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拒绝治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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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拒收患者管理制度

严禁拒收患者管理制度

严禁拒收患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管理,确保患者权益和医疗质量安全,健全公立医疗机构拒收患者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三、监督管理1.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拒收患者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拒收患者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四、拒收患者条件1.患者患有急症、严重感染性疾病或其他法定传染病,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2.患者患有危及生命的急危重症,需紧急抢救的;3.患者有法律规定的优先接受治疗的情形;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拒收患者条件。

五、拒收患者程序1.患者到达医疗机构后,由医务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初步诊断和评估。

2.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病情严重程度和医疗救治资源分配情况,决定是否接诊患者。

3.如医疗机构因救治资源有限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接诊,应当将患者转诊至其他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

4.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延迟或推诿接诊患者。

六、拒收患者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拒收患者登记、报告和追溯制度,确保拒收患者行为的合法、规范和公开透明。

2.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家属或患者本人说明拒收患者的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转诊指引。

3.对于因紧急抢救、救治资源有限等客观原因无法接诊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协助转诊工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4.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和总结拒收患者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七、处罚规定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权益保障1.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机构规定的就诊程序和行为规范。

2.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投诉和举报拒收患者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知情同意管理制度及程序

知情同意管理制度及程序

知情同意管理制度及程序知情同意是指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之前,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治疗的目的、方法、风险和可能的不良后果等,并听取患者的意见和选择,以便患者能够有充分的理解和决策自主地接受或拒绝治疗。

知情同意是一种尊重患者权益和个体自主决策权的重要原则。

1.信息提供: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提供相关的治疗信息,包括治疗的目的、方法、风险、可能的不良后果、替代治疗方法和预期效果等。

这些信息必须以简单明了、易于理解的方式呈现给患者,以确保患者能够全面地理解治疗的情况。

2.患者意见和选择:在提供信息的基础上,医务人员必须主动询问患者的意见和选择。

患者有权决定接受或拒绝治疗,包括手术、药物治疗、诊断检查等。

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决策,不得强迫或欺骗患者接受治疗。

3.知情同意书:在知情同意程序中,医务人员通常会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知情同意书是一种正式的文件,概述了治疗的内容、风险和可能的不良后果,以及患者的选择和同意。

患者在签署之前必须确保自己已全面理解和接受治疗的情况。

4.共享决策:知情同意是一种共享决策的过程,医务人员应在提供信息和解释治疗选择的过程中,尊重患者的意见和偏好。

医务人员应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患者提供专业建议和支持,帮助患者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决策。

1.信息提供:医务人员在患者初诊或接受治疗前,应对患者提供相关的治疗信息。

医务人员应使用易于理解的语言,确保患者全面理解治疗的目的、方法、风险和可能的不良后果等。

2.患者理解:医务人员应向患者确认其对提供的信息是否理解,并解答患者可能存在的疑问。

医务人员应耐心、诚实地回答患者的问题,确保患者对治疗的情况有清晰的认识。

3.患者选择:医务人员应主动询问患者对治疗的意见和选择。

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意见,不得强迫或欺骗患者接受治疗。

如果患者拒绝治疗,医务人员应尊重其决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4.知情同意书:在患者充分理解并决定接受治疗后,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提供知情同意书。

三甲医院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管理制度

三甲医院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管理制度

三甲医院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管理制度为了保护患者合法权益、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广大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确保医疗安全,化解医患矛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患者的权益指患者在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

患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人格尊重权、平等医疗权、知情同意权、保密及隐私权、医疗自主选择权、对医疗服务的选择及监督权、监督维护自己医疗权利实现的权利等。

二、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1、人格尊重权:(1)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续的诊治;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

尤其是对严重缺陷、残疾者以及性病、艾滋病患者,更应当注意其人格权的保护。

(2)有权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3)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经管医师及护士的姓名。

(4)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患者提出的关于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要求,在客观条件允许和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应充分配合,尽量满足。

