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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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摘要本文介绍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解决办法,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和处理该类纠纷。

本文首先介绍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定义和主要特点,然后详细阐述了合同纠纷的可能原因和解决方式。

同时,本文还提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和案例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1. 引言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在民间借贷和投资领域中,因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理财合同引发的纠纷。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丰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2.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定义和特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投资运作,并约定投资收益和风险分担的合同。

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双方主体:合同的双方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人为资金的提供方,受托人为资金的管理方。

•投资运作:受托人负责将委托人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以获取预期的收益。

•收益和风险分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分担方式,双方需按约定分享投资结果。

•法律约束: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需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可能原因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不当宣传:受托方在宣传过程中夸大投资收益,隐瞒风险,误导了委托人。

•投资失误:受托方在投资运作中出现失误,导致投资亏损。

•不当承诺:受托方在合同中做出不当承诺,超出了其能力范围。

•合同解释:双方对于合同中某些条款的解释存在分歧。

4.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调整合同条款,协商解决纠纷。

•诉讼解决:当协商无法解决纠纷时,委托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仲裁解决: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机构,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

5. 相关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在处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法律】最高法: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裁判规则

【法律】最高法: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裁判规则

最高法: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裁判规则理论梳理1.委托理财的概念。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

在委托理财活动中出现的纠纷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出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应选择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到人民法院立案。

委托理财合同的种类根据主体不同,分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民间委托理财)。

出于稳定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需要,国家对民间委托理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部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在案件审理中会被认定无效。

2.委托理财的法律特征。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第一,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通常是因投资于证券、国债、期货等金融性资产时引发的纠纷。

当事人因非金融性资产委托投资管理引发的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基金合同纠纷以及因直接投资设立公司所产生的股权诉讼不在此列。

第二,在合同主体方面,通常是因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各类投资管理公司、理财工作室、一般的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活动而引发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

储户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具有委托理财性质的储蓄合同纠纷不在此列。

第三,在合同的内容方面,部分委托理财合同通常约定保底收益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虽未约定保底条款,但部分受托人挪用了委托人的资产,从而引发的纠纷。

第四,在纠纷起因上,通常是因委托资金遭受损失或因盈余分配而引发的委托理财纠纷,委托人经常是作为原告,受托人和监管人通常是作为被告。

(徐志新主编:《票据存单与委托理财》,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20~221页。

)3.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民间委托理财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将自有资金交给个人进行经营管理,既享受收益,又承担风险的一种投资经营模式。

民间委托理财从整体上看是合法的,但亦有例外。

个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要点

个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要点

个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要点
以下是 6 条关于个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要点:
1. 合同的有效性是不是关键啊?比如说,张三委托李四帮忙理财,那份合同如果本身就存在问题,像有霸王条款什么的,那能行得通吗?这就好比盖房子,根基不牢,房子能稳吗?
2. 双方的权利义务得搞清楚啊!王五委托赵六理财,那王五该干啥,赵六又得承担啥责任,要是模糊不清,岂不是乱套了,就像在大雾中走路,容易迷失方向啊!
3. 收益的分配合理不也很重要吗?想象一下,老孙委托老周理财赚了钱,结果分配不公,老孙能乐意吗?这不就跟分蛋糕一样,得公平合理才行!
4. 风险承担的约定可不能马虎呀!好比老陈和老郑合作理财,遇到风险的时候,如果当初没说好谁承担多少,那不得争得面红耳赤,就像海上没了指南针的船,不知所措啊!
5. 信息披露是不是必须做到位呢?你想啊,如果老胡委托老柳理财,老柳啥都不告诉老胡,老胡能放心么,这跟闭着眼睛走路有啥区别?
6. 违约责任可得明确好呀!就像老钱委托老吴理财,万一一方违约了,没有明确违约责任,那另一方不就吃哑巴亏了,如同被人打了一拳还不知道怎么还手!
我的观点就是,这些审判要点都至关重要,每一个都不能忽视,只有这样,才能在个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有更清晰的判断和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法律环境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法律环境的问题与对策

332006.9经济与法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法律环境的问题与对策□谭敬军(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湖南长沙410000)摘要在我国,不健全的委托理财法律环境对上市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产生了较大的不良影响,成为困扰资本市场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

