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范
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则是什么
If the heart is tired, a person loses his soul, and does not have a mind to do things, and everything in the world seems to have nothing to do with him.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则是什么1、接受案件:面对控告、自首、报案、扭送、其他,应接受案件。
2、审查:可以选择移送有关机关、立案或不予立案。
3、立案:选择侦查或送往检察机关。
4、侦查5、破案6、采取强制措施7、继续侦查完善证据8、侦查终结:销案或移送审查起诉。
9、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公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赋予其权力,维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是我国国家机构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安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同时,一定要遵守我国法律为其设定的程序规则,否则会造成公权力滥用,那么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则是什么,将在接下来的内容里为您解答。
一、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则是什么1、接受案件:面对控告、自首、报案、扭送、其他,应接受案件。
2、审查:可以选择移送有关机关、立案或不予立案。
3、立案:选择侦查或送往检察机关。
4、侦查5、破案6、采取强制措施7、继续侦查完善证据8、侦查终结:销案或移送审查起诉。
9、移送审查起诉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程序(一)职权《刑事诉讼法》(下同)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管辖第18条第1款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强制措施1、传唤、拘传2、刑事拘留3、逮捕4、取保候审5、监视居住6、期限(四)侦查1、立案2、侦查(1)一般规定第113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规范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规范目录第一章立案 (1)一、对公民报案(包括控告、举报、扭送)的处置 (1)(一)操作规范 (1)(二)操作提示 (1)(三)主要法律依据 (3)二、对于自首的处置 (4)(一)操作规范 (4)(二)操作提示 (5)(三)主要法律依据 (5)三、对于工作中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处置 (6)(一)操作规范 (6)(二)操作提示 (6)(三)主要法律依据 (6)四、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置 (7)(一)操作规范 (7)(二)操作提示 (7)(三)主要法律依据 (8)五、对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处置 (10)(一)操作规范 (10)(三)主要法律依据 (10)第二章调查取证 (12)一、收集物证 (12)(一)操作规范 (12)(二)操作提示 (12)(三)主要法律依据 (13)二、收集书证 (14)(一)操作规范 (14)(二)操作提示 (15)(三)主要法律依据 (15)三、询问受害人、证人 (16)(一)操作规范 (16)(二)操作提示 (17)(三)主要法律依据 (18)四、讯问犯罪嫌疑人 (19)(一)操作规范 (19)(二)操作提示 (20)(三)主要法律依据 (21)五、鉴定 (23)(一)操作规范 (23)(二)操作提示 (24)六、对赃物估价 (26)(一)操作规范 (26)(二)操作提示 (27)1、审查估价结论的方法 (27)2、审查补充鉴定的方法 (27)3、不需要估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 (27)4、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 (28)5、物品估价的基准日 (28)6、公安机关提供的与估价有关的物品、书证及查证材料 (28)7、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 (28)8、重新鉴定的机构资质 (28)(三)主要法律依据 (28)六、勘验检查 (31)(一)操作规范 (31)(二)操作提示 (31)(三)主要法律依据 (31)七、收集视听资料 (33)(一)操作规范 (33)(二)操作提示 (34)(三)主要法律依据 (34)八、收集照片 (34)(二)操作提示 (34)(三)主要法律依据 (35)九、收集电子数据 (35)(一)操作规范 (35)(二)操作提示 (36)(三)主要法律依据 (36)十、辨认犯罪嫌疑人 (37)(一)操作规范 (37)(二)操作提示 (37)(三)主要法律依据 (38)十一、搜查 (39)(一)操作规范 (39)(二)操作提示 (39)1、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凭《逮捕证》、《拘留证》可以进行搜查 (39)2、人身搜查的重点 (40)3、人身搜查的方法 (40)4、对女性的人身搜查 (40)5、对室内的搜查方法 (40)(三)主要法律依据 (41)十二、扣押 (42)(一)操作规范 (42)(三)主要法律依据 (43)十三、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45)(一)操作规范 (45)(二)操作提示 (46)(三)主要法律依据 (46)第三章强制措施 (48)一、拘传 (48)(一)操作规范 (48)(二)操作提示 (49)(三)主要法律依据 (49)二、取保候审 (50)(一)操作规范 (50)(二)操作提示 (51)(三)主要法律依据 (53)三、没收保证金 (57)(一)操作规范 (57)(二)操作提示 (58)(三)主要法律依据 (58)四、监视居住 (60)(一)操作规范 (60)(二)操作提示 (61)五、刑事拘留 (65)(一)操作规范 (65)(二)操作提示 (66)(三)主要法律依据 (67)六、逮捕 (70)(一)操作规范 (70)(二)操作提示 (71)(三)主要法律依据 (73)七、异地执行拘留、逮捕 (75)(一)操作规范 (75)(二)操作提示 (76)(三)主要法律依据 (77)八、外国人涉嫌犯罪的处置 (78)(一)操作规范 (78)(二)操作提示 (79)(三)主要法律依据 (80)九、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置 (82)(一)操作规范 (82)(二)操作提示 (83)(三)主要法律依据 (84)第四章结案 (87)(一)操作规范 (87)(二)操作提示 (88)(三)主要法律依据 (88)二、撤销案件 (89)(一)操作规范 (89)(二)操作提示 (90)(三)主要法律依据 (90)第一章立案一、对公民报案(包括控告、举报、扭送)的处置(一)操作规范1、接受报案,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询问必要时可以录音;2、向报案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3、将询问笔录向报案人宣读,经其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4、询问被扭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5、将询问笔录向被扭送人宣读,经其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6、审查报案人提供的相关证据;7、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8、根据报案线索和相关证据,初步判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9、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10、经办案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范
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范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安部在2012年的时候新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新规定里面调整了原来的内容,让程序变得更加完善。
