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条例
电厂劳保管理制度
电厂劳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保障电厂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风险,提高工作环境的质量,保障生产和运营的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劳保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电厂内所有员工,包括工人、职员和管理人员等。
三、电厂劳保管理制度的宗旨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通过制定清晰的规定和措施,规范员工的行为,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二章人事管理一、电厂应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得以正常进行。
二、电厂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劳保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电厂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体检,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工作要求。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一、电厂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生产设备的使用规范和操作流程,避免事故发生。
二、电厂应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三、电厂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预先防范和处理,确保员工的安全。
第四章劳动保护一、电厂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
二、电厂应对各类办公、生产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电厂应规范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导致的安全事故。
第五章紧急救援一、电厂应建立健全的紧急救援机制,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工作。
二、电厂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电厂应建立紧急联系人制度,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联系到相关人员。
第六章管理监督一、电厂应建立健全的劳保管理督导机制,对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电厂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
三、电厂应建立员工投诉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一、对违反劳保管理制度的员工,电厂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扣除奖金、记大过等处理。
二、对遵守劳保管理制度的员工,电厂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表扬、奖金等。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0.17•【字号】沪劳保关发[2005]36号•【施行日期】2005.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沪劳保关发(2005)36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医疗期处理问题《条例》实施后续订的劳动合同,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2)16号)确定医疗期。
确定医疗期的工作年限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应从适用上述通知之日起起算。
二、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问题《条例》实施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当时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或违约金的,《条例》实施后双方应按原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
三、关于事业单位转制问题原事业单位在《条例》实施后转制为企业的,其劳动关系的处理应当适用《条例》。
原聘用合同中或实施转制过程中通过民主程序确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条例》规定的,双方应按约定的内容履行。
原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条例》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复退、转业军人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部门初次安置进单位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劳动法》、《条例》及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军龄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但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领取安置费后自谋出路的除外。
五、关于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按劳务公司确认或承诺的工资收入确定;派遣员工月工资收入无法认定的,其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按解除劳动合同时政府公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幼儿园劳保规章制度
幼儿园劳保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幼儿园教职员工的工作环境和身体健康,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幼儿园全体教职员工,包括教师、保育员、保洁员等。
第三条教职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做到自觉遵守、不违反、服从安排。
第四条教职员工在工作期间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健康,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到安全生产第一位。
第五条教职员工应具备相关工作资质,并参加相关劳保培训。
第二章工作环境保护第六条教职员工应保持工作环境整洁,保持工作区域干净,定期进行清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第七条教职员工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具,做好个人防护。
第八条教职员工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保持通道畅通。
第九条工作场所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做到安全生产第一位。
第十条对于涉及危害健康的工种,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第三章工作时间保护第十一条教职员工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二条加班工作应有合理安排,避免长时间过度劳累。
第四章休息保障第十三条每日工作时间中,应有合理的休息间隔,保证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教职员工应按规定休息时间休息,不得擅自加班。
第十五条法定节假日应有正常休息时间,加班需经领导同意。
第五章伤病保护第十六条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时,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医学观察和治疗。
第十七条工伤事故应及时报告,并接受相关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休病假期间,教职员工有权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第六章社会保障第十九条教职员工应缴纳社会保险,确保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基金应按时足额缴纳,不得拖欠或挪用。
第七章违章处罚第二十一条如教职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包括扣发工资、取消奖金、调整岗位等。
第二十二条如教职员工涉嫌违法犯罪,单位将依法处理,并严格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已经存在的其他规章制度如与本规章制度相抵触,受本规章制度的规范。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在国家行政编制内录用的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
2、与用人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就业条件,并具有劳动能力。
家政服务人员、职业保险代理人、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劳务人员等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范围的,不适用《条例》。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3、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
4、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事项。
5、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6、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公司老劳保管理制度
公司老劳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老劳保管理制度,以规范老劳保的管理与执行。
