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考大纲行政法新变化
2020司法考试改革消息:司考改革方向及重点
2020司法考试改革消息:司考改革方向及重点一、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一)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
将现有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
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的需要,确定年度合格比例,将现有的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项工作。
(二)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
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
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
(三)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组建权威的命题与考核专家队伍,加强题库、案例库建设,每年更新案例库,推进考试测评工作科学化、标准化。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一)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0年相关法律教材变化归纳完整篇.doc
第一篇p6、第二节前删除了一段文字(关于部委以外的部门的规章制定权的问题)p16、三、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的解释有变化,新增公务员的权利(第二自然段)。
p29、六、行政强制,新增了2-4段文字。
p31、新增第四节:税务行政行为p41、第一段尾,删除了部分废话:)p50、3、关于行政机关……..的规定,删除一段解释性文字。
p51、(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新增第二自然段。
p71、四、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一)….适用范围一段倒数第一行,“在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3日内有权提出听证要求。
”而05年教材中此处为5日。
p84、第六节中删除了一段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总则规定的说明文字。
p118、新增第7点,关于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
第二篇p126、第一节的第一段,“民法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理解”,05年教材的提法是“从形式上和实质上”。
p126、(1)民法的调整范围,删除了关于商人的一段文字。
p127、新增“三、民法的渊源”p129、删除了第一节的案例。
p137、“四、民事法律事实”增加了大段内容。
p138、删除了“五、税务代理中的民事法律关系”p140、将推定形式并入了默示形式。
p140、“五、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05年标题为“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p142、第三节未段删除了“6、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在合同法一章中有)p145、第四节未段删除了“六、税务代理”(税代教材中有)p145、第五节,变化及新增内容较多。
p148、第二章、物权法,重大变化。
(应该是根据《物权法》重新编写的)p159、第一节未段,删除了“债的履行”相关内容。
p160、删除了两个案例。
p160、新增“二、债的担保的基本原理”p161、新增“三、保全和担保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应该很重要)p163-164、新增了债的让与、承担的法律后果。
p165、新增“二、合同法”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表述上与05年不同。
p165-166、第二节中新增了各种不同的分类的意义。
2021法考《行政法》新旧大纲对比
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修订)
序、监督程序第三节 规章和有
的决定、命令
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
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地方政
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
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
序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
程序、监督程序有普遍约束力的
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
决定和命令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
序和实施程序规则,治安管理处罚的
则,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执行
适用和处罚程序。
程序规则,治安管理处罚的适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处罚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
问题。
用和处罚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处罚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行政处罚行
为的合法性问题。
其他
第八章 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
基本要求
理解: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行政合同的种类和订立方式,行政给付的意义。
序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
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
命令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
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
行政
第六章 行政处罚
基本要求
第七章 行政处罚
基本要求
处罚
理解: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宗旨,行
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委托,行
理解: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宗
旨,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
2020年法律硕士大纲变化详解:中国法制史
2020年法律硕士大纲变化详解:中国法制史一、中国法制史考查目标中国法制史作为综合科考察的一部分,主要考查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水平和素养。
在考查考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及掌握的同时,侧重考查考生使用法律语言的表达水平和综合使用法学知识和原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水平。
考生应能:1.准确掌握和准确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2.准确使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给定材料实行分析处理和准确评价。
3.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综合使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我国现实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实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使用法律思维实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复习技巧对比2020年,今年法制史大纲没有变化,考生可依原计划复习即可。
针对法制史的复习,本文从横向为大家提供了一些复习的技巧。
从横向上看,中国历每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都能够分为法律思想、立法活动及成果、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司法体制及主要诉讼制度等几个方面。
1.关于各朝的法律思想。
中国历的法律思想,也有其明显的发展轨迹和渊源关系。
夏商时期,"天讨"、"天罚"的神权法理论占主导地位。
西周初年,周统治者“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进一步丰富了早期的政治法律理论。
春秋战国之际,儒法两家提出了明确而系统的法律理论。
而在战国绝大部分时期及秦朝,法学家派的理论在政治实践中一直占据着支配地位。
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儒着学派成功地独霸中国的政治思想舞台,以"德主刑辅"为中心的儒家思想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正统的法律理论,唐明清各朝均未脱离儒家学说的框架。
