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行政法新增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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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行政法总结

2020法考行政法总结

考点一:依法行政6基本原则:合法;合理(三个,公平公正、考虑合法的相关因素、比例原则);程序正当(公开、参与、回避);诚实信用;高效便民;权责一制。

1、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独立的,是合法行政的延伸。

2、诚实信用:全面、准确、真实。

行政机关不得随便撤回变更已作出的行政许可3、羁束行政行为是不能变化的,裁量行政行为(实质行政)是有自由裁量权的。

4、全责一致:执法有保障、有权就有责、执法受监督、违法必处罚、侵权需赔偿5、合理行政等5大原则是合法行政的重要补充,第一公平公正第二平等第三比例原则(要必要、适当)6、国务院批:农田征收公顷、其他70公顷。

7、治安处罚法200元以下,现场缴纳。

应当停听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书、大额。

8、全责一致:违法-撤销-赔偿。

合法-撤回-补偿。

考点二:国务院性质机构编制及编制管理。

1、只有国务院直属部门有行政专项职能2、国务院组成部门由人大决定,部门拥有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3、6个儿子(部委行署,基本的)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4、部委设定司:中编办审核,国务院批准。

5、司设处---自己提出方案决定-报国院编制管理机关备案6、大儿子(部委行署)----基本的;7、次子(直属机构)----专门的,独立的8、孙子(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特定的9、可以指定规章-前三个儿子(部委行署、直属机构、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10、国务院设立除大儿子外-国务院自己决定11、议事协调机构:无机构、无编制、无人员、无措施。

12、行政机构设置管理:类型、名称、职能13、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普通人员的数量、领导职数。

14、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新设: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名称。

本级政府提出方案、上一级编办审核、上一级政府批准。

15、地级市编制总额,省政府提,国务院批。

总额内调整,本级政府内部部门调整,本级政府有权;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调整,省编办报中编办。

16、省以下垂直管理只有自然资源局。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第一辑)季宏编写一、行政机构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国务院部门(包括国务院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办事机构等)的设置,除国务院办公厅依照国务院组织法设立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外,其他均由国务院决定。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2:国务院部门的司级内设机构的设置,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部门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置,由本部门自己决定,仅需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3: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部门。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部门以及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包括地区(盟)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关也属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4:地区(盟)行政公署,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注意:直辖市无权设立行政公署),但须经国务院批准;区公所,由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但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由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但须经设立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部门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依法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注意:若变更规格、名称,无需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部门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注意:不是报本级政府审批)。

比如,某县司法局增设社区矫正股,应当由该县司法局报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审批。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部门原则上实行双重管理,即既受本级政府管理,也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管理;例外为中央垂直管理(即仅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管理,如国税、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和省以下垂直管理(即省级实行双重管理;县、地级实行垂直管理,如地税、工商、质检)。

2020行政法主观题考前佛脚7页纸(李佳版)考点汇总资料

2020行政法主观题考前佛脚7页纸(李佳版)考点汇总资料

2020行政法主观题考前佛脚7页纸(李佳版)行政法:第一天1.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得抵触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法律保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无授权,则无行政”。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义务的行为,应当具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授权。

1.合理行政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

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情况不同,任何差别对待都是合理的。

平等原则要求差别要符合理性。

差别对待要与事情的本质属性之间具有正当的、实质的连接关系。

比例原则要求:①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②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必须具有正当性;③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途径实现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1.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是指为保证公民的知情权,除国家秘密和依法应当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活动应当公开。

公众参与:①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尤其是听取直接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②行政机关未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

(注意:“等”字,如没收32台电脑,数额较大,可以申请听证。

)公务回避:①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②在听证前已经参与处罚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主持人。

1.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行为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了某种利益的正当合理信赖,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该行为,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或补偿。

构成要件:①存在授益性行政行为;②当事人对此行为产生了信赖利益;③利益具有正当性,值得保护。

不存在通过欺诈、贿赂等违法行为诱使行政主体作出行为的情况。

精编最新法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复习题(共70套题)第 (58)

精编最新法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复习题(共70套题)第 (58)

