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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2014修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2014修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201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16•【文号】汇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汇发[2014]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为符合国际收支统计国际新标准,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

同时,根据新国家标准,启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上述两项新分类和代码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现就具体实施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调整主要涉及的代码(一)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用于涉外收支交易申报。

涉外收支交易是指国际收支交易和其他与涉外收支业务有关的经济交易。

本次修订并发布的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为《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以下简称新交易代码,见附件1)。

《涉外收支交易代码表(收入/支出)》见附件2。

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境内收付款、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的交易编码应在此范围内选填。

(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申报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随同新交易代码调整。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采用了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的部分内容:其中收入未启用“121050”、“121060”、“121070”、“521010”、“621050”、“621060”、“621070”、“622040”、“622050”、“622060”、“622070”、“821041”、“821042”、“822041”、“822042”、“822050”和以“92”开头的收入交易代码;支出未启用“121050”、“121060”、“121070”、“521010”、“621040”、“621050”、“621060”、“621070”、“622040”、“622050”、“622060”、“622070”、“821041”、“821042”、“822041”、“822042”、“822050”和以“92”开头的支出交易代码。

C类企业外汇收入登记管理指南

C类企业外汇收入登记管理指南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企业应当持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外汇局登记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支)局
年 月 日
金融机构办理情况 币种: 金额: 申报号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币种: 金额: 申报号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
(本登记表截至 年 月 日有效)
C类企业外汇收入登记管理指南
外汇局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手续。
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入;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8、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简称《登记表》,见附件),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3、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4、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
5、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

最新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进口付汇业务办理指南

最新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进口付汇业务办理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进口付汇业务办理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进口付汇业务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南宁市滨湖路58号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一楼大厅8号柜台办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目录业务种类页码一、企业进口付汇业务办理流程图 P2二、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管理业务 P3三、进口付汇登记业务 P4-P5四、进口付汇逐笔报告业务 p6-P7五、进口付汇现场核查业务 P8-P11六、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项下进口货物信息变更业务 P12七、附件 P13-P28企业进口付汇业务办理流程图注:1.虚线内容为银行、海关业务操作部分,椭圆形内容(黄色部分)并非所有企业都要办理,是为极少数特殊企业需要办理的业务。

2.A(正常)、B(关注)、C(风险)类企业:企业可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查询本企业的等级。

3.总量核查指标:企业可通过核查系统进行查询,分为定期总量核查指标(正常区间为80%-120%),收汇总量核查指标(正常区间为90%-110%),正常区间之外均属总量核查指标异常企业4.辅导期:指企业列入名录后自发生第一笔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一、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管理业务(一)名录登记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 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6.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

7.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名录变更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进口单位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付汇外汇管理局管理规定

企业付汇外汇管理局管理规定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下发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下发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下发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11.20•【文号】汇发[1998]第80号•【施行日期】199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下发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第80号1998年11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政策性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金融机构代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号前12位)是唯一标识各金融机构或其下设机构的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统一确定编制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代码的编制和使用,现将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下发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原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发布(参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附件4.2和[98]汇国函字第45号文附件3的规定);二、金融机构以书面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代码。

外汇局以《关于下发金融机构代码的通知》的形式向金融机构及其下属机构逐一发放代码。

《金融机构代码申请表》、《关于下发金融机构代码的通知》和《金融机构代码确认回执》的内容及格式见附件l、2;三、现已使用金融机构代码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直接以《关于下发金融机构代码的通知》的方式,对其代码予以确认(见附件2),不再需要金融机构提出申请。

四、为配合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在全国的推广工作,各分局应立即展开金融机构代码的编制和下发工作,并于1998年12月1日前完成;五、各一级分局负责对辖内1999年1月1日前的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并制作成EXCEL表格文件(格式见附件3),以计算机磁盘文件方式,于1999年1月20日之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2.0版操作指南

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2.0版操作指南

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2.0版操作指南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2.0版(以下简称“个人购汇系统”)于2006年5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系统通过外汇局、银行联网,实现个人购汇业务操作电子化和对个人购汇业务的实时监管。