2、平等医疗权:患者在医疗中都享有得到基本的、合理的诊治和护理的权利,在医务人员面前,患者是平等的。

医务人员对待患者应一视同仁。

医院不得拒绝患者的求医,并应提供与医院等级相适应的医疗服务;在条件不具备时,医院应依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对患者提供评估、紧急医疗措施及转院。

3、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严格遵守我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

4、保密及隐私权: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保密及隐私权,严格遵守我院《患者隐私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医务。

5、医疗自主选择权:(1)患者有权自主选择到任何一家合法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

(2)患者在任何医疗处置或治疗前,医师应告知其有关的详情:包括目的、危险性、预后及其它可选择的方法等,以帮助患者做出决定。

医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切实提高医院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以及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争议后及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医务人员在医院内进行医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

三、定义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包括经各级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所鉴定的医疗纠纷和未鉴定的医疗纠纷。

四、依据《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暂行规定〉的通知》五、医疗纠纷预防(一)各科室负责人严格按照规定组织科室医务人员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认识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性。

(二)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诊疗、护理操作规范,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

规范书写病历,做好查房记录,养成良好工作习惯。

(三)在进行各种治疗前,应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取得书面同意,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

对需要进行特殊治疗,患者拒绝执行的,必须将具体情形和患者意见进行详细记录,并履行签字手续。

(四)医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提高个人素质,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和患者做好沟通,及时处理患者诉求,防范矛盾激化。

(五)医务部不定期组织医护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医疗安全等相关的知识培训,反馈院内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等,通过警示学习、反馈自查自改等措施,减少纠纷的发生。

六、职责分工及处理要求(一)医疗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

根据医院的具体工作需要,医院成立医疗纠纷领导小组,院长为组长,为院内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业务副院长为副组长,各临床科室主任、各职能科室科主任为主要成员,负责各自分管职能范围发生的纠纷,为科室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

患者的合法权益

患者的合法权益

2611(20页)患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病人权利的制度一、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一)享受平等医疗权,凡病人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二)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三)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经管医生及护士的姓名;(四)有权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处置及病情预后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求对此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

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尚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其家属解释。

(五)有权决定自己的手术及各种特殊诊治手段,未经病人及家属的理解和同意,除紧急生命抢救者外,医务人员不得私自进行。

(六)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有关情况,如有何副作用,对健康的影响,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合并症、预后等。

二、有拒绝治疗的权利(一)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

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二)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向医院和医生做出对其出院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声明与签字。

三、有要求保密的权利(一)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二)病人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

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老年病人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对施治科室或个人各个环节的:工作有权做出客观、恰如其分的评价,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病人有权审查其支付的帐单,并有权要求解释各项支出的用途。

(四)病人在享有平等的医疗权,在病人的医疗权利受到侵犯时,病人有权直接提出疑问及提出批评,求有关医疗单位或人员改正错误,求得医疗。

拒绝出院患者管理制度

拒绝出院患者管理制度

拒绝出院患者管理制度
住院患者在治疗已终结、达到出院标准情况下,虽经医护人员反复劝导拒不办理出院手续视为拒绝出院患者。

一、处理原则
科室严格把握出院指针,必要时科内讨论决定是否达到出院标准,主动医患沟通,尽可能劝导患者按正常程序办理出院手续;医院有向医保管理部门举报患者无理拒绝出院情况的权利和义务,告知由此可能导致患者不能正常医保结算而增加患者经济负担的后果,如患者仍拒绝出院,按以下程序办理。

二、处理程序
(一)上报材料:经积极处理后确认患者为无理拒绝出院患者后,科室及时书面向医务部、保卫科上报相关资料备案,医务部、保卫科可协助科室劝导患者离院,视情况决定是否上报卫生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

(二)组织会诊:医患双方对出院标准有异议时诊治科室可提出相关科室会诊申请,医务部及时组织全院或全区会诊,评价疾病治疗情况、是否达到出院标准、排查纠纷隐患、形成书面诊疗意见。

