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押证施工文件
济南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各类疾病的发生,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及其监督管理使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
第二章场容场貌第四条施工现场应沿四周连续设置硬质围挡,实行封闭管理、封闭施工。
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不能随意开口。
围挡材料选用蓝白相间的压型钢板围挡,做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也可选用砌体等坚硬材料,严禁使用彩布条、竹竿、竹脚手板、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
提倡使用金属板材、广告布或其它先进围挡材料。
使用砖砌围挡时,基础埋深不应小于0.5米,基础宽不应小于0.37米,围挡厚0.24米,顶部应设置压顶,沿墙每5米设一个墙柱,柱截面为0.24米×0.37米。
临街面应采用混合砂浆抹面,刮腻子、刷涂料,色彩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条件的工地可以在墙面描绘装饰图案。
围挡出现损坏时及时修复。
第五条施工现场大门应符合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建筑安全文明图集》要求,必须设置封闭式金属门扇,门扇上写“建设泉城”,严禁敞开施工。
每个施工现场出入口一般不超过两个。
主要出入口大门净高(指门柱高度)不应小于4米,净宽不小于4.8米,砖砌门柱截面尺寸不应小于0.8×0.8(单位为米),门柱宜书写文明施工口号。
门柱应有企业标志、企业名称、项目部名称。
第六条施工现场每个出入口均应设门卫室,配备专职门卫人员,实行人员出入等级和门卫交接制度,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门卫人员宜佩戴袖标。
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卡,工作内容应包括:照片、单位、姓名、职务、部门、工种、编号等,现场人员工作帽应实行分色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人先“押证”后施工
《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修 订 稿 通 过 审查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 究院负责修 订 的 《 凝土 结构 试验方 法标 准 》 混
( B5 1 3 19 ) 订稿 已通 过 审 查 G 0 5— 9 2 修 并 上报 有 关部 门 。 基于 近 年 我 国基 本
的特 点 , 节能 、 保 、 少建 筑垃 在 环 减
深圳 大 运 中 心钢 结 构 工程 获 国 家钢 结 构 金 奖
该 工程建 筑方案 结合 内蒙 古草 原 弓 箭 造型 , 巧妙地采用钢管拱桥 的设计
理 念 。 育 场 单 片 活 动 屋盖 运 行 总 重 体
施和配套管理办法 , 要求全省所有在 建 工地都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 纳 入信息化管理 的轨道 。 使全省建 筑安 全和工程质量信息化 、 数据化监管 上 新水平和新 台阶。
明。 该省还举行了省管项 目安全生产 标准化现场观摩会 , 要求充分发挥省
管 项 目示范 作 用 。 入推 进 建 筑 施 工 深
为 实现 城 市 可持 续 发 展 。 决 土 解
地、 能源 、 资金 日益短缺 问题 , 由中国 城 市经济学会主办的节能 、减排 、 环
保 低 层 楼 房 抗 震 加 层 项 目在 北 京 启
和标准 , 编制了《 安全 生产 监督管理
手 册》 企 业安全 生产 管理 手册 》 《 和
《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手册》对脚手架 , 搭设 、 模板支撑 、 工用地等专项施 施
工安 全防 护 以 及现 场 围挡 、道 路 、 场
降 1%、大 型 公 共 建 筑 能耗 降 低 0
1%。 5
保 证原 有 旧建 筑 继续 使 用 的情 况下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鲁建城建字〔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4〕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为提高城市市政公用管网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素质,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范和遏制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操作安全事故发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4月7日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为保障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提高管网维护的安全管理水平,防范有限空间操作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相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指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又称下井作业),是指在市政公用管道、检查井、闸井、泵站集水池等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市政公用设施内进行的维护作业。
全省市政施工、排水养护、污水处理、供水、燃气、热力、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适用本规程。
济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的实施细则Microsoft Word 文档
济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我市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精神以及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的意见》(鲁建管发〔2006〕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施工现场是直接反映企业管理水平的窗口,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赖以形成的场所,抓好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和技术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水平是从根本上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创造经济效益的关键。
第四条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强化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坚持实施样板墙、样板间、样板单元引路,加强工序质量控制,提高全面质量管理意识,实施“精品工程”战略,创建过程精品,推动企业树立用户满意是质量最高标准的质量观,不断满足用户需求,提高用户满意程度。
第五条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强化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重点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认真总结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的经验,全面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水平,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推动施工现场安全达标;一级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2万m2以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逐步推广应用视频监控系统。
第六条认真做好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工法管理等技术管理工作,为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鼓励、引导建筑业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加快建筑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形成;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增加科技进步贡献率,促进企业发展由速度效益型向技术效益型转变,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队伍整体素质。
第七条积极开展以“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为重点的创建节约型建筑施工现场活动。
积极推广新型建筑体系,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大力推行住宅建设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减少耗材、耗能和环境污染;严格施工材料消耗核算标准,坚持限额领料制度,杜绝施工用水跑、冒、滴、漏。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三章建设施工管理第四章工程验收移交管理第五章运行维护管理第六章档案及数据信息管理第七章地下综合管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在我市城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公园、广场等区域建设的供水、排水(含雨水、污水)、中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沟)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权责明晰、管理到位、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地下管线建设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应急、保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各地下管线主管(协调)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一、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的概念及意义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项目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认真审查,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盖章,以表示其负责押证,认可该施工工作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一项管理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的意义在于:1. 规范工程施工行为。
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明确了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使施工单位在落实施工过程中,更加注重规范操作,保证施工质量。
2. 提高工程质量。
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中及时审查、签字盖章,并在工程质量发生问题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借此来保证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3. 加强对承包商的监督管理。
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中对承包商的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把关,避免因为承包商的疏忽或违规行为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4. 提高企业声誉。
