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乡镇水水务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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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云南省乡镇水利(水务)站(所)

规范化建设标准

云南省水利厅

二〇一四年

1 总则

1.1为切实加强乡镇水利(水务)站(所,以下简称水利站)规范化建设,建立机构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精干、经费保障、服务高效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促进水利事业的长久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根据水利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水农〔2012〕254号)、云南省水利厅、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基础水利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云水农〔2013〕50号)、国家计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等文件要求,参考其他省份做法,结合云南省实际,特制订本标准。

1.2水利站是指在乡镇一级行政区域内(包括街道办),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乡镇政府管理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

持. 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为: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水法律法规宣传执行、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建设、水事纠纷协调、水土保持、水利科技推广、工程运行管理等基层水利公共管理服务。

1.3本标准作为水利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落实、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制度建设、工作效果、档案管理等全方位实现规范性达标建设考核的依据。

1.4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属事业单位性质的乡镇水利(水务)站(所)(以下)建设,其他单独承担单项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的水利站所可参照执行。

2 机构设置

2.1 乡(镇)街道办辖区内,具有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村镇饮水、农田灌溉、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水环境保护和整治、水事纠纷协调、水生态文明建设等公共管理服务需求的应当设立水利站。

2.2 水利站的设置应经县级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部门批准认可,单独设立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3水利站名称应当规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利局的,辖区各水利站名称应统称为xx乡(镇或街道办)水利站,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务局的,辖区各水利站名称应统称为xx乡

持.

(镇或街道办)水务站。

3 人员编制

3.1按照专业、精干、效能的原则,统筹考虑管辖范围、水利设施数量、水利管理任务、农业人口数量等因素,对于规模较小的乡镇(10万人及以下),水利站人员编制不得少于3人,对于规模较大的(10万人以上)乡镇以及进行过合并的乡镇,水利站人员编制不得少于5人。基本岗位设置:设立站长1名、防汛抗旱岗位1名、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技术岗位1名等岗位,可推行一人双岗、一岗多能。

3.2水利站员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具有所从事工作业务相应的专业学历,确保到2020年底前,具有水利专业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3.3完善人员岗位职责制度,对外公示并广泛接受监督。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政策,乡镇水利(水务)站(所)水利员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对乡镇水利站人员管理要严格考核奖惩、从严管理。要建立乡镇水利员岗位竞聘、年度考核及人事管理等规章制度,由乡镇政府单独管理的人员任免、考核需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水利员须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继续教育培训及工作考核。

持.

4 经费保障

4.1县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事业单位政策,将水利站人员工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公用经费(包括通讯费、办公耗材费、车辆交通费、出差补贴费、培训费)按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落实到位。

4.2 除保障水利站人员工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公用经费外,县级财政应当安排部分防汛抗旱、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维修养护等公益性水利建设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促进乡镇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5 基础设施

5.1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应根据岗位人员、工作任务、技术服务范围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结合当地水利发展规划确定。

5.2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应满足防汛抗旱等要求。保障工程设施、建筑物安全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5.3水利站基础设施应达到开展正常管理、工作、生活的标准和要求。水利站站房外观及周围环境应与新农村面貌相协调,达到站房整洁、环境优美的要求。

5.4水利站基础设施一般由生产、管理和生活等用房及供电设施、给排水设施、通信及其他设施等构成。

持.

5.5水利站的用房主要包括生产用房、工作用房、生活用房、防汛抗旱用房、辅助用房等,新建房屋结构以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执行国家标准。水利站各类用房的划分及建设面积标准参照附表一。

5.6对偏远地区及有存储防汛抗旱物资要求的水利站,应根据县(市、区)防汛抗旱部门的统一要求,建设5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防汛抗旱物资仓储用房,其建设标准可适当降低。

5.7水利站根据防汛抗旱及管理需要,可建设专用防汛抗旱通信设施。可根据生产、生活用水需要和供水条件,建设给水、排水设施。水利站应建设安全、消防等设施。

5.8装修标准执行国家计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相关规定(详见附表三、四)。

6 技术装备

6.1根据水利站管辖范围、人员规模、管理的水利工程数量和类型、技术服务任务等情况,合理配备工程测量、办公、交通、通讯等技术设备。

6.2根据水利站工作内容,遵循因地制宜和经济合理的原则配置工程测绘、工程检测等仪器设备,如水准仪、全站仪、手持式GPS等。

6.3根据水利站承担的工作任务和人员规模,配备计算机、

持. 打印机、复印机等现代办公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6.4根据水利站坐落位置、管理范围、技术服务内容等配置必要的工具车辆。对承担特殊管理任务的水利站按实际需求配相关设备。

6.5有重要防汛任务的水利站,可结合县(市、区)防汛专用无线信道的建设,并配备相应防汛信息传输专用通讯设备,地处偏远的水利站应配备电视机和卫星接收天线等设备。

6.6水利站应当对配备的技术装备制定操作规程、检查维修养护制度,并落实责任人。

6.7水利站各种仪器、设备的配置基本标准,可参照附表二。

7 制度建设

7.1水利站应设立岗位职责制度、工作制度、考核制度,制度上墙,经公示无异议后认真贯彻执行。

7.2水利站应建立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制度,技术装备的维修、养护制度。

7.3水利站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用档案室或专用档案柜,明确档案管理人,做好档案收集、分类,排列和整理工作,定期整理、汇编。档案主要包括:水利管理规章制度;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养护资料;水利项目申报、设计、实施、验收等文件材料;技术设备采购、使用养护记录等;其他需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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