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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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篇一】XX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国际司法协助(一)司法协助的概念司法协助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应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履行司法行为,或者在司法方面提供其他的协助。

司法协助包括民事司法协助和刑事司法协助等,此处讲的是民事司法协助。

民事司法协助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只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广义的司法协助,除了包括狭义司法协助的内容外,还包括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司法协助的途径1.外交途径即请求国司法机关把请求文件交给本国的外交部,由本国外交部转交给被请求国的外交代表,再由该国外交代表转交给该国国内的主管司法机关,由该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

2.使领馆途径即请求国司法机关把请求文件交给本国驻在被请求国的使领馆,再由使领馆直接把有关文件交给驻在国的主管司法机关,由该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

3.法院途径即由请求国法院直接委托被请求国法院进行司法协助。

不过,采取这种做法一般须以条约为基础。

4.中心机关途径亦称为中央机关途径。

它是请求国主管机关将请求协助事项提交给被请求国的中心机关,由该中心机关再转交给本国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司法协助的途径。

(三)域外送达1.域外送达的概念域外送达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我国向外国送达的途径《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三国法总结重点记忆讲解

三国法总结重点记忆讲解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授课提纲杨 帆国际公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效力)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3、条约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的已生效条约、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4、条约冲突的解决:5、6、条约的解释7(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国家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2、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定)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

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

《国际私法》考点一、法律冲突:(法理学角度)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时所产生的矛盾现象;(国际私法角度)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二、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联系:1.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基础上的社会关系;2.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往往需要借助一国的民法,所以,国内民法也担负着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任务;3.争议的解决都是通过国内民事诉讼或商事仲裁进行。

区别:1.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国内民法仅调整国内民事法律关系;2.法律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而国内民法仅包括前二者。

3.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以间接调整为主,直接调整为辅,而国内民法主要采用直接调整;4.坚持的原则:国际私法需要坚持国家主权、平等互利、有约必守、保护弱者四大基本原则,而国内民法则无须坚持上述原则。

三、国际私法学说史萌芽于古罗马的万民法(jus gentium)——过渡于种族法时代——产生于属地法时代(以法则区别说的出现为标志)【法则区别说】{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Bartolus(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把法则区分为人法和物法。

人法具有域外效力,物法只具有属地效力。

如果外国的人法令人厌恶则不具有域外效力(公共秩序保留的雏形)评价:将法则划分为人法和物法缺乏科学性,纯粹的关于人或纯粹的关于物的法律是不存在的。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Dumoulin(杜摩林):克服属地性,促进各地区法律统一。

意思自治原则萌芽于Dumoulin。

D’Argentré(达让特莱):主张维护各地区法律的独特性,反对法律的统一。

提出法则三分说:人法、物法、混合法则。

评价:Dumoulin代表新兴商人阶级利益,其学说符合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促进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D’Argentré代表封建主阶级的利益,反对意思自治,属地主义色彩强烈,成为属地主义思想路线的鼻祖。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根据今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

今年唯一有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法具体就它的知识点而言,国际法所考查的内容大体都是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重点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简单归纳为: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人权法)。

4.对外关系:(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

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3.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面重点掌握:诉讼和仲裁。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Ⅰ.国际法(11分)一、导论(一)渊源(表现形式)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主体1. 主权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4)主权(不可缺失);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完整)国际私法重点

(完整)国际私法重点

国际私法重点1.。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

2。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3。

识别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4。

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5。

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的实体法的行为。

6.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7.国民待遇制度:一国根据条约或法律,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待遇的制度。

8.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品时,给予其减税或者免税的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实行对等的措施。

9。

先决问题:是指为解决国际民事关系的主要问题而必须要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简答题: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体现(1)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我国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主要集中在民事主体、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有关领域。

①民事主体部分主要有代理、信托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②物权领域主要包括动产物权、运输中动产物权(法律适用法第37条、第38条);③合同领域除某些与外资有关的合同、消费合同、劳动合同外,其他合同都可以意思自治;④侵权部分主要是一般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法第44条、第47条);⑤知识产权部分主要是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法律适用法第49条).二、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规定答:(1)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2023年国际私法知识点

