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宪法

合集下载

法律常识汇编——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等

法律常识汇编——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等

1、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考重点知识汇总

法考重点知识汇总

法考重点知识汇总
法考,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包括以下科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法考重点知识汇总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

法理学:法的概念、法的价值、法的渊源、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的实施等。

刑法: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刑罚、量刑、刑罚执行等。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据、刑事强制措施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

民法: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商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

经济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证券法、税法等。

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等。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主体、国际私法的对象、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适用等。

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证据、民事执行等。

《法理学与宪法》

《法理学与宪法》

《法理学与宪法》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和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而法理学作为一门探索法律具有的内在道理和原则的学科,对构建健全的宪法和法律体系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探讨法理学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以及法理学在宪法解释和适用中的具体应用。

首先,我们来分析法理学与宪法的关系。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本质、价值和规范的理论学科,它关注的是法律的内在道理和规则。

而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分配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的制定和解释需要借助法理学的方法和理论,以确保宪法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其次,我们来讨论法理学在宪法解释和适用中的应用。

在宪法解释方面,法理学提供了不同的解释学派和解释方法,例如文本主义、原始主义、活性主义等。

这些不同的解释方法基于对法律规范和宪法文本的不同理解和解释,有助于法官、法学家和宪法制定者对宪法进行正确的解释和理解。

此外,法理学还提供了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如平等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正义原则等。

这些法理学的原则和规则指导着宪法的解释和适用,确保了宪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例如,在权利保障方面,法理学的原则和方法使得宪法能够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确保公民在面对国家权力时拥有合法的抗辩和救济权。

此外,法理学还为宪法的修改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和进步,宪法也需要不断地演变和发展,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价值观念。

法理学的学术研究和理论构建为宪法的修改和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指导,使其更贴近社会的现实需求和法律发展的趋势。

最后,我们需要认识到法理学与宪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制约。

宪法是法律的最高规范,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而法理学的发展和应用也需要考虑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

因此,法理学与宪法之间需要相互协调和补充,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法理学与宪法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和相互作用。

法理学为宪法的制定、解释和适用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方法论,同时宪法也为法理学的发展和运用提供了具体的应用场景和实践基础。

法理学、宪法学讲义

法理学、宪法学讲义

第一章 法的本体第一节 法与道德一、法的概念: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续表二、规范的分类:社会规范、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解题秘笈】在司法考试中,只要遇到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自然力),就是错误的。

三、法与道德的古今之辩四、法与道德的区别【注意】1.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讲,具有确定性,但是法律也要靠语言进行表达,其也具有模糊性。

2.如果道德规范被吸收为法律规范,则具有了法律规范的确定性。

第二节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和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第三节 法的特征一、效力的普遍性法文件分为规范性法文件和非规范性法文件。

规范性法文件:调整对象不特定,可以反复适用;(有法条——普遍效力)非规范性法文件:调整对象特定,不可以反复适用。

(有当事人人名——个案效力) 规范性法文件具有普遍效力。

二、可诉性反面判断(不体现可诉性):1.立法行为:制定、认可、修改、废止; 2.强制性:诉与强制性分开。

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第四节 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针对单个人)口诀:教育抢瓶子(一)指引作用: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指引自己)(三)预测作用:公民、法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国家等主体预测相互之间的行为。

(预测对方)(四)教育作用:1.通过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2.对一般人行为产生有益影响。

(教育大家)(五)强制作用:1.针对违法行为人;2.具有惩罚性(处分、处罚、制裁)。

(强制违法者) 二、社会作用(针对整个社会化) 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第五节 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或正义不是衡量法的真假和进步与否、法的善恶的唯一标准。

【注意】自由、正义、秩序、效率、利益都不是绝对的,受到其他价值制约的。

二、价值冲突及其解决(重点内容)第六节 法的要素一、语句二、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三、法律规则2.法律规则的语言的依赖性【解题秘笈】任何语言都需要解释;只要有解释,就有价值判断。

法理、宪法

法理、宪法

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 关系。
其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
容、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方面。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
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 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 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 利的享有者,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 者,成为义务人。
3、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对一般人今后行为的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实现的主要方式:
①法的客观存在。通过人们对法的知悉、了解和学习,
发挥法的教育作用;
②通过法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使违法犯罪者和
一般社会成员受到教育,在自己以后的行为和社会活动 中自觉服从法,依法办事;
③通过法对先进人物、模范行为的嘉奖与鼓励,为人们
件;
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
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 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⑥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可以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 府规章两种。
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先生将“社会法”解释为,
“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 律关系的总和。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 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 律关系。”
第三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含义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

