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汉中期儒家思想的法家化(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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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法律化之本质性研究

儒家思想法律化之本质性研究

儒家思想法律化之本质性研究作者:周雯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1期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文化软实力的日渐增强,中国传统文化开始走向国际舞台。

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历史嬗变过程以及其特质颇具理论研究价值,对于探究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本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来探究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本质。

儒家思想法律化就是将儒家主张的仁义道德、伦理纲常注入律令当中,使封建法律具有伦理法的性质。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律化;伦理法;历史嬗变过程;本质性一、序言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历史嬗变过程以及其独有的特质颇具理论研究价值,对于探究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本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研究儒家思想法律化的本质对于我们认识研究中华法系的特色及其复兴中华法系,依据其本质完善现有法律体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大理论及实践意义。

二、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含义儒家思想法律化,是指将儒家主张的仁义道德、伦理纲常注入律令当中,使封建法律具有伦理法的性质。

①其具体体现为封建社会在进行立法、注律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为指导,以儒家的道德标准来断案、定罪量刑等。

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过程就是将儒家思想深入到立法、守法、司法的整个过程中,使之成为刑事、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因而构成了我国封建法律伦理化的特征。

三、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历史嬗变过程(一)儒家法律思想经历从秦代的禁绝到西汉中期的复兴儒家思想在秦汉之际由“焚书坑儒”到“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经历了死生的回旋。

秦代唯重法家,对儒家思想及其法思想进行残酷打压,使其一度陷入低潮。

汉初崇尚黄老,黄老思想主张无为而治,使立法思想、刑事政策从法家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为重新肯定儒家“德主刑辅”的思想铺平了道路。

直到西汉中期,使得儒家思想得以复兴,成为当时社会历史条件下最合理的符合国情的理论体系。

(二)儒家法律思想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活跃魏晋南北朝阶段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其产生的直接成果是魏《新律》和晋《泰始律》中儒家伦理原则的确立与伦理条文的指定。

汉武帝时期的法家思想与政治制度改革

汉武帝时期的法家思想与政治制度改革

汉武帝时期的法家思想与政治制度改革汉武帝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中一个重要的时期,这个时期的政治制度改革开创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黄金时代。

汉武帝是一个极具魅力和影响力的帝王,他的改革思想和制度建设无疑是当时中国历史上最杰出的成就之一。

在这其中,法家思想和政治制度改革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汉武帝时期的法家思想和政治制度改革究竟是什么。

一、汉武帝及其政治制度改革的背景汉武帝是汉朝的第七位皇帝,他在公元前141年继位,直到公元前87年退位。

汉武帝在位期间,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为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这其中,汉武帝的法家思想和政治制度改革功不可没。

在汉武帝即位前,汉朝的政治制度遭遇了严重的危机。

由于中央权力不断削弱和地方统治集团的崛起,社会矛盾不断加深,天下大乱。

汉武帝在即位之初,便迫切需要解决这些问题,重塑汉朝王朝的政治秩序。

二、法家思想的形成及其特点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重要思想流派,是指以《韩非子》、《商君书》为代表的古代诸子百家学说中的一种。

“法家”一词源自韩非子的“不法之法,亦法之常也”。

法家思想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1、法家思想强调法律和制度的重要性,认为社会秩序应该建立在稳定的法制基础上。

2、法家思想推崇“治世之器”和“兴国之策”,强调政治家应该提高治理水平,以达到建国立世的目的。

3、法家思想把“信用”列为治国之重要条件,并坚持“以德治人”的原则。

三、汉武帝时期的政治制度改革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汉武帝开始了一系列的政治制度改革,来应对当时面临的各种问题。

这些改革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征兵制度的改革在征兵制度改革中,汉武帝首先推行“郡县举孝子良家”,注重选贤任能,使得出身较贫寒的孝子良家有机会进入政治上层体系,从而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加入到中央政治机构中来。

同时,汉武帝还颁布了“田制”,使得土地从更集中的贵族手中分到了更广泛的平民手中。

2、推广科举制度在科举制度的推广中,汉武帝创设了举孝廉和举孝亲的考试,增加了平民子弟的机会,向上流动的通道也变得越来越多。

汉朝儒学思想演变

汉朝儒学思想演变

汉朝儒学思想演变汉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它的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汉代儒学思想的演变,是汉文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伴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变迁,汉代儒学思想不断发展,形成了多种流派,深刻影响了中国后来的文化发展。

汉朝儒学思想的传承西汉时期,儒学是中国的主流思想。

儒家思想的代表是孔子,其思想及他所编纂的《论语》、《孟子》等儒家经典,已成为当时中国社会思想的中心。

在进一步传承和发展儒学思想的过程中,汉代儒学出现了不同的流派,它们的诞生与流传,成为了汉代儒学思想演变的重要内容。

其中最重要的流派是“文”,也称为“经学”或“古文”。

这一流派通过解读和研究儒家经典,强调对文本的有机整合和深入理解,认为只有正确地传承和理解古代经典,才能与人民沟通,实现良好的治理。

该流派的代表人物有“经典大师”邹阳和“经学宗师”孔安国等人。

另一个重要的流派是“道”学。

这一流派不强调经典的传承和祭奠,而是注重个体的修养和世俗生活。

它认为,通过个体的自我发现和完善,才能确定最正确的行为方式和性格品质,才能达到心灵的净化和自由。

该流派的代表人物有淮南王刘安。

汉代儒学思想的发展汉朝时期的儒家思想,除了“文”和“道”两种流派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思想流派。

