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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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所需资料
公司简易注销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合伙企业由合伙事
务执行人签署;
2、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等情况的信用承诺;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委托他人办理注销登记的应提交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5、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向商务部门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
证明文件;
6、已领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需提交税务登记注销证明或
清税证明;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按原规定办理。
7、市级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公司申请简易注销应履行的义务
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
情况。在企业注销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向企业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将相关情况如实
告知商事登记机关,未及时告知的,其法律责任由企业的股东、合伙人、投资人依法承担。
交易注销不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提交虚假材料、信息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事实骗取注销登记的,股东、合伙人、投资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承诺应承担的责任。对提交虚假材料、信息或采取其它欺
诈手段隐瞒事实骗取注销登记的,或者确有证据表明企业注销前开展经营活动且存在债权
债务未清理或未清理完毕的,登记机关将依法负有个人责任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等纳入相应黑名单管理。
我国公司注销登记的流程
一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由公司指定或者委托公司员工或者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办理注销登记。
二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载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清算组织成立后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公告内容参见参考格式10
6.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7.指定委托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填写如下表式: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填写规范如下:
1.本表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销;
2.申请人在封面填写公司全称并加盖公司公章;
3.第二页:
1“分公司”栏填写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情况,未设立分公司的可不填写此栏目;
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原因”按《公司法》规定的条款填写,一般情况为《公司法》第198、199条1、2、3款;
3“公司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应填写对债权债务处理完毕的结果;
4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应在“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栏中亲笔签名;
4.公司申请人应填写第2页,填写要求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文件、证件目录》填写要求一致;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5.第3页:
1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员和核准人应填写“受理审查意见”和“核定结果”,“受理审查意见”统一规范为:“经审查,提交文件、证件齐备,建议准予公司注销登记”:“核定结果”统一规范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并应由审查员、核准人在相应的“签字”栏亲笔签名。
2“收缴营业执照情况”应由公司申请人和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员亲笔签字;
3公司登记机关档案管理人员应填写“注销文件证件归档情况”栏,一般可填写为“档案材料已归档”。
4“受理日期”应为申请人提交文件齐备,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员接收文件,核发《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5“受理通知书文号”应与《受理通知书》一致,“ 登记受理【】第号”中填写区县行政区划简称,如“京海”;【】填写年号;第号为顺序号。
申请人是指受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的自然人。该人应为公司或者分公司员工。具有资格的企业注册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公司的申请人。
1.申请人应在本表中"兹指定委托同志……"的空格处填写本人的姓名,同时应在"负责办理项"空格处填写D,并应在D项中选择“注销”字样划“V”;
2."指定委托时限"是指委托申请人进行公司注销登记全过程的时间期限,一般应在半年以上;
3.被委托指定人即申请人,应在"被委托指定人签字"处亲笔签字;
4.委托人指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委托人签字盖章”处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5.本文书背面的方框内:
1当被委托人是公司或者分公司员工时,粘贴其身份证复印件;
2当被委托人是具有代理资格的代理人时,粘贴其代理人资格证书及其身份证复印
公司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1、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2、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情节
严重的;
3、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
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
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情节严重的;
6、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
7、仿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8、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的实施机关
正如营业执照的颁发专属于企业登记部门一样,吊销营业执照的实施也只能由企业登
记部门进行,在我国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具体而言,依照2001年4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
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对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应由原公司登记机关作出”。这即表明,只有原登记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有权对该企业行使吊销营业执照
的权力,除此,任何其它部门皆无权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尽管各有关部门有权查处企业非法经营的行为,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违反质量监管
企业的查处、公安机关对赌博娱乐企业的查处、以及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的查处等,但这
些部门皆不可以直接行使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在他们的建议下,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下
发权,最终只能由企业原工商登记机关集中行使。
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