(三)联系出院:医务部、保卫科协助联系患方亲属、单位、街道或辖区民政、公安等政府部门,争取患者正常出
院。

(四)律师评估:请法律顾问评估患者情况,建议处理方案。

发布办理出院或催缴费用律师函,督促患方办理出院手续。

(五)法律诉讼:如患方拒不出院,医院可对患者及亲属、相关责任人、责任部门提起起诉,由法院裁决处理。

(六)强制出院:法院判决后由司法部门主导、保卫科协助强制办理出院手续,安排送患者返家或送到指定部门或机构。

三、处理结果及持续改进: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书面材料上报院领导,总结经验教训,组织宣教,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医院医生拒诊规章制度模板

医院医生拒诊规章制度模板

医院医生拒诊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生的拒诊行为,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标准,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医院内所有医生,包括全职医生、兼职医生、进修医生等。

第三条医生应当将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承担医疗服务的职责,不得擅自拒诊或者无故拒诊,必须遵守本规章规定的拒诊程序。

第四条医生在拒绝接诊患者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医德,不得针对患者的人种、性别、宗教信仰、政治立场、财产状况等因素拒诊。

第五条患者有权根据医生的建议自主选择接受医疗服务或者拒绝医疗服务,医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患者接受或者拒绝治疗。

第六条医生应当依法保守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情资料,不得因为患者的个人信息或病情资料而拒诊。

第七条医生应当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有效规避和化解潜在的拒诊风险。

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拒诊处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及时解决医生拒诊问题,保障患者的权益。

第二章拒诊的情形第九条医生拒绝接诊患者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医生没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提供有效的医疗服务;(二)患者患有传染性疾病,可能对医生和其他患者造成风险;(三)患者有明显的攻击性行为,可能对医生和其他患者造成伤害;(四)患者对医生的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威胁等不文明行为;(五)患者存在法律纠纷,需要司法机关介入处理。

第十条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医疗需要,慎重考虑拒绝接诊,必须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拒诊。

第十一条医生在拒绝接诊患者时应当及时通知患者,并说明拒诊的理由和后续处理措施,协助患者寻找其他医疗机构或医生。

第十二条医生拒绝接诊患者或者解除治疗关系后,应当书面通知患者,保留相关证据和记录,避免引起纠纷。

第十三条医生发现自己无法继续治疗患者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医院管理部门,并配合医院安排其他医生接诊或者转诊。

第三章拒诊的程序第十四条医生在拒绝接诊患者之前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患者初次就诊时发现无法提供有效治疗服务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和家属说明情况,并提请患者转诊到相应专科医院;(二)经过初步诊断后,发现无法解决患者病情或者存在严重风险的,应当向患者及家属说明情况,并建议患者转诊;(三)在临床治疗过程中,出现不可预测的复杂情况或者严重并发症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情况,并协助患者转诊;(四)患者存在合法欠费或者不合作的情况下,应当书面通知患者,并协商解决办法;(五)对于急诊情况下的拒诊,医生应当立即通知医院管理部门,安排其他医生接诊或者转诊。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患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依法执业,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纠纷预防处理制度,完善与患者沟通和协商机制,积极应对并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切实维护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告知制度和知情同意制度,告知患者医疗服务内容、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后果等信息,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书。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处理和意见反馈机制,接受患者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和协商,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调解机制,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协调医疗争议,避免纠纷升级。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危急事件报告机制和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医疗事故,开展医疗事故应急处置,有效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和危害。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记录管理工作,确保医疗记录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成立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及时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依据事实、依据法律和医学诊疗规范,听取证人、鉴定机构等的意见,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和认定。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与患者和解,通过协商或者调解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保持对医疗纠纷处理结果的记录,依据法律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患者告知处理结果,并积极给予赔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纪律、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导致患者发生严重后果的;(二)隐瞒医疗事故或者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三)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患者合法权益的;(四)其他侵害患者合法权益,违反道德和职业规范的行为。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一、目的: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化解医患矛盾,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国医院协会患者安全十大目标(2023版)》三、适用范围:全院四、职责:(一)医务科、护理部负责督导考核(二)各科主任护士长负责检查落实(三)全体医务人员要熟知并执行五、内容(一)病人知情同意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1、知情:病人对病情,医疗措施、进修生、实习生和研究生参与的治疗范围风险益处、备用治疗方案、费用开支、临床试验、治疗方案、治疗结果(包括意外情况)等真实情况的了解、被告知的权利。