2. 公司通过建立老劳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保险待遇。
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所有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二、老劳保基金管理1. 公司设立专门的老劳保基金账户,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2. 老劳保基金的来源包括公司缴纳、员工个人缴纳以及政府补贴等。
3. 老劳保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三、参保登记1. 新入职员工应在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完成老劳保的参保登记工作。
2. 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员工的参保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
3. 员工离职时,应及时办理老劳保关系的转移或终止手续。
四、保险待遇1. 员工享有的老劳保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 保险待遇的发放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3. 员工在享受保险待遇时,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办理支付。
五、权利与义务1. 公司有权对员工的老劳保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制度的执行。
2. 员工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的老劳保费。
3. 员工有权查询自己的老劳保缴费记录和待遇情况,对不符情况有权提出异议。
六、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规定参加老劳保的员工,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2. 对于伪造、篡改老劳保资料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公司单位劳保管理制度
公司单位劳保管理制度
劳保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在于通过规范操作流程和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
工作中的安全风险。
为此,制度中应明确列出各类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机
械操作、化学物品处理、高空作业等。
每一项操作规程都应详细说明操作前的准备工作、
操作中的注意事项以及操作后的清理工作,确保员工在各个环节都能得到妥善的指导和保护。
劳保用品的配备和使用也是劳保管理制度中的关键内容。
制度应规定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护手套等,并定期进行检
查和更换。
同时,还应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的方法,以及如何进行日常的保养和维护。
劳保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这不仅是提升员工安全意识的
有效途径,也是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培训内容应涵盖安全法规知识、事故案例分析、紧急情况应对等多个方面,确保员工能够在面对潜在危险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反应。
为了确保劳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还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
这包括定期的
工作场所安全检查、劳保用品使用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员工安全操作规范的监督。
一旦发现
违规操作或潜在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和处罚。
劳保管理制度还应当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到安全管理中来。
通过建立安全建议箱、举办安全
知识竞赛等活动,激发员工的安全创新思维,让他们成为安全管理的参与者而非旁观者。
这样不仅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还能增强员工的团队协作精神和企业归属感。
公司劳保管理制度
公司劳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保管理工作,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体员工都应严格遵守公司劳保管理制度。
公司将通过各种途径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劳保管理制度执行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四条公司将定期对劳保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不断提高劳保管理水平,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二章劳动保护第五条公司将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健康监测和预防措施,确保员工远离有害因素。
第六条公司将定期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减少事故和健康危害的发生。
第七条公司将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指导员工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减少职业病的发病率。
第八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公司将定期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劳动场所第十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劳动场所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劳动环境,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公司将定期对劳动场所进行安全和卫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减少员工的健康危害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将严格控制劳动场所的噪音、粉尘、露天作业等有害因素,减少员工的职业病风险。
第四章劳动用品第十三条公司将设立专门的劳保用品管理部门,负责统一采购、配发和管理各类劳保用品。
第十四条公司将定期对劳保用品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好,减少员工的职业病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不同工种和岗位提供适用的劳保用品,确保员工的个人保护需求得到满足。
第五章应急措施第十六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责任和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意识和处置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响应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政务院•【公布日期】1951.02.26•【文号】政秘字134号命令•【施行日期】1951.02.2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本篇法规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已被《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日期:1988年7月21日,实施日期:1988年9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秘字134号命令)第一章总则注※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件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2.有关医疗待遇的规定,与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一九六六年四月十五日“关于改进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抵触的,均按一九六六年通知的规定执行。
3.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规定,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国发〔1982〕6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国发〔198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
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丁、国营建筑公司。
关于本条例的实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
第三条不实行本条例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其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劳动保护费政策梳理
劳动保护费政策问答(一)劳动保护费的列支范围有哪些?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企业以上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要注意的是,劳动保护费的服装限于工作服而非所有服装。
(二)劳动保护费的扣除标准及依据是什么?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纳税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该文件未对劳动保护费的开支金额和比例进行严格规定。
川国税函[1997]6号文件规定:“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省局暂不确定税前扣除标准,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