2023年国际私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X5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涉及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冲突规范: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合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又被称为法律合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当合用的某一国法律, 故意制造一些条件, 运用冲突规范, 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合用, 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 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 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4.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5、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重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 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6.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7、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 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典礼.8、辨认: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 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 从而拟定应合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9、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 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分别合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合用死者的属人法, 不动产合用物之所在地法。

10、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拟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简答题 X2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概念: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合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又被称为法律合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结构 : 范围、系属范围: 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 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合用的法律特点: ①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 它是法律合用规范。

②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 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三国法的重点考试章节

三国法的重点考试章节

三国法的重点考试章节三国法呀,那可是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统称呢。

这三国法里有些章节在考试的时候可是重点中的重点,咱可得好好唠唠。

国际法部分呢,国家主权这一块是相当重要的。

国家主权就像是一个国家的大宝贝,谁都不能随便侵犯。

这其中涉及到国家的管辖权呀,一个国家在自己的地盘上那可是能管好多事儿的,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在这片土地上做了啥,都得按照这个国家的法律来。

还有国家的豁免权,就好比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面前有个保护罩,不是啥事儿都能被别的国家的法院来管的。

这部分的知识要是掌握好了,就像在国际法的世界里找到了一把钥匙。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也是重点哦。

想象一下,各个国家就像一个个大家庭,那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就像是各个家庭之间的信使和联络人。

外交人员可牛气啦,他们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比如说,外交人员的住所呀,那可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就像他们在异国他乡的小城堡。

领事人员呢,主要是负责保护本国侨民的权益,他们在当地就像本国侨民的保护神。

这部分内容要是出现在考试里,就像是一场国际社交礼仪的小测试。

国际私法里,冲突规范是必须要掌握的。

冲突规范就像是一个裁判,当不同国家的法律碰到一起打架的时候,它来决定到底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比如说,一个中国人在国外结婚了,这时候到底是按照中国的婚姻法还是外国的婚姻法呢,冲突规范就出来说话啦。

还有准据法的确定,这就像是给一场跨国法律纠纷找到真正的规则手册,要是找错了,那可就乱套了。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也是重点章节。

仲裁和诉讼这两种方式,就像是两条不同的道路通向解决纠纷的终点。

仲裁呢,比较灵活,就像大家找个中立的第三方来评评理,而且仲裁的裁决在很多国家都能得到承认和执行。

诉讼就比较正式啦,要按照各个国家的法院程序来走。

这部分内容就像是一场跨国法律大战的战略部署,得好好研究研究。

国际经济法里面,国际货物买卖法是重中之重。

咱们现在这个世界,货物在各个国家之间飞来飞去的,就像小鸟搬家一样。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国际私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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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范围和渊源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国际私法的渊源、区际法律冲突的含义及解决方法,考题设置浅显直观,难度不大。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范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国际民商事关系。

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就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指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外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两方面。

1.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

国内判例在我国不是法律的渊源,也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2.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对于国际民商事惯例的适用,一般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只有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

才对该当事人有约束力。

三、区际法律冲突1.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多法域国家由于该国内部法律体系不统一,各法域之间的立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当准据法指向多法域国家时,适用多法域国家的哪一个法域的法律为准据法,就是区际私法要解决的问题。

2.我国对此的规定是,首先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住所:主要考查自然人和法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以及住所冲突的解决;(2)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常将涉外民商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查。

一、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总体说明2010年10月28日,我国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法律,也是国际私法部分最重要的法律。

1.新法的主要内容该法采用了总分结构,规定了涉外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同时对发生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争议需要具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做了详细的规定。

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考点

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考点

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考点【篇一】XX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考点(一)涉港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依据2002年《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的安排》)1.管辖法院(1)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

(2)上条所述的有关法院,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区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不得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

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

两地法院先后执行仲裁裁决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数额。

2.执行程序(1)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书:执行申请书、仲裁裁决书、仲裁协议。

(2)执行申请书应当以中文本提出,裁决书或者仲裁协议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3)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据执行地法律有关时限的规定(2年)。