宪法解读宪法的法理与实践

宪法解读宪法的法理与实践

宪法解读宪法的法理与实践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和最高法律。

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组织和权力运行等方面的内容。

作为一部法律文书,宪法的解读需要依据一定的法理和实践。

本文将从法理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宪法解读进行探讨。

一、法理解读宪法在法理上,解读宪法的首要原则是依法解读。

宪法解读需要基于宪法的规定来进行,不能随意扭曲宪法的原意。

法理解读宪法还需要遵循宪法的整体性和完备性原则,即将宪法的各个条款整体看待,不能因为某一条款的解释而违背其他条款的规定。

此外,宪法解读还应当遵循宪法的时代精神和法治精神,将宪法与时俱进地解读,使之符合社会的发展需求。

在宪法解读的具体方法上,可以采用文字解释、历史解释、逻辑推理等方式。

文字解释是指对宪法的字面意义进行解读,即根据宪法的文字表述来理解其含义。

历史解释是指对宪法规定的历史背景和目的进行解析,以了解制定宪法时的意图和目标。

逻辑推理则是通过逻辑推理和相关法律的协调解读来理解宪法的含义。

二、实践中的宪法解读宪法解读不仅仅是学理上的研究,也需要在实践中进行验证和应用。

在实践中,宪法的解读会遇到具体案例和实际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读和适用。

实践中的宪法解读需要遵循宪法的权威性原则和统一性原则。

宪法的解释权应当由法律机关或者宪法机关来行使,确保宪法解释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宪法解读还需要考虑到具体案例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影响,不能仅仅局限于学理上的解读。

实践中,宪法的解读还可以通过司法实践和宪法的修宪来进行。

司法实践是指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对宪法进行解读和适用。

法院的判决和裁决对宪法的解释具有约束力,可以指导其他机关和公民的行为。

宪法的修宪是指通过修改、增补宪法条款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使宪法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宪法解读的实践中,还需要考虑到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其解释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性,避免频繁的解释和修改,以保持其权威性和可信度。

宪法的法理原则与权力制衡

宪法的法理原则与权力制衡

宪法的法理原则与权力制衡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是规范国家政治制度与国家组织机构运行的基本法律文件。

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与责任,还保障了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而宪法的法理原则及权力制衡机制则是确保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一、宪法的法理原则宪法的法理原则是指宪法制定和解释所遵循的原则与方法。

我国宪法法理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依法治国原则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也是权力运行的规范。

宪法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及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权利与利益。

2. 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基本原则,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人民有权通过选举和参与政治活动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对国家的政策与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

3. 国家分权原则我国采用了宪法赋予的权力制衡机制,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个独立的机关,并规定了它们的权力范围和职责。

这样可以避免过度集中的政治权力,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4. 保障公民权利原则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各个方面的权益。

5.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无论个人的地位、身份、宗教信仰、财富等都不应该影响法律的适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宪法中的权力制衡机制宪法的权力制衡机制是为了避免国家权力过度集中,保障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我国宪法中,权力制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机关的权力制衡我国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

立法机关对行政、司法机关有监督权力,可以制定法律对其进行制约和监督。

2. 行政机关的权力制衡宪法规定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是行政机关,负责行政管理。

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权力制衡主要体现在政府内部的垂直和水平监督机制上,以及行政法院的独立运行。

宪法与法理

宪法与法理

宪法学;名词解释1.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它还具有自己的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征。