各地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以上费用的审核,防止企业虚列支出,随意增大扣除费用。
”对四川地区而言,没有明确标准,企业依据的原则是真实、合理。
(三)工作服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四)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应计入“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利支出”?答:“职工防暑降温支出”应视其业务实质而区别处理: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清凉饮料)及药品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精神,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而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作为“职工福利支出”在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岗位劳保管理制度
岗位劳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确保岗位劳动保护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等各类雇员。
第三条岗位劳保管理制度是本企业的重要管理制度之一,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岗位劳保管理的职责第四条本企业应设立岗位劳保管理部门,负责全面协调、监督和执行劳保管理工作。
第五条岗位劳保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公司的劳保管理制度,并向员工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制定并指导员工执行具体的岗位劳保措施,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三章岗位劳保管理措施第七条岗位劳保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对使用、维护、检修设备设施等的详细规定,确保员工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安全事故影响。
(二) 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员工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三) 定期开展劳保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 及时处理和报告工作中的危险和事故,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 建立健全的岗位劳保档案,保存员工的体检、劳动防护用品领用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岗位劳保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八条岗位劳保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的岗位劳保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进整改。
第九条员工也有义务发现和报告工作中存在的危险,协助企业保障劳动安全。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条对违反岗位劳保管理制度的员工,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批评、警告、处罚甚至解雇等处理。
第十一条对在岗位劳保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和表彰,激励员工更好地保障自身与他人的安全。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企业所有。
以上是本企业的岗位劳保管理制度,为了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请各部门和员工严格遵守。
劳动保障法包括什么(劳动保障法规基本常识)
劳动保障法包括什么(劳动保障法规基本常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基本内容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劳动法体系包括:①劳动关系法,具体包括: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制定法;职业民主管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
②劳动标准法,具体包括:工作时间法;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法。
劳动保障包括哪些内容1、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政府对生活在社会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居民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
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政府为社会成员举办的各种公益性事业及为各类残疾人、生活无保障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事业。
2、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
2社会救济。
3社会福利。
4优抚安置。
5社会互助。
3、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
4、劳动保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等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
劳动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分析: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属于生产行政管理的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班加点审批制度、卫生保健制度、劳保用品发放制度及特殊保护制度;二是属于生产技术管理的制度,如设备维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隶属生产行政管理的规则,如安全生产职责规则、加班加点审批规则、卫生保健规则、劳保用品发放规则及特殊保护规则;二是隶属生产技术管理的规则,如设备维修规则、安全操作规程等。
劳务派遣、劳保监察条例、社会保险与工伤、规章制度与员工手册、调岗调薪与裁员违纪员工管理与劳动争议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亮点和热点都直指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规定对员工罚款的内容,否则会受到严重行政处罚,今后,违规违纪问题员工的管理,将令企业管理者更为头痛;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修案,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实施,并且明确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范围,这令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感到从未有过的经营压力和用工压力;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明确了“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条件和标准等争议性问题。
这些最新规定对企业用工管理将产生哪些重要影响?企业如何合法有效应对,以期减少用工风险和用工成1、理解和掌握员工手册的基本知识、制订的基本方法、原则与技巧;2、理解和掌握企业规章制度的基本知识、制订的基本方法、原则与技巧;3、学会如何应用相关法规避免陷入各类误区,规避用工风险,加强对违纪员工的管理及提高违纪违规问题员工处理的能力;4、帮助企业管理者有效运用法律政策,完善管理手段,极大限度减少法律风险和用工成本.一、员工手册与规章制度的制订、审查、修订和执行1、劳动合同法时代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及规章制度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地位2、企业规章制度的现状和制度建设的常见问题3、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效力关系和适用关系4、2012年《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出台后,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及没有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如何履行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如何有效公示企业的规章制度?5、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关于“企业(甲方)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乙方)的能力和表现,合理调整员工(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资待遇" 的规定或约定是否有效?6、如何有效运用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加强管理? 