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背景下,为适应新的法律环境,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解释二旨在细化和完善民法典中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进一步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解释二首先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
根据解释二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此外,解释二对违法分包和转包合同的无效性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解释二,违法分包和转包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
这一规定旨在遏制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护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解释二还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责任分配作出了规定。
解释二规定,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确认定合同无效的后果,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解释二还明确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修复费用等诉求的处理方式。
在责任分配方面,解释二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公正审理纠纷,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解释二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提高审判效率。
解释二的确立,有助于明确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保障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是在新的法律环境下,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进一步明确。
解释二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民法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以下几点: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
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
例如,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合
同中规定的工程建设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间限制,这些条款
都是无效的。
二、违反公序良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违反
了公序良俗的原则,那么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
例如,合同中规定的
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求违法行为,或者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存
在严重的违反道德风尚的行为,这些条款都是无效的。
三、欺诈、胁迫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条款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达成的,那
么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
例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对业主进行威胁,迫使业主签订合同,这些条款都是无效的。
四、违反合同约定的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基本原则。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基本原则,那么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
例如,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可以随意更改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可以随意更改工程建设要求,这些条款都是无效的。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承包商和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不得欺诈、胁迫对方,同时也要遵守合同约定的基本原则,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建工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建工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1.1 合同主体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建工合同无效的 12 种情形,以规范双方在建筑工程承包活动中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1.12 建工合同无效的 12 种情形包括: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 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 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6.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
7.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在起诉前仍未取得的除外。
8.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9.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10.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完整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发文字号】川高法民一(2015)3号【生效日期】2015年3月16日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1.哪些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超越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何认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审理期间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如何认定转包?转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转包:(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二)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由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采购的;(三)劳务分包企业承包的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全部工程,劳务分包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四)建筑施工企业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规定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 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一下情形分别处理:(一)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二)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施工中取得资质,按有效处理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以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民法典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建设⼯程合同⽆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有什么规定我们知道建设⼯程的时候是要签订相关的合同的,这样的话才有⼀定的保障。
但是有的时候会出现合同⽆效且验收不合格的情况,那么关于民法典的建设⼯程合同⽆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规定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建设⼯程合同⽆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有什么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三条建设⼯程施⼯合同⽆效,但是建设⼯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
建设⼯程施⼯合同⽆效,且建设⼯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可以请求承包⼈承担修复费⽤;(⼆)修复后的建设⼯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对因建设⼯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情形⽆效合同是指已成⽴,但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始不发⽣法律效⼒的合同。
《民法典》第⼀百四⼗四条【⽆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四⼗六条【虚假表⽰与隐藏⾏为的效⼒】⾏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五⼗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的效⼒】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为⽆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为⽆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五⼗四条【恶意串通的】⾏为⼈与相对⼈恶意串通,损害他⼈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为⽆效。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建设⼯程施⼯合同⽆效,但是建设⼯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法有两种,具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判断,所以说⼯程实施是没有那么容易的。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情形及后果认定为⽆效的情形有:1、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等等。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后果有:1、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性,不因合同⽆效⽽失去其效⼒;等等。
关于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情形及后果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情形建设⼯程施⼯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认定为⽆效:1、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3、建设⼯程必须进⾏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效的。
”4、当承包⼈在建设⼯程竣⼯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施⼯合同按有效处理。