2、同意:病人在知情的前提下有选择、接受或拒绝的权利。

(二)知情同意分为两类1、对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或治疗,在病人允许、操作者接受水平达到要求并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在向病人或其家属授权委托人交待检查治疗意义并征得病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

如周围浅表静脉穿刺、常规肌肉注射等。

在留置导尿等操作之前,医务人员应向病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交代其必要性、需要患者进行配合、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注意事项,病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理解并同意之后,在病程记录上签名。

2、对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断的有创检查、治疗,必须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主要包括:(1)各类手术;(2)麻醉;(3)某些创伤性和高风险的检查和治疗,如血管造影、取材活检、骨髓穿刺、纤维支气管镜检、各类内窥镜检查等;(4)输血及血液制品;(5)新业务及新技术;(6)临床试验;(7)化疗、放疗;(8)部门规定的须给予知情同意的其他情况。

(三)医务人员须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告知病人,在书面文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口头解释、图表和照片等方法,一般应及时告知病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下信息:1、疾病诊断、可能的原因、具体病情及发展情况、需采取何种治疗措施以及预期的治疗结果、备用治疗方案、治疗成功的可能性、拒绝治疗的可能后果等。

医院患者封闭式管理制度

医院患者封闭式管理制度

医院患者封闭式管理制度一、概述医院作为一个特殊的治疗机构,为了保障患者的治疗效果以及防止交叉感染,必须对患者进行封闭式管理。

本制度旨在规范患者的行为,保障医院的正常运转。

二、管理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住院患者,不论病房类型和入院原因。

2. 对于传染性疾病患者和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执行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如单间或隔离。

三、入院程序1. 患者入院需经过医生的初步评估,并填写入院申请表。

2. 护士将患者引导至住院部入院处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3. 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和床位情况安排病房。

四、住院期间的行为规范1. 患者需按照医院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食、服药,不得擅自改变剂量和用药途径。

2. 患者应当保持床位整洁,每天及时更换床单、被套等寝具。

3. 患者应当保持室内环境整洁,不得乱扔垃圾和随意涂写。

4. 患者应当合理安排用水时间,不得浪费水资源。

5. 患者不得在病房内吸烟,不得随意使用明火。

6. 患者应当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勤洗浴,保持整洁。

五、访客管理1. 患者的亲属和朋友可到医院探望,但需遵守医院的访客管理制度。

2. 访客在进入病房前,应当向护士登记并佩戴访客证。

3. 访客应当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以免扰乱其他患者的休息。

六、禁止行为1. 患者不得随意离开病房,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向护士或医生申请并填写请假手续。

2. 患者不得私自携带或使用药品,以免产生不良反应或干扰医生的治疗计划。

3. 患者不得攻击、辱骂医护人员,如有不满意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提建议。

4. 患者不得随意更换病房或求助其他患者,如需更换或寻求帮助,需向医生或护士报备。

七、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患者,医生或护士将进行适当的警告和教育。

2. 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的患者,医生或护士可采取拒绝治疗、追究责任等措施。

3. 对于因违反本制度而导致医院采取相应措施的患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制度执行1. 医生和护士有责任向患者解释和推广本制度,确保患者理解并遵守制度。

医院医生拒诊规章制度范本

医院医生拒诊规章制度范本

医院医生拒诊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医生拒诊行为,维护医疗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医院内所有职称的医生。

第三条医生在职业道德上应本着诚实守信、患者至上的原则,不得因私人利益、个人感情等原因拒绝患者就诊。

第四条医生在拒诊前应做好患者的转诊工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五条医生在拒诊时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尽量满足患者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建议。

