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新三板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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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114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114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114号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集美区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2018年7月9日集美区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集美区企业上市步伐,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促进上市公司发展,推动集美区经济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结合集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力争到“十三五”期末,集美区的境内外上市公司超过8家,新三板挂牌公司超过15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司超过100家。

第三条集美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统筹协调、指导服务集美区企业上市过程的相关事宜。

涉及企业改制的重大事宜,开辟“一企一议”上市绿色通道,及时帮助企业协调改制上市的具体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集美区上市办”),负责牵头做好企业上市的宣传、协调、推动、服务、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以及兑现扶持政策等具体工作,挂靠区发改局。

第四条区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推进企业上市各项扶持措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注册及税收缴纳地在集美区,第六、七、八、十一条所称的企业还需纳入集美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厦门一企一策补贴

厦门一企一策补贴

厦门一企一策补贴近年来,厦门市政府以促进企业发展为目标,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了“一企一策补贴”计划。

该计划旨在支持本地企业的发展,提高其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进一步推动厦门市经济的发展。

“一企一策补贴”计划的实施主要通过提供资金补贴和政策支持的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

该计划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行业和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的补贴政策。

首先,针对初创期的企业,厦门市政府提供了创业孵化基金的支持。

这个基金可以为初创企业提供初期发展所需的启动资金,包括办公场所租金、设备采购、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持。

通过该基金的帮助,初创企业可以更好地实施其创新项目,并顺利进入市场。

其次,对于有一定发展基础的中小企业,厦门市政府设立了技术创新补贴基金。

该基金的目标是支持企业在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等方面的投入,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通过申请该基金可以获得资金补贴,用于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包括研发设备购买、技术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费用。

此外,对于正在进行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厦门市政府推出了产业升级补贴政策。

此政策主要针对传统制造业和传统服务业,通过提供一定的资金补贴和政策支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提高其产业竞争力和产品质量。

最后,对于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厦门市政府设立了特别的发展基金和政策扶持。

这些基金和政策主要用于支持新兴产业的发展和创新,包括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

通过提供资金补贴和政策支持,厦门市政府鼓励企业在这些领域进行技术研发、产品创新和市场拓展。

总之,厦门一企一策补贴计划是厦门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提供资金补贴和政策支持,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提高其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同时,该计划也为企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机会,进一步推动了厦门市经济的发展。

企业可以通过申请相应补贴,得到资金支持,实施各种创新项目,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使企业健康发展。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一、纳税奖励1.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自当年起5年内,前2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自第二年起后4年,企业年纳税总额未达到10万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以上所指的税收总额和集美区级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

(来自政策二)二、鼓励企业尽快入驻1.对已装修入驻办公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装修使用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来自政策二)2.经审批新入驻厦门软件园(三期)并租赁研发楼用于自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按租用厦门软件园(三期)研发楼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标准在每月50元/平方米以内,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来自政策一)三、扶持企业做强做大1.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含新迁入)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来自政策二)2.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到1亿元、1亿元(含)到3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降到更低档次的,不享受对应档次的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来自政策二)3.对于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 亿元、5 亿元或10 亿元并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来自政策一)4.对年营业收入大于3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对年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对其营业收入增量部分进行奖励。

奖励额度为增量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11•【字号】厦府办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11日厦门市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加快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推动建设具有特色的供应链示范城市,提升供应链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供应链平台建设(一)鼓励供应链数字服务平台及实验室建设。

支持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与行业领先数字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合作,打造供应链数字服务平台。

按其年实际支付技术服务费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验室。

支持供应链试点企业应用5G、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互联网等新技术,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验室,对项目技术投入符合条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审认定的,给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二)鼓励企业加快供应链数字化转型。

鼓励企业加快供应链数字化转型,打造数字化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提升供应链数字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水平。

支持数字化重大项目投入,推进打造大宗商品供应链服务平台。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商务局)(三)推进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建设。

支持供应链企业进行商业模式、服务业态创新,推进智慧物流与智慧制造、智慧商贸的深度融合,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拓展质量管理、追溯服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等功能,实施采购执行、物流服务、分销执行、融资结算、口岸通关等一体化服务。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4.10.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
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积极申报。

对于规上企业(以上年末统计部门公布的规上企业名单为准),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非规上企业,首次通过或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激励提档升级。

