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违反程序出具失实公证书造成重大损失应如何处理
公证投诉处理办法

公证投诉处理办法公证投诉处理办法包括投诉范围、受诉机关,为规范公证投诉制度,切实加强社会对公证⼯作的监督,提⾼公证质量,维护公证机构的声誉和公证投诉⼈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暂⾏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999年6⽉9⽇司法部司发通(1999)059号)第⼀条为规范公证投诉制度,切实加强社会对公证⼯作的监督,提⾼公证质量,维护公证机构的声誉和公证投诉⼈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暂⾏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投诉⼈是指就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提出投诉的任何⼈。
被投诉⼈是指投诉⼈投诉的公证处、公证⼈员。
第三条受诉机关是指所在公证处、直接主管被投诉⼈的司法⾏政机关或其上⼀级司法⾏政机关、公证员协会。
第四条受诉机关接受投诉案件后,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适⽤的投诉范围包括:(⼀)刁难当事⼈,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故推诿,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不予受理的;(三)利⽤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贪污、索贿、受贿的;(四)故意出具虚假公证书或因⼯作失职造成错证,致使当事⼈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五)泄露国家秘密或当事⼈隐私的;(六)未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或巧⽴名⽬滥收公证费的;(七)其他侵害或防碍当事⼈合法权益实现的⾏为。
第六条投诉⼈提出投诉,应以信函、电话或来访的⽅式进⾏,并据实署名,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调查处理。
第七条投诉⼈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条受诉机关应设⽴意见箱和投诉电话,设专⼈负责受理投诉⼯作,并认真做好接待登记。
登记的内容包括:投诉⼈姓名、性别、年龄、联系地址(住址或单位名称)、联系电话、接待时间、投诉事由、涉及⼈员。
受诉机关对投诉⼈来访或以⼝头⽅式进⾏投诉的,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做好谈话笔录,笔录应交投诉⼈核对并签名。
第九条受诉机关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
公证法 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二、主旨:本条规定了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弄虚作假、扰乱公证秩序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条文释义: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社会生活内容日趋丰富。
诚实信用、安全便捷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需要。
旨在彰显诚信,预防纠纷的公证制度因此大有可为。
然而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还在发展中,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欺瞒使诈、损人利己的不良现象。
由于公证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少数人更是把利用公证弄虚作假作为牟取不当利益的手段。
这类行为扰乱了公证秩序,损害了公证形象,恶化了公证执业环境,已经成为目前制约我国公证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
解决这个问题不仅需要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进行严格的管理,还要对利用公证弄虚作假的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予以法律制裁。
本条列举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等三类违法行为,明确了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关于扰乱公证秩序的违法行为本条列出的三类扰乱公证秩序的违法行为,都是现实中的较突出问题。
从行为人的角度看,实施这些行为都是基于故意,主观恶性显著;从客观的角度看,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很明显,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在公证法的起草过程中,一些公证机构反映,目前,一些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一些单位也掺杂其中。
但对由此造成的错误公证却往往由受骗的公证机构承担责任,而骗取公证书的人却能逃避责任。
为此广大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不堪其扰,反映强烈。
要求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行为规定法律责任。
违反公证程序的公证书还有效吗

违反公证程序的公证书还有效吗
如果双⽅当事⼈签订了民事合同,为了防⽌不必要的民事纠纷,双⽅当事⼈是可以把合同送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经过公证以后的合同,具有最强的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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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证程序的公证书还有效吗
违反公证程序的公证书是可以撤销的。
《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九条规定:当事⼈、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始⽆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程序规则》第六⼗⼀条规定:当事⼈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起⼀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起⼀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不知道的除外。
提出复查的期限⾃公证书出具之⽇起最长不得超过⼆⼗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形式提出,载明申请⼈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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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

---------------------------------------------------------------最新资料推荐------------------------------------------------------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ask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公证员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对公证员的惩戒工作,维护公证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应根据本规则给予惩戒。
第三条对公证员的惩戒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有义务执行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五条中国公证员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公证员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是对公证员实施惩戒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惩戒委员会由同级公证员协会领导,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 至 3 人,委员若干人。