这些思想流派的代表人物包括郑玄、扬雄、班固等人,他们的思想传承和发展,为演变儒家思想提供了深刻的哲学思考和文化观察的基础。

郑玄是汉代儒家经学流派的开拓者,他主张对《三礼》、《左传》、《春秋左传》等经典进行研究和整理,并撰写了《古文尚书》。

此外,他还提出了对西汉学术经典《黄帝内经》的评价,认为这本书对于汉代理解天人关系具有重要的价值。

扬雄则是汉代名士和文学家,他的思想被称为“纂要”,主张通过变革和更新“旧文化”,推动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他的著作《法言》和《太玄经》是其思想整合的重要体现。

班固是汉代的历史学家和儒学大师,他的思想被称为“隐者思想”,主张遵循自己的心灵,实践自己的理念,并将其融入到自己的语言和行动中。

汉朝铁骨铮铮的法家思想

汉朝铁骨铮铮的法家思想

汉朝铁骨铮铮的法家思想汉代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个时期涌现了很多重要的思想家和学派,其中最为著名的莫过于儒家和法家了。

儒家思想强调仁义道德,注重礼教和人伦关系,而法家思想则是以法律为核心,强调法治和利益的平衡。

本文将重点介绍汉朝铁骨铮铮的法家思想。

一、法家思想的兴起汉初社会处于一个混乱时期,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治理难度极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汉武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便是推广法家思想,将法家的一些观点和原则融入到了国家制度和政策中。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家思想才得以兴起和广泛传播。

二、法家思想的主要思想1. 法律至上法家思想强调法律的权威和地位,认为法律是治理社会的基础。

在法家看来,只有大家都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 利益最大化法家思想的另一个核心观点就是利益最大化。

法家认为,人之所以为人,就是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

在法家看来,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可以通过调动人们的自私心理来实现,只有让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发挥自己的能力,追求自身的利益,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3. 管理人性法家思想认为,人性本恶,难以管理。

因此,法家提出了一些管理人性的方法,比如刑法惩罚、奖励机制、等级制度等等,通过这些手段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和心态,从而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

4. 德育与法治相辅相成法家思想并不否定道德和德育的作用,法律和德育是相辅相成的。

法家认为,在实践中,德育和法治可以互相促进,从而达到更好的治理效果。

三、法家思想的成就和局限法家思想在汉朝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首先,法家思想强调了法律的权威和地位,促进了封建社会的转型和发展。

其次,法家思想推崇利益最大化,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此外,法家思想在管理人性、调整社会秩序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是,法家思想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法家思想强调法律,但并没有重视道德和伦理。

其次,法家思想的利益观念过于强调自身的利益,缺乏对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的认识。

高考历史一轮复习:考点40 汉代儒学成为正统思想

高考历史一轮复习:考点40 汉代儒学成为正统思想

高考历史一轮复习:考点40 汉代儒学成为正统思想一、董仲舒的新儒学1.背景⎩⎪⎨⎪⎧(1)经济:汉武帝时期,经济恢复发展,国力增强,为 中央集权奠定了物质基础。

(2)政治:诸侯国势力膨胀,土地兼并剧烈,匈奴为患, 威胁着西汉的稳定。

(3)思想:汉初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已不能满足加 强中央集权的需要。

2.内容⎩⎪⎨⎪⎧(1)为加强中央集权需要,提出“春秋大一统”和“罢黜 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

(2)为加强君权需要,宣扬“君权神授”。

提出了“天人 合一”和“天人感应”学说。

(3)为维护统治秩序提出“三纲五常”。

3.特点 把道家、法家和阴阳五行家的一些思想糅合到儒家思想中,加以改造,形成具有时代特色的新儒学体系。

[轻巧识记] 董仲舒的新儒学二、儒家思想主流地位的确立1.汉武帝尊儒的措施⎩⎪⎨⎪⎧ (1)起用儒学家参与国家大政。

(2)规定儒家经典为国家教科书,教育为儒家所垄断。

(3)兴办太学,打破了以往由贵族官僚世代为官的规矩,大大提高了儒学的地位。

(4)在全国各郡县设立学校,初步建立了地方教育系统。

2.影响:儒家思想成为历代统治者推崇的正统思想,逐渐成为两千多年来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

[思维拓展]董仲舒的新儒学,已经不是春秋战国时儒家思想的原貌,而是糅合了法家、道家、阴阳五行家等学说思想的新思想体系。

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神化皇权。

[答题术语]1.汉初统治者采用“无为而治”的思想,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汉朝经济实力逐渐恢复和增强。

2.汉武帝时,董仲舒融合阴阳家、黄老之学以及法家思想而形成的新的思想体系,适应了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

3.董仲舒为适应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提出“春秋大一统”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

4.为加强君权,董仲舒宣扬“君权神授”,提出了“天人合一”和“天人感应”学说。

5.汉武帝在中央设立太学,在郡县建立地方教育系统,儒家经典成为国家规定的教科书,教育为儒家所垄断。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从而使得法律体系更加注重道德伦理和人文关怀的一种演变过程。

这个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以及晚期的法制儒学。

首先,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主要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是儒家思想逐渐兴盛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仍然比较简单,更多地依赖于君主的命令和诸侯的裁定。

然而,由于儒家思想的兴起,人们开始追求道德和德行的高尚,并将其作为统治者的标准。

这种思潮的代表人物是孔子,他提出了“仁者无敌”的观点,即通过道德的修养和行为来实现统治的合法性和稳定。

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君主的统治与统治者的道德标准。

其次,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主要发生在秦汉时期,这一时期对于法律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集权主义,重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然而,随着儒家思想的深入发展,人们开始对法律的实质追求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道德的要素逐渐融入到法律制度当中。