对于资格有效期内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第一项政策基础上,再给予2万元奖励。

三、强化培育孵化。

对于资格有效期内的规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孵化一
家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本通知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0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各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1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发布《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发布《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发布《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
(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经投[2006]390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发布日期】2006.12.04
【实施日期】2006.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发布《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厦经投〔2006〕39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科技大会精神,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市科技大会精神,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依据《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修订)和《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条例》(闽经贸科〔1997〕414号文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在一定年限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

二、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时综合考虑新产品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26•【字号】厦府办〔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鼓励开展中介招商第三章项目引荐人奖励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支持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鼓励开展中介招商第二条招商中介机构招商中介机构指接受我市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区、自贸区、火炬高新区、重大片区指挥部委托开展招商活动的境内外专业投资促进工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经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或海外专业招商代理机构等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

我市各级各部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招商平台公司除外。

第三条招商中介服务招商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委托方在境内外开展各类投资促进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提供投资环境、政策导向、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有效项目信息,组织投资者来厦考察,以及委托方委托的其它招商服务。

第四条委托招商服务协议鼓励我市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区、自贸区、火炬高新区、重大片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与一家或多家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商服务协议。

第五条中介招商统筹市商务局负责统筹全市中介招商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2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2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有关金融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金融业是我市现代服务业的支柱产业,是培植和壮大区域产业、实现厦门经济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促进我市金融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金融业加快发展目标和思路(一)金融业加快发展的目标。

厦门市人民政府推动金融业积极参与“美丽厦门、共同缔造”发展战略,抓住福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有利时机,科学利用厦门特区经济金融改革发展的良好基础,充分发挥金融在参与市场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打造和壮大厦门金融服务业千亿产业群,巩固和提高金融业在厦门支柱产业的地位,进一步强化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功能。

(二)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思路。

厦门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力度,积极整合厦门市社会、经济、政府各种资源,调动金融业市场积极性,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原则,通过争取政策与努力实践相结合、引进机构与鼓励辐射相结合、盘活金融客源市场存量与提高增量相结合、做强传统金融与发展新兴金融相结合,加快金融发展与防控金融风险相结合,逐步实现厦门金融业加快发展目标。

二、加快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三)吸引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在厦集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6•【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若干措施》已经第160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6日厦门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若干措施为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质量提升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推动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做强核心业务,加强企业信息披露、会计规范、内幕交易防控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有效性。

强化境外上市公司风险监测预警,提升境外上市公司自身行为约束和防做空能力,配合跨境监管协作,维护企业良好形象。

支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市值管理机制,通过改善经营、开拓创新等合法合规方式提升企业市值。

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履行社会责任。

(责任单位: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国资委)二、挖掘优质后备企业资源。

大力推进“专精特新”等创新型中小企业根据发展阶段申请挂牌或上市,尽早对接资本市场。

加快挖掘国有企业上市资源,推动国有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增强国有资本运作功能。

拓宽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推荐渠道,鼓励券商、私募基金等机构推荐后备企业。

自2022年起,对列入省或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于同年度完成股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后备企业因改制上市将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三板挂牌条件和各地优惠补贴政策

新三板挂牌条件和各地优惠补贴政策

新三板挂牌条件和各地优惠补贴政策新三板挂牌条件新三板挂牌公司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形成基本标准如下: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兑现2024年第一批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政策资金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兑现2024年第一批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政策资金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兑现2024年第一批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政策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4.01.31•【字号】厦工信软件函〔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兑现2024年第一批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政策资金的通知各区工(科)信局,各有关企业: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厦府规〔2022〕2号),拟兑现2024年第一批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政策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基本条件(一)企业商事、税务登记地均在厦门市行政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入规上软件业统计。

(二)企业无涉黑涉恶行为,未列入市财政资金限制扶持对象。

(三)企业不存在依法依规被列入安全生产(消防)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消防)等情形。

二、兑现条件及奖励标准(一)新纳统软件企业营收奖励1.企业商事登记时间在2023年,且于当年纳入规上软件业统计的,对2023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2.企业商事登记时间在2022年,且于2023年纳入规上软件业统计的,对2023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规上软件企业增收奖励对2023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增速高于25%的,按2023年营业收入增量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022年无基数的营业收入按0计算,2023年增速按100%计算)。