所以,只要把握好上述几条基本线索,并结合唐朝、明朝、清朝的特点,就能够基本掌握这个部分的主要内容。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变化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变化出国留学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变化,民法是司法考试的重要学科之一,也可以将民法视为其他学科的基础,学通了民法再去学其他学科就会倍感轻松了,关于民法知识点以及考点的复习更偏重于理解,同时再辅助性记忆,详情请看下文。
民法备考提示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
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民法内容虽博大精深但是司法考试学好民法并非无路可寻,备考方法则至关重要。
司法考试的复习如果分为记忆和理解两部分,民法的复习则偏重理解辅助记忆,民法的复习重点应当放到对知识点的理解上,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以求融会贯通,否则单纯的记忆难以应对灵活多变、颇有难度的民法考点,这是复习民法首要的思想意识即注重理解;所以,在备考民法的时间安排上由于偏重理解第一阶段的复习则显得尤为重要,要在开始复习的时候相对其他分数的科目要多花一些时间在民法上,当到了司法考试的最后阶段的时候则不需要花太多时间,只需要把真题练一下就可以,这时候就要把时间花在记忆的科目上了,这也是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切不可本末倒置,否则将会事倍功半。
上文说到民法是一个注重理解的学科,所以掌握民法的逻辑体系至为重要,民法最根本的东西就是意思自治,民法的逻辑体系就是按照意思表示的逻辑体系展开的,大家在备考的时候试着按照这一条线把各个知识点串一下,复习起来则较为轻松了;例如,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就是意思表示对法律关系变动能否产生生作用,所谓代理就是代理人必须代被代理人为意思表示行为等等。
另外,要注意民法新增的知识点,2016年新增《买卖合同的解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保护条例》等法规及司法解释,考试应重点备考其中的新增考点。
附:新增法律法规2016年大纲变化2016年民法部分,大纲新增考点4个:1.大纲第二十章第一节“买卖合同”中,对考点做了调整,并新增“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这4个考点。
2020法考行政法新增考点
行政法新增1、行政协议的概念及种类概念概念: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四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不属于受案范围:1.VS内部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2.VS民事合同双重属性:【行政性】【民事性】主要种类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3.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4.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5.符合概念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2、行政协议的诉讼主体资格与管辖诉讼主体资格原告:1.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的主体2.相关人: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如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被告:(不能反诉)1.签订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2.委托的行政机关(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管辖规则1.级别管辖:同具体行政行为2.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案件);协议管辖:有约定从约定(实际有联系地点),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3.特别规定:(1)排除仲裁: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2)如果民事诉讼以属于行政协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3、行政协议的诉讼程序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原告适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起诉期:【行政性】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民事性】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义务的违约诉讼,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审查【行政性】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民事性】针对原告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举证责任【行政性】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民事性】原告:主张撤销、解除的,对该事由;对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履行义务人法律适用1.诉讼程序:应当适用行诉法的规定;行诉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诉法的规定(补充适用)2.实体问题: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选择适用)3.新旧衔接:以2015年5月1日为界限,以行政协议订立为准判决类型【行政性】合法:判决驳回;造成损失的,判决补偿。
司法考试《行政法》变化Word文档
2011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变化2011-7-21 9:24 来源:法律教育网导语:2011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变化,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九月份就要考试了,现在大家也都在紧张寻找各种司法考试的复习方法,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编辑了2011年司法考试三大法中《行政法》的变化,祝大家都能取得好成绩!编辑推荐:2011司考法律文书写作指导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判决书写作格式2011年如何做司法考试模拟题通过司考之六大必胜法则其一、行政法部分必读法规及“三大本”的写作体例上变化1.行政法必读法规部分总数认为29个,其中,《立法法》由于其内容的特殊性,既属于《宪法》,也属于行政法,所以《立法法》守在宪法部分,但行政法部分的标题中仍有其名称。
法规部分最大的变化是收录新《国家赔偿法》及其两个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是主要关于《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的解释(一);一是取消司法赔偿确认程序后最高院修改的法院赔委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29个法规可以分为八组:一是(4)关于行政主体的公务员法、处分条例、中央与地方编制管理条例;二是行政立法的(3)立法法、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三是行政许可法及司法解释;四是行政处罚法及治安处罚法;五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六是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七是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9),这一组有九个法规;八是国家赔偿法(6)及其司法解释。
其二、大纲确立的司法考试的15个科目与去年保持一致,除教育部确立的法学14门学位课外,就是时政性很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
2011年最大的变化就是该部分将在四张卷子中都会考到,把该部分的内容揉在四张卷子中,既在卷一中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也在卷二、卷三中结合专业知识考查,更会在卷四中结合法律实务以主观题的形式进行综合考查。
这就要求考生在复习刑法、民法、行政法时对能够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链接的理论点、知识点综合思考、一并掌握。
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的第二节坚持依法行政下的基本要求有六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最后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这就与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发生了重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除前四项外再加上包括了政务公开上位概念的程序正当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
2020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变化详解:宪法
2020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变化详解:宪法一、宪法考查目标宪法学是专业综合课中考查的科目之一,在法律硕士的考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它所研究的是宪法的本质和它的运动规律,国家的本质和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所以,要求考生能够比较系统地掌握宪法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理解宪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领会和掌握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范。