委员会由公证员协会负责人、资深执业公证员和其他法律专业1/ 8人士组成。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选聘,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选聘。
第八条惩戒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一)受理投诉案件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二)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四)制作惩戒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惩戒决定书; (五)检查惩戒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惩戒案件一般由省级公证员协会的惩戒委员会受理,中国公证员协会惩戒委员会认为影响较大、案情重大的案件也可以自行受理。
第十条各级惩戒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公证员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措施

公证员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措施公证员是执行公证工作的专业人员,其在履职过程中,必须严守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公证员还必须采取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以保障公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本文将从公证员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防范措施两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公证员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责任:公证员必须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律操作技能,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证工作。
公证员在履职过程中,必须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严禁伪造或篡改公证文书。
2.监管责任:公证员受到公证机关的严格监管,必须遵守公证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如违反法律规定,公证员将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甚至开除等处分。
3.民事责任:公证员的失职行为可能给公证当事人造成损害,如公证文书的内容不真实或者损害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公证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其次,公证员需要采取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公证工作的正常进行:1.知识储备:公证员应该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保持业务能力的更新和提升。
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公证员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降低操作风险。
2.审查制度: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应当对公证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公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涉及重大利益或争议较大的公证事项,公证员应当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
3.安全保障:公证工作涉及到个人隐私、企业机密等重要信息,公证员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密。
同时,公证机关也应当建立相关制度和办法,加强对公证过程中信息安全的保护。
4.风险提示: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应当向公证当事人介绍公证的法律效力和相关风险,并告知其可能产生的后果。
公证员应当尽力提醒公证当事人,避免可能的风险和纠纷。
5.内部监督:公证机关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公证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通过内部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公证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总结起来,公证员在履行公证工作时,必须严守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证法 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赔偿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若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法律行为、不具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予以公证,就会产生错误公证的问题。
错误公证的法律后果之一即为公证赔偿。
考察国外关于公证赔偿模式的规定,大体有如下几种:一是法国式。
根据《法国公证机关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公证员由于本身业务上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可以直接向大审法院提出赔偿诉讼。
省公证会在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依法提出自己的意见。
二是墨西哥式。
根据《墨西哥联邦直辖区公证人法》的规定,对于公证人应负的民事责任,由民事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处理;同时,这也不妨碍联邦直辖区行政机关对相应公证人予以行政上的惩戒处分,即实行双罚制。
三是德国式。
《德国公证人法》区分了故意与过失两种形态,规定公证人如有故意违反职务义务的行为,受害人可直接向违法公证人要求赔偿;公证人如果仅有过失,则受害人须先以其他方法寻求赔偿,只有在以其他方法求偿失败后,才可向公证人提出赔偿要求。
还有一种是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
根据其“公证法”,公证赔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来进行,在依此方法得不到补偿时,被害人还可依“国家赔偿法”所定程序;另一种是请求“国家”赔偿。
其赔偿义务机关为该民间公证人所属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公证法颁布之前,关于公证赔偿,《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两个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涉及。
公证员违反程序出具失实公证书造成重大损失应如何处理

浅谈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的认定[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2009年1月15日施行。
本文紧扣该《批复》的认定,对构成要件展开分析。
先建立其认定的框架,指出其关键点,再就各关键点的疑难情形作出详尽的分析。
[关键词]出具;公证书;公证员1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认定的分析框架与关键“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一个具体罪名,是“九七刑法”规定的罪名(2002年3月15日“两高”《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以前前缀“中介组织人员”字样取消),被归在类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的种罪名“扰乱市场秩序罪”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第一款规定的人员”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先要给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的主要内容。