第六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拒诊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严格执行,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拒诊情形第七条医生拒绝接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非本科室患者无法提供转诊单或转诊意见的;(二)已超过工作时间,无法对患者进行正常治疗的;(三)个人原因导致无法接诊患者的。

第八条医生在接诊患者时应当认真核实患者的身份信息和症状描述,如遇到不符合医疗条件的患者,应当及时拒绝接诊。

第九条医生在接诊患者时发现病情过重、需要转诊的,应当及时通知患者并提供必要的转诊意见。

第十条医生在拒绝接诊患者时应当积极配合管理人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不得对患者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第三章拒诊程序第十一条患者前来就诊时,医院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就诊科室繁忙程度等情况进行初步的分诊。

第十二条医生在接诊患者时要认真核实患者的身份信息,并按照接诊规定进行诊疗。

第十三条医生在拒诊患者时应当向管理人员报告,并填写相关拒诊记录。

第十四条管理人员接到医生的拒诊报告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章拒诊责任第十五条医院医生应当尽最大努力接受患者就诊,不得擅自拒绝患者。

第十六条医院对医生拒诊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拒诊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给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医生因急诊等特殊情况需要拒绝接诊的,应当及时通报医院管理部门,并按照医院规定处理相关事宜。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医生拒绝接诊患者的,医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视情况给予辞退等处理。

第十九条医生拒绝接诊患者导致患者受伤或恶化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医院进行相应的处理。

病人逃避责任追究制度

病人逃避责任追究制度

病人躲避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医院正常秩序,规范病人行为,切实保障医护人员和病人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病人躲避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收治病人,包含住院患者、门诊患者和急诊患者。

第三条病人应当遵守院内规章制度,自动搭配医院供应的诊疗服务,乐观搭配医护人员的工作,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病人躲避责任追究应遵从法律法规,确保追究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并保障病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病人的不良行为予以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躲避责任的行为与追究第五条病人躲避责任的行为指病人有意或明知其责任而拒绝履行或躲避医院规定的义务。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躲避诊疗:病人未依照医院规定的时间和地方接受诊疗; 2. 躲避手术:病人未依照医院规定的时间和地方接受手术; 3. 躲避治疗:病人未依照医院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接受治疗; 4. 躲避护理:病人未依照医院规定的护理要求接受护理; 5. 躲避检查:病人未依照医院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接受检查; 6. 躲避缴费:病人未定时缴纳医疗费用。

当病人有躲避责任的行为时,医院有权采取以下追究措施: 1. 警示通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病人,要求其及时履行相应义务; 2.提示告诫:口头或书面形式提示病人,明确责任义务,并告知可能面对的法律后果; 3. 暂时停止治疗:依据病情紧急程度和医疗需求,暂缓病人的治疗计划; 4. 转移责任:将病人的责任移交给其监护人或有关单位; 5. 停止治疗:当病人拒绝治疗、逃医情节严重或其他阻碍病情恶化的情况下,医院有权停止治疗。

第七条对于有躲避责任行为的病人,应进行记录,并将其追究结果纳入病人档案。

医院可依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如通报监护人、监督部门或公安机关等。

第八条医院应当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追究病人责任,遵从确保追究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敬重病人的人身权、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九条病人有权向医院提出陈诉和申诉。

昏迷患者管理制度

昏迷患者管理制度

昏迷患者管理制度1目的规范对昏迷患者的医疗救治和服务程序,充分尊重患者的生命尊严及权利,提高服务质量。

2范围适用于昏迷患者提供服务的管理。

3定义昏迷患者即指对外来刺激无意识反应、不能被唤醒、意识处于持续中断或完全丧失的患者。

4要求4.1一般要求对昏迷患者严格按照《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和《危重患者转运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医务人员按照《昏迷患者护理常规》、《患者评估制度》和诊疗常规进行评估和诊疗,按照《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4.2知情同意4.2.1昏迷患者的知情同意按照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执行,其知情同意权由患者法定监护人或法定委托代理人行驶。