商业银行开办个人购汇业务须向外汇局申请业务准入,并通过本系统办理购汇交易。

一、系统访问方式(一)“个人购汇系统”采用B/S结构,以Web页面做为最终用户界面,本系统适用的浏览器版本是IE5.0以上。

外汇局用户通过外汇局内部网络访问系统,银行用户通过与外汇局总局建立专网连接访问系统。

(二)经过设置成为本系统的合法用户后,只要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个人购汇系统”地址:http://197.0.244.8,就会出现系统主页面,在主页面中输入:用户机构代码、用户ID、用户密码进行注册登记,就可以使用系统的功能。

登录后,如长时间不操作,下次操作时需要重新登录系统。

(三)“个人购汇系统”对外的业务工作时间(即银行和分局可以登录系统操作业务)为:上午7:00-晚上 10:00,其余时间为系统后台批处理和维护时间,但具体的营业时间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节假日系统正常对外服务。

二、用户设置与管理(一)“个人购汇系统”根据用户的所属机构和职责不同,按所属机构和角色对系统用户进行组织和管理,每个用户隶属于一个特定机构,并有一个固定的角色。

系统用户角色和权限分配如下:(二)“个人购汇系统”中的机构包括:外汇总局、各级外汇分支局、开办个人售汇业务的各银行营业网点、各银行总行个人购汇业务管理部门和省级分行个人购汇业务管理部门。

每个机构在系统中有唯一的机构代码,外汇局机构代码为6位,银行机构代码为12位(由外汇局在业务准入时编制)。

每个机构独立地管理本机构的用户,系统为每个机构创建一个具有“业务权限管理员”角色的用户,由该用户负责维护(包括增加、修改、查询、重置密码等工作)本机构的用户。

(三)“个人购汇系统”中的用户由本机构业务权限管理员登录系统后用“用户管理->增加用户”功能创建,创建用户时要输入用户ID、用户姓名和用户初始密码。

外汇局代码表-20190612

外汇局代码表-20190612

150784 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尔古纳市支局
1508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中心支局
150824 国家外汇管理局乌拉特中旗支局
150900 国家外汇管理局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局
1522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兴安盟中心支局
152500 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中心支局
152501 支局
320281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阴市支局
江阴市支局
3202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宜兴市支局
宜兴市支局
3203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徐州市中心支局
徐州市中心支局
320324 国家外汇管理局睢宁县支局
睢宁县支局
320381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沂市支局
新沂市支局
320382 国家外汇管理局邳州市支局
210283 国家外汇管理局庄河市支局
210300 国家外汇管理局鞍山市中心支局
210381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城市支局
210400 国家外汇管理局抚顺市中心支局
210500 国家外汇管理局本溪市中心支局
210600 国家外汇管理局丹东市中心支局
210681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港市支局
210700 国家外汇管理局锦州市中心支局
130124 国家外汇管理局栾城支局
栾城支局
130128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泽县支局
130129 国家外汇管理局赞皇县支局
130130 国家外汇管理局无极县支局
130131 国家外汇管理局平山县支局
13013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元氏县支局
130133 国家外汇管理局赵县支局
130181 国家外汇管理局辛集市支局
210800 国家外汇管理局营口市中心支局
210900 国家外汇管理局阜新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18•【文号】汇发[2003]131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2003年11月18日汇发[2003]1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解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的赋码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的规定,将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的特殊机构赋予代码。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

现将该《规程》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该《规程》实施后,银行自行为特殊机构编制的代码、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自行为特殊机构赋予的代码一律停止使用,特殊机构应当按照《规程》的规定申领特殊机构代码。

二、请各外汇局分支局做好特殊机构新旧代码的对照表,以便于特殊机构申报信息的前后衔接。

三、各外汇局分支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码工作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特殊机构代码的申领、赋码和管理工作。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将此文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包括外资银行)。

附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附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精神,切实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制定本规程。

附表:《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附表:《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6、填表说明中对第 1 条做相应的修改,并补充第 2
条内容以对金融机构的总部或总行的上级机构编码
的填写做出指导。
你单位《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收悉。根据《国
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 1、为行文规范化,在《通
行)》的有关规定,我局现将
提供的信息编制或停用有关外汇局 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
代码。除总局使用 100000 外,其他 明有关情况,报总局标准主管部门。
分支局外汇局代码的初始赋码值一 (三)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根据人事司或分局标准主管部
般使用其所在行政区划的行政区划 门提供的信息,新增或调整外汇局代码及档案信息,
金融机构应分别向迁出地和迁入地外汇局申请信息 同第 15 条的修改原因。
的情况进行补充。