2.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3.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即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议员按普通立法的形式通过,就可制定或修改宪法.4.成文宪法:是指以一个或几个法律文件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宪法.5.不成文宪法:是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6.钦定宪法:就是指在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有君主制定的宪法.7.民定宪法:是指由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方式通过的宪法.8.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共同制定的宪法.9.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涉及国家根本文艺,调整相对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10.解释宪法(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11.国家性质:是指以有关的宪法的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12.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所组成的政治联盟.1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实现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14.政党制度;就是有关政党的产生,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政党的活动方式,其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规定等各种制度的总称.15.一党制: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政党才是唯一合法政党的制度.16.两党制:就是指在一个资本注意民主国家内,政治上存在着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他们通过几年一次的议会选举或总统选举,控制议会或控制政府,用轮流上台的方式交替的掌握政权的一种制度. 17.多党制:就是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的一时获胜或与其他政党结成联盟来掌握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18.政权组织形式:是制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19.君主立宪制:是指君主或国王是国家元首,国家组一高权力实际上或形式上由君主或国王一人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20.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代表机关即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生并规定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21.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有关制度的总称.2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机构和或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是马克思注意关于政治制度的学说在中国的具体应用.23.选举制度: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以选举的方法组织国家政权机关而形成的制度.24.选举法:是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法律.25.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机关的代表.26.差额选举:是指侯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27.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28.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是由中央统一行使国家主权的国家.29.复合制:它是以几个有一定独立性的单位组成的各种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30.地方制度:是指在国家智力上有关行政区域划分和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惯例的总称.31.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32.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经济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原则,规则和政策的总和.33.私营经济:实际上指的是私营企业,它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34.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35.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权利或愿望.36.公民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责任.37.人权:简言之.就是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38.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和.3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4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经常性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4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42.地方国家机关:是指按照行政区划所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总称.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显示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呀牛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题的行为方式,指命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5.习惯:是人份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7.规范性调整: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的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8.法;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9.法的规范作用:又称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现实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事先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10.专门法律职能:又称法本身的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11.法的调整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厂秩序的职能.12.法的保护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1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和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1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15.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16.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17.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处法国民族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18.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9.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读一法所作的基本分类.20.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注意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这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2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法作为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不仅人人权利平等,而且义务平等.23.社会调整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内存在的,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社会规范,构成某一种统一体,他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证着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全面,深刻影响的统一体.24.法律调整: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25.法律调整的机制:指用来保证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26.法制:是以法为核心,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厂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27.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28.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29.法律心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受和情绪.30.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佻挞是法的指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3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先行法律规范按不用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33.立法体系:或称为制定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整体.34.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35.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36.法的实施:是指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它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37.法的遵守: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自觉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38.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厂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它是法的实现的重要形式之一.39.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律对有关事项仅规定原则,而没有规定具体幅度和范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的前提下,有根据拘役情况选择采取适当措施履行其行政职能的权力.40.仲裁: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一者进行裁决的制度.41.调解: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停疏导,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42.法律规范的效力: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43.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朔及力等问题.44.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指法律规范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45.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46.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又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47.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48.行为能力: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49.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50.法律权利:指法律厂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51.法律义务:指法律所规定的,意义物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作出的行为.52.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和消灭的现象.53.合法行为: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厂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54.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湖哦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55.法律责任:指违法者对自己形势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56.法律制裁: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5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在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教育的,文化,行政的和法律的各种手段,惩罚犯罪,制裁违法,改造违法犯罪者,积极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根源和条件,从多方面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58.狭义的法律监督: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59.广义的法律监督: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法理学:简答题1.法学产生的条件?答: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答: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3.社会调整的分类?答: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4.法产生的标志是什么?答:一,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二,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5.法的外部特征?答: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二,法律是由或家制定或认可的.三,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四,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6.法的社会阶级本质的特点?答:一,法体现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二,法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者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三,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7.法的价值取决于什么?答: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即取决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8.法的价值的特性?答:一是它的客观性,一是它的主体性.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不论该主体是否意识到,都是客观存在的,主体性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由此又引发出法的价值的变异性,多维性.9.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种类?答:根据法在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先后可分为四种不同类型,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类型建立在以生产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上,体现了剥削阶级的意志.后一种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上,与剥削阶级类型法有本质的区别.10.勒内.达维将各国法律划分为哪三大法系?答:勒内.达维认为从技术方面和政治,经济,哲学的不同这两方面可分为三大法系,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11.试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答:一,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二,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三,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12.如何理解人民参加社会主义法的创建是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答: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社会主义法本质上是无产阶级为领导的光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凝结了人民群众的斗争经验,实践经验,社会主义法的创建必然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参加.13.'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答: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注意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14:'一国两制'的含义及本质?答:一国两制意味着要实现祖国统一,即以一个国家,一个中国为前提的条件下出现的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情况,与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都不同,当代中国法主体的社会主义本质,不改变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也不会改变中国法的主体部分的社会主义本质.15:如何理解'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答:'一国两制'的构想,不仅涉及到当代中国法的本质问题,它必然还要影响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的渊源,立法制度和法律解释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必然要影响到整个中国的法制建设.16.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答:法作为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建立在该社会的经济基础上的,是被决定的因素.一方面,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状况归根结底决定着法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了法的社会本质.另一方面,法能够对产生它的经济基础始终起到服务和保障的作用.17.法与生产力的关系?答:生产力属于社会存在范畴,法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法于生产力的联系一般是以生产关系为中介的.一方面,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最终受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另一方面,法是通过保护它的经济基础而促进或压抑生产力的发展.18.法在社会主义思想建设,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答:思想建设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思想艰涩,道德建设,民主观,法治观和纪律观念建设等.文化建设包括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体育,图书馆,博物馆等项文化事业和提高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知识水平的各项教育事业.19.法律调整对外关系的基本方式?答:一,通过我国缔结或参加大量双边,多边国际协议来促进国际关系领域的风格各方面的合作,稳定国际关系,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二,当过内法与国际法发生某种矛盾时,采取国际法优先的原则,同时进行必要的相应国内立法以保证国际法在我国的履行.三,通过国内法的调整涉外关系,并使国内法与相应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相衔接.20.法律调整的特点?答:一,法律调整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它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所作的带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和组织性的中介.二,法律调整具有目的,有组织,有保证,有结果的性质,并有国家强制力做为后盾.21.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答:有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允许的调整方式和禁止的调整方式.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允许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的调整方法;禁止的调整方式是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23.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答:一,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二,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的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四,保证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运用法律制裁,这就是法的适用. 22.有一般允许型和一般禁止型两种.一般允许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所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进行调整;一般禁止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进行调整.24.法律调整的四个基本要素?答:于法律调整的三个阶段和一个机动性阶段相适应,也可以明确划分出法律调整的三个基本要素和一个机动性要素.这就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和法的适用.25.法制与法治的区别?答:法律制度是与国家并存的现象,有国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但是有国家,有法律制度却不一定实行的是法治.法治是与民主政治紧密联系的现象,是民主政治的组成因素, 也就是说,有国家就有法制,但有法制还不一定有法治.将法制与法治混为一谈是不科学的.26.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答: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二,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27.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可能是论述)答: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8.法律意识的分类?答:一,根据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属性可以划分为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二,根据人们读一法律现象认识的阶段来划分,法律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三,根据法律意识的主义的不用,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率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29.什么是法的创制,法的创制有几种方式?答:法的创制是国家及其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订,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法的创制可以分为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法律规范的认可两大类.30.制定法律的程序有哪些步骤?答:一般可分为: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审议,法律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四个步骤.31.法律案与立法建议的区别?答:只能由有立法提按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提出,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和个人可以提出看法,意见,建议,但不具有法律案的效力,不能引起立法程序的启动.32.法律案与法律草案的区别?答:有些法律的起草机关并不是提出法律案的机关,没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和个人也可以参加起草工作,但起草后的草案只能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和个人提出.33.什么是法律规范?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概念?答: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识,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次,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构成因素.最后,法律规范是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范.34.法律规范的特征有哪些?答:一,国家意志性.二,规范性.三,同一性.四,逻辑性.35.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答: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在逻辑联系上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构成的.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因素,即假定,处理和制裁.36.如何认识法的部门?答: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法的部门内部,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法的部门通常由若干具体法律制度及相应的法律规范组成.37.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有哪些?答: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刑法,诉讼法.。

