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物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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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剧毒物品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剧毒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毒害品中所列的各种有机、无机砷化物、氰化物以及生物碱类等剧毒品的总称。
第三条剧毒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保管、使用及押运剧毒物品的员工,必须责任性强、熟悉剧毒物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剧毒物品的储存、使用必须严格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领用、双人运输、双把锁)。
第二章剧毒物品的采购
第六条购买剧毒物品的企业,应由生产、使用部门(车间、
装置、研究室、分析室等)提出采购计划,经生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企业保卫部门登记核准,再由企业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企业采购部门向公安机关办理申请购买证。企业采购部门持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购证,到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第八条严禁企业私自销售剧毒物品,严禁用剧毒物品换取其它物品。
第三章剧毒物品的使用
第九条接触剧毒物品的人员,必须选择工作责任性强、经过专业岗位培训的人员担任,并接受保卫、安全、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使用部门领用剧毒物品时,应按照实际生产或科研需要配制一
次溶液所需要的计量,填写《剧毒物品领用申请单》(见附件1),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凭批准后的申请单由专人去仓库领取。
第十一条使用部门对配制的含有剧毒物品的溶液,使用完毕后,按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乱放,也不得倒入下水道或任意埋挖处理,防止造成公害。
第十二条盛放或盛有剧毒品的容器、设备、装置,在未进行处置、消除危险状态前,禁止进行抢修或其他处理。使用部门对处置并消除毒性后的废水,必须做到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凡因生产情况发生特殊变化,所领用的剧毒物品数量有多余的,暂时不用的,应办理退库手续,不得私自处理。
第四章剧毒物品的储存
第十四条储存剧毒物品必须设置在专用仓库,不得混存。仓库必须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坚固、严密、通风、干燥,并设有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将剧毒物品交给个人保存。
第十五条剧毒物品入库时,应由储存部门、运输部门联合进行,并按“五双”管理制度认真作好登记,做到“帐、卡、物”相符,原始记录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储存剧毒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1、仓库管理要把好三关:入库验收关、在库储存关、出库复核关,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库房内储存的剧毒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剧毒物品应采取分开、隔离、分离等措施存放。
3、库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仓库内必须备有剧毒物品的MSDS和防护器材。
5、发现剧毒物品被盗、丢失,必须立即向企业保卫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发货时,应认真计量,把好数量关。
第五章剧毒物品的运输
第十八条运输剧毒物品必须办理公安部门签发的剧毒物品准运证,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车速进行运输。
第十九条剧毒物品运输车辆必须具备相关资质。运输剧毒物品,必须专车专运和专人押运,司运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混装、超载、搭乘无关人员。
第二十条装货前,必须认真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密封,数量、品种是否与提货单一致。
第二十一条搬运剧毒物品的人员,应穿戴好劳防用品,严禁直接接触剧毒品。
第二十二条运输途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并避开城市中心及人员密集区域。车辆行驶中运输人员严禁吸烟,中途不得随意停车,确保剧毒物品的安全运输。
第六章剧毒物品的销毁处置
第二十三条剧毒物品的包装容器、纸箱、纸袋、瓶子等必须严格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二十四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剧毒物品,应及时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由企业保卫部门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销毁。
第七章剧毒物品的防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为防止剧毒物品被盗、丢失或流散社会,剧毒物品生产、经销、使用、储存企业,必须根据有关要求,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提高
剧毒物品安全防范管理能力,确保社会的公共安全。
第二十六条对使用少量剧毒物品的企业(实验室、分析室之用),要加强物防措施(铁门、铁锁、铁栅栏),并将剧毒物品存放在保险箱内,同时按规定安装红外线报警或视频监控设施,确保剧毒物品不被盗、不丢失或流散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