最新国家法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下列有关行政法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B、行政法主要是实体法C、行政法调整方式与行政政策调整方式有明显区别D、所规范的行政职权职责具有统一性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1节>行政法【参考答案】:B【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法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故B错。

2.孙某与王某集资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由王某营运,后因两人发生结算纠纷,王某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将汽车判归己有,由其偿还孙某的投资,或由孙某退还其投资,将汽车归孙某所有。

诉讼中王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要求在诉讼期间汽车继续营运,以其朋友刘某的汽车为担保。

法院裁定准许王某将车营运至判决车辆归属时止。

后经法院判决车归孙某,但孙某发现汽车发动机已被更换,担保人刘某已将用以担保的汽车变卖后不知去向。

孙某遂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那么,法院应否赔偿?()A、应予赔偿。

因为孙某的损失是由于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B、应予赔偿。

因为是该法院诉讼保全手续的不明导致了诉讼当事人的损失C、不予赔偿。

因本案中法院的保全行为并不违法D、不予赔偿。

因为孙某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司法赔偿的范围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20章>第2节>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参考答案】:C【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考查司法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

在本案中,法院的诉讼保全措施并不违法。

从因果关系上来讲,该损失也并非由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致。

所以,法院不予赔偿,当事人只能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因此C项正确,ABD项的说法都不正确。

3.2009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

4月10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

2020年法考大纲行政法新变化

2020年法考大纲行政法新变化

2020年法考大纲行政法的新变化一、总体上保持稳定但个别调整2020年法考行政法大纲与2019年相比,总体上保持稳定,但有四个方面的变化:1.在第八章的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中增加“行政合同(行政协议)诉讼”2.在附录的法律法规目录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3.在附录的法律法规目录中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4日公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8〕1号4.在附录的法律法规目录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17号二、新增行政协议诉讼考点解析(一)行政协议案件受案范围1.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协议的概念: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判断行政协议的四个构成要素,是区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关键: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三是内容要素,即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2.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司法解释增加行政协议案件类型,具体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司法解释明确排除行政协议案件的两类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司法考试行政法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及答案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司法考试行政法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及答案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司法考试行政法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及答案含答案和详细解析1、国家禁毒委员会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40题)A.撤销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B.可以规定行政措施C.议定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D.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款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

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选项D错误。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

据此可知,可以设立司、处的机构不包括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A.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B.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C.被害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D.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一正确答案:CD解题思路: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回避申请权的归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权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人员回避,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的近亲属都无权申请回避3、国家禁毒委员会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40题)A.撤销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B.可以规定行政措施C.议定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D.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

(2020年编辑)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列表

(2020年编辑)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列表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列表根据司法考试“新增必考”的考试规律,小编特整理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列表,总共新增考点44个(含新增子考点):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三国法、刑法、行政法没有新增考点,经济法新增1个考点,法职道德新增1个考点,刑诉法新增12个考点,民法新增4个考点,商法新增4个考点,民诉法新增22个考点。

司法考试大纲各科新增考点的具体变化有: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2012年相比,2013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二、法理学与2012年相比,2013年法理学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与教材没有增删考点。

三、法制史与2012年相比,2013年法制史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大纲与没有增删考点。

四、宪法与2012年相比,2013年宪法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五、经济法(1个新增考点)与2012年相比,2013年经济法部分: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六、国际法与2012年相比,2013年国际法部分的大纲以完善原有内容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七、国际私法与2012年相比,2013年国际私法部分,大纲以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八、国际经济法与2012年相比,2013年国际经济法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教材部分依据最新法律变化部分做了完善和修订。

九、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1个新增考点)与2012年相比,2013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大纲作了部分修订完善,第四章第二节“律师”中,新增考点“律师宣誓制度”。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一)[刑法]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是总则部分的重难点内容,也是法考的必考知识点。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保证人身份?需要确定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有作为义务才能称为保证人。

对于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当从形式来源和实质根据两方面来考量。

1.形式来源(四形式)(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不要求这些义务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作为义务来源,但是要求刑法必须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即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遗弃罪所涉及的义务是我国《婚姻法》上的有关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刑法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

而《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但是刑法并没有将违反该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路人甲发现火灾没有报警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作为义务职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必须考虑主体职务的具体内容,从而决定其是否有作为义务。