公安机关咋办案中有法可依,也必须做到有法必依。
那么▲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范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呢?365律师带您了解。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
由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警察执法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警察执法办案流程是怎样的警察办案流程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首先要有行为人报案,然后公安机关审查符合事实的,就会进行立案,然后派出警察去对案件进行侦查,最后破案。
警察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在普通民众心中是正义的化身,肩负着维护人民和谐稳定生活的重任。
我国对于政府部门管理要求严格,警察也不例外。
那么,警察执法办案流程又是什么呢?小编为您带来详细介绍。
一、接受案件1、接受案件的条件。
公安机关对以下任何一种来源的案件都应当立即接受:(1)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扭送犯罪嫌疑人的;(2)110报警服务台指令的;(3)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
2、接受案件的程序。
(1)制作《询问笔录》。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2)接受证据。
接受案件的民警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必要时拍照、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3)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连同其他受案材料,报本单位领导审批。
(4)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
对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的,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并留存一份备查;需要向其他单位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回执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等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5)现场处置。
对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110报警服务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
处警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案件处理情况。
二、立案审查1、审查内容。
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1)是否有犯罪事实;(2)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3)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除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审查是否随案移送了以下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接警阶段1.接到报警后,派出所应立即组织警力前往现场,了解案发情况并保护现场,保障现场证据的完整性。
2.了解报警人身份,核实报警内容,并如实记录。
3.如遇复杂案件或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支持的,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请求协助。
二、立案阶段1.根据接警情况,判断是否需要立案,如需立案,应按照规定准备相关材料。
2.立案时,应向公安机关上一级提交案件立案报告,并说明办案需要。
三、调查阶段1.办案民警应尽快展开调查工作,根据案发情况,固定证据,收集证人证言并制作笔录。
2.如需技术性鉴定,应及时派专人处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物证。
3.调查阶段还包括对涉案人员的调查和盘问,并进行背景调查。
四、侦查阶段1.在案件初步调查结束后,如认为需要进一步深入侦查的,侦查员可以申请批准进入侦查阶段。
2.侦查工作包括刑事嫌疑人的传唤、讯问,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定等。
3.侦查过程中,应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起诉阶段1.在侦查阶段结束后,对已掌握的证据进行审查、整理和评估,做出起诉决定。
如证据材料不足或情节复杂,可请示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侦查期限。
2.如决定起诉,应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移送到人民法院。
3.如决定不起诉,应及时通知案发方,并解释理由。
六、审判阶段1.由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进行审理。
2.派出所承办刑事案件的民警应出庭作证,并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3.人民法院判决后,民警应按照要求,配合刑罚执行工作。
七、结束阶段1.在刑罚执行结束后,派出所应按照规定归还涉案物品,解除刑事强制措施,通知案发方。
以上是派出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的基本规定。
不同地区和不同案件的办理流程可能有所差异,但总的原则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办案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第一章受理一、受案登记(一)操作规范1、接受并登记报案有关事项;2、进行初步审查;3、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受案登记表》;4、呈报办案部门领导批准;5、经领导批准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调查。
(二)注意事项1、对接受报警后,能直接判明属于行政案件的,可以直接填写受理登记表。
2、《受案登记表》填写应规范:(1)案由:应按照《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填写,如殴打他人、盗窃等。
(2)案件来源: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交、扭送等。
(3)报案时间:应准确到年、月、日、时、分。
案件来源为工作中发现的,不应再填写报案时间。
(4)简要案情:载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发案时间、地点、过程、后果及现状;有被侵害的,要载明被侵害人受害情况、损失物品及其数量、特征等要素。
(5)受案意见:应为“建议调查处理”、“建议不予调查处理”或“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6)印章:接报单位印章处应加盖受案单位印章。
3、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1)登记:对提供的有关证据和物品应当详细登记,登记时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破损情况、新旧程度、明显标记等;对提供的文字材料,要写明份数、起止页码等。
(2)保管:对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都必须妥善保管,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不得损毁、丢失或挪作他用。
