大小作适当调整,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3.考虑到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需要,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0m2;当总建筑面积确需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无门㊁窗㊁洞口的防火墙㊁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将商店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相邻区域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㊁防火隔间㊁避难走道㊁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三)防火分隔及封堵1.建筑内上㊁下层之间不应开设连通的开口,当确需设置自动扶梯㊁敞开楼梯等上㊁下层相连通的开口,且上㊁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大于单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当设置中庭时,开口周围应设置防火隔墙㊁防火玻璃隔墙㊁防火卷帘等,且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2.为防止火灾通过各类竖井垂直蔓延,电缆井㊁管道井㊁排烟道㊁排气道㊁垃圾道等竖向井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㊁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防火封堵部位不应开裂㊁脱落.3.不应在电缆井㊁管道井等竖向井道内堆放可燃物.四㊁安全疏散(一)一般要求1.为使人员在建筑着火后能有多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线可供选择和疏散,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而且为避免两个疏散出口之间距离过近,在火灾中实际上只能起到1个出口的作用,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2.为保证人员疏散的可靠性,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3.为方便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窗口㊁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㊁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4.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但为避免烟气或火势的影响,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 保持防火门关闭 等提示标识.5.为避免在火灾情况下人员因为疏散门而出现阻滞或无法疏散的情况,除允许开启方向不限的疏散门外,其他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㊁卷帘门㊁吊门㊁转门和折叠门.6.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7.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㊁安全出口㊁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8.不应占用㊁堵塞㊁封闭疏散走道㊁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上方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管道㊁门垛等突出物,不得在疏散走道㊁门厅㊁楼梯间㊁前室㊁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二)疏散距离1.安全疏散距离是控制安全疏散设计的基本要素,疏散距离越短,人员的疏散过程越安全.该距离的确定既要考虑人员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顾建筑功能和平面布置的要求,对不同火灾危险性场所和不同耐火等级建筑应有所区别.2.一㊁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㊁高层旅馆㊁其他场所,当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分别不应大于25m㊁30m㊁40m.3.一㊁二级耐火等级单㊁多层建筑,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m;高层建筑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0m.一㊁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㊁高层旅馆,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分别不应大于9m㊁15m.4.一㊁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观众厅㊁餐厅㊁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5.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增加25%.(三)疏散宽度1.为保证人员疏散的基本需要,应确定建筑中疏散门㊁安全出口与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同时应根据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内的疏散人数和百人疏散宽度指标计算出总疏散宽度.2.单㊁多层建筑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单面布房的高层建筑和双面布房的高层建筑,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30m和1.40m.3.单㊁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10m和1.20m.4.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㊁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5.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6.剧场㊁电影院㊁礼堂㊁体育馆等场所的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7.观众厅座位数不大于2500座的一㊁二级耐火等级剧场㊁电影院㊁礼堂等场所,其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75m计算;观众厅座位数分别为3000座~5000座㊁5001座~10000座㊁10001座~20000座的体育馆,其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分别按每100人不小于0.5m㊁0.43m和0.37m计算.8.除剧场㊁电影院㊁礼堂㊁体育馆外的其他一㊁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建筑层数分别为1~2层㊁3层㊁大于等于4层的地上楼层,每层的房间疏散门㊁安全出口㊁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应分别按0.65m㊁0.75m和1.0m计算;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0m和大于10m的地下楼层,该值应分别按0.75m和1.0m计算.9.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㊁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㊁安全出口㊁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四)疏散人数1.疏散人数的确定是场所疏散设计的基础参数之一,其数量可通过人员密度乘以场所建筑面积计算得到.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㊁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㊁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m2计算.3.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人员密度。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公众聚集场所是指人群集中的场所,包括购物中心、超市、娱乐场所、酒店、餐饮场所、学校、医院等。
由于人员密集、安全隐患较多,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公众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和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安全可靠、消防管理制度完善有效、人员消防意识增强,切实维护公众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众聚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购物中心、超市、娱乐场所、酒店、餐饮场所、学校、医院等。
四、责任与义务1.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有责任负责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和维护消防设施、制定和实施消防预案、开展员工消防培训等。
2.相关消防部门有责任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评估,监督场所的消防管理工作,并及时提供消防安全指导和技术支持。
五、消防设施要求1.公众聚集场所应根据场所面积、人流量等因素,购买和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水源、灭火器、疏散通道等。
2.消防设施应经常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性能良好。
六、消防管理制度1.公众聚集场所应制定和实施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责任人和消防管理组织结构,并建立健全消防管理档案。
2.消防管理制度应包括场所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消防设施日常巡检、火灾事故救援预案等内容。
七、员工消防培训1.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定期开展员工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员工培训应包括火灾预防知识、火灾应急演练等内容,培训记录应及时更新和保存。
八、消防演练与应急预案1.公众聚集场所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验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和员工应急响应能力。
2.应制定和实施针对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营救、灭火等措施,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火灾事故。
九、消防检查与评估1.相关消防部门应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定期的消防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公共场所是指人员聚集、设施设备较多,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商场、超市、酒店、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等。
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消防设施管理1. 公共场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如消防栓、灭火器、疏散通道等,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
2.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设施的数量、类型、位置等应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批。
