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知识讲稿
读解税收征管法专题讲座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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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治中的程序正义——读解《税收征管法》(专题讲座参阅材料)郭东颖导言、什么是税收征管?什么是《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就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对纳税人应纳税款征收入库的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控制。
税收征收管理具有一般行政管理的全部属性。
《税收征管法》是调整税收征管活动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税收征管法律关系具有一般法律关系的全部构成要件。
税收征管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及其第三方参与人;税收征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税收征纳行为,以及由征纳行为导致的法律秩序;税收征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征纳双方由税法及相关法律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税收征管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从法理学的形态来看,《税收征管法》具有鲜明的行政程序法特征。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对于实现社会正义至关重要。
2.从法律部门角度看,《税收征管法》既是经济法,又是行政法。
3.《税收征管法》本身是一个开放的法律系统。
与其他行政法和经济法、刑法、民法、商法、社会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诉讼法、国际法都有着广泛的协调关系。
其中,最常见也最重要是有,《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刑法》、《物权法》、《合同法》的协调。
4.《税收征管法》的法律价值取向,一是以人为本,二是依法行政。
二、《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内容(一)我国《税收征管法》的建设历程和体例结构1.我国税收征管法制建设的光辉历程我国税收征管法法制建设始于1986年4月。
现行《税收征管法》于2001年4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2. 现行《税收征管法》的体例结构现行《税收征管法》共有6章94条,包括总则、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第2章税务管理又分为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3节。
第十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 《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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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 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至5年。 对偷、抗、骗税的,不受期限限制。
三、税款征收制度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 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税款征收制度
(六)税款的退还和追征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息。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定征收 2、查验征收 3、定期定额征收 4、代扣代缴 5、代收代缴 6、委托代征
三、税款征收制度
(三)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 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 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 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 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征管法》的遵守主体和权利义务的设定
(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税务登记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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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讲解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第十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本章基本内容框架本章重点内容有: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制度、法律责任。
本章难点问题是: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各自形式与适用条件,延期纳税,税款多退少补,滞纳金规定,偷税、抗税等妨碍税款征管行为(或犯罪)的界定与处罚规定。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了解)第二节税务管理(熟悉)税务管理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环节,教材中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税务登记、帐证管理、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管理。
一、税务登记(一)开业税务登记(二)变更税务登记(三)注销税务登记二、帐薄、凭证的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纳税申报(一)纳税申报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
(二)延期申报管理: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三节税款征收(掌握)一、税款征收原则:重点关注:税款优先原则,具体有三优先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七种三、税款征收制度: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五章税收征收管理法ppt27页PPT
![第十五章税收征收管理法ppt27页PPT](https://img.taocdn.com/s3/m/7cc9315b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02dae1c.png)
❖ 二、税务管理
❖ (一)税务登记
❖ (1)开业税务登记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 ①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各类企业 和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 ②其他纳税人。其他应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 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3)滞纳金制度
❖ (4)税额核定制度
❖ (5)税收保全措施
❖ (6)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 (7)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 四、税务检查
❖ 《征管法》对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作了比较详细、 系统的规定,包括:
❖ (1)查账权。
❖ (2)场地检查权。
❖ (3)责成提供资料权。 ❖ (4)询问权。
❖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 (6)查核存款账户权。
❖ (3)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3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 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 5倍以下罚金
❖ (五)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 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本章基本内容
❖ 一、税收征管法适用范围
❖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 1.《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 收管理。
❖ 2.目前还有一部分费用由税务机关征收,如教育费 附加,这些费用不适用《征管法》。
❖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 征管法的遵守主体有三个:执法主体(税务行政主体)、税 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十章税收征收管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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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十、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 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 • 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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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税收征管法以规范税收实体法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与履行为其主要内容,是税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程序法。相对 而言,2001年的修订使我国《税收征管法》更加完善。税收
第十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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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主要内容包括:
•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 税务管理 • 税款征收 • 税务检查 • 法律责任 • 行政复议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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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一、税收征管法概念
从广义上说,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 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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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行政复议与诉讼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
•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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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行政复议与诉讼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其他有关规定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六、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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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三、税款征收制度
•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 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 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 减免税收制度 • 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
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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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知识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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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知识讲稿授课时间:2006年12月7日主讲人:高传新一、征管法概述1、征管法的立法目的:“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是征管法立法的首要目的;“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是对依法治国、依法治税思想的深刻理解和运用,为《征管法》其他条款的修订指明了方向;“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表明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历史使命和前进方向。
