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教程第二章票据行为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 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独立性之含义(2)
票据之伪造或票据上签名之伪造,不影响真 正签名之效力。
实务引申: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 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 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以意志自由为核心,要求票据的制作和
交付都必须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
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 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在意思表示的判断上,要坚持外观理论,以外观 为准。
思考题
票据保证和民法上的保证有何区别? 民法中保证债务是从债务,主债务无效,
从债务自然无效。票据保证具有独立性。 例外:如果票据本身形式无效,其瑕疵属于
记载瑕疵,或者客观瑕疵,而非主管瑕疵, 则自然无效。
思考
司法解释 第六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
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 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一)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 (二)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票据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
3、行为的合法性 在判断合法性时,应区别形式和内容 内容上,票据行为无因性,或者说中性,一般不
存在违法无效。 形式上则有严格的要求,违法,则一般无效。
思考题
某公司为支付毒资,签发汇票一张,其汇 票被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甲, 甲持汇票要求 付款,可否?
形式要件
名。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票据法所称“本名”,是指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 份证件上的姓名。
(2)法人的签名盖章
第七条----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
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 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 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4)票据行为效力的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 在有效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
生效力,互不影响。
独立性之含义(1)
票据上行为能力人或限定行为能力人的签名, 不影响其他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
实务引申: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票据行为
教学目的:掌握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 掌握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掌握票据代理; 能够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教学重点: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票据代 理。
第一节 票据行为 一、概念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为目的的一种要式行为。
票据行为的种类: 在汇票有发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
承兑、付款等。在本票有发票、背书、保 证、付款等。在支票有发票与背书、付款 等。
签名盖章,只有签名盖章后该票据行为才 发生效力。
书面,不承认口头形式。
记载的内容和书写的格式有特殊的严格的 要求。
(2)票据行为的抽象性
基础关系无效或撤销,不影响票据行为的 效力。
持票人不负证明原因关系的责任。 不得以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对抗善意持票
3、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百二十条 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 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形式要件之签章
票据法: 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
者签名加盖章。
(1)自然人的签名
思考题:签别名、笔名、艺名可以吗?
相关法律规定
票据法第七条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 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独立性规定之(3)
③ 被保证之债务无效,保证人仍负担义务, 但是被保证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 效的除外。
思考题
甲某拾到遗失票据一张,收款人是乙,甲 宣称自己是乙的代理人,将该票据背书转 让给丙,丙要求提供保证,甲于是安排了 丁提供保证,问:该票据代理是否有效? 保证是否有效?
(5)行为责任的连带性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 人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引申: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 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
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来自百度文库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
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
1、书面 2、签章 3、款式—记载事项
1、书面---相关法律规定
1、票据法 第一百零九条 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
要求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确 定票据格式时,可以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 的实际需要,在票据格式中增加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 字。
人。
(3)文义性
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以票据上记载的内容 为准,即使票据上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 也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外的证明方法加以 变更。
实务引申: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 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 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 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
利。
三、票据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票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尤其是商行为, 要求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规定: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票据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
第十五条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 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 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 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 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 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