要素变更。”
第六十一 金融机构依法终止或注销的,应填 金融机构依法终止或注销的,应由其上级机构填写 明确金融机构依法终止 22
条第(三) 写《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申请表》, 《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申请表》,并到所在地外汇局 或注销时,负责办理停
码编制规则进行利用和解释,以减 小对代码编制规则的依赖。
小对代码编制规则的依赖。
增加第六
5
条第(七) 新增内容
项条款
信息系统建设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 统代码标准共享开发规范(试行)》(以下简称“《代 增加系统建设时的开发 码共享开发规范》”,另文发布)的要求,开发相应的 规范。 功能,保证与代码系统中外汇代码标准一致。
…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编码 …
同第 12 条的修改原因。
项中第 3
1、将“金融许可证金融
…如金融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8.10•【文号】汇综发[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101号2009年08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的代码标准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在明确代码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的基础上,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岗位职责和人员。

如果主管部门或人员发生变动,应做好工作交接。

各分局应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内部管理制度报总局信息中心备案(电子稿发至内部门户网邮箱:plan@icsafe)。

二、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宜(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中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8]119号)中要求由各分支局国际收支部门完成的工作,由各分支局代码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分支局应按照《细则》的规定,通过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简称“代码系统”)做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有关的金融机构标识码查询、赋码和维护工作,不再打印和传真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页到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将金融机构标识码变动情况提供给中国电子口岸,以便于银行到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领取ic卡。

三、各分支局应认真贯彻执行《细则》有关规定,对于金融机构标识码的新增、要素变更和停用等,各分支局应先在代码系统中进行维护,然后再根据代码系统发布的标准在现有各信息系统中进行维护。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和行业属性代码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和行业属性代码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和行业属性代码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17•【文号】汇国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和行业属性代码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汇国发[2014]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际收支处:国家外汇管理局计划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启用新版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新国家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主要用于标示涉外经济主体所处行业类别,以便于按行业进行统计和分析。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业属性代码参考国标中门类、大类的分类标准编制而成(新旧行业属性代码及对照关系表见附件1)。

为确保新版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和行业属性代码(以下简称新代码)顺利转换,现将新代码转换的初步方案预通知你处,并请你处做好对银行的督促指导工作。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新代码转换的初步方案5月1日起,申报主体应按照新代码进行涉外收支申报,5月1日前发生但尚未申报的涉外收付业务(以及修改错漏报数据)5月1日后同样按照新代码申报。

存量历史业务数据和档案数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各银行自行处理。

各银行应在5月1日零时,在业务系统中启用新代码。

5月1日至5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暂不接受银行报送数据,5月4日开放接收。

新代码转换方案以正式发文为准。

二、近期工作安排请你处及时通知辖内银行总行从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下载新旧行业属性代码及对照关系表,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调整相关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3]102号)的要求,督促辖内银行开展两类代码调整的相关准备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欧元”币种代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欧元”币种代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欧元”币种代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9.01.20•【文号】汇发[1999]23号•【施行日期】1999.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欧元”币种代码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1月20日汇发[1999]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现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中有关“欧元”的事项通知如下:一、由于我国尚未发布“欧元”币种的国家标准代码,故对于1999年1月1日以后(含1999年1月1日)发生的业务,各申报主体在填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或申报表过程中涉及“欧元”时,均暂时采用国际标准代码。

“欧元”币种的国际标准代码:英文缩写代码为“EUR”,数字代码为“958”。

二、对于1999年1月1日以后(含1999年1月1日)发生的国际收支交易,各金融机构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录入时,应将“欧元”的代码(英文缩写代码或数字代码)转换为原“欧洲货币单位”代码(英文缩写代码或数字代码)录入计算机系统。

“欧洲货币单位”币种代码:英文缩写代码为“ECU”,数字代码为“954”。

三、在我国发布“欧元”币种的国家标准代码之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测系统2.0版中有关币种等相关设置均维持不变。