(3)移交:对需要移送处理的案件,同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4、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逃跑、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有人员伤亡,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失等紧急情况的,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5、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根据收到的刑事案件报警或发现的犯罪线索,进行事实核实、证据收集、侦查处理等一系列工作的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派出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内容涵盖1200字以上。
1.案件受理当派出所接到刑事案件报警或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及时受理。
接警人员需向报案人了解案件发生地点、时间、案情经过等相关情况,并将受案回执交给报案人。
2.立案登记派出所依照规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立案登记是侦查工作的基础,需将案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安排案件编号。
3.报批上级对于严重案件或需要上级批准的案件,派出所应将案件材料及相关证据报送上级公安机关。
上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批准是否接受、调查等。
4.案件调查派出所需要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过程中,民警应从报案人、目击者、嫌疑人等人员中搜集相关证据和信息。
如需要对嫌疑人进行传唤、笔录、检查等,应依法征求嫌疑人的意见并制作相关记录。
5.证据收集在案件调查中,民警需要收集、保护和固定证据,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民警会通过现场勘查、物证检验、取证、调查笔录等方式,收集证据材料。
6.嫌疑人讯问对于案件中的嫌疑人,派出所可以依法进行讯问,但需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侦查员会向嫌疑人询问案件相关事实,并制作讯问笔录。
7.提取物证在对案件进行进一步侦查时,需要提取物证进行检验。
派出所可以委托公安技术部门对物证进行鉴定、检验,依法分析物证的性质和作用。
8.调取监控录像如果案件发生地点附近有监控设备,派出所可以调取监控录像进行研究分析。
9.报告上级对于一定程度的重大刑事案件,派出所会将案件材料上报上级公安机关,由上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调查工作。
10.侦查报告在案件侦破的过程中,派出所需要编写侦查报告。
侦查报告需详细记录案件发生经过、嫌疑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保全和收集情况等,以供上级批准逮捕或起诉。
11.抓捕犯罪嫌疑人对于经过侦查,有一定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派出所会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组织抓捕行动,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培训材料第一部分一般程序一、行政案件来源:检查发现;举报;投诉;移送;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同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对各种案源的处理:填写《受案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并视情处理。
(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调查处理:1、有违法事实;2、需要追究行政责任;3、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二)不予受理:不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告知报案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1、没有违法事实;2、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3、有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程序要求:(1)内部审批;(2)受害人报案的,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3日内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三、《受案登记表》的运用:*1、不管是报案的还是监督检查发现的,只要进入行政办案程序的,均应填此表;2、一案一填,同一事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因不同案由被查处的,应分别填写受案登记表;一案多人且相同案由的可合用一表,但应注明各违法嫌疑人的情况(审批表中同,但对每一名违法嫌疑人员的处理意见必须分别写明,审批人部分同意或不同意承办意见的,应当具体写明审批意见)。
3、表中案由按受案时掌握的情况,对照消防法四十四种案由填写,一般表述为:“涉嫌违法主体+案由”。
四、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
登记单一式两份,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注明提供人、接收人,一份给提供人,一份归档备查。
同时对证据材料、物品采取固定保全措施,明确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节调查一、基本要求(一)全面:对象——行为人本人,受害人、证人等;内容——有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重,包括: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案件登记阶段1. 公安机关接到行政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受案时间、接警人信息等。
2.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24小时内,向案件当事人发出受案回执,并告知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权利义务。
二、立案阶段1. 公安机关在接到行政案件后,应当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即立案。
2. 立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听取案件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依法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
3. 立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和调查报告。
三、审理阶段1.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集完整的证据材料后,对案件进行审理。
2.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将听证情况制作笔录。
3. 公安机关应当在审理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
四、监督阶段1. 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2. 公安机关应当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行为合法、公正。
五、办案质量评估阶段1. 公安机关应当对办理行政案件的质量进行评估,确保办案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公正。
2. 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整改,以提高办案质量。
六、公告公示阶段1. 公安机关应当对办理的重大行政案件、破案和防范工作进行公告公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2. 公告公示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办理过程和结果等内容。
