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20年办理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的流程
办理企业三证合一办理流程_企业三证合一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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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三证合一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与“三证合一“有关的内容。
1、《企业注册“三证合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为事业法人的,应提供事业法人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3)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复印件;
(5)股东属于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公司其他股东需提交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证明(股东会决议/决定由股东共同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亲自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决定由股东共同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亲自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中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要报经批准的,需提供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结构证明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结构证明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结构证明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公司出具的介绍信加盖公司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公司的结构证明主要包括: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情况。
基本上带营业执照原件、公章和委托书去所在地工商档案室打印费公司基本情况表就可以反应出来。
一、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结构证明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所需材料:1.公司出具的介绍信加盖公司公章,说明派xx查股东出资情况即可。
2.经办人身份证。
程序非常简单,去公司所属的工商部门(现因机构改革可能合并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说明情况查公司档案,打印出股东出资情况加盖工商部门公章即可,当日可办结。
二、股东出资的相关规定?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1、股东出资的概述: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2、股东出资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三、出资证明书的法律依据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1、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于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
出资证明书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
而股东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公司不存在,也就没有公司股东的存在。
而股东的存在需要存在的证明,该证明即为“出资证明书”。
如果允许公司成立以前就允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从法理上讲不通。
或者如果签发也不能称其为“出资证明书”。
同时,如果允许公司成立前签发,也有可能造成公司管理上的混乱,容易造成诈骗行为的出现,给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2、出资证明书所载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股权证明怎么开需要什么手续
股权证明怎么开需要什么手续有时候股东会要求股东来出具相应的股权证明,股权证明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比方说要准备好相关资料,公司根据股东的申请来开具证明,也需要盖公司的公章。
那么,股权证明怎么开需要什么手续?下面就由我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股权证明怎么开需要什么手续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为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统称为股票。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为了把上市公司与非上市企业出资证明书区别开,习惯上把上市公司出资证明书叫作股票,把非上市企业的出资证明书叫作股权证。
股份制企业为股东办理股权证应以下资料:1、企业改制批复;2、企业章程;3、股东名册;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人股东有效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6、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必须载明股东名册);7、其它资料(有股份制企业内部制定)。
二、股权原值证明材料有哪些一般认为可以确认股权存在的证明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验资证明、工商股东登记、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
1、公司章程股东签署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2、股东名册公司法普遍要求各类公司形态都应有格式规范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证明。
3、出资证明书出资是股东实际缴付资本的行为,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凭证。
4、验资证明5、工商机关股东登记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6、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当事人真实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受了公司股东的权利,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或者承认该当事人的股东身份。
三、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法人股东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全文5篇]
法人股东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全文5篇]第一篇:法人股东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法人股东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注:(1)(2)(3)(4)(5)(附后)企业法人股东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股东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事业法人股东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事业法人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社团法人股东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社团法人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民办非企业单位股东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第二篇: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指的是股东为企业的,是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是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是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是身份证复印件。
1、其后代按继承顺序继承其股权。
2、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指的是股东为企业的,是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是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是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是身份证复印件。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范本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范本1.什么是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股东(出资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等材料,公司在登记注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股东的记载,就是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扩展资料:股东的权利:1、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2、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3、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4、发给股票请求权;5、股票过户请求权;6、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7、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股东的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百度百科——股东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是什么主体资格是指股东(出资人)、隶属机构的资格证明,如股东(出资人)、隶属机构属企业法人的,其主体资格证明就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主体资格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具体如下: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主体资格证明: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股权管理办法:股东资格审核与入股程序
股权管理办法:股东资格审核与入股程序1. 引言股权管理是指对公司股东的资格进行审核与管理,以确保股权的合法持有与转让。
股东资格审核与入股程序是公司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确保股东身份的合法性和企业的稳定经营。
本文将深入解析股东资格审核与入股程序的相关要点与流程。
2. 股东资格审核2.1 审核对象公司股东资格审核的对象主要是拟入股的个人或机构。
股东包括原始股东和新入股股东。
2.2 审核材料•股东联系明:个人股东需提供联系复印件,机构股东需提供法人代表的联系明文件;•公司章程:个人股东需提交个人信息,机构股东则需要提供机构信息;•资产证明:根据公司章程和出资额度要求,个人股东需提供财产证明,机构股东需要提供公司资产证明。
2.3 审核流程1.提交申请:拟入股的个人或机构向公司提交股东资格审核申请,同时提交审核材料;2.材料初审:公司对提交的审核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3.实地核查:公司可能对个人股东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其财产证明,对机构股东则进行公司资产证明的调查;4.决策审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审核结果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批准入股;5.发放入股通知书:公司向通过审核的个人或机构发放入股通知书,并确认其成为公司的合法股东。
3. 入股程序3.1 确定出资额在入股程序中,首先需要确定入股的出资额。
出资额是股东在入股时向公司出具的股权交换凭证,其决定了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和权益。
3.2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向公司提供出资额的方式。
常见的出资方式包括现金出资、实物出资和知识产权出资等,股东和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最适合的出资方式。
3.3 签署协议入股程序还包括签署入股协议。
入股协议是股东与公司之间达成的一项法律约定,约定了双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
签署入股协议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力和责任,保障股东权益。
3.4 股权转让登记股东入股后,公司需要进行股权转让登记。