4.2.2如法定监护人或法定委托代理人放弃抢救,按照《患者拒绝治疗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主管医生要明确告知其不良后果和所承担的责任,法定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仍坚持放弃,需签署“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

主管医生要详细记录过程并经科主任同意签名后执行。

4.2.3涉及伦理问题应报告医务部、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批。

4.2.4涉及刑事问题应报告医务科、保卫科。

4.3急诊科、门诊遇到昏迷患者时,首诊医生按照《首诊负责制》、《危重患者抢救制度》、《绿色通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救治,并及时向科主任汇报。

当涉及其他专科情况时,按照《会诊制度》申请会诊。

4.4对无家属陪伴、“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固定居所、无生活来源)、涉及公安、司法、医疗纠纷等患者,首诊医师要及时通知医务部和保卫科,节假日或下班时间通知医院行政总值班,记录备案。

4.5患者身上携带的证件、财务管理按照《医院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4.6医护人员按《昏迷护理常规》(见附件)为昏迷病人提供服务。

当病人病情稳定允许搬动时,按照《危重患者转运制度》转送到进一步处置的相关科室,如ICU、手术室等。

4.7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和《会诊制度》,按照诊疗常规检查治疗,按照《营养评估制度》及时请营养师进行营养评估和指导。

医疗不合理行为整治管理制度

医疗不合理行为整治管理制度

医疗不合理行为整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患者权益,依据《医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医院内的医疗人员,包含医生、护士、技师等。

第三条:医疗不合理行为包含以下情况:1.违反医学伦理和专业规范的行为;2.违规进行医疗操作或处方;3.干扰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4.接受患者或其代表的财物;5.不合理开展医疗广告等。

第四条:医院将依法对医疗不合理行为进行严格惩罚,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医疗不合理行为的分类和禁止行为第五条:医疗不合理行为分为以下四类:1.伦理道德不合理行为;2.技术操作不合理行为;3.医疗秩序干扰行为;4.经济利益欠妥行为。

第六条:具体禁止行为如下:伦理道德不合理行为1.医疗人员与患者发生不正当性关系;2.泄露患者隐私;3.恶意诽谤患者;4.拒绝抢救危重病人。

技术操作不合理行为1.违规进行医疗操作;2.超出医生职责范围的独立诊断。

医疗秩序干扰行为1.未经授权擅自转变治疗计划;2.无故退出手术;3.私自拆除插管。

经济利益欠妥行为1.接受患者或其代表的贿赂或回扣;2.不正当提高医疗费用。

第三章监督和惩罚第七条:医院设立医疗行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科室、医生和其他医疗人员的行为。

第八条:医疗行为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调查和处理医疗不合理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对于发生医疗不合理行为的情况,医院将依据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惩罚措施:1.警告或严重警告;2.记过或记大过;3.取消职务或解雇;4.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医院将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患者提出的医疗服务投诉进行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十一条:医院将建立患者告知书制度,确保患者充分了解其治疗方案和风险,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四章教育和宣传第十二条:医院将定期开展医德医风教育活动,加强医疗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三条:医院将通过内部宣传、公告栏、患者须知等方式,向患者宣传医疗法律法规和患者权益保护知识。

病人拒收治疗处理制度

病人拒收治疗处理制度

病人拒收治疗处理制度前言为了保障医院医疗秩序的稳定和医疗服务的连续性,确保病人能够及时接受必需的治疗,本制度旨在规范病人拒收治疗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1.1 定义:本制度所述的病人拒收治疗是指病人在医疗过程中无故拒绝接受医生的治疗引导或不搭配治疗的行为。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在本医院接受治疗的病人。

