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案例分析与问题研究报告
张海超事件卫生法学分析
张海超事件一、事件及发展张海超,河南省新密市工人。
2004年6月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作。
2007年8月开始咳嗽,当感冒久治未愈,去医院做了胸片检查,发现双肺有阴影,诊断为尘肺病,并被多家医院证实,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得以被鉴定,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属于“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即有尘肺表现。
为寻求真相,张海超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以此悲壮之举揭穿了谎言。
在张海超“开胸验肺”前,郑大一附院的医生便对他坦承,“凭胸片,肉眼就能看出你是尘肺。
”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
2009年9月16日,张海超证实其已获得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各种赔偿共计615000元。
获得60余万元赔偿后,张海超开始四处奔走致力于公益事业,张海超网上工作室依托中国劳动争议网运营指导,成立了强大的工作室律师团队进行专业支持,网络工作室由张海超自己主持,对外发布自己的最新动态,感恩所有的爱心人士对他的关心和鼓励,并对需要维权帮助的朋友给予帮助和指导。
2012年12月,张海超被取消低保符合国家政策。
2013年张海超因尘肺患上气胸,同年6月28日在无锡成功换肺。
二、当事方反思(1)2009年1月6日,张海超才来到新密市防疫站查询。
他第一次看到了2007年拍的胸片,胸片上有明显的阴影。
在当地电视台的采访中,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厂负责人承认,防疫站要求复检的通知并没通知张海超。
另一名负责人私下里对张海超说,“体检是公司出的钱,没有把结果告知个人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当张海超前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求诊时,振东公司却拒绝出具有关张海超的职业健康监控档案等相关材料。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
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
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市民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
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
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的时候,月香在家人的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
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的患者,竟以恶意欠费的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的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
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的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的情况下,将诉诸法律。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山西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
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
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范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范。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张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
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
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的时候,张月香在家人的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
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的患者,竟以恶意欠费的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的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
从卫生法学角度分析陆勇案
从卫生法学角度分析陆勇案【摘要】陆勇案中,法院对其销售仿制药作出无罪判决。
销售仿制药到底要不要入刑成为一个热题。
陆勇案的判决中包含了对于法的价值思考的问题:刑法具有法律秩序价值保障和人权保障价值,当二者冲突时,将何种法律价值放在首位,个案中如何进行衡量?本文从陆勇案的审判争议点入手,分析法的价值冲突,提出销售仿制药应当纳入刑法非犯罪化之列。
【关键词】销售仿制药;秩序价值;人权保障;刑法非犯罪化一、引言近日电影《我不是药神》引起众多人议论,电影的现实原型陆勇一案也再次掀起轩然大波。
正如电影中主角一样,陆勇实施了销售仿制药的行为,其中蕴含的法律价值冲突十分明显,令法院在判决时面临诸多困境,法官左右为难。
本文对陆勇案进行评析,对其中的法律价值冲突进行分析,希望借此厘清法的定位和社会功能,为今后法官审判类似的案件提供相应借鉴。
二、陆勇案评析2/1陆勇案基本情况2014年7月21日,陆勇因在病友群分享与瑞士诺华公司生产的抗癌药“格列卫”药性相似的印度仿制药的相关信息,并帮忙代购,但该药并未取得中国进口药品的销售许可,故陆勇被沅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罪名之一是销售假药罪。
案件的争议在于何为“假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最终,检察院以不构成销售假药罪撤回起诉,陆勇被无罪释放。
2/2陆勇案争议点之评析1/关于代购行为是否符合销售假药罪的“销售”要件法院对此的裁判观点是不符合,原因在于:(1)陆勇购买药品是为了给病友帮忙,且没有收取多余的费用,不具有营利性;(2)陆勇购买的药品没有对病友造成任何身体上的伤害,甚至具有一定的治疗效果,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具有法益侵害性。
部分学者持有不同观点,认为陆勇的行为符合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
陆勇并非单纯地为病友购买假药,其采取了一定手段扩大可能购买假药的“病友”的范围,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宣传,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媒介的行为。
1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一来,从陆勇帮病友代购的交易过程中,其属于印度公司与病友的中间人,对病友来说,其相当于卖方阵营,具有卖方的性质,即属于销售行为。
精选卫生法学案例分析.pptx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 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 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 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新.