5、承包⼈⾮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与他⼈签订建设⼯程施⼯合同的⾏为⽆效。
6、法律未明确规定建设⼯程合同⽆效的其他情形7、未采⽤书⾯形式订⽴的建设⼯程合同,如果⼀⽅已履⾏主要义务,另⼀⽅予以接受,则合同仍然成⽴有效。
除此之外,⾮书⾯形式订⽴的建设⼯程合同是⽆效的。
8、没有按国际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的建设⼯程合同是⽆效的。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后果1、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性,不因合同⽆效⽽失去其效⼒。
2、法律仅规定为承包⼈请求的应予⽀持,如果发包⼈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付⼯程价款是否⽀持,法律并未规定。
在⼀次实际案例中,北京仲裁委员会某仲裁员认为只有承包⼈请求时才予以⽀持。
3、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4、建设⼯程施⼯合同⽆效,且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合格,发包⼈请求承包⼈承担修复费⽤的,应予⽀持;(2)修复后的建设⼯程经竣⼯验收不合格,承包⼈请求⽀付⼯程价款的,不予⽀持。
因建设⼯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设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唐青林]——(2010-8-15) / 已阅14265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唐青林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是指建筑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发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效力的建筑施工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了上述合同全部无效之外,有些合同还可能只是部分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
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
我国合同法第58条、59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折价补偿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折价补偿建筑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合同无效的情况屡见不鲜。
针对此类问题,我国法律对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折价补偿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从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折价补偿的适用规则以及补偿金额的确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至第三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1. 没有取得法定资格证书的承包人签订的合同;2. 承包人未按照法定程序投标或者中标;3. 发包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未办理相关手续;4.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二、折价补偿的适用规则当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进行折价补偿。
具体适用规则如下:1. 折价补偿的请求权基础: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损失赔偿。
在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请求权因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障碍无法实现,故转化为折价补偿请求权。
2. 折价补偿的计算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即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符合合同约定和质量标准,有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或市场价格获得工程价款。
3. 折价补偿的支付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合同无效的原因可能涉及单方或双方过错。
在确定折价补偿金额时,应考虑过错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三、补偿金额的确定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折价补偿金额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因素:1. 合同约定:当建筑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时,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确定折价补偿金额。
2. 市场价格:在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无法参照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市场价格确定折价补偿金额。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1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一:理解和适用一、前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发生率,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解释》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解释》第一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这种情况下,承包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这种情况下,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界定《解释》第二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 工程范围: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应当明确、具体,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2. 建设工期: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应当合理,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
3. 工程价款: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应当合理,符合市场行情和工程建设的实际成本。
4. 工程质量: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
5. 其他内容:包括工程保修、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约定。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解释》第三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此外,如果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工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建工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建工合同无效的 12 种情形》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一旦建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可能会给合同双方带来诸多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建工合同无效的 12 种常见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合同。
建筑施工行业对于企业的资质有着严格的要求,这是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保障。
如果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超越了其资质等级承接工程,所签订的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情形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合同。
这种“挂靠”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为实际施工人可能不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和资金实力,容易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风险。
第三种情形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订立的合同。
对于一些大型或者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法律规定必须通过招标程序选择施工单位。
如果没有依法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四种情形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订立的合同。
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五种情形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订立的合同。
分包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果违反规定进行违法分包,比如将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等,所订立的分包合同无效。
第六种情形是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若在起诉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合同无效。
规划审批手续是工程项目合法建设的前提条件,如果缺失,合同的效力将受到影响。
第七种情形是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
所谓阴阳合同,就是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的约定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建设工程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缔结合同的主体适格、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一般为有效合同。
然而,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强制性规范较多,行业本身违规行为高发,导致经常在相关的纠纷中出现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
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企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这首先就从法律强制性规定方面排除了个人(包工头)、施工队作为合法承包人的资格,其次施工企业如果没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同样也不可从事相应的施工活动。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如果违反了这个规定,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或者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这种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分析