其中,列入《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厦门市新兴数字产业企业入库名单的通知》所公布名单的企业,再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20%叠加奖励,每家企业最高600万元。

各地推进新三板优惠政策一览word版本

各地推进新三板优惠政策一览word版本

各地推进新三板优惠
政策一览
各地推进新三板优惠政策一览
新三板开闸在即
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目前可能会扩展到全国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企业。

目前新三板挂牌只需主办券商向证券业协会备案。

按照现行规则,三板公司增资是向特定对象发行,有明确的融资额,不会出现“超募”现象。

全国各地主要国家高新区及关于推进新三板优惠政策汇总。

(1)园区名称。

原有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现在主要有18个新增国家级高新科技园区希望能够成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园区。

18个园区分别是:上海张江高科,天津高新区,重庆高新区,深圳高新区,成都高新区,西安高新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广州开发区,杭州高新区,苏州高新区,长沙高新区,合肥高新区,长春国家高科技园区,大庆高新区,郑州高新区,济南高新区,无锡高新区,宁波高新区。

(2)各园区有关推进“新三板”优惠政策的情况。

对比结论:
结论一:相当多的高新区已经有了政策,但是涉及保密大部分文件没有公开,或没有成文,或者没有上传到开发区网站上。

启示一:“僧多粥少”各高新区之间存在竞争,如上海张江,合肥高科,西安高科等,在最终新三板挂牌名额确定以前,各主要高新区不会轻易把自己信息公不出来。

结论二:在以已经公布的六个高新区中,中关村和广州开发区给予的补贴最多。

成都和武汉则在20万——30万之间。

天津高新区的优惠政策更实惠。

启示二:针对这6个样本高新园区公开的信息而言,越发达地区,资金越充裕,针对股份代办转让的政策越优惠。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国企,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5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9日厦门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工作部署,构建人工智能新增长引擎,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人工智能创新策源地和应用先导区,现根据国家、省有关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算力供给(一)统筹优化算力布局。

推动超算中心提质扩容,进一步满足人工智能计算需求。

推动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与周边城市加强算力合作,构建跨区域算力协同体系。

积极参与全省算力资源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算力统筹调度平台,构建低成本、高效率公共算力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通信管理局、发改委(二)有序扩大智算规模。

积极争取省发改委等上级部门对本市符合条件的智算中心给予电价优惠支持,降低算力成本。

鼓励现有数据中心向提供智能计算服务转型。

统筹区域经济发展需要,鼓励企业、第三方机构等建设符合国家政策的智算中心,将新建或扩容升级100P以上的智算中心项目纳入本市技术创新基金支持范围,按规定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通信管理局、工信局、财政局(三)推广普惠算力服务。

以普惠算力降低人工智能企业研发成本,保障自动驾驶、虚拟仿真、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超高清视频等高频实时算力需求,促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训练和应用推广,支撑元宇宙等数实融合新业态发展。

全国27个省市185个地区新三板财政补贴精编

全国27个省市185个地区新三板财政补贴精编

全国27个省市185个地区新三板财政补贴精编德恒上海高慧律师团队编著尊重知识产权产权,转载请注明出处,侵权依法追究省份地区补贴金额政策依据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一)改制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二)挂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及加速发展扶持办法》浦东新区(一)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50万元补贴;(二)挂牌后IPO上市,在上海证监局备案后,给予30万元补贴;(三)收到证监会受理函后给予70万元补贴;(四)申请提交证监会审核后,给予50万元补贴。

(三)新迁入浦东并在两年内上市,奖励50万元。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闵行区(一)成功挂牌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定区(一)补贴挂牌公司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二)对于新落户于嘉定区的企业,额外补贴50万元。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开展股权托管交易的实施意见》徐汇区(一)对进入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由市区两级按照1:1的比例给予补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上市(二)对在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可由市区两级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如成功转板上市,可按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差额补贴。

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虹口区(一)改制过程中的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二)改制过程中缴纳的所得税,按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70万元。

挂牌、交易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扶持细则(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青浦区(一)因挂牌产生的中介费用,按50%给予扶持,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二)区外迁至青浦成功挂牌的,再奖励50万元;(三)之前已成功挂牌的或在区外挂牌后迁至青浦并纳税的企业参照执行。