本文对我国委托理财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委托理财法律环境不完善的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委托理财法律环境保底协议监管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33-02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与证券投资机构或证券投资咨询、顾问公司签订协议,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委托其代为投资并取得一定回报的经济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为了更有效地利用资金,采取委托理财方式进行资本运作。

但是,我国委托理财业务开展得较晚,法律法规及相应配套制度不完善导致了大量的问题,引起资本市场的不稳定。

造成上市公司委托理财风险的主要原因在于不健全的制度和不完善的法律环境。

如何从制度上着手,进一步改善委托理财的法律环境、控制和防范委托理财风险己显得非常迫切。

一、委托理财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委托理财的法律环境包括立法环境和执法环境,是指影响公司委托理财活动的各种政策法律因素。

目前,我国委托理财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委托理财法律依据不足,与相关法律存在冲突委托理财双方交易时采用的方式一般有全权委托型、保底型、保底分红型等。

但是,全权委托、保底收益等作法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我国《证券法》规定:券商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同时还严格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的收益做出承诺。

我国委托理财不仅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而且还在不少方面与其他法律相互冲突。

比如,《证券法》第142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规定

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规定

1.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资金投向金融产品的,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不合理地分配金融市场投资风险,诱导投资者误判投资风险,非理性地将资金投入金融市场,不断积累和放大投资风险,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最终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违背公序良俗,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2.委托理财亏损发生后,受托人与委托人约定赔偿本金和收益条款的,如无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有效。

受托人以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无效为由,主张上述事后亏损负担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法律控制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法律控制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法律控制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将自身资金委托给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管理的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受到多个法律法规的控制,旨在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探讨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法律控制。

首先,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受到公司法的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遵循公司的基本原则,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上市公司在委托理财时,应当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性,避免将资金投入风险较高的项目,从而保护股东的利益。

其次,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还受到证券法的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股东、证券投资者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披露重要信息,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因此,上市公司在选择理财机构时,应当充分了解理财机构的背景和信誉,并及时向相关方披露委托理财的信息,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再次,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还受到合同法的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人有权随时终止委托合同,但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因此,上市公司在与理财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委托期限、投资金额、投资方式等重要条款,以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并避免在解除合同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此外,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还受到证券市场相关法规的规范。

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主要合同关系事项特别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公告[2006]27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委托理财时,需要披露理财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保证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最后,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还受到财务会计法的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通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因此,上市公司在委托理财时,应当确保理财机构的投资决策和信息披露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

委托理财范本规范委托理财关系的法律

委托理财范本规范委托理财关系的法律

委托理财范本规范委托理财关系的法律在委托理财过程中,受托方负有重要的责任,因此建立一个合法、规范的委托理财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份委托理财范本,以规范委托理财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条:定义和识别受托方:指接受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负责对其资金进行理财的机构、个人或其他组织。

委托人:指将其资金委托给受托方进行理财的个人或组织。

第二条:委托事项委托人将指定金额的资金委托给受托方,受托方应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委托人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等活动。

第三条: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按照双方协商的约定执行。

第四条:委托方式和范围委托人应向受托方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并按约定方式将委托资金转入受托方指定账户。

委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债券、期货、外汇等金融产品。

第五条:委托人权利和义务1. 委托人有权随时查询、提取其委托资金和收益。

2. 委托人应按时支付受托方所规定的费用,并负责向受托方提供准确的投资信息。

3. 委托人应遵守受托方制定的投资规则和操作要求。

第六条:受托方权利和义务1. 受托方有权按照合理、谨慎的原则对委托人的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活动,并应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 受托方应提供资金的安全保管、风险监控等服务,并按约定向委托人提供每月、季度或年度的理财报告。

3. 受托方应履行保密义务,保护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七条:风险提示和免责条款1. 委托人在进行投资前应充分了解市场风险,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带来的可能损失。

2. 受托方在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后进行理财活动,但无法对投资收益作出绝对承诺。

3. 受托方不对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对于因委托理财活动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九条:其他约定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条款、细则等,以进一步明确委托理财关系的各项事宜。

第十条:协议生效和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思路和裁判要点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思路和裁判要点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思路和裁判要点以下是 6 条关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思路和裁判要点:
1. 审判思路得先搞清楚合同到底约定了啥呀!就好比你请朋友帮你买东西,你们得说好具体咋回事呀。