11
患者已死亡,不需后续护理 因此,护理费
最新.
患者已死亡,应赔偿丧葬费
最新.
27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新.
28
死亡赔偿金
指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侵权人给死者 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 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 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 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 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新.
8
界清原发病和因侵权导致的损害
手术之前的均为正常医疗过程,未出现侵 权行为,所以不赔偿
2
法院该如何判决医方赔偿患者的各项损失? 判决标准是什么?
最新.
3
过错在哪儿?
疾病的诊断并无过错 对患者的死亡具有过错,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过错参与
度为80%
院方占主要原因,主要为过错致死
过错(三种可能):
1、手术中出现过错
2、术后护理出现过错
最新. 3、抢救中出现过错
4
常规赔偿项目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
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山西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
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
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范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范。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张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
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
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的时候,张月香在家人的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
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的患者,竟以恶意欠费的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的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
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的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的情况下,将诉诸法律。
卫生法学 案例分析
1、病员男 40 岁 , 身体健康。
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 3000 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
经 CT 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
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
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的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的。
2、某日,病人小任自带青霉素到当地医务室找自己的护士朋友小张帮忙注射。
小张不同意,要求小任做皮试。
小任百般要求小张帮忙不做皮试注射,并谎称:“我前两天刚用过青霉素,不必做皮试,出了问题我自己负责。
”小张信以为真,帮小任注射了青霉素。
结果发生过敏反应。
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
试问该案例中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请说明原因。
构成医疗事故。
①具有医疗事故的主体。
护士小张是医务室(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实施医疗过失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形成这次医疗事故的主体。
②具有医疗事故侵害的客体。
患者小任是这次医疗过失行为侵害的客体。
③主观方面: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主观心态是听信小任的谎话而违反了护理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
卫生法学 典型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典型案例分析【简要案情】原告张某,男,35岁,因上排四颗牙齿间隙较大一直有修复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某医院(被告)广告所吸引,来院咨询。
被告接诊医生对患者极力鼓吹所谓的手术效果,并怂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劝说下,患者同意当天就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仅为上排四颗。
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患者上下两排一共15颗牙齿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过度,造成患者当时5颗牙齿漏髓,其中3颗术中做了根管(有一颗根管手术还超填)。
麻醉过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几个月,15颗牙齿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期间患者饱受折磨,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目前15颗牙齿全都做了根管,成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维持正常牙齿功能。
2007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诉辩意见】患方认为:医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受法院委托,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较复杂,医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间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进行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3、根据病历记载情况,关闭间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颗牙;4、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复外形。