3. 消防设施的使用说明应明确,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4. 消防设施的保养和维修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疏散通道管理1. 公共场所应设置合理、有效的疏散通道,通道宽度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通道内应保持畅通,不得存放杂物。
2. 疏散通道的标识应清晰可见,标识内容应明确,如疏散方向、距离等。
3. 疏散通道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通畅,疏散通道的堵塞情况应及时清理。
四、防火安全管理1. 公共场所应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确保防火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公共场所应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如自动灭火系统、烟雾报警器等,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储存和管理;3. 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如电气设备的使用安全,防火门的运行状态等。
4. 公共场所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受众的应急能力,确保火灾发生时的安全撤离。
五、消防培训1. 公共场所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火灾的预防、灭火器的使用、疏散通道的使用等。
2. 消防培训应由消防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培训合格后发放相关证书。
3. 公共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知识档案,记录员工的培训情况,以备查验。
六、责任追究1. 公共场所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2. 发生火灾事故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规定及时报警、组织疏散,并配合调查,整改消防安全问题。
3. 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共聚集场所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公共聚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电影院、歌舞厅、酒吧、网吧、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公共聚集场所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本制度的实施。
2. 各公共聚集场所应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2)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3)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4)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5)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消防法》及相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 消防设施设备:(1)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2)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3. 消防安全培训与演练:(1)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员工的应急能力。
4. 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改:(1)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3)对重大火灾隐患,要立即上报消防部门,并采取临时性措施。
五、奖惩1. 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室内游艺厅、具有演出和放映功能的礼堂等公共娱乐场所;(二)宾馆、饭店、酒家、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三)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等公共休闲场所;(四)体育场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室内射击场等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五)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和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六)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俱乐部、群众艺术馆等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七)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八)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九)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物资交流会、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庙会等群众性活动场所;(十)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众聚集场所:(一)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或者额定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室内公众聚集场所;(二)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额定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室外公众聚集场所;(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法规、规章对公众聚集场所规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派出所可以受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的委托以主管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对其辖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室内游艺厅、具有演出和放映功能的礼堂等公共娱乐场所;二)宾馆、饭店、酒家、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三)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等公共休闲场所;四)体育场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室内射击场等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五)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和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六)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俱乐部、群众艺术馆等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七)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八)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九)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物资交换会、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庙会等群众性活动场所;十)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众聚集场所:一)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大概额定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室内公众聚集场所;二)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额定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室外公众聚集场所;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法规、规章对公众聚集场所规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该当增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办理。
公安派出所可以受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的委托以主管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对其辖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举行消防安全监督办理。
公共聚集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共聚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电影院、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宾馆、酒店、KTV、网吧、养老院、学校、医院等。
第三条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共聚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共聚集场所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知识,经过消防培训,取得消防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公共聚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防火检查与巡查第九条公共聚集场所应当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三)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四)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情况;(五)其他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问题。
第十条公共聚集场所应当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内容包括:(一)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正常运行;(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三)是否存在火灾隐患;(四)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防火检查和巡查应当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部位、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第四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第十二条公共聚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公众聚集场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众聚集场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选7篇)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博学多才、科学性强、社会性强的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众聚集场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来阅读。
