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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税怎么征收,计算方式是什么
个⼈房产税怎么征收,计算⽅式是什么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收⼊为计税依据,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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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咨询】个⼈房产税怎么征收,计算⽅式是什么?【律师解答】个⼈房产税如何征收有以下⼏点:⼀.个⼈房产税如何征收——征收对象个⼈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所谓房产,是指有屋⾯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可供⼈们在其中⽣产、学习、⼯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但独⽴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个⼈房产税如何征收——征收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三.个⼈房产税如何征收——如何计算1.从价计征的计算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定⽐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收⼊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收⼊×12%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时间:将原有房产⽤于⽣产经营,从⽣产经营之⽉起,缴纳个⼈房产税。
其余均从次⽉起缴纳。
四.个⼈房产税如何征收——征收税率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2.按房产出租的租⾦收⼊计征的,税率为12%。
但对个⼈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房产税。
五.个⼈房产税如何征收——优惠对象1.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个⼈房产税免征个⼈房产税。
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房产免征个⼈房产税。
但如学校的⼯⼚、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房产免征个⼈房产税。
但经营⽤的房产不免4.个⼈所有⾮营业⽤的房产免征个⼈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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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87.03.07
•【文号】财税[1987]32号
•【施行日期】1987.03.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1987]32号1987年3月7日)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军队自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现对军队其他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出租的房产、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房产、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企业等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三、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四、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税[1984]79号、财政部[1984]312号文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六、在征收军队房产税的工作中,有关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个人房产税怎么征收 计算方式是什么
个人房产税怎么征收计算方式是什么个人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征收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种。
在实践中,个人也是需要缴纳相关房产税的。
那么,有哪些个人需要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有哪些?个人缴纳房产税怎么计算?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有以下几点:一.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征收对象个人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二.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征收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三.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如何计算1.从价计征的计算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四.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征收税率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3.08
•【文号】财税[2006]17号
•【施行日期】2006.03.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情况,现将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
一条停止执行。
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2016.5.29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2.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9日。
房产税规范管理工作流程(精选多篇)
房产税规范管理工作流程(精选多篇)第一篇:房产税规范管理工作流程房产税规范管理工作流程目录一、房产税岗位职责及对口处室二、房产税征管工作的总体思路三、房产税管理要求及流程四、房产税管理关键点五、房产税核定征收工作程序六、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一、房产税岗位职责及对口处室:负责房产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房产税优惠政策及其他涉税相关事项的审核、审批、上报;组织开展房产税核定征收工作;负责分管税种的调研工作。
市局对口处室是税收管理一处。
二、房产税征管工作的总体思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信息化管税”为切入点,大力做好征管软件的深度应用,在深化管理上下功夫,重点抓好房产税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重点税源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分税种规范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提高税收执法规范和税收执法风险防范能力。
三、房产税管理要求及流程1、房产税管理的基本要求:(1)登记户数与房产信息一一对应,实现对房产税缴纳情况的全面比对,提高应税申报面(2)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基础征管电子档案及相关纸质资料(3)规范房产税核定征收工作体现:根据“大集中”系统对符合要求的进行房产税税种鉴定。
2、日常管理纳税主体存在问题:企业用地属法人或股东所有,使用的房产也属于法人或股东所有,因产权未变更,企业无法在账簿上记载,但企业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往往以企业名义采用远程申报缴纳房产税,有的属于租赁,基层单位为了便于管理、提高申报率,估价作为自有房产管理。
房产税计税依据存在问题:我市应税自有房产大多数无建设工程许可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确核算房产原值;出租房产租金价值明显偏低,租赁合同真实性差;企业生产规模大,职工人数人数多,但登记房产面积小,房产原值低;大部分企业账面无房产原值,一是无合法票据入账;二是无合法手续,自建较多;三是使用非流转集体土地较多,房产无法入账。
企业在申报时自行填列原值缴纳房产税,部分企业房产价值明显偏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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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标 签】分支机构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地﹝2001﹞597号
【发文日期】2001-11-29
【实施时间】2001-11-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宣武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颁布日期:19860915 实施日期:198610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一、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依据及代码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依据及代码2017-11-01 税务大讲堂房产税减免政策依据及代码目录序号减免项目名称政策名称减免性质代码1 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080116012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080117013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080117024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080117055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080127016 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080199027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080199038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080219069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0802190710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0802190811 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3号0802190912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0802200113 青藏铁路公司及所属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0803330114 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场化运作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0805240115 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0806100216 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0806100317 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0806400218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0808150119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0808390220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0808390421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0809230222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0810140123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0810140624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0810290125 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0810320726 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0812130227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0812130328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0812130429 商品储备业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0812260330 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081234013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0812340232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0812340433 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0812500134 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0812500235 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081299033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0812990637 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0812990738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0812991339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0812991540 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0812991641 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08129917 42 其他其他0812999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2007年以前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皖地税[2007]66号 2007-5-31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发机关1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89]第19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2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89]第2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3 关于工商营业执照贴花位置等问题的通知税政三字[1989]第46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4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90]第18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5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税政三字[1990]1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税政三字[1991]第4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7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税地字[1993]第30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8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税地字[1993]第3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9 关于明确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4]08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 关于对乡、镇是否同时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皖地税三字[1994]1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 关于检发《营业税政策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17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 关于完善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23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 关于对修建公路及桥梁、涵洞等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5]2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 关于饮食业、娱乐业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5]2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 关于省农业发展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39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16 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 1996]字05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7 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6] 1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8 关于对企业重新评估后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6]12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9 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2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 关于对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7]26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1 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 27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2 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 28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3 