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主观题
法考行政法主观题要点
法考行政法主观题要点法考行政法主观题一直是考生们最为关注的考题之一,这部分知识点对考生的考试成绩影响很大。
以下是围绕“法考行政法主观题要点”的阐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价值观和理论依据,是行政法的核心。
主要包括法治原则、法定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合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以及关注自由、人权和民主等原则等。
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随意改变、违法行事。
法治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法制国家”基本原则。
2. 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指政府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为基础,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
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规定行政工作的基础。
3.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实施。
合法性原则是保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基础,也是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4. 公正合理原则公正合理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公正合理原则是保护公民人身、财产、自由等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之一。
5. 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是指行政行为需要公开、透明,让公众监督和参与,确保行政机关的决策合理、公开、公正、透明、公众化。
公开透明原则是推动政府治理的核心手段之一。
二、行政法和治理行政法和治理的内在联系是什么?在行政法的基础上,怎样做好治理工作?1. 行政法和治理的内在联系行政法是一种制度工具,其主要任务是规范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行为。
而治理则是实现共同利益的社会协调过程,包括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估等环节。
行政法和社会治理的内在联系在于,前者为后者提供了一个规定、保障、调整和维护社会治理秩序的法律框架,同时也与行政机关的职责、限制和规范相互配合。
2. 如何在行政法的基础上,做好治理工作在行政法的基础上,做好治理工作的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2023法考李佳行政法主观题讲义
2023法考李佳行政法主观题讲义一、背景介绍2023年的法考即将到来,对于考生来说,行政法是一个重要的科目。
而李佳老师的行政法主观题讲义,无疑是备考的利器之一。
在这份讲义中,李佳老师详细解释了行政法的主观题知识点,帮助考生深入理解这一学科。
二、知识点梳理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在李佳老师的讲义中,他首先介绍了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包括行政法的定义、内容和特点等。
通过对行政法基本概念的讲解,考生能够对行政法有一个整体的认识,为后续的学习打下基础。
2.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李佳老师在讲义中对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释,包括行政行为的种类、性质、效力等。
这些知识点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通过学习这些知识点,考生能够准确理解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为解答主观题提供了重要依据。
3.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除了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李佳老师在讲义中对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客体、程序等。
这些知识点的学习能够帮助考生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本质和特点,为主观题的解答提供了理论支持。
4.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考试中的常考点。
在讲义中,李佳老师详细介绍了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包括行政诉讼的类型、程序、诉讼参与人等。
这些知识点的学习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能够帮助他们在考试中准确把握行政诉讼的相关知识,提高答题的准确性。
三、个人观点李佳老师的行政法主观题讲义对于考生来说是一份宝贵的学习资料。
在这份讲义中,李佳老师系统地梳理了行政法的重点知识点,深入浅出地讲解了这些知识点的核心内容,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行政法的主观题解题技巧。
讲义中融入了大量案例分析和解题思路,这对于考生的备考和提高解题能力都有很大帮助。
总结回顾通过李佳老师的行政法主观题讲义的学习,考生能够系统地掌握行政法的核心知识点,提高主观题解题的准确性和深度。
2023司法考试主观题考试内容与科目
2023司法考试主观题考试内容与科目2023司法考试主观题考试内容与科目法考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
具体考查科目为:法治思想、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2023年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15日。
主观题试卷: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
2023年司法考试主观题报名时间2023法考主观题报考时间:9月23日8时至9月27日18时。
法考主观题报考网站入口:司法部官网。
2022年法考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2023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3年主观题考试。
2023年法考主观题成绩公布时间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法考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
司法部于11月30日公布主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官网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
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法考是先考主观题还是客观题法考需要先考客观科目才能考主观题。
法考主要有客观题和主观题两个考试科目,考生需要先通过了客观题考试才能报考主观题考试。
法考客观题考试成绩在本年度及下一考试年度内有效,考生通过客观题科目后可报考本年度及下一年度主观题考试。
法考主观题好考吗法考分为客观题跟主观题,先考客观题后考主观题,且两种考试的题型是不一样的,客观题主要是考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跟不定项选题,主观题主要是考案例分析题、论述题、法律文书题等。
从考试题型就可以看出来,主观题难度要大得多。
另外,法考有这样一个规定,我们客观题的有效成绩保留时间为:两年。
只要你第一年考过客观题题,就算是没考过主观题,那么你第二年直接考主观题就可以了。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主观考前必考点——行政法
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主观题考前锦囊——行政法考点一:受案范围:……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是否可诉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该行为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逆向思维法:受案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抽象行政行为→特定性+一次性受案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事实行为→主观上存在有效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对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际影响,即建立、变更或消灭了行政法律关系。
受案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内部行政行为→具有外部性,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考点二:管辖: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1)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来看,(如遇复议,务必要加具体的复议结果+被告)本案的被告是……,所以应由基层(或中级)法院管辖。
(2)从地域管辖的角度来看,因为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属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或经过行政复议,或属于不动产物权变动……),所以本案应由……所在地法院管辖。
(3)综上所述,本案的管辖法院是……所在地基层(或中级)法院。
