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考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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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考点

第三章

1.公约的适用范围(见P162~166)

(主体范围)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来,应不予考虑。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和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应不予考虑。

(标的范围)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的。经由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3条。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注意:“国际”“货物”“买卖”这三个词的含义。“国际”考察营业地,“买卖”指转移所有物取得价金(可以排除六种行为,三种是因为标的物特殊,另三种是行为方式特殊)

2.(1)CISG 适用的保留

(2)书面形式保留 注意公约第11条(公约不要求形式,我国法要求)一是对《公约》

第一条第一款b 项扩大适用的保留;二是对十一条合同形式的非要式规定所作的保留。1、中国仅同意对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籍货物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2、中国规定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 P171 十三组贸易术语及该页案例

FOB 买方承担: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手续(租船订舱,保险手续),费用(承担到目的港运费,支付保险费)。

CFR 买方承担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手续(保险手续),费用(支付保险费用)。卖方承担手续(租船订舱),费用(承担到目的港运费)。

CIF 买方承担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卖方承担手续(租船订舱,保险手续),费用(承担到目的港运费,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

※1.考CISG 要约是否成立:客观三要素 + 主观要素:愿意接受约束

要约是否生效(到达主义) 见P187案例

价格 品名 数量 要约 成立 要约可撤回 生效 要约可撤销 意思表示不真实 意思表示不自由 无效 效力待定

解除 针对合同履行

考虑第三人利益,社会利益,法律

2.见P192,怎么判断合理依赖

受要约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该要约为不可撤销,并且已经依赖该要约行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4条的注释。所谓“受要约人对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既可源于要鱼儿的行为,也可源于要约本身的性质(例如对某一项要约的承诺需要首要鱼儿进行广泛的、费用昂贵的调查,或某一要约的发出意在允许受要约人继续向第三方发出要约的,所谓“受要约人已经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既可以包括为生产所做的准备、购买或租用材料或设备、负担费用等行为。只要这些行为在有关的贸易中可被视为正常的,或者应是要鱼儿所能够预见或知悉的行为。

3.见P194页“逾期承诺”的效力问题

在多数情况下,逾期承诺都是因为受要约人自己的原因所造成的。《公约》18条2款规定了“逾期承诺无效”的原则,但是在21.1中确立了例外,“逾期承诺仍有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受要约人。

4.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是指在缔约阶段,一方或双方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并导致合同无法订立,或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合同问题中的两个不同概念,前者发生在缔约阶段,是在合同没有订立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受损害方维护自己权利的方法;后者发生在合同生效后的履行阶段,此时一方因对方的不履行或履行不合要求而受损害的,就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缔约过失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5. P216案例:以质量高的为标准

6.P223 权利担保

卖方的交货义务就不只是依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品质,还应当包括保证所交货物不含任何权利上的瑕疵,即权利担保。《公约》所确定的总原则是”第三方不请求“原则。物权,包括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两种权利义务。对于货物的物权保证,根据《公约》,应当含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卖方必须保证他有权出售货物,不会因为所有权问题而受到权利人的追索;卖方必须保证货物上不存在任何为卖方所不知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留置权等);除保证货物不能由第三方提出任何权利之外,卖方还必须保证不得有任何第三方对所提交的货物提出合法要求。卖方这一担保义务可以免除的条件是卖方同意在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知识产权之担保义务。《公约》第42条。

7.P226 收取货物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实际接收货物。

8. P227 双方的补救方法重点:根本违约解除合同,实际履行,损害赔偿,中止履行,保全货物,

9. P230 分期交货的问题《公约》73条。

10. P231 实际履行:只有在产品难以找到替代物品,才适用

11. P233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公约》74条。其一,违约给受损害方当事人所带来的实际损失,其中包括预期理论;其二,违约方订约时对违约损失的合理预见。

12. P240 免责的情况:注意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所谓障碍是指当事人事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之情事,在性质上等同于各国法律中的“不可抗力”的概念。

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障碍;第三人原因;归因于他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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