上述就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流程和程序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办案的公正、公开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公安机关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办理案件,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开,并积极予以纠正和整改,提高办案质量,为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11.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节办案协作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安局案件处理中的程序规定
公安局案件处理中的程序规定公安局作为国家机关的一部分,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公共安全以及打击犯罪等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和依法进行,公安局制定了一系列的程序规定。
本文将针对公安局案件处理中的程序规定进行探讨。
一、案件受理程序公安局在受理案件时,一般会采取以下程序:1.申报:当一起案件的事实发现者或受害人向公安局申报案件后,公安局应及时记录并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立案:公安局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决定是否立案,一旦决定立案,将向案件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通知案件当事人协助调查。
3.派遣警力:根据案件性质及处理需要,公安局将派遣专门的警力负责具体的案件调查和处理工作。
二、案件调查程序公安局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必须依照程序规定进行,以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1.事实调查:公安局将依法收集、固定案件的相关证据,包括询问涉案人员、查找相关物证等。
在调查过程中,公安局将采取合法的手段,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2.嫌疑人传讯:若公安局认定有嫌疑人与案件相关,将传唤嫌疑人,对其进行询问、讯问。
在传讯过程中,公安局必须依法对嫌疑人进行告知权利和义务,确保其合法权益。
3.刑事拘留:在必要情况下,公安局可以依法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对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三、案件审查程序公安局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必须依照程序规定进行,以确保对案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1.审查材料:公安局将仔细审查案件材料,包括证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等。
同时,公安局还将对社会影响、公共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2.补充调查:若案件材料不够完整或存在疑点,公安局可以进行补充调查,以获得更多的证据材料,确保审查的准确性。
3.报批批准:公安局将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是否提请上级机关批准处理意见,确保案件的处置具备合法性。
四、案件处理程序公安局在对案件进行处理时,必须依照程序规定进行,以确保处理的合法性和公平性:1.决定处理方式:公安局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依法决定采取何种处理方式,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公安机关案件办理流程规定
公安机关案件办理流程规定一、立案阶段在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案件立案。
立案程序如下:1.报案登记接待报案人员需认真登记报案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联系电话以及案件基本情况,并向报案人发放《案件受理回执》。
2.案件初步核实公安机关将对报案内容进行初步核实,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将及时告知报案人,并依法予以处理。
3.案件登记合乎立案条件的案件,将被登记并分配案号,同时在案卷上加盖公安机关的公章,并进行案件分类。
二、侦查阶段经过立案后,公安机关将进行侦查,获取证据、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并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侦查程序如下:1.侦查措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公安机关可采取搜查、传唤、询问、抓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以收集证据。
2.取证取样公安机关将根据案件所需,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对涉案物品进行取样、封存,并制作相关的立案报告。
3.突审犯罪嫌疑人在需要突破案件关键点时,公安机关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突审,以获取重要证据。
三、审查起诉阶段在侦查阶段结束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程序如下:1.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结果,编制《移送案件审查起诉建议书》,将案件及相关材料报送检察院。
2.审查起诉决定检察院将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如决定不起诉,将向公安机关发出《不予起诉通知书》。
四、审判阶段公安机关所移送的案件一旦被检察院决定起诉,将进入审判阶段。
审判程序如下:1.法院立案法院根据检察院的起诉书,对案件进行立案,并安排庭审时间。
2.庭审法院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论,主持司法审判。
3.判决法院经过合法严谨的审理后,将作出裁判,并宣布判决结果。
五、执行阶段一旦判决生效,公安机关将对刑罚进行执行或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执行程序如下:1.判决生效判决一经宣判,即为生效,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2.刑罚执行公安机关依据法院判决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罚执行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民警办案流程
民警办案流程民警办案是指公安机关民警依法开展案件侦查、取证、审讯、拘留、逮捕等一系列执法活动的过程。
民警办案流程的规范和高效性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下面将介绍民警办案的一般流程。
一、接警与初步调查。
1. 接警,接到报警后,民警首先要及时前往现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掌握案发时间、地点、人员及财物损失情况等。
2. 初步调查,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民警需进行初步调查,包括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调取监控录像等工作,尽可能获取案件的相关证据。
二、立案与侦查。
3. 立案,在初步调查确认案件属实后,民警需立案侦查,制作立案登记表,确定案件类别、案情等级,并指定办案民警。
4. 侦查,侦查阶段是案件核心阶段,民警需依法开展取证、调查、审讯等工作,全面梳理案件线索,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实。
三、审讯与取证。
5. 审讯,对于已掌握的犯罪嫌疑人,民警需进行审讯,了解其犯罪动机、手段、犯罪事实等,确保案件侦查的全面和深入。
6. 取证,在审讯的基础上,民警需及时采集、固定、保护现场和物证,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为案件侦破提供有力支持。