其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其客观方面须有提供严重失实的公证书的行为,这种失职行为包括不作为。
更重要的,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这是本罪认定的核心,是判定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其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具备“中介组织的人员”的身份,由公安机关管辖。
非国家公务员——不再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因为玩忽职守罪涉及公职人员的犯罪,由检察院立案管辖。
而且量刑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较玩忽职守罪更轻。
前者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后者有加重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主观方面须为重大过失。
既不是故意,也不是一般过失。
前者即公证员故意提供虚假公证书,应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后者便不够构成犯罪。
2 客观方面中关于“严重后果”的认定《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第七十三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公证员惩戒规则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公证员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对公证员的惩戒工作,维护公证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应根据本规则给予惩戒。
第三条对公证员的惩戒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有义务执行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五条中国公证员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公证员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是对公证员实施惩戒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惩戒委员会由同级公证员协会领导,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委员若干人。
委员会由公证员协会负责人、资深执业公证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组成。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选聘,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选聘。
第八条惩戒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一)受理投诉案件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二)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三)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四)制作惩戒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惩戒决定书;(五)检查惩戒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惩戒案件一般由省级公证员协会的惩戒委员会受理,中国公证员协会惩戒委员会认为影响较大、案情重大的案件也可以自行受理。
第十条各级惩戒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第三章惩戒的措施第十一条对公证员的惩戒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罚款;(四)记过;(五)暂停会员资格;(六)取消会员资格。
暂停会员资格期限为3个月至12个月。
公证员有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根据违反行业规范行为的性质,可以并处5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5号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修正)正文:----------------------------------------------------------------------------------------------------------------------------------------------------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2020年10月20日司法部令第145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当事人第九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证处过错赔偿及责任追究规定

公证处过错赔偿及责任追究规定公证处过错赔偿及责任追究规定为规范本处依法行使公证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执业纪律,切实保障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本处及本处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进行赔偿的,应依照《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进行赔偿。
二、过错造成当事人直接损失的赔偿情形(一)公证文书文印差错(包括公证文书制作过程中的打印、翻译、校对、盖章、装订有明显错误的),导致直接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二)因违反公证执业区域管辖所办理的公证,导致直接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三)因违反公证法定程序所办理的公证,导致直接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四)其他过错行为导致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导致直接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三、过错赔偿的程序(一)由赔偿请求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处提出书面赔偿请求,并提供有关书面凭证及依据;(二)本处在接到赔偿请求人的书面赔偿请求后的5日内作出是否给予赔偿的决定;(三)在本处作出赔偿的决定后,应赔偿的金额由本处与赔偿请求人协商后确定,并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赔偿的金额的支付,应在签订书面协议后的3天内完成。
协商不成,赔偿请求人对本处作出的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告知赔偿请求人通过诉讼解决。
四、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本规定“二”中所述情形发生的,本处不负有赔偿责任。
五、过错责任的认定(一)当本处接到赔偿请求人的书面赔偿请求后,由处主任会议集体审定公证处及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是否存在过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1、公证证明文书文印差错(包括公证文书制作过程中的打印、翻译、校对、盖章、装订有明显错误的);2、违反公证执业区域管辖所办理的公证;3、违反公证法定程序所办理的公证;4、因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过错行为导致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5、公证卷宗灭失。
