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档案资料管理应遵循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第四条档案资料分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规划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验收文件等。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收集第五条收集原则:档案资料应全面、系统地收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
第六条收集责任: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
第四章档案资料的整理第七条整理要求:档案资料应按照类别、项目、时间等顺序进行整理。
第八条整理方法:采用电子化和纸质化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资料的可追溯性和易用性。
第五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九条保管场所:档案资料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防火、防盗的环境中。
第十条保管期限:根据档案资料的性质和重要性,确定不同的保管期限。
第六章档案资料的利用第十一条利用原则:档案资料的利用应遵循保密、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利用程序:档案资料的利用应经过审批,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七章档案资料的保密第十三条保密要求: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应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保密措施:采取物理和电子双重保密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八章档案资料的移交第十五条移交条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完整的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单位或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移交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九章档案资料的销毁第十七条销毁条件:超过保管期限且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可进行销毁。
第十八条销毁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档案资料的销毁工作。
第十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监督机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检查机制:定期对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8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8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对于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安全、促进水利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水办发布了 80 号文件,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常具有规模大、周期长、技术复杂等特点,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和记录,如设计文件、施工方案、质量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等,不仅是工程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工程后续运行、维护、管理和改造的重要依据。
如果档案管理不善,可能导致档案丢失、损坏、残缺不全或难以查找利用,给工程建设和管理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二、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前提。
根据水办 80 号文件规定,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项目法人应明确档案管理部门和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各参建单位做好档案工作。
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法人的要求,做好各自承担工作范围内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应负责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过程中各种文件、资料和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确保施工档案的质量;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档案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档案符合要求。
三、档案的收集与整理档案的收集与整理是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
水办 80 号文件对档案的收集范围、整理要求和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收集范围方面,应包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形成的文件、资料和记录。
具体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质量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竣工图等。
水办[2005]480号水利工程建筑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简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法规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水利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2005.12.10修改日期:法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
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总则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
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通知印发,自2005年12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
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
水办200548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
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最新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
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发布(水办[2005]4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
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5.11.01•【文号】水办[2005]480号•【施行日期】2005.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水办[2005]4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正文:----------------------------------------------------------------------------------------------------------------------------------------------------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1997年7月4日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应机构或配专人做好这一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业技术人员劳动智慧的结晶,它产生于整个水利基本建设全过程,包括从项目提出、可行性研究、设计、决策、招(投)标、施工、质检、监理到竣工验收、试运行(使用)等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计算材料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各种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同时也适用于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与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五条各级基建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进程要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
