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 131.1—2016 铅酸蓄电池二次利用 第1部分:总则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6版)
铅酸蓄电池第 2 部分:内燃机车用阀 GB/T 2408-2008 塑料 燃烧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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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用铅酸蓄电池
控式铅酸蓄电池
的测定 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 7404.1-2013 轨道交通车辆用 JB/T 11256-2011 铅酸蓄电池槽
铅酸蓄电池第 1 部分:电力机车、地 盖封合 技术规范
铁车辆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注:开口式铅酸蓄电池是指电池盖上有能析出气体产物的一个或多个排气装置,但酸雾未经过 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一致的铅酸蓄电池。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八条 企业申请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除通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外,在申请书 中“申报产品基本情况中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栏应申明“企业不生产开口式铅酸 蓄电池及含镉高于 0.002%的铅酸蓄电池”。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令第 21 号)的要求,淘汰落后产品“开口式普通铅酸电池、含镉高于 0.002%的 铅酸蓄电池(2013)”。
编号:XK06-006
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ZTT2218.2-2016 蓄电池检测规范 高温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V1.0_20160411
5 检测方法 5.1 测量仪表要求 所用仪表的量程应随被测电流和电压的量值而确定,指针表读数应在量程内的后三分 之一范围内,精度如表 2 所示。 表2 仪表要求
仪表名称 电压表 电流表 温度计 计时仪表 压力表 磅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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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精度 应不低于 0.5 级 应不低于 0.5 级 应不低于 0.5℃ 应不低于±1s/h,按时、分、秒分度 应不低于 0.25 级 误差应不超过 1%
Q/ZTT 2218.2—2016
5.2 检测方法及标准 蓄电池检测方法如表 3 所示。 表3 高温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质量检测方法及标准
序 号 1 2 3 4 检测项目 外观 结构 重量 (kg)
注1
检测方法及标准 目测,蓄电池外观不得有变形、漏液、裂纹及污迹;标志应清晰。 目测,蓄电池的正、负极端子应有明显标志,且便于连接;其极性、端子 应符合厂家产品图样。蓄电池内部结构应符合厂家的设计及工艺要求。 称重。一般高温型蓄电池应高于附录 C 中规定的下限值;高温前置端子型 蓄电池应符合 Q/ZTT 2217.2-2016 附表 A.1 的要求。 测量外形尺寸。一般高温型蓄电池应与厂家提交的文件保持一致;高温前 置端子型蓄电池应符合 Q/ZTT 2217.2-2016 附表 A.1 的要求。 完全充电的蓄电池静置 1h,在 25℃的环境中,蓄电池以 1.0I10 电流放电, 终止电压(单体)为 1.80V。对于送检样品,10h 率实测基准容量 Ce 的范围 应满足:Ce∈[C10,1.1C10];对于抽检样品,Ce 应满足下限值。 完全充电的蓄电池静置 1h,在 25℃的环境中,蓄电池以 2.5I10 电流放电, 终止电压 (单体) 为 1.80V。 在第 3 次循环之前, 3h 率容量应不低于 0.75Ce。 完全充电的蓄电池静置 1h,在 25℃的环境中,蓄电池以 5.5I10 电流放电, 终止电压(单体)为 1.75V。在第 3 次循环之前,1h 率容量应不低于 0.55 Ce。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国家标准解读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国家标准解读①王彩娟1,朱相欢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吴江海关,江苏吴江 215200;2.苏州市吴江区检验检测中心,江苏吴江 215200)摘要:伴随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热点效应,车用动力电池进入高速发展期。
但车用电池寿命有限,国内第一批进入市场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已陆续进入退役期,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需求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规范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流程,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20年新发布了3个车用电池回收利用的国家标准,标志着车用电池回收利用标准体系的逐步建立。
本文解读了现有车用电池回收利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期为车用电池回收企业及时对标国标要求,不断完善回收利用能力和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提供技术参考。
关键词:车用电池;回收利用;国家标准中图分类号:TM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23(2020)04-0211-05Interpretation of GB Standard for Recovery and Utilizationof Automotive Power BatteryWANG Cai-juan1,ZHU Xiang-huan2(1.Wujiang Customs District P.R.CHINA,Wujiang,Jiangsu Province,215200,China;2.Wujiang District Inspection and testing center,Wujiang,Jiangsu Province,215200,China)Abstract:With the new energy automobile industry becoming a hot issue,the period of high-speeddevelopment is entered by the vehicle power battery.But the life of vehicle battery is limited,theretirement period is appeared by the first batch of new energy vehicle power battery entered to themarket in China,the recycling demand of power battery is increasingly prominent.To furtherstandardize the process of power battery recycling,three new national standards for vehiclebattery recycling were issued by the GB Standardization Committee in 2020,marking the gradualestablishment of the standard system for vehicle battery recycling.The requirements of currentnational standards for vehicle battery recycling are interpreted in this paper to provide technicalreference for vehicle battery recycling enterprises to improve their recycling capacity and marketcompetitiveness.Keywords:Automotive power battery;Recovery and utilization;GB Standard1 引言近年来,新能源汽车成为行业热点,作为新能源汽车“电源”的动力电池也进入高速发展期。