例1.执勤的消防员在遇到火灾时有救火的义务,警察在遇到小偷行窃时有抓捕的义务。

如果消防员在接到失火警报后不去救火,或者警察遇到小偷行窃时没有实施抓捕,那么就应当对他们怠于采取行动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例2.警察遇到人身安全受侵害事件有进行救助的义务,但是环保局长、财政局长、卫生局长,他们的职务与制止人身安全犯罪无关,因此,就不具有制止这一类犯罪的作为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当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创设、增加了风险,导致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便具有排除危险状态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例1.甲带邻居家的儿童到海滨浴场去游泳,对于甲而言,其负有保障邻居家的儿童的安全的特别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先前带邻居家的儿童出来这一先行行为所决定的。

例2.乙骑电动车将道路上的老人撞伤,那么乙便负有将被撞老人送去救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乙先前将老人撞伤的行为所派生出来的。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汇总(考前必看)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汇总(考前必看)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第一章法的本体(静态分析) 1【知识点】法的概念的争议围绕着三个要素,核心是内容的正确性:(1)内容的正确性:强调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符合道德。

(2)权威性制定:强调法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由国家制定。

(3)法的实效:强调法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具有实际的社会效果。

2【知识点】围绕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一般区分出两大法学流派:(1)法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2)非实证主义:认为法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即法律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

3●【知识点】传统自然法学强调法的内容的正确性是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也即恶法非法。

3●【知识点】法实证主义只要求权威性制定和法的实效两个要素,围绕这两个定义要素的不同组合,可以分为两个主要流派:(1)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哈特,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

主张“恶法亦法”。

(2)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

4【知识点】法的特征(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①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人们的行为。

②法律是社会规范,调整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

(法律不是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主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①法形成于国家的立法机关,因此,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区别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如宗教、政策等的关键区别。

②法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形成,这是区别于道德、习惯等自发演进生成的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3)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①普遍有效性,即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即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效力。

【例如,判决书只能针对特定主体适用,因此不是法律】●②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法律不可以强人所难,其内容应当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职能,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

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别在于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行政目的,后者是为了民事目的。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当事人是行政合同的主体。

行政机关是行政合同不可缺少的当事人,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和行政职权方面的权利义务需要由行政机关来享有和承担。

(2)对行政当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权与经济补偿的平衡是行政合同的内容特征。

(3)行政合同当事人承担更多的公法责任。

(4)引发的争议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三、行政合同的分类
行政合同的种类有:
1.财产性的行政合同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及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效益而订立的合同。

前者的典型形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后者的典型形态是国家的订货合同。

2.管理性的行政合同
是指规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使为内容的合同。

它的典型形态是政
府特许权协议。

政府特许是行政机关以合同方式授予当事人独占性权利。

地方政府以吸引外资,吸引人才提供优越行政条件为目的,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订立的关于减免税收、简化行政程序等内容的合同,也属于管理性行政合同。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精粹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精粹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精粹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精粹:移送管辖这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其要件是: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决定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

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产生移送问题;如果受诉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也不发生移送管辖的问题。

2.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

3.受到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不能再次移送。

这时可能发生消极的管辖权争议,应当由共同的上级法院解决。

上一级法院在未作出决定以前,该行政案件仍由受移送的法院管辖。

4.必须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

受诉法院合议庭提出移送意见,报经法院院长批准之后裁定。

受移送的法院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

5.法院在裁定移送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当事人对移送裁定有上诉权。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精粹: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如果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这里比较常见的是因临界库区、保护区而发生的案件。

