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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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
·非两证齐全☆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可)☆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1.注册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取得资格证书☆受聘于建设类企业,通过单位提出申请☆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主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2.注册的分类(四类)
2.1 初始注册·条件☆有证书-资格证书☆有工作-受聘于单位☆符合要求-继续教育☆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时间要求☆资格证书签发3 年内☆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申请提交的材料☆初始注册申请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2.2 延续注册·规定☆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延期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提交的资料☆延续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2.3 变更注册·规定☆变更执业单位☆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申请提交的资料☆变更注册申请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工作调动证明
2.4 增项注册
3. 注册受理·受理流程☆初审-省级建设主管理部门☆审批-建设部
☆审核-特殊专业的,由建设
部送同级相关部门审核☆核发
注册证书与印章编号-建设部
核发
·初始注册的受理时间☆初审
-20天☆审批-20天☆审核
-10天·变更、延续注册的受
理时间
☆初审5天☆审批10天☆审核5
天
4. 不予注册情形·不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受聘于两家以
上单位·继续教育不合格·正
受刑事处罚·因执业活动受刑
事处罚后,不满5年
·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
年·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
年·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
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
故的·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
的·年龄超过65周岁
5. 注册证书和印章失效的情
况·单位破产·单位被吊销执
照·单位被撤回资质证书·解
除聘用关系·期满未延续注册
的·年龄超过65周岁·死亡或
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6. 收回注册证书的情形·印章
失效·撤销注册证书·吊销注
册证书·受刑事处罚
7.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的注
销·指注册建造师与原企业解
除劳动关系,应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
册
1Z301012 执业管理(掌握)
1.2 执业范围·担任施工项目
的项目经理·从事其它施工的
管理活动·法律规定的其它业
务
1.3 建造师权限·一级建造师,
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
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1.4 对受聘单位性质的规
定·在施工单位担任项目经理-
单位必须具有施工企业资
质·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
位-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1.5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可以办
理注册变更的条件(原则上不
得更换)·发包方与注册建造
师受骋企业已解除承包合
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
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
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1.6 对执业岗位的规定·不能
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
的项目经理,以下情况之一除
外☆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
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
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原因
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
(含),经建设单位同意(针
对烂尾楼)·可以从事建设工
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
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
程技术经济咨询
2. 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
2.1 建造师的权利(八项权
利)·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名
称权)·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
业活动(执业权)·在本人执
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
加盖执业印章(签字盖章
权)·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
书、执业印章(保管证书印章
权)·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
释和辩护(解释辩护权)·接
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权)·获
得相应劳动报酬(获得报酬
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进为
进行申述(申述权)
2.2 建造师的义务(七项义
务)·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
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执
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
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
应责任·接受继续教育,努力
提高执业水平(既是权利又是
义务)·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
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
等秘密(保密义务)·与当事
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
避(回避义务)·协助注册管
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协助义
务)
2.3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
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不
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在执业
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
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
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
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
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
义从事执业活动(不得出借名
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不得一
人两聘)·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证书和印章的·超过执业
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
执业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
2.4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
为-记增加的·不按设计图纸
施工·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使
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违
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
工方面的规定
3.建造师的签字盖章行为
3.1 在哪里签字盖章·工程施
工管理文件·施工单位签署质
量合格的文件
3.2 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建
造师签字盖章后应承担责任,
签章完整的施工管理文件才有
效·特殊情况不能同时签字盖
章的,经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
书面证明后,可先签字后再补
盖章·修改签章完成后的文件
的,应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
由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如本
人不能修改的,应由企业指定
同等资格条件的建造师修改,
并由其签字盖章
3.3 签字盖章的义务·无正当
理由建造师不得拒绝在文件上
签字盖章·担任技术、质量、
安全岗位的建造师,是否需签
章,由企业自行规定
3.4 拒绝违法签章的权利·建
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
弄虚作假内容的管理文件上签
章
3.5 专业工程文件的签字盖
章·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
程,由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对施工文件签
章·专业工程独立发包,必须
要求专业对口·分包工程施工
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建造
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
格的文件,必须由总包项目负
责人的建造师签章。
1Z301013
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大、中型
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本专业注
册建造师来担任(专业要对
口)·一级建造师可担任大中
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建
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
1Z301014 执业监督管理(掌
握)
1.管理部门·全国:建设部+
同等级别的其它专业部门·县
级以上:建委+同等级其它专
业部门2.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时
检查人员的权限
·权利☆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
注册证书☆要求被检查人员所
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
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就有
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
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义务(三不得)☆不得妨碍
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不得谋取任何利益
2.管理措施(两大措施)
2.1 撤销注册·撤销主管单位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政
府主管部门☆同时将违法事实
与处理结果告知其注册机
关·可以撤销注册的情况☆注
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的