法理学与宪法知识

法理学与宪法知识

1.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

2.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自己)、评价(他人)、预测(双方行为)、教育(大多人)、强制(犯罪者);法的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公共事务;3.法的效力:人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有效力。

对人的效力的原则: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折衷原则;法的空间效力:全国性的法律、地区性的法律、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

4.法的分类:成文法(国家机关制定)和不成文法、实体法(民法等)和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内容】、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法律效力、内容、制定程序】、一般法(民法通则等)和特别法(教师法等)【适用范围】、国内法和国外法【创制主体和适用法律关系主体】。

5.法的渊源(法律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军事法规及军事规章、有关机关授权别的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6.宪法由全国人大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国防、外交、社会等各个领域);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省级、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由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省级、较大市的政府规章由省级、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7.法律的冲突与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或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以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使用部门规章的则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8.法律制裁方式:违宪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

9.违宪制裁(具有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制裁)的形式:撤销或改变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与决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等,实施违宪制裁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理学、宪法重点知识

法理学、宪法重点知识

法律之法理概述一、法的特征1.规范性(权利、义务)2.国家意志性3.普遍性4.国家强制性5.程序性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2.物质制约性三、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 3.根本法与普通法4.一般法与特别法 5.国内法与国际法法的要素一、法律规则(一)结构假定+行为模式(可为、应为、勿为)+法律后果注: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并非一一对应关系(二)种类:1、授权性、义务性2、强行性、任意性3、确定性4、委任性、准用性二、法律原则三、法律概念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1. 指引作用:本人2. 评价作用:他人3. 预测作用:人们的相互行为4. 教育作用:一般人5. 强制作用:违法犯罪者二、法律社会作用1、在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2、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二、法系大陆法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

法、德及葡萄牙、西班牙等殖民地、附属国。

英美法系:英美及殖民地附属国。

中华法系:中国古代法三、法的历史类型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法律关系一、含义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结构1.主体2.内容:权利、义务。

3.客体: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

法的运行一、法律制定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认可区别:法律编纂、法律汇编法的渊源:法的表现形式正式渊源: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政策。

二、法的实施1.执法:主体:国家行政机关2.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主体:国家司法机关3.守法: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4.法律监督:核心:以权力的合理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分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财产、非财产构成:行为(核心)、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二、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法理宪法知识点总结

法理宪法知识点总结

法理宪法知识点总结一、宪法的含义和作用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是国家制度的根基和最高法律,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总章程和基本纲领。

宪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限制政府权力:宪法规定了政府的组织架构、职权及对公众的责任。

它防止了一部分人或团体滥用政府权力的可能性。

2. 保障公民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了公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权益。

3. 约束执法人员:宪法限制了法律执行人员的行为,确保了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防止了可能的腐败或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4. 规范国家机构: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权力范围和相互关系,为国家的政治活动提供了基础支撑。

