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消费返利市场”的行为特征和风险隐患及规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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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消费返利市场”的行为特征和风险隐患及规范建议
近期媒体高度关注的“消费返利市场”可谓乱象丛生:一方面,不断爆出“消费返利”公司的巨额诈骗,如:21世纪经济报6月1日报道《福建返利网崩盘骗局涉及23省市》;温州中国百业联盟返利网老总及公司高管携带资金出逃,加盟会员倾家荡产;巨鑫联盈7年空壳骗10亿资金涉嫌网络传销诈骗,等等。
另一方面,新生的“消费返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的爆增,据有关数据,仅今年新增“消费返利”企业就占一半以上。
究其根源,是因为“消费返利模式”隐藏着极强的“吸钱”机制,“消费返利”成了赤裸裸的“投资返利”,公司、代理商、加盟商、消费会员之间演绎着尔虞我诈、巧取豪夺的“金钱分配”游戏。
“消费返利”犹如一只戴着天使面具的恶魔,普天众生还没来得及认清它的真实面目,已有成千上万的平民百姓、劳苦大众被搜刮得遍体鳞伤、血本无归。
如何斩断“消费返利”的害世魔根,恢复“消费返利”的天使本质,本文对“消费返利”类型特征、“网络式消费返利”的风险隐患及规范建议,简述如下:
一、“消费返利”的类型和特征
(一)基本概念
构成“消费返利”的法律关系要素主要有:1、主体,是指提供商品、服务的经营者和接受商品、服务的消费者;2、客体,是指发生消费返利的商品、服务、钱物和承诺等;3、内容,是指经营者返还给消费者部分商品、服务、钱物、承诺等的方式、方法和过程。
根据以上要素,“消费返利”概念可表述为:经营者为了有利于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以商品、服务、礼物或承诺等形式刺激商品购买或服务消费,消费者根据经营者让利条件、方式方法,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消费的基础上接受经营者返的商业行为。
(二)消费返利类型和特征
1、主要类型
(1)折让。
这是一种最直接、最普遍的“返利”形式。
即: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额基础上,直接减下部分金额或折扣形式给予让利,消费者按让利后的金额支付即可获得所需的商品或服务。
折让是一种一次性的让利行为,与上一次消费或后一次消费者没有任何关系。
(2)卖送。
即: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为了能够刺激消费者购买、消费,给予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赠送商品或礼物的行为。
卖送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如:“卖一送一”,既可理解为卖一件商品送一件商品,也可以理解为卖一件商品送一件礼品;“卖三送一,卖五送二”,消费越多,送的比例越高等等。
(3)减让。
这是商场促销使用较多的一种形式。
即: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事先设定满足减让的条件,根据消费额度予以减让。
如:“满300减80”,消费额度达到300元,就减让80元,支付220元即可获得300元的消费值,依次类推,消费越多,减让越多,消费不足300元则不予减让;
(4)赠券。
这也是商场促销使用较多的一种形式。
即:经营者事先设定满足赠券的条件,根据消费额度予以赠券,消费者获得的“赠券”可以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有条件的选择消费,并用“赠券”抵付现金。
如:“消费满200元送100元券”,消费额度满200元时,获得一张面值100元的购物券,再消费时,100元的购物券可抵100元现金付款。
(5)增值服务。
一般为成本较低、利润率较高的行业喜欢采用的促销形式。
即:经营者按消费额度额外赠送一定额度的服务。
如:通信部门常采用的“充现金100元送100元话费”,相当于使用通信的单价下降了一半;美容业常采用消费5000元送免费美容服务10次,相当于每次美容服务的单价下降。
