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评析与我国纺织服装业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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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评析与我国纺织服装业之应对

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评析与我国纺织服装业之应对「摘要」2001年11月11日,中国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了中国加入WTO的议定书,这标志着中国加入WTO的全部法律手续已履行完毕,根据WTO 的有关规定,中国将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成员。作为纺织品与服装出口大国,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无疑是中国入世后收益最大的协议之一。本文拟对国际纺织品多边贸易体制之演进作一概括介绍,及对《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内容作一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纺织服装业在过渡期内的应对策略。「关键词」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多种纤维协定过渡期世界纺织品贸易长期背离关贸总协定,依据1974年《多种纤维协定》的规定,发达的纺织品进口国对发展中的纺织品出口国实施着歧视性的数量限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进口国在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下,同时也基于自身的根本利益,向发展中国家作

了让步,达成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从而将纺织品贸易重新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中。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文件之一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已于1995年月1月1日正式生效。在10年的过渡期内,《多种纤维协议》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两套规则将并行存在,已并轨的产品将适用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尚未转轨的产品则沿用原《多种纤维协定》,并逐渐减少直至完全并轨。一、从《多种纤维协议》到《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国际纺织品多边贸易体制之演进国际纺织品贸易体制之先河始于1961年关贸总协定“棉纺织委员会”所主持签订的《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协议》(STA)。当时,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了避免国内纺织业遭受亚洲纺织品的冲击,操纵关贸总协定主持达成了该协议,其用意在于保证供应者有秩序地进入发达国家,必要时亦可对进口的纺织品实行短期数量限制。STA与GATT第11条的“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完全背道而驰,它是第一个背离关贸

总协定基本原则而自成体系的多边纺织品贸易协议,并为以后的《多种纤维协定》奠定了基础。1962年,关贸总协定棉纺织委员会又主持签订了《国际棉纺织品长期协议》(LTA),几乎所有的纺织品出口国都参加了该协议。LTA将STA的许多临时安排具体化,并规定发生“市场扰乱”时,甚至只要存在市场扰乱的威胁时,进口国便可实行数量限制。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人造纤维出现,并在纺织业得到广泛应用,到了七十年代,发展中国家的化纤产品具有相当的竞争优势,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却成了“夕阳产业”。面对发展中国家化纤和羊毛制品进口的急剧增加,发达国家忧心忡忡,要求获得充足的时间来实现及产业的结构调整。在此背景下,经过42个参加方的艰苦谈判, 1973年纺织品进出口国之间终于达成了《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亦称《多种纤维协定》。从此,该协议成为国际纺织品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规范。国际纺织品贸易一般按照双边协议进行,但双边协定实际

上多以《多种纤维协定》为主要依据,相应地《多种纤维协定》也成为游离于关贸总协定自由贸易体制之外的一个灰色区域(grey area)。

[!--empirenews.page--] 《多种纤维协议》的基本目标是:“扩大贸易,减少此种贸易的障碍和逐渐实现世界纺织品贸易的自由化,与此同时,保证这种贸易有秩序、均衡地发展,并使进口国和出口国的个别市场和个别生产免遭破坏性影响。

[1]其主要条款有: 1、市场扰乱条款。如果某一进口纺织品扰乱进口国市场,或损害国内生产,进口国可与有关出口商协商,采取紧急限制措施,以消除扰乱所带来的影响,或达成有关双方可接受的方法。 2、配额基数增长率与灵活条款。对纺织品进口或出口设限水平为这种产品的实际进口或出口水平。出口配额增长率一般不低于6%,各种纤维和纺织品的配额可以互换使用,同一品类的配额可以借用或留用,并相应规定其灵活幅度。 3、通知条款。成员有义务将一切纺织品进口限制通报

纺织品监督机构。不符合协议规定的措施应予废止。 4、磋商条款。协议成员不得对纺织品贸易采取新的限制,也不得加严现行限制。如果进口国提出磋商要求,有关国家应立即响应。 5、双边协定服从多边协议条款。在符合多种纤维协议基本目标和原则的前提下,进出口国可就相互可接受的条件,达成双边协定。 6、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给予特殊优惠条款。对出口已受限制(主要指“自动出口限制”)又受多种纤维协议约束的发展中国家,进口国应给予更高的配额和增长率。[2]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多种纤维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背离,同时也违背了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一般原则。因为发达国家之间的纺织品贸易并未设限,进出口配额仅针对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导致上述背离,与发达国家在纺织品贸易中的贸易保护主义有着直接的联系。尤其是协议中所规定的“市场扰乱”,既非倾销,也非补贴,更不同于关贸总协定第19条的保

障措施,它实际上是美国等发达国家为阻止发展中国家低成本纺织品进入其市场而炮制出的概念。它为发达国家对纺织品贸易进一步实行贸易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从而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歧视性数量限制提供了借口。多种纤维协议实施近30年,其中经历了5次延长。从这段历史看,它为稳定国际纺织品贸易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又制约了纺织品贸易的发展。它经常为发达国家的产业界和工会所利用,成为滋生贸易保护主义的温床。发达国家除实行配额限制外,还对纺织品采取了高关税和自动出口限制来保护其国内工业和市场。此外,多种纤维协定还允许发达国家在发生所谓“市场扰乱”时实行特殊的配额限制。这一切对发展中国家的纺织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多种纤维协定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的规则之外,公然违背了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和保护充分就业的宗旨,已成为国际货物贸易中严重的体制缺陷之一。

[3]于是,世界范围内要求纺织品贸易回归关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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