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工资管理规范(一) 东北师范大学关于工资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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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勤工助学申请指南

东北师范大学勤工助学申请指南

东北师范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指南一、东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简介目前我校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两校区共有勤工助学岗位850多个。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按照“特困生优先、先申请优先”的原则安排学生上岗。

勤工助学岗位主要分布在图书馆、公寓楼自习室、电子阅览室、各个机关单位等,按照“一人一岗”的原则,凡我校在籍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的本科生均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二、东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程序及要求1、由申请人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资源下载专区下载并填写《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附加课表);2、提交到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办公室;3、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录入勤工助学申请人员信息;4、招聘时按比例、按提交申请表的先后顺序抽取申请人员进行面试;5、面试合格人员进行岗前培训;6、派遣到用工单位试用一个月;7、试用合格,正式上岗,签订用工协议,录入勤工助学人员信息库。

注:试用不合格留作备用人员,并在申请人员表中注明,超过两次,不再录用。

三、东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岗位管理说明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与用人单位共同管理的原则;2、严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上岗学生从事两份及以上校内勤工助学工作;3、东北师范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标准为8元/小时;4、为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上岗学生每人每月勤工助学工时不得多于40小时;四、联系方式地址:本部:马克思主义学院一楼勤工助学办公室净月:大学生活动中心208学生资助办公室;电话:85098111(本部)84536707(净月)邮件:qzzx@网址:东北师范大学勤工助学服务中心2012 年3 月。

东北师范大学院(系)职员聘任实施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院(系)职员聘任实施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院(系)职员聘任实施办法东师校发字(2000)26号根据《东北师范大学关于进行新一轮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东北师范大学院(系)所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东北师范大学高校职员制度试行条例》、《东北师范大学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范围院(系)职员聘任范围是我校专职和主要从事党政管理及工会、共青团、学生工作的人员(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长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

二聘任岗位根据〈〈东北师范大学高校职员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和院(系)职员队伍状况,学校分别下达各级职员岗位限额。

三聘任原则1.因事设岗,明确岗位职责。

2.一专多能,一岗多责,工作量饱满。

3.在定编设岗基础上,实行竞聘上岗。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5.全校招聘,双向选择,合理流动,推进岗位交流。

四应聘的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顾全大局,廉洁自律。

2.热爱高校管理工作,有敬业、实干、奉献精神,团结互助,作风正派。

3.能独立承担岗位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有组织能力、协调能力、管理能力、政策水平和服务意识。

4.原则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任程序1.学校成立职员聘任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人事处。

2.院(系)党政班子内的高级职员由学校聘任,在班子换届或调整时进行。

院(系)党政班子以外的高级职员和中、初级职员由各院(系)聘任。

3.院(系)根据学校下达的职员编制和各级职员岗位限额确定职员岗位名称,制定岗位职责,明确上岗条件及特殊要求并实行公开招聘。

4.应聘人员到职员聘任工作办公室领取《岗位自荐表》,作应聘登记。

5.应聘人员填写《岗位自荐表》,并按时将《岗位自荐表》交职员聘任工作办公室和聘任单位。

6.院(系)教授委员会负责职员聘任工作。

应聘人员向教授委员会述职。

7.院(系)教授委员会可根据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对应聘人进行考核。

8.院(系)教授委员确定聘任人选。

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劳人薪[1985]40号

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劳人薪[1985]40号

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正文:---------------------------------------------------------------------------------------------------------------------------------------------------- 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劳人薪[1985]40号1985年8月30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发布)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下达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现结合高等学校的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一)职务名称1.教学人员。

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职务分列。

2.科研人员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

3.实验人员。

按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分列。

4.行政人员。

高等学校按正副院(校)长、研究生院正副院长、正副教务长、正副总务长、正副处长、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分列。

其他需要新增加的职务名称,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另列。

(二)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1.职务工资。

按教职员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

(1)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2)高等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3)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参考表(见附表三)(4)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四)(5)政治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6)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完整版)教师、教师工资管理制度

(完整版)教师、教师工资管理制度

(完整版)教师、教师工资管理制度教师、教师工资管理制度
1. 前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教师的工资制度,以确保公平、合理和
透明的薪酬待遇。