(6)积分返利。
经营规模较大经营者喜欢采用的激励形式。
即:经营者制订积分规则,把所有消费对象都视为消费会员,按消费额度大小,把每次消费折算为积分纪录在该会员“账户号”上,定期或按积分量给予一定价值的礼品赠送或抵换现金价值再次消费。
如:商场每年度进行一次按会员积分量的多少赠送礼
品;航空、铁路按乘客积分赠送机(车)票;通信公司按每300个积分兑换10元现金进行充值。
(7)网络式消费返利。
当前非常火爆且频频曝光的返利模式,暂且称为“网络式消费返利。
即:借助互联网络服务平台,建立一个比较健全的返利网络,设一定消费额额度为一个返利权,经营者按前一天的经营额提取一定比例以积分形式平均分给每个返利积分权,积分可以换取现金,最高获得消费额同等值的返利,因每天经营额与返利权动态变化,所以,既不确定每天返利的多少,也不确定获得满额返利的时间,直至满额返利或经营者歇业、破产、解散、注销等为止。
2、返利特征表现
归纳以上返利类型,其主要特征表现如下表: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折让、卖送、减让、赠券、增值服务等消费返利行为,主要特征表现基本相同,返利程序简单,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直接,其行为涉及的各种关系,一般来说都是可以预见的和可控制的范围内,相对来说,风险度较低,安全性较高。
但积分返利和网络式消费返利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其行为涉及的各种关系更为复杂,存在着许多不可预见和不可控的因素,隐藏着巨大风险和安全隐患。
网络式消费返利又包含了积分返利基本内容,为突出重点起见,本文仅对网络式消费返利的风险安全隐患进行分析。
二、网络式消费返利的风险隐患
(一)网络式消费返利的基本内容
当前红遍全国各地以及频频被爆巨额诈骗的众多返利模式,基本上具备了网络式消费返利的各项特征表现,因极具“聚金”功能而被众多企业极力推崇。
为了简便直观和更具说服力,以较为普遍性和代表性的“万家购物消费返利模式”为例,其“积分计划”表述如下:“我们每天最少拨出前一天营业额的10%作为积分基数给累积消费满500的会员均分,直至最高累积分满500为止;每一个积分折抵RMB1元,可以‘本公司购物网’上商城或百业联盟诚信、信用商家消费使用;每积累消费满500元即可获得一个积分权,1000即有两个积分权,依此类推,多买多积,每个积分权可累计最记积满500为止;消费积分是本公司购物
单方面额外赠予行为,我们不保证每天可分多少积分,多少时间内积满,我们只确保拨出消费会员前一天消费额的10%作为基数给予消费满500元的会员平分,直至分满500积分为止。
”
既没有承诺,也没有强加,说得多轻松、多漂亮!事实上又如何呢?
(二)获得积分满额返利,需要多少时间?
1、按静态发展模式计算(可视为市场饱和状态)。
假设每天的营业额相同,开业第一天消费满500元的会员,获得满额返利满足以下等式即可:
10%×[1+1/2+1/3+1/4+1/5+……+1/(N-1)]=100%
得出:N约为18000余天,折算约为50年!
第二天消费满500元的会员,获得满额返利需要时间则为:
10%×[1/2+1/3+1/4+1/5+……+1/(N-1)]=100%
得出:N约为55000余天,折算约为150年!
……
2、按增长发展模式计算(可视为发展起始阶段)。
假设每天的营业额比前一天增长一倍,开业第一天消费满500元的会员,每天都可以获得10%的返利,那么,获得满额返利只需10天即可。
但是,市场容量和消费能力总是有限度的,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达到饱和状态。
假设每天营业额的饱和值为10亿元,第一天有一个消费满500元的会员,即营业额为500元,以后每天都比前一天增加一倍,达到饱和营业额的需要时间,计算公式如下:500×2的(N-1)次方=10亿,得出,N约为26天。
可见,返利总是跟当天营业额和积累营业总量直接相关联的。
如果在特殊条件下,满额返利时间可以更短,假设,第二天的营业额比第一天的营业额增长10倍,那么,只需要1 天的时间,就可以获得满额的返利!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发展的起始阶段,营业额在不断增长时期,获得满额返利的目标似乎可以实现,一旦达到饱和营业状态后,再加入会员队伍的消费者,满额返利的目标根本就无法实现!因为,返利的总量是确定的,任何时间段总有90%会员将得不到任何实质性的返利!