级别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院管辖。
①本案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联系案情,由基层法院/中院管辖。
②本案复议机关作出改变决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以复议机关确定级别管辖,联系案情,由基层法院/中院管辖。
③本案复议机关不作为,当事人选择告原机关/复议机关,所以原机关/复议机关确定级别管辖,联系案情,由基层法院/中院管辖。
地域管辖:①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涉及不动产物权变动,属于不动产案件专属管辖,所以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动产)②本案经过复议的案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联系案情。
(原机关+复议机关)③本案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结合案情。
司考行政法主观题必背的15句话
行政法主观题必背的15句话案例题也是填空题,只需要把相应的语句套进去就好,这个方法比做论述题还好用。
1.行政诉讼被告是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问有利害关系。
3.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4.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中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5.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6.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7.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回答受案范围的时候需要用到)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一审审理对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二审审理对象)9.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10.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2.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判,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
法院应当参照规章进行审判,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参照规章进行审理,并将规章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人民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以适用。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真题解析:不定项和主观题
B.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2008年3月3日起3个月内起诉
C.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D.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答案:AD
解析:《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 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A项 说法正确。
99.下列情况属于或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A.被诉公安局把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改为罚款500元
B.被诉土地局更正被诉处罚决定中不影响决定性质和内容的文字错误
C.被诉工商局未在法定期限答复原告的请求,在二审期间作出书面答复
D.县政府针对甲乙两村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被诉后,甲乙两村达成和解,县政府书面予以认可
A.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
B.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C.郑某的起诉属重复起诉
D.如郑某对告知书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被源自行为系重复处理行为为由不受理郑某的起诉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 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故ACD正确。
100.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4年9月22日,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 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 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郑某的请求。2005年4月19日,郑某不服 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郑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行政与行政诉讼法主观题解析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主观题的解析答案行政与行政诉讼法主观题的解析答案一、题干: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1 :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参考答案:参考答案:(1)《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
(2)经过复议的案件,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问题2 :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参考答案:参考答案:(1)分别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因此,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
(2)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法律职业考试(司法考试)行政与行政诉讼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
政与行政诉讼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政与行政诉讼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一. 题干:案情:某省盐业公司从外省盐厂购进300吨工业盐运回本地,当地市盐务管理局认为购进工业盐的行为涉嫌违法,遂对该批工业盐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送达该公司。
其后,市盐务管理局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定该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从省外购进工业盐,违反了省政府制定的《盐业管理办法》第20条,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购进的工业盐,并处罚款15万元。
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维持市盐务管理局的处罚决定。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材料一: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0年3月2日第51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24条运输部门应当将盐列为重要运输物资,对食用盐和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的运输应当重点保证。
2.《盐业管理办法》(2003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2009年3月20日修正)第20条盐的运销站发运盐产品实行准运证制度。
在途及运输期间必须货、单、证同行。
无单、无证的,运输部门不得承运,购盐单位不得入库。
问题1 :请简答行政机关适用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和程序。
参考答案: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问题2 :《行政处罚法》对市盐务管理局举行听证的主持人的要求是什么?参考答案:听证由市盐务管理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问题3 :市盐务管理局以某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构成违法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参考答案:不成立。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16条规定,在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2,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法律及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