2. 工资计算方法
根据教师的学历、工作年限和职位等级,采用以下方法计算工资:
- 学历津贴:根据教师的最高学历给予相应的津贴。

- 工作年限津贴:根据教师在本校工作的年限给予相应的津贴。

- 职位等级津贴:根据教师的职位等级给予相应的津贴。

- 绩效奖金:根据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生评价等因素给予相应
的奖金。

3. 工资发放时间与方式
工资将按照以下方式发放:
- 时间:每月最后一天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

- 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给教师本人。

4. 工资调整机制
工资调整将根据以下因素进行:
- 通胀率:当通胀率达到一定标准时,将考虑适当调整工资。

- 教师绩效:根据教师的绩效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工资调整。

5. 工资保障
本校将确保教师的工资发放及时和准确,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

6. 公示与申诉
教师工资的计算和发放将在校内公示,教师有权对自己的工资
进行申诉和查询。

7.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如发生教师工资相关的法律纠纷,将依法解决,并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8.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文档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教师、教师工资管理制度的完整版。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东北师范大学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东北师范大学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东北师范大学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编制外用工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和编制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制外用工是指经学校审核批准,校内各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非全民事业编制人员的用工形式。

第三条编制外用工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依法使用,严格控制,先批后用”的原则。

第四条编制外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工作性质、技能要求、难易程度和行业特点,编制外工作人员岗位分为一类岗位与二类岗位.(一)一类岗位:主要指教学、科研、教学与科研辅助、财会、医务、幼教等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

(二)二类岗位:主要指安全保卫、门房值守、水电维修、环境清洁等服务保障性岗位,此类岗位应以服务外包为主.第五条编制外用工采取劳务派遣、学校聘用与兼职返聘三种方式。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原则上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公司经由学校统一招标后确定;经学校批准的部分特殊岗位(原则上不超过一类岗位范围),可由学校直接与受聘者签订劳动合同;兼职返聘人员由学校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第六条编制外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涉密工作。

第七条对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任务,应安排学生勤工助学,不得使用编制外工作人员。

第八条学校成立编制外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编制外用工的管理.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信访工作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工会,信息化管理与规划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九条学校对编制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编制外用工计划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合理”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十条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编制外用工岗位,制定编制外用工岗位设置年度计划,报送人事处,并由学校进行审批(具体流程详见本办法第十六条)。

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

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

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工资外酬金、劳务费发放,根据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劳务酬金范围劳务酬金包括邀请校内外专家作学术报告、专业咨询评审劳务酬金,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有关的命题、监考、考务劳务酬金,外聘教师课时费,学校媒体相关稿酬,以及学生有关劳务发放等。

二、劳务酬金标准(一)学术报告费1. 学术报告费校外专家限额:院士10000元/次、博导正教授6000元/次、高级职称及以下专家为4000元/次;校内专家限额为高级职称及以上1200元/次,其他专家800元/次。

2. XX、XX、岗位工资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资深教授和其他知名专家可以按照不超过院士标准发放;政府机关的司局级及以上领导作为专家的也可以按照不超过博导正教授标准发放,处级领导作为专家的可以按照不超过高级职称标准发放。

3. 特殊情况须提高标准的提交科研部认定和经费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放。

(二)咨询评审费1. 咨询(评审)费专家咨询(评审)费限额: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元/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处级领导可以按照不超过高级职称标准发放。

会议咨询半天的按照限额的60%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限额的50%执行;通讯每次按限额50%执行,单次咨询的数量较大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采用会议标准执行。

政府机关处级领导作为专家的可以按照不超过高级职称标准发放。

在预算批准范围内可以列支职称评审、省级人才评定、公开招聘等咨询评审费,其他日常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

其他专项经费中组织咨询评审的须报管理部门批准后作为报销凭据。

研究生论文评审按照300元/篇;研究生论文答辩按照300元/人,但标准不低于2000元/人.场;研究生复试的面试发放限额为3000元/人.天;自考学生论文指导费发放限额300元/生;自考学生答辩费发放限额500元/场。