二、大纲变化考点解析2020年大纲宪法的变化并不大,主要有两处:变化一:第一章第四节增加“宪法规范的类型”变化二:第二章第二节变知识点“宪法解释的分类”为“宪法解释的方法”同学们在考前重点注重一下即可。
三、大纲解析重要知识点(一)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和宪政、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的实施等内容。
这个部分内容非常重要,是进一步学习宪法学的基础。
1.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也有自身的基本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决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三个因素,即内容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2.宪法一词虽然在古代典籍中就已经出现,但是近代意义的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背景。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是宪法产生的经济原因;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是宪法产生的思想原因。
考生理应掌握早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基本情况。
对其中的世界宪法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及其产生的年代必须记住。
法律硕士2020年新大纲变化总结
法律硕士XX年新大纲变化总结07年刑法大纲删除了06年大纲中每章后对本章内容掌握程度的概括性要求。
总共5处大的变化,3处范围限定的变化“无过当防卫”改为“特别防卫”,其它主要是描述上的变化。
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种类、确立删除“确立”两个字。
第一节标题三犯罪定义的意义合入标题二。
第四节犯罪主体增加“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有5处描述上的变化,删除了犯意流露和犯罪预备。
第二节标二至标四增加了共同犯罪具体形式的特征要求(6个特征)。
有3处描述上的变化,新增继续犯的处断原则,连续犯的意义。
第一节标题二由“无过当防卫”改为“特别防卫”第二节标二:1)新增管制的执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的执行;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的执行。
2)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删除了“刑法典总则”的限定。
1、3处描述上的变化: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增加“犯罪”两字。
2)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3)战时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及其后果。
2、法定情节中删除“总则性情节与分则性情节”除了删除对本章内容掌握程度的概括性要求外无变化第二节标三追诉期限的起算合入标二追诉期限,增加“追诉期限的规定”字样。
2处描述上的变化。
删除“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删除了本章法定刑的要求。
删除“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删除了本章法定刑的要求。
除了删除对本章内容掌握程度的概括性要求外无变化。
删除“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删除了本章法定刑的要求。
删除“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删除了本章法定刑的要求。
删除“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删除了本章法定刑的要求。
删除“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删除了本章法定刑的要求。
改错一处。
删除“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删除了本章法定刑的要求。
改错一处。
第一节新增标题“三、民法的渊源”“六、民法的适用”。
第二节两处表述上的修改。
第三节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改为意义。
4处描述上的变化;第二节删除标“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四节删除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3处描述上的变化;第一节删除公民的本质4处描述上的变化;本章标题将非法人改为其他。
司考大纲变化评析及新法规详解
司考大纲变化评析及新法规详解一、引言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简称,也是我国法律行业比较通用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之一。
由于其面向全国高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和在职律师、法官等法律领域人员,涉及面广,因此备考难度较为高。
而考试内容的变化也一直是备考者所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针对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以及新法规进行较为详细的解析。
二、大纲变化司法考试的大纲是备考者所必须掌握的内容,而考试大纲的不断变化,既是备考者的机会,也是一个挑战。
下面是2019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
1. 考试科目变化2019年司法考试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共分为两科,分别是行政法与民法,第二阶段则分别为刑法、民诉法、商经法。
相较于之前,在司法考试大纲中增加了商经法这一科目。
这也意味着考生需要对更多的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和掌握。
2. 试题命制方向的变化2019年司法考试大纲中将试题命制方向定义为“稳中求变,创新实用,突出法律实践能力的考查”。
这表明了司法考试的出题方向将更加关注考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出重视实践的考题,让考生在考试中更好地展示出实际操作能力。
3. 专业实务重视程度的变化2019年司法考试大纲中增加了专业实务内容,从试题设计到出题比例都有了明显的提高。
这也意味着备考者需要更多地关注于司法实务的掌握,从而在考试中有更好的表现。
三、新法规解析司法考试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比较新的法规内容。
比如最近修订后的刑法、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等都属于这种情况。
下面我们就分别来解析这些新法规。
1. 刑法修正案(九)2019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新修订的刑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于人身权益的保护以及网络安全等方面有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这将对于司法考试中的刑法考试有着巨大的影响。
2. 民诉法修正案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诉讼代理人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增强了公平公正和审判效率。
2020年司法考试新政策改革内容
2020年司法考试新政策改革内容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已于9月21日结束。
这是自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确立以来举行的第13次国家司法考试。
2020年司法考试是否持续升温,是否会发生巨大的政策变革。
司法考试或将面临重大调整司法考试已经经历了13个年头,从各项考试硬件、软件措施来讲都没有很大的变幅。
据透露,2020年司法考试可能将会成为变革的一次。
随着每年司法考试人数的增加,司法考试成为每一个从事公检法相关工作人员必备的证书。
为了增大法制力度,中央一再强调法对于维护国家安定的重要性,法在实现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制中国中的重大意义。
围绕贯彻党中央的精神,国家司法局初步决定2020年司法考试改革的政策和方针。
司考热还将升温9月20日至21日,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正式举行。
今年司法考试报考人数达45.4万余人,创历史新高。
当前,我国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民众的法制观点持续增强,依法办事深入人心,一定水准上也促动了司法考试升温。
司法考试是司法部代国家组织的考试,具有性。
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考试环境公平公正,考试内容越来越规范,广大民众对司法考试高度认可。
应届毕业生司考人数继续增加据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介绍,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报考人数达45.4万余人,比去年增加近1.8万人,报名人数创历史新高。
