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馆建设标准(a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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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3 (游泳馆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建标――2009

2009 北京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3

(游泳馆建设标准)

建标――2009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年月日

出版社

2009 北京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9]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办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编制的《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九年月日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规则的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规范游泳馆的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文件,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本标准由国家建设部立项,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国家体育总局负责主编、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单位具体编制,任务完成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提出了游泳馆建设选址的要求,确定了此类项目的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指标,明确了在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具有指导作用。本标准为《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游泳馆建设标准》。

《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邮编:100763),主编单位是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参编单位有: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北京中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

目录

第一章总则 (5)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 (6)

第三章建设规模 (7)

第四章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8)

第五章建筑标准 (10)

第六章主要经济指标 (12)

用词和用词说明 (13)

条文说明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游泳馆的建设,贯彻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高游泳馆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游泳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游泳馆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改建、扩建工程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游泳馆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竞赛体育及群众体育的需要,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经济高效。

第五条游泳馆的新建(迁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实际情况考虑发展需要,避免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游泳馆的建设,尚应符合《游泳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国际体育竞赛规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条件

第七条游泳馆的选址应征得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游泳馆的选址应考虑市、区各级体育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选址,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用地至少应有一面或两面临接城市道路,以满足交通、疏散等要求。

第九条游泳馆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条件要求。

第十条游泳馆应满足朝向、日照、风向、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建设条件的要求,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在满足体育竞赛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节能、节水措施,科学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第三章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游泳馆的建设规模应按人口规模和竞赛要求确定。游泳馆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五级,即200万以上人口、100-200万人口、50-100万人口、20-50万人口、20万以下人口。

第十二条游泳馆根据使用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游泳馆根据人口规模分级对应的建设规模表

注:1、1500座以下游泳馆按13000㎡为上限。

2、本表的使用方法详见条文说明。

第十三条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次一级(所在地的行政级别)的游泳馆,其规模应按1500座以下游泳馆确定。

第十四条游泳馆的竞赛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体育赛事等级表

第四章主要项目构成与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游泳馆由运动场地、看台、辅助用房和设施等组成。

第十六条运动场地包括:比赛池和热身池,其规格和设施标准应符合各运动项目规则和赛事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看台包括:观众席(含无障碍坐席)、运动员席、媒体席、主席台和包厢等,应根据游泳馆等级和赛事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八条无障碍坐席位至少应按看台总坐席数的2‰设置,位置应方便入席及疏散。

第十九条主席台的规模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主席台坐席指标(席)

第二十条辅助用房包括:观众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管理用房、媒体用房、场馆运营用房和技术设备用房和安保用房等,其功能布局应满足比赛要求,具有通用性和灵活性,便于使用和管理,并解决好平时与赛时各类用房的利用问题。

第二十一条观众用房包括:观众区、贵宾区和其他(赞助商区)。观众用房应与其看台区接近,建筑面积应与其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相一致,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运动员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运动员用房应包括: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等。

运动员用房最低标准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运动员休息室、兴奋剂检查室、医务急救室和检录处建筑面积指标(m2)

第二十三条竞赛管理用房应包括:组委会办公和接待用房、赛事技术用房、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区、储藏用房等。最低标准应符合表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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