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充分体现了企业对工程质量的重视和管理的有效性,提高了企业在市场中的声誉和竞争力,为企业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工程质量、规范工程施工行为、提高企业声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应该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二、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的实施步骤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的实施步骤主要包括:1. 制定押证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制定总监理工程师押证管理制度,明确总监理工程师押证的流程和要求,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范。
2. 选择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
企业应当选择具有丰富工程管理经验、能力过硬的总监理工程师来执行押证管理工作,保证押证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3. 定期组织培训。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的相关培训,提高其对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熟悉程度,以保证押证工作的质量和规范性。
4. 押证过程监督。
总监理工程师在执行押证过程中,要不断监督施工单位的工作,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的把关,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建发〔2018〕6号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建发〔2018〕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行为,强化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意识,落实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全面提升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类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二、凡是在我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应在《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登录济南市勘察设计诚信平台系统进行信息录入,并将《勘察合同》、勘察纲要和现场勘察作业工作计划一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在我市承揽项目的工程勘察单位,可自行在我市设立符合条件的土工试验室,试验人员、试验设备等应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也可委托我市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及测试。
四、勘察单位应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
现场勘察作业应严格按照《勘察纲要》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开展,并留下印证记录。
勘察原始记录应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为维护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确定在市内各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整治违法违章建设。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未经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建(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物的行为属违法建设行为;其所建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属违法建筑。
所有违法建设行为及违法建筑一律按本通告精神处理,拆除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其在建违法建筑由所在区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三、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等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使用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搬出,当事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或搬出的,由所在区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或搬出。
四、未经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建、扩建、加建房屋的,使用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搬出,当事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改建、扩建、加建部分,恢复原状;逾期未自行拆除或搬出的,由所在区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或搬出。
五、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有违法建筑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后10日内向违法建筑所在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申报,并在限期内带头自行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逾期不申报或不自行拆除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六、所有违法建筑物,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发放权属证书;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发放有关证照;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单位不得为实施违法建设行为和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服务业务。
工程押证施工承诺书
工程押证施工承诺书甲方:我方(以下简称“乙方”),作为本次工程的承包方,现就承接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一、资质保证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施工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真实、有效,且在施工期间持续有效。
二、施工质量乙方承诺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设计文件和甲方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甲方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施工安全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四、工程进度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如有延误,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环境保护乙方承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
六、文明施工乙方承诺在施工过程中遵守文明施工规范,维护施工现场的整洁和秩序。
七、合同履行乙方承诺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如有变更或调整,将及时与甲方协商,并取得书面同意。
八、工程验收乙方承诺在工程完工后,按照甲方和相关规定进行自检,并配合甲方进行工程验收。
九、质量保证期乙方承诺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将无偿进行修复。
十、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本承诺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名称):请在确认无误后,在此承诺书上签字盖章,以示认可。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字[2014]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的意见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字[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加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提高市政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水平,完善市政设施服务功能,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总体部署,完善市政设施综合管理体制,实现产权归属明晰、类别划分准确、设施状态清楚、主体责任到位、属地管理落实、行业监管有力的目标;加强土地熟化片区开发综合配套建设,达到分级负责、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同步建设、节约投资的要求。
加大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监管力度,形成科学、有序,高质量、高效率,全方位、全过程良性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超前谋划与统筹建设。
全面分析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刚性需求和潜在需求,明确项目建设与维护管理的关联因素,强化全局意识,统一超前谋划策划,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建设。
(二)坚持属地管理与落实主体责任。
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各投资主体职责,加强工作衔接,杜绝管理漏项,防止管理缺位。
(三)坚持分级投资与成本分类核算。
市政设施综合配套与管理实行分级投资,采取跟踪计量核算和支付方式加强资金管理;土地熟化片区市政设施综合配套资金列入土地熟化成本,单独核算,统筹返还,确保土地熟化与市政配套同步完善。
三、明确管理责任(一)划分市区两级管理责任。
市市政公用部门负责对全市市政设施综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制定相关维护管理办法与标准,做好市政大型桥梁(含隧道、涵洞、人行过街天桥)、路灯设施(管辖范围内市政道路、桥梁及政府投资建设开放式住宅区的路灯设施)以及污水干管、泵站的维护管理工作;市公安、住房保障管理、城市园林、供电等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所属井盖设施产权单位按权属关系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押证办理流程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押证办理流程
发布人:管理员发布日期:2014-12-18 点击:401 次
项目在申报质量报监前,需到建管科609室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押证,押证完成后由建管科出具押证证明作为质量报监前提。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押证是指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档案员、预算员押证。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押证需提供以下资料:
1、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任命文件(红头文件)
2、安全员C证押证证明复印件
3、招投标确认书复印件
4、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原件及复印件(市外职称的人员请同时提供评审表和评审文件)