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
【医事法律分析】分析:本案焦点在于医院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一、被告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二、被告手术操作严重不当知情权包括:1、了解权2、被告知权3、拒绝权与同意权本案中患者张某在接受被告医生治疗时,应当属于知情同意权的保护范畴。
《卫生法学》法学基础部分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法学基础部分案例分析案例一北京一位医学博士,面对被氨水烧伤眼睛的病人,在没有角膜来源的紧急情况下,未经死者家属同意,于夜深人静时潜入医院太平间,摘取了一位女干部的眼球,使两位眼看就要失明的患者重见光明。
死者在火化前接受整容时,被发现眼球是假的。
于是,责任医生被公安部门拘留。
该医学博士该负什么责任?为什么?案例二2007年11月21日4点左右,肖志军带着已有9个多月身孕的妻子李丽云来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要求治疗感冒。
医生经过诊断,发现肺炎已经导致产妇的心肺功能严重下降,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
起先李丽云不同意手术,病情加重陷入昏迷后,无法自主表达。
此时,肖志军拒签手术单。
医院已经免费让孕妇住院,但肖仍不同意签字。
并拒绝相告李丽云其他亲属的联系方式。
在请示主管部门后,医生只能动用药物急救。
21日晚上7点20分,22岁的孕妇因为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
该事件中所涉及的医疗机构在法律上是否存在过错?案例三2011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24个世界无烟日。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世界卫生组织第一个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全球性公约。
我国政府积极参与了《公约》的缔结过程,于2003年11月10日签署了。
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7日批准了该公约并交存批准书,90天后《公约》在我国生效。
按照与公约相配套的实施准则,缔约申请国需在公约生效后5年内符合《公约》的规定,根据《公约》第八条关于防止接触烟草烟雾的规定,我国有义务防止公民“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
意味着在公共场所禁烟,也即“预防被动吸烟。
据2010年全球成人烟草流行调查显示,在我国有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暴露,公共场所是遭受二手烟暴露最严重的地方。
5月26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了《2011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
报告中指出,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在我国并不是轻而易举之事。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13临本急诊第3小组
案例内容
❖ 2013年的一天,王先生母亲林女士出现反复腰 痛,伴双下肢麻疼,经多家医院和海口市某医院 检查,经证实其患有“腰椎间盘突出、腰椎管狭 窄症、腰椎失稳”。林女士之后多年采取保守疗 法治疗,直到2014年2月病情加重导致行动不便, 遂来到海口市某医院就诊。2014年3月15日,海 口市某医院门诊医生张某诊断认为,只有手术才 能根治此症。经检查后,林女士定于3月22日上 午施行“全椎板椎管探查加减压加髓核摘除USS 内固定加植异体骨融合术”。但在手术后三个多 小时,林女士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 护理期限确定。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 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 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 数。
❖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 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 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2014年4月,王先生与父亲共同将海口市某医院 诉至某区法院。患者家属随后提出医疗损害赔偿 鉴定申请。2015年2月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书, 结论认为,此病例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的死
❖ 法院该如何判决医方赔偿患者 的各项损失?
❖ 判决标准是什么?
过错在哪儿?
❖ 疾病的诊断并无过错
❖ 对患者的死亡具有过错,过错参与度为主要 责任。过错参与度为80%
界清原发病和因侵权导致的损害
手术之前的均为正常医疗过程, 未出现侵权行为,所以不赔偿
医疗费赔偿 内容
患者从手术开始到死亡的所有医疗 费用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病员死后,家属对医院提出质疑,认为误诊误治,追究医疗责任。
《案情分析》根据起病时的症状、体征及术中所见,诊断急性阑尾炎是成立的。
有手术切除的指征。
该病员存在着肠系膜过长的内在因素,又因阑尾手术的激惹,使肠管功能发生紊乱,是肠扭转的诱因。
但由于医师们盲目自信,一方面把术后5 小时剧烈腹痛症状错误地为无特殊临床意义,还给注射了度冷丁,另一方面忽视了血压由120//70mmHg 降到90//60mmHg 这一进入休克状态的原因探索,会诊又不认真, 也不进一步做详细检查,就做出与体征不相干的胆道蛔虫症的诊断。
以致因误诊而导致误治。
特殊是科主任极不负责任, 会诊时只听听汇报,草草扪扪腹部, 根本就达不到纠正错误诊断的目的,从而延误抢救,导致休克不可逆致死。
科主任及主治医师甲应是主要责任者。
对该案实地调查结果。
阑尾炎手术后到第二次手术前的病程记录有涂改,原始记录也查无下落,此事亦应由该主任负责。
《结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处理》鉴于外科主任工作很不负责任,又指使下级医师涂改病志,错误性质严重, 给行政撤职处分。
给主治医师甲行政记大过处分。
免收病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给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3000 元。
案例2 误开健侧髋关节病员男性6 岁。
因左髋疼痛,走路艰难入院。
体温37.8℃, 慢性病容,心肺正常,左髋呈内收屈曲状态,髋关节有压痛,活动受限,托马氏征阳性。