特别是对问题员工和高层员工、关键岗位员工的管理?7、企业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败诉原因分析8、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的性质、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9、绩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10、薪酬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11、招聘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12、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13、工时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14、员工培训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15、保密与竞业限制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16、员工手册的主要内容及制定原则、撰写方法与技巧和注意事项17、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后续审查和修订的必要性、修订原则和注意事项18、规章制度执行的重点和难点、影响规章制度执行的因素及不良因素的排除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技巧1、用人单位不使用劳动部门的合同范本而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未经劳动部门备案是否有效?2、如果劳动者借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何应对?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继续留用劳动者,但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否也需支付两倍工资?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在尚未用工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5、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6、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如何区别,能否把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务关系?7、什么时候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最佳时间?8、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等于难以解雇员工?9、不签劳动合同,是否等于无须缴纳社会保险?10、法律禁止2次约定试用期,那么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该如何约定?11、用人单位收购其他组织时,如何与被接收的员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12、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继续聘用的,是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签订其他协议?13、劳动合同的关键核心条款及操作技巧扣扣贰叁壹贰贰贰陆伍伍叁(1)企业安排员工从事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以外的任务,属于单方违约,该如何约定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以化解违约带来的法律风险?(2)如何约定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以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内容及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3)如何约定劳动报酬,以避免约定不明确带来的风险?(4)如何约定工资总额,以合法降低经济补偿的基数?(5)如何约定薪酬结构,以利于企业灵活地调整工资?(6)《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应如何设计?(7)《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应如何设计?三、如何有效调岗调薪1、企业通常根据经营需要而调整员工的岗位或地点,但是员工可提出被迫解除并索赔经济补偿,企业日常管理中该如何做,才能化解风险或避免案件败诉?2、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实际上发生变化,但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员工到新岗位一段时间后,却要求恢复到原岗位,往往成立,那么企业该如何抗辩、该如何预防?3、绩效目标不合法合理的,往往不能作为衡量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的依据,企业该怎样设定绩效目标,才能作为衡量标准?4、即使企业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但是在之后的调岗调薪争议中还是被认定单方非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败诉,为什么?企业该如何防范?5、劳动者对绩效目标不确认,是否意味着该目标无效?如果必须经劳动者确认才生效,那么企业的日常管理将何去何从?6、员工认同绩效考核结果,但是企业在“基于不胜任工作而调岗调薪、解雇辞退”的案件中还是败诉,那么企业该如何抗辩或日常管理中怎样做,才能避免败诉风险?7、企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扣减员工绩效奖金,很多时候被认定非法克扣工资,企业该如何抗辩或日常管理中怎样做,才能化解风险或避免败诉?扣扣贰叁壹贰贰贰陆伍伍叁8、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能否调整其岗位,调岗后能否单方降低其薪酬?如何操作,才能调岗降薪?9、假设女员工固定月薪为3000元,浮动月薪为2000元,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800元,怀孕期间究竟该按什么标准支付,公司希望按3000元,员工希望按5000元,仲裁结果可能是4800元;企业该如何控制用人成本?10、女职工休产假完毕后,往往原岗位已经有其他同事负责,女职工往往不接受新岗位,为此发生劳动争议,企业该如何做,才能化解败诉的风险?四、如何有效解雇辞退1、实行末位淘汰制,以末位排名为由解雇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日常管理中该如何做,才能避免案件败诉,避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2、以“组织架构调整,无合适岗位安排"为由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但往往被仲裁机构认定企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做,才能避免案件败诉?3、企业以“经济性裁员”名义解雇员工,是非常符合常理的做法,往往被认定非法解雇,企业该如何操作?对“经济性裁员"作出规定的法律文件到底有哪些?4、企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约定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数额,事后劳动者追讨经济补偿的差额部分,仲裁机构很可能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企业日常管理中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能避免案件败诉?5、培训服务期未到期,而劳动合同到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仲裁期间往往被认定属于提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6、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企业即自行离职,是否构成劳动者违法解除?企业该如何做,才能降低风险成本?对于劳动者的辞职环节,有哪些必须注意的风险控制点?7、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常出现该终止的忘记办理终止手续,该续签的忘记办理续签手续,经过一段时间后企业才提出补办相关手续,但是员工却提出赔偿要求,企业风险非常大;那么企业该如何做,才确保规避上述败诉风险?8、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及征求工会的意见,是否构成非法解除?9、《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表述不当,往往成为劳动者打赢官司的有力证据,企业该如何书写,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10、哪些情形下属于非法解雇员工,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是承担1年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还是1年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代通知金是否要承担,劳动者能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五、基本养老保险新规定与旧法规定的异同及亮点分析1、基本养老金是否可以提前提取?2、个人跨地区就业可以随个人转移,又是如何领取的?3、办理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4、因提前退休引发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与风险防范手段5、职工退休后与企业的关系如何处理?6、当前养老保险实践中的矛盾与疑难问题处理7、职工档案丢失纠纷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8、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六、企业社会保险筹划策略1、社会保险法关于保险费征缴有哪些变化2、社会保险基金剖析3、社会保险法对企业实操经办社会保险有哪些变化4、社会保险监督解读与企业主意事项5、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参加社保的,如何享受社保待遇?6、社会保险法颁布对企业规章制度建立的影响7、在新的《社会保险法》下如何节约社保成本与企业用工成本?七、工伤保险与企业不缴、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新风险1、员工缴纳了农村合作医疗,并且能够提供证明,企业还需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吗?2、如何理解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3、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4、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5、无照驾驶与驾驶无照车辆受伤怎么办?如何认定职工的醉酒行为?6、“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认定工伤"的法律界定7、哪些工伤待遇由企业支付?