5、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档案员、预算员复印件(市外企业需提供原件且必须是进行了入渝备案的人员)
注:1、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按照《重庆市建筑与市政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执行。
2、市内企业查询六大员的可用性,请在重庆教育培训网的备案查询中查询。
3、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鲜章。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0〕1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8日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投资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政府投资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年度预算安排,并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第五条政府投资实行计划管理制度。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前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为了加强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和依据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相关监管部门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主要内容本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监督管理:要求施工单位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确保施工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操作。
2.岗前培训和资格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对从事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的技术和安全知识,熟悉相关工作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防护和风险评估: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工作环境安全、无毒害、无噪声和无污染。
4.施工过程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管理,包括材料采购、工程设计、施工组织、施工质量控制等。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秩序和安全。
5.安全监测和事故处理: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如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和救援,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6.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施工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实施和推广各地市和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
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宣传和培训,增强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工程项目项目经理押证制度
工程项目项目经理押证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程项目越来越多,项目经理的工作也变得愈发繁重和复杂。
为了规范和提高工程项目管理的效率,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押证制度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本文将探讨工程项目项目经理押证制度的意义、内容、执行过程等相关问题。
希望可以为广大工程项目项目经理提供一点启示和帮助。
一、押证制度的意义工程项目项目经理押证制度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相关证明文件的盖章、签字等工作,以证明工程项目各项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押证制度可以有效减少工程项目中的各类违规行为和纠纷,项目经理在办理相关证明文件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各项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从而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2. 提高项目管理效率通过押证制度,可以减少项目经理在事后追查和整理证据的时间,提高其管理效率。
项目经理在制定工作计划、安排资源和人力、监督工程进度等方面都需要及时进行相关证明文件的盖章、签字,避免因证明不完整或错误而导致的工程项目推迟或失败。
3. 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押证制度可以促使项目经理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杜绝虚报、违章造假等行为的发生,保护工程项目的利益和形象。
只有项目经理严格遵守押证制度,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品质和安全。
二、押证制度的内容工程项目项目经理押证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项目的立项证明在工程项目立项之前,项目经理必须办理相关证明文件,包括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等。
这些证明文件可以说明工程项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保项目能够得到批准。
2. 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施工许可证、设计文件审查证明等。
这些证明文件可以确保工程项目的施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3. 工程项目的验收证明在工程项目竣工之后,项目经理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办理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施工验收证明、质量检测报告等。
房建工程监理押证施工制度
房建工程监理押证施工制度
一、为了规范和提高房建工程监理的质量,保障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前提供监理工程师职称证书、监理单位执业资质证书、监理项目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由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开工。
三、监理单位应当派遣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到现场监理施工过程,监理工程师应当持监理工程师职称证书,合格证书等证明身份的文件,进行监理工作。
四、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记录施工情况,包括施工进度、质量检验等内容,并及时向监理单位汇报。
五、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详细记录,并保留足够长的时间。
六、施工企业应当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积极参与监理的各项工作,对监理工程师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七、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验收,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八、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监理规范,不得超越自己的权限进行监理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汇报。
九、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能够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
十、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不得私自变更施工方案。
十一、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进度,及时调整监理方案,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二、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完成监理工作。
以上就是房建工程监理押证施工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能够严格执行,并达到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的目的。
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DB375063-2016)
DB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37/5063-2016 J13512-2016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siteSafety Management Documents2016-07-21 发布 2016-09-01 实施联合发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Management DocumentsDB37/5063-20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512-2016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1日施行日期:2016年09月01日前言为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加强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部位的安全管理,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安排,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参考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实践经验,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4.安全管理资料的分类与整理;5.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6.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7.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附录A、B、C均为本规程的资料性附录,附录D为参考性附录。
本规程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在编制过程中难免存在疏漏之处,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给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地址:济南市正觉寺小区一区1号,邮编:250011,电子信箱:**************),以便修订时参考。
济南市房地产登记、在建工程抵押需提交的资料
济南市房地产登记、在建工程抵押需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登记所需资料
1. 身份证明材料
•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原件)。
•公司法人、合伙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原件)。
2. 不动产权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不动产权证明(原件)。
