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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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工程项目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2017年月日

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与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消防系统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消防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暂定总价: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整(¥3500000.00元),实际结算总价以工程完工并取得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后按约定价格方式、甲方审核确认的结算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设计变更、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外增加的零星工程、现场签证等据实结算的结算价为准。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

(一) 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的消防工程内容(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除外),具体包括: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系统;

2、自动喷淋系统;

3、消火栓系统;

4、气体灭火系统;

5、防排烟及通风系统;

6、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标志及疏散指示灯等(不含柴油发电机组采购与安装);

7、室内灭火器;

8、消防水泵房系统(不含加压水泵采购与安装,含自动喷淋给水泵、消火栓给水泵等设备);

9、消防广播、电话系统设备及控制线路;

10、消防控制室系统(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等各系统的控制设备);

为使得上述所列消防系统、设备能够正常使用所需的材料、设备、附件的采购、运输、保管、安装、调试、验收和维修等工作均在承包范围内。

上述所列虽未载明,但为保障本消防系统工程顺利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所必须的配置及相关工作、办理的手续,以及为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环保所采取的措施,质量保修期间的维修服务,也均在承包范围内。

(二) 工程内容:xxx消防系统工程;

第三条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2017 年月日(以甲方签发的开工令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2、竣工日期(工程施工完成并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时间):2017年月日。

3、总工期:甲乙双方商定为180个日历天。

第四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即工料单价法)据实结算工程款,最终工程总价以合同双方书面确认的结算价为准。

价款结算包括: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措施费、规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系统安装及调试费用、工程保修、保养、乙方配合土建方施工中乙方所发生的费用、施工水电费、验收费等;

2、工程价款结算执行如下规则:

(1)结算总价不下浮。

(2)适用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桂建标[2015]5号、桂建标[2016]17号文件及广西区内与前述定额规范相配套文件、通知、规定。

(3)增值税计税方法采用简易计税法,工程计价依据按营改增前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算,并按桂建标[2016]17号文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管理费率、利润费率、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配合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费、暗室施工增加费按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计取,有区间费率的按中值,无区间费率按费用定额规定值;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排污费按10000㎡<建筑规模<30000㎡的城镇取费执行;规费费率按费用定额及广西现行有关规定计取;各项取费的基数按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方式计算。

具体见下表:

上表中未列的项目费用在本工程结算时不予计取。

(5)本工程所需材料由乙方根据甲方审核确认的二至三个品牌、生产厂家、型号、质量等级、标号、信息价(或市场核价)等要求负责采购并运输至施工现场,运输费、装卸费及保管费由乙方承担。结算时材料价格根据实际施工期间对应的当期《玉林建设工程造价信息1》的信息价进行价格计算(信息价上的厂家报价不作为结算依据);若《玉林建设工程造价信息1》没有可参考信息,则按《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的中档信息价(不增加运输费用);《玉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1》和《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

息》均没有相应材料信息价的,则进行市场核价确定价格。进行市场核价的材料,甲方按材料总价(∑甲方核定的各材料单价×各结算材料的定额含量)的8.5%给予乙方单项补贴(已包含采保费),该项补贴作为税外独立费,不计取各种费率。

(6)如本工程的材料设备需要实行市场核价定价的,约定的付款条件为货到工地并经甲方、监理联合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材料80%的货款,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以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的时间为准)10天内支付15%货款,留5%货款作为质保金,待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满一年后10天内结算支付完余款(不计利息)。

(7)施工期间如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从政府职能部门颁布价格调整文件之日起执行(定额执行2015版不变),因政策调整而增加的费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统一调整。

(8)在施工过程中已由甲、乙双方签证确定的某部分单价,结算时按该签证单价执行。

3、工程量按实际完成量计算,因设计变更或甲方要求增、减的工程,根据双方签证等依据,据实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结算工程量及价款的增减。

4、总承包单位收取的配合管理费不计入本工程结算价,该费用由甲方与总承包单位结算。

5、本消防工程施工完毕后由甲方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试验费由甲方结算支付给检测机构,不列入本合同工程造价结算,如存在工程检验试验配合费的,按广西住建厅颁布的相关规定计算。

6、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由别的施工队进行了消防管线、件预埋及其他工作的,结算时该部分不列入乙方施工量计价。

第五条付款方式

1、甲方2017年5月1日前无须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2017年5月1日之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开具等额的建筑业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甲方按以下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每完成6层消防安装工程支付该部分消防安装工程造价(扣除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费及其他应扣费用)80%的工程进度款。

2、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交付甲方后15日内,乙方送齐竣工验收资料(一式陆份)给甲方,乙方逾期不交付给甲方合格的工程竣工备案资料的,乙方须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含未能投入经营带来的损失)。

3、办理完工程结算并提交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取得竣工备案证明且工程结算经双方确认后1个月内,甲方按工程结算总价(扣除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费及其他应扣费用)将工程款支付至96%。

4、剩余的4%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保留期间及返还按保修条款执行。

5、每期付款,乙方均需提出书面申请并交付工程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后付款。

6、现场施工用水电费、生活用水电费由乙方向总承包单位直接支付,乙方每次在要求甲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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