因当事人隐瞒事实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上列情形发生的,不应追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第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二)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五)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六)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情形

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情形标题:深度探析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情形一、引言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公证员进行管理,听取公证员的意见,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管理措施,包括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这是对公证员执业行为的一种惩戒措施,其程序和标准都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公证法律法规公证员在执业中,如果违反了公证法律法规,包括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公证活动,篡改证据,泄露当事人隐私等行为,都会构成违法违规行为,可能被吊销执业证书。
2. 严重失职渎职公证员作为执业律师,其职责是严肃认真地履行公证活动,如果公证员严重失职渎职,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有权依法进行管理措施,并可能吊销其执业证书。
3. 遭受行政处罚如果公证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有可能成为吊销执业证书的依据之一。
三、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程序1. 立案调查司法行政部门在接到有关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或发现其违法行为后,应当依法立案进行调查,并向公证员送达调查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便于公证员对自身行为做出解释和申辩。
2. 审查认定在调查过程中,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公证员的行为进行审查认定,依法对其是否构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判断,确保依法依规做出决定。
3. 决定书送达经过审查认定后,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向公证员送达决定书,明确表示对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所作出的管理措施,包括是否吊销其执业证书等内容。
四、撰写人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从案例和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情形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保障公证员的合法权益的也维护了公证活动的规范和正常秩序。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坚决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公正、公平和正义。
五、总结回顾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情形是基于公证法律法规对公证员执业行为的一种管理措施,其程序和标准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对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适用法律的思考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瀚圜雹塑壁鍪竺竺!!墅!f叁墨!查塾金对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适用法律聂健的思考摘要公证机构性质在定位上归属于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
对公证员故意出具虚假公证书的行为,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不具有公证员资格的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由于其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出具公证书严重失实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建议将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行为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间接损失,一并作为量刑的法定依据。
关键词公证员公证书重大失实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卜080.02根据2009年1月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229条第3款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与之前公证员严重渎职大多以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等定罪论处有很大区别。
一、公证员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行为的犯罪构成(一)主体性质一直以来,在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主体性质认定上存在争论,由此引发了对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定性的不同意见。
有观点认为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的应构成玩忽职守罪,有观点认为应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还有观点认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也有观点则认为不构成犯罪。
这些分歧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类案件的办理。
2006年3月1日实施的《公证法》虽然将公证机构定性为“证明机构”“’,但其模糊的表述显然无法达到拨云见日的效果,J J¨之司法部之后又没有相关的解释说明究竟何为“证明机构”,反而愈JJ u 混淆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性质。
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2021

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2021《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21年发布的一项规定,旨在规范公证执业行为,维护公证行业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规则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违规行为的种类及认定、惩戒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执业行为,维护公证行业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正、诚信、勤勉、高效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种类及认定第四条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业务;(二)未按照法定权限、范围办理公证业务;(三)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证信息;(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对于涉嫌违规行为的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三章惩戒措施第六条对于违规行为的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改正;(三)暂停执业;(四)吊销执业证书;(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对于受到惩戒的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记入档案,作为今后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条对于构成犯罪的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证员履行职务行为的刑事责任研究