X 线摄影示左髋关节间隙变窄,髋臼及股骨头均有明显破坏。
血沉正常。
诊断为左髋关节结核。
术前,病房护士做了右侧髋关节皮肤准备,手术室护士又将体位摆成左侧卧位,手术医师术前未做检查核对,未参加术前讨论,即行右髋关节手术。
打开关节囊始发现摆布弄错,乃改为左髋关节病灶清除。
术后家属发现右侧腿不敢动,提出质疑。
《案情分析》该案例根据病史、查体及X 线照片,诊断左髋关节结核是正确的。
据已往临床实践,骨及关节结核病例中,一部份可通过抗结核治疗而治愈,有一部份需外科手术清除病灶,才干达到治愈的目的。
卫生法学的案例分析(42页)
«人身损妻赔馇解幹》第二十三备:
住晚伙会朴助者可以参照当地闺■象机关一般工 作人员的出差仗食朴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妻人确有必要列外地治疗,因客观房因不能 住晚,旻凄人本人及其珞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 肴赛和伙会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後。
营养费A
►普养费是指灸妻人在連受侵妻后,为補助治疗 成者從it身体尽快康复而会用必要的營秦品所 支出的费用
《最嵩人民法晚关于砷定氏事侵权精神损窖赔楱 责任若千问题的解斧》第十条:
侵权人的it错程度,法律另有現定的涂外; 侵毒的手厌、场合.行豸方式等具体情?;侵权行於所羡成的治杲i侵权人的获利惰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涔能;^灸诉法陡所在地早均生法水早。
►精神拐睿的赙碴數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J⑴(切)⑴(六J
►法律、行故法规对戌矣賂楱全.死亡賠碴全等有羽确蚬定的, 龙用决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最嵩人氏法晚关子确定氏事侵权精神损窖赔後責任若干问题的解幹》第九备:►精神损者扰慰会包括以下方式J:(一J致人或疾的》豸或疾賂凌全;(^*)故人死士的,为死士賠凌金(三J其他相凄蜻形的精神抚慰金。
案例内容
► 2013年的一天,王先生母本林女士出观反是胺痛,伴汉下政森未, 较多农虽陡和海O市某医陡怜去,经A矣其患有"雎推M盘吏出. 胺推管狭窄產,胺推失铯"、林女士之后多年采取保夺疔法沄疔,
卫生法学案例
卫生法学案例在卫生法学领域,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卫生法律的具体应用和实施情况,从而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学案例,来探讨卫生法律在实际中的应用和意义。
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在进行手术时,因护士操作不当导致患者术后感染,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患者家属因医院管理不善而起诉医院,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首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对于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在本案中,护士的操作不当直接导致患者术后感染,属于医疗事故范畴,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根据《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而在本案中,医院未能有效管理护士的操作行为,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因此医院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因医疗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未能尽到合理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导致患者死亡,因此医院应当赔偿患者家属的损失。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卫生法律在实际中的应用和意义。
卫生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可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机构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加强对卫生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对于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同时,患者和家属也应当增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及时了解和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
总之,卫生法学案例的分析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和运用卫生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希望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让我们共同努力,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促进卫生法律的健康发展。
法律案例卫生法学知识点(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健康的需求日益增长,卫生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逐渐成为法学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卫生法学研究的是卫生法律关系,包括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卫生民事法律关系、卫生刑事法律关系等。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卫生法学的相关知识进行分析。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某市一家医院因一例医疗事故引发纠纷。
患者张先生在该医院进行手术,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经治疗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2. 医院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患者家属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