司法考试主观题和客观题的区别
司法考试主观题和客观题的区别司法考试主观题和客观题的区别1、试题题型分值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即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 100 道试题,分值为 150 分,其中单项选择题 50 题、每题 1 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 50 题、每题 2 分,两张试卷总分为 300 分。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 分。
主观题不同于往年的 7 道题,而是“4+1”模式,即总共 6 道题,前 4 题为必做题,最后两道题为选做题,选择一道即可。
第一道关于法治理论的论述题要求字数不少于 600 字。
除第一道关于法治理论的论述题,其他均为案例分析题,即“案例材料 + 若干小问题”的模式,小问题中也可能出现小型的论述题。
法考主观题也不排除出现撰写法律文书题。
2、考试内容客观题卷一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卷二考查科目为: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主观题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3、考试特点法考客观题考试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主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话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如果应试人员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也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考试方式。
4、考试时间法考的客观题考试一般安排在 9 月,主观题考试一般安排在 10 月。
具体的考试时间以当年的考试公告为准。
行政法司法考试题及答案
行政法司法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合法性原则B. 合理性原则C. 公平性原则D. 效率性原则答案:C2. 以下哪一项不是行政行为的特征?A. 单方性B. 强制性C. 有偿性D. 法律性3. 行政诉讼中,原告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时效是多久?A. 15日B. 30日C. 60日D. 90日答案:C4.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A. 30日B. 45日C. 60日D. 90日5. 以下哪一项不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A. 查封B. 扣押C. 冻结D. 罚款答案:D6.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何时组织听证?A. 3日内B. 5日内C. 7日内D. 10日内7.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程序合法性B. 事实依据C. 法律适用D. 行政效率答案:D8. 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是多久?A. 1年B. 2年C. 3年D. 5年答案:B9. 以下哪一项不是行政合同的特点?A. 双方自愿B. 行政主体一方C. 以行政权力为基础D. 以营利为目的答案:D10.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何时组织听证?A. 3日内B. 5日内C. 7日内D. 10日内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11.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哪些?A. 行政管理关系B. 行政监督关系C. 行政诉讼关系D. 行政赔偿关系答案:A, B, C, D12.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以下哪些?A. 确定力B. 拘束力C. 执行力D. 公信力答案:A, B, C, D13.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包括以下哪些?A. 国家行为B. 抽象行政行为C. 行政指导行为D. 行政调解行为答案:A, B, C, D14.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些?A. 合法性原则B. 公正原则C. 及时原则D. 便民原则答案:A, B, C, D15.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以下哪些?A. 直接强制B. 代执行C. 执行罚D.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答案:A, B, C, D16.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对以下哪些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A. 具体行政行为B. 抽象行政行为C. 行政指导行为D. 行政调解行为答案:A, B17. 行政赔偿的范围不包括以下哪些?A. 行政处罚B. 行政强制措施C. 行政裁决D. 行政指导答案:D18. 行政合同的特点包括以下哪些?A. 双方自愿B. 行政主体一方C. 以行政权力为基础D. 以营利为目的答案:A, B, C19. 行政指导行为的特点包括以下哪些?A. 自愿性B. 非强制性C. 灵活性D. 法律效力性答案:A, B, C20.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些?A. 合法性原则B.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C. 便民原则D. 信赖保护原则答案:A, B, C, D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21.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行政管理关系。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真题及答案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以下哪项关于行政行为的说法是正确的?A.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命令和措施B. 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指导行为C. 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D. 行政行为可以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作出【答案】A【解析】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命令和措施,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行政指导行为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
行政行为自送达给相对人时生效,而非作出之日起生效。
行政行为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不能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作出。
二、多项选择题2. 以下哪些属于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A. 查封、扣押B. 没收违法所得C. 强制拘留D. 强制隔离【答案】ABD【解析】我国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强制拘留、强制隔离、强制戒毒、强制医疗等。
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三、不定项选择题3. 以下关于行政诉讼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活动B. 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C. 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D. 行政诉讼的判决可以包括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等【答案】ACD【解析】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活动。
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可以是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的判决可以包括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等。
四、案例分析题4. 甲市乙区环保局因丙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丙公司不服,向甲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
甲市环保局维持了乙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
丙公司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司法考试主观题 考纲
一、民法
1.婚姻法基础知识。
2.继承法基础知识。
3.合同法基础知识。
4.物权法基础知识。
5.侵权责任法基础知识。
二、刑法
1.刑法基本原理。
2.犯罪构成要件。
3.刑罚种类和适用原则。
4.犯罪的预备、中止、未遂。
5.犯罪的共同犯罪。
三、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民事诉讼的管辖。
3.民事诉讼的证据。
4.民事诉讼的判决和执行。
5.民事诉讼的费用。
四、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刑事诉讼的管辖。
3.刑事诉讼的证据。
4.刑事诉讼的审判和执行。
5.刑事诉讼的费用。
五、行政法
1.行政法基本原理。
