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探索建立被处分干部复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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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探索建立被处分干部复出制度

纪律严明,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各地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批“问题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是受到法律制裁。十八大期间,广东共5万多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今年1-9月,受处分人数为12783人。其中受轻处分人数为大多数,且很多是因为“工作类失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干部受处分后还能不能用、甚至提拔使用已经是当前干部管理工作中应该要面对并予以解决的问题。《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强调要在严管的基础上对干部更加突出厚爱,这些都为受过处分的干部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不违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纪律处分是对干部过去所犯错误的处理,干部犯了错,理所当然应该受到纪律处分,党纪处分讲究“错就是错、对就是对”,不搞功过相抵,因此干部犯错误受处分并不意味着这个干部一无是处,很多受处分的干部身上还是有很多长处的,如果能通过处分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自己的错误,这名干部比受处分之前的整体素质会更加高,因此,受过处分的干部只要能改正错误,组织上完全可以放手使用,带着对组织感恩的心和对纪律的敬畏,受过处分的人如果能使用好,可能会发挥出意想不到的效果。

二、纪律处分有影响期。从理论上讲受处分的干部在影响期内如果能认真改正错误,那么处分影响期过了,受处分的干部就应该和其他干部一样享受政治待遇,该使用就使用、确实表现好该提拔就提拔,但是,目前个别地方干部处分影响期已经成了终身制,越来越多的有干部推荐权的干部不愿意推荐受过处分的干部,其原因是很多地方在干部任用时过分强调终身追责,如果受过处分的干部在推荐以后再犯错误,组织追责的话很容易追查推荐人的责任,为什么明知此人受过处分,还要推荐,与其这样,倒不如推荐一个没有受过处分的人,即使此人以后犯了错误,至少在推荐环节是

没有问题的。在这种现象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受处分的干部对自己的政治前途感觉到心灰意冷,改正错误的积极性和工作的积极性都受到严重打击,处分没有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而成了“一棍子打死”。归根结底,这还是缺少担当意识,宁愿少一点风险推荐个庸人,也不原担着风险推荐受处分的能人。

三、受处分干部的复出已体现在具体实践中。新闻报道中常有某被免职干部再获起用甚至重用的情况,而此人“有关系”“有靠山”的传闻也时常听闻。其实,较之于干部复出的结果,公众更关心其复出的原因和过程。因此,有必要探索建立受处分干部复出制度,聚焦公众关注热点,回应社会期待,以具体条款明确和规范受处分或处理干部再度复出的条件和程序,掀起了干部复出的“神秘面纱”,“让阳光照射进来”,使干部复出有章可循、清晰透明起来。

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探索建立受处分干部复出制度,目的是把正风肃纪和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有机统一起来,使厚爱激励和严管约束相结合,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在敢担当中创造新业绩,在善担当中展现新作为,在遵纪守法中作出新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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