2、《征管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不包括海关、财政等部门,也不包括农税机关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和海关代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以及税务样代征的费(如教育费附加)。
3、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以下关系时,应当回避:(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5)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
二、税务管理主要包括(一)税务登记管理、(二)帐簿、凭证管理、(三)纳税申报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关注:(一)税务登记管理,主要关注以下:1、不须办理税务登记的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只纳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但负有个人所得税代缴义务的,须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设立登记的时间均为30天,(1)即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发税务登记;(2)自发生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发税务登记;(3)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注意,没有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办理税务登记。
),发注册登记;(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的,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发临时登记;(5)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发临时税务登记;(6)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发放临时登记。
(这里还要注意的是,发放的税务登记类型,最容易出判断题目了。
第二十五讲 第七章 税收征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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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讲
《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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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一)掌握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 (二)掌握税款征收、税务检查 (三)熟悉征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复议管辖 (四)熟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五)了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适用范围、税务管理的概念 (六)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七)了解税务管理相对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税务行政主体实施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 税务登记管理; 账簿和凭证管理; 发票管理; 纳税申报管理等。
9 二、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的含义: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一)税务登记申请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 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前款 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除外。 3、扣缴义务人: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 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提示: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 停业前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13 (2)复业登记 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如需延长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管证》一地一证原则; 《外管证》有效期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 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管证》( 实行实名办税的 纳税人,可不提供)。
第十二章税收征收管理法课件
![第十二章税收征收管理法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a46b6a36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cd.png)
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发票管理 办法,家乐福公司有义务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并且在该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一个期限的权 利。家乐福公司关于“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 内办理”的规定无法律依据。
判决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向李长城出具 1335.26元的商品销售发票。
拿到发票的李律师又执着地上诉到二中院,坚持要求 撤销小票上关于“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 格式条款。
西北麦子 你到家乐福中关村店的垃圾桶周围转悠,做
捡小票状,就会有人问你 是否要小票。拿着这些小票 就可以开发票啦。 给给你小票的人百分之一到二的费 用。
一路平安 是这样的,一般公司都让拿票冲账,我是单
位财务,有票,可以留给你点,有别人需要什么票都 可以跟我联系!!保证是真票!!
≈飞扬≈ 明显的单位逃税行为
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
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
⑧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
李先生认为,该小票上的“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 办理”条款违反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剥夺了 自己作为消费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他起诉到法院, 要求家乐福为自己开具发票,并撤销小票上关于“如 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格式条款。
李律师说,按照我国消法规定,开具发票应该是消费 者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商家无理由为了使自己方便 就用单方条款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事实上消费者 到商场购物时,商家有义务在消费者付款后当即为消 费者开具发票。现在是商家为了减少收款时间,另外 给消费者规定在商家指定的地点去排队开具发票,这 种做法本身已经增加了消费者的人工成本,如果商家 再规定死开具发票的时间显然更不合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PPT课件
![税收征收管理法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8868e25a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fb.png)
纳税义务的确定
纳税义务的确定依据是税法规 定的纳税范围、税种、税率等 税收要素。
纳税义务的确定应遵循公平、 公正、合理原则,确保税收负 担的公平分配。
纳税义务的确定应考虑纳税人 的实际负担能力,避免因税收 负担过重而影响其正常经营和 生活。
纳税期限和地点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期限。
依据。Biblioteka 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税收征收管理法有效保障了国家税 收权益,确保了税收收入的及时、 足额入库,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 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
促进税收公平
税收征收管理法秉持税收公平原则, 通过规范税收征管行为,确保不同 纳税人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受到 公平、公正的待遇。
对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展望
完善电子税务管理
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应当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
纳税期限和地点的确定应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同时也要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 和便利性。
税收征收程序
税收征收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 的一系列工作流程和规范。
税收征收程序应当规范、透明,确保 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要 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税收征收程序包括纳税人申报、税务 机关审核、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凭证 等环节。
概念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国家为了规范税收 征收与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 列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税收征收管理法起源于古代的税收征管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制度 的演变,税收征收管理法不断完善和发展。
发展
现代税收征收管理法在各国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逐 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 障。
第十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课件
![第十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8bb58b63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e8.png)
02
纳税申报的内容
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申报表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应纳税种、应纳税额、抵
扣税额、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内容。
03
纳税申报的程序
纳税人需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
资料。税务机关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纳税人需按照规定
02
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各 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 程中所形成的职责与权限的划
分体系。
统一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 上接受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其行政级别 享有不同的税收征收管理权限。
责权对应
各级税务机关的职责与权限相 对应,确保权责分明。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合作与交流,共同 打击跨国税收违法行为。
现状
我国实行分税制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各级 税务机关根据行政级别划分税收征收管理 权限,并接受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领导。
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制定更加完善的税收法律,明确各级税务 机关的职责与权限。
优化纳税服务
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纳税成本,提高 纳税遵从度。
04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责任
纳税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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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知识讲稿授课时间:2006年12月7日主讲人:高传新一、征管法概述1、征管法的立法目的:“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是征管法立法的首要目的;“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是对依法治国、依法治税思想的深刻理解和运用,为《征管法》其他条款的修订指明了方向;“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表明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历史使命和前进方向。
