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行政执法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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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行政执法面临的困境

要探讨林业行政执法,首先要明晰行政执法的历史渊源。

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执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建立在国家权力分立的基础上。17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并分别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同行使,以实现国家权力相互制约、制衡的目的。

我国最早的“行政”二字出现在距今超过2 000 a 的古籍《左传》中,但其“行政”的含义是指与国家无关的个人或者组织的活动,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是有着本质的区别。20世纪初,在社会大变革的背景下,中国传统的社会体制快速向近现代文明体制过渡,我国近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理念逐渐形成。在建国以后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我国用命令、指导、政策代替行政执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作为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行政执法得到了跨越性的发展;同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对我国行政执法参与度和行政执法理念完备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

1 我国现行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回溯历史,我国古代一直奉行中华法系。由于国内外不同的法律发展理念、发展历程,我国业已消亡的中华法系和当下兴盛的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在法律内在精神、阐释和理解均有较大的差异[2].

近代以来,我国大规模地移植西方国家的法律体制、法律制度,其中就包括了建立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兴盛和权力分立基础上的行政执法;同时,我国行政执法理念受到中华法系的影响,使我国行政执法的立法完善程度、执法的规范程度仍存有较大的不足。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执法,我国的林业行政执法由于林业行业的特殊性,其不完善性也有自己的特点,纵观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其欠缺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1 立法上的缺陷

1.1.1 程序不透明我国因袭“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对林业行政执法实体法比较重视,对程序法则是长期的忽视,所制定的程序性规范大多零星分散于成文实体法中,没有形成一部系统的、独立的林业行政执法程序法。英国古有法谚“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程序正义是司法正义的底限,看不见的程序就如同永不能触及的正义,毫无意义可言。近年,虽然我国加快了林业行政执法程序法的制订和建设,但是制订的法律、法规多为抽象性、原则性的表述,在实际的工作中不具有可操作性,致使在实务中,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1.1.2 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在我国,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大多为林业部门的内部机构,其本身隶属于林业部门,人、财、物都依靠林业部门,自身独立性弱,执法和执法监督机关一体,既起不到监督的作用,也不符合监督的本质要求。“这种不足使我国林业行政执法的内部无论其监督内容、方式如何公平合理,仍极有可能

流于形式。”[3]

此外,由于缺乏相对独立的林业行政执法外部监督和行之有效的舆论监督,加之我国林业资源分布广泛,林业行政执法的广泛性、隐蔽性强;同时,有错综复杂的利益牵绊,使得内部监督对于林业行政执法的效用微乎其微,而外部监督不管从介入时间和范围都不足以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约束。

1.1.3 行政主体分散、职能重叠林业行政执法的职能分散在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林政资源等多个职能机构中,缺乏对整个林业行政行为进行统一管理的执法队伍。同时,每一个林业行政执法职能对应的是多个的行政执法岗位,换句话说,就是一个行政主体行使两种以上的行政职能。这种现状使我国林业行政执法权过度分散,且在内容和权限存在交叉重叠的现象。这种林业行政职能的交叉重叠非常容易造成林业行政执法的不到位和不作为,降低行政效率[4].

1.2 执法上的缺陷

1.2.1 执法队伍素质偏低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林业产业发展最快的国家,我国的林业行政执法面广、执法任务重、执法要求高,这对我国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与这种高要求相对应的是我国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的现状4].同时,部分执法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这也是我国林业行政执法的一大不足。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是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要件,非法定机构和人员是不能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5].目前,我国林业行政执法

队伍当下的机构编制、人员编制和执法能力均不能保证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林业行政执法任务[6].

1.2.2 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我国的林业行政执法相对人大多数是林农和农民,其法律接受力相对薄弱,且其关注的最多的还是自身的温饱和个人利益问题,对于林业行政执法的目标持不理解、不支持或者对抗、抵制的态度[7-9].相对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对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造成了的较大的阻力。要从本质上完善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必须要在立法层面和执法层面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多管齐下全面推进。

2 结语

林业行政执法对于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也必须看到,我国的林业行政执法还存在许多亟待完善和改革的地方,比如缺乏独立的外部监督机构,重实体、轻程序,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我们要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峻性,对症下药进行改革。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2]姜明安。行政程序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赵坤元。林业行政执法问题研究[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2005.

[4]应松年。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我国行政法治的必由之路[J].中国司法,2006.

[5]储跃进。林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综合执法模式分析[J].安徽林业,2008.

[6]周生贤。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以一抵十[N].中国绿色时报电子报,2005-09-07.

[7]马广仁,孙富。林业法规与行政执法[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

[8]詹长英,缪宝明,林锦华。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林业建设,2009.

[9]沙海民。浅谈依法治林与林业立法、执法、执法监督[C].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论文集[A].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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