即所有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时,就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工作;签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协议(合同)时,要对水利工程档案(包括竣工图)的质量、份数和移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单元与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与阶段和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与整理质量,并在验收后,及时整理归档。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7.07.04•【文号】水办[1997]275号•【施行日期】1997.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0日)废止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1997年7月4日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应机构或配专人做好这一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业技术人员劳动智慧的结晶,它产生于整个水利基本建设全过程,包括从项目提出、可行性研究、设计、决策、招(投)标、施工、质检、监理到竣工验收、试运行(使用)等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计算材料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各种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同时也适用于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与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五条各级基建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进程要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
即所有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时,就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工作;签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协议(合同)时,要对水利工程档案(包括竣工图)的质量、份数和移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单元与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与阶段和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与整理质量,并在验收后,及时整理归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如下:一、项目立项阶段:1. 在项目立项前,需成立项目档案管理小组,负责项目档案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2. 在项目立项阶段,应编制项目档案管理计划,明确档案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和实施措施。
二、项目建设阶段:1. 按照档案管理计划的要求,做好项目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2. 对涉及到的重要文件、合同、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等进行归档,并建立档案目录和档案编号。
3. 严格控制档案的流转和借阅,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三、项目验收阶段:1. 完成项目验收后,应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并进行备案。
2. 对项目档案进行审查和评估,确定档案的密级和保管期限。
3. 对涉及到的重要档案进行鉴定和鉴定登记。
四、档案管理:1. 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在系统中记录和查询项目档案的信息。
2. 档案管理部门应组织定期对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和整理工作。
3.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档案的借阅工作,并记录借阅情况。
五、档案保管:1. 项目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和泄露。
2. 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保管规范,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3.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档案保管环境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六、档案处置:1. 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对项目档案进行处置和归档。
2. 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档案处置方案,并经审批后才能执行。
3. 档案管理部门应对处置的档案进行登记和备案。
以上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一般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6.25•【文号】水办〔2021〕200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21〕200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水利部2021年6月25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政府投资条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经过整理归档的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等形式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以下简称项目文件)。
第三条项目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融入建设管理全过程,纳入建设计划、质量保证体系、项目管理程序、合同管理和岗位责任制,与建设管理同步实施,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投资。
第四条项目档案应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满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监督、运行和维护等活动在证据、责任和信息等方面的需要。
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工作中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档案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项目)的档案管理活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一、总则(一)为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正确管理,根据《文件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合同和设计文件等,以及建设项目调研、论证、督查、监测等环节所产生的有关报告、资料、记录等各类文件。
二、档案管理(一)归档建议(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一级依法审批的,建立审批档案的同时,记录有关建议书、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档案,并将其归入审批档案。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批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或者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应当由项目经营单位或者承建单位补充报送,无论是补充材料还是重新报送报批文件,都应当记录在审批档案中。
(二)设计档案(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设计文件等,应当按规定的要求归档存档,并与项目相应的施工手续联系在一起管理。
(2)除了必备文件外,还应当归档相关的施工文件、验收文件、技术报告等文件,以便后期管理、科研研究、维修维护等事项的需要。
(三)档案年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按照类别和年限分类归档,具体如下:1.永久档案:各类项目方案、总设计文件及其审批、批准文件;2.保存档案10年:各类设计文件、招标投标文件、审查审查意见;3.保存档案5年:调研、督查、技术指导、监测文件;4.保存档案2年:维护、维修、改造文件;5.及时销毁:报表、月度报表、年度报表等非业务性文件;三、档案安全(一)统一存放。
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正确管理,各水利项目都应统一存放在指定的档案室或可被锁定的木质柜内进行存放。
(二)档案室有明确的管理人员,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限,以限制只有有权限的人员可以进入档案室。
(三)注意保护档案的安全,禁止张悬及无关的物品。
四、其他行为(一)除了档案存放外,还应当结合实际,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建立信息化档案管理,安装门禁系统等措施,有效控制和管理档案。
(二)保持档案的清洁和秩序,及时销毁无效档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办法背景随着我国水利事业的不断发展,各种规模大小的水利工程保证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则是记录、保存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信息的重要工具和保障,对今后的工程运行、维护和改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科学有效性的前提下,制定本办法用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全面、准确、及时、安全地进行管理。
为此,本办法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内容第一条为了保证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有效管理,所有建设项目须按照工程建设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按时按质落实档案管理任务。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按照工程项目、工程阶段等建立相应的项目档案类别,明确各类档案的范围和内容。