哪些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8、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9、单位能用商业保险赔偿职工工伤待遇吗?10、单位对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不服怎么办?11、发生工伤后,企业能否与伤者私了?12、员工使用假身份证,社保拒赔,企业应怎样担责?13、对工伤员工出院后“泡工伤”,企业该怎样处理?14、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计发基数——“本人工资"是如何确定的?15、员工违反操作规程受伤是否工伤?企业可否对其予以处罚?16、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可否不再购买工伤保险?八、如何有效处理违纪违规员工1、《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规定对员工罚款的内容后,企业如何有效管理违规违纪的问题员工?2、处分、解雇劳动者,往往由于劳动者拒绝签收该通知书而导致企业的处分、解雇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非法行为,那么企业在日常管理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3、劳动者欺诈应聘,事后被企业解雇,在仲裁期间,劳动者可能作出让企业措手不及的抗辩观点,企业该如何回应或者在日常管理中采取哪些防范策略?4、对于恶意违纪违规的问题员工,他们往往拒绝提交《检讨书》或否认违纪违规的事实,企业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5、如何进行违纪员工的事实调查、证据固定,对于违纪员工,部门经理应注意哪些日常管理细节问题?6、对于违纪员工,事发后什么时间处理,如何书写《违纪违规处分通知书》?7、怎样理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何在《惩罚条例》中详细明确违纪违规的“一般违反"、“较重违反"及“严重违反”?8、直线部门经理擅自口头辞退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日常管理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避免直线经理越权处分员工?9、劳动者不辞而别、无故旷工,却主张被企业口头解雇,往往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那么企业日常管理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10、如何界定“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否必须体现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11、采用“录音录象”方式创制、保留的证据,法院是否采信,企业内部OA系统或ERP系统上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12、违纪违规员工处理的依据、原则、方法和技巧.九、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重点内容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2、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4、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5、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6、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7、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8、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被迫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9、哪些情形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10、外国人、无国籍人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或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扣扣贰叁壹贰贰贰陆伍伍叁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11、《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作了哪些修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是否需要申请行政许可?12、《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何新规定?新的规定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哪些影响?1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实施劳务派遣的岗位有何强制性规定?何谓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14.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有何法律风险?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保穿戴管理制度
劳保穿戴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为了提高企业员工的劳保意识,保障员工的健康安全,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维护企业的稳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部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部分穿戴保护用品的责任1. 所有员工都有义务遵守本制度和相关安全规定,正确佩戴劳保用品,并确保其完好无损。
2. 部门经理对自己的部门员工的穿戴情况负全面的管理责任,确保员工佩戴劳保用品。
第四部分劳保用品的管理1. 劳保用品应有专人进行检查、清点和定期更新,确保其有效性和完好性。
2. 使用劳保用品时应保持其清洁,发现损坏的应及时更换。
3. 对于特殊需要更换的劳保用品,应在保质期内进行更换。
第五部分穿戴规定1. 头部保护用品:在高空、地下、机械加工车间等对头部有伤害的工作岗位上,员工必须戴安全帽。
2. 眼部保护用品:在金属加工、木工、化工、电焊、电镀、喷漆等易有飞溅伤害的作业中,员工必须佩戴安全眼镜或面罩。
3. 呼吸道保护用品:在化工、冶金、农药、涂漆、化妆品制造以及有毒气体和有害微粒的工作环境中,员工必须佩戴口罩。
4. 耳部保护用品:在噪音污染场所,员工必须佩戴耳塞或耳罩。
5. 手部保护用品:在金属加工、机械装配、玻璃加工等易受手部伤害的场合,员工必须佩戴护手套。
6. 脚部保护用品:在建筑施工、机械车间、物流等易受脚部伤害的工作环境中,员工必须穿戴安全鞋。
第六部分员工教育与培训1. 新员工入职时应接受劳保穿戴教育和培训,了解劳保用品的使用方法和要求。
2.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劳保用品的使用培训,提高员工劳保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七部分管理评估1. 部门经理每月应对其部门员工的劳保用品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
2. 劳保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的劳保用品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评估。
第八部分惩罚措施1. 对于违反穿戴规定的员工,先行口头警告,情节较重者将进行书面警告。
建筑工程公司劳保制度规范
建筑工程公司劳保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筑工程公司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劳保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劳动合同工、临时工、派遣工等。
第三条建筑工程公司劳保制度是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合同,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规定,公司也有义务履行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建筑工程公司劳保制度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方面的规定,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第五条建筑工程公司劳保制度由公司制定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知员工,员工应当签字表示同意并加以遵守。
第六条对于不遵守公司劳保制度的员工,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七条建筑工程公司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八条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应当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九条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上下班,不得擅自迟到早退,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员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班,但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时间,且需提前向单位领导报备并取得批准。
第三章劳动保护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公司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无害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员工应当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按照规定进行劳动保护,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公司应当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检查和事故预防工作。