二、宪法的种类宪法根据其形式和内容可分为正式宪法和非正式宪法。

1. 正式宪法:正式宪法是以宪法的形式创立和修订的。

它包括了立法程序,所以相对来说更加稳定。

正式宪法一般包括权力分立、制衡、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2. 非正式宪法:非正式宪法不是以宪法的形式创立和修订的,但是却有宪法的特征。

比如,由最高法院解释宪法所得出的司法判例,习惯法和某些法律原则等。

三、宪法的解释权宪法的解释权是指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的权力,也是对宪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方式的规定权力。

对于宪法的解释权,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 宪法解释权属于立法机关:议会或国会有资格对宪法的条款进行解释。

这种观点认为,议会能够正式解释宪法的规定,并通过法律对宪法进行修改或补充。

2. 宪法解释权属于司法机关:这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并且司法判例对宪法解释有约束力。

即宪法解释必须遵循法律程序。

四、宪法的修改和修订宪法的修改和修订是指对宪法条文的增删、修改或补充等变更过程。

一般来说,宪法修改和修订有以下几种方式:1. 通过立法程序:议会或国会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对宪法进行修改或者修订。

这种方式一般需要特定的表决数来通过宪法的修改。

2. 通过公投:一些国家规定,对宪法的修改或者修订需要进行公民公投。

617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

617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

宪法学))、宪法学法理学、法学基础((法理学617法学基础法理学考试大纲1.考试要求①正确理解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的法理学。

②全面了解法理学的体系和基本论题。

③运用所掌握的知识、方法和理论对法理学的传统论题、法学理论和法治建设的前沿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和评价。

2. 考试内容①法学导论: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概述。

②法的本体:法的概念;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法的要素;法律体系;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

③法的起源与发展:法的历史;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

④法的运行: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职业;法律方法。

⑤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概述;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效率;法与正义;法与人权。

⑥法与社会: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法治国家、法与和谐社会。

3.题型及分值①法理学部分在“法学基础”科目中的分值为70%左右。

②题型包括简答题、论述题和分析题。

其中简答题每题15-20分,论述题和分析题每题30分左右。

4.参考书目法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张文显 2007宪法学考试大纲1.考试要求①了解本大纲所包含的宪法中的基本概念与知识。

②理解宪法的基本理论及其相关学说;掌握宪法的基本内容与原理。

③运用宪法学原理,分析和评价宪政实践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2.考试内容①宪法基本理论:宪法的概念、特征及分类;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制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渊源形式;宪法规范;宪法关系;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②宪法基本制度: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选举制度;国家机构。

③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修改;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的实施保障。

3.题型及分值①宪法学部分在“法学基础”科目中的分值为30%左右。

②题型包括简答题、论述题和分析题。

其中简答题每题15-20分,论述题和分析题每题30分左右。

4.参考书目宪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周页中 2005。

法理学与宪法知识

法理学与宪法知识

法理学与宪法知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如同一张无形的网,规范着我们的行为,保障着我们的权利。

而在法律的广袤领域中,法理学和宪法知识无疑是最为基础和重要的部分。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它探讨的是法律的本质、价值、渊源以及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等诸多方面的关系。

它不局限于某一部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从宏观的、抽象的角度去思考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从本质上说,法律究竟是什么?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还是社会共同意志的体现?法理学试图给出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答案。

它告诉我们,法律既是一种规则体系,也是一种社会治理的方式。

它通过明确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平。

再谈到法律的价值,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这些美好的词汇,都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

但在实际情况中,如何平衡这些价值,往往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

比如,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同时,如何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法理学引导我们思考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帮助我们理解法律背后的价值取向。

法律的渊源也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法律从何而来?是源于习惯、道德,还是国家的强制力?不同的法律渊源对于法律的效力和适用范围有着重要的影响。

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可以说,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石,是其他法律得以制定和实施的依据。

宪法首先确立了国家的政治制度。

比如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使得国家的权力真正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

同时,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经济制度。

它明确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在公民权利方面,宪法赋予了公民一系列的基本权利,如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这些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实现个人价值的重要保障。

宪法还明确了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划分。

611法理学和宪法学

611法理学和宪法学

611法理学和宪法学法理学和宪法学作为法学的两个重要分支学科,旨在探讨法律的本质、性质和规则,并研究宪法的形成、解释和实施等问题。

下面将从它们的概念、研究对象、方法和关系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指研究法律的本质、性质、规则及其运作方式的学科,也被称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

它在研究法律问题时,注重通过逻辑分析、概念界定、规则解释等方法,揭示法律规则的内在关系和发展趋势。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法律的概念、分类、发展、成因等。

它旨在回答法律存在的目的和意义、法律规则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等问题。

同时,法理学对法律规则的解释和适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演变也具有重要研究价值。

二、宪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宪法学是指研究宪法的形成、解释、实施和发展的学科。