废铅蓄电池规范化管理指南(试行)
废铅蓄电池规范化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探索建立完善的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处置体系,防止废铅蓄电池在回收过程中污染环境,遏制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环境污染,实现资源循环和环境保护双重效益,根据我省铅蓄电池产品生产、销售和消费后的回收、循环利用、最终处置现状,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境内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地区和单位;试点期间应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本指南。
2.术语概念2.1废铅蓄电池:指丧失蓄电功能的铅蓄电池产品。
2.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PR):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
2.3生产者责任组织(PROs):指通过行业联合的方式成立的产品回收组织,负责建立共用的产品回收体系,专业从事产品回收、处理、循环利用。
2.4电池生产企业:指符合环保要求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2.5再生铅企业:指将废铅蓄电池按环保要求拆解分选后,经冶炼生产再生铅的企业。
需有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6收集网点:铅蓄电池销售网点如铅蓄电池分销或零售店、机动车4S店、电动车维修店、汽修厂等可作为收集网点收集废铅蓄电池。
2.7溯源管理:指利用溯源管理平台,采用二维码识别的技术,实现废铅蓄电池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追踪和管理。
2.8回收授权书:指电池生产企业或再生铅企业赋予电池销售网络或第三方回收企业可回收废铅蓄电池权利的书面授权。
2.9溯源平台注册卡:溯源平台在企业完成注册后发放注册卡。
3.编制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版)3.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3.3《关于印发互联网+绿色生态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70号)3.4《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3.5《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3.6《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商流通函〔2016〕206号)3.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3.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1999年第5号)3.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3.10《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09)3.11《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0号)3.12《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85号)4.企业、政府和消费者责任指铅蓄电池产品丧失蓄电功能后,在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过程中,企业、政府和个人应履行的责任。
发改委印发关于《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
olicy 政 策40P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Lead Battery Recyclingand Utilization (Draft for Comment)发改委印发关于《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 号)以及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为规范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行为,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控制环境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铅蓄电池,包括作为启动电池、动力电池、工业电池等用途的各类铅蓄电池。
第三条 (管理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建立铅蓄电池回收利用协作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的制度设计及监督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铅蓄电池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要求,规范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了《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23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填写意见反馈表,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产和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规范和管理,生态环境部负责铅蓄电池生产、回收、利用和处置环节的环境管理,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标准、标识制定及市场监管工作。