这种儒家化的法治观念被最具代表性的汉代法家所批判和反对,他们强调法律的本身,并提出了以法律为中心的制度。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变得愈发密切。

刘向的《说苑》中提到了许多关于道德和法律的论述,并强调了儒家的价值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

这个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打下了后来发展的基础。

最后,晚期的法制儒学主要发生在明清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最高峰。

这一时期,明清两代皇帝开始注重儒家思想的实施,推行儒家法治。

他们认为,司法制度应当以儒家的人伦道德为指导,通过儒家经典来执掌司法。

这种观点主要受到了道学派的支持和推崇。

同时,明代法学家黄宗羲提出了“法即理”的观点,认为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和道德的要求。

而清代的戴震则进一步加强了法制儒学的理论,强调了人伦道德和法律制度的结合。

这种法制儒学的发展,使得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强调人文关怀和道德伦理,但也对法律的效力和独立性产生了一定制约。

浅析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浅析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浅析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原因——读《中国伦理化法律》有感摘要:汉代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起源。

中国封建法制的儒家化即是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深刻地渗入到封建法制体系中,并发挥重大作用,而它的产生原因既与当时的社会环境、经济基础有关,又与一批硕儒们的积极进谏与活动有关,同时也体现了当时统治者面对众多学说的选择。

关键字:汉代法律儒家化社会环境经济基础历史选择汉朝是我国古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巩固和发展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儒家思想登上政治舞台的历史转折点。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由于先秦儒家的创立发展完善期正处于中国历史上的大变革时期,以“礼治”、“德治”为特征、倡导“仁政”、“王道”的儒家思想并不为图谋统一霸业的各诸侯国所看重。

而法家以刑治为特征、以专制为内容的理论体系更能满足各国野心家们的追逐霸业的需求,所以,法家的理论在实践中备受重视,各诸侯国纷纷奉法家学说为圭皋,将法家的代表人物礼为上宾,任用他们展开变法改革运动。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更是全盘继受了法家思想,依据法家学说建构了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机器和统治秩序。

因之,儒家思想保持了长时期的沉寂。

但是后来儒家学说为什么又奇迹般地崛起并且对后世都产生了如此之大的影响呢?笔者认为这其中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横向的各显学的比较后儒家学派的优势突出的原因,又有在当时社会状况下顺应时机而做出如此选择的纵向原因,既有儒家学派所凸显的等级观念深得统治者之心的原因,又有董仲舒等一批硕儒的积极活动的人为因素。

汉代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历史选择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笔者愿从横向原因和纵向原因两个方面来浅析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首先是纵向原因,也是主要原因。

深刻的历史原因,主要为:一是汉武帝时期面临的复杂形势使然;二是董仲舒适应统治者的需要,对先秦儒家学说进行了改造。

详述如下:(一)汉武帝时期面临的复杂形势秦王朝的薄寿短祚,是法家的治国理论在实践中彻底失败的标志。

汉初的统治者以亡秦覆辙为鉴,认识到单纯依靠暴力镇压不可能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于是转而求助于“无为而治”的黄老之术,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约法省刑。

请谈谈西汉时期儒家思想的法家化

请谈谈西汉时期儒家思想的法家化

5、请谈谈西汉时期儒家思想的法家化。

汉继承了秦时建立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体制,但因否定了法家学说,从而使君主专制制度在合法性产生了先天不足——缺乏意识形态的解释和辩护。

而“约法省禁”的法制指导思想更无法应对当时的社会形势。

因此汉初统治者亟需在学理上弥补合法性上的缺陷,也更需要一种新的理论作为统治思想。

儒学要复兴甚至获得“一尊”的地位,必须填补因法家思想被抛弃所造成的理论缺位。

法家化就成为儒学转变其法律思想的必然的路径选择。

(1)儒学君臣观的法家化——从相对到绝对。

汉初儒家思想的法家化首先就表现在君臣观念的根本转变,由先秦儒家相对的君臣观转为绝对化的君臣观——尊君卑臣。

叔孙通把“尊君卑臣”变成儒家政治系统的一部分,迈出了儒学法家化的第一步。

公孙弘则把“尊君卑臣”的原则进一步推广到君臣的生活方式之中。

董仲舒巧妙地用儒家的外衣罩着法家“尊君卑臣”的思想内核,至此儒学君臣观已彻底法家化。

(2)儒家基本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法家化——“三纲”的产生。

董仲舒提出后世儒家所谓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说。

董仲舒认为,在人伦关系中,君臣、父子、夫妇三种关系是最主要的,而这三种关系存在着天定的、永恒不变的主从关系:君为主、臣为从;父为主,子为从;夫为主,妻为从。

以此确立了君权、父权、夫权的统治地位,把封建等级制度、政治秩序神圣化为宇宙的根本法则。

其“三纲”说无论在关系的形式认同还是精神本质,都与法家的相同——维护绝对的政治、社会秩序。

(3)法制指导思想的法家化——德主刑辅。

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自孔子宽猛相济的思想,吸收了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从而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

提出“大德而小刑”的法律原则,用儒家的仁德去代替法家的严刑。

从董仲舒起,以后的儒家法律思想,已经再也不是孔子和孟子学说的原本状态,而是儒法两家法律观点的混合物。

经过法家化的改造,儒家的法律思想由适应“三代之治”的理想主义转变为能与君主专制制度完美契合。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同时开始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开始,经过魏晋南北朝深入发展,到唐代最终完成。

一、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一)两汉时期——礼法融合的孕育期(1)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教育的作用,减少了“肉刑”,便是受孔子的“仁政,德治”的影响。