三、案例分析(一)医疗事故的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确实存在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导致患者死亡,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二)医院的法律责任1. 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致患者死亡,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患者家属的赔偿请求1. 患者家属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2.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四、卫生法学知识点分析(一)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1.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2. 医疗事故处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对医疗事故进行处理。
(二)医疗损害赔偿1. 赔偿范围:医疗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案例:某医院患者隐私泄露事件
事件经过:某医院某科室接待了一位患者,医生按照常规对其进行了问诊和体检,并诊断出其疾病。
然而,由于该科室的工作人员未经患者同意,将其病历和诊断结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了该科室的其他医生和护士,导致患者的个人隐私被泄露。
该案例从法律角度涉及到卫生法学相关的法律问题:医疗机构的责任、患者的隐私保护权、医疗机构对员工的管理等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患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其身份信息、病历信息、诊断结果等。
在该案例中,医院未经患者同意就将其诊断结果发送给其他医务人员,违反了患者的隐私权。
其次,该案例涉及到医疗机构对员工的管理问题。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监督,以确保其工作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该案例中,科室工作人员未经患者授权,将其病历和诊断结果发送给其他人员,表明医院对员工的管理存在缺陷。
最后,医疗机构对此事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医疗机构对患者因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该案例中,医院未能保护患者
的隐私权,导致患者的个人信息泄露,需要对此负有赔偿责任。
以上是对该案例的一些卫生法学分析。
在实际操作中,医疗机构应加强员工的教育和管理,确保其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患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从而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此外,患者也应增强对自身信息的保护意识,在医疗过程中主动了解自己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并对于擅自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提出投诉和维权。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与问题研究报告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与问题研究报告2015-2016学年第2学期《卫生法学》案例分析与问题研究报告班级:临床134 学号:2013212007 姓名:黄森评分项目法条链接案例分析对陈竺和黄洁夫言论的看法总分得分扣分说明一、材料和要求材料一:2011年4月,广东省人民医院的年轻女医生小邓,刚刚新婚不久,就在自己工作的急诊室内被病人一脚飞踹倒地。
两天里,仅在这一家医院就有三名医务人员被打,这不得不再次引起“医生是个危险职业”话题的关注。
事情要从4月2日那天说起,当晚8时多,广东省人民医院急诊室第2诊室来了一名腹痛的男病人,他在诊室外等了一段时间还没被叫进去,就进去催问。
诊室里的李姓男医生解释,里面还有病人在做心电图,请再等一会儿。
两人没说几句话,病人一拳打在李医生的脸上致眼睛淤血。
医院里保卫科、急诊科负责人听到吵闹声立即赶来处理,陪同病人前来的妻子解释并道歉,说病人下午刚喝醉了酒,希望能不追究责任。
考虑到病人正在腹痛,急诊科安排小邓为病人检查。
看到病人被搀扶着走进诊室,邓医生赶忙站起接诊,没想到,男病人突然飞起一脚,正踹中邓医生的胸口,邓医生摔倒在地。
接到报警后警察很快到场处理。
这名肇事病人被予以拘留7天的处罚。
第二日晚,广东省人民医院英东楼心内三区,女护士小陈接到病人投诉,说有一名病人和其家人共睡在一张病床上,小陈到病房告诉他们这是违反医院的管理规定,并多次劝说这名病人的家属另外架张陪人床来睡。
小陈的劝说引起病人不满,病人坐起身,一巴掌扇在小陈左脸上。
两天内三名医务人员被打,广东省人民医院的医务人员人人自危。
医院除安排被打医务人员在家休息,并接受心理辅导外,免费的心理讲座和心理辅导面向全院医务人员开放,医院工会还聘请专业人员来教授女医生、女护士学习擒拿格斗,用于自卫。
(来源:羊城晚报)材料二:夏璐是一位医药代表。
2010年10月1日,夏璐得到了一个好消息,她被升为公司主管了,周围的人都羡慕她。
然而只有夏璐自己知道,她的今天是用“回扣”换来的。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山西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
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
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范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范。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张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
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
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的时候,张月香在家人的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
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的患者,竟以恶意欠费的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的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
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的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的情况下,将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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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所列诸多行为的第(十)项,即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可见,