它主要研究国家宪法的组成、内容、制定程序、修改条件以及宪法对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限制等问题。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宪法的构成要素、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宪法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宪法的解释方法等。

它关注宪法的权威性和效力,以及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功能和意义。

三、法理学与宪法学的关系法理学和宪法学有着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

首先,法理学为宪法学提供了基础理论。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成果对解释宪法、适用宪法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的概念、原理、规则等,可以为宪法学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其次,宪法学为法理学提供了研究对象。

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重要形式,对法理学的发展和完善有着重要影响。

宪法的内容和原则为法理学的研究提供了具体案例和实践依据。

最后,法理学和宪法学共同促进了法律发展。

法理学研究法律的本质和规则,可以为宪法制定和修改提供思路和方法。

而宪法学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则为法理学的理论探索提供了案例和验证。

四、方法论上的差异虽然法理学和宪法学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在研究方法上存在一定差异。

法理学主要采用逻辑分析和概念研究的方法。

它注重从事实和命题的角度,分析法律规则的内在逻辑和合理性,揭示法律规则的原理和规则。

法理学-宪法-刑法-体系图

法理学-宪法-刑法-体系图

法律常识体系图法理学体系图宪法体系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实施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政的要素→制宪、民主、法治、人权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实现过程或状态;2.宪法侧重静态、宪政侧重动态;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3.宪法是规范形态;宪政史现实形态;4.宪法规则是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1.成文宪法1与不成文宪法(英国学者J.蒲莱士提出)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2(英国学者J.蒲莱士提出)宪法的分类 3.钦定宪法3、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4.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正文4、附则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与条约关系→我国无明确规定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大(我国)提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的全国人大代表修改制度议案通过: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公布方式:由全国人大通过其主席团公布全面修改→1975、1978、1982年宪法修改方式部分修改→对1982年宪法宪法的解释:我国正式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机关:始于英国,我国也是保障体制司法机关:始于美国专门机关:始于法国宪法实施的保障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保障方式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政治保障我国的法律保障机关:立法机关保障机制制度保障方式:采事前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群众保障1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首部成文宪法2英国宪法是典型的柔性宪法31908年中国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和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属于钦定宪法。

4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国体、国家性质) 1.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特色 2.爱国统一战线(政体)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形式选举的普遍性原则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原则全国、省级、地级→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主持选举乡级、县级→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的机构省级、地级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辖区县以下选举国家的基本制度 1.各政党、人民团体,可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 2.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1.委托人是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2.受托人是其他选民,接受委托≤3人;委托投票的条件 3.委托方式:书面;4.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基层代表→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的广泛性 2.妇女代表3. 归侨代表(全国和归侨人数较多地方人大)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选举制度选举所投票数>投票人数的无效;选举的有效性选举所有票数≤投票人数的有效;直接选举时,≥1/2选区选民参投才有效提出:原选区选民30(乡)或50(县)人以上接受罢免要求的机关:县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县乡级罢免县乡级代表须经≥1/2原选区选民通过的罢免罢免决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决定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代地级以上罢免案提出5人大代表的特权→言论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人大代表 1. 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暂停执行职务 2. 被依法判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乡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书面辞职人大代表辞职县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辞职地级以上: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辞职5罢免案的提出主体:1.直接选举的情况:由原选区选民(县级50人以上,乡级30人以上),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宪法法理口诀

宪法法理口诀

1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含义:古宪中西不同组,近资根本和人权,盛世危言郑观应,宪法一词首先用。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国家制保共经基,规定权义确保序。

特征、本质:宪法特征根本法,效高修严保人权,民主事实法律化,本质政力对比现。

宪法与宪政:宪政宪法是前提,民主政治是核心,宪政法治是基础,限权手段目人权。

宪政共有三特征,途径精神和表现。

宪法宪政关系连,一是前提一生命,商品经济两产物,静态动态内目同。

分类:宪法形式分成文,统一法典来区分,修改刚性钦协民。

西方宪法:英国最早实宪政,不成不彻妥柔性。

美独条例到联宪,第一宣言第一宪,序正七条无民权。

法宪欧洲属第一,一般君主共和趋,人权宣言宪法序,天赋人权不可欺。

宪法修正案:八八私营引监管,土地删租可以转。

九三初特改多党,联产县五确市场。

九九长沿法国家,邓发市场统农家,个私重保引监管,公有按劳害国家。

零四三表社保障,尊保人权歌五乡,非公鼓支引监管,依法继承保私产,军队紧急建设者,征地私财法律偿。

原则:基本原则民主权,法治制约与人权。

一般功能:确认巩固限规范,指引协调评价宣。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立法目标形式基,冲突机制完发据,执法思维原则基,司法来源原准意,守法培养与普及,带来实惠感受利。