关于确定方解石资源税税额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7]字4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4 关于对水电局所属水管单位的营业收入征免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7] 49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5 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6 关于铁砂资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7 关于煤矸石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3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1998]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0 关于涉税雇员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4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1 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 2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9]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3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暂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9] 12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4 关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1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5 关于省供销社等单位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1999]1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6 关于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1999]20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7 关于明确建筑业中设备与材料范围划分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2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8 关于股份制企业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1999] 3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9 关于明确房产税等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34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0 关于营业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4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1 关于明确中国联能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5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2 关于农话建设资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2000]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3 关于明确房产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11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4 关于建筑勘探收入能否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1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5 关于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0]16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建设厅46 关于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营业税征免问题的函皖地税函[2000]19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7 关于邮电通信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 2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2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9 关于对邮政系统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 2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0 关于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3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1 关于企业代办进出口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皖地税[ 2001]13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2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 2001]13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2001]2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4 关于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是否构成营业税纳税主体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26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5 关于要求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地方税收纳税地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35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6 关于电信部门代收的频占费恢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39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7 关于印发《安徽省电信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2]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8 关于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有关地方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皖地税[2002]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 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0 关于农民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1 关于对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2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规章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 7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3 关于对部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2002]14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4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18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22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6 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 29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7 关于我省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有关税费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2]4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8 关于工程监理和设计业务营业税能否代扣代缴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4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9 关于安装无烟灶台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49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0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1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7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2 关于电信系统维护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3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6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1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4]14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6 关于支持驻皖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14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4] 15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9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39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0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3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4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2 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51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3 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5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4 关于煤炭资源勘探权有偿转让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2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5 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6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6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7 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和道路营运证牌工本费征税问题的复函皖地税函[2004]57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60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9 关于民营医疗机构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3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91 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纳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2 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皖地税[2005]10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9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14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5 关于电信单位征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27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6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23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7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 31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8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0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 4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0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0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 4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2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3 关于行蓄洪区移民建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4 关于房产税减免审批权限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14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5 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6]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6 关于输电线工程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的设备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1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7 关于部队出售住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2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8 关于学校举办复读班及补习班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2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9 关于水泥企业圆筒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0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6]28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1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48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2 关于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55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四字[1994]15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渔民捕捞费及从事蟹苗养殖户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皖地税政四字[1997] 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安全奖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1998]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雇用司机从事个体运输经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31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6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5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函皖地税政二字[1995]28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5]37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6]2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6]]46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1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4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52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5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皖地税函[1998]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的国有重点煤矿及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13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通信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2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31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及有线电视收费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未按期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等纳税资料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1]19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增的应纳所得税能否享受技改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2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7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3]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3]32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皖地税[2004]1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2 