第十五条员工应当保护公司的财产和设备,并正确使用,不得私自挪用和损坏。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计划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工厂劳保管理制度
工厂劳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维护企业的稳定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劳保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厂内所有员工。
工厂劳保管理委员会负责劳保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和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工厂劳保管理委员会为劳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劳保管理政策和规划,监督劳保工作的实施和效果评估。
第四条工厂劳保管理工作由各部门负责,各部门领导务必加强对员工的劳保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职工健康管理第五条工厂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对每个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健康问题。
第六条职工应保持良好的作息习惯和生活方式,加强锻炼,预防疾病的发生。
第七条工厂应加强职工的健康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的健康意识,使职工自觉做好健康管理。
第八条工厂要定期组织健康知识宣传活动,提高职工对健康管理的重视和参与度。
第九条工厂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作业设备,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工厂要加强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护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病例。
第三章职工劳动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工厂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工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工厂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提高职工的安全素养。
第十三条工厂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工厂要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工厂要建立健全的劳动安全监督机制,对企业内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职工劳动保护第十六条工厂应依法为职工购买劳动保险,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工厂要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提高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工厂要加强对特殊劳动群体的关爱和保护,建立健全的特殊群体保护制度。
第十九条工厂要加强对职工的权益保护,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利益。
劳保用品规定
劳保用品规定劳保用品是指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而使用的各类设备、器具、用品等。
劳保用品的使用对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它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工作事故的发生,降低职业病的发病风险。
为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劳保用品规定,以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在中国,劳保用品的规定主要由《劳动法》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根据这些规定,雇主有责任和义务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保用品。
具体规定如下:1.头部防护:对于可能发生头部受伤的工种或环境,雇主必须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帽,如建筑工地、高空作业等。
2.眼部防护:对于可能产生眼部伤害的工作环境,雇主需提供眼镜、护目镜等防护设备,如电焊、激光作业等。
3.呼吸道防护:雇主应根据工作环境的危害程度和特点,提供合适的呼吸道防护设备,如防尘面具、防毒面具等。
4.手部防护:雇主需要根据工作性质和危险因素,提供适当的手部防护用品,如手套、防护手套等。
5.足部防护:在可能造成足部伤害的工作场所,雇主需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鞋、防滑鞋等。
6.身体防护:对于一些特定的工种或环境,如高温、高压、放射性等,雇主必须提供适合的防护服、防辐射服等。
7.听力保护:对于噪音环境下的工作场所,雇主应提供合适的耳塞、耳罩等听力防护设备。
劳保用品的选用和管理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其质量和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相应的合格检验、认证程序。
同时,劳保用品还要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效果。
在工作场所,劳保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是每个劳动者的义务和责任,雇主也有责任对劳保用品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总之,劳保用品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雇主有责任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保用品,劳动者有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
只有充分重视和执行劳保用品规定,才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
劳保用品发放管理条例
劳保用品发放管理条例一、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原则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3、劳动保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1 、本规定适应于局机关工人岗位上的在岗人员。
2、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
3、局下属单位和部门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可参照本规定自行确定发放标准。
经费由各单位和部门负担。
4、局机关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发给,其经费在各科室办公经费中开支。
5、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
6、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凡未列入和新出现的工种,由局办公室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拟定标准报局长批准。
但发放标准及周期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的主要工种。
三、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由局办公室负责,每年应对各岗位(工种)人员名单进行核实报局长批准,并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
2、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保管和发放制度,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不得违反规定多发或少发劳动保护用品,凡违反规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因病事假、离职学习等超过三个月以上者,应在其劳动保护用品个人明细帐上将其使用时间扣除,使用期相应延长。
建安劳保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规模不断扩大,用工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在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建筑行业的整体水平,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其中建安劳保费的法律规定便是其中之一。
本文将从建安劳保费的定义、法律依据、缴纳标准、使用范围、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建安劳费的定义建安劳费,即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是指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参加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劳动者缴纳的劳动保险费用。
该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疾病、生育等情况时的医疗、工伤、生育等费用,以及劳动者退休后的养老金。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3.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定》4.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费率的通知》5. 各地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四、缴纳标准1. 费率标准:根据《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费率的通知》,建安劳保费费率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取。