(2)“亲亲得相首匿”是董仲舒结合孔子提出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概念而提出的定罪量刑原则。

它规定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3)汉朝还对各类违反伦常的犯罪进行严酷的处罚,以维护儒家的纲常伦理。

(4)春秋决狱。

在司法制度方面,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一)等级制度及其特权的法律化(1)八议入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是儒家“亲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2)官当入律。

“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

这也是儒家“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

(3)九品中正制的官僚选拔体制和品官占田荫户制度都体现了儒家“尊尊”的思想。

(二)罪刑适用原则的深刻儒家化(血缘伦理的法律化)(1)五服制罪入律。

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

依据服制原则,定罪量刑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

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卑犯尊,处刑相对加重;以尊犯卑,相对减轻。

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

引经决狱

引经决狱

引经决狱“引经决狱”是始于西汉中期、延续至两晋时期的一种审判制度。

它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无法律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特点是抛开法律,直接引用儒家经典著作,或依据儒家思想,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并做出判决。

其要旨是,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动机,并以其动机有无恶意作为定罪量刑的首要条件,而首犯、从犯、已遂、未遂只是次要条件。

“引经决狱”是儒家思想引入汉律的典型代表,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提出“引经决狱”,主张审判案件也应以儒家思想为依据。

随着法律儒家化的逐步深入,至隋唐时期,由于法律同体现儒家思想的礼高度融合,“引经决狱”失去存在的社会基础而宣告结束。

“引经决狱”的原则(一) 原心论罪在《春秋》特别强调礼的作用和规范,强调“礼禁于未然之前”审理案件的时候,依据客观犯罪的事实,着重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的行为动机,就可以加以惩罚,不必一定要等到犯罪真正出现时再施以惩处。

(二) “亲亲”、“尊尊”“亲亲相隐”这项原则推行的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

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指臣对君、子对父不能冒犯、忤逆、作乱,即使只有犯上作乱的思想而没有真正的付诸行动,也是大逆不道的犯罪。

即皇亲国戚触犯这条原则也要依法处置。

“引经决狱”的积极意义“引经决狱”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中的一个特殊现象,它依托醇厚的文化背景而产生,是汉儒“通经致用”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也是经义向法律渗透的必然结果。

(一) 为引礼入律、礼法结合开辟了道路。

“引经决狱”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吸收其它各家学说,开始了我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为引礼入律、礼法结合开辟了道路,并对此后几千年的中华法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 对封建法律中过于机械之处有所矫正。

依法家思想而制定的汉律对有些问题的规定过于机械,而通过“引经决狱”对这些规定则作了一定的纠正。

(三) 在量刑上改重为轻,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中国法制史论文-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中国法制史论文-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内容摘要:文章主要就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进行简单阐述,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法律、礼与法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几乎影响着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中华文明性格的塑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

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

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儒的含义及其法律思想“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

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有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

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

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

但二者又是有所区别的,也正是这些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新旧儒学的命运。

以孔子为代表的旧儒家,主张克己复礼,用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周礼来统治天下,在群雄争霸的春秋战国,自然是不被统治者所重视的。

然而这种不被重视的局面到了西汉尤其是汉武帝以后就大不相同了。

董仲舒,在儒家学说的基础上集各家之所长。

提出“君权神授”“天人感应”的学说。

充分契合了统治者加强统治维护大一统局面的需要,因而受到统治者的重视,这种改变使得儒家思想得以统治中国近两千年。

儒家的法律思想主要有: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为正在人的人治论。

简论汉律儒家化及其影响_陈思

简论汉律儒家化及其影响_陈思

法学研究
法制博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LEGALITY VISION
2016·08( 下)
简论汉律儒家化及其影响
·121·
陈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摘 要: 中国封建社会两千余年,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儒家思想倡导的德治、礼治和人治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
思想,深刻地融入封建法律体系。法律儒家化始于西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完成于唐朝,并在明清得以巩固。儒家化的法律体系便
[参 考 文 献 ]
[1]杨慧鹏.“援礼入法”对中国汉律的影响[J]. 青海师范大学学 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6( 04) . [2]张艳. 浅析汉朝法律的儒家化[J]. 法制与社会,2013( 02) . [3]李云飞. 回顾法制儒家化对封建法制的影响[J]. 法制博览( 中 旬刊) ,2012( 10) . [4]王娟.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J].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 版) ,2009( 04) . [5]夏莹.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J]. 法制与社会,2008( 12) . [6]朱佳楠. 论汉代的春秋决狱[J]. 边疆经济与文化,2012( 07) .
于统治者维护封建统治,适应了封建社会的发展需求,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带来深远影响。
关键词: 汉律儒家化;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
中图分类号: D909.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 4379 - ( 2016) 24 - 0121 - 02
作者简介: 陈思( 1994 - ) ,女,湖北孝感人,本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3 级本科生,研究方向: 法学( 涉外经贸法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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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 下)

西汉两次法律思想转变的原因分析

西汉两次法律思想转变的原因分析

西汉两次法律思想转变的原因分析摘要:西汉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西汉初年到汉武帝亲政之前的近70年间,黄老思想占据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为政之道讲求与民休息、务在宽厚、刑罚大省;第二阶段,从汉武帝起,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强化中央集权,法律指导思想转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

此后这一法律思想得到沿用,并巩固、深化。

关键词:黄老思想;新儒家思想一、汉初黄老思想的出现及原因分析黄老学派是先秦道家的一个派别。

该学派形成于战国时期,最初流行于齐国稷下学宫。

它既讲道德,又主刑名;既尚无为,又崇法治。

黄老之学进一步发展是在西汉前期,但这一时期的黄老思想又具有新的特点,它强调清静无为、与民休息、宽简刑政、约法省禁、务德化民、恢弘礼义、顺乎民欲、应乎时变等等,根据当时政治社会的需要,对先秦的黄老之学进行了改造,使黄老思想成为“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以儒、道、法三者相互渗透与结合的治国指导思想。