有关法院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按执行地法律程序处理及执行。

3.不予执行的情形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1)仲裁协议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属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或者该项仲裁协议依约定的准据法无效;或者未指明以何种法律为准时,依仲裁裁决地的法律是无效的。

(2)被申请人未接到指派仲裁员的适当通知,或者因他故未能陈述意见的。

(3)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交付仲裁的标的或者不在仲裁协议条款之内,或者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的,但交付仲裁事项的决定或与未交付仲裁的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的决定部分应当予以执行。

2020年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

2020年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

【导语】中国有“书读百遍,其义⾃见”的古谚,⼀直在强调重复练习的重要性。

2020年考试⽇益临近,多看书,勤做题是⼤有裨益的。

为您提供了“2020年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2020年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 战争状态与战时中⽴ (⼀)战争的开始及其后果 1.战争开始 战争开始就是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从和平状态向战争状态的转变,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必须以宣战的形式开始。

但根据现代国际法有关的规则,确定是否存在国际法上的战争状态,交战各⽅是否存在“交战意思”是决定性的因素。

交战意思是指敌对双⽅或⼀⽅认定已经或将要发⽣的敌对或冲突为战争状态。

宣战会导致战争状态,但宣战不是战争状态的必要条件,不宣⽽战的情况下,只要双⽅存在交战的意思,亦可认定存在战争状态。

2.法律后果 (1)外交与领事关系的断绝。

(2)条约关系的变化。

交战国间的条约关系因战争⽽发⽣重要变化:两国间的双边政治性条约⽴即废除;领⼟和边界的条约不能因战争⽽失效(除⾮该条约是导致战争的主要原因);⼀般性的政治条约和经济类条约,如引渡条约、投资条约、经济贸易条约等,除条约另有规定外,暂停执⾏;双⽅共同参加的多边条约中,与战争⾏为相冲突的条约在交战双⽅之间暂时停⽌施⾏;交战双⽅共同参加的有关战争和中⽴的条约因战争的爆发⽽开始适⽤。

(3)经济贸易关系的中断。

交战国之间不论是政府间还是民间的经济贸易⾏为都因战争⽽中断。

(4)交战国⼈民及其财产带有敌性。

战争发⽣后,交战国认定对⽅的财产和⼈民带有敌性。

在交战国境内的敌国财产,如果是公产、不动产(除使领馆外)可以没收和使⽤,但不能加以变卖。

动产可加以没收,军事性质的敌产可加以破坏。

⾄于敌国⼈民的财产,原则上不加侵犯,但可以加以限制(如禁⽌转移、冻结或征⽤)。

敌国⼈民(包括⾃然⼈和法⼈)带有敌性,但⼀般允许他们在适当时期内离境。

敌国之公司法⼈,如是国家公司,则视同敌国财产,如是私⼈公司,则视作敌国⼈民的私⼈财产。

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导语】不管你的梦想是什么,做好当前的事情,终将会如愿以偿。

对于考试⽽⾔,同样需要不断地积累,坚持学习。

以下为“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篇⼀】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国际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应另⼀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或有关当事⼈的请求,代为履⾏司法⾏为,或者在司法⽅⾯提供其他的协助。

司法协助包括民事司法协助和刑事司法协助等,此处讲的是民事司法协助。

民事司法协助⼜有⼴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只包括送达⽂书、调查取证等,⼴义的司法协助,除了包括狭义司法协助的内容外,还包括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

(⼆)司法协助的途径 1.外交途径 即请求国司法机关把请求⽂件交给本国的外交部,由本国外交部转交给被请求国的外交代表,再由该国外交代表转交给该国国内的主管司法机关,由该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

2.使领馆途径 即请求国司法机关把请求⽂件交给本国驻在被请求国的使领馆,再由使领馆直接把有关⽂件交给驻在国的主管司法机关,由该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