、Leabharlann 复公证员严重不负责任 ,使得其出具的公证 书产生重大失实 ,造成严 重 后果 的,追究 出具证 明文件 重大实事罪 ,而不再按 照渎职罪追究 责任。 出具这个批复 的原 因是新公证法颁布后的机构调整 ,但忽视 了实践中的
双轨 制 人 员编 制 。
2 、审批 员与公证 员助理刑事责任不明确
根据最 高检针对甘肃省检察院的请示的批 复 ,明确 了公 证员的刑事
责任 ,但是对 于审批员与公证员助理的刑事责任却没有 明确。公证 行为 是一整套行 为,每一个人员在该流程之中所起 的作用也 各部一致。但 由 于该批复之 中并没有 明确审批员与公证员助理 的责任 引起 了理论与实践 的差别。一种意见认 为严 格依据 刑法学 基础 理论 ,法 无 明文 规定 既无 罪 ,既然法 律条文以及 司法解释之 中并没有明确审批员 与公证 员助理 的 刑事责任 ,那 么我们就不能对刑法进行扩大化解 释 ,这 样就将审批员 与 公 证 员 助 理 排 除在 追 责责 任 主体 之 外 。 然 而 另 一 种 意见 认 为公 证 流 程 是 个系统工程,每一个人在该环节之 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审批员 的 职责之一为监督管理公证机构所 出具的公证文书的合 法性与真实性 ,若 公证员没有履行其 法定义务 ,那么也作为公证环节中的一员 也应该追究 其刑事责任。审批 员在公证 流程之 中或者为 “ 直接 负责 的主管人员” 或 者为 “ 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 失实罪可 以成 立单位犯 罪 ,根据我国单位犯罪的理论 ,单位犯罪一般为双罚制即处罚单位和直 接责任人。因此作为审批员 也符合追究其 刑事责任 的要求 。3对于公证 助理员的是否可以作为出具证 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责任 主体所存在的争议 大 致 理 由也 如 上 。 四 、对 公 证 员 刑 事 责 任 的 建议 将公证员责任制度纳入 刑事责任范 围是现代社会的客观需求 ,也符 合 国际刑法和公证制度发展趋势 。公证责任多追究民事责任而轻刑事责 任 的状况得到了缓解。从事公证工作人员 的刑事责任的追求范 围在刑法 上并没有明确导致了此罪与彼罪 、罪与非罪的问题的存在。 由于公证 制 度 的转型在西部一些地方并没有 全部完成 ,将一些具有 公务员身份 的公 证员排除与渎职罪范围之外是不 可取 的,因此在立法上 ,至少在司法解 释上应 当分情况明确具有公务员身份 的公证员应 当可 以构成渎职罪 。作 为公证流程之 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审批员 与公证员助理必 须明确其刑事 责 任 ,在针对特定公证案件之中公证员所 出具的公证文书很大程度上是依 赖于公证员助理的工作 ,公证文 书是否 出具 又依赖于审批 员的审批 。4 若在此情况下仅仅追求公证员的责任而不追究审批员和公证员助理 的刑
公证员违反程序出具失实公证书造成重大损失应如何处理

公证员违反程序出具失实公证书造成重⼤损失应如何
处理
具有公证员资格的公证机构⼯作⼈员,由于其严重不负责违反程序出具失实公证书严重重⼤损失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公证员违反程序出具失实公证书造成重⼤损失应如何处理认定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证员违反程序出具失实公证书造成重⼤损失应如何处理
《最⾼⼈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失实⾏为如何适⽤法律问题的批复》
《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法》施⾏以后,公证员在履⾏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百⼆⼗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件重⼤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百⼆⼗九条【提供虚假证明⽂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提供虚假证明⽂件罪】前款规定的⼈员,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出具证明⽂件重⼤失实罪】第⼀款规定的⼈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件有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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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惩戒规则》 20040401施行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公证员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对公证员的惩戒工作,维护公证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应根据本规则给予惩戒。
第三条对公证员的惩戒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有义务执行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五条中国公证员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公证员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是对公证员实施惩戒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惩戒委员会由同级公证员协会领导,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委员若干人。
委员会由公证员协会负责人、资深执业公证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组成。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选聘,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选聘。
第八条惩戒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一)受理投诉案件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二)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三)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四)制作惩戒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惩戒决定书;(五)检查惩戒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惩戒案件一般由省级公证员协会的惩戒委员会受理,中国公证员协会惩戒委员会认为影响较大、案情重大的案件也可以自行受理。
第十条各级惩戒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第三章惩戒的措施第十一条对公证员的惩戒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罚款;(四)记过;(五)暂停会员资格;(六)取消会员资格。
暂停会员资格期限为3个月至12个月。
公证员有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根据违反行业规范行为的性质,可以并处50元至5000元的罚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新司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行政处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新司规〔2021〕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自治区司法厅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2021年3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所称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的适用标准。