•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 房屋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证》。
其中,施工许可证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证应当载明建筑面积等有关内容(原件或复印件)。
•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其他有关房屋建筑面积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4. 其他材料
•物业证明、建筑安全鉴定书等其他必要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二、在建工程抵押需提交的资料
1. 业主材料
•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原件)。
•业主原始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2. 在建工程材料
•项目建设规划书或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原件)。
•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或原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原件)。
•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证明、担保措施文件的复印件。
3. 其他材料
•供应商和承建商的批准文件,批准建筑材料使用的合规性文件等复印件。
•抵押物产权状况、面积及营业执照等所有权资料复印件。
总结
以上是济南市房地产登记及在建工程抵押所需提交的资料,建议业主提前详细了解相关材料和规定,在提交材料时确保齐全和合规,以免影响正常办理进程。
济南质监站文件11号文
济南质监站文件11号文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10]11号)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基本规定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二章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文档冲亿季,好礼乐相随mini ipad移动硬盘拍立得百度书包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 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现将《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1日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活动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危大工程范围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1日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部署,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
第四条工法实施分级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根据省级工法评审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组织评审和公布市优秀工法。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技术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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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市字〔2011〕3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项目中标人
从业证书暂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项目中标人证书暂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济南市建筑工程项目中标人从业证书暂存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我市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防范挂靠投标、一证多岗和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等违法违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当进入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书暂存是指根据招标文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中标人拟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班子组成人员的有关证书予以暂存,待项目实施到一定阶段或完毕后取回的行为。
第四条施工单位项目班子人员的有关证书包括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证书和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等的岗位资格证书。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凭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办理该项目班子组成人员的取证手续。
第五条监理单位项目班子人员的有关证书包括项目总监的注册执业证书和监理员的从业能力证书。
工程项目主体验收结束后,监理单位凭主体验收证明材料可办理该项目总监的取证手续,其余人员的证书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凭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取回。
第六条中标公示发布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人拟派驻项目班子人员的有关证书原件送交市城乡建设委招投标主管处室暂存,负责收证保存人员应向交证单位出具证书暂存证明。
第七条工程实施过程中,中标人项目经理或总监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取回证书: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继续担任项目经理或总监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七)招标人与中标人已解除合同的;
(八)死亡;
(九)遇其它不可抗拒因素。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取回证书的,中标人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建设单位书面意见,报市城乡建设委招投标主管处室办理取证手续。
同时,中标人应向项目派遣不低于原中标项目经理或总监的主要条件及执
业工程规模标准的项目经理或总监,并将其注册执业证书交市城乡建设委招投标主管处室暂存。
除本条(二)、(七)所列情形外,原中标项目经理或总监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前不得参加新的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八条已暂存证书由市城乡建设委招投标主管处室负责日常保管。
暂存期间,中标人因年度考核、资质升级、变更登记、换证、资质就位、续期注册等情况需临时取回证书的,中标人应提交市城乡建设委资质资格管理处室出具的书面意见等证明材料,报市城乡建设委招投标主管处室登记后方可临时取回证书。
中标人临时取回证书,应承诺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到期不能继续交存的,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违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者限制其参加新的工程项目投标的资格。
第九条工程开工后,中标人须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立现场管理人员公示牌,方便社会监督。
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中标项目经理或总监须常驻施工现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随意流动。
项目招标人在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时,须就中标人项目经理或总监的到岗情况作出评价,并向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中标人项目经理或总监的到岗履职情况书面报告。
凡据招标人报告、群众投诉或市城乡建设委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项目经理或总监不能正常到岗履职的,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责令立即整改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中标人项目经理或总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半年的投标资格,同时对中标人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中标人交存涂改或伪造证书的,一经查实,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取消中标人三个月的投标资格,中
标项目经理或总监一年内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凡依法应当进入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直接发包交易的建筑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已颁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4月20日印发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的通知济建建字
〔2011〕12号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行为,确保配置与建设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中介咨询机构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城乡建设委制定了《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对拟投标的工程项目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配备专业配套、满足工作需要的相应人员。
岗位人员配置不得低于《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的要求。
二、对已开工的工程,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人员数量及从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在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
三、各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委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要加大对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人员配备、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且逾期未能改正的,将对其投标或相关业务承接、创优评先等资格予以限制。
附件: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
1、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doc
2、济南市建设工程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doc
3、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doc
4、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机构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doc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