四、逮捕与拘留。
7. 逮捕,在掌握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民警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调查。
8. 拘留,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犯罪嫌疑人,民警可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确保案件的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移交与起诉。
9. 移交,在侦查工作结束后,民警需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提请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10. 起诉,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如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将依法提起公诉,将案件移交法院审理。
六、结案与总结。
11. 结案,在法院审理结束后,民警需及时了结案件,制作结案报告,彻底了结案件。
12. 总结,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应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发现问题,完善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以上便是民警办案的一般流程,希望各位民警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办案工作,确保案件侦查的严谨和公正,维护社会治安和司法公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25号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3)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培训材料第一部分一般程序一、行政案件来源:检查发现;举报;投诉;移送;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同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对各种案源的处理:填写《受案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并视情处理。
(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调查处理:1、有违法事实;2、需要追究行政责任;3、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二)不予受理:不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告知报案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1、没有违法事实;2、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3、有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程序要求:(1)内部审批;(2)受害人报案的,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3日内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三、《受案登记表》的运用:*1、不管是报案的还是监督检查发现的,只要进入行政办案程序的,均应填此表;2、一案一填,同一事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因不同案由被查处的,应分别填写受案登记表;一案多人且相同案由的可合用一表,但应注明各违法嫌疑人的情况(审批表中同,但对每一名违法嫌疑人员的处理意见必须分别写明,审批人部分同意或不同意承办意见的,应当具体写明审批意见)。
3、表中案由按受案时掌握的情况,对照消防法四十四种案由填写,一般表述为:“涉嫌违法主体+案由”。
四、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
登记单一式两份,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注明提供人、接收人,一份给提供人,一份归档备查。
同时对证据材料、物品采取固定保全措施,明确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节调查一、基本要求(一)全面:对象——行为人本人,受害人、证人等;内容——有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重,包括: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公安机关办案流程规范化申请
公安机关办案流程规范化申请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其办案流程的规范化对于确保案件侦破的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公安机关办案流程的规范化水平,以下提出了一些申请措施和建议。
一、严格落实案件登记申请制度公安机关办案流程规范化的第一步是确保对每起案件都进行统一的登记申请。
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案件登记申请制度,明确规定办案民警需在案件立案前提交详细的登记申请表格,包括案件基本信息、涉案人员情况、案发经过等内容。
这样可以确保每起案件都得到充分记录,便于后续的执法、侦查和审判程序进行。
二、提高办案流程透明度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办案流程的信息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案件受理、侦查、审判等各个环节的基本流程和时间节点。
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发布案件进展情况和重要决定,让社会公众了解到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程序、原则和依据,增强公众对于办案流程的信任。
三、加强办案信息协调共享为了提高办案流程的规范化水平,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起与其他司法机关以及相关部门的信息协调共享机制。
通过共享案件相关信息,可以避免重复办案,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律师等机构的沟通与合作,推动协同办案,确保办案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协调一致性。
四、规范办案流程的内部管理为了确保办案流程的规范化,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办案民警队伍的培训和管理。
要加强对办案流程规范的宣传和教育,确保办案民警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
同时,建立健全办案流程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办案过程的内部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行为。
五、强化办案流程的质量控制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办案流程质量控制机制,确保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该机制可以包括对案件办理过程的抽查和评估,对办案民警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和奖惩,以及对案件办结情况的定期汇报和分析。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不断提高办案流程的质量,减少办案工作中的瑕疵和错误。
公安局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公安局办案流程是怎样的1、接受案件:包括控告、自首、报案、扭送等等2、审查:3、立案4、侦查: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通缉等。
5、破案6、采取强制措7、继续侦查完善证据8、侦查终结9、移送审查起诉。