为了避免和解决管辖权争议,行政诉讼法和《行诉法解释》对此规定的解决办法是:1.原告选择。

2020年司法考前冲刺:行政法知识杂集

2020年司法考前冲刺:行政法知识杂集

2020年司法考前冲刺:行政法知识杂集1、审计署归总理直接领导,主持全国的审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由政府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领导,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负责地方本级审计工作;不是垂直领导,是双重领导2、监察和审计的性质类似,经本级政府同意能够向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派出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监察机关领导人能够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相关会议;县级人民政府检察机关对所属的乡级人民政府公务员及其任命的其他人员实行监察3、行政诉讼中能够作为原告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不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间接关系)4、行政许可中,行政机关无论受理还是不受理许可申请都要出具加盖公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5、202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2个考点:1侵犯人身权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理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2取消了先行确认违法的程序,行政诉讼中理应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能够在复议或者诉讼中一起提出;司法赔偿理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6、行政行为违背撤销即有确定力,必须执行,即使民事诉讼程序中确认违法了,也不能防碍执行(民诉违法或者无效裁决不构成行政诉讼的无效或者违法)7、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理应定期对设定的许可实行评价,不需要设立许可的理应即时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处罚没有这个规定)8、法院审理反倾销的行政案件能够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程序9、行政诉讼中原告为5人以上的,能够推举1-5名代表参加诉讼(民事诉讼为10人以上推举2-5人参加)10、两村之间因为土地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县政府的确认行为,实际上是行政裁决,不是行政确认11、行政确认是单一主体对自己的已有的行为的确认,裁决是双方之间争议的解决(九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属于行政复议前置,这里的确认现在按照广义上的确认理解,包括确认、许可和裁决,但是必须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若是初次取得权利的行为则不是复议前置)12、国家赔偿中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方式的限于:侵犯人身权并且造成精神损害(修改了以前的仅仅限制人身自由造成的名誉损害);严重的,给予金钱赔偿。

2020行政法主观题考前佛脚7页纸(李佳版)考点汇总资料

2020行政法主观题考前佛脚7页纸(李佳版)考点汇总资料

2020行政法主观题考前佛脚7页纸(李佳版)行政法:第一天1.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得抵触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法律保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无授权,则无行政”。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义务的行为,应当具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授权。

1.合理行政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

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情况不同,任何差别对待都是合理的。

平等原则要求差别要符合理性。

差别对待要与事情的本质属性之间具有正当的、实质的连接关系。

比例原则要求:①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②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必须具有正当性;③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途径实现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1.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是指为保证公民的知情权,除国家秘密和依法应当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活动应当公开。

公众参与:①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尤其是听取直接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②行政机关未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

(注意:“等”字,如没收32台电脑,数额较大,可以申请听证。

)公务回避:①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②在听证前已经参与处罚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主持人。

1.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行为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了某种利益的正当合理信赖,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该行为,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或补偿。

构成要件:①存在授益性行政行为;②当事人对此行为产生了信赖利益;③利益具有正当性,值得保护。

不存在通过欺诈、贿赂等违法行为诱使行政主体作出行为的情况。

2020法考民诉新增考点

2020法考民诉新增考点
保全措施 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 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 最小的保全措施。 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 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许:
自认撤销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免证事实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无须 举证证明
足以反驳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 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其自行负担。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 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 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 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准 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 许鉴定申请 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法院依职权
视听资料
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境外形成的证据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
一般书证
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

2020年法考背诵资料之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2020年法考背诵资料之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目录专题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专题二行政主体行政主体 (2)专题三公务员法公务员法 (5)专题四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9)专题五、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12)专题六三大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 (16)行政处罚 (20)行政强制 (25)专题七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30)专题八行政争议法行政争议法总论 (33)行政诉讼参加人 (34)行政诉讼的管辖 (38)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9)行政诉讼程序 (41)行政诉讼证据 (47)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51)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52)行政复议制度 (55)行政公益诉讼 (59)专题九国家赔偿国家赔偿 (6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主体公务员法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法总论【注意】当事人既提起行政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时立案的,当事人选择。

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按理说,省、部级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找国务院复议,但是国务院太忙了,而且也要给省、部级一点面子,就给省、部级一次改正的机会。

①当事人认为行政机自然资源【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犯当事人认为自己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受侵犯必须是(广义的)行政确认侵害了自然资源【理解】广义确定就是给了别人,不包括收归国有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证据。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治安处罚的适用治安处罚的适用,是公安机关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和行为情节,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程度处罚程序的活动,是执行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原则保证处罚公正的重要制度。

1.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主体。

违法行为主体有自然人和单位两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行为主体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进行处罚,自然人应当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两方面的条件。