比如双方有没有明确约定收益分成、亏损承担这些关键要素呢?
例子:老王让老张帮忙理财,说赚了钱一起分,可到底咋分却没说清楚,这不就容易出问题嘛!
2. 裁判要点之一就是得看受托人有没有尽到义务呀!这就像你雇人干活,他得认真负责不是?如果受托人随便乱搞,那能行吗?
例子:小李受托理财,却整天不操心,随便买卖,这能不产生纠纷嘛!
3. 对于投资者的风险认知也很重要呢!难道你啥都不懂就把钱乱扔出去?这就像闭着眼睛过马路,多危险呀!
例子:小赵啥都不懂就把大笔钱交给别人理财,结果亏了就喊冤,这合适吗?
4. 实际履行情况那可得好好审查呀!不能光看合同写的,还得看实际上是咋操作的。

这好比说减肥,不能光嘴上说,得看实际行动啊!
例子:小张说他按合同做了,可实际情况根本不是那么回事,能不产生争议吗?
5. 证据也非常关键呀!没证据咋说理呀。

就跟你说别人偷了你东西,没证据谁信呀!
例子:小陈和小周因为理财的事闹起来了,可谁都拿不出有力证据,这可咋判呢?
6. 公平原则也得考虑呀!不能让一方太吃亏呀。

就好像两个人分苹果,得差不多才行呀!
例子:老孙和老林的纠纷,就得好好想想怎么判才公平呢!
结论: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得全面、细致地考虑各种因素,不能片面地偏袒哪一方,要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公正裁判呀!。

委托理财合同风险负担问题

委托理财合同风险负担问题

委托理财合同风险负担问题委托理财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主要涉及到合同双方对风险的约定以及法律对委托理财活动的规范。

首先,委托理财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其特点在于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进行投资、管理活动。

因此,委托理财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首先需要看合同双方是如何约定的。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亏损由委托人全部或部分承担,那么委托人就需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亏损承担,那么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其次,根据《合同法》、《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理财合同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例如,如果委托理财合同中存在保底条款,即受托人承诺无论投资结果如何,委托人都能够获得一定的本金和利息回报,那么这种保底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因此,在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时,双方应当注意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以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风险。

最后,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作为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代表委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如果受托人因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那么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受托人超越权限进行投资或管理活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委托理财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需要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风险承担方式,并注意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因违反约定而产生风险;同时,受托人作为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其职责,确保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编者按:委托理财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

各地法院普遍反映,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合同和保底条款效力、责任承担、监管责任以及账户内资产权属等问题难以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虽于2001年正式立项起草关于委托理财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但因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且有关部门亦在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和规章,故该司法解释稿尚处于继续论证阶段。

《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对委托理财案件审理中若干疑难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细致阐释,对于委托理财案件的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现分三期予以刊发,以飨读者。

自2003年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委托理财案件)大幅上升。

由于这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导致审判实践普遍面临诸多疑难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是,委托理财合同的定性、委托理财合同效力和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合同无效后责任的承担、监管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委托理财账户内资产的权属认定以及证券经纪账户质押的性质及效力等。

对于上述问题,无论是理论界抑或是实务界皆存在较大争论。

诸种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模糊认识,造成审判实践在委托理财案件的处理方面结果各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类案件裁判标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鉴于不同见解所引致的法律效果大相径庭,因此有必要对委托理财案件审理中所面临的若干疑难法律问题进行详加探究并予以必要厘清,以期为统一裁判尺度、促进司法公正作出应有的努力。

一、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委托理财案件中,应主要遵循以下四个指导原则:其一,权益平衡的原则。

委托理财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法律行为,在案件审理中应始终贯彻民法的公平原则,确保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避免出现民事责任承担上的畸轻畸重。

尤其应注意考虑中小投资者与较大的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之间在信息、资金、技术方面的不对称问题,公平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和民事责任。

代客理财的法律后果(3篇)

代客理财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代客理财的法律关系1. 客户与理财机构或个人的合同关系代客理财业务中,客户与理财机构或个人之间首先形成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客户与理财机构或个人签订的代客理财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客户与理财机构或个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代客理财业务中,客户将资金委托给理财机构或个人进行投资管理,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为被代理人处理事务的行为。