东北师范大学《管理思想史》离线考核试题及答案

东北师范大学《管理思想史》离线考核试题及答案

东北师范大学《管理思想史》离线考核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以下哪位管理学家被誉为“现代管理之父”?()A. 泰勒B. 法约尔C. 马克思D. 彼得·德鲁克答案:D2. 管理过程学派的代表人物是?()A. 泰勒B. 法约尔C. 马克思D. 韦伯答案:B3. 以下哪项不是科学管理理论的核心内容?()A. 时间与动作研究B. 工作标准化C. 额外奖励制度D. 工作环境美化答案:D4. 以下哪位管理学家提出了“管理的本质是决策”的观点?()A. 泰勒B. 西蒙C. 马克思D. 彼得·德鲁克答案:B5. 以下哪个学派主张管理应该以人为中心?()A. 人际关系学派B. 系统学派C. 权变学派D. 管理过程学派答案:A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泰勒科学管理理论的主要观点。

答案:泰勒科学管理理论的主要观点如下:(1)科学管理是一种管理哲学,旨在提高劳动生产率;(2)工作分析与标准化,通过时间与动作研究,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法;(3)差别计件工资制度,鼓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4)职能工长制度,明确分工,提高管理效率。

2. 简述法约尔管理过程理论的主要观点。

答案:法约尔管理过程理论的主要观点如下:(1)管理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活动,包括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五大职能;(2)管理原则具有普遍性,包括劳动分工、权力与责任、纪律、统一指挥、统一领导等;(3)管理层次与组织结构应合理,以实现有效管理。

3. 简述人际关系学派的主要观点。

答案:人际关系学派的主要观点如下:(1)重视人的因素,认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在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强调沟通与协作,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3)关注员工的需求和满意度,提高工作积极性。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1. 论述管理思想史的发展过程及其对我国企业管理的影响。

答案:管理思想史的发展过程如下:(1)古典管理理论:以泰勒、法约尔、韦伯等为代表,主要研究管理的基本原理和方法;(2)人际关系学派:以梅奥、马斯洛等为代表,关注人的因素,强调人际关系和员工满意度;(3)现代管理理论:包括系统学派、权变学派、决策学派等,研究管理在复杂环境下的应用。

东北师范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办法一、实施范围学校各单位的教师以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以下简称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涵盖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编辑出版及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系列。

二、岗位设置我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数按照学校本部岗位总量的16%核定,包括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层次岗位,各层次岗位的控制比例分别为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3.5%,20.4%,56.4%和19.7%。

各层次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设置比例按《东北师范大学岗位设置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正高三级及以上岗位由学校统一设置;正高四级及以下岗位设置到各单位。

首次分级聘用(简称首次聘用,下同)工作中,学校将充分考虑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现状,确定岗位设置总量和层次比例。

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如下:实验技术系列:高级工程师一、二、三级岗位;工程师一、二、三级岗位;助理工程师一、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五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系列:研究馆员二、三、四级岗位;副研究馆员一、二、三级岗位;馆员一、二、三级岗位;助理馆员一、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二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编辑出版系列:编审二、三、四级岗位;副编审一、二、三级岗位;编辑一、二、三级岗位;助理编辑一、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二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医疗卫生系列:一、二、三级主任医师岗位;一、二、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二、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一、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二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各层次岗位基本职责(一)正高级岗位1.熟知行业发展动态,主持或参与制定本单位科学、长远的发展规划;凝聚行业专家及专门人才,开展研究合作,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并能为学校整体发展、科(教)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工作提供高水平服务,推动本部门业务工作不断进步。

2.公开发表具有原创性的高水平学术报告或论著;开展专业理论研究与业务实践;积极争取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及奖励。

教师的薪资制度管理制度

教师的薪资制度管理制度

教师的薪资制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教师的薪资管理,提高教师的积极性和工作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教师薪资的组成1. 基本工资:教师的基本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按照学历、职称和工作年限等因素浮动。

2. 绩效工资:教师的绩效工资根据教学表现、科研成果、教务工作等方面进行评定,按照评定结果确定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