2.2 建造师信用档案·规定☆建造师及聘用单位应向注册机关提交信用档案信息☆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记入信用档案的情况
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未履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泄露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未履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未履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目负
责人
【难点】撤销、吊销、注销和收回注册证书的区别·撤销是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出现变化,或者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中止行政许可;(过错在行政机关)·吊销则专指行政处罚(注册人有过错)·注销(行政机关和注册人均无过错,客观情况导致)·收回注册证书-无论以上种种原因,均要收回
1Z301021 法律体系(掌握)2.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处理·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
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
国务院裁决
1Z301031 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3+4+2)
·主体(3个主体)☆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客体(4个客
体)☆财☆物☆行为☆非物质
财富·内容(2项内容)☆民事
权利☆民事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三类)
2.1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
人以及无国籍人·自然人的3种
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18+16)☆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10上+部分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10下+部
分精神病人)·特别规定☆我
国公民定居国外,行为能力适
用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从严
规定☆无国籍,依定居或住所
地
2.2 法人·概念☆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
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类型☆企业法人-以盈利为
目的☆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
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
人)
·法人4条件☆依法成立☆有财
产或经费☆有名称、机构和场
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3 其它组织(四类-独立领
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合作型联营企
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外资
企业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四
类)·财-资金与有价证券·物-
如建材·行为-物化的结果与
非物化的结果·非物质财富-如文学
作品
1Z301032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指公民
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
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民事
行为,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如不发生
法律效力,即不能转化为民事
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一种分类☆单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第二种分类☆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的三要件·行为
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
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
和社会公共利益(三合法)-
标的合法、形式合法、目的合
法
1Z301033 代理制度
1.代理的概念·代理指代理人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
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
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中的
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
人☆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
人·代理的形式☆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要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
间
2.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根
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代
理·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
接规定而产生·指定代理-根
据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而
产生
3.五种代理的责任承担·授权不
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
理人连带责任·无权代理-代
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不履行
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
人和第三人串通,代理人和第
三人连带责任·代理事项违法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
责任·转托他人代理-由代理
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4.表见代理-实质是无权代理
☆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
使人相信有代理权的行为·表
见代理3形式☆未予授权☆超
越权限☆代理权已终止·表见
代理3 要件☆行为人无代理
权☆实施了代理行为☆善意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
权·表见代理后果☆该代理
行为有效,主要是为了保护善
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相
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
与人实施法律行为,代理行为
无效
5.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满或
完成☆取消代理关系☆代理人
死亡(被代理人死亡不终止代
理关系)☆代理人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
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
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
理的单位取消指定☆被代理人
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Z301034 债权制度
1.债的概念·按照合同约定或法
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
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
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
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
与被害人之间也形成债的关系
2.债发生的根据(四种)
·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3.债的分类方式·债的第一种分
类☆意定之债-内容由双方依
其意思而定,包括合同之债和
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内
容由法律规定
·债的第二种分类☆按份之债
-按份额承担债务☆连带之
债
4.连带之债的特点·连带债务人
每一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
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
要求任意比例的债务·连带债
务人在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
他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
结束·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
分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
务人追偿
1Z301035 物权制度(掌握)
1.物权的概念☆是权利人依法
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
他的权利。
☆物权的2 大法
律特征:直接支配和排他·物
权的种类(三类)☆所有权-
对自己的物☆用益物权-对他
人的物☆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
2.抵押权
2.1 抵押的概念·指债务人或第
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
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
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
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
保方式
2.2 在建工程抵押
·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应
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
记时设立
2.3 抵押财产的确定(自下列
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债务履
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
销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
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
他情形2.4 抵押权对第三人的
效力·对买受人的效力☆抵押
不得对抗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
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抵押不
破买卖)·对承租人的效力☆抵
押合同订立前已出租的,原租
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
押不破租赁)☆抵押权设立后
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
登记的抵押权
2.5 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
更·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
或抵押权的顺位·但这种变更
未经其它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
影响·其他担保人在此范围内
免除担保责任,但担保人承诺仍提供担保的除外
2.6 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届满,可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来偿还
·该协议损害其它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处分时应该房地合一处分,但新增建筑物部分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行使抵押权应在诉讼时效
期内
3.1 质权的概念与分类
·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