具体费率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般介于1%至3%之间。
2. 缴纳基数:建安劳保费缴纳基数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在签订合同或进行招投标时,应明确约定建安劳保费的计算基数。
3. 缴纳方式: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建安劳保费。
如分期付款,应在各期工程款中分摊建安劳保费。
五、使用范围建安劳保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患职业病等情况的医疗、康复、赔偿等费用。
2. 生育保险: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产假工资等费用。
3. 疾病保险:保障劳动者因病治疗、休养期间的医疗、病假工资等费用。
4. 养老保险: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养老金。
5. 失业保险: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六、监管措施1. 政府监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建安劳费缴纳、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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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
• 給付標準(一次金)
勞工保險條例(第61條)
被保險人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 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於退 職時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核給老年給付。但 合併六十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 個月為限。
死亡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
一般死亡給付(職傷或職病)
死者 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 5個月 (5個月) 被保險人直系家屬 1. 父母 配偶 2. 子女滿 12歲 3個月 2個月
國民年金保險費率 1.第1年為6.5%,第3年調高0.5%,之後每2年調高0.5%, 最高上限至12% 2.月投保金額:以勞保投保基本工資定之,目前為17,280元 第2年起,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依該 成長率調整
41
勞保條例修正案
(勞保年金探討)
高雄市產業總工會 理事長 魏 肇 津
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
•請領資格 •條件1 .投保年資合計滿1年, 男性年滿60歲或女 性年滿55歲退職者. •條件2 .投保年資合計滿15年, 年滿55歲退職者. •條件3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 年退職者. •條件4 .投保年資合計滿25年, 年滿50歲退職者. •條件5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 強体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 55歲退職者.
未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按現 行規定依殘等發給一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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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年金給付標準
平均月投保薪資× 保險年資× 1.55% ,不足4,000元者,發給4,000元
有配偶或子女者,另加發眷屬補助, 每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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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補助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 存續1年以上者。 2.未滿55歲,無謀生能力 者,扶養下列子女者。 3.年滿45歲,且每月工作 收入未超過17280元。
3. 子女未滿 12歲 1個月 遺屬津貼 1. 投保未滿1年 10個月
2. 投保滿1年未滿2年 20個月 3. 投保滿2年 (40個月) 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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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勞保年金
實施日期
98年1月1日
投保對象
參加勞保之國民
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擇一 請領老年年金或一次金老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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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完整性
壹、老年年金
貳、失能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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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實施對象
(一)25-64歲.設有戶籍,未參加軍,農,公教及勞保者
97.10.1 (二)
除勞保老年給付 ,未領取其他相關 其他相關社會保險 老年給付
98.1.1
112.10.1
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之年資未達15年,且 未領取其他相關 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x
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 年資不論幾年,接無法 參加國民年金
費率
7.5% 7.5% 8% 8.5% 9% 9.5% 10% 10% 10.5% 10.5% 11% 11%
62 63 63 64 64 65 65
11.5% 11.5% 12% 12% 12.5% 12.5%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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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勞工(勞保費率自付20%)
現行 每月繳保費:33,300×6.5%x20%=432元 年金版每月繳保費:33,300×7.5%x20%=500元 (實施後第一、二年後保費增加68元/月)
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19 ; 59條)
•給付標準(一次金) •按被保險人退職(保)者當月(含當月)起前3年之 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年資未滿3年者, 按其實際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 資計算. • 被保險人依第58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 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 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 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 給付。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 一年計。
+
20個月平均月投保 薪資之職業災害身 心障礙補償一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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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3
承前例,張小姐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 身心障礙事故為職業災害時。 身心障礙給付: 每月年金14,880元,再加上64萬元之職災 補償一次金(32,000×20個月=6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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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遺屬年金
遺屬年金給付條件
有下列二種情形之一時,被保險人 之遺屬可請領年金: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 17,280元。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 17,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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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 祖父母
孫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滿20歲者。 2.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者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 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未滿20歲者。 2.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 者。 3.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 未超過17,280元。
年資滿15年,且符合現行老年給付條件者, 尚未領取老年年金前死亡時,其遺屬得選擇