四、从1999年1月1日起,各级分局在将《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测系统时,均应以“ECU”或“954”为代码将“欧元”的折算率录入计算机系统。

五、1999年1月份《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同时出现了“欧洲货币单位”和“欧元”。

现规定只将“欧元”币种的内部统一折算率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测系统中,录入方式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流程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流程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流程附件2: __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流程(试行)为完善__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21]1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1]22号)特制定本流程。

一、名录管理(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信息登记表》(见附1); 2.《关联企业信息登记表》(见附2);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3);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6.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区内企业须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其他区内企业可免交本项规定的资料。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1、2须加盖企业公章资料3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资料4、5、6须提供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二)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应当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监测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区内系统”)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及网上业务开户。

首次使用区内系统的用户须通过系统同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监测服务系统使用确认书》有关内容方可使用。

(三)区内企业名录登记信息发布、变更、注销按区外规定办理。

二、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四)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首先通过区内系统查询其当前外汇业务状态在已登记名录的前提下按本流程规定根据企业分类情况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信息登记表》填报 注意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信息登记表》填报 注意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信息登记表》填报注意事项一、总体要求(一)减少已到位资本的应在办理完验资手续后才可将相应情况填入表格;(二)已到位的出资或增资资金应在办理完验资手续后才可填入表格,外方已到位的注册资本务必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手续,出具验资报告后再填报相关表格;(三)企业应当在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前,及时持换证前已开立、有效期尚未届满的核准件办理完毕相关业务。

否则,在换证后,即使原核准件有效期尚未届满,该核准件将自动失效,企业需就相关业务到外汇局重新申请核准。

换证后新的核准业务,均需在系统上进行操作;(四)各表中加“※”的为必填项;加“*”的为若发生过该项业务则必填,若未发生过该项业务则用“0”补足;(五)表中所有“所属外汇局代码”统一填写为“130200”;“企业行政区域代码”按照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填写,如为央企,填写“100000”;省级企业,填写省地区代码;市属企业,填写市地区代码;区属企业填写区企业代码;县属企业填写县地区代码,以便按照企业行政区域进行数据汇总;“企业行政区域代码”表在企业下载15张登记表的同时获得;(六)凡是表的栏目名称下方有数字的,表示该项取值必须采用标准代号,国别、币别、行业性质、企业性质及特殊经济区域代码等5类标准代码表在企业下载15张登记表的同时获得;(七)《登记表》各表中,表1-表10、表12、15的资金金额均应按相关业务发生当日的汇率折算,表11、13、14的各项数据按2007年12月31日的数据或汇率中间价折算;所有表格中资金金额的数量级均使用“元”,相关数值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即“.00”格式);(八)《登记表》表1-表5、表7至表10中所填列信息应为截至参检之日的最新信息和相关外汇业务数据;表6中所填列信息应为自2008年1月1日至参检当日的相关外汇业务数据;表7至表10中所填列信息应为2007年度的相关外汇业务数据。

上述表格中,外汇收支情况表、资产负债及损益表等表格内容应经中介机构进行规范的审核确认。

外汇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工作介绍

外汇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工作介绍

7
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外汇局信息系统建设现状:


经过多年的信息化建设,已经基本建立起支撑 各主要外汇管理业务需要的信息系统。 各项业务→信息共享,统一采集,减少重复。 海量数据→综合利用,主题分析,监测预警。 系统整合、数据整合、数据综合利用、主体监 管,都需要代码标准化为基础。

下一步(近期)工作重点:
9
代码标准化工作目标

各信息系统(数据)采用统一的标准,信 息共享无技术性障碍。

内部流转 对外提供(金宏工程八部委共享数据)

从标准统一到统一标准。

从制定 到 应用。

完善制度建设,重在执行。
10
代码标准化工作整体安排

1、完善制度安排和管理流程

颁布实施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 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汇综 发[2008]162号),明确职责和管理机制。

8
代码标准化工作存在的难题


各信息系统并未完全使用统一的公共代码和档案 信息标准。引用国标(国标版本不一致)、无国 标(自编规则不一致)、业务分类口径(金融机 构类型?)。 例:一条涉外收入数据,既要进行国际收支申 报又要报外汇账户系统。数据项: 用户(机构)身份ID,交易编码,币种,交易 对方国家,交易对方用户(机构)ID…… 改造系统?迁移数据?工作量和风险。