2.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
3.行政行为的种类和效力。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5.国家赔偿。
六、国际法
1.国际法基本原理。
2.国际法的主体。
3.国际法的内容。
4.国际法的适用。
5.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七、法理学
1.法律的本质。
2.法律的种类和渊源。
3.法律的效力。
4.法律的解释。
5.法律的适用。
八、法律职业道德
1.律师的职业道德。
2.法官的职业道德。
3.检察官的职业道德。
4.公证员的职业道德。
5.仲裁员的职业道德。
2020年法考主观题行政法真题
2020年法考主观题行政法真题-精准回忆版案情甲市乙区政府为了进行旧城改造,发布了《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公告》,对所划定的区域内的国有土地进行征收补偿。
乙区政府与乙区管委会签订《征收补偿授权协议书》,授权乙区管委会以乙区政府的名义实施征收补偿事务。
乙区管委会设立了征收事务所,由征收事务所负责征收的具体事宜。
黄某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在公告所划定的区域内有厂房,该厂房登记在黄某名下,评估公司评估该房屋价值为260万,黄某与征收事务所签订了《资产收购协议》,约定补偿数额为300万元,同时协议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黄某认为补偿数额过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经法院查明,乙区管委会是甲市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乙区管委会是经乙区政府授权实施征收事宜。
因黄某认为补偿数额过低,向乙区政府申请公开其他被征收人补偿数额的信息,区政府以涉及第三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
材料:(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司法考试 主观题 行政法商法
司法考试主观题行政法商法
在司法考试主观题中,行政法与商法是两个重要的考查领域。
对于行政法部分,主要考查内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方面的知识,需要考生对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有深入的理解。
对于商法部分,则主要涉及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方面的知识,要求考生掌握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在答题时,考生需要根据题目所给情境,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分析。
在分析过程中,考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明确问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主体,对问题进行法律定性;其次,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推理和分析,得出合理的结论;最后,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严谨性,按照法律文书的规范进行表述。
为了备考司法考试主观题中的行政法与商法,考生需要全面系统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了解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法律纠纷,加强案例分析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
同时,还需要注重对法律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的培养,以更好地应对考试中的各种问题。
行政法学00261主观题汇总(最新版)
行政法学
目录
第一章绪论 (3)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4)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5)
第五章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 (7)
第六章行政行为(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8)
第七章行政行为(三)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9)
第八章行政行为(四)特殊类型的行政行为 (11)
第九章行政程序法 (11)
第十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12)
第十一章行政复议 (12)
第十二章司法审查(一) (14)
第十三章司法审查(二) (15)
第十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16)
第一章绪论
1. 试述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论述题)(0710、1404)
第五章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
其他规范性 1.简述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简答题)(1910)
3.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的区别。
(简答题)(1704)第七章行政行为(三)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行政法主观题答题模板
行政法主观题答题模板
行政法主观题答题模板:
首先,我将就题目中提及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我的观点。
然后,我将从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判例以及学术观点等方面给出论据支持我的观点。
最后,我将阐述我的结论,并给出一些个人观点和建议。
(引言)
首先,根据题目中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回答:
(分析)
1. 解释题目中的关键词和概念。
2. 分析题目所涉及的具体情形和背景。
3. 从法律角度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判例以及学术观点。
(论据)
在此,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出论据支持我的观点:
1. 引用相关的行政法规定,解释相关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2. 引用相关的行政法判例,分析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和理由。
3. 引用相关的学术观点,比较不同学者的研究成果和观点。
(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我对行政法的理解和研究,我认为(给出自己的结论)。
另外,基于题目中提及的具体情形和背景,我还以为(给出个
人观点和建议)。
在回答这个题目的过程中,我对行政法的相关知识和理论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分析,并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 主观题 结构
司法考试的主观题部分主要考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等内容。
题型分值比例为一卷,分值为180分。
备考主观题部分,可以通过刷真题和案例分析来进行。
具体来说,可以一天看5个案例,如果看不下就听老师讲,每个案例大概需要20多分钟。
对于行政法,如果觉得难以理解,可以选择重点关注商经部分。
此外,还可以使用电脑网页版练习真题,先把答案拍下来,然后对着题目打一遍。
在剩下的两三天里,可以整理中特模板并背熟。
在答题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控制考场上小论文的答题时间,尽量控制在半个小时左右把第一题拿下。
做到这一点的前提,就是你一定要事先做了充足的准备。
如果题目几乎压中了或者题目中规中矩,那就不要过多强迫症去写的多么完美,抓紧速战速决;如果题目很难,那也不要恋战,你读不懂别人也读不懂,那就把你背的相关知识“强行”联系材料,为后面的题目留出宝贵的时间。
此外,主观题考试知识点和客观题是一样的,但是为什么通过率仍会低于客观题呢?原因在于很多人分析问题、拆分法律关系、展示答案要点的能力不够,不知道如何从一大段材料中分析出考试要考的点,或是面对一堆法律关系不知道从何处下笔,明明知道答案,却不知道怎么表达出来。
因此,平时多练才是最重要的,同时也需要停下来总结。
法考主观题:行政法-案例指导分析
法考主观题:行政法-案例指导分析●答题方法●控权保民●找主体、看行为、分阶段、辨诉求、摆事实、讲规则●题型:1、常识作答;2、直引法条作答,要严谨全面;3、案情和设问融合型;4、综合运用。
●陌生题目怎么做:抄法条、基本原则、抄题干●范例——治安管理处罚案●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不予公开信息而起诉●《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阅览卷宗权优先于知情权,阅览卷宗权是在程序中的●是否可以直接起诉(是否存在复议前置)●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法考主观题行政法攻略基础版
2023法考主观题行政法攻略基础版一、引言法律考试是法律行业从业者必须经历的一道门槛。
而主观题一直是法考中的难点之一,尤其是行政法这一科目。
对于许多考生来说,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庞大繁杂,考试内容难以捉摸,因此备考难度也相对较大。
本文针对2023年法考主观题行政法部分,提供一份基础版的攻略,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二、知识框架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命令、公告等。