3. 岗位津贴:教师的岗位津贴根据教师的具体岗位确定,包括教导主任、班主任等岗位津贴。

4. 奖金:教师在教学、科研、竞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可以获得奖金的奖励。

5. 补贴:教师的生活、工作中发生的特殊费用,学校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

三、教师薪资的管理1. 薪资核定:根据教师的职称、学历、工作年限等情况确定教师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并在每年初核定并告知教师。

2. 薪资调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学校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教师薪资的调整,确保教师的收入不断增加。

3. 薪资发放: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教师的薪资,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薪资记录:学校将建立完善的薪资记录系统,记录每位教师的薪资情况,确保薪资的透明和公正。

四、教师薪资的考核1. 教学表现:学校将对教师的教学表现进行评定,包括课堂教学效果、学生成绩等方面的考核。

2. 科研成果:学校将对教师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定,包括科研项目、科研论文等方面的考核。

3. 教务工作:学校将对教师在教务工作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定,包括学生考勤、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考核。

4. 竞赛成绩:学校将对教师在竞赛方面的成绩进行评定,包括学生获奖情况等方面的考核。

五、教师薪资的激励1. 根据教师的绩效表现,学校将对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相应的奖金和奖励。

2. 学校将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科研、竞赛等活动,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六、教师薪资的保障1. 学校将建立健全的薪资保障机制,确保教师的薪资得到保障。

2. 学校将加强对教师薪资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薪资的合法、合理、公正。

学校老师工资管理制度

学校老师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老师工资管理,保障老师合法权益,提高老师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老师,包括正式编制老师、合同制老师、临时聘用老师等。

第三条学校工资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工资构成第四条学校老师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组成。

第五条基本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基本工资标准。

第六条岗位工资:根据老师的职务、职称、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岗位工资。

第七条绩效工资:根据老师的年度考核、教学质量、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绩效工资。

第八条津贴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取暖补贴、高温补贴等。

第三章工资发放第九条学校老师工资按月发放,每月工资发放日为每月的某一日。

第十条工资发放前,财务部门应核对老师工资发放名单,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工资发放时,应向老师提供工资条,详细列明工资构成及金额。

第四章工资调整第十二条学校老师工资调整包括基本工资调整、岗位工资调整、绩效工资调整等。

第十三条基本工资调整:根据国家政策、学校发展需要和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岗位工资调整:根据老师的职务、职称、工作年限等因素,定期进行岗位工资调整。

第十五条绩效工资调整:根据老师的年度考核、教学质量、工作表现等因素,每年进行一次绩效工资调整。

第五章工资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工资管理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工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学校定期对工资管理进行内部审计,确保工资发放的合规性。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工资考核制度,对工资发放、调整等进行考核。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国家政策、学校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

大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教职工的工资管理工作,根据和XX 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资构成:根据有关精神,本校教职工均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标准,管理人员按现聘用岗位(任命的职务)实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技术工人按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在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下,以体现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正常调整工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在严格考核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增资制度。

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工作人员,每年晋升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考核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人员,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从聘任的下月起,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从聘任的下月起,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技术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奖励晋升薪级工资: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可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级;被授予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可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2级。

如工作人员先后多次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在高定执行过程中不予累加计算,以其最高荣誉称号按规定高定薪级工资。

第四条调入人员工资待遇: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均执行调入地区和调入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培训学校薪金管理制度

培训学校薪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薪金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及临时工。

第三条薪金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薪酬与员工的工作岗位、职责、贡献和绩效相匹配。

第二章薪酬结构第四条薪酬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补贴等。

第五条基本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学历等因素确定,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条岗位工资: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职责、难度、重要性等因素确定,体现岗位价值。

第七条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体现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

第八条奖金:包括年终奖、项目奖金等,用于奖励员工在特定时期或项目中的突出表现。

第九条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等,用于弥补员工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额外支出。

第三章薪酬发放第十条薪酬发放周期为每月一次,具体发放时间为每月的15日。

第十一条薪酬发放前,财务部门应核对员工工资明细,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员工如有疑问,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核实并给予解答。