4、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


5、各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

采用统一的代码标准库。 系统功能和历史数据代码标准化。 (1-3已完成,4、5近期正在开展。)
12
三、《实施细则》宣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下发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下发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下发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汇发[1998]第8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8.11.20
【实施日期】1998.11.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下发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8]第80号1998年11月2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政策性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金融机构代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号前12位)是唯一标识各金融机构或其下设机构的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统一确定编制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代码的编制和使用,现将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下发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原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发布(参见《通过金融机构
1 / 1。

外汇局代码表

外汇局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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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外汇管理局永康市支局330800国家外汇管理局衢州市中心支局330825国家外汇管理局龙游县支局330881国家外汇管理局江山市支局330900国家外汇管理局舟山市中心支局330903国家外汇管理局普陀支局3310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台州市中心支局331021国家外汇管理局玉环县支局331022国家外汇管理局三门县支局331023国家外汇管理局天台县支局331024国家外汇管理局仙居县支局331081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岭市支局331082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海市支局331100国家外汇管理局丽水市中心支局331121国家外汇管理局青田县支局340000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340200国家外汇管理局芜湖市中心支局340300国家外汇管理局蚌埠市中心支局340700国家外汇管理局铜陵市中心支局340800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庆市中心支局340881国家外汇管理局桐城市支局341000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山市中心支局341003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山支局341021国家外汇管理局歙县支局341100国家外汇管理局滁州市中心支局3411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全椒县支局341181国家外汇管理局天长市支局341200国家外汇管理局阜阳市中心支局341300国家外汇管理局宿州市中心支局341400国家外汇管理局巢湖中心支局341500国家外汇管理局六安市中心支局341600国家外汇管理局亳州市中心支局341700国家外汇管理局池州市中心支局341800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城市中心支局341881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国市支局350000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350105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局350121国家外汇管理局闽侯县支局350122国家外汇管理局连江县支局350123国家外汇管理局罗源县支局350124国家外汇管理局闽清县支局350128国家外汇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支局350181国家外汇管理局福清市支局350182国家外汇管理局长乐市支局350200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350212国家外汇管理局同安支局350300国家外汇管理局莆田市中心支局350322国家外汇管理局仙游县支局350400国家外汇管理局三明市中心支局350421国家外汇管理局明溪县支局350423国家外汇管理局清流县支局350424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化县支局350425国家外汇管理局大田县支局350426国家外汇管理局尤溪县支局350427国家外汇管理局沙县支局350428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乐县支局350429国家外汇管理局泰宁县支局350430国家外汇管理局建宁县支局350481国家外汇管理局永安市支局350500国家外汇管理局泉州市中心支局350521国家外汇管理局惠安县支局350524国家外汇管理局安溪县支局350525国家外汇管理局永春县支局350526国家外汇管理局德化县支局350581国家外汇管理局石狮市支局350582国家外汇管理局晋江市支局350583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安市支局350600国家外汇管理局漳州市中心支局350622国家外汇管理局云霄县支局350623国家外汇管理局漳浦县支局350624国家外汇管理局诏安县支局350625国家外汇管理局长泰县支局350626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山县支局350627国家外汇管理局南靖县支局350782国家外汇管理局武夷山市支局350783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瓯市支局350784国家外汇管理局建阳支局350800国家外汇管理局龙岩市中心支局350821国家外汇管理局长汀县支局350822国家外汇管理局永定支局35082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杭县支局350881国家外汇管理局漳平市支局350900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德市中心支局350921国家外汇管理局霞浦县支局350981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安市支局350982国家外汇管理局福鼎市支局360000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360200国家外汇管理局景德镇市中心支局360300国家外汇管理局萍乡市中心支局360400国家外汇管理局九江市中心支局360425国家外汇管理局永修县支局360426国家外汇管理局德安县支局360481国家外汇管理局瑞昌市支局360500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余市中心支局360600国家外汇管理局鹰潭市中心支局360700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市中心支局360722国家外汇管理局信丰县支局360727国家外汇管理局龙南县支局360781国家外汇管理局瑞金市支局360800国家外汇管理局吉安市中心支局360825国家外汇管理局永丰县支局360900国家外汇管理局宜春市中心支局360921国家外汇管理局奉新县支局36092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高县支局360981国家外汇管理局丰城市支局361000国家外汇管理局抚州市中心支局361021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城县支局361100国家外汇管理局上饶市中心支局361126国家外汇管理局弋阳县支局370000