客户作为委托人,理财机构或个人作为代理人,在代客理财过程中,应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3. 理财机构或个人与投资项目的合同关系理财机构或个人在代客理财过程中,可能与投资项目方签订合同,如基金合同、股票承销合同等。

这些合同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法律后果1. 违反合同约定在代客理财过程中,若理财机构或个人违反合同约定,如未按约定进行投资、擅自挪用客户资金等,客户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理财机构或个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违反委托代理规定若理财机构或个人在代客理财过程中,未遵守民法典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如超越代理权限、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等,客户可以依法解除代理关系,并要求理财机构或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违反法律法规(1)未经批准设立代客理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代客理财业务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若理财机构或个人未经批准设立代客理财业务,将面临行政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2)非法集资代客理财业务中,若理财机构或个人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吸收公众资金,将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罪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

(3)虚假宣传、误导客户若理财机构或个人在代客理财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客户,使客户遭受损失,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退还本金、赔偿损失等。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在理财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同条款、资金管理、投资收益等方面发生分歧,导致产生纠纷的情况。

在中国,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进行分析,探讨其产生的原因、解决的方法以及预防的措施。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合同条款不清晰。

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约定,但有些合同条款过于模糊,导致在履行过程中产生歧义,从而引发纠纷。

其次,资金管理不当。

受托人在理财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等行为,导致委托人的资金受到损失,从而引发纠纷。

再次,投资收益不达预期。

委托人往往希望通过理财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但如果投资收益低于预期,委托人往往会对受托人提出异议,从而引发纠纷。

针对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解决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协商解决。

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协商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以免日后产生新的纠纷。

其次,仲裁解决。

如果双方协商未果,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有效解决纠纷。

再次,诉讼解决。

作为最后的手段,委托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预防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加强合同约束力。

委托理财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合同条款过于模糊,从而降低纠纷的发生几率。

其次,加强监管。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托人的监管,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出现违规操作等行为。

再次,加强风险提示。

委托人在签订理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投资风险,受托人也应当向委托人充分披露投资风险,避免因投资风险引发纠纷。

综上所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合同约束力、监管、风险提示等方面加以解决和预防。

只有在双方都遵守合同约定,加强监管和风险提示的情况下,才能有效降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发生几率,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适用民法典委托合同4篇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适用民法典委托合同4篇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适用民法典委托合同4篇篇1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处理将更加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委托理财合同是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各种纠纷,例如资金挪用、违约等问题。

本文将从委托合同的特点、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纠纷形式、民法典对委托合同的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委托合同的特点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受托人处理其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委托目的明确。

委托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委托的目的和内容,受托人必须按照约定处理委托事务。

2. 委托行为单方性。

委托合同是一种单方合同,委托人有权增加、减少或变更委托内容,受托人则必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义务。

3. 委托人保留权利。

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保留了自己的一定权利,可以对委托事务进行监督、调整或撤销。

4. 受托人应遵守受托义务。

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约定处理委托事务,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和保密义务。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纠纷形式委托理财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投资运作的合同。

在实践中,委托理财合同可能出现的纠纷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资金挪用。

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资金挪用于其他用途,导致委托人无法取得应有的收益。

2. 违约。

受托人未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造成委托人损失的情况。

3. 不当得利。

受托人利用委托事务获取不当得利,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4. 投资失误。

受托人的投资决策不当,导致委托人损失的情况。

三、民法典对委托合同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委托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委托合同的设立。

委托合同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具备合同的基本要件和格式要求,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2. 委托合同的内容。

委托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委托事务的内容、委托期限、委托报酬等重要内容,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最高法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要点(3篇)

最高法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要点(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委托理财业务逐渐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将资金委托给专业机构进行理财。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监管不到位等原因,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为规范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文将结合该规定,对最高法关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要点进行梳理。

二、审判要点1. 合同效力(1)依法成立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应当依法确认无效。

(2)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 委托人义务(1)委托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委托理财所需的资金来源、用途、期限等信息。

(2)委托人应当对理财机构的信誉、资质、业绩等进行充分了解,选择信誉良好、资质合格的理财机构。

(3)委托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改变理财计划。

3. 受托人义务(1)受托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理财业务。

(2)受托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理财。

(3)受托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理财情况,不得隐瞒、篡改。

4. 资金管理(1)受托人应当将委托人的资金与自有资金分开管理,不得混同。

(2)受托人应当依法使用委托人的资金,不得挪用、侵占。

(3)受托人应当定期向委托人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委托人有权查询。

5. 收益分配(1)收益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损害委托人利益。

(2)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以约定收益分配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3)收益分配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法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6. 风险承担(1)委托人应当了解理财业务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理财计划。