(三)网络式消费返利基本框架和内容
1、基本框架
(1)具备一般公司的基本条件后,设立一个可以提供网上购物、商家加盟的网络服务平台;
(2)招揽区域代理商,明确具体的发展加盟商区域范围;
(3)发展加盟商,只要商家认可“返利”模式,不限任何行业,都可以成为该公司的加盟商,另外,要成为加盟商,必须有代理商的推荐;
(4)消费会员,在任何一家加盟商家购物消费满500元及以上消费者都可以成为该公司的具有返利权的消费会员。
2、返利结算的流程及内容
(1)消费,不论网上购物消费,还是实体店中消费服务,都作为返利公司的消费总额,消费者向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支付消费款,满500元以上为消费会员,获得一个积分虚拟账户, 500元为一个积分权,1000元为2个积分要,依次类推;
(2)佣金提成,加盟商按销售(营业)额(即:会员消费额)的16%上交给公司;
(3)积分返利,公司按每天营业总额的10%,以积分的形式平分配到每个积分权的会员虚拟账户中;
(4)积分消费与提现,账户中的虚拟货币,可以用于购物也可以提现转到会员指定银行卡上,佣金提现需扣20%的个人所得税;
(四)网络式消费返利隐藏的实质问题。
1、16%的佣金提成。
所有消费返利模式的企业,在“消费返利”的具体介绍中,都没有提到16%的佣金提成,是企业的有意隐瞒而不是疏忽。
因为,返利企业始终高调鼓吹“确保拨出前一天消费额的10%作为基数给予消费满500元的会员平分”的返利,事实上只是加盟商上交给返利企业“16%的佣金提成”的一部分,有意隐瞒了这一事实,让消费者感觉10%的返利是企业的利润部分。
2、价外加价。
企业给消费会员的10%返利并不是企业的正常经营利润部分,而是加盟商的上交;作为加盟商,为了能保障最基本的商业利润,除了低成本高利润行业,一般不会额外的为消费者多交16%,那么,提供商品的唯一办法就是价外加价,最终负担还是消费者自己。
3、代理商佣金。
按加盟商营业总额的1.5%-2.5%支付代理商,表面上是返利企业利润部分的支出,实质上还是增加了消费者的额外负担。
4、返利实质。
返利既不会也没有创造社会财富,其实质纯粹是一种“聚集金钱、重新分配”的游戏。
5、机会不公。
无论是静态发展模式还是增加发展模式,前后消费获得返利机会是绝对不公,最先加入消费返利的会员有可能获得较多的积分返利,随后的
大多数消费会员将是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返利,事实造成了返利分配结果的绝对不公。
(五)网络式消费返利的风险隐患
1、存在虚假交易获取非法套利可能。
因为,该返利模式本身存在固有的缺陷,返利企业只收取商家的16%佣金提成,并且具有比走私、贩毒更具诱惑力的满额返利,为获取高额回报,以虚假交易进行非法套利具有不可避免,也无法根本性的预防。
如:“随着会员人数越来越多,后来转为直接向谊生公司支付1600元钱就可获得每日20元返利”,是一种赤裸裸的虚假交易获取非法套利行为;如果返利企业高管和员工参与了虚假交易获取套利,就不是一般的不当得利行为,而是一种诈骗行为。
2、不可持续性。
从静态发展模式和增长发展模式的返利计算得知,返利企业营业总规模一时达到饱和状态,就不可能再有实质性的返利,当消费者明白过来,自然不会再愿意白白多支付16%的佣金提成,返利模式自然不能持续。
何时可以达到营业饱和状态,取决于企业建立的返利网络规模和每日营业额的最大值,一旦达到发展的饱和状态之时,就是该企业返利行为迅速衰竭的末日开始。
3、诈骗风险。
消费返利模式聚集钱财的速度太过神速,好像魔术一样,不用任何技术和创造,几天时间就可以聚集几个亿的财富;企业分配到消费会员的积分,在没有提现之前,对消费者来说,仅仅是账号上的一个“虚拟货币”而已,并没有真正所拥有的财富,提现的条件需要满100个积分,所以,分配到消费会员且尚未提现的巨额财富,实际上还是牢牢的控制在返利公司的账户之中,返利公司具有任意支配这笔巨额资金,或转移、卷款潜逃等具有极其便利的犯罪活动条件。
频频曝光的几宗返利企业诈骗案,也都证明了这一点。
4、社会安全问题。
因为有了“满额返利”的这一诱惑,无论是真实消费者还是虚假消费者,都是冲着“满额返利”才加入返利队伍的。
