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专家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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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发展,推进学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作为学校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重要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决执行中师大行知教育公司的战略决策,围绕学校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开展工作,以推进学校更健康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学校专家委员会由学校所聘专家构成。设秘书长1人,专家委员若干。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即**学校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第五条专家委员会委员主要行使以下权利:
(一)**学校专家委员会听取四个校区学期和学年工作报告,指导各学校发展规划等事宜。
(二)应邀参加四个校区相关会议,提出意见和参与决策。
(三)提出各学校的学校发展的相关事项的方案。
(四)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委员主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主动收集并提出对学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
(三)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安排进行专项调研,提出有代表性的议题,维护师生和学校的利益。
(四)完成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独立行使研讨、审议、决策权,主要针对下列重大事项开展研究:
(一)研讨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
(二)研讨学校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
(三)研讨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八条校务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遵循下列工作原则:
(一)依法治校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坚决依法执行。
(二)以人为本原则。以专家委员会为平台,密切学校、家庭、社会的联系,整合各方教育资源和力量,服务学校发展。
(三)民主集中原则。审议决定有关事项时要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委员会决议形式作出相应决定。(四)沟通协调原则。要发挥委员的优势和特点,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和协调,争取社会对教育的支持,共同研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第四章管理
第十条议事规则:
(一)专家委员会研讨事项的议题可以由各学校(校长)提交,也可以由委员提交,研讨时应当将议题情况提前告知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与议题相关的人员列席与会。
(二)会议一般先由议题提出方作简要说明,然后展开讨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综合各方面意见后进行集体表决。表决结果以少数服从多数确定。
(三)对于专家委员会审议表决结果,学校应当尊重,在表决未依程序改变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四)每次会议由指定的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存档备查。决议执行情况要予以公开,并上报董事会通报给各学校和相关人士。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学校专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