同时,应建立建设项目部门和各参建单位的现场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第三条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建立的过程中,各参建单位负责将其责任区内的档案原始材料、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程变更、验收情况等内容完整、准确、及时地记载并上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则负责对上报的材料进行组织、筛选、审核、整理、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工作要求,对档案材料进行质量检查,对缺失、矛盾、错误、遗漏等情况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并经过整改、完善、审核等程序后进行归档。
第五条对于矿区、高寒地区和海拔高原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应在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出现的特殊问题和情况予以重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分阶段保存,分级管理。
储存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保密要求。
安全防护应形成完整的管理机制,确保安全。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保密等级应根据保密法规定予以划分,并严格落实保密要求。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检索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需要,对涉及保密的内容应当经过保密审查。
480号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规定480号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颁布日期:2005-1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
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三一文库()/常用公文/规章制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XX]4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
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
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办[2005]480号
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
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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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
永久
3.8
地质勘探和土(岩)试验报告
永久
长期
3.9
基础处理、基础工程施工、桩基工程、地基验槽记录
永久
永久
3.10
设备及管线焊接试验记录、报告,施工检验、探伤记录
永久
长期
3.11
工程或设备与设施强度、密闭性试验记录、报告
长期
长期
3.1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永久
长期
3.13
记载工程或设备变化状态(测试、沉降、位移、变形等)的各种监测记录
流域机构档案馆
3.3
建筑原材料出厂证明、质量鉴定、复验单及试验报告
长期
长期
3.4
设备材料、零部件的出厂证明(合格证)、材料代用核定审批手续、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单、备忘录等
长期
3.5
设计变更通知、工程更改洽商单等
永久
永久
永久
3.6
施工定位(水准点、导线点、基准点、控制点等)测量、复核记录
永久
永久
3.7
索赔与反索赔材料
长期
2.10
工程建设管理涉及到的有关法律事务往来文件
长期
长期
2.11
移民征地申请、批准文件及红线图(包括土地使用证)、行政区域图、坐标图
永久
永久
2.12
移民拆迁规划、安置、补偿及实施方案和相关的批准文件
永久
永久
2.13
各种专业会议记录
长期
*长期
2.14
专业会议纪要
永久
*永久
*永久
2.15
有关领导的重要批示
永久
永久
2.16
有关工程建设计划、实施计划和调整计划
长期
2.17
重大设计变更及审批文件
永久
永久
永久
2.18
有关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文件材料
长期
长期
2.19
有关招标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文件材料
长期
长期
2.20
有关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等控制文件材料
长期
2.21
招标文件、招标修改文件、招标补遗及答疑文件
永久
长期
3.19
材料、设备明细表及检验、交接记录
长期
长期
3.20
电器装置操作、联动实验记录
短期
长期
3.21
工程质量检查自评材料
永久
长期
3.22
施工技术总结、施工预、决算
长期
长期
3.23
事故及缺陷处理报告等相关材料
长期
长期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备注
项目法人
运行管理单位
1.1
勘测设计任务书、报批文件及审批文件
永久
永久
1.2
规划报告书、附件、附图、报批文件及审批文件
永久
永久
1.3
项目建议书、附件、附图、报批文件及审批文件
永久
永久
1.4
可行性研究报告书、附件、附图、报批文件及审批文件
永久
永久
1.5
初步设计报告书、附件、附图、报批文件及审批文件
永久
永久
1.6
各阶段的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水资源评价等专项报告及批复文件
永久
2.27
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管理方面与有关单位(含外商)的重要来往函电
永久
3
施工文件材料
3.1
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
长期
长期
3.2
施工计划、技术、工艺、安全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报批及审核文件
长期
长期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备注
项目法人
运行管理单位
计算机(台)
复印机(台)
空调机(台)
其他设备
现有档案
资料数量
档案正本(卷/册)
资料(卷/册)
竣工图(张/卷)
项目法人代表
(公章)
年月日
注:此表应于项目开工6个月内报送上级主管单位的档案部门,所有未验收的项目,每年12月30日前均需再次填报。
附件2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
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附件
附件1
水利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
项目名称
项目法人
主要设计单位
主要施工单位
主要设备安装单位
主要监理单位
批准概算总投资
万元
计划工期
年月—年月
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项目法人)
档案资料管理部门
隶属部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库房面积档案工作其他用房面积设备档案柜架(套/组)
永久
长期
3.14
各类设备、电气、仪表的施工安装记录,质量检查、检验、评定材料
长期
长期
3.15
网络、系统、管线等设备、设施的试运行、调试、测试、试验记录与报告
长期
长期
3.16
管线清洗、试压、通水、通气、消毒等记录、报告
长期
长期
3.17
管线标高、位置、坡度测量记录
长期
长期
3.18
绝缘、接地电阻等性能测试、校核记录
地址
邮编
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概算总投资
万元
计划工期
年月—年月
主要单位工程名称
现已完成单位或单项工程
主要设计单位
主要施工单位
主要设备安装单位
主要监理单位
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档案资料管理部门名称
隶属部门
联系地址\电话
负责人
项目建档时间
专职档案人员数量
库房面积\档案工作其他用户面积
设施设备
现有档案资料数量(正本)
流域机构档案馆
3.24
各阶段检查、验收报告和结论及相关文件材料
永久
永久
*永久
3.25
设备及管线施工中间交工验收记录及相关材料
永久
长期
3.26
竣工图(含工程基础地质素描图)
永久
永久
永久
3.27
反映工程建设原貌及建设过程中重要阶段或事件的声像材料
长期
长期
永久
3.28
施工大事记
长期
长期
卷(册)
图纸张数
对项目档案日常监督、指导上级单位
填表单位
(公章)
年月日
注:此表应于项目开工6个月内,经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档案局,对于未验收的国家建设项目,应每年填报一次。
附件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备注
项目法人
运行管理单位
流域机构档案馆
1
工程建设前期工作文件材料
长期
2.22
投标书、资质资料、履约类保函、委托授权书和投标澄清文件、修正文件
永久
2.23
开标、评标会议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长期
2.24
环保、档案、防疫、消防、人防、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的请示、批复文件
永久
永久
2.25
工程建设不同阶段产生的有关工程启用、移交的各种文件材料
永久
永久
*永久
2.26
出国考察报告及外国技术人员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
永久
永久
2.4
工程建设大事记
永久
永久
永久
2.5
重大事件、事故声像材料
长期
长期
2.6
有关工程建设管理及移民工作的各种合同、协议书
长期
长期
2.7
合同谈判记录、纪要
长期
长期
2.8
合同变更文件
长期
长期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备注
项目法人
运行管理单位
流域机构档案馆
2.9
永久
永久
1.7
各阶段的评估报告
永久
永久
1.8
各阶段的鉴定、实验等专题报告
永久
永久
1.9
招标设计文件
永久
永久
1.10
技术设计文件
永久
永久
1.11
施工图设计文件
长期
长期
2
工程建设管理文件材料
2.1
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办法
永久
永久
2.2
开工报告及审批文件
永久
永久
2.3
重要协调会议与有关专业会议的文件及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