社会上的案件需要公安机关来进行处理,包括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等等。
因此,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人们会好奇公安局办案流程是怎样的呢?我国法律对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是怎样规定的?下面将带大家进行详细的了解。
一、受理案件1、公安机关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2、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3、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4、对于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予以立案,立即开展侦查工作;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立案。
5、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
二、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
经检察机关批准,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应依法出示相应的证件和刑事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颁布单位:公安部⽂号: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颁布⽇期:2020-08-06执⾏⽇期:2020-08-0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节简易程序第⼆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节⼀般规定第⼆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节办案协作第⼋章听证程序第⼀节⼀般规定第⼆节听证⼈员和听证参加⼈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第九章⾏政处理决定第⼀节⾏政处罚的适⽤第⼆节⾏政处理的决定第⼗章治安调解第⼗⼀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章执⾏第⼀节⼀般规定第⼆节罚款的执⾏第三节⾏政拘留的执⾏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第⼗三章涉外⾏政案件的办理第⼗四章案件终结第⼗五章附则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19⽇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 根据2014年6⽉29⽇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25⽇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次修正 根据2020年8⽉6⽇公安部令第160号《公安部关于废⽌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政案件中正确履⾏职责,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为⼈决定⾏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如何规范办案程序?
如何规范办案程序?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检法部门是我国的执法部门,负责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
其办案是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规范的,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那么如何▲规范办案程序?小编就此整理了相关法律资料,我们一起做个学习了解。
▲一、严格受理程序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制度和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
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对从各种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作为密件集中管理,不得私自扣压、搁置,保障检举、控告渠道畅通;对重要案件线索,要经集体研究后作出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规范案件线索报送和转办工作。
对应由上级机关办理的,及时报送上级机关;对应由下级机关办理的,及时转交下级机关;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
对转交下级机关办理的重要案件线索,要加强检查,跟踪督办。
▲二、严格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程序严格初步核实条件。
对反映涉嫌违纪且线索具体的问题,必须进行初步核实。
对署真实姓名的举报材料,应优先办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对涉嫌违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决定。
规范初步核实结果处理工作。
经初步核实,对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按有关规定提出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的建议;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按规定予以说明或澄清;对诬告、陷害他人的,应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三、严格立案和调查程序严格执行立案规定。
所有案件的立案,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遵守审批时限规定。
严格按规定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有关办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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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范
作者:冯文光等
出版社:中国检察
出版时间:2004-5-1
入库时间:2004-6-17
定价:38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没有图书简介
图书目录
目录
上编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程序规范
第一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3)
第一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职权 (3)
第二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6)
第三节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
合、互相制约原则 (8)
第四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
督原则 (10)
第五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内部监督原则 (13)
第六节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16)
第七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其他原则 (21)
第二章侦查管辖 (34)
第一节概述 (34)
第二节职能管辖 (36)
第三节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 (40)
第四节公安机关与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 (45)
第三章侦查回避 (48)
第一节概述 (48)
第二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51)
第三节回避的程序 (52)