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二零一五年二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项目来源 (1)1.2编制过程 (1)2 行业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和评价指标体系编制意义 (2)2.1再生铅行业发展现状 (2)2.1.1 再生铅行业概况 (2)2.1.2 生产工艺 (2)2.2再生铅行业存在的问题 (6)2.3评价指标体系编制意义 (7)3 适用范围 (7)4 编制依据和参考资料 (7)4.1编制依据 (7)4.2参考资料 (8)5 编制步骤 (9)5.1了解基本情况 (9)5.2实地调研 (9)6 指标的选取和确定 (9)6.1选取原则 (9)6.2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10)6.3指标的确定 (10)6.3.1 生产工艺与装备指标 (11)6.3.2 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 (13)6.3.3 产品质量指标 (14)6.3.4 资源综合利用指标 (14)6.3.5 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 (15)6.3.6 环境管理要求 (20)6.3.7 采样和监测 (20)7 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的可行性 (20)1 项目背景1.1 项目来源有色金属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原材料产业,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再生金属循环利用是解决资源短缺的有效途径,再生金属行业已成为我国有色金属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6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将环境领域的综合治污与废物循环利用列入了优先主题的范畴。
2011年2月国务院批复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明确了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计划在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事故应急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
2011年1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的文件,指出了我国废旧有色金属回收、拆解及利用环节标准规范较为薄弱,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等内容。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优化存量、保护环境、有序发展的原则,制定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一)新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相应功能区建设,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9)的要求。
有条件的地区应将现有生产企业逐步迁入工业园区。
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二、生产能力(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算,下同)。
(二)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极板)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
(三)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或采用扩展式(拉网、冲孔、连铸连轧等)板栅制造工艺的生产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三、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指采用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一致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现有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生产能力应予以淘汰。
(二)新建、改扩建商品极板生产项目。
(三)新建、改扩建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蓄电池的生产项目。
(四)新建、改扩建干式荷电铅蓄电池(内部不含电解质,极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状态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
《铅酸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编制说明
附件3《铅酸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编 制 说 明(征求意见稿)《铅酸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编制组2012年11月—13—项目名称:铅酸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项目统一编号:22.1.1承担单位: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编制组主要成员:陈扬,张正洁,王红梅,孙晓峰,冯钦忠,刘俐媛,刘茜,李键。
项目管理负责单位及负责人:清华大学环境学院高志永技术处项目负责人:刘睿倩—14—目录1 项目背景 (16)1.1 任务由来 (16)1.2 工作过程 (16)2 铅酸蓄电池生产及再生行业产排污及污染控制情况 (17)2.1 国际铅酸蓄电池生产及再生行业发展概况 (17)2.2 我国铅酸蓄电池生产及再生行业发展概况 (18)3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22)3.1 国家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22)3.2 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中的环保要求 (23)3.3 行业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23)4 国内外相关污染防治技术及政策情况 (26)4.1 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情况 (26)4.2 国外对废铅酸蓄电池相关领域的污染控制要求 (27)4.3 国内技术政策情况的研究 (32)5 铅酸蓄电池生产及再生行业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36)5.1 铅蓄电池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分析 (36)5.2 铅蓄电池再生工艺及污染治理分析 (39)5.3 铅酸蓄电池生产及再生行业污染防治技术现状 (44)6 技术政策编制的基本思路、技术路线和编制方法 (49)6.1 基本原则 (49)6.2 技术路线 (50)6.3 编制方法 (50)7 技术政策主要条文的编制说明 (51)7.1 对《总则》主要条文的编制说明 (51)7.2 对《清洁生产》主要条文的编制说明 (53)7.3 对《大气污染防治》主要条文的编制说明 (56)7.4 对《水污染防治》主要条文的编制说明 (58)7.5 对《固体废物处置与综合利用》主要条文的编制说明 (59)7.6 对《鼓励研发新技术、新材料》主要条文的编制说明 (59)—15—《铅酸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编制说明1 项目背景1.1 任务由来为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依据《关于开展2012年度国家环境技术管理项目计划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328号),将《铅酸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列入2012年度国家环境技术管理项目计划。