责任年龄是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达到责任年龄的人一般应当具有责任能力,但是对于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2.多个违法行为和共同违法行为。

多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其应当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共同违法行为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3.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和不执行处罚。

减轻处罚是低于法定处罚的处罚;不予处罚是宣告行为违法但不给予处罚。

司法考试行政法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及答案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司法考试行政法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及答案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司法考试行政法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题及答案含答案和详细解析1、国家禁毒委员会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40题)A.撤销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B.可以规定行政措施C.议定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D.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款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

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选项D错误。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

据此可知,可以设立司、处的机构不包括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A.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B.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C.被害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D.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一正确答案:CD解题思路: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回避申请权的归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权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人员回避,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当事人的近亲属都无权申请回避3、国家禁毒委员会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40题)A.撤销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B.可以规定行政措施C.议定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D.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

【BT学院】2020年法考 行政法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BT学院】2020年法考 行政法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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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本章学习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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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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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指当事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对该行政行为进行 审查,以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的行为。
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特征在于,原则上,行政诉讼的原告始终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告始终是行政主体(两造恒定,只有“民告官”没有“官告民”)。但例外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 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打破两造恒定,“官告官”)。
在整个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保障诉讼权利——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 法受理。 2.禁止行政权干预诉讼——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法院依法 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民告官须见官”)——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 ,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2020年法考——行政法
第十二天
复习的1 旧内容
学习新内容 今天想要对你说
简单解释今天学习内容
行政复议+行政许可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从今天起,我们将进入行政法最重要的部分——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基本上占据 了法考对行政法考查的“半壁江山”,因此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也要循序渐进,慢慢掌, 握希望大家保持干劲,顺利掌握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需注意,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本就一脉相承,因此《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检察 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法考客观题须知!民法典新增93个考点,今年会考

法考客观题须知!民法典新增93个考点,今年会考

2020法考《民法典》新增93个考点,该如何备考?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式发布,虽然《民法典》要到2021年才开始实行,但今年法考还是会考的,所以参加今年的法考生要注意学习民法典!民法典新增哪些考点,该如何备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合同、人格权、物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今天中公法考小强老师为大家介绍一下新增的93个考点,各位考生注意收藏!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左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別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二: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三: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五: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六: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立。

要点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合同编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a要点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要点二: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左,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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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新增1、行政协议的概念及种类
概念概念: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四个要素:
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不属于受案范围:
1.VS内部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2.VS民事合同
双重属性:【行政性】【民事性】
主要种类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3.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4.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5.符合概念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2、行政协议的诉讼主体资格与管辖
诉讼主体资格原告:
1.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的主体
2.相关人: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如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
被告:(不能反诉)
1.签订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
2.委托的行政机关(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
管辖规则1.级别管辖:同具体行政行为
2.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案件);
协议管辖:有约定从约定(实际有联系地点),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3.特别规定:
(1)排除仲裁: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2)如果民事诉讼以属于行政协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3、行政协议的诉讼程序
起诉符合起诉条件:
原告适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起诉期:
【行政性】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民事性】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义务的违约诉讼,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审查【行政性】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民事性】针对原告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
举证责任【行政性】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
【民事性】原告:主张撤销、解除的,对该事由;对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履行义务人
法律适用1.诉讼程序:应当适用行诉法的规定;行诉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诉法的规定(补充适用)
2.实体问题: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选择适用)
3.新旧衔接:以2015年5月1日为界限,以行政协议订立为准
判决类型【行政性】合法:判决驳回;造成损失的,判决补偿。

违法:判决确认无效或撤销/部分撤销,并可责令被告重作;并可判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判决赔偿。

【民事性】合法:判决驳回;造成损失的,判决补偿。

违法:判决继续履行,并明确具体内容;无法履行的,判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判决赔偿。

【确认效力】确认无效
重大且明显违法;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无效
注意: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
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

确认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后生效的行政协
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批准的
撤销
一般违法;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
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
注意:
原告诉违约,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无效的,应当向原告释明,如变更,则判决确认行政协议
无效;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行政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变,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行政协议的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以履行协议决定为名义1.催告
2.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
3.未复议或者诉讼+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处理决定为名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的:
1.催告
2.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未复议或者诉讼+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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