动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种类☆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票据类、股票类、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3.2 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放弃质权的权利
·义务☆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须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须经出质人同意)
3.3 出质人的权利义务·出质人可请求质权人到期及时行使质权
4. 留置权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不
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且只能基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4.2 留置权人的权利·收取留置
财产的孳息·留置权人的优先
受偿权-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或
质权
4.3 留置权的实现·双方应当约
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
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有两个月的履行债务期间
5.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
5.1 不动产·一般规定☆不动产
物权的效力,自登记是生效☆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国家所
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
记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
系☆一般情况下,自合同成立
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
影响合同效力☆但法律规定或
合同有约定的,必须按其规定
或约定(如抵押必须登记生效)
·预告登记☆由于合同的效力
与登记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
可能出现当事人签订了合同也
无法实现物权(如买商品房)
☆预告登记制度用来保障当事
人的权利☆当事人签订买卖房
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
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
照约定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
登记,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
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
物权效力(开发商一房二卖)
☆预告登记自债权消灭或自能
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
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
失效
5.2 动产·一般规定☆动产一般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
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必须经登
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
情形☆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
力☆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的权利代替交付☆物权自约定
生效时发生效力
5.3 其他规定·法院、仲裁委的
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
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
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
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
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
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
就是发生效力
6. 建设用地使用权6.1 建设
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设立范围
☆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
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
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者地
下分别设立
·设立方式☆可以采取出让(有
偿有期限)和划拨(无偿无期
限)等方式☆工业、商业、旅
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
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
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
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
设用地使用权
6.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4+4)
·权利☆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
有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可
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
者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
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获得补
偿的权利☆住宅用地期满续期
的权利
·义务☆履约的义务☆支付出
让金的义务☆不得改变土地用
途的义务☆登记的义务(包括
设立、变更与注销)
7. 物权的保护(六种)·请求确
认权利·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
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恢
复原状或者请求修理、重作、
更换·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承担其
他民事责任
1Z301036 知识产权制度·概念
☆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享有的
专有权利
·特征☆人身、财产权双重性☆
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种类☆著作权(版权)☆专利
权☆商标权☆商业秘密
2.著作权-《著作权法》·内涵
☆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
者及相关主体对作品享有的人
身与财产权利。
·在工程建筑领域中保护的对
象☆文字☆美术作品☆建
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
品
·著作权的内容(4+3)☆著作
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
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
财产权▽使用权▽许可使用
权▽转让权·著作权的归属
☆职务作品▽第一类职务作品
-著作权归作者,单位优先使
用,两年内第三人不得使用▽
第二类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
名权,其它权利归单位,单位可
以给作者奖励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委托合同约定▽无约定的,著
作权属于受托人·著作权的保
护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
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专利权·专利权的主体☆发明
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
的单位☆受让人·专利权的客
体☆发明☆实用新型☆外
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自申
请日计算)☆发明-20年☆实
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
10年·专利权的侵权☆未经许
可使用☆假冒他人专利☆非
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侵
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
权
4.商标权·注册商标的期限-10
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侵犯
注册商标权行为
1Z301037 诉讼时效制度(掌
握)·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
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
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的处理权利人
的胜诉权消失(但实体权利依
然存在)☆可以起诉,法院也
应当受理☆受理后法院查明
无合理的中止、中断、延长事
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实体权利存在的含义☆当事
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
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
持。
2.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支
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
付国债、金融债券以中不特定
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
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
出资请求权·其它依法不适用
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
效-2年·短期诉讼时效-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延
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
格产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丢
失或损毁的·特殊诉讼时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
口合同争议为4年☆海上货物
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
权-1年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从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人身损
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
明显,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
害当时未发现,后经确认并能
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
确诊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
一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
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未
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从债权
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
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债务人
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
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
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享
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
销合同的☆-年期限·返还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