2、《征管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不包括海关、财政等部门,也不包括农税机关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和海关代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以及税务样代征的费(如教育费附加)。
3、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以下关系时,应当回避:(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5)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
二、税务管理主要包括(一)税务登记管理、(二)帐簿、凭证管理、(三)纳税申报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关注:(一)税务登记管理,主要关注以下:1、不须办理税务登记的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只纳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但负有个人所得税代缴义务的,须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设立登记的时间均为30天,(1)即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发税务登记;(2)自发生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发税务登记;(3)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注意,没有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办理税务登记。
),发注册登记;(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的,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发临时登记;(5)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发临时税务登记;(6)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发放临时登记。
(这里还要注意的是,发放的税务登记类型,最容易出判断题目了。
)3、对没有纳税义务又不需要领用收费(经营)票据的社会团体,可以只登记不发征。
4、税务登记发生变更的,如果是应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3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如果不需要到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税务登记注销的,分为四种情形而不同:(1)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注销前,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天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3)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4)对于因住所、经营场所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改变的,在住所、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6、申请停、复业登记的,仅限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申请停业的纳税人,应结清税款并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
7、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仅限于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在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
记信《外管证》开具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但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内,纳税人应持《外管证》在原开具的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8、纳税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15日内向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9、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3个的,税务机关可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二)帐簿、凭证管理,主要关注以下: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帐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发生扣缴义务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级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比办理税务登记还要求的时间要短)。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注意,这里虽然和前者帐簿设置都是15日,但不同是,前者是自领取营业执照、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之日起,另外,前者包括扣缴义务人,而备案是不包括扣缴义务人。
)3、外资企业的会计记录不使用中文的,属于“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
4、账簿、凭证的保管期限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保存10年。
5、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目前由中国印钞总公司印制,其他发票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
(三)纳税申报管理,主要关注:1、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申报的期限分为二种,一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另一种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的。
二种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资金效力。
3、纳税申报报送的资料,纳税人人须在报送申报表的同时,须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扣缴义务人不需报送。
4、对于采用邮寄申报方式申报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采用数据电文申报的,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5、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是二种特殊的申报方式,均仅于实行定期定额申报纳税的纳税人。
6、延期申报,需经县以上的税务机关核准,并需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三、税款征收这一节主要是讲税款征收的原则、方式及制度,重点得掌握税款征收的制度。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1、税款由税务机关及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只能由法定的税务机关行使。
2、税款的优先原则,注意:一是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二是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里要明确一点的是:欠税发生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之前。
如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查补税款100万元,其中查补的税款中有80万元是2006年11月的税款,另外20万元是2007年8月的税款。
2007年5月,该公司将一栋现价11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银行申请贷款。
从上例中可以看出,税务机关查补的100万元中,其中的80万元税款是发生在房屋抵押之前的,而另外的20是发生在房屋抵押之后的,所以,只是80万元的税款是优先于房屋抵押权。
三是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这里所说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是指税务机关以及其他行政部门处以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教材上共有七种方式,主要注意一下各种征收方式的区别。
(三)税款征收的制度,教材上共列举了11种税款征收制度: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关注:(1)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必须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注意区别代扣、代收和代征的区别,代征(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将征税权委托给其他部门代为征收税款的一种权力。
(2)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除税务机关处予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外,还要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补收。
这里注意的是,不能要求由扣缴义务人缴纳。
2、税款延期缴纳制度:(1)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地税务机关审批,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同滚动审批。
(2)纳税从遇有特殊困难是指: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当期货市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之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这里仅限于纳税人,没有包括扣缴义务人。
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记住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回收万分之5。
4、减免税收制度,关注:报批类减免税需税务机关审批后生效,备案类减免税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只需到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5、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关注:(1)需进行税额核定的情形,有6种情形,即可以不设置帐簿的;应设置帐簿未设置的;擅自销毁帐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未按照规定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税额的方法,共有四种,即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可以同时采用以上二种方法核定。
(3)税收调整制度(重点关注的内容):一是对存在3种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属于关联关系:即: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同受第三者拥有或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但企业之间正常的购销关系不能为关联关系。
二是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存在5种情形的,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即:购销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劳务费用;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或收取、支付费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三是税务机关按4种方法调整关联傿的计税收入或所得额,即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四是调整的期限,对于一般情况的,税务机关自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特殊情况的,自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调整。
特殊情况主要是指:纳税人及其关联傿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经税务机关分析,其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在以前年度及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年度申报或者申报不实、或不提供有关价格、费用的。
6、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这里关注:(1)适用对象,是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2)执行的程序,对上述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并责令缴纳而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注意这时是不需要县以上的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的,及强制执行措施不同。
(七)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
这里,将这二个内容连在一起学习,主要是比较这二种方法的不同,对比学习可能会理解的。
税收保全程序图:1、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的区别:(1)执行的对象不同:税收保全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强制执行措施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