3.法院途径 即由请求国法院直接委托被请求国法院进⾏司法协助。

不过,采取这种做法⼀般须以条约为基础。

4.中⼼机关途径 亦称为中央机关途径。

它是请求国主管机关将请求协助事项提交给被请求国的中⼼机关,由该中⼼机关再转交给本国有关主管机关进⾏司法协助的途径。

(三)域外送达 1.域外送达的概念 域外送达是指⼀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诉讼⽂书和⾮诉讼⽂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当事⼈或其他诉讼参与⼈的⾏为。

2.我国向外国送达的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民法院对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送达诉讼⽂书,可以采⽤下列⽅式:(⼀)依照受送达⼈所在国与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可以委托中华⼈民共和国驻受送达⼈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送达;(五)向受送达⼈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机构、业务代办⼈送达;(六)受送达⼈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大纲要求】了解或理解: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冲突规范的概念、特性、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

熟悉并能够使用:国际民商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以及准据法的确定。

【考查重点】本章的基本考点包括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类型和准据法。

虽然冲突规范的类型问题比较简单,考生应理解四种冲突规范各自的特征,在复习过程中将所遇的冲突规范都实行归类。

准据法的特征和确定是一个重要内容,考生应准确记忆,并着重掌握区际冲突的解决。

【思维导图】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一、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法律冲突是指因为不同法律制度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相互在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解决同一问题的上效力的抵触。

国际私法上所讲的法律冲突,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即同一民商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法律冲突类型的主要包括:①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②空间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③平面冲突(即平等位阶的法律冲突)和垂直冲突(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正因为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互不相同,对同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往往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样便提出应适用何国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

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

(2)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有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并结成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效力范围,或只有域内效力,或既有域内效力又有域外效力。

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的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国家的属地优越权。

三国法知识点总结之国际私法

三国法知识点总结之国际私法

三国法知识点总结之国际私法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冲突规范、准据法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2011-1-38,单选)A.单边冲突规范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解析】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直接指向应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法律适用规范。

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对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在系属中规定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适用规范。

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它的系属指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仅选择其中一个加以适用的法律适用规范。

依据选择适用是否有条件,又可分为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和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对系属中指出的几种法律进行选择时有顺序之别,选择适用后一法律必须以前一法律不能适用为前提的法律适用规范。

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对系属中指出的几种法律进行选择时没有主次之分,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当事人可以任选其中一个法律而适用。

本题关于结婚条件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中,有几种法律均有适用的可能,但存在优先顺序,故属于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选项D正确。

(答案:D)2. 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

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

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2011-1-39,单选)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六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

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

法学《国际私法》复习重点汇总《国际私法》是法学专业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主要研究国家之间的私法关系。

在学习和复习过程中,需要掌握一些重点内容。

下面是《国际私法》复习的重点汇总:一、国际私法基本概念与原则1.国际私法的概念和特点2.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3.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分类4.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二、国际私法的适用法和国际司法管辖1.国际私法适用法的类型和选择方法2.国际私法适用法的冲突规范和公平标准3.国际司法管辖权的种类和原则4.国际仲裁的原则和程序三、国际私法中的自然人与法人问题1.国际私法中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2.国际私法中法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3.国籍和居住地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四、国际合同与国际商事法律关系1.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条件2.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国际商事仲裁3.选择法与合同差序规则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适用五、国际私法中的家庭法律关系1.国际私法中婚姻的成立和效力2.国际私法中离婚和婚姻无效的认定3.国际私法中子女权益和监护权的保护4.国际私法中财产分割和抚养费问题的解决六、国际私法中的继承法律关系1.国际私法中遗嘱的形式、效力和认定2.国际私法中继承人的确定和继承份额计算3.国际私法中继承财产的清偿和履行4.国际私法中遗产管理和遗产争议的解决七、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责任问题1.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和过错的认定2.国际私法中侵权责任的形式和范围3.国际私法中侵权赔偿的计算和限制4.国际私法中侵权争议的解决方式八、国际私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1.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的定义和分类2.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的权利和限制3.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争议解决九、国际私法与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1.国际私法与全球化的关系和作用2.国际私法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和发展3.国际私法与经济合作的关系和作用4.国际私法与区域一体化的关系和作用。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一、国际公法。