全国31个省区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共设置255个考区,1.5万个考场。
今年,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四年级学生报考人数达8万余人,占全国报名总数的17.6%。
据统计,自2008年允许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级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以来,近8.6万应届本科毕业生通过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
至2020年年底,全国有400余万人次报名司考,346万余人次参考,64万余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西部民族和贫困地区政策放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A、B、C三类,此制度设计本就为解决地区差别而设。
司法考试《宪法》2020年大纲变化
司法考试《宪法》2020年大纲变化宪法备考提示宪法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的平均分值均为23分。
从法典整体结构来看,宪法条文的可考性很强,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第三章“国家机构”上。
另外,历年宪法修改的内容也是考试的重点。
在司法考试中,《宪法》文本一直是最重要的考点,其主要有: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是国家机构的组成、职权、不同机构之间的关系;三是《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此外,对于《立法法》与《选举法》的考查也很多:《立法法》的考点在于不同法律规范的立法主体、立法权限、法律适用及备案制度;《选举法》的考点主要是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及相关程序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港澳基本法等宪法单行法也需要引起考生的注意。
除此之外,宪法学考查的另一重点在于对宪法理论的考查,外国主要宪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四部宪法以及现行《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理论考查的重点。
2016年大纲变化【经典试题】1.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
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休,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它的具体工作机关D.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考点:宪法的制定答案:D解析:制宪机关是指一国有权制定宪法的国家机关,制宪机关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并且是拥有制定宪法的权力的国家机关。
制宪主体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
在我国,人民是制宪主体,只不过是间接行使该项权力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标志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故本题答案为D.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A.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B.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D.宪法判例答案:ABC解析:宪法渊源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2020司法考试第二卷大纲解读
2020司法考试第二卷大纲解读2016司法考试第二卷大纲解读第二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有较大变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7个考点删除或合并7个考点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根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新增7个考点,删除或合并7个考点。
(1)第四章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2个考点合并为“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1个考点,新增“无明显不当”1个考点。
(2)第十一章第三节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新增“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1个考点。
(3)第十二章第二节应予受理的案件,新增“行政确权案件,征收、征用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行政合同(协议)案件”4个考点,删除“抚恤金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4个考点。
(4)第十五章第一节起诉与受理,“对起诉的审查、审查的结果”2个考点合并为“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1个考点;第二节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审理前的准备、审理程序”内容修改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5)第十六章第三节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新增“调解的适用”1个考点;第四节涉外行政诉讼,删除“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1个考点。
刑法附录法规部分删除2件新增9件刑法附录法规部分,删除2件,新增9件。
删除2件:(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新增9件:(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案件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巴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2019年行政法大纲2020年行政法大纲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二节行政法的法律渊源第二节行政法的法律渊源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第一节行政组织法概述第一节行政组织法概述1第二节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第二节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第三节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第三节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第四节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第四节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第五节公务员第五节公务员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第二节行政法规第二节行政法规第三节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第三节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2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第五章行政许可第五章行政许可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节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四节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五节行政许可的费用第五节行政许可的费用3第六节监督检查第六节监督检查第七节行政许可诉讼第七节行政许可诉讼第六章行政处罚第六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第四节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四节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五节治安管理处罚第五节治安管理处罚第七章行政强制第七章行政强制4第一节行政强制概述第一节行政强制概述第二节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二节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节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三节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四节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四节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五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五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