請領遺屬年金或老年給付一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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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金 VS 年金
現制一次金 33,300元*45基 數 =150萬
註:
1.勞工60歲退休,年資35年,現制一次金最 高基數45個月,年金無上限之限制。 2.平均薪資33,300,所得替代率1.55%,領到 82歲(領22年)。
同一順序遺屬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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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年金職業災害給付
普通事故 年金標準
+
10個月平均月投保 薪資之職業災害死 亡補償一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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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年金給付對象及順位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 兄弟、姊妹
※當序受領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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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請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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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舊式(一次金)
• 陳先生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35年又4個 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3,300元。 • 年資35年又4個月:(15 x1 + 15 x2)=45 • 一次金金額: 33,300元 × 45 = 1,49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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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延年金
符合老年年金請領條件而延後 請領者,每延後1年,依年金 給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增給 4﹪,最多增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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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費率
現行:6.5%(固定) 年金版:7.5%~13% (民國116)
【7.5,7.5,8,8.5,9,9.5,10 (民國104),10,10.5,…13】
每月應繳勞保費用:
月投保薪資 x 6.5% x 自行負擔比例
43,900 x 6.5% x 20% = 571 元 43,900 x 7.5% x 20% = 659 元(98.01.0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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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時間
民國98 民國99 民國100 民國101 民國102 民國103 民國104 民國105 民國106 民國107 民國108 民國109 民國110 民國111 民國112 民國113 民國114 民國115 民國116
請領年齡(歲)
60 60 60 60 60 60 60 60 60 61 61 62
B. 平均投保薪資×年資× 1.55%
平均投保薪資以被保險人加保期間, 最高60個月投保薪資之平均計算。 平均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長者,選 擇B式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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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A式
•陳先生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35年又4個月, 平均月投保薪資33,300元。 •年資 35 + 4/12 = 35.33 •每月年金金額: •3000+(33,300×35.33x0.775%)=12,117元 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受僱從事工 作者,僅能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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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
舉例1
李小姐在加保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及2名 幼兒,保險年資2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 33,300元。 其遺屬領取之年金金額: 33,300×20×1.55%=10,323元 加發50%,10,323×(1+50%)=15,48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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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2
劉先生保險年資2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 33,300元。已領取3年年金死亡。
參、遺屬年金
※ 三個年金得相互轉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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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年金給付條件
1.年滿60歲。 2.年資滿15年。 3.請領時離職退保,或離 職退保後請領。
保險年資未滿15年者, 發給老年一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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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年金請領年齡逐步提高至65歲
因應人口老化,請領年齡於施行起 第10年(民國107)提高1歲,其後每 2年提高1歲至65歲(民國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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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B式
陳先生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35年又4個 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3,300元。 所得替代率:35.33×1.55%=54.76% 每月年金金額: 33,300×54.76%=18,235元 >12,117元 18,235元 x 12月 = 218,820 元 / 年 B式>A式,選擇B式較有利。
老年年金 33,300元*35年*1.55% *領22年*12月 =477萬
1.一次金與年金相差 327萬 2.若年金加計物價指 數調整因子,金額 更高,差額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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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保、勞保年金分別計算合併發給
勞保年金法規定(第七十四條之二):被 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 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 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 年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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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額年金
未符合老年年金請領條件(60歲)而 提前請領者,每提前1年,依年金給 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減少4﹪,最多 減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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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
•年金給付金額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 長率達5%時,依該成長率調整,以確保 長期經濟生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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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失能年金
失能年金給付條件
身心障礙程度達終身不能從事工 作者,發給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職業勞工(勞保費率自付60%)
現行 每月繳保費:33,300×6.5%x60%=1296元 年金版 每月繳保費:33,300×7.5%x60%=1500元 (實施後第一、二年後保費增加204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