股权转让登记是指将原股东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股权变更登记和股权持股证书的发放。
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结构证明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结构证明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结构证明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公司出具的介绍信加盖公司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公司的结构证明主要包括: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情况。
基本上带营业执照原件、公章和委托书去所在地工商档案室打印费公司基本情况表就可以反应出来。
一、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结构证明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所需材料:1.公司出具的介绍信加盖公司公章,说明派xx查股东出资情况即可。
2.经办人身份证。
程序非常简单,去公司所属的工商部门(现因机构改革可能合并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说明情况查公司档案,打印出股东出资情况加盖工商部门公章即可,当日可办结。
二、股东出资的相关规定?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1、股东出资的概述: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2、股东出资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三、出资证明书的法律依据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1、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于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
出资证明书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
而股东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公司不存在,也就没有公司股东的存在。
而股东的存在需要存在的证明,该证明即为“出资证明书”。
如果允许公司成立以前就允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从法理上讲不通。
或者如果签发也不能称其为“出资证明书”。
同时,如果允许公司成立前签发,也有可能造成公司管理上的混乱,容易造成诈骗行为的出现,给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2、出资证明书所载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资质证明的办理流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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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股东变更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股东变更的办理程序公司变更股东需要准备一定的申请材料,包括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材料。
除此之外,还要熟知公司变更股东的办理程序。
以下为您解说公司股东变更流程。
股东变更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一、变更股东的申请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30日内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7、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上述第4、5项资料。
由于股东或发起人的变更而使公司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额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020年1月1日起,沪苏浙皖多地投资外商主体资格证明只需办理一份
2020年1月1日起,沪苏浙皖多地投资外商主体资格证明只需办理一份日前,长三角三省一市(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三个办法,在沪苏浙皖创新试点外商投资若干便利举措,包括:(1)对于已在三省一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且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同时在主体资格证明的有效期内,如该外国投资者再向三省一市中其他任一省/市投资的,允许该外国投资者只提供由已设企业受理地市场监管局档案部门出具的加盖档案证明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由该登记机关出具的已收取主体资格证明原件的证明文件及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关于简化登记材料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的试点办法》(2)允许境内自然人在三省一市试点同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共同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关于允许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3)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士创办科技型企业可获得境内自然人同等待遇,即外籍人士可凭其持有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身份证明,与境内自然人持中国居民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创办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士创办科技型企业试行办法》值得注意的是,外商主体资格证明不同于中国的证照,因其往往是登记信息的摘录,并不会载明有效期。
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往往以主体资格证明出具是否已超过6-12个月作为判断该证明是否仍具有时效性的标准。
试点办法中主体资格证明的有效期是否为类似前述时效性的主观裁量还有待观察澄清。
此外,单从文字表述来看,如果外商仅在某省或市内(而不跨省)进行重复投资,其再次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原件的义务似乎并未豁免。
主管机关实践中将如何把握,也有待观察。
第一代和优立咨询将持续关注和更新。
附录1:关于允许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长三角地区市场准入一体化建设,允许境内自然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沪苏浙皖三省一市(以下简称三省一市)试点同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共同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代办企业股东会备案的流程和要求
代办企业股东会备案的流程和要求在中国,企业股东会备案是企业注册完成后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确保企业合法经营的必要措施。
本文将介绍代办企业股东会备案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一、企业股东会备案流程1. 准备资料:企业股东会备案需要准备以下资料:股东名册、企业章程、公司注册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2. 选择备案机构:根据所在地区的规定,选择正规备案机构,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3. 填写申请表格:下载并填写企业股东会备案申请表格,务必仔细填写,并附上所需的资料。
4. 缴费:根据当地规定,缴纳相应的备案费用,以完成费用支付。
5. 提交申请:携带完整的备案申请材料,亲自前往备案机构提交申请,或按照要求将申请材料邮寄给备案机构。
6. 审核和备案:备案机构会对提交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决定是否通过备案。
如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备案机构会完成备案手续,并将备案结果通知企业。
7. 领取备案证书:备案通过后,企业可以前往备案机构领取备案证书,证明企业已经完成股东会备案手续。
二、企业股东会备案要求1. 企业类型: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外,在中国注册的其他企业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均需要进行股东会备案。
2. 股东信息准确:企业股东名册应准确记录股东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股份数量等。
3. 企业章程完善:企业章程是企业的法定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股东会的组成、职权和运作方式,以确保股东会的正常运行。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合法代表,备案时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5. 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是指董事会的决策文件,备案时需要提供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决议,并注明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三、注意事项1. 审核时间:备案申请需要经过备案机构的审核,审核时间可能会有一定的延迟,请提前做好备案准备。
2. 材料真实有效:备案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一旦发现虚假材料,备案机构有权拒绝备案或撤销已备案的决定。
新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新股东主体资格证明第一步:咨询后领取或下载《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并填写,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指南1、投资各方签字、盖章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2、投资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中方股东(发起人)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公司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重庆)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公司或外方控股公司;使用外方股东(发起人)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4、公司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5、公司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提示:以上提交文(证)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文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或由翻译人签字。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或下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到审批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的,还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填报实例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填报实例3、公司章程(原件;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填报实例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填报实例5、投资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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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0年办理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的流程
2017年办理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的流程
股东的主体是经常会变的,但关于资格的证明要怎么办理呢?这类证明书的范本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是百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清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注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的文件:
▲变更名称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字号查询证明;
C、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还应当提交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证明.