行政法的核心内容是行政行为制度。
2. 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特定对象实施的具体的管制、奖励或者其他行政管理的法律效果的行动。
行政行为分为个体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大类。
3.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性原则、自由原则、公正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效率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等。
4. 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解决方法,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请求同级行政机关或更高行政机关或者相关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作出的处理行为。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5. 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因特定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行政关系主体进行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许可行为。
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6. 行政行为的效力分析行政行为的效力分析主要包括行政法律行为的效力、行政处分的效力、行政合同的效力等方面。
三、备考重点1. 阅读教材熟悉并掌握行政法教材的基本概念、理论知识、实务应用及相关案例。
2. 强化理论基础深入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许可制度等核心内容。
3. 案例分析通过大量的行政法案例分析,加深对行政法的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提高答题的临场能力。
4. 考试技巧掌握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善于运用条文、案例和理论知识进行答题,提高答题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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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2011年)六、(本题22分)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
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
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
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
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
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
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7.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8.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参考答案:1.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因为本案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直接作出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故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没有。
因为乙公司与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无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对甲公司不履行合同及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可以通过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
3.不能。
因为致函是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致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1)不能。
因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传唤行为由省林业公安局采取,与本案诉求无关,不能作为本案审理对象。
(2)不能。
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传唤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李某并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故省林业公安局不得对李某进行治安传唤。
5.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6. 应当。
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7. 不成立。
因为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8. 不成立。
因为本案侵权行为持续到2010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2010年)七、(本题25分)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
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问题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2.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法治乃合法性与合理性之平衡器「定事实」在材料中,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产生了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的争论,引发了“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分析”的法律难题。
「站立场」我们认为,法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权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本案中就产生了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冲突,最后导致该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要求法院在行使权力的同时注意其他的原则,防止权力突破边界。
「说理由一」首先,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合法性原则。
对于权力主体,合法性原则要求权力行使的主体和权力行使的范围以及种类等预先由法律来规定。
因此,对权利的限制上,“法无授权即禁止”。
而对于个人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
结合材料,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而最高法院具有一定的法律解释权,故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具有合法性。
「说理由二」其次,权力的行使应当坚持合理性原则。
所谓合理性原则就是符合社会整体价值观,具体可以概括为目的正当、手段合理以及结果均衡。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正当的目的,必须借助合理的手段,必须实现均衡的结果。
结合本材料,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该制度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具有合理性。
「说理由三」最后,法治的理想就是实现权利行使的合法和合理的平衡,否则“无合理性的合法性会变为僵化,无合法性的合理性则沦为恣意”。
每种权力空间是有限的,界限就在于其他的权利。
法律已经为权力主体设定了边界,则任何人都不得超越该界限,否则即为违法。
具体到本案,从合法性上讲,法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朝令夕改,同时,从合理性上说,要加强具体操作过程的公开透明,创造一个足够公开透明、能保证充分公共监督的制度环境,防止行政诉讼的偏离轨道。
「再强调,做评论」综上所述,“法治乃合法性和合理性之平衡器”。
合法性始终是法律最基本的内容。
因此要求法治国家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尊重人的权利。
但是,合法的行为不一定就是合理的行为,要求法律在具体的制度当中进行权衡,为应对新型的法律现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实现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和谐共存。
(2009年)六、(本题20分)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参考答案: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
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
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六、(本题20分)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