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370124国家外汇管理局平阴县支局370125国家外汇管理局济阳县支局370126国家外汇管理局商河县支局370181国家外汇管理局章丘市支局370200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370211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岛支局370281国家外汇管理局胶州市支局370282国家外汇管理局即墨市支局370283国家外汇管理局平度市支局370285国家外汇管理局莱西市支局370300国家外汇管理局淄博市中心支局370302国家外汇管理局淄川支局370304国家外汇管理局博山支局370305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淄支局370321国家外汇管理局桓台县支局370322国家外汇管理局高青县支局370323国家外汇管理局沂源县支局370400国家外汇管理局枣庄市中心支局370403国家外汇管理局薛城支局370522国家外汇管理局利津县支局370523国家外汇管理局广饶县支局370600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市中心支局370611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山支局370612国家外汇管理局牟平区支局370634国家外汇管理局长岛县支局370681国家外汇管理局龙口市支局370682国家外汇管理局莱阳市支局370683国家外汇管理局莱州市支局370684国家外汇管理局蓬莱市支局370685国家外汇管理局招远市支局370686国家外汇管理局栖霞市支局37068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阳市支局370700国家外汇管理局潍坊市中心支局370724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朐县支局370725国家外汇管理局昌乐县支局370781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州市支局370782国家外汇管理局诸城市支局370783国家外汇管理局寿光市支局370784国家外汇管理局安丘市支局370785国家外汇管理局高密市支局370786国家外汇管理局昌邑市支局370800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宁市中心支局370826国家外汇管理局微山县支局370827国家外汇管理局鱼台县支局370828国家外汇管理局金乡县支局370829国家外汇管理局嘉祥县支局370830国家外汇管理局汶上县支局370831国家外汇管理局泗水县支局370832国家外汇管理局梁山县支局370881国家外汇管理局曲阜市支局370882国家外汇管理局兖州市支局370883国家外汇管理局邹城市支局370900国家外汇管理局泰安市中心支局370921国家外汇管理局宁阳县支局370923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平县支局370982国家外汇管理局新泰市支局370983国家外汇管理局肥城市支局371000国家外汇管理局威海市中心支局371081国家外汇管理局文登支局371082国家外汇管理局荣城市支局371083国家外汇管理局乳山市支局371100国家外汇管理局日照市中心支局371121国家外汇管理局五莲县支局371122国家外汇管理局莒县支局371200国家外汇管理局莱芜市中心支局371300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沂市中心支局371321国家外汇管理局沂南县支局371322国家外汇管理局郯城县支局371323国家外汇管理局沂水县支局371324国家外汇管理局苍山县支局371325国家外汇管理局费县支局371326国家外汇管理局平邑县支局371327国家外汇管理局莒南县支局371328国家外汇管理局蒙阴县支局371421国家外汇管理局陵城支局371422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津县支局371423国家外汇管理局庆云县支局371424国家外汇管理局临邑县支局371425国家外汇管理局齐河县支局371426国家外汇管理局平原县支局371427国家外汇管理局夏津县支局371428国家外汇管理局武城县支局371481国家外汇管理局乐陵市支局371482国家外汇管理局禹城市支局371500国家外汇管理局聊城市中心支局371521国家外汇管理局阳谷县支局371522国家外汇管理局莘县支局371523国家外汇管理局茌平县支局371524国家外汇管理局东阿县支局371525国家外汇管理局冠县支局371526国家外汇管理局高唐县支局371581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清市支局371600国家外汇管理局滨州市中心支局371621国家外汇管理局惠民县支局371622国家外汇管理局阳信县支局371623国家外汇管理局无棣县支局371624国家外汇管理局沾化支局371625国家外汇管理局博兴县支局371626国家外汇管理局邹平县支局371700国家外汇管理局菏泽市中心支局371721国家外汇管理局曹县支局371722国家外汇管理局单县支局371723国家外汇管理局成武县支局371724国家外汇管理局巨野县支局371725国家外汇管理局郓城县支局371726国家外汇管理局鄄城县支局371727国家外汇管理局定陶支局371728国家外汇管理局东明县支局410000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410181国家外汇管理局巩义市支局410182国家外汇管理局荥阳市支局410183国家外汇管理局新密市支局410184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郑市支局410185国家外汇管理局登封市支局410200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封市中心支局410300国家外汇管理局洛阳市中心支局410381国家外汇管理局偃师市支局410400国家外汇管理局平顶山市中心支局410482国家外汇管理局汝州市支局410500国家外汇管理局安阳市中心支局410581国家外汇管理局林州市支局410600国家外汇管理局鹤壁市中心支局410700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乡市中心支局410721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乡县支局410782国家外汇管理局辉县市支局410800国家外汇管理局焦作市中心支局410881国家外汇管理局济源市中心支局410882国家外汇管理局沁阳市支局410900国家外汇管理局濮阳市中心支局411000国家外汇管理局许昌市中心支局411081国家外汇管理局禹州市支局411200国家外汇管理局三门峡市中心支局411282国家外汇管理局灵宝市支局411300国家外汇管理局南阳市中心支局411324国家外汇管理局镇平县支局411400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丘市中心支局411500国家外汇管理局信阳市中心支局411600国家外汇管理局周口市中心支局411681国家外汇管理局项城市支局411700国家外汇管理局驻马店市中心支局420000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420200国家外汇管理局黄石市中心支局420300国家外汇管理局十堰市中心支局420381国家外汇管理局丹江口市支局420500国家外汇管理局宜昌市中心支局420581国家外汇管理局宜都市支局420583国家外汇管理局枝江市支局420600国家外汇管理局襄阳市中心支局420682国家外汇管理局老河口市支局420683国家外汇管理局枣阳市支局420700国家外汇管理局鄂州市中心支局420800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市中心支局420821国家外汇管理局京山县支局420881国家外汇管理局钟祥市支局420900国家外汇管理局孝感市中心支局420923国家外汇管理局云梦县支局420984国家外汇管理局汉川市支局421000国家外汇管理局荆州市中心支局421081国家外汇管理局石首市支局421100国家外汇管理局黄冈市中心支局421126国家外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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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代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标准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对2009年制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汇综发[2009]82号〕进行了修订,补充了组织机构代码等部分内容,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根据《细则》的要求,加强宣传贯彻工作,培训并指导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以及银行做好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