1. 国际法的渊源。

- 国际条约:重点关注条约的缔结、生效、保留等。

- 国际习惯:其构成要素(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

2. 国际法主体。

- 国家: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的相关内容,国家承认与继承。

- 国际组织: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大会、安理会等)及其职能,安理会的表决制度(15个理事国,9票赞成,大国一致原则)。

3. 海洋法。

- 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例如,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专属经济区的资源开发和管辖权等。

4. 航空法。

- 领空主权原则,国际航空运输的相关制度。

5. 外层空间法。

-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等)。

6. 国际法上的居民。

- 国籍:国籍的取得(出生取得、加入取得)和丧失,国籍冲突的解决。

- 引渡和庇护:引渡的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等),庇护的对象和范围。

7.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 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得侵犯、档案文件不得侵犯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人身不得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得侵犯等)。

- 领事特权与豁免: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领事的主要职能。

二、国际私法。

1. 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

-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2.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 主体: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物权: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船舶、航空器物权的特殊法律适用。

- 债权:合同之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之债(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等)。

- 婚姻家庭: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的法律适用。

- 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3.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2020司法考考试【三国法】备考考点

2020司法考考试【三国法】备考考点

2020司法考考试【三国法】备考考点【篇一】XX司法考考试【三国法】备考考点出境国家一般不禁止外国人的合法出境,但可以对外国人离境规定某些条件。

对于外国人的出境,一般要求其办理出境手续,依法付清捐税或债务,了结诉讼。

外国人合法出境可以依法带走其私人合法财产。

国家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法令外国人限期离境或将其驱逐出境,但此措施不得无端滥用。

根据中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①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②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③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1条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具有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有不准入境情形的、非法居留和就业等情形须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

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篇二】XX司法考考试【三国法】备考考点外国人的待遇外国人的待遇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特别是长期或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一)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同时,外国人也不能要求比本国人更多的权利。

根据国际实践,国民待遇仅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一般并不包括政治方面的权利。

(二)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公民或法人的待遇,在现在或将来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公民或法人在该国享有的待遇。

法考资料之三国法知识点汇总

法考资料之三国法知识点汇总

三国法知识点汇总资料复习三国法第六天:【知识点】1.国际商事仲裁2.国际司法协助3.继承与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重点了解】一、国际商事仲裁1、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应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

2、在仲裁中,适用法律约定不明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3、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对仲裁请求、反请求申请更改,仲裁庭可接受,也可以提出更改的时间过迟为由拒绝。

4、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证据保全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需要提供担保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5、对于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按照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6、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获得救济。

7、我国政府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互惠保留意味着我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纽约公约》。

商事保留意味着仅对契约或非契约性的商事法律关系引起争议的仲裁裁决适用《纽约公约》。

二、国际司法协助1、送达方式中除了传统的条约、外交等送达方式外,需注意采取邮寄送达要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使用,满 3 个月未收到送达回证也有可能视为送达。

2、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在我国的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3、可以拒绝执行请求书的理由:①不属于职权范围;②会损害主权和安全。

4、外国判决、裁定、裁决需要中国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再予以执行。

仅申请承认的,人民法院也只审查应否承认。

三、继承与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1、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3、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4、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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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大纲要求】了解或理解: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冲突规范的概念、特性、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民商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以及准据法的确定。

【考查重点】本章的基本考点包括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类型和准据法。

虽然冲突规范的类型问题比较简单,考生应理解四种冲突规范各自的特征,在复习过程中将所遇的冲突规范都进行归类。

准据法的特征和确定是一个重要内容,考生应准确记忆,并着重掌握区际冲突的解决。

【思维导图】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一、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法律冲突是指由于不同法律制度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相互在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解决同一问题的上效力的抵触。

国际私法上所讲的法律冲突,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即同一民商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法律冲突类型的主要包括:①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②空间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③平面冲突(即平等位阶的法律冲突)和垂直冲突(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正由于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互不相同,对同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往往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样便提出应适用何国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

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

(2)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并结成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效力范围,或只有域内效力,或既有域内效力又有域外效力。

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的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国家的属地优越权。