第三条实施公证执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
第四条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停业整顿、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规定实施。
第六条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一)经行政执法单位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二)当事人拒绝、逃避调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转移有关证据材料的;(三)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同类违法行为经处罚后再次实施的;(五)拒绝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拒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七)对举报人、证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打击报复的;(八)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等方式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九)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公证程序违法,公证无效的案例

公证程序违法,公证无效的案例裁判规则公证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需要结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即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
过错的认定通常应由公证机构复查确定,但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相关证据综合判定。
为申请公证机构复查所花费的交通费、食宿费等杂项费用,并非其基于对公证书的信赖行事导致的利益损失,与公证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
案件情况(2017)最高法民申3746号民事裁定系最高人民法院所受理的一起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郭仲光、郭晓吾、郭晓前因与太原市城北公证处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终34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再审。
郭仲光、郭晓吾、郭晓前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案由是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但原审法院作出对公证书是否具有证明力尚待确定的认定,超出和不符合诉讼请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复查程序只是救济途径之一,郭仲光、郭晓吾、郭晓前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向法院起诉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原审法院认为其应以发生实体争议的其他当事人为被告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1.公证人王某某和李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遗嘱公证系郭晓鸿申请,而非韩浦本人申请。
2.原审法院认定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将复查结果书面回复郭晓吾缺少证据证明。
3.原审将为诉讼而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损失认定为不是基于信赖行事导致的利益损失错误。
(四)本案曾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条被发回重审,但二审又驳回诉讼请求,自相矛盾。
(五)公证员未对韩浦的行为能力进行审查、未见证遗嘱如何形成、代韩浦在遗嘱打印件上签字的黄玲珍系利害关系人郭晓鸿的女朋友,太原市城北公证处违反规定炮制公证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太原市城北公证处未对再审申请人的内容提交书面意见。
公证员违法违规的案例

公证员违法违规的案例一、案件背景某市A区一位公证员在执行公证工作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被举报并接受了调查。
二、案件过程1. 违反公证法规定该公证员在办理一起房屋买卖公证时,未对当事人进行真实身份核实,也未对房屋的产权状况进行核实。
最终导致该笔交易涉嫌违法,引发纠纷。
2. 个人行为不当该公证员在与当事人沟通时态度恶劣、语言粗鄙,并且要求当事人支付额外的费用。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也损害了公证机关的形象。
3. 泄露机密信息该公证员在办理某起涉及商业机密的案件时,泄露了其中的重要信息。
这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还涉嫌泄露国家机密。
三、案件结果1. 受到行政处罚经过调查后,该公证员被认定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并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其中,违反公证法规定的行为被处以罚款和警告的处罚,个人行为不当被警告处分,泄露机密信息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受到职业惩戒该公证员的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证机关的形象和信誉,也违反了公证人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
因此,该公证员还受到了职业惩戒。
他被取消了公证员资格,并禁止再次从事公证工作。
3. 赔偿当事人损失由于该公证员在办理房屋买卖公证时未进行核实,导致交易涉嫌违法,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该公证员还需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四、案件启示1. 公证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在执行工作时要认真核实当事人身份和所涉事项,确保所有操作合法合规。
2. 公证员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专业素质,尊重当事人权益,并严格遵守收费标准。
3. 公证机关应加强对公证员的培训和监管,确保公证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4.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公证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职业惩戒,并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同时,也应引起社会各界对公证工作的重视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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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的认定[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2009年1月15日施行。
本文紧扣该《批复》的认定,对构成要件展开分析。
先建立其认定的框架,指出其关键点,再就各关键点的疑难情形作出详尽的分析。
[关键词]出具;公证书;公证员1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认定的分析框架与关键“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一个具体罪名,是“九七刑法”规定的罪名(2002年3月15日“两高”《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以前前缀“中介组织人员”字样取消),被归在类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的种罪名“扰乱市场秩序罪”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第一款规定的人员”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先要给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的主要内容。