二、本《细则》发布后外汇局推广使用的信息系统应严格执行本《细则》要求。

现有企业档案数据库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组织机构档案维护机制暂保持现有模式不变,待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时再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严格执行《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总局反馈。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细则》第十三节、第十四节相关规定,办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宜。

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细则》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联系人:丁亦轩联系:010-********:010-********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方法〔暂行〕》〔以下简称《方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涵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以下简称“外汇代码标准”〕包括“国家和地区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货币代码”、“行业属性代码”、“涉外收支交易代码”、“金融机构类型代码”、“结算方式代码”、“外汇账户性质代码”、“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和“折算率”等公共类代码,以及“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等档案信息类代码。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科技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局标准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在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

第四条各分局应指定主管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的处室〔以下简称“分局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分局辖内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规划、计划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辖内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汇总并审核辖内外汇代码标准制订或维护需求,并按有关规定提交总局标准主管部门。

〔四〕负责辖内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信息要素变更和停用等维护工作。

〔五〕负责管理辖内组织机构代码及特殊机构赋码等有关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内支局和金融机构做好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保持各信息系统代码与标准统一。

〔七〕承担总局标准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除组织机构代码外,外汇代码标准均通过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系统”〕进行统一维护。

组织机构代码可根据实际业务办理需要,由业务人员在业务系统中进行维护。

各业务系统通过代码系统共享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第六条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外汇代码标准优先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金融行业标准。

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采用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金融行业标准。

〔二〕外汇代码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重复,原则上代码变更通过停用旧代码、增加新代码的方式实现。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开发的信息系统应统一执行外汇代码标准及相关标准,不能利用代码编制规则进行有关统计分析,以减小对代码编制规则的依赖。