《关于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开展股权托管交易的专项扶持办法》奉贤区(一)挂牌过程中的中介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对将注册地迁至奉贤区张江分园或区内其他区域的外区企业两年内成功挂牌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厦门项目市优奖励标准

厦门项目市优奖励标准

厦门项目市优奖励标准一、奖励标准制定目的制定厦门项目市优奖励标准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和表彰在建筑行业中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个人,提升建筑行业整体水平,促进厦门市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奖励标准具体内容奖励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类型:根据项目类型(住宅、商业、办公楼等)和规模进行分类奖励。

2. 工程质量:依据工程质量评估结果,对符合市优标准的项目进行奖励。

3. 技术创新:对在建筑技术、材料等方面取得创新成果的项目进行奖励。

4. 安全生产:对在施工过程中实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可持续发展的项目进行奖励。

5. 工期和造价:依据工期和造价控制效果,对符合市优标准的项目进行奖励。

三、奖励标准的执行和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奖励标准的执行和监督,定期开展符合市优标准的项目评选工作,并按照奖励标准给予相应的奖励。

同时,对获奖项目的质量、技术、安全等方面进行定期复核,确保获奖项目的持续优质。

四、奖励标准的调整和修改奖励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调整和修改程序需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环节,确保奖励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奖励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本奖励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的建筑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办公楼等各类建筑。

适用对象为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与建筑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六、奖励标准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符合奖励标准的项目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最终确定获奖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七、奖励标准与同类政策的协调和衔接在实施本奖励标准的同时,应与其他同类政策进行协调和衔接,避免重复奖励或遗漏优秀项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保持沟通与合作,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八、奖励标准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获得奖励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保持项目质量的持续优质、参与行业交流和技术推广等。

厦门《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厦门《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集美区与高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8〕37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商事登记地、纳税归属集美区,实际入驻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行业领域属于以下之一:(1)信息安全:包括基础类安全产品、终端与数字内容安全产品、网络与编辑安全产品、专业安全产品、安全测试评估与服务产品、安全管理产品等。

(2)数字创意:数字内容制作与处理服务、在线娱乐平台、动漫、游戏、数字化文学、影视、音乐等多媒体平台、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混合现实(MR)等。

(3)电子商务:自主开发的在线交易平台,包括在线交易平台服务与支撑服务等。

(4)智慧城市及行业应用:为医疗、交通、金融、安防、消费、能源、环保、旅游等行业提供智慧化解决方案和应用软件开发。

(5)集成电路设计:各种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服务。

(6)移动互联:面向移动终端开发的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

(7)物联网、智能制造与机器人:物联网传感技术与传感器、物联网网络与传输、物联网应用与平台;工业自动化、智能设备;机器人设计与研发、智能服务等。

(8)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数据的识别与获取、数据的归集与分析、数据的终端与应用;云储存、云计算、云安全;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及运算平台、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应用等。

(9)数字服务:数字教育、数字医疗、数字金融、数字娱乐、数字学习、数字传媒、数字出版等数字服务出口。

(10)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仅限注册且运营在软件园三期):金融、法律、会计、人才、咨询、知识产权、技术服务。

3.申报企业须遵守园区管理规定,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联合惩戒范围),并积极配合园区各项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奖励办法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奖励办法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7.06•【字号】厦府[1993]综175号•【施行日期】1993.07.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奖励办法(1993年7月6日厦府〔1993〕综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开发高新技术产品,促进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奖励在振兴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我市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高新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特设立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本市范围内开发和推广应用的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

第二章奖励的标准和方法第三条凡经市级以上鉴定、确认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三年内,具备评奖条件的均可申报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

第四条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分为三个等级。

按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评奖条件:一等奖:新产品必须是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新的突破,技术水平达到当代国际水平或国内首创,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年出口创汇额达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

新技术项目必须是在自行开发或者是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年节约或增加企业综合效益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

二等奖:新产品必须是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年创税利70万元以上(含70万元),或出口创汇额达70万美元以上(含70万美元)的。

新技术项目必须是在自行开发或者是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有较大贡献,年节约或增加企业综合效益达70万元以上(含70万元)的。