可见,此时的黄老思想已非先秦时期的黄老学派,而是为了顺应当时社会发展,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从秦朝的法家思想到西汉初年的黄老思想,这一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其主要原因是黄老思想自身所具有的3个方面的内涵顺应了当时社会的需要,所以被统治者所采用。

下面我们从这3层内涵来解析。

(一)“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秦始皇是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取得了胜利,尝到了法家学说的甜头,因而在建立起统一的秦王朝之后继续推行法家思想和政策,把法家思想发展到最高峰,但也走向了极端化。

汉朝建立之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局势十分严峻,“民失作业,而大饥馑。

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

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

天下既定,发无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

[1]“兵不得休八年,万民苦于甚”,“大城名都散亡,户口可得而数十二三”。

[2]从中可见,西汉初年,统治者面临的是一个经济凋敝、国库空虚、流民四散、民不聊生的残破局面。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xiaom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xiaom

论文编码:安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作者韩继伟系 (院) 政法学院专业法学年级 2005 级学号 05023065指导教师黄斐论文成绩日期 2009年6月6日学生诚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阳师范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名:日期:论文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安阳师范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签名:导师签名:日期: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韩继伟(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安阳 455002)摘要:汉朝董仲舒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事件,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官方正统学说和主流指导思想。

中国古代法制建设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法制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和过程、司法制度等方面,儒家学说都深入的渗透到了其中。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由“独尊儒术”开始。

随着引经决狱进程的推进,法律儒家化成为不可抵挡的潮流。

关键词:儒家化;儒学独尊;董仲舒;引经注律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汉代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里程碑,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可以这么说,“独尊儒术”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要论证这样一个观点,首先,需要认识什么是“独尊儒术”!“独尊儒术”是董仲舒于汉元光元年(前134年)提出的,是汉武帝实行封建思想统治的主要政策,即使儒学成为汉代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

①从儒学独尊的历程来看:汉初,统治者在政治上主张无为而治,经济上实行轻徭薄赋。

西汉中期的论说文章以儒家学说为主流文风转向 代表作

西汉中期的论说文章以儒家学说为主流文风转向 代表作

西汉中期的论说文章以儒家学说为主流文风转向代表作汉武帝时期,西汉王朝达到了强盛的顶点,散文创作也空前繁荣。

它们继续保持了前期散文充满政治激情,有文采,有气势的特点。

在内容和文风方面,这一时期的论说文中又有三种值得注意的倾向。

首先,是出现了一批直接为朝廷歌功颂赞、为现实政治服务的作品。

其代表作家是司马相如。

司马相如(约公元前179—公元前118年)临终前作的一篇赋体《封禅文》,目的就是为了歌颂“大汉之德”,文章写得典雅庄重,辞采缤纷,充满了对汉朝统治者的歌功颂德。

他还有《谏猎疏》、《谕巴蜀檄》和《难蜀父老》三篇文章,前者是由于唐蒙大征巴蜀吏卒以通夜郎、棘人中,引起蜀民不满,皇帝乃派相如赴蜀责唐蒙等,并“谕告蜀民以非上意”,因作此文。

盖世必有非常之人,然后有非常之事;有非常之事,然后有非常之功。

非常者,固常人之所异也。

故曰非常之元,黎民惧焉;及臻厥成,天下晏如也。

夫拯民于沈溺,奉至尊之休德,反衰世之陵夷,继周氏之绝业,天子之急务也。

百姓虽劳,又恶可以已哉?其次是出现了一些感慨士之不遇,抒写牢骚不平的作品。

这一时期朝廷加强了封建专制统治,诸子百家的学说,也受到了限制。

这样呢,言论就不能自由了。

这样一来,文人的实际地位就下降了。

不像战国那个时代自由不受限制,在一个地方不行,可以拍拍屁股就走,去另一个地方谋求高就。

但是,这个时期不行了,它逐渐结束了百家并存和诸侯国养士的局面。

汉武帝施行的酷吏政治又使他们动辄得咎。

酷吏,执行法律很严的官吏。

比如司马迁就因为说了几句话,就触碰了皇威,受到了宫刑。

很多作家感到备受压抑,有志难伸,因而在作品中表达了这种愤懑抑郁之情。

这个时期的代表作品有东方朔(公元前154—公元前93年)的《答客难》。

这是一篇赋体杂文,文中假设客人向作者问难,嘲笑他虽有“博闻辩智”,却难与苏秦、张仪的地位相比。

然后便宜辩解道:“彼一时也,此一时也,岂可同哉!”东方朔这个人很有志向,身材魁梧,但是呢,他在汉武帝面前做了一个小小的郞官,位置很低,汉武帝只是把他当作宫廷谈笑取乐的这样一个人,换句话说皇帝只是把他当作小丑,取乐调节气氛来使用。

法家的发展历程

法家的发展历程

法家的发展历程在中国古代的思想史上,法家是一种重要的思想流派,具有独特的发展历程。

凭借其在政治、司法和国家管理方面的理论贡献,法家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家的思想起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国处于封建社会向奴隶主社会过渡的阶段,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战争频繁,诸侯割据,政治混乱不堪。