渊源:法典法律和惯例,判例条约习国际。

结构:序言正文与附则,附效相同临时特。

宪法规范特征:宪性规范根本性,最高原则纲稳定。

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宣言和授权,调整政策组机关,禁止不得应当算,权利义务程序全。

宪法效力:宪法调整国民系,源序正当内合理,最高直接特点具,公民领土五项基。

国家的基本制度国体和政体:人大制度是政体,国体民专有特色,党的领导多党合,统一劳建两爱国。

经济制度:公有主体多制同,按劳分配多方并,国有水流矿城地,集体宅基留山地。

选举基本原则:选举普遍和平等,直接间接并秘密。

公民十八有政权,停精重刑羁押检,城乡一四少三减,镇多企大市区例,县乡两极是直选,盲残代写出代投,身限共决流委一,拘劳原区侨原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答案涂在答题卡上,写在试卷及答题纸上无效。

每小题1分,共40分。

)1、下列有关法理学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A、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法学,因而没有实践价值B、汉语中“法理学”一词来自于日语,与法哲学没有任何关系C、法理学既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也是法学与其他学科联系的纽带D、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具有基础地位,因此部门法学对法理学的研究没有影响2、下列有关法的表述,哪一个是不正确的?A 、在汉语中,法不仅指成文法,也包括不成文法B 、在西方,无论哪一个民族的语言中“法”,都有“法”“权利“ 二义C 、中国近代以来,国法意义上的“法”,逐渐有“法律”一词所代替D、国法中也包括判例法3、下列哪一项有关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表述是正确的?A、一个法律条文就是一个法律规则B、一个法律规则仅由一个法律条文表达C、法律规则的要素可以在法律条文的表达中省略D、一个法律规则可以由不同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法律条文表达4、下列有关立法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A、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所有活动都是立法活动B、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国家立法权C、在我国,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单行条例D、在我国,国务院可以进行授权立法5、按照法的创制与表达形式的不同,法可以分下列哪一类?A、根本法与普通法B、实体法与程序法C、成文法与不成文法D、一般法与特别法6、下列有关行为能力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某人因被法院处以有期徒刑10年,他在监狱服刑期间不具有行为能力B、公民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有行为能力C、公民有行为能力必然有权力能力D、一个精神病人享有权利能力7、下列有关大陆法系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但是宗教法习惯对其也有影响B、在现代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中,判例不被视为法的渊源C、大陆法系又被成为民法系D、大陆法系的法律在整体上被划分为公法和私法8、某国家机关的司机在上班的时间里受该机关的领导指派将某一紧急公文送交另一国家机关,在送交的途中,该司机因其过失将一行人撞伤,请问该司机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属于下列那一种?A、无过错责任B、个人责任C、行政责任D、职务责任9、下列那一向叙述是正确的?A、经济关系只能有经济法调整B、环境法是直接调整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的法律C、行政法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作为部门法的刑法不等于刑法典10、一位意大利人乘坐美国航空公司的一架飞机前往中国,当飞机航行在日本的领空时,这位意大利人将飞机上的一位中国公民杀害。

请问按照下列哪一项原则,该案只能适用中国的法律?A、属人主义原则B、属地主义原则C、保护主义原则D、折中主义原则11、下列哪一个属于保护性的法律关系?A、诉讼关系B、行政管理关系C、合同关系D、婚姻关系12、下列那一项有关法律解释的表述是正确的?A、每个国家的法律解释规则或标准是相同的B、只有在疑难案件的情形下,才需要法律解释C、法官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不存在自己的主观创造性D、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权利13、在西方不同的法学派对法的本质解释不同,下列哪一个法学派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A、自然法学派B、分析主义法学派C历史法学派D法社会学派14某甲已经合法取得了律师资格,决定申请律师资格,决定申请律师执照,根据有关的法律的规定,他认为司法行政部门会批准他的神情,并向他颁发律师执照。