第十三条员工离职时,应按照规定结算工资,包括未发工资、加班费等。

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四条我校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将员工薪酬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五条绩效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十六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调整、晋升、培训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福利待遇第十七条我校为员工提供以下福利待遇:(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带薪年假;(二)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三)定期体检;(四)员工培训及进修机会;(五)员工生日礼金;(六)员工子女教育补贴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我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学校管理层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2023年乡村教师工资改革补助

2023年乡村教师工资改革补助

2023年乡村教师工资改革补助2023年乡村教师工资改革补助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1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4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统称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有关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准确摸清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市、县、乡镇是工作责任主体。

(二)坚持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原则。

(三)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师范学院劳务酬金开支管理规定

师范学院劳务酬金开支管理规定

师范学院劳务酬金开支管理规定为规范各类劳务酬金开支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关于省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学校各单位举办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开展专家咨询、各类评审(标)、答辩、约稿,组织各类考试等活动支付的劳务酬金。

工作人员从事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另行支付劳务酬金、加班费。

二、开支标准(税前)㈠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专家劳务费1.院士、国内外著名专家<2000元/小时2.其他人员<1000元/小时㈡各类评审、评标、论证、鉴定、咨询等专家劳务费L职业技能鉴定、各类竞赛评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各类荣誉评审、各类资格评审、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等⑴校外专家⑵校内专家2.学位评审(含成教学位审核)3.毕业资格审核4.人事评审⑴职称评审、各类人才评审()校外专家校内专家⑵职称材料送外单位评审专家工作人员5.项目咨询、论证、评审、验收及成果评价等⑴级项目、部省级重大项目⑵其他项目6.政策咨询(学科评审)⑴校外专家<2000元/半天⑵校内专家<1000元/半天㈢参加各类考试、测试人员劳务费1.监考人员<100元/小时2.考务人员(包括考前准备、资格审核、材料整理、试卷监印、保密值班、网评技术服务、考后数据整理上报、备机测试模拟等)<30。

元/天3.各类巡考、教学材料专项检查等⑴校内人员<400元/天⑵校外人员<800元/天4.招生考试(含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继续教育学生)⑴普通学生招生面试评委<600元/半天面试现场工作人员<400元/半天招生宣传、现场录取人员<300元/天(批次)⑵普通学生考试命题、试卷审核、阅卷、核分登分外聘专家命题费<1000元/份本校教师命题费<300元/份试卷审核费<200元/份阅卷费<5元/份,不低于50元/科核分登分费<1.5元/份⑶学生电子图像采集、现场注册劳务费<150元/半天⑷艺术类专业测试面试评委<250元/半天面试工作人员<200元/半天阅卷费1.4元/份⑸体育类专业测试外请专家评委<600元/半天裁判及工作人员<200元/半天5.普通话测试⑴评委听看打分劳务费5元/份⑵评委抽检复审劳务费15元/份6.人事招聘、博士后进站⑴命题费<500元/半天⑷面试评委(校内)<600元/半天⑸面试工作人员<400元/半天㈣学位论文评审(博士后报告)、答辩专家劳务费1.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200元/场2.博士学位论文校外盲审费<450元/篇3.硕士学位论文校外盲审费<350元/篇4.硕士学位论文校内评阅费<200元/篇5.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校外专家劳务费<600元/生6.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校内专家劳务费<400元/生7.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校外专家劳务费<200元/生8.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校内专家劳务费<100元/生9.博士后出站报告答辩校内专家劳务费<400元/生㈤学报编辑部稿费、约稿费等酬金1.约稿稿费⑴院士、著名学者<10000元/篇⑵正高级技术职称专家<8000元/篇⑶副高级技术职称专家<5000元/篇⑷博士<3000元/篇2.自然来稿稿费50元/千字3.审稿费300元/篇㈥其他劳务费1.重要材料修饰制作劳务费<2000/半天2.会议工作人员劳务费<100元/半天3.安全督导员劳务费⑴校外人员<500元/半天⑵校内人员<250元/半天4.教育教学督导劳务费<1000元/月5.外单位委托的学位认证劳务费<400元/天6.竞赛外单位工作人员劳务费<300元/半天7.学位答辩秘书劳务费100元/生,不少于100元/次8.继续教育培训项目⑴标书编制劳务费⑵班主任劳务费(按班级规模酌定)<2000元/项三、单位支配的业绩绩效为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学校在年度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辟出一定比例的业绩绩效,由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制订各部门分配方案,经校委常委会批准后,下达部门支配,以便更好地解决因工作量、劳动强度等方面差异产生的公平效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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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工资管理规范(一)——现行工资体系本文所述现行工资体系是指东北师范大学教职工所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构成体系,主要有四大部分:基本工资、地方补贴、校内津贴和特殊津贴。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依据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所确定的工资。