面对这种局面,一些思想家开始反思传统的儒家思想,并开始以实证和功利的方式思考社会问题。

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性人物有商鞅、李斯等。

商鞅提出了“变法”的思想,主张采取严厉的法制措施来改革政治制度。

他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废除世袭制、均田法、法律雕琢等,使秦国的综合国力得到大幅提升,从而为秦国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李斯则整理了商鞅的思想,具体化为一系列的制度,并将之与法律规范相结合,形成了法家思想的初步体系。

此后,在秦朝统一六国后,法家的思想逐渐成为国家的官方思想,受到大力推崇。

秦始皇采纳法家思想,实施了一系列的中央集权制度,推行了一部统一的法律,巩固了秦朝的统一和稳定。

然而,秦朝的统治方式过于苛刻和专制,引发了民众的不满,最终导致了秦朝的覆灭。

随着秦朝的灭亡,法家的思想也受到了重创。

在汉朝初期,由于秦朝统治的失利,儒家思想重新得到重视,法家的思想受到压制。

然而,在东汉时期,随着社会的动荡和政治斗争的加剧,法家的思想再次得到了关注。

东汉时期的法家思想主要表现为推崇法治和法律的重要性,将法律作为治国安邦的基础。

法家的影响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长期存在。

尽管法家思想在隋唐以后逐渐衰落,但其对中国政治制度的影响依然深远。

例如,中国官僚制度的形成、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行政治理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家思想的影响。

总的来说,法家的发展历程经历了春秋战国时期的起源、秦朝的兴盛和衰落以及东汉时期的复兴。

法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中国古代思想史上的重要流派之一。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第一节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掌握学习重点1 .了解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 2.“独尊儒术”的原因一、立法指导思想(一)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

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

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

”(汉书·景帝纪》)。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自此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一方面,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权夺利的事件时有发生;诸侯王的势力不断膨胀,称霸一方,甚至对抗中央。

最为激烈的时候上演了“七国之乱”的内战。

另一方面,漠北不断强盛和霸道的匈奴攻势凌厉,行动飘忽不定,严重威胁着汉边疆的安全,而汉朝和亲政策的功效也日益趋于淡化,汉匈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威胁到汉帝国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律的儒家化(一)立法领域“三纲”成为立法原则,而“五常”则成为社会行为准则。

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以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调整社会,是社会成为一个等级鲜明、秩序井然的稳态可控体系。

它知道了汉律的修订并成为汉律的基本内容,诸如“不孝”、“大不敬”、“禽兽行”等罪名无不体现了“三纲”的要求。

所谓“五常”则指仁、义、礼、智、信五种儒家要求的品行。

(二)儒家思想也开始渗透到司法领域中董仲舒,他以“天人感应”理论为基础,将以往的学说加以阐发,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天人所同有也。

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

董仲舒的学说为“秋冬行刑”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秋冬行刑”也被制度化;再就是“春秋决狱”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学习重点: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一、汉初的主要立法及其成果(一)刘邦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二)《九章律》的制订汉律的核心,《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汉律六十篇”的形成《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二、法律形式(一)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就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的“法典”。

汉武帝时期法家思想的演进与转化

汉武帝时期法家思想的演进与转化

汉武帝时期法家思想的演进与转化黄帝、尧舜之前,中国古代社会自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对人际互动、行为准则以及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范化问题。

在时代的演进中,这些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也越来越重要。

法家思想的出现就是这段历史的必然产物。

在所有法家思想的创立者和实践者中,汉武帝无疑是最杰出的一个。

这位伟大的皇帝在自己长达五十余年的执政生涯里,不断推进法家思想的演进与转化,对中国古代思想的进步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法家思想简介在谈论汉武帝时期法家思想的演进与转化之前,我们先来简单介绍一下法家思想。

顾名思义,“法家”就是以法律为核心的一种思想。

它强调君主的权威和法律的作用,认为人性本恶,必须依靠法律和制度来规范人的行为,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在整个中国古代思想史上,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一直是主导性的两种思潮。

它们既有区别,也有共同之处。

比如,儒家思想重视仁爱和尊重人的情感,而法家思想则认为人性本恶,只有奖罚分明才能约束人的行为。

不过,儒家和法家都认为行为准则、社会制度等方面的规范十分重要,只是对它们的看法和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汉武帝时期法家思想的兴起汉武帝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一位非常重要的君主。

他从刚刚成年登基,一直统治了西汉帝国长达54年,在他的执政生涯里,西汉帝国达到了空前的强盛。

同时,他也是一位非常富有文化和思想追求的皇帝。

他本人就是一位热爱法家思想的人物,一直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思想来治理帝国。

在汉武帝时期,法家思想在中国古代思想体系中的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升。

首先,在史学方面,司马迁的《史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家文献。

它强调史书和规范对人治社会的重要性,而司马迁本人也被认为是法家思想的代表。

此外,汉武帝时期还有一位非常杰出的法家思想家,他的名字叫郑国。

郑国主张以刑罚来惩罚犯罪,认为只有刑法严明,才能让百姓安心。

他的思想被汉武帝所认可,并出任御史大夫,成为当时的刑罚制度的领导人。

这也进一步推动了法家思想的发展和演进。

法家思想的演进与转化汉武帝时期的法家思想,与早期的法家思想有一些不同。

西汉中后期的思想学术特点

西汉中后期的思想学术特点

西汉中后期的思想学术特点【摘要】西汉中后期的思想学术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儒家思想的发展、道家与法家的兴起、墨家和名家学说的影响、医学和天文学的发展以及地方志的兴起等方面。

在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在政治、教育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道家与法家也开始崭露头角,不断与儒家争锋。

墨家和名家学说的影响逐渐扩散,对后世的思想产生一定影响。

医学和天文学的发展推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地方志的兴起为后世提供了丰富的历史资料。