这体现了法的哪一种作用?A、指引作用B、教育作用C、评价作用D、评价作用15、下列哪一项有关法与道德的表述是不正确的?A、法与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B、部分道德与法律重合C、法与道德都具有强制性D、法与道德都只针对人的行为16、下列有关法与政策的表述,哪一个是不正确的?A、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曾经存在过政策优于法律的情形B、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只需要法律不需要政策C、法和政策都具有强制性D、法和政策的产生途径不同17、法的历史形态的划分标准是下列哪一项?A、社会形态B、是否促进生产力C、法的外部特征D、法的理论渊源18、下列有关法律推理的表述,哪一个是不正确的?A、英文中的“法律推理即Legal reasoning”,也可译为法律思维B、法律推理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裁决的真理性C、法律推理的过程中存在着价值判断D、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行政处罚法》属于下列哪一种?A、法律(狭义)和行政法B、法律(狭义)和行政法规C、行政法和行政法规D、宪法(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和行政法20、下列哪一个选项不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A、议会对法律所作出的修订B、法学家的理论C、小李对法律的感觉D、“法盲”对法律的认识和评价21、根据宪法的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无权更换下列那个人选()A、国务委员B、各部部长C、秘书长D、各委员会主任22、依据宪法,下列那个职务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A、中央军委副主席B、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C、国务院副总理D、国家主席23、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的权力属于下列哪个机关()A、国务院B、全国人大常委会C、外交部D、国家主席24、关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属性,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政治权利和自由B、人身权利和自由C、文化教育权力D、民主权利25、某县为土家族自治县,依照宪法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人或副主任人选应当符合下列哪项规定()A、主任或副主任中有土家族公民担任即可B、主任必须由土家族公民担任C、副主任必须有土家族公民担任D、主任和副主任都必须有土家族公民担任26、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依法属于下列哪个机关()A、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B、全国人大常委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最高人民法院27、下列哪个规范性文件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A、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B、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C、自治州人大制定的单行条例D、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28、依据宪法,下列哪种情况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原因()A、公民在疾病时B、公民在年老时C、公民在上市劳动能力时D、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29、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个表述是正确的()A、县级人大有权选举全国人大代表B、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副省长的人选C、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免审计长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省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定。

30、依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是()A、行署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B、区公所是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C、村民委员会是乡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D、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31、下列选项中,哪个是国家的根本制度()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人民民主专政制度C、民主集中制D、社会主义制度32、关于统一战线的范围,下列选项中哪个是2004年修宪增加的()A、社会主义劳动者B、社会主义建设者C、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D拥护社会主义统一的爱国者3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是()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B、《重大信条十九条》C、《钦定宪法大纲》D、《天坛宪章》34、依据宪法,下列选项中哪个是国家主席单独行事的职权()A、任免国务院总理B、发布特赦令C、接受外国使节D、工部法律35、依据宪法,下列选项中哪项是国务院的职权()A、批准特别行政区的设立B、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C、批准同国外缔结的条约D、批准全国总动员36、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A、1/2—1倍B、1/3—1倍C、1/5—1/2倍D、1/5—1倍37、关于公、检、发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依据宪法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A、分工负责,互相配合B、分工负责,互相制约C、分工负责,互相监督D、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38、依据宪法和法律,下列职务中,哪个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担任()A、人大常委会主任B、自治区政府主席D自治区法院院长C自治区党委书记39、依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A、鼓励、保护、引导B、鼓励、支持、引导C、保护、控制、引导D、鼓励、管理和引导40、下列选项中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是()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最高人民法院D、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二、多项选择题(请将答案涂在答题卡上,写在试卷及答题纸上无效。

每小题2分,共60分)41、下列有关法的作用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 、法律不能代替政策、道德的作用B 、法律不能调整人们的思想、认识和信仰C 、法律一般不能灵活适应社会的变化D 、徒法不足以自行42、下列那些概念应从法的内容角度来理解?A 、法律规范B 、法律体系C 、法系D 、立法体系43、下列哪些活动不属于执法?A、某法院与一公司签订审判庭的装修协议B、海关工作人员认为某人有走私嫌疑而查办该案件C、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对某人的受贿行为进行侦察D、某审判员办案途中发现两个人发生口角对其进行劝解44、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是一个自然科学家,它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

”下列哪些说法不违背这句话的原意?A、立法应反映客观规律B、立法不是立法者所代表的国家意志的体现C、客观规律与法律规范是同时产生的D、法律要具有科学性45、法律在起源的过程中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过程。

下列哪些说法不符合这个规律?A、法律是在自发形成的习惯基础上产生的B、自从有了人类,就有了法律C、在法律起源过程中,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就是从习惯法到成文法D、法律起源的过程带有一定的自发性46、下列有关法学和法学体系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法学的产生总是以近代法治国家为前提条件B、法学体系等同于法律学说体系C、法学具有实践性和职业性D、法学的发展规律与文学、哲学的发展规律完全相同47、下列有关我国“地方性法规”的提法,哪些是错误的?A、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B、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我国局部地区C、省级人民政府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48、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导致法律责任?A 、大风吹毁某甲自盖的新房B 、某甲与某乙吵架,某乙心脏病发作猝死C 、某甲与某乙在饭店吃饭,乙未赴约,某甲自杀D、在我国,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致人伤害49、下列有关法的朔及力问题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近现代国家通行法朔及即往原则B 、只有刑法才存在法的朔及力问题C 、不同时代的立法对法的搠及力的规定相同D、新法生效之前的时间和行为不适用新法,称为“法不溯及既往”50、如何正确地理解执法与守法的概念及关系?A、执法与守法的主题、客体(对象)相同B、执法的主题应守法,守法的主体也执法C、执法与守法都包含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两方面D、执法与守法均属于法的实施活动51、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