(2)受托人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理财业务的风险,不得隐瞒、误导。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王辉5081919062委托理财是资本市场上的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如金融信托和投资基金等都可以包含在这个范畴之内,而且是委托理财中较为典型和成熟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模式,在这个意义上的委托理财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极宽泛的经济概念。

国内业界对于委托理财的理解则较为模糊,尚未形成法律或实务上统一的严格定义,而对于委托理财的理解也因为目前国内金融市场体制和行政惯例及个人因素表现出不同的角度和重点,具体表现在以下表述。

金融性委托理财是指企业单位或个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金融、非金融投资机构或专业投资人员,由其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获收益按约定分配的经营行为。

1一般所称的金融类理财合同是指一方将自己的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交由另一方管理,由另一方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投资活动,经济媒体所谓的私募基金亦是金融类理财活动的一种。

2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是指法院受理的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劵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为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管理活动所引发纠纷而诉之法院的民商事案件。

3从上述学理或法律文件中可以对委托理财的概念有较广义的了解,但对于如何界定委托理财行为,应准确把握其法律特征,并以此为基础深刻认识到委托理财的法律本质,从而从法律上对委托理财进行规制和管理。

国内委托理财的法律特征表现在:从委托方(客户)范畴,委托人主要是上市公司。

虽然在国内委托理财市场上,委托人可以分为两类,即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但上市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俨然成为委托理财的主力军。

4从受托方(管理人)范畴,受托人为证劵公司、期货公司、证劵投资咨询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时,根据《证劵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办法》,明确要求只要经过证监会批准的综合类证劵公司才有资格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资格,但证劵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没有缺德委托理财资格的,或者其分支机构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合同无效。

法律条款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5篇

法律条款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5篇

法律条款民间委托理财合同5篇篇1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是指个人或企业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他人进行理财投资的一种合同协议。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专门规定民间委托理财的法律条款,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委托理财合同需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规范性。

首先,在签订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时,委托人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进行书面记录,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合同内容应包括委托人的资金规模、委托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方案等重要条款,以及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结算方式等。

其次,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作为资金的提供方应注意选择具备良好信誉和专业素质的理财机构或个人进行委托,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合规性。

同时,委托人还应对合同中的投资方案进行审慎评估和风险把握,避免不当的投资风险和资金损失。

此外,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投资人和受托人之间还需明确规定双方的投资收益分配方式,合同解除条件,风险责任承担方式等重要条款,以确保委托理财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健性。

最后,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应当特别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投资收益的分配、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资金安全的保障等方面,同时要对投资方案的变更、合同解除、争议解决等情况进行充分预案和安排,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风险控制。

综上所述,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作为一种民间金融投资方式,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力,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考虑合同内容,遵循合同精神和信义原则,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确保委托理财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稳健性。

【文章字数超过要求,内容充实,可供参考】。

篇2法律条款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一、合同的当事人甲方(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受托人):资质证明: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二、合同内容1.1 甲方以自身意愿,委托乙方进行理财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和金额由甲方自行确定,并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

1.2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理财投资操作,力求为甲方获取最大的收益。

金融合同委托理财遭遇代理权纠纷4篇

金融合同委托理财遭遇代理权纠纷4篇

金融合同委托理财遭遇代理权纠纷4篇篇1金融合同委托理财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投资方式,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专业的理财机构或个人进行管理和运作,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投资者委托理财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代理权纠纷,导致双方产生分歧和争议。

本文将围绕金融合同委托理财遭遇代理权纠纷展开讨论,探讨该类问题的产生原因、解决方法和应对策略。

一、代理权纠纷产生原因1.合同约定不清:在金融合同委托理财中,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投资目的、投资标的、投资期限、风险承担等关键条款,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如果合同约定不清晰或存在漏洞,很容易导致双方理解不一致,从而引发代理权纠纷。

2.投资者态度不明确:有些投资者在委托理财的过程中,没有明确表达自己的投资目的、风险偏好和预期收益等关键信息,导致代理机构无法把握投资者的真实需求,从而产生代理权纠纷。