建设 工程施 工合 同是 指发包 方 ( 建 设单位 ) 和 承包 有资格与建设单 位签订施工合 同 , 个人 或者不具 备相应 方( 施 工人 ) 为完成 商定 的施工 工程 , 明确 相互权 利 、 义 法 律资质 的法人单 位才 有资格 与建 设单 位签 订施 工合 务 的协议 。依 照施工合 的法人签 订 的建设 工程 施 给的施工任 务 , 建设单位应 按照规定提供必 要条件并支 工合 同因合 同主体不合格 而无效 。最高法解释第 1 条的 付工程价款 。 大 致分为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 的勘查 、 前2 项都是对合 同主体 的规定 。 设 计 。在建 设工程合 同中又以建设工程合 同为主 , 建设
无 民事行 为能 力人 实施 的 民事 行 为和 限制 民事 行
工程 由于其 特殊 性而致 使建设 工 程施工 合 同也与一 般 为依法不 能独立 实施 的 民事 行为 人实 施 的 民事 行 为无
合同相 比有较 多的差别 。笔者将结合几条法律规定对其 效 。合 同行 为也是 民事行 为的一种。因为建设工 程 的专 无效情形进行分析 。 业性, 建设工程合 同之所 以要 比一般 的合 同对 于 主体进 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 于审理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案 件适 行 更严格 的规定 , 无论是 建设 工程合 同履行 还是工 程款
一
、
主体 不 合 格
《 合 同法 》 规定 : ① 合 同一方 以欺诈 、 胁 迫 的手段 订立 的
建设 工 程施 工合 同的承 包人必 须符合 法律 的相 关 合 同 , 并 损害 了国家利 益 的合 同无 效 ; ②合 同双 方恶 意 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建筑法》 ( 以下简称《 建筑法》 ) 规 串通 、 损害 国家 、 集体 或者第三人利 益的合 同无 效 ; ③ 合 定, 从 事建筑活 动的建筑施工等企业 必须经过 审查 取得 同双方 以合法形式 掩盖非法 目的合 同无效 。《 招标 投标 资质 等级许可 ,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 可 的范 围内从事建 法》 中所列几 条关于 违法招 、 投标 的行 为 与《 合 同法 》 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全文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1.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2.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及时提供施工所需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场地、施工材料等。
3. 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要求,合理选择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5. 发包人应当及时对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承包人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
6. 承包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确保施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2. 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手续。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 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导致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
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情形及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建设⼯程施⼯合同⽆效,⽆效情形有:1、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根据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程实⾏施⼯总承包或者对主体⼯程实⾏施⼯承包。
承担施⼯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程全部⾃⾏施⼯,也可以将⾮主体⼯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程全部⾃⾏施⼯,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建筑施⼯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程。
禁⽌建筑施⼯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使⽤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程。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承揽建设⼯程的在实务中称为挂靠现象。
所谓挂靠⾏为,是指建筑施⼯企业(即挂靠企业)或个⼈以其他建筑施⼯企业(即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承包⼯程的违法⾏为。
挂靠的特征:(1)挂靠⼈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挂靠⼈向被挂靠的施⼯企业交纳⼀定数额的“管理费”,这是挂靠的最重要的特征。
(3)被挂靠企业对施⼯⼈不实施管理,收费不管理(4)形式上合法,容易逃避建设⾏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3、建设⼯程必须进⾏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效的必须进⾏招标⽽未招标的强制招标的项⽬有:(1)⼤型基础设施、公⽤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根据《⼯程建设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的范围包括:a、煤炭、⽯油、天然⽓、电⼒、新能源等能源项⽬;b、铁路、公路、管道、⽔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
建筑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建筑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多数建筑工程会涉及公共安全,一旦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因此造成的危害后果极大,从早前的一家隔离酒店坍塌就可以知道这种后果的严重性。
所以相关的法律对从事建筑行业的主体进行资格限制,只有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主体,才可以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
正是对建设工程的施工主体资格的严格限制,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共有五项: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资质的标准以及在一定资质范围内的从事相应建筑施工活动,均有明确的规定。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从实务来看,有的施工主体由于不具备施工资质,只能通过借用具有法定资质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甚至有的建筑企业不承揽工程,只出租牌照,收取租金。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的法律,通过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四、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五、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如虚假意思表达、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等。
综上分析,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有三项,共分五种具体的情形,包括无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未招标、招标无效,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现这些情形的,按无效合同处理。
当然,除了这五种具体的情形外,建设工程合同也受合同法调整,如果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前四项情形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属于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中标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无效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标无效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情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如果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中标结果无效。
此外,如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中标结果也将无效。
二、中标无效的情形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
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
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中标结果无效。
4.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中标结果是否无效,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要明确法律法规对于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规定,判断招标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招标投标文件的制定和执行。
招标投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据,要检查招标投标文件是否合法、公正、公平,以及是否得到了严格执行。
3. 投标人的行为。
要考察投标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诚信原则,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评标过程和结果。
要审查评标过程是否公正、公平,评标结果是否合理、科学。
总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中标无效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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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
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
“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
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第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第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法院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
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参照周*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第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第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
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4、55.、57条。
四、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五、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第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第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