西汉中后期的思想学术不仅展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而且对后世的思想传承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是中国思想史上的重要时期。

西汉中后期的思想学术呈现出较高的繁荣和成就,为后世学术研究提供了宝贵的遗产。

【关键词】西汉中后期、思想学术、儒家思想、道家、法家、墨家、名家学说、医学、天文学、地方志、多样性、影响、总体评价。

1. 引言1.1 西汉中后期的思想学术特点西汉中后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思想学术繁荣的时期,各种学术思想在这个时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交流。

这个时期凸显出的思想学术特点包括儒家思想的发展、道家与法家的兴起、墨家和名家学说的影响、医学和天文学的发展以及地方志的兴起。

在这个时期,人们对各种学术思想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各种不同学派的思想相互融合,形成了丰富多彩的学术景观。

儒家思想在西汉中后期继续发展,形成了多种派别,如新儒家和旧儒家。

道家和法家的思想也在这个时期得到了重视,对中国古代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墨家和名家学说的影响在这个时期也相当显著,对中国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医学和天文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为后来的医学和天文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地方志的兴起则使人们更加了解中国各地的社会风俗和历史文化。

西汉中后期的思想学术呈现出丰富多样的特点,对后世的思想学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一时期的学术成就在中国古代文化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2. 正文2.1 儒家思想发展西汉中后期,儒家思想在思想学术界依然占据重要地位,同时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发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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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汉中期儒家思想的法家化朱洪波(陕西理工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法学专业051班陕西汉中 723001)指导老师:胡瀚[摘要]: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是以“三代之治”为其精神源头,具有理想主义的色彩,并不适应以法家学说建立的君主专制制度。

但在汉初儒生通过对儒家思想进行法家化的改造,“援法入儒”,接受了法家的君臣观,并提出“三纲”、“德主刑辅”的思想,实现了法律思想的转变,从而完成了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契合。

改造后的儒家思想在很长时间里占据中国社会思想舞台的中心,并对中国政治法律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家君臣关系德主刑辅三纲儒家思想自孔子立,后经孟子荀子等人的发展,结构逐渐完善和丰富,然而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以“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

于是鼓吹君主专制,严格君臣上下之分,严刑峻法,严厉打击各项犯罪的法家学说受到秦朝统治者的青睐,而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的重创。

然而历史的来看,传统中国的政治实践反复证明:无德惟刑或无刑惟德都将导致社会的不安与统治的失败。

秦二世而亡,一定程度上宣告了法家思想的失败。

于是,继秦之后的汉王朝的统治者们一直试图将儒家的“德”和法家的“刑”熔为一炉,以便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

武帝时期,董仲舒远承孔孟,近取荀子,兼收阴阳五行及某些神权思想因素,以法家精神改造儒学,从而实现了儒学同政权的有机结合,成为国家意识形态。

从而使儒家熔伦理和法律为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护伦理原则服务,使伦理驾于法律之上,并成为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

此时,以儒学为表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正式确立,而且深刻影响了后世近两千年,并根深蒂固地影响着当今国人。

本文将着重分析董仲舒以法家精神改造孔孟法律思想及法家化的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历史进程的影响,理性认识儒家思想法家化的意义及其对传统法制的影响。

一、先秦儒家思想基本内容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这一儒家思想核心。

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

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

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

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

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二、儒家思想法家化的背景与原因既然说从汉代开始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的统治思想或者说是其统治了中国人的思想及行为,那么儒家思想又是如何达到这一登峰造极之效果的呢?这便是汉儒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统思想并为汉武帝采纳,进而董仲舒更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又为汉武帝采纳开始的。

1.儒家思想法家化的历史背景经历了秦朝的苛政和楚汉之争的多年战乱,汉初统治者着重于重建社会生产力,实行以“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为中心统治,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发展,生产力和社会财富世大的发展和积攒,而汉初分封的诸侯王也因此而势力强大起来,构成对中央集权的威胁,至此汉初“无为而治”的思想对这种威胁似乎有些力不从心,而单纯依靠法家思想的统治又会引至秦朝灭亡悲剧的重演。

所以,统治者急需一种比黄老思想更有力,比法家思想更温柔的手段来施行统治。

汉武帝下“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诏书,而董仲舒对以《春秋》大一统之思想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大德施教化,辅之以刑罚,即德主刑辅,为武帝采纳,至此儒家思想重登中国政治历史舞台。

2.儒家思想法家化的政治原因秦重用商鞅实现富国强兵,重法家学说而实现一统。

秦统一后便以法家学说为理论支撑,建立以皇帝为核心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这一时期秦起用法家的“别黑白而定一尊”[1],臣民思想“一体化”的主张,欲以统一的思想来维护统一的中央集权。

推行文化专制,对先秦以来除法家的百家之学实行全面禁绝。

而儒学因其具有强烈的“入世”精神和儒者的“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2]的“议政”精神,更是难逃厄运。

儒学经“焚书”、“坑儒”,几乎遭到了毁灭性的扼杀,发展之路尽绝。

秦将法家之学放置于“一统”的地位,同时更将法家之术推向极端,“以力服人”,以刑杀镇压,任刑滥杀,终因暴政致二世而亡。

汉为避秦因暴政而致命途短祚之覆辙,抛弃了法家学说,亦否定了文化专制的政策。

虽汉初统治者推行黄老之学,儒学仍被拒之于门外,但相对宽松的文化环境,使儒学获得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汉承秦制”,法家之学虽被抛弃,但依托法家学说建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却被继承了下来,此时汉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政治模式就缺失了理论支援。