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附件1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一、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规范污染治理和管理行为,引领铅蓄电池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促进行业的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过程,其中铅蓄电池生产包括铅粉制造、极板制造、涂板、化成、组装等工艺过程,铅蓄电池再生包括破碎分选、脱硫、熔炼等工艺过程。
铅蓄电池在收集、运输和贮存等环节的技术管理要求由《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
(三)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源头控制和生产过程污染防控、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利用与处置、鼓励研发的新技术等内容,为铅蓄电池行业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管理和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四)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应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力度,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水平。
(五)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应遵循全过程污染控制原则,以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为核心,以污染预防为重点,积极推进源头减量替—3—代,突出生产过程控制,规范资源再生利用,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推进环境信息公开。
(六)铅蓄电池行业应对含铅废气、含铅废水、含铅废渣及硫酸雾等进行重点防治,防止累积性污染,鼓励铅蓄电池企业达到一级清洁生产水平。
二、源头控制与生产过程污染防控(一)铅蓄电池企业原料的运输、贮存和备料等过程应采取措施,防止物料扬撒,不应露天堆放原料及中间产品。
(二)优化铅蓄电池产品的生态设计,逐步减少或淘汰铅蓄电池中镉、砷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
(三)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的熔铅、铸板及铅零件工序应在封闭车间内进行,产生烟尘的部位应设局部负压设施,收集的废气进入废气处理设施。
根据产品类型的不同,应采用连铸连轧、连冲、拉网、压铸或者集中供铅(指采用一台熔铅炉为两台以上铸板机供铅)的重力浇铸板栅制造技术。
再生铅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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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火法冶炼工序
3.1.2.1 反射炉熔炼技术
该技术是以煤气或天然气为燃料,以碳酸钠、无烟煤及生石灰等为辅助原料, 采用反射炉作为熔炼设备对含铅废料进行高温还原的熔炼技术。
该技术操作简单、投资少、适应性强。但环境污染重、能耗高,生产效率和 热效率较低,且是间断作业,不易实现自动化控制。
阴极板冲洗水、地面冲洗 重金属(铅、锑、砷、镉等)、硅氟
水
酸、悬浮物
淋洗塔、脱硫塔、湿式除 重金属(铅、锑、砷、镉等)、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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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来源
产污节点
主要污染物
尘器
污水处理
水池、水泵等跑、冒、滴、 重金属(铅、锑、砷、镉等)、酸/
漏
碱、盐类
注:①预脱硫-还原熔炼-精炼工艺、湿法冶炼工艺;②再生铅和矿产铅混合熔炼工艺。
重金属(铅、锑、砷、镉等)、悬浮 物(SS)、盐类
制酸系统烟气净化装置 重金属(铅、锑、砷、镉等)、污酸
脱硫铅膏浸出槽、电解槽、
循环槽、储液槽、高位槽、 重金属(铅、锑、砷、镉等)、硅氟
阴极板冲洗水、阳极板冲 酸、碱
洗水、地面冲洗水
炉窑设备冷却水套、车间 重金属(铅、锑、砷、镉等)、悬浮
冲洗水
物(SS)、盐类
2.2.4 噪声污染
再生铅冶炼过程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机械噪声和空气动力噪声,主要噪声源 有:破碎分选设备、鼓风机、除尘风机等各类除尘风机及各种泵类,其噪声声级 可达到 85dB(A)~120dB(A)。再生铅冶炼主要噪声污染及来源如表 4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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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再生铅主要噪声污染及来源
噪声源
破碎分选设备 汽化冷却装置
3.1.1.2 铅膏预脱硫技术
清洁生产标准废铅酸蓄电池铅回收业
≤1000
≤70mg/m3 ≥10mg/m3 ≤4.0% ≤66.67mg/L
≥95% ≥95% 100%回收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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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冷却水 六、环境管理要求 环境法律法规标
准 组织机构 环境审核 废物处理
生产过程 环境管理
相关环境管理
一级 100%循环利用
焦率=G焦炭 ×100% G 炉料
式中:
G焦炭 -焦炭总量,单位为吨(t) G炉料 -炉料总量,单位为吨(t)
5.4.2 渣含铅(%)
渣含铅=G渣中铅 ×100% G 渣总量
式中:
G渣中铅 -炉渣中的铅含量,单位为吨(t) G渣总量 -炉渣总量,单位为吨(t)
5.4.3 煤单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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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式中:
煤单耗= G 耗煤量 × 100 % G 产铅量
二级 80%循环利用
三级 70%循环利用
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国
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如 GB9078、GB16297 等)
设专门环境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1、按照 GH/T24001 建立 环境管理制度健全,原始记录及统计数据齐全有效。
运行环境管理体系,相 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废物处置方法处置废物;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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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规范性技术要求............................................................. 2 5 数据采集和计算方法 ......................................................... 4 6 标准的实施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