〔四〕外汇代码标准编制时要严格遵守编码规则。

外汇局自行编制的外汇代码标准中,编码所用到的英文字母原则上应全部大写。

〔五〕信息系统在立项申报时应在需求中包含外汇代码标准的使用需求和使用方案,并提交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审查。

〔六〕信息系统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外汇代码标准变更对数据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处理功能。

〔七〕信息系统建设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共享开发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代码共享开发标准》”,另文发布〕的要求,开发相应的功能,保证与代码系统中外汇代码标准一致。

〔八〕档案信息类外汇代码标准仅限外汇管理相关信息系统使用,未经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公共类代码第一节国家和地区代码第七条国家和地区代码是唯一标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的代码。

例如CHN 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条国家和地区代码参考国标《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第九条国家和地区代码采用3位字母编码法编制。

对于国标中未包括的国家或其它具有特别地理政治意义地区,可在AAA~AAZ、QMA~QZZ、XAA~XZZ、ZZA~ZZZ区段内自行赋码。

为区分境内不同经济区域,可采用Z00~Z99分别表示一般贸易区或各类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其中Z后两位数字与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保持一致。

第十条国家和地区代码维护流程:〔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发生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国家和地区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见附件1〕,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方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二节行政区划代码第十一条行政区划代码是唯一标识我国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

例如110000表示北京市。

第十二条行政区划代码参考国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第十三条行政区划代码采用6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

其结构形式如下:XX XX XX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第一层2位数字代码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第二层2位数字代码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县、县级市〕汇总码、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单位汇总码。

第三层2位数字代码表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为保证行政区划代码的唯一性,行政区划假设有变更,原行政区划代码不再赋予其他行政区划。

第十四条行政区划代码维护流程:〔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行政区划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方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三节经济类型代码第十五条经济类型代码是标识按不同资本〔资金〕来源和资本组合方式划分经济组织和其它组织机构类别的代码。

例如110表示国有全资、130表示股份合作、171表示私有独资等。

第十六条经济类型代码参考国标《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第十七条经济类型代码采用3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

其结构形式如下:X X X大类中类小类第一层表示大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第二层表示中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第三层表示小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

第一层和第二层之下,如果不再细分则用数字“0”补齐。

“其他”类一般用“9”表示。

第十八条经济类型代码维护流程:〔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经济类型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经济类型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方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四节货币代码第十九条货币代码是唯一标识世界各货币和资金的代码。

例如USD表示美元,CNY表示人民币元。

第二十条货币代码参考国标《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

第二十一条货币代码采用3位字母编码法编制,字母要求必须大写。

第二十二条货币代码维护流程:〔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货币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货币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方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五节行业属性代码第二十三条行业属性代码是按照经济活动同质性原则唯一标识社会经济活动行业分类的代码。

例如0101表示农业,0548表示建筑安装业。

第二十四条行业属性代码参考国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第二十五条行业属性代码〔国家标准〕采用线分类法5位层次编码法编制。

其结构形式如下:OXXX X门类字母代码大类数字代码中类数字顺序码小类数字顺序码中类代码小类代码门类用一个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D……顺次代表不同门类。

大、中、小类依据等级制和完全十进制,用三层四位数字表示。

如果大类或中类不再细分,则它们后面的代码补“0”直到第四位。

“其他”类一般用“9”表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业属性代码标准参考国标中门类、大类的分类编码规则,并将国标中门类用大写字母进行标识改为2位数字编码。

其对应关系如下:A—01,B—02,C—03……T—20,依此类推。

第二十六条行业属性代码维护流程:〔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行业属性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属性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方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六节涉外收支交易代码第二十七条涉外收支交易代码是标识我国涉外收支交易类型的代码,包括国际收支交易和其他与外汇收支业务有关的经济交易。

例如101010表示“一般贸易收入/支出”、202030表示“因私旅游收入/支出”。

第二十八条涉外收支交易代码参考国标《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

第二十九条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采用6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其结构形式如下:X XX XX X大类代码中类代码小类代码细类代码第一层是大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第二层是中类,用两位数字表示,该层代码从0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9;第三层是小类,用两位数字表示,该层代码从0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9;第四层是细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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