第八章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第一节行政合同第一节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的种类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行政合同的履行行政合同的种类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行政合同的履行行政合同(行政协议)诉讼第二节行政给付第二节行政给付5第九章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第九章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节行政程序概述第一节行政程序概述第二节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第二节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第三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第三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第十章行政复议第十章行政复议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第二节行政复议范围第二节行政复议范围第三节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第三节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6第五节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第五节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第十一章行政诉讼概述第十一章行政诉讼概述第一节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行政诉讼法第二节行政诉讼法第三节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三节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应予受理的案件第二节应予受理的案件第三节不予受理的案件第三节不予受理的案件7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第一节行政诉讼管辖概述第一节行政诉讼管辖概述第二节级别管辖第二节级别管辖第三节地域管辖第三节地域管辖第四节裁定管辖第四节裁定管辖第十四章行政诉讼的参加人第十四章行政诉讼的参加人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节行政诉讼的被告第三节行政诉讼的被告8第四节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第四节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第五节共同诉讼人第五节共同诉讼人第六节诉讼代理人第六节诉讼代理人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程序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一节起诉与受理第一节起诉与受理第二节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第二节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第四节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第四节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9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第二节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二节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三节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第三节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第四节涉外行政诉讼第四节涉外行政诉讼第十七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第十七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第二节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第二节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第十八章国家赔偿概述第十八章国家赔偿概述第一节国家赔偿第一节国家赔偿10第二节国家赔偿法第二节国家赔偿法第三节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第三节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第十九章行政赔偿第十九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行政赔偿概述第一节行政赔偿概述第二节行政赔偿范围第二节行政赔偿范围第三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四节行政赔偿程序第四节行政赔偿程序第二十章司法赔偿第二十章司法赔偿第一节司法赔偿概述第一节司法赔偿概述11第二节司法赔偿范围第二节司法赔偿范围第三节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四节司法赔偿程序第四节司法赔偿程序第二十一章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第二十一章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第一节国家赔偿的方式第一节国家赔偿的方式第二节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第二节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第三节国家赔偿费用第三节国家赔偿费用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12月17日最尬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此会议通过2008年1月14日公布子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8]1号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公布自2020年1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17号13。
2024年法考解析
2024年法考解析一、法考是啥呢?法考啊,就像是法律界的一场超级大考。
它可是检验咱们这些想要踏入法律行业的小伙伴知识储备和能力的重要关卡。
这可不是个简单的事儿,就像攀登一座很高很高的山峰,每一步都充满挑战。
二、2024年法考的新变化1、知识板块2024年的法考,在知识内容上可能会有一些新的侧重点。
比如说,随着社会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像关于新兴科技领域的法律规范,像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可能会在法考里有更多体现。
这就要求我们考生得紧跟时代步伐,不能只抱着老的知识书本。
就像以前我们只需要知道传统的合同签订方式,现在还得了解电子合同的各种细则呢。
2、考试形式考试形式也许会有些调整。
可能在题目类型上会更加多样化,不仅仅是以前的选择题、简答题这些。
说不定会加入更多的案例分析题,让我们在实际的案例情境中去运用法律知识。
这就好比是把我们从理论的课堂直接拉到了现实的法庭,得迅速做出正确的判断。
三、如何应对2024年法考1、知识储备首先得把基础打牢。
像民法、刑法这些基础大法,一定要学得透透的。
每一个条款,每一个概念,都要像熟悉自己的好朋友一样清楚。
不能只是死记硬背,要理解背后的原理。
就拿刑法里的犯罪构成来说,要知道为啥是四要件或者是三阶层,这样在遇到复杂的案例时才能准确判断。
2、学习方法学习方法也很重要哦。
可以找一些志同道合的小伙伴一起学习,组成学习小组。
大家互相讨论问题,就像一群探险家在探索法律知识的宝藏。
要是遇到不明白的地方,还可以找老师或者已经通过法考的前辈请教。
比如说,当你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感到困惑的时候,找个有经验的人给你讲讲实际的案例,那可比自己闷头看书效果好多了。
3、模拟考试模拟考试可不能少。
就像运动员在比赛前要进行多次模拟训练一样,我们法考考生也要进行模拟考试。
通过模拟考试,能够熟悉考试的节奏,知道自己在哪些地方容易出错,是时间分配不合理呢,还是某个知识点掌握得不够扎实。
比如说在做模拟题的时候,发现自己在行政法的某个程序问题上总是出错,那就得赶紧回去复习这个知识点。
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2020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8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8年起,国家司法考试正式改革,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法考)。
改革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更加具备专业性,对司法行业的长足发展更有利。