公众聚集场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篇1)一、管理组织1、超市消防工作以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根据商场的特殊性,实行由店总经理到各班岗位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原则:即“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2、商场成立以店总经理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商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商场防损部设立消防督查组,协助消防第一责任人开展消防管理工作,主管商场消防安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防火规章制度,并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4、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消防管理制度》及各种防火规章制度。
督促本部门员工加强消防知识的学习,发现隐患问题及时整改,配合、协助防火督察组开展管理工作。
5、商场内所有员工必须遵照执行《消防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商场消防安全,保护商场消防设施,报告火警,无条件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二、防火监督制度1、商场在营业时间,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门上锁,通道堵塞。
严禁任何人任何时间在商场内吸烟。
2、安全出口通道、楼梯口应设置符合消防法规要求的应急灯光照和应急疏散指示灯。
3、按消防法规配置足够灭火器材、设施、设备及报警电话,不得擅自损坏、挪用消防设施;不得圈占、埋压、堵塞消火栓;不得在消防器材上放置、装贴、悬挂任何与消防无关的物品;不得乱用消防专用电源、消防水,喷淋头下50厘米内不准堆放物品。
防火卷帘门下面严禁堆放任何物品。
4、消防控制中心必须保持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必须由专人操作监控设施、设备,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
当报警时,当值人员立即派人前往查看原因,确认火情后,立即通过广播和警铃疏散人员,通知单位领导和义务消防队员,并启动相应灭火设备。
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的消防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共场所的消防管理。
第三条公共场所是指供大批人员聚集、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展览馆、体育馆、会议中心、剧院、酒店、宾馆、学校、医院、地铁站等。
第四条消防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公共场所消防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公共场所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主责主体,明确消防安全任务的分工,形成工作联动。
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协调工作,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建设要求第八条公共场所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保证消防设施的合理布置和功能的完善。
第九条公共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消防主管部门报备建设方案,接受消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消防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合适的防火分区,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避免火灾蔓延。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置合理的消防疏散通道。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电气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标准,防止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保火灾能够及时发现。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消防水源,确保灭火能力。
第三章使用要求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的使用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日常管理,按照消防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与发展越来越快速,这些场所包括商业中心、购物中心、剧院、电影院、会议中心、展览馆等众多场所。
然而,大规模的人群聚集也意味着潜在的安全风险,如火灾等紧急情况。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公众聚集场所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背景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容纳大量人员的场所,这些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具有特殊性,因为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疏散大量人员将会面临巨大困难。
为了预防和控制火灾风险,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一套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三、法律法规依据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时,必须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制度的合规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了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责任,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2.《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监督规定》:对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提供了详细的法规要求。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4.1 基本原则•安全第一:将安全放在首位,以确保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最高目标。
•预防为主:注重预防措施的落实,减少火灾和其他紧急情况的发生。
•全员参与:强调消防安全管理是全员参与的,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消防法规。
4.2 组织架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结构,包括设置消防管理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等职责和权限的明确划分。
•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制,明确各级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4.3 消防设施与设备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内消防设施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包括灭火器、喷淋系统、疏散通道、防烟设施等。
•建立健全的消防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转。
4.4 消防安全培训•开展定期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和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组织消防演练,加强应急响应能力,熟悉疏散逃生路线和紧急报警程序。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公众聚集场所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公众聚集场所1. 引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各种经营场所、文化娱乐场所、教育培训场所、医疗卫生场所等,这些场所通常会聚集大量的人群,所以在消防安全方面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在公众聚集场所中应该遵循的原则和措施。
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的重要基础。
一个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可以确保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并在事故发生时做出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
同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也有助于提高场所管理者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从而更好地保障场所的安全。
3.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原则在公众聚集场所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来进行消防安全管理:3.1 安全意识教育场所管理者应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火灾预防知识、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疏散逃生等。
3.2 火灾风险评估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确定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场所的安全。
3.3 定期维护检查定期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以保证消防设施的可靠性。
3.4 建立警报系统建立消防警报系统,包括火灾报警器、声光报警设施等,以及相应的监控设备。
这样能够及时发现火灾,提醒人员及时疏散,并通知消防部门进行救援。
4.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公众聚集场所中,应采取以下消防安全管理措施:4.1 安全出口设置公众聚集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无阻。
安全出口应标明相应的标志,且经常检查其可用性。
4.2 消防设施的设置公众聚集场所应配备适量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灭火器具、消防水源等。
这些设施应放置在易于取用的地方,并经常检查其有效性。
4.3 人员疏散逃生通道公众聚集场所应设置明显的人员疏散逃生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是指为满足公众娱乐、文化、体育等需求而提供的空间,如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商场、餐厅、娱乐场所等。