其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其客观方面须有提供严重失实的公证书的行为,这种失职行为包括不作为。
更重要的,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这是本罪认定的核心,是判定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其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具备“中介组织的人员”的身份,由公安机关管辖。
非国家公务员——不再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因为玩忽职守罪涉及公职人员的犯罪,由检察院立案管辖。
而且量刑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较玩忽职守罪更轻。
前者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后者有加重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主观方面须为重大过失。
既不是故意,也不是一般过失。
前者即公证员故意提供虚假公证书,应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后者便不够构成犯罪。
2 客观方面中关于“严重后果”的认定《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第七十三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情形一是在经济损失上给出了明确的、定量的起点。
其认定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这里说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与公证人员出具重大失实的公证书有直接因果关系。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
而直接因果关系所表明的内容是,危害行为没有介入中间环节而直接产生危害结果。
在有两个以上原因共同对结果产生直接作用的情况下,多个直接原因的作用往往也存在较大的差别。
这时候就需要分析各个原因的作用,然后结合主观罪过,决定各个原因应当承担的责任。
显然,将间接经济损失纳入计算口径是不合适的:一方面,这有违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造成罪与非罪的混乱;另一方面,这不利于我国正处于改革阶段的公证业的发展,造成束缚。
第二,这里说的“直接经济损失”仅指立案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
比起以审查起诉作为时间起算点,更体现刑法精神。
也就是说,在立案后审查起诉前,通过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自行弥补,司法部门挽回,公证机构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不应从经济损失中扣除。
(2)造成恶劣影响的。
情形二是在影响程度上给出了柔性的、定性的起点。
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认定,要么是出现出具公证书严重失实行为的次数较多,要么是某次行为对国内或国外产生了恶劣影响以致发生了某些特定后果。
第一,虽然单次损失小于100万元,但达到一定次数。
必须注意的是,出现各单次损失小于100万元,但未达到一定次数,而各次损失加总大于100万元的情况,不能定罪。
因为对于过失犯罪,次数与过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不能将过失次数的多少作为定罪甚至量刑的依据。
第二,某次行为“对国内产生恶劣影响”,就是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引发某些特定后果”主要指,造成公司企业停产、停产1年以上,甚至破产,或引起公众的强烈愤慨和新闻媒体的强烈谴责。
而某次行为“对国际产生恶劣影响”,就是公证书严重失实,使得国际上对中国公证产生质疑,降低中国公证在国际社会中的信誉,也就是损坏了中国的公证公信力。
其主要形式是,出具关于出国人员的财产、人身、学历等公证书时发生重大失实。
3 主体中关于“中介组织的人员”的认定(1)主体已经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能按国家工作人员论,也不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
1982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明确公证机构属于“国家公证机关”,与之匹配的公证员属于国家公务员,而公证书便是国家公证机关代表国家出具的证明文件。
然而,1992年9月10日,司法部在《关于设立省、自治区公证处有关事宜的通知》中规定:“新成立的省、自治区公证处,应按着改革的精神定为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到了2006年3月1日《公证法》正式实施,公证机构作为“依法成立设立的证明机构”得到了立法上的肯定。
所以,公证员履行公证事务,在性质上成为了职业化的法律服务,绝不属于“从事公务”的范围。
也就是这种行为不再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主要原因。
(2)由不具有公证员资格的公证机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证明活动而造成公证员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后果的,二者都可成为本罪主体。
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
公证机构内部会成立不同的小组,而每个小组中有具有公证员资格的人员,也有那些尚未取得资格的办事人员或见习人员。
由于资源有限、业务量大,常由后者办理审查部分内容,再由前者盖章认定,出具公证书。
显然,具有公证员资格的工作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如果符合刑法定罪标准,就须承担刑事责任。
而没有公证员资格的工作人员也要按由公证员资格的工作人员论,主要原因是他们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的描述。
换言之,其犯罪主体要件的关键在于实质意义上的职责,而非形式意义上的资质。
(3)公证员出具公证书严重失实不因公证机构盖章成为单位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法律上不排除公证机构作为单位过失成为该罪的主体。
然而,该罪在本质上是渎职,渎职不存在单位犯罪。
但本罪因为主体不属于特定职务人员,也不属于行政人员,故被分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
公证机构具有行业特殊性,虽是法律服务中介组织,因为其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很强的证明力,赋予了公证员特殊的、“职权性”的使命。
况且,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并非每次公证都需要单位决策机构参与,而是审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时,在审批前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
也就是具有单位意思并非常态,而是例外。
这样,仅因公证员出具的严重失实的公证书上该有公证机构的公章,不能使公证机构成为本罪的主体;而因为公证机构与公证员串通造成公证书严重失实的,二者都应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篇二:20090115最高检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1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甘检发研〔2008〕1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篇三:2013年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及答案[1] 全国2012年7月1.公证文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是( b )a.绝对不得推翻c.属于鉴定结论 b.当事人可举出足够可信的证据推翻d.公证机构必须派员出庭作证2.居住在a市的甲出差到b市,回来途中经过c市时突遇洪水侵袭,将所携带的单位的材料丢失。
为此,甲欲申请对此事故公证。