经司法机关查证,泌尿外科用药统计表显示,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夏璐与北京该医院泌尿外科联系期间,该科室共使用拜复乐针剂1821支,而陈彬九次收受夏璐给予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41700元。(来源:法制晚报)
材料三:
在2013年两会期间,网络上流传一篇帖子《含泪十问卫生部部长》,直陈医疗工作者在工作中的困境,包括医务人员的待遇、医患关系等诸多问题。时任卫生部副部黄洁夫告诉记者,自己已经看到了这“十问”,并向卫生部部长陈竺作了报告。黄杰夫表示自己对“十问”百感交集,“提出‘十问’的医生,他的问题确实很尖锐,但同时有些问题也很有启发性,必须要正视和正确回答。我认为这个问题很重要——怎么让这些医生,以积极的心态参加医改,把每个医生自己的人生追求的梦想扎根在中国梦之中。”黄洁夫说。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l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上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5-2016学年第2学期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与问题研究报告
班级:临床134学号:2013212007姓名:黄森
评分项目
法条链接
案例分析
对陈竺和黄洁夫言论的看法
总分
得分
扣分说明
一、材料和要求
材料一:
2011年4月,广东省人民医院的年轻女医生小邓,刚刚新婚不久,就在自己工作的急诊室内被病人一脚飞踹倒地。两天里,仅在这一家医院就有三名医务人员被打,这不得不再次引起“医生是个危险职业”话题的关注。事情要从4月2日那天说起,当晚8时多,广东省人民医院急诊室第2诊室来了一名腹痛的男病人,他在诊室外等了一段时间还没被叫进去,就进去催问。诊室里的李姓男医生解释,里面还有病人在做心电图,请再等一会儿。两人没说几句话,病人一拳打在李医生的脸上致眼睛淤血。医院里保卫科、急诊科负责人听到吵闹声立即赶来处理,陪同病人前来的妻子解释并道歉,说病人下午刚喝醉了酒,希望能不追究责任。考虑到病人正在腹痛,急诊科安排小邓为病人检查。看到病人被搀扶着走进诊室,邓医生赶忙站起接诊,没想到,男病人突然飞起一脚,正踹中邓医生的胸口,邓医生摔倒在地。接到报警后警察很快到场处理。这名肇事病人被予以拘留7天的处罚。第二日晚,广东省人民医院英东楼心内三区,女护士小陈接到病人投诉,说有一名病人和其家人共睡在一张病床上,小陈到病房告诉他们这是违反医院的管理规定,并多次劝说这名病人的家属另外架张陪人床来睡。小陈的劝说引起病人不满,病人坐起身,一巴掌扇在小陈左脸上。两天内三名医务人员被打,广东省人民医院的医务人员人人自危。医院除安排被打医务人员在家休息,并接受心理辅导外,免费的心理讲座和心理辅导面向全院医务人员开放,医院工会还聘请专业人员来教授女医生、女护士学习擒拿格斗,用于自卫。(来源:羊城晚报)
三、案例分析(提出3个问题并进行分析)
1小邓以及小纯的所作所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2泌尿外科医生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泌尿外科医生的所作所为应但受到什么惩罚?
1本次事件中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实由很多要素构成的其中包括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在本案之中主体是患者本人对医务人员造成了伤害,2行为违法性,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个是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但是此次事件中并没有医师违反相关规定,只是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3主观方面有过失,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为玩忽职守造成的,但是本案中并没有出现医师的大意造成人生伤害,4造成幻术人生损害的后果医师的主观原因造成患者出现伤害而导致了患者造成伤害,而是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由于自身情绪激动或者并没有按照县官规定并且对医师造成了伤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情节的轻重可定为寻衅滋事或者故意伤害,国家并没有仅针对伤害医生的相关罪名.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上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次全国两会期间,时任卫生部部长陈竺接受了记者提问。有记者问:去年全国发生了多起医生被砍事件,对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问题您怎么看?陈竺回答:如果说群众为了看一个大病花费很高,但由于医学的不确定性又治不好,最后人财两空,心里肯定会不平衡。一定要改革掉以药补医的弊端。如果一个医院生存、医生收入是依靠从最弱势的群体身上赚钱,医患关系能好吗?(来源:媒体报道综合)
“我没有按公司规定的办学术会方式申请费用,就直接给他们支付了餐费大概几千元,是在他们医院西门马路对面的一个饭店。”事后夏璐供述,就是通过这个举动她赢得了黄亮的好感,也总算是入了行。
很快,夏璐推广的药品拜复乐也受到了这家医院泌尿外科医生的重点关注。好景不长,与黄亮的关系刚建立不久,医院人事调整,泌尿外科原副主任陈彬(化名)转为代理主任。夏璐第一次与陈彬搭上话是在一次与泌尿外科医生的会餐上,然而彼此之间并不算很熟。为了拜复乐的销量,夏璐再一次只身拜访了陈彬。“陈彬跟我说以前怎么弄,以后就还怎么弄。”陈彬的意思很清楚。自此之后,两个人的幕后交易开始了。每个月的回扣夏璐都以现金的形式送到陈彬办公室,当面交给他,而每次陈彬的办公室内都没有其他人在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材料二:
夏璐是一位医药代表。2010年10月1日,夏璐得到了一个好消息,她被升为公司主管了,周围的人都羡慕她。然而只有夏璐自己知道,她的今天是用“回扣”换来的。
初入这一行当,夏璐被分配推销药品的医院是北京某医院。拜复乐就是夏璐负责销售和推广的第一个产品,专治上呼吸道和下呼吸道感染。
2009年初,工作刚接手,人生地不熟的夏璐经同事介绍认识了当时的泌尿外科主任黄亮(化名),并很快遇到了一个机会——黄亮过生日。
要求:从医师执业规则、医务人员权利保护等方面分析事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并根据有关法律原理、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说明对陈竺和黄洁夫言论的看法。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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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要求为:字体为五号宋体;行距18磅;首行缩进2字符。
二、法条链接(列出最重要的5个法律法规条款)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