由于人员密集、设备复杂,火灾风险较高,为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需要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消防设施的完备性、消防演练的开展、消防安全意识的加强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针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应当保证其完备性。
公众聚集场所应配备合适的消防设备,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带、消防器材等。
消防水源要保证供水充足,且在灭火工作时能够及时投入使用。
消防水带应在重要位置设置,且放置清晰、易取的位置,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供水。
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车、消防栓等也要进行规范配置和管理,以保证在需要时能够迅速投入使用。
此外,还应配备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以及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志、逃生设备等。
其次,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应进行消防演练。
这是为了让员工和参与者熟悉应急疏散的流程和方法,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消防演练要定期进行,包括组织疏散演练、消防器材的操作演练等。
疏散演练要考虑到不同场所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方案。
在演练中,要模拟各种火灾情况,包括火势蔓延快和火灾扩散慢的情况,以及窒息烟雾蔓延等,以提高员工和参与者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
此外,消防安全意识的加强也是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者要进行员工培训,加强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他们对火灾风险的认识和火灾防范能力。
在培训中,要介绍各类火灾事故案例,通过实例教学的方法,让员工深刻认识到火灾的危害性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参与者的消防安全宣传,通过宣传册、宣传画等形式,增强他们的防范意识,指导他们在公众聚集场所内正确应对火灾风险。
综上所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应制定完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这包括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备性、开展消防演练以增强疏散应对能力和加强消防安全意识等。
公共聚集场所安全消防管理办法
公共聚集场所安全消防管理办法一、主题内容为了加强公司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原则、职责及建筑及装饰装修、安全通道、灯光及标志、电器设施、消防设施等安全管理内容二、适用范围公司招待所、公寓及对外承包用作舞厅、餐饮、网吧、室内游艺、游乐等群众聚集、具有聚集功能的场所。
三、引用标准和文件公安部《公共聚集场所安全消防管理规定》四、管理内容及要求(一)原则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安全部门实施监督.(二)管理职责1、公共聚集场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1) 认真执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负责本单位防火安全的检查、整改工作.(2)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负责编制和修订本系统用火、用电及防火管理制度.(3) 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在活动时间和活动结束后,应当制订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4)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结合实际制订紧急疏散应急预案。
定期组织防火人员开展应急疏散和消防演练,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5)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 负责场所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及管理监护工作。
2、公共聚集场所举办活动或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3、公共聚集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明确职责范围,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全体员工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做到“三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5、公司所属公共聚集场所与其他单位及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在租赁承包合同书上明确消防安全由租赁人或承包人负责.(三) 建筑及装饰装修防火设计1、凡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场所,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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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聚集场所安全消防管理办法
一、主题内容
为了加强公司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原则、职责及建筑及装饰装修、安全通道、灯光及标志、电器设施、消防设施等安全管理内容
二、适用范围
公司招待所、公寓及对外承包用作舞厅、餐饮、网吧、室内游艺、游乐等群众聚集、具有聚集功能的场所。
三、引用标准和文件
公安部《公共聚集场所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四、管理内容及要求
(一)原则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安全部门实施监督。
(二)管理职责
1、公共聚集场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
(1) 认真执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负责本单位防火安全的检查、整改工作。
(2)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负责编制和修订本系统用火、用电及防火管理制度。
(3) 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在活动时间和活动结束后,应当制订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4) 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结合实际制订紧急疏散应急预案。
定期组织防火人员开展应急疏散和消防演练,提高全员安全意
识。
(5) 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 负责场所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及管理监护工作。
2、公共聚集场所举办活动或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3、公共聚集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明确职责范围,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全体员工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做到“三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5、公司所属公共聚集场所与其他单位及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在租赁承包合同书上明确消防安全由租赁人或承包人负责。
(三)建筑及装饰装修防火设计
1、凡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场所,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公共聚集场所不得设置在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内,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聚集场所。
与其他建筑相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3、公共聚集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必须采用非燃材料;
(2) 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3) 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
(4) 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用防火、隔热措施;
(5) 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四)安全通道、灯光及标志
1、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
计防火规定》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栏、台阶,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聚集场所在举行活动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疏散灯光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
设在通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 米。
3、公共聚集场所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灯供电时间不得小于20 分钟。
4、库房、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五)电器设施
1、公共聚集场所的电器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
2、公共聚集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在公共聚集场所举办活动或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六)消防设施
1、公共聚集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及设备。
2、公共聚集场所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专人管理,并制订操作规程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3、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 即: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和管理。
不得将消防器材遮挡或移动。
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4、公共聚集场所均应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
大型公共聚集场所(礼堂)应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必须完好有效。
五、附则
1、违反本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按有
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本制度未涉及的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处起草并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