同时就汉初统治者来说,当时诸种学说多元化发展,也不利于统一的中央集权的维护,亦需要一个可以被定于“一尊”的思想,以维护社会和政治秩序。

这就为儒学复兴提供了契机,并为其发展提供了方向,即汉儒要对先秦儒学进行“法家化”的改造。

三、儒家思想法家化的具体表现汉继承了秦时建立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体制,但因否定了法家学说,从而使君主专制制度在合法性产生了先天不足——缺乏意识形态的解释和辩护。

而“约法省禁”的法制指导思想更无法应对当时的社会形势。

因此汉初统治者亟需在学理上弥补合法性上的缺陷,也更需要一种新的理论作为统治思想。

儒学要复兴甚至获得“一尊”的地位,必须填补因法家思想被抛弃所造成的理论缺位。

法家化就成为儒学转变其法律思想的必然的路径选择。

1.儒学君臣观的法家化——从相对到绝对君主专制制度当中皇帝是核心,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

这一政治系统稳定的关键就是要保证皇帝的权威。

“尊君卑臣”是维系以皇帝为核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这种绝对的君臣观是法家提出的。

汉初儒家思想的法家化首先就表现在君臣观念的根本转变,由先秦儒家相对的君臣观转为绝对化的君臣观——尊君卑臣。

在先秦儒家系统中,具有强烈的“入世”精神,但“道”高于“政”却是儒家坚持的基本原则。

孔子的理想是“帝王师”[3],孟子的“民贵君轻”[4]论,都是对君主的一种限制。

荀子的“从道不从君”,“用则可,不用则去”[5]则进一步表明了先秦儒学的最高政治理念。

在先秦儒家看来,君臣关系以“义”合,“内圣外王”既是儒家的最高理想,又是儒家对君王的一种资格诉求。

君臣关系在先秦儒学中只具有相对的意义。

法家则是主张“尊君卑臣”的,认为“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乃“天下之常道”[6]反对把君臣关系解释为相对性的。

汉儒为与君主专制联姻,抛弃了孟子的“君轻”论,荀子的“从道不从君”论,代之以法家的“尊君卑臣”论。

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汉代第一个在政治上得意的儒生,被称为“汉代第一个法家化的‘儒宗’”[7] 的叔孙通是肇其端者。

汉初礼制不备,史称“群臣饮酒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高帝患之。

”[8]叔孙通请求由他到鲁地去征召儒生及弟子“共起朝仪”将“采古礼与秦仪杂就之”。

后其所制定的朝仪被采用,首次朝仪后刘邦大喜道“吾今日乃知皇帝之贵也”。

但朝仪的实质就是秦廷那一套“尊君卑臣”的礼节。

叔孙通把“尊君卑臣”变成儒家政治系统的一部分,迈出了儒学法家化的第一步。

叔孙通之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侯拜相”的儒生公孙弘则把“尊君卑臣”的原则进一步推广到君臣的生活方式之中。

《史记·平津侯列传》载,公孙弘“每朝会议,令人主自择,不肯面折廷争”,“尝与公卿议,至上前,皆背其约以顺上意”。

他的“不肯面折廷争”和“以顺上意”无疑是对儒家“诤谏”和“议政”的传统的一种阉割。

总之,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愿损伤君主的尊严。

经过叔孙通和公孙弘等人“曲学以阿世”,源于法家,而原为儒家所反对的“尊君卑臣”的观念渐为汉儒所接受。

但真正将“尊君卑臣”理论化并将其输入儒学系统的是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中指出:“春秋之义,臣有恶,君名美,欲其由君也”。

“是故春秋君不名恶,善皆归于君,恶皆归于臣。

臣之义比于地,故为人臣下者,视地之事天也。

”这表明汉儒在理论上已经吸纳了这种观念。

他虽然用“天人感应”说来限制君主,可见他并不想将“道统”整个托付给帝王,就这一点来说此时的儒学理论框架依然还是先秦的传统,但此时的框架只是起到“缘饰”的作用,给“尊君卑臣”论以合理化的理论确认而已。

董仲舒巧妙地用儒家的外衣罩着法家“尊君卑臣”的思想内核,至此儒学君臣观已彻底法家化,从而使儒学在君臣观上为君主专制提供了合理性的解释,为其实现被定于“一尊”的理想奠定了基础。

2.儒家基本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法家化——“三纲”的产生我国集中体现君主专制体制基本道德原则和规范的理论框架是以“君”为中心的“三纲”,其起着为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等级秩序的神圣性和合理性而辩护的作用,成为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基本理论,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维护和提倡。

近现代学人批判儒家,尤集矢于“三纲”。

然而“三纲”说并非先秦儒家所有,“三纲”二字最早见于《韩非子》这一法家著作,而“三纲五常”连用则是在董仲舒之后的《白虎通义》中。

它也是汉初儒学法家化的结果。

孔子曾提出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仁义礼智等伦理道德观念。

孟子进而提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伦”道德规范。

然而在孔子所说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说君要像君,臣要像臣,父要像父,子要像子,互相都有责任和义务。

孔子和孟子对这种君臣关系都有说明。

孔子说:“以道为君,不可则止。

”[9]孟子更激进,主张“君有大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

”[10]先秦儒家强调秩序,但这种秩序并不是绝对的,其所提倡的伦常是双向的,即秩序的维持需要由关系双方共同承担,这是先秦儒学基本道德原则和规范。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里说:“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

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这就是后世儒家所谓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说。

董仲舒认为,在人伦关系中,君臣、父子、夫妇三种关系是最主要的,而这三种关系存在着天定的、永恒不变的主从关系:君为主、臣为从;父为主,子为从;夫为主,妻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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