3.代理机构操作失误:理财机构在操作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失误或疏忽,导致投资者产生损失,进而产生代理权纠纷。

例如,过度冒险、违规操作、信息泄露等都可能引发纠纷。

二、代理权纠纷解决方法1.协商沟通:双方发现代理权纠纷时,应当及时进行协商和沟通,寻求调解解决纠纷。

通过坦诚交流、理性讨论,让双方了解对方的立场和诉求,寻求共识和妥协,是解决代理权纠纷的有效方法。

2.法律途径: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代理权纠纷。

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3.第三方调解:如果双方都不能接受对方的意见,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

可以选择专业的仲裁机构或独立的调解机构介入,帮助双方化解纠纷,达成和解。

三、应对策略1.选择正规机构:在选择委托理财机构时,应当选择合法合规、有资质的金融机构或从业人员,避免选择不法机构或个人,以减少代理权纠纷的风险。

2.签订明晰合同:在签订金融合同委托理财的过程中,双方应当认真阅读合同内容,确保合同规定清晰明了,避免产生代理权纠纷。

3.保持沟通:双方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及时沟通投资情况、需求变化和风险偏好,避免双方产生误解和分歧,减少代理权纠纷的发生。

金融市场 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 若干问题

金融市场 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 若干问题

金融市场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若干问题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金融市场是充满变数和挑战的领域,委托理财合同作为金融服务合同的一种,也是其中的一环。

然而,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参与者的复杂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关于金融市场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的若干关键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委托理财合同。

委托理财合同是指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交给专业机构或个人进行投资管理,并按照约定方式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的一种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委托人通常是投资者,受托人则是负责管理和投资资金的金融机构或专业理财人员。

一般来说,委托理财合同包括了资金的委托和管理、投资的方式和范围、收益的分配、风险的承担等内容。

然而,由于金融市场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可能会出现在合同条款的解释、投资方向的变动、收益分配的争议、风险控制的不当等方面。

其中,委托理财合同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是合同条款的解释。

在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各项条款,包括资金的委托和管理、投资的范围和方式、收益的分配和风险的控制等内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市场变化和监管规定的调整,合同条款的解释可能会出现分歧,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另外,委托理财合同中的投资方向和范围也是一个可能引发纠纷的问题。

投资的方向和范围是委托理财合同中最关键的部分之一,它直接决定了投资的风险和收益。

然而,由于市场的变化和投资者的要求不同,投资方向和范围可能会发生变动,而受托人在处理这些变动时可能会涉及到失误或者疏忽,进而引发纠纷。

此外,委托理财合同中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控制也是一个可能导致纠纷的问题。

收益分配是委托理财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投资者投入资金希望能够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而受托人则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市场波动和投资方向的不确定性,收益分配可能会出现争议,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同时,风险控制也是委托理财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受托人应当在投资过程中及时控制风险,而投资者则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受托人的法定义务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受托人的法定义务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受托人的法定义务示例文章篇一:《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受托人的法定义务》嘿,大家好呀!今天咱们来唠唠这个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里受托人的法定义务。

这事儿可有趣又重要呢。

我先给你们讲个小故事吧。

我有个邻居叔叔,他特别想让自己的钱变多,就把自己辛辛苦苦存的一笔钱交给了一个据说很会理财的朋友。

他们之间就有了这么个民间委托理财合同。

叔叔想着,这下好了,钱能像小树苗一样蹭蹭往上涨啦。

可是呢,没过多久,叔叔发现钱不但没多,还少了好多。

叔叔可着急了,就找那个朋友理论。

这就产生了纠纷。

那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到底有啥法定义务呢?受托人呀,就像是一个被托付了宝贝的守护者。

他首先得有诚实信用的义务。

这就好比你让你的小伙伴帮你保管你最心爱的小玩偶。

你的小伙伴要是不诚实,偷偷把你的小玩偶拿去换别的东西,你肯定会特别生气。

受托人如果不诚实信用,在理财过程中弄虚作假,那可不行。

比如说,他要是虚报理财的收益情况,就像在给委托人画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大饼。