我校当前执行的工资制度,是根据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人薪发[1994]8号文件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施行的事业单位职务(等级)工资制。

职务(等级)工资制确定的基本工资由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组成。

其中,职务(等级)工资是基本工资中的固定部分,占基本工资的70%;津贴是基本工资中活的部分,占基本工资的30%。

(一)工资类别及构成职务(等级)工资制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不同类别工作人员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我校是教育部高校职员制试点单位,党政管理人员均纳入高校职员系列。

由于高校职员制目前仍在试点阶段,为便于职员校内外流动和管理,我校对职员工资实行两套工资体制并存的管理方式,档案工资延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制度进行管理,实发工资则采用教育部高校职员职级工资制,现正在进一步完善中。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工资按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档案工资和实发工资相一致。

(二)工资核定1、新参加工作人员(1)见习期(初期)工资到附校工作的本、专科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到专业技术岗位、职员岗位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到职员岗位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实行半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后执行转正定级工资。

获得博士学位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

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标准如下(国办发[2003]93号):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中专、高中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

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如下:技术工人:学徒期二年,第一年430元,第二年450元。

普通工人:熟练期一年,工资为430元。

(2)转正定级工资①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兑现相应的职务工资。

初中、中专、高中毕业生按技术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生按技术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按助教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助教工资标准第三档确定;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助教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讲师标准第三档确定。

②管理人员确定高校职员职级后,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人员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高校职员职级工资制两套工资体系并行。

按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确定职务工资标准存入本人档案(档案工资),同时按确定的高校职员职级对应高校职员工资标准中相应等级和档次兑现职员工资。

ⅰ.档案工资的确定: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毕业的人员,档案工资的确定与专业技术人员转正定级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的标准和办法相同。

大学专科毕业档案工资按国家行政管理人员职员职务等级工资中的六级职员(办事员)工资标准第二档执行。

ⅱ.高校职员工资的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确定为十级职员,工资按高校十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确定为九级职员,工资按高校九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班毕业、或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确定为九级职员,工资按高校九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确定为八级职员,工资按高校八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确定为七级职员,工资按高校七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

③工人经考核合格,转正、定级后工资标准如下:技术工人:转正后工资执行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第一档,定级后工资执行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第二档。

普通工人:转正后工资执行等级工资标准第一档,定级后工资执行等级工资标准第二档。

2、职务晋升(受聘高一级职务)人员晋升职务(技术等级)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工资相应档次。

兑现新职务工资的执行时间,从任职的下一个月起执行。

(1)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按上述晋升职务兑现工资办法兑现新聘任职务的工资。

(2)高校职员晋升职员职级按上述晋升职务兑现工资办法兑现新聘任职级的工资。

(3)双肩挑人员晋职后的工资问题事业单位晋职的双肩挑人员,如果原来就有新任职务系列下级职务工资额的,可按其下级职务工资额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如果原来就没有新任职务系列下级职务的,可先执行新任职务系列工资标准最低档。

如果新任职务的工资额低于原职务工资额的,可继续执行原职务工资标准。

(4)高校职员受聘行政领导职务①本人现档案工资为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首先,对照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按其受聘后的行政领导职务核定领导职务工资。

其次,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额与领导职务工资额相比较。

如果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高于领导职务工资,则本人实发工资(即作为高校职员享受的工资)不变,档案工资仍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且工资额不变。

如果领导职务工资高于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则从此档案工资记载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务等级工资(即新核算的领导职务工资)。

新任领导职务工资与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差额不超过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正常增资额的半个档差时,高校职员工资(本人实发工资)不作变动;如果超过半个档差,则高校职员工资随之晋升一档。