下列内容可供参考:一、考试性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法考),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在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以及担任法律类仲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测试目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目标是以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了解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具有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公证员所应具备的理论素养及相应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职业立场、伦理和技能。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人员可以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三、考试内容与要求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改革还特别强调,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
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对上述内容与科目,应试人员应分别从了解、理解、熟悉等三个能力层次予以把握:了解,要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容和相关法律知识、规定能够准确再认、再现,即知道“是什么”;理解,在了解基础上,能够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相关法律知识、原理及规定,并藉此解释、论证观点,分析现象,辨明正误,即明白“为什么”;熟悉,要求能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原理、观点和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对社会法律现象和实务作出正确判断和评价,即清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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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大纲行政法的新变化
一、总体上保持稳定但个别调整
2020年法考行政法大纲与2019年相比,总体上保持稳定,但有四个方面的变化:
1.在第八章的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中增加“行政合同(行政协议)诉讼”
2.在附录的法律法规目录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2019年4月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在附录的法律法规目录中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4日公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8〕1号
4.在附录的法律法规目录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17号
二、新增行政协议诉讼考点解析
(一)行政协议案件受案范围
1.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协议的概念: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判断行政协议的四个构成要素,是区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关键: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三是内容要素,即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2.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围。
司法解释增加行政协议案件类型,具体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司法解释明确排除行政协议案件的两类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二)行政协议诉讼原告资格
行政协议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行政协议案件的原告不局限于民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为了保证公平竞争权人在行政协议订立中的权益,规定了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即在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为了保障被征收、征用人、公房承租人等弱势群体的实体权益,规定了用益物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原告资格,即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具有原告资格。
(三)行政协议案件管辖
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
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四)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不同诉讼类型的举证责任:
1.被告对于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五)行政协议案件审查范围与调解
1.对行政优益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司法解释明确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
2.对行政违约行为的审查。
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六)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
1.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优益权行为的判决
司法解释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使优益权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裁判方式:
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被告行使行政优益权的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告行使行政优益权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或者遭受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协议效力的处理
行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后生效的行政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协议不发生效力;行政协议约定被告负有履行批准程序等义务而被告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3.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违约行为的判决
司法解释明确行政协议的给付判决: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司法解释明确行政协议违约责任: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明确行政协议案件中的诉讼类型转换: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无效的,应当向原告释明,并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行政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经释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七)行政协议案件的非诉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不依法、不依约履行行政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行协议决定作为执行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行政协议的行政相对人未按照协议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相应的履行协议行政决定。
如果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该行政决定作为执行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作为执行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行政机关可以对不履行协议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理决定。
如果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其他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行政协议案件的法律适用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一般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和本司法解释。
三、新增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案)考点解析
(一)非歧视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非歧视的原则。
(二)商业秘密等信息保护
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三)技术保护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