第四章在侦查阶段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57)
第一节概述 (58)
第二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 (63)
第三节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 (67)
第四节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律师正常合法活动 (71)
第五章刑事侦查证据 (75)
第一节概述 (75)
第二节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89)
第三节证据的审查判断 (105)
第六章刑事强制措施 (118)
第一节概述 (118)
第二节拘传 (119)
第三节取保候审 (120)
第四节监视居住 (125)
第五节拘留 (129)
第六节逮捕 (134)
第七节羁押期限 (141)
第八节适用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 (144)
第七章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受案、立案、破案、
销案 (150)
第一节受案 (150)
第二节立案 (152)
第三节破案 (154)
第四节销案 (156)
第八章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157)
第一节概述 (157)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162)
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166)
第四节勘验、检查 (169)
第五节搜查 (175)
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 (177)
第七节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181)
第八节鉴定 (183)
第九节辨认 (186)
第十节通缉 (188)
第十一节侦查终结 (191)
第十二节补充侦查 (194)
第九章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协作 (197)
第一节概述 (197)
第二节刑事办案协作的有关规定 (198)
第三节刑事办案协作的实施 (200)
第十章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204)
第一节概述 (204)
第二节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原则 (205)
第三节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立案和侦查 (210)
第四节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制度 (214)
第五节公安机关对外国人判处刑罚的执行 (218)
第十一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221)
第一节概述 (221)
第二节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依据和原则 (221)
第三节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范围和主管
机关 (224)
第四节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有关程序 (225)
中编公安机关办理
行政案件程序规范
第十二章公安行政案件概述 (231)
第一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31)
第二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适用
范围 (235)
第三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原则 (238)
第十三章管辖 (244)
第一节概述 (244)
第二节公安机关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分工 (246)
第十四章回避 (253)
第一节概述 (253)
第二节回避的情形及人员范围 (255)
第三节回避的程序 (257)
第十五章证据 (262)
第一节概述 (262)
第二节证据的分类 (264)
第三节公安行政案件证据的种类 (267)
第四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 (273)
第十六章期间与送达 (276)
第一节期间 (276)
第二节送达 (279)
第十七章治安案件裁决的简易程序 (282)
第一节概述 (282)
第二节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283)
第三节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284)
第四节简易程序适用的规则和程序 (285)
第十八章调查 (287)
第一节概述 (287)
第二节受理案件 (292)
第三节讯问违法嫌疑人 (295)
第四节询问证人、受害人 (302)
第五节勘验、检查 (305)
第六节鉴定、检测 (311)
第七节抽样取证 (317)
第八节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与扣押证据 (319)
第十九章昕证程序 (325)
第一节概述 (325)
第二节听证范围 (328)
第三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332)
第四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341)
第五节听证的举行 (344)
第二十章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 (351)
第一节概述 (351)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适用 (353)
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决定 (365)
第二十一章调解 (377)
第一节概述 (377)
第二节调解处理的范围 (378)
第三节调解的原则 (379)
第四节调解的程序 (381)
第二十二章涉案财物的处理 (386)
第一节概述 (386)
第二节收缴财物的程序及财物处理 (388)
第二十三章执行 (393)
第一节概述 (393)
第二节行政案件的执行 (397)
第二十四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410)
第一节概述 (410)
第二节办理涉外行政案件的原则 (415)
第三节办理涉外行政案件的程序 (419)
第四节办理涉外行政案件的要求 (432)
第二十五章案件终结 (435)
第一节概述 (435)
第二节案件终结 (435)
下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范
第二十六章公安行政复议概述 (443)
第一节公安行政争议与公安行政复议 (443)
第二节公安行政复议的宗旨 (448)
第三节公安行政复议的原则 (450)
第二十七章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与公安行政复议机构 (459)
第一节公安行政复议机关 (459)
第二节公安行政复议机构 (461)
第二十八章公安行政复议申请 (469)
第一节申请公安行政复议的方式 (469)
第二节申请公安行政复议的期限 (471)
第三节申请公安行政复议的范围 (474)
第二十九章公安行政复议的受理 (476)
第一节公安行政复议受理的含义和条件 (476)
第二节公安行政复议参加人 (482)
第三节公安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 (495)
第三十章公安行政复议的审查 (498)
第一节公安行政复议审查 (498)
第二节申请的撤回、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505)
第三十一章公安行政复议决定 (510)
第一节公安行政复议决定的含义和工作程序 (510)
第二节公安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 (513)
【附录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519)
【附录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579)
【附录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612)。