②本人现档案工资为行政管理人员职务等级工资:按其晋升后行政领导职务,在原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基础上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记入本人档案工资。

如果新工资标准与原工资标准增资额不足半个工资档差,则高校职员工资不作变动;如果增资额超过半个档差,则高校职员工资随之晋升一档。

(5)工人晋升技术等级(技术职务)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技术等级资格,且在相应的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工人,可兑现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

根据有关规定考取和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工人,如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且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可兑现相应的职务工资。

如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低于本人原工资,则仍享受原工资。

3、调入人员由校外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参照原单位任职经历,学历,按新任岗位、职务重新核定工资。

4、复转军人复转军人的基本工资经省人事厅根据国家及吉林省相关政策核定后由学校兑现。

5、转岗人员校内转岗人员按转岗后的新任职务重新核定工资。

(三)正常增资制度1.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正常升级)(1)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执行时间与考核年限的计算根据我省实际,省人事厅规定:对于考核累计两年称职以上的工作人员,自当年10月1日起,在本人9月30日的职务(等级)工资基础上,再增加一档职务(等级)工资,即考核年限可以有间断。

根据1993年工资改革的规定,未定级和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其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见习期或试用期满后,确定职务后的任职时间开始计算;1993年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一律从1993年10月1日开始计算。

考核年限满两年后的10月1日(2)对于离退休人员的规定ⅰ.当年10月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参加工资正常晋升;ⅱ.当年10月1日前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未完成本学期教学任务暂时未办理退休手续(学校同意延聘者除外),不能参加当年在职人员的工资正常晋升。

ⅲ.当年10月1日前达到离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了延聘手续的人员,按在职人员进行工资正常晋升。

(3)若工资正常晋升时,现职务(等级)工资已达到本职务(等级)工资最高档的,增加一个最高档与次高档的级差(倒级差)。

2.定期调整工资标准国家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大约每两年调整一次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调整后,津贴水平相应提高。

国家出台文件,我校按文件规定为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为离退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四)工资滚动升级滚动工资是吉林省从1995年开始实行的地方政策。

职务工资的滚动升级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从每年的1月1日起,凡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者,按照职务工资对照表的要求,如达到本级职务工资上一档次对应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可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如现行职务工资已达到或超过滚动后工资的,现工资额保持不变。

实施滚动升级的人员范围仅限于当年1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尚未办理延聘手续的人员不列入当年的职务工资滚动升级范围。

1、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吉林省相关规定、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对照表执行。

2、高校职员(1)确定职员职级前单纯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领导职务)人员当其档案工资达到职务工资滚动升级的条件,首先将其档案工资滚动升级一档,实发工资即高校职员工资随之上调一档。

(2)确定职员职级前既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又具有行政领导职务人员首先按双肩挑人员进行滚动,吉林省规定:对于双肩挑人员,可分别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工资额和行政职务系列的工资额进行滚动升级,选择工资额较高职务系列进行滚动升级,实发工资即高校职员工资随之上调一档。

(3)实行高校职员制度后新入校工作人员①在不具有行政领导职务之前,其工资滚动升级只能依据其参加工作年限进行。

若达不到规定的套改年限,则工资无法滚动升级。

②在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后,其工资滚动升级的办法按照套定职员职级前具有行政领导职务人员工资滚动升级的办法执行。

3、工人根据吉林省相关规定、按技术等级工资级和等级工资对照表执行。

4、工资滚动升级的特殊情况1996年2月27日前确定职务的人员,并参加1995年10月正常升级的,在工资滚动时,其滚动升级的任职年限可以从1995年10月起计算,其任职时间不变。

(五)高定和奖励工资制度1、高定职务工资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高定职务工资。

根据吉政发[1994]23号文件规定:国家级拔尖人才,其职务工资可以高定两档;省级和国家各部委的拔尖人才,其职务工资可以高定一档。

2、奖励工资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人员,在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的月基本工资(70%职务工资+30%津贴)。

(六)特殊行业工资政策1、提高10%职务工资政策根据吉劳人薪字[1988]8号和吉人联字[1998]7号文件规定,中小学教师和护士职务工资可提高10%,提高部分可作为计算津贴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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