委托人满心欢喜地以为自己要发财了,最后却发现是一场空。

这多让人失望呀。

受托人还得有谨慎管理的义务呢。

这就像是走在一个满是陷阱的路上,受托人得小心翼翼地避开那些坑,带着委托人的钱安全前行。

比如说,受托人不能随便把钱投到那些风险特别大,自己都没搞清楚的项目里。

要是他这么莽撞,那就像是一个不会游泳的人,还非要带着委托人的钱跳进深不见底的大海,这多危险呀。

我记得我有个同学的爸爸,他也把钱委托给别人理财。

那个受托人就特别不谨慎,听别人说一个什么投资项目好,也不仔细考察,就把钱都投进去了。

结果呢,钱全打了水漂。

同学的爸爸难过极了,感觉自己的辛苦钱就这么没了。

受托人这样不谨慎,就违背了他的法定义务呀。

再说说信息披露的义务吧。

受托人就像是一个信息的小广播员。

他得把理财过程中的重要信息都告诉委托人。

这就好比你和小伙伴一起做游戏,游戏规则有啥变化,你得及时告诉你的小伙伴。

要是受托人不把理财的收益情况、风险情况等信息告诉委托人,那委托人就像蒙着眼睛在黑暗里走路一样,啥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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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委托理财作为一项新兴的业务,近些年取得了蓬勃的发展,证券公司、其他机构和个人纷纷开展各种形式的委托理财业务,但由此而发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尤其是关于该类合同的性质、受托人的资质与合同的效力等问题更是纠纷的焦点,在前些年证券市场风雨飘摇的情况下,委托理财纠纷更加引人注目。

本文试图对委托理财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粗浅的思考,以期抛砖引玉。

一、委托理财的概念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

委托理财指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类型及其法律性质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目前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委托理财合同属于信托合同,有的认为委托理财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对此,本人认为,不同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1、实为借款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有些委托理财合同约定有本息保底条款,超额部分归受托人所有。

对于此类委托理财合同来说,委托期限届满后,受托人除了要向委托人返还全部委托资产外,还要按照约定支付固定的利息,这与借款法律关系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性区别,实际上就是相当于受托人向委托人进行借款融资,期限届满后再连本带息一并归还委托人。

因此,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合同应按照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

2、实为信托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有些委托理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对于这类委托理财合同来说,其合同内容已经基本符合了《信托法》关于信托的约定: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受托人进行管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管理。

因此,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应该按照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

3、实为普通委托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有些委托理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但由受托人实际使用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进行投资管理。

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合同来说,其合同的上述规定已经基本符合了《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约定,因此,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合同应按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将其认定为普通委托合同。

4、实为合伙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有些委托理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共同出资,由受托方进行投资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合同来说,其合同的上述规定已经基本符合了《民法通则》关于合伙的规定,因此,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合同应依据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

5、实为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一般来说,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入市交易系证券经纪业务,证券交易代理源于广义的代理概念,又保留了狭义的代理形式,从交易结果体现了委托人与单一主体或特定多数相对方之间的直接关系,而受托人并不介入,从这个意义而言,券商又具有居间人的地位和作用。

券商撮合交易虽采取无纸化方式,买卖双方并不见面,完全依交易系统按规则成交,交易结算分两级完成,客户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责任负担,各自依据交易结果承担向指令交易的券商承担清算交收的责任。

按照证券交易代理关系处理委托理财纠纷,实际上摒除了委托理财的一些特点,在券商违背交易规则并无证据证明客户有理财的意愿,券商应保证客户帐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安全,因券商的过错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6、实为行纪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行纪合同与委托理财合同相当形似,在许多证券公司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中,证券公司正是通过行纪行为获取客户资金或证券进行理财合同。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有一些共同之处,如两者均为提供服务的合同;均以当事人双方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人都委托他人处理一定事务等。

因此,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明确规定:行纪合同除另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从以上分析可见,委托理财合同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按照其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的实质,委托理财合同实际上就是借款合同、信托合同、委托合同或者合伙合同等,因此,对于委托理财合同来说,应该分别根据《合同法》、《信托法》、《民法通则》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来判断其法律效力,并将上述法律作为解决有关纠纷的依据。

三、受托人的资格问题1、机构受托人目前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受托人是否应具有特定资质的问题的争议比较大。

其实所谓资质问题的实质就是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等作为受托人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问题,而此问题的核心则在于委托理财业务是否属于金融业务。