▲变更住所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新住所使用证明注①.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A、经公司盖章的原章程复印件(提交了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章程的,此项免提交);
B、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以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注⑥.
▲变更注册资本的:
A、股东(大)会决议;
B、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③④;
C、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减资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B)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办理公司注册股东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股东权的行使、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效力的认定等多类纠纷案件,都直接或间接涉及股东资格的确认.目前,我国许多公司运作不规范,冒名股东、隐名股东、名义股东、干股股东等股东资格的确认纠纷越来越多.实践中,对工商登记、实际出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证据的运用差异极大,使得这类纠纷的处理比较混乱,笔者考察了多起同类型股东资格确认案的处理,并对此问题进行探析,以期使该问题得到立法上的重视,减少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时过大的弹性.
一、法律规范层面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等,同时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也对公司设立和股东变更时股东的登记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这些规范在表述股东及其资格时有一个特点,即司法操作性、可诉性不强;各自的证明力及相互关系不明确,导致对其产生不同的理解.
首先,对股东资格取得的条件理解不同.有人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推导出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实际出资主义,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义务人.据此理解,在审理股东资格确认案时,就会侧重于以当事人是否实际出资来认定股东资格,而不会优先考虑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形式要件.也有人认为,工商行政部门的核准登记是当事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股东资格的有无,应该以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是否以股东的身份被记载于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为准.另有人认为,公司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的六项特征,否则,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公司股东等.总之,对股东资格取得条件的不同理解,直接关系到在股东资格确认案中对股东特征的不同选择.
其次,对工商登记的法律效力理解不同.我国对工商登记乃至整个商业登记没有一个完整而明确的规定,对登记的效力也未说明,但有时必须对工商登记的效力
作出解释,并以该解释为基础来确定.一种理解是:公司的工商登记是国家公权力对公司这一营利性主体的营业实施的管理,属于行政法律范畴.它须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行为组成,又称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它与商事主体所从事的多以表意为特征的民事行为不同,工商登记行为主要体现国家意志,属于行政法律行为.也有人从另一角度理解工商登记的公法性:工商登记属于商组织法范畴,商组织法有明显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属于公法.工商登记的公法性及因其强制规定所体现出来的公示力,使其成为法院在审判中优先采用的证据,任何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都应优先使用该类证据.另一种理解差异表现在工商登记的设权性或证权性功能上.有人认为,公司的工商登记具有创设权利主体或者创设法律关系的效果,设权登记事项一经确定即属强制登记事项,如未登记则不能产生创设权利主体或者法律关系的效力,据此认为,工商登记机关的核准登记是确立股东资格的必要形式和必经程序.相反,工商登记的证权性功能越来越得到理论界的支持.该观点主张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并没有人从登记中获得新的利益,登记行为只是使已有的商业活动发生私法上的效力或得以对抗第三人;登记最大的价值在于它的公示力,而此种公示力是对外的.特别是1998年德国商法典修订后,此观点得到了许多国家立法上的响应.该法典规定,经营营利的人就是商人,除非依种类或规模无须以商人方式进行营业.也就是说,无论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从事商营业就是商人,登记是一种义务,但不是取得商人资格、获得从事商业活动的权利的前提条件,可以说,商业登记仅仅只具有对商事主体的权利加以确认的效力.笔者认为,在处理因公司的交易行为而引发的有债权人介入的股东资格争议时,因交易行为与工商登记的公示力相关,因此以工商登记文件中对股东的记载来确认股东资格;但在处理公司内部的不涉及公司交易行为的.股东资格争议时,则着重考虑争议股东的真实意思,而不依赖于工商登记.
二、审判实践层面的问题
由于公司法没有对股东资格给出明确的规定,相关论著的定义也不一致,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典型案例的总结.概括而言,法官在审理股东资格确认案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原则: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体现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
首先,在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判例的作用增大.一些典型案件的审理结果,会获
得理论界的较大关注,从而影响其他法官对该类案件的审判.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商楼与上海市百乐门经营服务总公司、上海宝城商业房地产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的裁判,就为多个同类案件的审理所借鉴.可以说,该案的审判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甚至,理论界有人把该案由一审中采用真意主义到二审中采用表示主义的转变视为司法实践中一个可喜的迹象 ,这似乎更加强化了该案的指导性,使该案二审的裁判思维获得了某种普遍性的意义.
公司股东变更流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公司股东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
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2017年办理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