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知识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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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知识讲稿

授课时间:2006年12月7日

主讲人:高传新

一、征管法概述

1、征管法的立法目的:“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是征管法立法的首要目的;“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是对依法治国、依法治税思想的深刻理解和运用,为《征管法》其他条款的修订指明了方向;“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表明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历史使命和前进方向。

2、《征管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不包括海关、财政等部门,也不包括农税机关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和海关代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以及税务样代征的费(如教育费附加)。

3、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以下关系时,应当回避:(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5)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

二、税务管理

主要包括(一)税务登记管理、(二)帐簿、凭证管理、(三)纳税申报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关注:

(一)税务登记管理,主要关注以下:

1、不须办理税务登记的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只纳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但负有个人所得税代缴义务的,须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设立登记的时间均为30天,(1)即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发税务登记;(2)自发生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发税务登记;(3)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注意,没有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办理税务登记。),发注册登记;(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的,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发临时登记;(5)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发临时税务登记;(6)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发放临时登记。(这里还要注意的是,发放的税务登记类型,最容易出判断题目了。)

3、对没有纳税义务又不需要领用收费(经营)票据的社会团体,可以只登记不发征。

4、税务登记发生变更的,如果是应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3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如果不需要到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税务登记注销的,分为四种情形而不同:

(1)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注销前,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天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3)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4)对于因住所、经营场所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改变的,在住所、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6、申请停、复业登记的,仅限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申请停业的纳税人,应结清税款并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

7、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仅限于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在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记信《外管证》开具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但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内,纳税人应持《外管证》在原开具的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8、纳税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15日内向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9、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3个的,税务机关可宣布其税务登

记证件失效。

(二)帐簿、凭证管理,主要关注以下: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帐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发生扣缴义务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级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比办理税务登记还要求的时间要短)。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注意,这里虽然和前者帐簿设置都是15日,但不同是,前者是自领取营业执照、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之日起,另外,前者包括扣缴义务人,而备案是不包括扣缴义务人。)

3、外资企业的会计记录不使用中文的,属于“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

4、账簿、凭证的保管期限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保存10年。

5、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目前由中国印钞总公司印制,其他发票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

(三)纳税申报管理,主要关注:

1、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申报的期限分为二种,一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另一种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的。二种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资金效

力。

3、纳税申报报送的资料,纳税人人须在报送申报表的同时,须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扣缴义务人不需报送。

4、对于采用邮寄申报方式申报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采用数据电文申报的,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5、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是二种特殊的申报方式,均仅于实行定期定额申报纳税的纳税人。

6、延期申报,需经县以上的税务机关核准,并需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三、税款征收

这一节主要是讲税款征收的原则、方式及制度,重点得掌握税款征收的制度。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1、税款由税务机关及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只能由法定的税务机关行使。

2、税款的优先原则,注意:

一是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二是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里要明确一点的是:欠税发生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之前。

如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查补税款100万元,其中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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