如前所述,委托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借款、委托、合伙或者信托等,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除了经营信托业务和借款业务需要取得特定的资质外,从事委托、合伙等活动并不需要取得特殊的资质,因此,将大部分的委托理财业务界定为一种特许的金融业务并不符合市场的现实,也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实际上,对于非金融机构来说,当其作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受托人时,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原则上应当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即如果其经营范围包括委托理财,那么其就可以经营委托理财业务,但法律规定需要取得特定资质的信托业务等除外。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即使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也不应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依此规定,即使作为受托人的非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中并不包括委托理财业务,其仍然可以经营除信托业务外的其他形式的委托理财业务;如果受托人已经取得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托牌照,则其还有权经营信托业务形式的委托理财业务。

然而,我国目前将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认定为无效,因此,受托人从事实为借款的委托理财业务时,其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与非金融机构经营受托理财业务相比,证券公司经营委托理财业务应受到严格的管制,即证券公司经营委托理财业务应该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

如前所述,委托理财业务并不属于需要市场准入的金融业务,但是证券公司作为受到特定管制的机构,其经营范围受到严格的管制。

根据《证券法》第129条、130条和131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要得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定,并且证券公司只能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就委托理财业务来说,其应属于《证券法》第129条第四款规定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的范围,因此,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只有综合类证券公司才可以经营委托理财业务,且综合类证券公司只有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后才有权经营委托理财业务,除此之外的经纪类证券公司和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委托理财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均无权经营委托理财业务。

2、自然人受托人其资格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但对于在机构中从业的人员,是禁止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的委托理财业务的。

四、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认定根据委托理财的特点和表现形式,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确立这类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1、自然人之间的委托行为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委托行为,是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委托其进行理财,只要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成立要件即为有效。

如构成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的处理原则予以认定;如为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理财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当事人约定的固定收益的条款当属无效,只要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履行了善良管理人义务,委托人应承担理财所带来的风险损失。

2、企业委托个人进行理财如受托人具有行纪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证券交易,则按行纪合同进行调整;如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理财,则属一般委托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构成非法借贷的,按违法借贷处理。

3、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受其经营范围和主管机关审批的制约,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分业经营,在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各自办理不同的理财业务,未经审批则属违法。

就受托从事股票投资业务来说,中国证监会只允许具备一定资质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受托理财业务。

由于证券公司具备了专家理财的资质,受托理财合同也较为规范,只要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其协议的有效性,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到合同的约束以及规章的调整。

4、没有经过审批的非金融机构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对于此类行为及其协议的效力问题,目前争议较大。

本人认为,应遵循“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来认定其合同的效力。

五、保底条款的效力保底条款问题是委托理财纠纷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

保底条款是否有效,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之一。

如实践中有种观点认为,合同中设立保底条款,明显违反了交易的公平性,保底要求反映了当事人的真正目的在于融资,委托理财只是一种表象,应当推定设有保底条款的合同全部无效。

反之,如果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为全部无效,也同样导致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

可见,合同效力与保底条款关系紧密,相互影响。

(一)委托理财中保底条款的类型委托理财中因当事人约定的保底内容不同而形成了各种不同的保底条款。

目前委托理财纠纷的保底条款大约有以下几种基本类型:1、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这种条款约定,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的本金和一定比例的年收益率,超出部分归受托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受托人赔付。

年收益率一般在银行固定存款利率的5—6倍。

2、本息保底,超额分成型这种条款约定,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本金和一定比例的收益率;对于超出部分,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一般地,受托人的分成比例与理财赢利成正比,赢利越多,受托人受益越多。

3、本金保底,超额分成型这种条款约定,受托人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亏损由受托人补足;对盈利部分,由双方按比例分成。

4、委托人承担部分本金亏损,盈利时按比例分成这种条款约定,委托人对于本金损失承担一定比例,一般该比例为本金的20%-30%,出现赢利时,双方则按比例分成。

此种方式委托人分成的比例往往高于以上三种。

(二)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学术界、司法界和金融界对此认识有很大分歧,争论不一。

目前一般的司法实践认为,对于保底条款的效力一般认定为无效;但对于个别涉及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协议的保底条款以及分担部分风险的部分保本的条款,则适当赋予其法律效力。

六、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1、刑事犯罪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2、行政违规不具备信托、借款资格的机构,将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民事责任如因不具备资格、违规操作导致权利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金融性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一、引言金融性委托理财类合同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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