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体现了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即一国制定的法律不仅适用于本国境内的一切人,而且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本国人。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1.跨国法律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跨国法律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于国际社会,是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注意】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与同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即区际法律冲突,有着根本的区别。

2.空间法律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适用于不同国家领域的法律之间的冲突,是同一定的地域相联系的。

【注意】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与同适用于不同种族、民族、部落、阶级以及宗教信仰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即人际法律冲突,以及先后施行于同一地区并涉及同一问题的新旧法律之间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即时际法律冲突,有着本质的差别。

3.私法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冲突。

与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冲突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4.平面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平面冲突。

各国的主权是平等的,因此,各国的法律也是平等和互相独立的。

【注意】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不同国家的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冲突,与国际法和同内法之间的垂直冲突根本有别。

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一)冲突法解决方法通过制定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从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冲突法解决方法可分为国内冲突法(国内立法)解决方法和国际冲突法(国际条约)解决方法。

(二)实体法解决方法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民商事实体规范来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以避免或消除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方法。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解决方法可分为国际条约解决方法和国际惯例解决方法。

理论上,由于从根本上起到了避免和消除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作用,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解决方法优于冲突法解决方法。

2020法考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一)自然人1.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的国籍是区别一个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标志,也是判断某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否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之一。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一个人依据什么条件取得一国国籍或者依据什么条件丧失一国国籍,都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由各国有关国籍的立法加以规定。

2.自然人的住所住所即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主观要素)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客观要素)。

3.自然人的居所所谓居所是指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

在法律意义上,居所和住所有所不同,住所是一个人以永久居住的意图而居住的处所,而居所的成立不要求当事人具有永久居住的意图。

居所有临时居所和惯常居所之分:前者是一个人偶然或暂时居住的处所;后者又叫经常居所、习惯居所,是一个人在某一段时间内生活的中心和居住的处所。

【注意】(1)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我国《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二)法人1.法人的国籍对于如何确定一个法人的国籍,主要主张:①法人成员国籍主义或称资本控制主义,即根据法人资本控制者的国籍来确定法人的国籍;②设立地主义,或称成立地主义或登记地主义;③住所地主义;④准据法主义;⑤法人设立地和法人住所地并用主义。

我国《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即我国公司法是以登记成立地来确定外国公司的国籍的。

2.法人的住所许多国家主张以法人的住所地法作为法人的属人法。

但对法人的住所有不同理解:①主事务所所在地说,或称管理中心所在地说;②营业中心所在地说;③章程指定住所说;④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

我国《民法总则》第63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法人的经常居所(营业所)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民通意见》第185条: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4.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的认可是指内国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的认许。

外国法人一经内国认可,即表明该外国法人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该内国得到确认,有资格并可以有效地在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

外国法人在内国法律上是否被认可是各国的内政事项。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

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又如,《公司法》确定外国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1.国家在国内生活中,国家可以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民商事活动。

例如,以国家名义发行国库券,接收无主财产等。

国家在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时,与自然人和法人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有所不同,其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有其特殊性(主权者、无限责任、国家豁免)。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

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

国家豁免是习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

国家豁免权和国家的属地管辖权(或领土管辖权)一样,是国家主权派生出来的一项国家权利。

到目前为止,我国法院尚未审理过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案件,因此,我们还不能从这方面来考察我国的实践。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鲜明地表明了自己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可将之归纳为以下几点:(1)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反对一国单方面采取的限制豁免措施。

(2)坚持国家本身或者说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

(3)在目前的实践中,已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

(4)赞成通过达成国际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分歧。

(5)外国国家无视国际法,任意侵犯中国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中国可以对该外国国家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

(6)中国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的管辖。

2.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特点:(1)国际组织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是以其本身的名义进行的。

国际组织的成员对国际组织的债务不负连带责任。

(2)国际组织所从事的民商事活动是执行其职务及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民商事活动。

(3)国际组织与国家不同,国际组织的职能和活动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条约和组织章程的规定。

(4)国际组织所能参与的国际民商事活动的范围极其有限。

(5)政府间国际组织由于行使职能的需要,在国际上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

这种特权与豁免也适用于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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