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是( c )a.a市公证处b.b市公证处 d.甲的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3.甲住所地是广州市a区,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浦东区。
甲父乙现居南京市b区,乙在南京市d区有一房屋。
如果乙生前想将此房屋过户给甲,受理申请的公证处是( c )a.南京市b区公证处b.广州市a区公证处 d.上海浦东区公证处4.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不可抗力外,从受理到出证的最长期限为( a )c.10个工作日 b.30个工作日d.6个月5.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书的生效时间是( a )c.申请人约定的日期 b.申请人申请之日起d.公证书出证后的第二天6.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3条的规定,抵押物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 b ) a.抵押物所在地的公证部门c.第三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d.抵押权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7.在提存公证时,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处办理提存申请受理与否的法定期限是( a )b.10日内 b.7日内 d.15日内8.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受案范围的是( d ) .a.死亡公证c.婚前财产公证 b.抽奖公证 9.下列事项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必须进行公证的是( a )c.未婚证明 b.担保贷款合同d.运输合同10.中国公证员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a )c.常务理事会 b.全国会员大会理事会d.司法部11.根据《律师法》规定,我国律师的性质是( d )a.自由职业者c.公务人员b.国家的法律工作者12.律师有权拒绝辩护的情况为( d )a.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b.犯罪嫌疑人罪行重大c.被告人认罪d.被告人要求收买证人13.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情形有( a )a.故意犯罪受刑罚处罚的b.未取得学士学位的c.多次参加司法考试未通过的d.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14.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 a )a.只能委托中国的律师代理诉讼b.必须亲自出庭参加诉讼c.必须委托律师代理d.可以委托外国律师代理15.律师作为刑事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其查阅案件材料的范围是( d )a.所承办案件的卷宗材料及相关案件的材料b.除涉及国家机密之外的法院所有的卷宗材料c.法院所有的卷宗材料d.所承办案件的卷宗材料16.律师的代行上诉权( d )a.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b.是律师的独立权利c.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束缚d.须经当事人同意或特别授权17.以下证据,属于书证的是( b )a.证明死者身份的尸体纹身b.证明犯罪时间的手表c.海关查获的走私电脑d.书信上的指纹18.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无需举证的事项有( a )a.当事人自认的事实b.诉讼时效c.对方当事人存在诉讼欺诈的事实d.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的事项19.律师在执业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尚不构成犯罪的,所承担的责任为(a.停业6个月以下 c.罚款10万元 d.终生不得执业20.律师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 a )b.10日c.30日d.60日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21.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设立公证机构,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cbd )a.有自己的名称b.有固定的场所c.有两名以上公证员d.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e.公证机构必须设在省会城市22.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范围有( abce )a.合同b.继承c.公司章程d.夫妻忠贞公证e.学位公证b )23.担任公证员的条件有( abc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c.通过国家司法考试e.硕士学位以上24.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有( abc )a.文书以给付为内容c.经过合法公证e.债务人存在过错25.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亲自申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的公证事项有( abd )a.遗嘱公证c.提存公证e.债权公证26.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审查的事项有( abcd )a.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b.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c.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d.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e.申请人是否受过刑事处分27.下列人员中,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有( abc )a.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c.司法人员退休未满2年的e.国有企业董事长28.律师的下列哪些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 abde )a.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b.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b.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d.从事法律研究的教授 b.生存状况公证 d.收养关系公证 b.文书中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d.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b.年龄六十五周岁以下 d.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c.法官在离任后两年内从事非诉讼业务的d.拒绝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e.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29.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会见的被追诉人包括( ace )a.犯罪嫌疑人c.被告人e.被上诉人30.律师对待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正确做法是( cd )a.重口供、轻其他证据b.完全不信任口供c.与案件其他证据结合审查 b.犯罪嫌疑人的亲属d.被告人的利害关系人d.对于检举他人犯罪的情况,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核实e.告诉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31.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合法性与真实性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