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全省内资企业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确认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4]437号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及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1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邮政局14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应出具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皖国税发[2005]166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5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税法字[1997]635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46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一字[1997]49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7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工作交接方案的通知皖地税[1998]19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14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代征暂行办法皖地税[1998]1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9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1998]2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0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人行省分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缴款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社字[1998]669号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人行省分行、省地方税务局151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统计局、地税局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通知皖劳字[1999]85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统计局、省地方税务局152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字[2000]56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3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0]57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4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0]70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5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6 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12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7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125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收文书式样的通知皖地税[2000]29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9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认真做好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0]29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0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社字[2000]492号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省地方税务局161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字[2000]553号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162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的通知财社字[2000]554号省财政厅、劳动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163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安排的通知财社字[2000]621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64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失业保险费征收交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5 安徽省地税局、财政厅、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使用安徽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票据的通知皖地税[2001]14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劳动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6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67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关于抓紧完成失业保险费征收交接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1]1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16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开征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39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69 关于免征省直外贸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44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房产税2023年免征标准(7种)
房产税2023年免征标准(7种)房产税2023年免征标准对于以下情况,房产税予以免征。
1、国家公用的房子:我国的部分房子是属于国家公用的,这类房子是不需要出一些房产税,因为这些房子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盈利。
2、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有一些房子,因为不符合一些条件而没有到房管局进行登记,这类房子应该也是不需要缴纳税费,但这类房子若是出现什么事情的话,相对的合法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3、小产权房:一些小产权房也不需要缴纳,这种房子证件不齐全,也没有到房管局进行登记,而且这些房子也属于集体所有,这里面有很多一时说不清楚的关系在里面,如果对于这类房子交税,其实也失去了这个房产税本身的意义,房产税是为了遏制商品房价格上涨,如果这小产权房还征收房产税的话,可能还会有一些不好的影响。
4、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5、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6、个人非营业用的房产。
7、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房产。
企业房产税2023如何计算企业房产税的计算公式,以及两类情况下的不同:1、如果是公司自己的房产,用于自用,那么房产税从价计征:每年应纳房产税额=房产原值_(1-扣除比例)_1.2%(扣减率各地不同,一般是20%或30%);2、如果公司把自己的房产出租,取得租金,那么房产税从租计征:房产税额=租金收入_12%。
相关知识: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6.07
•【字号】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2.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2012年第3号)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函〔2011〕258号]精神,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附件:。
房产税减免税政策依据
房产税税收优惠问题大盘点(一)减免税分类及审批权限1.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四条)。
2.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 号,第六条)。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2.“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三条)。
3.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1)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
生产其他产品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企业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3)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
(4)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5)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12号)4.关于军事机关、部队和所属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1)军事机关、部队自用的房产,包括所属军事院校、医疗单位、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军事机关、部队的礼堂(放映电影和演戏)、影剧院(场),不公开对外售票的,免征房产税;公开对外售票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出典房产、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政策以及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明确政策一: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解读:根据财税部门原有的相关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由使用人代缴纳,但对这种情况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按租金还是房产余值没有明确规定。
房产税习题
房产税习题(填空、选择、判断和计算) 及答案、填空题1、 房产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 _____ 的单位和个人按房产的 __________ 或—________ 所征收的一种税。
答案:房屋产权;计税余值;租金收入。
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产权属于 全民所有的, 其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屋产权岀典的, ___________ 为纳税人;房屋产权所有人、 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产权未确立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 —或 _______ 为纳税人;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由 ________ 交纳房产税。
答案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使用人。
3、我省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_________ 后的余值按 ___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岀租的,以 ______ 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依照 _______ 的税率计算征收。
答案:30 % 1.2 % 房产租金收入 12 % 4、我省房产税的征收方法是 ___________答案:按年征收,分季缴纳、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有( )。
A 将房屋产权岀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B 将房屋产权岀典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C 房屋产权未确定的,房屋代管人或 使用人为纳税人; D 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答案: ACD)。
A 经营管理单位; B 岀典人; C 房产使用人; D )。
A 房产原值; B 房产余值; C 房产净值; D 房产幼儿园。
答案:AECD 2、 属于心产税纳税人的有(房产代管人。
答案:ACD3、 房产税的计税论据是4、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5%〜20% D 5%〜30% 答案:E5、 房产岀租的,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其税率为( ; C 10%; D 30% 6、 房产税按(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B 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税讲义和习题
房产税【知识点】概述一、房产税的概念: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的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提示】一般财产税也称“综合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各类财产实行综合课征的税收,个别财产税也称“单项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土地、房屋、资本和其他财产分别课征的税收。
2.限于征税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不同的计税依据。
【知识点】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提示】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
一、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提示1】城市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提示2】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提示3】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提示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纳税人: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其中: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2.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3.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6.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提示】外币为记账本位币的按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成人民币计算缴纳。
【典型例题1】(2018年单选题)下列关于房产税纳税人的税法,正确的是()。
A.产权出典的,由出典人缴纳房产税B.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产税C.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房产的,由免税单位缴纳房产税D.无论产权所有人是否在房屋所在地,均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选项C,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房产的,由纳税单位代为缴纳房产税;选项D,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0.21
•【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5.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5年第5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5年9月底止的自发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1日
附件1。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1、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自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
2、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3、对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自1989年12月21日起执行。
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5、煤炭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
(2)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
(3)火炸药库库房及安全区用地。
(4)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89号)自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6、对矿山企业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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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标 签】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发﹝2001﹞259号
【发文日期】2001-11-06
【实施时间】2001-10-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