三等奖:新产品必须是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较大改进,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年创税利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年出口创汇额达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2023年促进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2023年促进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2023年促进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厦工信运行〔2023〕286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2023年促进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区工(科)信局、火炬管委会,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厦府办规〔2023〕9号),经研究,现将《2023年促进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励办法》予以印发实施。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12月8日2023年促进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励办法为提振工业企业发展信心,稳定发展预期,按照《关于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厦府办规〔2023〕9号),鼓励企业科学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对一定时期内达到规定产值规模和规定产值增速的企业给予奖励(以下统称为“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励”),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奖励对象、条件和标准(一)奖励对象:依法经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

(二)奖励条件:2023年度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量达1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速达5%(含)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奖励标准:按照2023年度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量的0.3%予以奖励。

单家企业年度增产增效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含2023年一季度已兑现的奖励金额)。

二、兑现流程按照“即申即享、总额控制、部门审定、社会公示”的模式兑现。

具体流程如下:(一)发布指南。

市工信局按照本奖励办法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渠道等事项。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通过指定申报渠道申报。

(二)普惠宣贯。

各区工(科)信局、火炬管委会将申报指南发给本辖区内的工业企业进行宣贯,确保企业应知尽知。

(三)核实数据。

市工信局对申报企业的数据进行核实,产值数据以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企业数据为准,基数为0的,视为增速达到条件。

厦门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厦门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厦门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办[1999]124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7.08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厦门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厦府办(1999)124号1999年7月8日)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多种方式方法引进外商投资项目,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主动利用其社会关系,介绍外商到厦门市投资兴办项目成功的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促进现有外资企业增资的贡献者。

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厦门市、区“五套班子”、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它负责招商引资的职能部门及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

第三条奖励对象的确定程序:
(一)中介者凭其有效身份证明及推介项目(中介项目)或引介客商的有关材料到
厦门市各级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机关填写“项目中介登记表”,联系招商引资业务;
(二)各级外商投资审批机关对“项目中介登记表”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确认其中介资格。

(三)已登记审核的中介项目,经审批并办理工商、税务、财政登记后,由投资业主或合资、合作项目的中方受益者或项目受益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出具中介者在项目引进过程中所起作用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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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厦门市新三板奖励政策“大汇总”
30万厦门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2013年1月24日
1.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进入厦门地区的服务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进入外地服务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50万集美区❂《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 2016年3月24日
1.区上市后备企业,聘请保荐机构正式签定协议,并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金补助。

2.区上市后备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金补助。

3.区上市后备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的50%(含)以上在本区投资的,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奖励,同时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给企业高管人员。

①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及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700万元;
②融资金额在5亿(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400万元;
③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300万元;
④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00万元。

企业高管在税收归属我区的证券营业部转化个人限售股的,按照限售股减持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给予同额奖励。

4.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区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0万元,同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给企业高管人员。

5.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的,募集资金的50%(含)以上在本区投资的,可参照享受本《意见》第三条企业上市扶持办法的第2、3款。

6.企业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挂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30万元。

7.企业依法进入厦门地区的服务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市场挂牌且实现交易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进入外地服务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市场挂牌且实现交易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场外市场挂牌后,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可另按本《意见》第三条企业上市扶持办法的第2、3款申请扶持。

120万思明区❂《思明区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 2015年11月25日1.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20万元。

2.进入厦门地区的服务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市场挂牌且实现交易的,一次性奖励
20万元。

3.进入外地服务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市场挂牌且实现交易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00万湖里区❂《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 2015年4月28日
企业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挂牌后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80万海沧区❂《海沧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做大做强的若干意
见》 2014年8月23日
对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

100万同安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
市的若干意见》 2015年9月28日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后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80万翔安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的补充意见》 2013年11月15日1.企业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完成改制及尽职调查后,向监管机关或交易所完整提交备案材料并被受理,给予30万元奖励;
2.企业成功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后,将募集资金的60%以上实际用于我区投资的,给予50万元奖励;
3.市域外企业在成功挂牌交易后,当年度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迁回翔安区,并将募集资金的60%以上实际用于我区项目投资的,给予50万元奖励,并一次性给予高管人员10万元奖励。

80万(30万+50万)火炬❂《厦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企业改制上市的暂行办法》2008年1月28日1.企业完成改制,并已进入挂牌或上市辅导期的,每家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

2.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资助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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