二、病人拒收治疗的处理原则2.1 敬重病人的意愿和选择权,但病人拒收治疗的行为应当在合理范围内。

2.2 保证医疗团队的权益和职业尊严,维护医疗秩序的稳定和医疗服务的连续性。

三、病人拒收治疗的处理程序3.1 医生责任:—当医生发现病人拒收治疗时,应当依据病情严重程度评估并进行必需的沟通和解释。

—医生应当尽力劝导病人接受治疗,解释治疗的必需性和可能的后果。

—若病人坚持拒绝治疗,医生应当记录相关信息,并将情况上报给医院管理部门。

3.2 医院管理部门责任:—医院管理部门收到医生上报的病人拒收治疗的情况后,应当及时与病人进行沟通,了解其拒收治疗的原因和需求。

—医院管理部门应当对病人的申诉进行认真审核,并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和与病人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3.3 病人权益保障:—在沟通和协商过程中,应当敬重病人的权益和选择权,尽力保障其合法权益。

—医院管理部门应当与病人乐观沟通,并解释医院的治疗规范和制度,帮忙病人正确理解治疗的必需性和可能的后果。

四、病人拒收治疗后果的处理4.1 病人拒收治疗的后果由病人自行承当,医院不承当相应的责任。

4.2 医院可以依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或多个:—暂时停止或停止病人的治疗服务。

—调整病人的治疗计划,尽可能减少对其身体情形和治疗效果的影响。

—转介至其他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生进行评估和处理。

—若病人的拒收治疗行为威逼到自身或他人的安全与健康,医院可采取必需的法律手段保护他人权益。

五、附则5.1 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5.2 各相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制度的严格遵守和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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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拒绝治疗管理制度
1目的
确保对拒绝检查和治疗的门诊及住院患者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影响治疗效果及时准确的管理和跟踪,以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的权利和医疗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对拒绝治疗尤其是拒绝复苏和放弃或停止维持生命治疗的门诊及住院患者的管理。

3要求
3.1当患者有复苏和生命维持治疗指征时,医务人员不得自主决定放弃或终止抢救。

3.2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准则的基础上,患者及其家属在了解后果的情况下,有权决定拒绝废止某项治疗或要求出院。

医院充分尊重患者的决定权,但应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拒绝复苏和放弃或停止维持生命治疗所产生的后果及所应承担的责任。

3.3患者/家属拒绝接受或要求终止治疗时,主管医生做好下列工作:
向患者及其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并在病程录中详细记录:
a)拒绝或终止治疗可能会产生的后果;
b)患者及其家属对其决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c)其它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

3.4经解释,如患者仍拒绝接受处理、要求终止治疗或出院,主管医师按照《患者知情告知制度》要求,由患者或委托人签署《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知情同意书》。

3.5住院患者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患者做出进一步的解释检查治疗的必要性。

若患者及家属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若拒绝治疗可能有生命危险者,应报告总值班或医务部备案。

涉及伦理问题者应报伦理委员会。

3.6拒绝治疗或拒绝复苏的流程
3.6.1医务人员应告知患者或其代理人拒绝治疗或拒绝复苏的利弊,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措施,以及所应承担的后果。

3.6.2主管医生对患者或其代理人提出拒绝治疗或拒绝复苏有争议时,上报医务部,需要时提请医院伦理委员会讨论。

3.6.3依靠人工辅助器械维持生命的患者(如使用呼吸机等),家属要求继续留院治疗,但又要求停止使用人工辅助器械者,应当拒绝家属要求。

3.6.4如告知后患者或其代理人仍坚持拒绝治疗或拒绝复苏,应由患者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患者拒绝治疗及拒绝复苏知情同意书》。

3.6.5患者或其代理人签署拒绝复苏知情同意书后,医师开立“拒绝复苏”医嘱,并在患者腕带上黏贴“DNR(DO not Resusci tate),拒绝复苏)”标识,以利于相关医务人员识别。

3.6.6通过每日早上科室交班会,将患方的意见和采纳情况通报全科医护人员。

3.7以下情况医务人员应与患者家属重新确认拒绝某项治疗的要求,以决定是否需要修改医嘱:
3.7.1患者病情发生重大变化。

3.7.2应患者或其代理人的请求。

3.7.3患者转科或转院。

4相关文件
《患者知情告知制度》
5附则
《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知情同意书》
《自动出院或转院知情同意书》
《患者拒绝治疗、放弃抢救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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