“返利模式”存在90%以上消费者不可能获得实质性返利这一固有缺陷,这些没有获得返利的消费
会员,其矛盾一旦引发,就成为重大的社会安全问题。
如温州炬森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一站式返利平台,中国百业联盟的董事长郭传志及公司副总李胜浙江片区负责人张叶根以及杨教授等高管,携带几十亿资金出逃,涉及10万会员,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5、扰乱经济正常经济秩序。
消费返利,可以囊括所有的行业,既没有一个主导产品可以促进经济发展,也不能为社会创造有价值物质财富,但聚集财富的速度和能力,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行业能与其抗敌,如果任其发展,不加以约束力规范,所有行业领域都会被卷入“金钱分配游戏”之中,吸足钱财的返利企业不断倒闭,蠢蠢欲动的返利企业不断涌现,“网络式消费返利”犹如一种超强经济病毒,迅速渗透各个经济领域,从而扰乱了整个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
6、高额利润服务业的预付消费款风险。
仅从行业特征比较,最易认同接受并支持“网络式消费返利模式”要数低成本高利润的服务业,从几家加入“消费返利”联盟的美容店了解情况看,他们对“消费返利模式”赞口不绝:“本来还犹豫的顾客,因为有了“消费返利”都会爽快的预付了几千几万的美容费用,为美容店留住顾客起到了重要作用”。
自然也存在着可以预见的两个风险隐患:一是发生消费纠纷时,费用结算会产生新的分歧;二是经营者获得巨额预付消费资金,增加了预付消费资金的不安全因素。
三、规范“消费返利市场”的建议
消费返利,从本义上讲,是企业为了刺激购买和消费的一种营销、促销手段,如果它无害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也无可厚非。
但是,目前火爆的“网络式消费返利”,已经完全违背了“消费返利”本来意义,众多涉足“网络式消费返利”的企业只是借助“消费返利”这一堂而皇之的工具,恣意妄为的玩弄着极不合理、极不公平的“财富聚集和分配游戏”罢了。
如果不及早采取措施加以规范,颠覆传统的和行之有效的整个“消费返利市场”是小事,助长不劳而获、恣意骗取他人财富的不良恶习,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的罪恶行径却是大事。
规范
“消费返利市场”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涉及“网络消费返利模式”的当地政府,应当有高度的敏感性,决不能掉以轻心,要站要社会稳定的高度,果断采取措施,化解风险隐患,制止违法犯罪,彻底清除有“毒”元素的继续蔓延。
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治理“消费返利市场”的根本途径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法律制度,明确“返利”行为的法律界限,以促进“消费返利市场”健康发展。
为此,笔者认为应尽早出台“消费返利市场”的法律规范制度,并建议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禁止以下“消费返利”行为:
(一)专门从事以“返利”为业务的行为。
(二)没有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返利行为。
(三)组织以“返利”为纽带建立商业加盟网络的行为。
(四)加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返利行为。
(五)没有期限的返利行为。
(六)超出正常经营利润的返利行为。
(七)机会不公的返利行为。
(八)任何不确定的返利承诺。
(九)用“返利积分”兑换现金的返利行为。
(十)用后来消费额提成给予前面消费会员的返利行为。
2012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